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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精选

信贷制度论文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贷款难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因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据银监会在福建的调查,仅在福清,据不完全统计,民间借贷金额就在170亿元以上,通过民间融资满足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占该市中小企业数量的72%.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成因

作为各国共同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般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通常比对大企业的要高,由于规模不经济,银行天然地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贷款意愿不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然而在我国,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灵”。

(一)以国有经济和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银行融资制度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下,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较高,而以非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则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及规模不经济问题。现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十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质,在把贷款提供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来化解。而在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银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导致银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做法,则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在开始重视风险与收益管理的同时,其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却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不足,在实施“信贷终身责任制”的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几乎丧失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二是对利率的限制以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意味着利率的非市场化,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贷款预期收益低,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二)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地区商业银行为辅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规模上以大中型企业为轴心、所有制上以国有企业为轴心的双轴心国有大银行金融垄断的金融体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天生就不适合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尽管经济格局现已发生巨变,国有经济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结构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演进,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70%的信贷资产(从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开始,我国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的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其支配的资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业与项目。

总的说来,我国始于1978年底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意味着我国非自然演进市场制度的制度环境的缺失(如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以及新产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结合问题等,导致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导致了转轨过程中的诸多制度缺陷,这便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体系明显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选择

既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制度,则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近年我国政府和民间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明显缺陷,具体为:

(一)诱致性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产生了一定的阻力,诱致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例如,对有可能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开,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这些本身应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却偏离了其宗旨,仍以国有、较大型企业为主要信贷对象。这种中小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各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导致内生于非国有经济内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间借贷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明显滞后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灰色金融处于不规范、交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甚至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状态,无法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强制性制度供给效果不理想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一致性同意原则,当强制性制度与一些人(或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这些人(或部门)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的放松利率浮动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政策之所以见效甚微,就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各种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设计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为主)融资约束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逐渐淡化“政府经济”色彩、尊重市场作用的条件下,营造内生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长的环境,即主要通过民营或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激励与约束的矛盾运动,自发地去寻找解决其资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是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情,全方位着手,从根本上解除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内生性民营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形成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强调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进我国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制的构建。超级秘书网

三、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制度创新

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统发挥: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创建自由、宽松、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个人或团体不断创新、不断对新的制度安排“试错”,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提供制度构成中关于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制度供给。

(一)应放松市场准入,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行政的职能是严格金融监管、严格市场清除,而金融市场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准入、放松资本管制。放松金融准入,是为了解决因政府长期垄断金融而导致的缺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基层金融服务(包括机构和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二)创新信贷机构,容许并促进社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将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应放开市场准入,适时发展各种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培育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

(三)创新融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的贷款如果要按照对公贷款的程序来操作,一般很难被审批通过,因为目前各银行对对公贷款项目控制比较严格。应如何创新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呢?不少银行已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例如,针对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应向民营企业主个人而不是企业发放贷款;针对中小企业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可能比较稳定这一特点,重点发展与其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及各类票据融资业务等等。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贷款难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因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据银监会在福建的调查,仅在福清,据不完全统计,民间借贷金额就在170亿元以上,通过民间融资满足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占该市中小企业数量的72%.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成因

作为各国共同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般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通常比对大企业的要高,由于规模不经济,银行天然地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贷款意愿不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然而在我国,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灵”。

(一)以国有经济和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银行融资制度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下,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较高,而以非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则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及规模不经济问题。现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十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质,在把贷款提供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来化解。而在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银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导致银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做法,则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在开始重视风险与收益管理的同时,其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却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不足,在实施“信贷终身责任制”的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几乎丧失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二是对利率的限制以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意味着利率的非市场化,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贷款预期收益低,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二)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地区商业银行为辅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规模上以大中型企业为轴心、所有制上以国有企业为轴心的双轴心国有大银行金融垄断的金融体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天生就不适合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尽管经济格局现已发生巨变,国有经济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结构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演进,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70%的信贷资产(从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开始,我国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的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其支配的资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业与项目。

总的说来,我国始于1978年底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意味着我国非自然演进市场制度的制度环境的缺失(如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以及新产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结合问题等,导致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导致了转轨过程中的诸多制度缺陷,这便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体系明显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选择

既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制度,则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近年我国政府和民间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明显缺陷,具体为:

(一)诱致性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产生了一定的阻力,诱致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例如,对有可能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开,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这些本身应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却偏离了其宗旨,仍以国有、较大型企业为主要信贷对象。这种中小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各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导致内生于非国有经济内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间借贷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明显滞后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灰色金融处于不规范、交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甚至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状态,无法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强制性制度供给效果不理想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一致性同意原则,当强制性制度与一些人(或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这些人(或部门)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的放松利率浮动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政策之所以见效甚微,就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各种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设计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为主)融资约束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逐渐淡化“政府经济”色彩、尊重市场作用的条件下,营造内生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长的环境,即主要通过民营或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激励与约束的矛盾运动,自发地去寻找解决其资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是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情,全方位着手,从根本上解除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内生性民营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形成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强调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进我国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制的构建。超级秘书网

三、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制度创新

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统发挥: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创建自由、宽松、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个人或团体不断创新、不断对新的制度安排“试错”,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提供制度构成中关于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制度供给。

(一)应放松市场准入,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行政的职能是严格金融监管、严格市场清除,而金融市场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准入、放松资本管制。放松金融准入,是为了解决因政府长期垄断金融而导致的缺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基层金融服务(包括机构和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二)创新信贷机构,容许并促进社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将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应放开市场准入,适时发展各种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培育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

(三)创新融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的贷款如果要按照对公贷款的程序来操作,一般很难被审批通过,因为目前各银行对对公贷款项目控制比较严格。应如何创新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呢?不少银行已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例如,针对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应向民营企业主个人而不是企业发放贷款;针对中小企业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可能比较稳定这一特点,重点发展与其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及各类票据融资业务等等。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对原有劳动法中带薪休假制度进一步细化,一方面表明政府对劳动者权益愈加重视,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分析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影响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带薪休假;影响;对策

1国际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佣人员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国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好处

2.1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

很多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来说,首先是“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而具体的实践。因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是很有好处的。

2.2能缓解社会运转、生态方面的压力

我国“五一”、“十一”和春节的七天长假制度,对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黄金周”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首先,交通运力与游客数量失衡。其次,景点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比较有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往往人满为患,使旅游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第三,旅馆、饮食服务行业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要改变这种不均衡的状态,比较适宜的解决之道是改变休假制度,削减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许职工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有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开出游高峰期,使劳动者能闲适从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设施、运输能力、旅馆等服务能力大致趋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轮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顿,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务业和政府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

3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与执行情况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就像之前劳动法所规定的带薪休假,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框架,但具体细则却迟迟没有,导致在很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而企业中的职工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不易,保职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万一因此丢了饭碗,没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

第二,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是,在这一制度当中,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因为他们是一些流动性非常强的人员,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

3.2如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长期以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主们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时候政府国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行。

4对策

4.1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一方面要让员工了解带薪年休假是个人的一

项基本权利,每个职工都应该按法律规定享受此政策,并且还要向员工详细介绍具体的细则,使其对自己应该享有的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项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让企业管理者深刻地认识到带薪休假对于员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处,使员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强他们的归属感,进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个可以通过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4.2要加强对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

(1)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

《中国青年报》一次公众调查显示,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即使正式实施,在自己单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就曾说过:“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违法成本,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企业不但会主动执行,还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2)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

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4.3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

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比如减少税收、颁发荣誉证书等,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参考文献

[1]滕悦.中俄两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经济师,2007,(7).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一、新旧制度在贷款核算上的主要差异

(一)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1.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而原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原制度下贷款按贷出的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贷款成本。

2.后续计量。新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而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与实际成本并不一样,两者有所区别。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按新准则规定,“已偿还的本金”是现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归还,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主要是因为发生的交易费用、溢折价等因素影响,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额,此差额应按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存续期内予以转销。

(二)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原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原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原制度规定,贷款应划分为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未超过90天的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确认为本期损益,而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在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的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新准则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应计贷款利息收入+非应计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减值部分×合同利率

(三)贷款减值的测试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

原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原制度相比,新准则一是更注重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二是突出折现的概念,需将未来现金流量按贷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2.新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

新准则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含贷款,下同)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原制度则未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实际执行中,各银行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执行新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利率如何确定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如某银行在××年×月×日发放一笔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合同利率为9%,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为了确保贷款质量,该银行在本笔贷款发放前委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对该笔放款进行了贷前调查和评估,支付咨询费用6万元。按合同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账面价值+交易费用-交易收入+溢价(或减折)=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下面采用“插入法”计算。

假设贷款的实际利率为r,

3006=3000×9%/(1+r)+3000×9%/(1+r)^2+(3000

+3000×9%)/(1+r)^3

先按8%的利率测试:

3270×0.7938+270×1.7833=3077.217>3006(注1)

再按10%的利率测试:

3270×0.7513+270×1.7355=2925.336<3006(注2)

根据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8%×(3006-2925.336)+10%×(3077.217-3006)]÷(3077.217-2925.336)=8.9378%

为了简化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

1.各银行应明确“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类方法,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

按新准则规定,“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和“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需要单独测试;而为了减轻测试量,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在一起进行测试,因此,“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高与低,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

“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一般指资产类型、贷款期限、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组合测试。分组不同,减值测试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各银行在执行新准则时,应明确分组标准,并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的组成部分。

2.需要进行再测试的两种情况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减值测试需要信息技术支持

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应该考虑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否则,无法按月完成测试工作。应考虑单独开发或在各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内镶嵌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系统,系统在功能方面应能满足提供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入(单项金额重大的逐笔提供、不重大按分组提供)、应计提减值准备等信息,未来现金流量由系统实际利率自动进行折现计算,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自动产生记账凭证,视情况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根据凭证手工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分别确定

按新准则规定,会计上的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按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缴纳,同时,对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到的,应予以冲回。两者存在很大差异。那么,为了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核算的要求,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应分别确认,对应税利息可采取在表外核算予以登记。超级秘书网

由于两者的不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计算清缴所得税时,必须将非税利息收入从会计利润中予以扣除,在进行核算中,非税利息收入必须单独反映。

三、主要科目设置建议

(一)设置“客户贷款”科目

核算按规定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各类正常的(即不包括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客户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贴现(含商业汇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信用证议付等)、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买入返售资产等可在本科目核算,建议最好单独设置一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二)设置“贷款交易费用”科目

核算贷款发放时支付给咨询公司、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如印花税、工本费等,如金额不大,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摊销的贷款交易费用。在贷款到期或核销时,本科目应结转为零。

(三)设置“贷款价值调整”科目过渡性科目,用以调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结计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贷款结息日,按合同结计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应摊的贷款交易费用,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合同结计的利息(应等于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本期利息收入和应摊销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核算各类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对于确实无法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借记本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以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五)设置“贷款非税利息收入”科目

核算非应计贷款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因减值准备计提减少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减少利息收入或结转为本年利润时,借记本科目。新晨

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时反映增加的利息收入;余额在借方时反映减少的利息收入,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在计缴所得税时,应按结转数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设置“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应计贷款按合同规定结计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利息。在合同结息日,按结计的利息,记收入方;缴纳营业税时,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利息金额,记付出方。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将其结计的利息冲销,记入付出方,同时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本科目收入方余额反映已结计但尚未缴纳营业税的贷款利息。

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一、新旧制度在贷款核算上的主要差异

(一)初始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

1.初始计量。新准则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而原制度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未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原制度下贷款按贷出的实际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贷款成本。

2.后续计量。新准则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后续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而原制度规定贷款按实际成本计量。摊余成本与实际成本并不一样,两者有所区别。

摊余成本是指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按新准则规定,“已偿还的本金”是现金流的概念,既包括本金的归还,也包括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主要是因为发生的交易费用、溢折价等因素影响,导致两者之间产生差额,此差额应按实际利率法在贷款存续期内予以转销。

(二)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与原制度不同。原制度规定在贷款结息日确认利息收入,贷款结息日往往在每季末月21日(或每月21日),而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2.确认方法不同。原制度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合同本金和合同利息计算确认的,新准则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即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由于摊余成本不等于合同本金、实际利率也不等于合同利率,因此,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是存在差异的。

3.原制度规定,贷款应划分为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未超过90天的贷款)和非应计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确认为本期损益,而非应计贷款产生的利息则不能确认为本期损益,并无须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新准则没有划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而以摊余成本为依据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在合同利率等于实际利率的条件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新准则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应计贷款利息收入+非应计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减值部分×合同利率

(三)贷款减值的测试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1.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不同。

原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新准则明确了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和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进行账面价值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银行贷款发生减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原制度相比,新准则一是更注重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二是突出折现的概念,需将未来现金流量按贷款初始确认时的实际利率进行折现。

2.新准则明确了减值测试的方法和程序

新准则规定对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含贷款,下同)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确认减值损失。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原制度则未规定贷款减值测试的方法,在实际执行中,各银行减值测试的方法也不尽相同。

二、执行新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一)实际利率如何确定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如某银行在××年×月×日发放一笔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合同利率为9%,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为了确保贷款质量,该银行在本笔贷款发放前委托一家专业咨询公司对该笔放款进行了贷前调查和评估,支付咨询费用6万元。按合同规定,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的初始账面价值+交易费用-交易收入+溢价(或减折)=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下面采用“插入法”计算。

假设贷款的实际利率为r,

3006=3000×9%/(1+r)+3000×9%/(1+r)^2+(3000

+3000×9%)/(1+r)^3

先按8%的利率测试:

3270×0.7938+270×1.7833=3077.217>3006(注1)

再按10%的利率测试:

3270×0.7513+270×1.7355=2925.336<3006(注2)

根据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8%×(3006-2925.336)+10%×(3077.217-3006)]÷(3077.217-2925.336)=8.9378%

为了简化计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二)贷款减值损失的确认

1.各银行应明确“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和“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分类方法,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

按新准则规定,“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和“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是不一样的,“单项重大的金融资产”需要单独测试;而为了减轻测试量,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在一起进行测试,因此,“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标准高与低,直接决定减值测试的复杂程度和结果,从而影响损益。

“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一般指资产类型、贷款期限、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对“单项不重大的金融资产”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进行分类组合测试。分组不同,减值测试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各银行在执行新准则时,应明确分组标准,并作为本行重要的会计政策的组成部分。

2.需要进行再测试的两种情况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包括在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减值测试需要信息技术支持

减值测试的基础是未来现金流量,由于商业银行贷款数量庞大且变动很快,应该考虑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支持,否则,无法按月完成测试工作。应考虑单独开发或在各银行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内镶嵌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系统,系统在功能方面应能满足提供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入(单项金额重大的逐笔提供、不重大按分组提供)、应计提减值准备等信息,未来现金流量由系统实际利率自动进行折现计算,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计算出本期应计提的减值损失,并自动产生记账凭证,视情况由系统自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根据凭证手工进行账务处理。

(三)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分别确定

按新准则规定,会计上的贷款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而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按合同金额和合同利率计算缴纳,同时,对本金或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到的,应予以冲回。两者存在很大差异。那么,为了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核算的要求,会计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应分别确认,对应税利息可采取在表外核算予以登记。

由于两者的不同,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在计算清缴所得税时,必须将非税利息收入从会计利润中予以扣除,在进行核算中,非税利息收入必须单独反映。

三、主要科目设置建议

(一)设置“客户贷款”科目

核算按规定发放、提供信用以及承担信用风险而形成的各类正常的(即不包括逾期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客户贷款,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贴现(含商业汇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信用证议付等)、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买入返售资产等可在本科目核算,建议最好单独设置一级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二)设置“贷款交易费用”科目

核算贷款发放时支付给咨询公司、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如印花税、工本费等,如金额不大,也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记借方,摊销时记贷方。

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摊销的贷款交易费用。在贷款到期或核销时,本科目应结转为零。

(三)设置“贷款价值调整”科目过渡性科目,用以调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和按合同结计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贷款结息日,按合同结计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应摊的贷款交易费用,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合同结计的利息(应等于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本期利息收入和应摊销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内部管理需要,按行业设置二级科目,按客户设户进行明细核算。超级秘书网

(四)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核算各类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对于确实无法经批准核销的贷款,借记本科目。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以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五)设置“贷款非税利息收入”科目

核算非应计贷款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因减值准备计提减少的利息收入。增加利息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减少利息收入或结转为本年利润时,借记本科目。新晨

本科目按贷款种类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或作相反处理。

本科目属损益类科目,余额在贷方时反映增加的利息收入;余额在借方时反映减少的利息收入,年终结转后无余额。

在计缴所得税时,应按结转数额进行纳税调整。

(六)设置“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核算应计贷款按合同规定结计的应缴纳营业税的利息。在合同结息日,按结计的利息,记收入方;缴纳营业税时,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利息金额,记付出方。对于贷款本金或利息超过90天的贷款,将其结计的利息冲销,记入付出方,同时收记“非应税贷款利息”表外科目。

本科目收入方余额反映已结计但尚未缴纳营业税的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