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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法律常识

信贷法律常识

信贷法律常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贷;法律风险

一、网贷的定义

网络贷款,又可以称之为“网贷”,主要指的是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借助于计算机商务网络技术平台来实现信息的对接,并完成交易、从而达成货币借贷目的的一种借贷模式。网络贷款是借贷方式的一种,其相关流程主要是通过网络这一平成,因此,简单来说,网络贷款也可以称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渠道,网络贷款在融资模式与信贷理念上呈现出新的变化,与之传统贷款相比较而言,具有较大的优势性。随着互联网逐渐渗透到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网络贷款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变革带来较大的影响。

二、大学生网贷的优点

一是网贷比一般线下银行贷款的手续相对要简单一些,贷款相对方便,无需担保给大学生提供了便利渠道;银行在贷款过程中需要很多的手续与流程,其环节相比网贷显得尤为的繁琐,并且对个体收入来源还有一定的要求。这对于在校的大学生来说不仅内容复杂繁琐,并且门槛甚高。网贷则可以给这部分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使他们在创业的道路上更加便捷。二是获得贷款的速度较快,能够缓解大学生活暂时遇到的经济压力,有一些家庭情况不好的大学生难以维持学业,只有贷款这一渠道能够帮助这类学生延续学业,有获得大学教育的机会。三是学生贷款的另一好处就是可以独立自主的支配资金,去创业不受限制和阻碍,有很多大学生想要创业却没有资金来源,被迫了去创业的想法,但有了网贷这一优惠政策,给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便利。四是帮助学生们购买一些经济能力暂时达不到的东西,满足他们的一些消费欲望。有些大学生支付不起想购买的东西,可以采取网贷的方法,预支来购买。可见网络借贷有着广泛、便捷的优点,能够满足人们在资金金融流通方面的需求,使向熟人借贷的民间借贷方式走向向陌生人借贷,双方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能够迅速的实现交易信息的互通,从而达成交易。

三、大学生网贷的风险

一是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大学生较差的社会认知能力,以及较为劣势的防范心理,采取各种方式在大学生网贷上做手脚,肆意的骗取或者赚取学生们的钱财,而从中获得暴利。二是校园贷款会使借款的大学生滋生出一些恶习。绝大多数大学生主要靠父母提供经济来源,这些经济来源具有固定的限额,基本满足学生的日常生活。对于爱花钱、喜攀比、高消费的学生来说,很难满足其需求,但由于父母提供有限的生活费,会抑制具有这种心理的学生。然而,校园贷款的出现,会使得很多没有自控力的学生通过贷款满足自己的恶习。三是借款学生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与利息及时归贷款人,贷款人可能会采用一些较为恶劣的手段对学生进行讨债。贷款人在放贷过程中一般都会让学生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当他们了解了学生的个人信息后,一旦出现学生还贷不及时,不法贷款人可能会采取不当的手段如恐吓、威胁等进行讨债,使得学生的身心健康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并且对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四是多数大学生并没有可持续的收入来源,一旦资金出现问题,则网贷公司可能无法收到还款。很多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所以不能正确意识到违约出现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因而很容易透支消费,最终可能进入诚信黑名单,这对以后的生活具有很大的影响。五是一些学生可能在消费上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反倒背了一身债。就像信用卡一样,这也是为何现在银行规定不满18岁就无法申请信用卡,办卡时也有很多限制。但是学生的消费欲望还是很高涨,有些P2P平台就瞄准了这批资源,大学生变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抢食的目标。

四、大学生网贷所呈现的问题

(一)大学生网贷会使得学生陷入贷款的泥潭里

大多数大学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主要的经济来源依靠于父母的提供。因而,对于没有固定收入,又经常依靠网贷来进行高额消费的学生来说,其借款的金额与还款的利息就会使得学生逐渐的陷入贷款的泥潭里无法抽身。再加上不能按时还款时所产生的违约金更是让手无缚鸡之力的大学生深陷其中无力偿还。所以导致很多还不起贷款的学生背负很大的经济负担,因而选择冒险的方式,拆了东墙去补西墙,最终使自己陷入“连环贷”的陷阱之中。很多大学生由于深陷贷款的泥潭里,使自己产生很大的精神压力与心理负担,最后会导致一些抗压能力较弱、内心较脆弱、心理承受能力较小的学生最后采用犯罪或自杀的极端方式,酿成巨大的恶果。

(二)大学生网贷的骗局较多,致使学生上当受骗

1.不法分子打着给好处费的诱饵来引诱大学生进行贷款一些不法人员经常在大学校园里大肆宣传学生贷款的好处以及贷款过后多少钱的好处费,从而让大学生以自己名义在一些校园网贷上进行注册贷款,说事后会给大学生几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现金作为“好处费”,并且会承诺所有的贷款均由自己来偿还。然而一旦贷款成功了,这些社会人员就会在人间蒸发,销声匿迹。2.很多不法分子冒用大学生的身份进行贷款很多违法犯罪的不法分子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并在大学生本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以大学生本人的名义进行网络贷款,并谎称贷款会由大学生本人来进行偿还,之后就不见踪影,造成大学生背负巨债,无力偿还。

五、大学生网贷法律的防范措施

(一)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大学生网贷的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校园网贷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体系,出台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与行业审批,对校园非法网贷进行严厉打击,遏制高利贷行为的出现。另外,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对网络监督管理体制的构建,加强对网络信息进行更深入的管理与监督,净化网络安全土壤,从源头上去杜绝和减少一些虚假信息、虚假广告、钓鱼网站等,并防止其在网络上广泛的散发,从而为人们营造一个文明、诚信、安全的网络环境,为学生校园网贷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交易平台,避免学生受到损害。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与协调形成一股合力,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校园网贷违法犯罪行为,如虚假宣传,降低贷款的权限与门槛、设置巨额高利贷陷阱以及引诱学生过度消费等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二)高校应针对校园网贷问题对学生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1.高校应营造良好的校风环境,对学生正确的消费观进行积极地引导良好的校风会为学生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减少不良行为与心理的产生,学生正确的消费理念,也可以作为一种风气融入校风之中。因此,高校应加强对学生正确消费观念的引导,大力倡导健康消费、绿色消费以及合理消费,端正学生的生活态度与价值理念,消除学生的攀比心理,营造一个良好、和谐的校园环境,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借贷高消费及网络“高利贷”这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的再次发生。2.高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金融知识的相关教育,增强学生理财能力高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金融知识的相关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安全、健康的理财观念,从而大学生的理财能力。对于当代的大学生来说,理财能力的具备是至关重要的,它对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提高、合理理财以及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独立生存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邀请金融行业的相关人员以开展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相关金融知识的普及,对学生如何分配、规划自己的钱财进行积极地指导,从而使学生的理财能力得到有力的提升。3.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律防范意识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资金安全意识,增强其法律防范意识,从而预防大学生校园网贷诈骗事件的发生。高校可以采用法制专家演讲授课以及发放相关资料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另外,高校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如校园微信公众号、校园网站等载体,来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三)大学生应加强自我教育,提高自我认识,正确对待校园网贷

校园网贷是一把双刃剑,对学生来说有利有弊,所以大学生应加强自我教育,提高自我意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大学生在选择使用校园网贷时,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选择合法、信用度高、正规渠道的校园网贷,切莫投机取巧,因小失大。其次,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对自己的消费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安排。因此,大学生应加强自身教育,累积自我消费经验,将绿色、合理、健康的消费理念融合到自己原有的消费理念之中。同时,大学生可以利用一些闲暇时间多学一些相关金融、理财、消费等知识,并积极主动参加学校以及社会组织的相关公益活动,提高自我意识。最后,大学生也应加强自身对相关网络、金融、消费、合同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修养,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家庭也应发挥好自身积极的作用为子女保驾护航

大学生所处的家庭环境对大学生消费观念的形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因此,父母正确合理的消费观是子女良好消费观念形成的前提和基础。为防止子女出现网贷高消费的问题,父母应秉持健康、绿色、理性的消费观,为子女树立起勤俭持家的良好榜样。与此同时,父母应对子女关于校园网贷的使用肩负好其监护职责,很多大学生都是远离家乡去求学,父母要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与交流,对子女的生活与学习以及思想变化上多一些关注,留心子女的生活近况与思想变化。对子女在校园网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另外,如若发现子女发生“贷款被骗”、“深陷贷款泥潭”的现象,应采用及时修补以及积极心理辅导等方式,来帮助子女进行积极地应对,切莫采用责备、殴打等极端的方式。

六、结语

一言以蔽之,随着互联网逐渐渗透到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网络贷款对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变革带来较大的影响。校园网贷作为网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给当代的大学生带来了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应增强自我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能够使校园网贷趋利避害发挥出有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芬芬.大学生网络贷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

[2]李锐.现代金融企业风险的法律控制——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法律控制.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5).

信贷法律常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贷款风险 原因 措施

一、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特征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种随着人的意识而转移的现象,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处于一种令人担忧的境地,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等情况,不能维系商业银行的运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商业银行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状况可能会失去竞争力。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区别于其他的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贷款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出现开始,就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的出现,风险就已经如影随形。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第一,政府干预干预政策,我国的商业银行有时候必须作为国家政策以及产业结构优化的先行者,有时候必须给一些公益项目的企业贷款或者是给一些有地方政府担保的企业贷款,这些企业的效益低下或者是破产之后,对于商业银行的债务就无法偿还。第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很好的规范贷款行为,每一项活动都应该需要法律法规来作为保障,才能够健康的发展,法律的缺位就会造成活动的不严谨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保障,银行的贷款业务就有可能会出现不能及时归还贷款的现象,钻法律的空子,使得商业银行必须自身承担这些亏损。

(二)贷款风险具有双重性

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利的,即对商业银行形成一种风险意识,更加谨慎;也有可能对商业银行是有危害的,即对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可以经过相关的处理,寻求一种最优方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贷款风险具有价值形态

贷款风险反映的是资金在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流转,是商业银行资金暂时的流失和借款人资金暂时的富足,当借款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时,这就是商业银行贷款本身存在的风险,这些风险就是以具有价值形态的资金表现出来的。

(四)贷款风险的普遍性与现实性

贷款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风险一样都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特征,必须具备这些特征,才能成为贷款风险的一种,比如说,贷款风险的不确定性,贷款风险是不可预知的,无法计算出精确的可能承担的损失。贷款风险同时又具有现实性,比如说贷款风险的集中性,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使得贷款的风险不能够分散,很多单个的微弱的风险集中成比较大的风险。

二、贷款风险产生原因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贷款风险社会方面的原因是贷款风险的外部成因,但是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有着三个方面的细节,第一,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变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没有不存在竞争的环境。竞争机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决策失误,作出某种错误的贷款措施。第二,利率的变化,银行的利率每年都在变化,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利率不断地进行调整,可能会增加银行的利率风险。第三,汇率的变动,国际社会汇率的变动,使得一些国际贷款的风险增加,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国家贷款的经验以及防范手段较少,便会容易受到汇率的影响。

(二)银行方面原因

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基础,银行自身的原因是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逐渐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一些程度上正是因为银行自身的原因才会使得更多的企业或者个人来钻这种空子,获取不当得利。第一,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下,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漏洞百出,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不能事先对风险有一个较为准确地评估,当风险出现时,处于一无所知的状态。其次,对贷款的调查研究不够深入,对于企业贷款通常只是检查提交贷款文件的表面相符,而不要求实质相符。第二,信贷人员的素质不高和流动性过大,信贷的一些规则并没有落实,信贷人员有些并不了解法律,对于办理信贷业务时,想当然地进行,或者故意进行违法信贷的活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法律意识普遍不强。

三、信贷风险的防范

信贷风险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信贷风险的防范也应该从内因和外因的源头双管齐下。

(一)建立健全严格的银行内控机制

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自己内部有效的控制对于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性,事情的治理必须先从内部出发,只有具有一个有效的、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够从源头上改善一个问题。这关系到银行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防御风险程度的高低,进行一个合理有效的机构设置刻不容缓,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体制,自我控制、自我监督融为一体,使得信贷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有迹可循的。将信贷风险的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责任承担机制。

(二)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

所有的信贷工作都必须要有人的参与,信贷人员是信贷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贷业务中最不可控的成分。信贷人员的一些不符合信贷规则的做法往往为信贷风险埋下了祸根。信贷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律素质,使得信贷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商业银行的监督不仅仅需要自我监督,而且需要国家和社会成员的参与。国家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一些宏观调控的手段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并且通过一些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社会成员的监督包括借款人对银行信贷业务的监督,还包括一些新闻媒体对银行的监督。

信贷法律常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 风险因素分析 防范对策

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2.2万亿元,比1997年增长128倍。与此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也随之突显出来。剖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其有效规避风险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既包含内部的因素,也包括外部的因素。

(三)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损失的风险。

(四)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所引发的风险。

二、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丰日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

月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整体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制约借款人的联动机制,致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对借款人违约还款的处理一般仅停留在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层而,没有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做进一步的信息反馈和记录,或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其结果是淡化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助长其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对今后的生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当前,虽然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成分。

(二)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资金需求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会缩水,不能满足贷款时的原有需求,同时,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的贴水。

(三)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虽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真正大力开办的业务不外乎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管理人员通常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效益性,缺乏对经营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认识;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因素而不是定量的、科学的评估体系来确定信贷授信额度,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缺乏正确的评估,对衍生工具、中间业务更是缺乏监控,历史数据多。趋势分析少;从贷后跟踪管理来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资源共享不足而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现象比比皆是。

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借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约束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政策与法律风险的因素分析

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企业贷款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给予政策上或执法过程中有力的支持。事实证明,如何从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抵押物变现前如何管理、价格如何规定等等,单纯依靠银行来实施这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许多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出台一些制度来强制部门之间的合作。

三、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

常运转。目前《消费信贷法》已在酝酿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建设正在积极的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维护合法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进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法律、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要大力向社会宣传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违约现象对个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

(二)完善个人费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联合政法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第一手的资信情况。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防止同―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收集的资信及时准确,评估科学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三)严格管理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必然

商业银行要想很好地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不仅要完善外部的保障体系,还要加强内部的管理与监督,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层层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贷款发放以后,要定期跟踪客户,做好客户资信变化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记录。针对不同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可灵活调整信贷管理方式。比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加上开车人的技术水平等因素的作用,其担保方式必须要有别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只有从管理上有针对性地采用相适应的制度和措施,才会透过市场变化,及时地掌握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

信贷法律常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4-0084-01

一、外部环境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问题。市场经济是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载体,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扶贫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才有可能摆脱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也只有通过市场机制,小额信贷的主体才能实现优胜劣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贫困地区的市场机制发育更为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信贷的实际效果必定有所影响。

第二,小额信贷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小额贷款一直都存在,但目前并没有对小额信贷金融主体的明确法律定位。因此小额信贷机构面临极高的风险,只依靠管制小额贷款机构的规章,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农村金融政策性扶持制度缺失。特别是小额农贷,其额小面广、管理成本高、收益低,决定了农村贷款必须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质。但由于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以及农村政策性金融财政补偿机制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第四,政府和市场价值取向的矛盾冲突。目前,负责小额信贷的政府官员往往不具备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素质和企业家精神,很容易出现以强大的政治组织力量扭曲市场规律的情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存在三方面分歧:一是在信贷规模上,政府部门希望到户资金的覆盖面越大越好,尽量使多―些的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而小额信贷主体必须考虑盈利问题,希望控制规模,尽量减少开支降低成本。二是在扶贫资金的投放方向上,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常常碰撞,影响了小额信贷的正常运转。

第五,缺乏有效监管。国外经验表明,如果没有相对完善的内外监管机制,小额信贷主体的风险比商业银行更高。我国目前对小额信贷的业务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措施,多头管理,层级不明。

第六,信用环境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信用问题未被重视,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目前,社会信用大环境欠佳,部分借贷者信用观念淡薄,拖欠贷款不还,甚至逃废债务。很多人认为小额信用贷款是国家的政策性贷款,视同扶贫款、救济款。缺少还款意识,易造成呆帐坏帐。其次,缺乏科学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如一些信用社在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时仅考核农户是否有欠贷情况,没有考察农户的资产情况、信用及道德水平。此外,由于部分地方政府的“短视”,对信用村的建立做表而文章,资信评定把关不严,结果使评出的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信用村农户贷款到期偿还率较低,甚至出现有些农村信用社对借款逾期多年的农户也发给“贷款证”的情况。

二、内部因素

第一,缺乏产权明晰的治理结构。小额信贷主体的有效运行,产权和治理结构是两个重要的方面。产权和治理结构是相互关联的,一个清晰的产权意味着有人为资金负责,能够有效地利用资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来管理这些资金。有效的治理结构是小额信贷组织机构实现其目标的保证,为了使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的是商业性原则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其产权和治理结构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其它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非政府组织,它们在管理方式上通常实行党政、银行、民间三结合的体制。这种模式下的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既受来自于资金管理者的领导,同时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干预,管理机构和实际操作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责权利也不清晰,出现问题后责任将很难划清。

第二,低利率问题。我国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大多实行低于商业银行利率。但低利率存在如下矛盾:(1)低利率不能补偿小额信贷的操作成本。(2)低利率往往导致高违约率。(3)低利率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里。(4)低利率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与动力。

第三,资金来源问题。对非政府小额信贷项目来说,由于小额信贷主体不能取得合法金融机构的地位,就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目前唯一被默许的资金来源渠道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然而,只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永远不可能发展出运作良好、可持续的小额信贷主体。

第四,管理水平与人员素质问题。从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各类机构来看,都存在项目运行和财务两方面管理水平低的瓶颈制约。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面对金融市场化进程,识别与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显不足。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信贷质量管理能力弱,表现为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比较高。

信贷法律常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校园贷”法律素养大学生教育

一、“校园贷”及其折射的大学生法治素养教育问题

(一)“校园贷”及其问题

当代社会,大学与社会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大学生群体亦呈现出了诸多个性化的特征。其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当下高校大学生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一般都年满十八周岁。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应已经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而从社会实际生活的角度来看,大学生还应当属于“大孩子”群体,具有“人大而心不大”的特征:较之于原来的中学生活,大学生外在的表现是年龄大、期望多,但是,这些大孩子们在社会经验、心智发展等方面还是不够完善,其仍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引导。因此,在社会生活的经济来源方面,青年大学生其主要还是依赖于家庭和父母,并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在大学生年龄增大的同时,其参与社会生活的场所和领域不断扩展、空间不断扩大,特别是网络的发展,使得当代大学生的生活也进一步扩展到虚拟世界。所以,当代大学生社会生活范围扩大的同时,其在创业、交往、培训等各类生活需求也在增加,相应地,其各类资金需求也在不断增多。青年大学生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期,其在创业、培训、交往、消费等社会生活方面面临的资金需求问题是现实而具体的。早在2002年,我国就有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推行大学生信用卡,以期解决青年大学生面临的这些资金需求问题,从而也拓宽银行机构自身的业务市场。但是,在银行向大学生提供信用贷款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大学生拖欠信用卡、违约的现象逐渐增多。这无疑对银行机构的业务安全及大学生的诚信履约问题,提出了巨大挑战。最终,银监会于2009年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进一步收紧了银行对大学生发放信用卡的业务,至此以后,已经少有商业银行再向大学生群体提供信用贷款业务。当代大学生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以及对相关商业银行贷款的严格控制,无疑给借助互联网东风发展起来的校园网络贷款,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与正规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是的严格审查、控制行为不同,非银行网贷机构打出了金融创新的名号,其推出的“校园贷”产品确实在很多方面呈现出了便捷性的特征:许多非银行网贷机构“校园贷”在发放贷款时甚至不需要“面签”,不需要提供担保人的书面保证,不控制贷款用途,不采取风险管理等等措施,对青年大学生贷款条件的限制大大放宽。相关统计显示,2016年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规模已突破800亿元,而这一规模在2015年才260亿元。但是,“校园贷”在以美好面孔出现的同时,却也同时出现了诸如“套路”、“陷阱”等多方面的问题。在众多推出“校园贷”产品的平台之中,不能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放贷机构,本身目的可能就是诈骗钱财,专门寻找这些不经世事的大学生们下手。毫无疑问,面对这些缺乏自制力、风险意识不足的“大孩子”,放款贷款限制将具有极高的风险。随着“校园贷”的发展,“裸条借贷”、“高利贷”等问题也被频频爆出,一些大学生因此成了受害者或是犯罪者。因此,一段时间以来,“校园贷”一词也似乎也完全“污名化”,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公众对其甚至出现了避之唯恐不及的感受。

(二)“校园贷”的治理

“校园贷”来势汹汹,国家已出台各类法律法规来规范其的运行。总体上看,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的是“控”和“导”相结合的方式。针对校园贷出现的各种乱象,银监会和教育部曾在2016年多次发文进行整治,以严格控制和规范着“校园贷”朝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其中包括“不得向未成年学生发放贷款”等各类明确规定。但是,当前高校里确实有众多大学生存在创业、培训以及消费等现实的金融服务需求。相关政策如果一味地“控”而不“导”,必然会引起系列其他问题的出现。因此,监管部门除了政策上的“控”,对校园贷市场的规范也在采用“导”的方法。曾有观点认为,因为银行对大学生的信贷业务服务不到位,大学生就不得不找网络或者社会上的高利贷。对此问题,在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引导下,各大银行机构推出了相关“校园贷”的金融服务,例如,中国银行在华中师范大学首发了“中银E贷校园贷”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广东分行推出面向全国范围的金蜜蜂校园快贷产品等。毫无疑问,更多的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迈入校园金融领域,为校园贷的规范化提供了可能。与网贷平台的校园贷产品相比,银行推出的校园贷在利率、费率上等方面有很多优势,其催收手段也更加温和,从而也更容易被借款人所接受。尽管监管机构密集出台了多种整治措施,但在2016年至2017年间,仍有众多因“校园贷”问题的产生的悲剧在不断上演。2017年6月,银监会、教育部、人社部三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至此,可以预见的未来是,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力监管之下,备受争议的“校园贷”问题至此以后应该不复存在。

(三)“校园贷”问题反映的大学生法律素养问题

随着各类银行机构“校园贷”产品的出现以及监管部门暂停网贷机构业务通知的出台,由非银行网贷机构推出的“校园贷”或许会成为历史,但“校园贷”问题所引起的关于当代大学生法治素养教育问题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应该说,“校园贷”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问题,其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之间不无关系。2016年,新京报、名校贷等有关媒体和机构,曾对八万多名在校大学生做过专门的调查,让我们看看调查结果。“你知道校园贷的金融、法律风险吗?”,有六成大学生不知道;选择“清楚知道”的只占百分之四点零五。“你知道利率多少算高利贷吗?调查显示,知道正确答案的,只占百分之一点五。事实上,以上问题,应该是一些基础性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才受法律保护;超过24%的部分,即为高利贷,可以拒绝支付。实际上,在“裸条借贷”中,放贷人对外传播借款人裸体照片的行为,首先涉嫌违反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属于侵犯借款人的名誉权及隐私权;另外,这种行为还涉嫌触犯刑事法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及敲诈勒索罪。“我又不犯法,学法有必要吗?”这是一些开始学习法律的人常有的疑问。确实,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在论及法律话题的时候,很多人会将法律同警察、监狱、法庭等等这些惩罚犯罪分子的国家机器联系起来。青年大学生尚未完全踏入社会,很多人也因此可能认为学习法律对大学生来说并无太多现实意义。实际上,今天的大学,与社会有密切联系。用一句时下的流行词来说,社会“套路”太深,大学也不例外。法治素养教育的根本目的,正是要让大学生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理解法律的本质,从而能运用法治思维来依法维护权利与依法履行义务,其对于保证当代大学生尊崇法治、遵守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代大学生如果认为自己处于校园环境之中,自身违法的可能性小,因此没有学法的必要,显然是不够的。

二、“校园贷”问题对大学生法治素养教育的启示

毋庸讳言,“校园贷”敲响了当代大学生法治素养教育的警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校园贷”问题的相关校园金融问题可能还会不断出现。根据当代大学生的实际,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治素养教育,以正确认识和应对类似“校园贷”的各类校园金融问题:

(一)校园金融产品不一定违法,但大学生选择相关金融服务则应慎重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校园贷”实则为我国众多P2P网络贷款产品中的一个类别,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年轻在校大学生群体。“校园贷”的出现,不失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金融创新。特别是在相关监管机构收紧银行对大学生的信用贷款而当下大学生的金融服务需求却不断增长的社会背景之下,“校园贷”的出现,确实解决了不少高校大学生在创业、消费、培训等方面现实的金融资金需求。然而,大学生裸贷、自杀、离家出走等系列恶性事件的集中爆发,则使人们看清了“校园贷”的所具有的天然高风险属性。“校园贷”出现的诸多问题,固然有过去的监管措施不力、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备以及网贷机构不规范运作等方面的原因,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不足,尤其是在选择相关校园金融产品之时应加强识别能力。在2017年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关于“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通知之前,“校园贷”本身的存在并不违法。但是,同学们在选择相关校园金融产品时应慎之又慎。较之于传统银行借款需提供纷繁复杂的手续来说,许多借贷平台的不要书面保证、不控制贷款用途等等放款贷款限制的措施,实则隐藏着巨大风险。“裸条借贷”、“高利贷”等现象,正是属于打着“校园贷”的合法幌子而干着违法的勾当。对此,当代大学生未来在选择类似“校园贷”的金融产品时务必慎重,敏锐识别各类不法问题,要避免自己因一时之需陷入相关的借贷圈套。

(二)大学生应加强自律,并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规范是否能产生实际的社会效果,有待于其是否能被人们转化为内心的自觉并得到实际的遵行。随着相关政策法规及监管举措的完善,相信“裸条借贷”、“高利贷”等完全“污名化”的“校园贷”将一去不复返,校园金融的发展也将会越来越规范。但是,未来的校园金融能否健康发展,还有待于同学们自身。因此,青年大学生务必从自身做起,加强自律,要有自己合理的财务规划。同时,如果遇到“高利贷”、“裸条借贷”等违法借款、催款问题,大学生也应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对违法犯罪行为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