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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的政策

环境治理的政策

环境治理的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7-0176-02

中国正处于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转型新时期。在当前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重化工业仍是工业化的主导形式,各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发展的现象泛滥,资源消耗的集中度仍然很高,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依然很大。在“十五”期间,中国各项经济指标都超额完成,但是,环保指标却没有完成;“十一五”前四年,中国经济克服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仍然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累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14.9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了9.66%和13.14%。可是,生态环境状况整体变化不大,局部地区仍在不断恶化,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常发态势[1]。 “中国正承受扭曲发展观带来的恶果”,环境问题成为“已到眼前的危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强化生态建设与环境管理工作,迅速扭转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确保环境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是实现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

一、现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主要缺陷

1.侧重于具体事务与专项目标,缺乏全面的统筹协调。中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环境政策的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生的具体环境问题。环境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制定专项环境管制措施以实现一些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而较少地关注如何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中以全面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生态环境政策重污染破坏的事后治理、末端治理,缺乏从全过程上对环境资源的使用进行有效规范控制的制度措施;规制性政策多,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不够,政策间缺乏协调。

2.配套措施不全,实际操作性不强。环境政策是组织环境管理活动,指导社会环境行为的行动指南。近年来,中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政策创新,制定了一些环境治理的新政策,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政策等。为了照顾各地不同的具体情况,适当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不少环境政策,国家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将执行时的具体要求留待实践后再行详细制定,致使许多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3.公众参与面小,政策的社会基础薄弱。环境管理牵涉面广,工作复杂,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但是,中国环境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公众参与面较小。政府一直沿用“命令―控制”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方式,通过将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化,行政强制化,并过分地依靠行政处罚来保障管理绩效,对个人及企业参与协助环境管理不够重视 [2]。企业、个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参与环境管理的范围、程度、效果等还处于起步阶段,生态环境管理的社会基础薄弱,直接影响到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

二、生态环境治理政策创新是新时期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现实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是当前国际环境政策的新特点。广泛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制定综合环境政策,是当前环境管理绩效好的国家的共同点。在环境管理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都允许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征收污染税、原料税、产品税、资源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等。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是一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采用经济手段对个人和企业有激励作用,可以较好地鼓励公众协助、参与环境管理。以美国为例,在经过农业大开发、独立战争、南北战争和工业化建设后,美国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但是,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政策和措施,环境治理效果显著,恢复良好。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泡泡政策”,即污染权交易制度。由国家或地区对污染总量实行控制,逐步下降。然后将污染排放额度分解交易给企业。企业有权对获得的污染排放额度进行交易。这样,政府控制总量,企业如果新成立、扩产等,需要增加排污的,必须到具有排污额度的企业购买。通过市场调节,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很好,使美国空气污染物总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并已在水污染物等方面推广。

2.创新环境政策,转变环境管理方式是新发展阶段的现实要求。面对生态环境面临的巨大压力,环境管理改革却远远滞后,管理绩效低下,环境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仍在继续,有的地方还愈演愈烈。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经济体制变革正在引导着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组。经济高速增长对资源、环境的严重挑战还刚开始,环境管理面临的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

三、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创新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政府环境治理措施的落实。借鉴美国成功的排污权交易机制和中国甘肃省张掖市水权交易的探索,合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对现有环境资源的交易机制进行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资源权益交易的市场机制 [3]。首先,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对所有生态环境资源(包括环境容量,以排污量来体现)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将符合市场交易特征的生态环境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确定为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品种。其次,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规律合理确定供应总量的限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交易品种的基准价格。最后,通过市场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使环境资源的景观价值、生态价值和存在价值内化为环境资源的交易价格,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外部经济性。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生态环境管理政策与措施的落实。

2.改革环境财税政策,确保环境投入。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公益事业,投入需求多,社会效益大,直接的经济效益却不是很明显。近年来,中国加大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投入,对于加强环境管理、优化生态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生态环境投入的主要来源是中央,地方环境投入十分有限。由于资金预算安排的确定性不强,资金渠道与管理使用分离,导致资金投入方向混向,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为了保证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资金持续投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改革环境财税政策。一是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起中国的环境税收政策,并将环境税收定为地方税种,保证地方环境投入的资金来源。二是完善中央财政的财政补偿、转移支付等具体政策,保证中央财政的持续投入。三是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增加预算的法定性,保证资金落实并且不受干预和影响。

3.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制度,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强对自然资源损耗的监测,统计社会生产过程中的自然资源损耗以及由于废物排放和自然资源使用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损失,在此基础上,对其价值量进行核算;并对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恢复环境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为环保而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降低和改善环境污染的研究开发及利于环保的设施支出等,也进行核算;同时,对推动社会进步和造成社会无序和发展倒退的“支出”进行区别统计。根据这些核算和统计数据,计算出社会发展的环保支出,建立起绿色GDP核算体系。从而,实现将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到GDP的核算中,切实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状态,促进地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科学发展。

4.建立绿色经济政策,支持环保产业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建立和推行企业产品环境成本核算办法,将产品使用过期后的环保处理费用纳入到产品定价之中,杜绝发生类似于廉价白色泡沫塑料泛滥而处理成本实际很高的现象。建立起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制度,促进绿色贸易,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环保责任。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将清洁生产作为企业减污增效、政府环境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对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企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对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少的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给予优先资金扶持,对重点污染排放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充分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包括环保服务业)的发展。

5.促进环境中介组织发展,支持和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公众是环境质量的最终感受者,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有权力也有义务参与环境管理。大力支持和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环境管理,有助于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并发挥出最大效能。环境中介组织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主要渠道和重要形式。需要制定鼓励政策,引导环境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拓宽环境中介组织在生态环境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纠纷处理、生态环境知识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渠道,将部分政府做不好、做不了的事情转交给各类环保组织,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确保政府能够真正将主要精力用于环境生态监管。发达国家就经常用“公众评估”的办法来核算绿色GDP,也就是由相关的专业部门和较独立的咨询机构在较大范围内进行公众咨询,调查公众对生态影响的评估,然后总结公众的评估意见,并作为绿色GDP的补充,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充分发挥环境中介组织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可以实现政府与民间社团组织的良性互动,提高环境管理政策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邹静昭.2009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如何?[N].中国环境报,2010-01-26(5).

环境治理的政策范文第2篇

 

一、明确界定部门权限,合理分配权力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环境统一管理部门与其下属部门在法律地位、权力和职责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明晰环境管理部门的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权力界限,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提高环境管理和保护部门工作效率,让环境保护与治理行动处在统一管理和监督下。

 

1、明确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间的职能,合理调整各部门权力结构

 

必须要明确规定部门职能,不仅包括环境主导管理部门还包括辅助性的环境管理部门,并合理调整部门权力结构,做到权力结构优化、配置合理,实施有力。从组织理论角度来看,每个组织或是组织内部各个构成部门,充分利用组织的整体统一的决策能力,尽量弱化各个组织或各组织内部组成各要素之间的依赖关系;在权力分配方面,环境管理职能机构之间或其内部各组成部门要正确、清晰地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在实际中,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统一的环境权力,并对其他环境管理及相关机构部门进行监督,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对其他咨询、辅助、协调部门采取的是一种统一监督的作用,保障咨询、辅助部门为上级主管单位提供专业咨询、决策支持,并经过授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命令。给予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利,还要规定其应该承担的相应义务。

 

2、统一行使环境管理和治理权力,建立部门之间联合协商制度

 

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环境治理事件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召集起来,对重大决定决策要进行同各部门进行交流、协商,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与治理同该地区经济发展政策之间的冲突或是矛盾问题,确保相关的重要环境决策有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相应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要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有清晰明确的定位与划分,合理分配各部门权力内容和权力行使范围,保证联合协商制度在制定重大环境治理政策与决定时发挥重要作用,实现环境治理的合理、有效解决。

 

二、建立环境合作政府,减少市场失灵

 

目前,人类社会正处在工业化时代,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个人合作的模式,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各成员按照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共同遵守的约定,在环境治理方面开展一致行动,最终实现合作政府或合作型政府的目标。构建“合作政府”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政府环境合作理念

 

树立政府环境合作理念,关键要在公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树立环境合作理念,激发并正确培养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环境保护理念和道德意识,培养他们的环境合作理念。

 

2、改革环境合作制度

 

环境合作制度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使人们对生态与环境形成一致的认知。环境合作制度以环境合作作为因变量,由此看来它是附属于环境合作的而非决定因素。它创设的道德根基能够增添人们之间的信赖,增加环境互助的有机性,以便提高环境治理行为的能效,确保环境责任确切地推行。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环境发生变化甚至环境危机发生条件下,全球环境治理需要能够高效解决环境问题,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合作制度。这种环境合作制度是在政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对环境治理的合作理念影响下产生的,从具体内容来看,就是体现在政府工作人员在环境领域的合作态度与行为。

 

三、制定并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减少环境法律失灵

 

授以地方人大和有立法权限的政府机关立法权,加大行政管理辖区环境立法强度,加大地方相关环境治理立法信息的沟通与调和。强化地区间有关环境治理法规立法经验的交流,对地方涉及重大环境事项统一规范立法,建立共同遵守并采取一致行动的地方环境法律法规体系,防止涉及区域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并对相关的毁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给以相应处罚。城市雾霾指数及污染物主要颗粒,饮用水水质状况和城市生态发展情况等环境信息,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污染事故最新信息,保证事故的细枝末节向公众开放,使其得到最及时的进展状况。

 

四、激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

 

以政治角度来看待生态环境治理和出现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来引导,还需要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并得到他们的支持,开展一场公众生态环境保卫和生态建设文明活动,促进生态环境均衡、社会平等正义的向前成长。这也是我国绿色生态政治、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强有力的实现手段。

 

1、政府应鼓励并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发展

 

有共同目的组织起来的代表不同阶层呼声的民间环保组织是一种活跃的环保力量,也推动着环保事业有效的开展。从欧美发达国家环境保护发展历史来看,公众或者是民间环保组织通常影响重大的环保事件的主角。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民间环保团

 

体和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且运作起来并不成熟,有待完善。连年来,各种情形的民间环境组织渐渐发展起来。在当代环境问题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后,发达国家的公益性环保组织来到中国支持当地的环保组织,为其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等。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工作还不能尽善尽美,需要加大对环保组织的资金投入,支持鼓励他们发展壮大,实现更广泛的政治参与,促进现代民主化进程。

 

2、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应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行动

 

由于社会大众纷繁各异,如何把他们有效地组织起来,将他们的不同意见总结起来,并在决策中发挥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如可以将新媒体或是社会民意调查的影响力,作为人们表达环境意见的通道。通过集中投票等参与方式,使公众表决环境决策并认可。成立环境决策专家评审委员会、环境纠纷调解办公室,聘请法律专家、环境专家、管理专家、环保团体负责人、民众代表等。PX事件的发生,使得政府在审批项目前,要对关系民众环境权益和国家安全生活的重大敏感项目,召开听证会、新闻会,充分广泛地吸取采纳群众的建议,制定并完善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机制。

 

结语

 

环境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并不仅仅只是自然环境问题,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我们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状况遇到瓶颈的问题。经济发展、生活富足,然而在这看似歌舞升平的背后还隐藏着危机。社会经济大发展的速度超越了人类的文明进步速度,因为这两者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很多的社会危机和生态环境危机,严重影响着人类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此种情况,在我国社会制度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轨期尤为突出、明显。

 

故此,实现人类社会的全面、和谐、可持续的成长进步,就必须解决人与大自然的矛盾——生态环境问题。这就需要,执政党要有良好的并符合广大民众需要生态治国理念,政府合理适度地使用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社会环境保护组织也要理性的看待当今的环境治理问题,普通大众既要提高环境意识、也要积极参与环保行动中。只有如此,我们人类、人类与自然的良好关系才能持续的发展下去。

环境治理的政策范文第3篇

    通过剖析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机理可以发现,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及政府制定、实施的环境政策工具,都会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而决定或影响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与实施的环境政策工具,既与民主、法制等制度构架及财政分权体制有关,也与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人的有效理性及信息是否完备等有关。当然,政府内部的科层环保体制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

    1.环境治理中政府治理机制绩效的影响因素

    在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治理主体。而政府是由多层级的不同职能部门组成的。政府的环境政策是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政府人员制定、执行的。公共选择理论的相关研究表明,政府部门或政府雇员他们同样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也有其自身的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雇员并不必然总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是以部门利益最大化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与市场机制一样,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同样也会表现出“政府失灵”。就我国而言,在现行的民主法制体制与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可能表现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低效或严重失效。在现行的民主法制体制下,由于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对环境政策的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进行执法监督。

    环境政策的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为获取个人利益,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钻环境政策空子,与排污企业合谋,放松污染企业的环境规制。尽管存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内部监督,社会大众与新闻媒体对环境政策执法的外部监督,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信息不充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会存在信息失真,从而导致上下政府之间的内部监督失效。就环境政策执法的外部监督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环境检测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环境政策是否被如实执行,社会大众无从得知。环境政策执法部门有可能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及专业知识优势,与污染企业合谋,从而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

    另外,法制的不完备,也会为企业环境污染留下空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污染企业的控告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其受害与污染企业存在直接的联系。对于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受害人存在举证困难,这导致法律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约束低效,从而削弱了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在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往往会让位于环境保护目标。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较小,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全国总财政支出比重较大,尽管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地方政府每年还是存在较大的财政收支缺口。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增值税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各地方政府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会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重工业。而石化、能源、钢铁等属于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

    由于地方政府与这些企业存在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在环境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会放松对该类企业的环境规制,如降低环境规制标准、减少罚款、任意扩大排放指标等。例如,2011年6月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最后只对康菲公司罚款20万元。另外,石化、能源、钢铁等重工业企业规模大、实力强,有较强的影响能力,由于利益的一致性,这些重工业企业往往会形成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游说影响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或通过邀请地方政府官员担任公司董事或管理顾问等形式“俘获地方政府”,从而使地方政府放松对其环境规制。即使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政企合谋,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与信息的不对称,同样会导致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失效或低效。环境政策的制定具有超前性,环境政策具有稳定性,环境政策一旦制定,不会轻易改变。在制定环境政策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对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作出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对事后可能出现的违规污染作出充分预计,在环境政策的监管之外总有些污染行为存在,而且不受环境政策监管。

    2.科层环保管理体制在环境治理中的内在冲突

    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并不是单一依靠某一个政府部门,而是涉及到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众多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来完成的。所以,环保体制是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重要体制因素。如同马克思?韦伯所言,与市场组织不同,现行的政府组织是建立在分工及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依靠行政权威而非市场机制来维持运转的行政等级体系。这种行政等级体系一方面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与高度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就环保体制而言,这种弊端就是因专业化分工造成了环保相关部门职能的内在冲突。就中央政府而言,在环境治理方面,除了环保部外,还涉及到财政部、建设部、林业局、水利部、气象局、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卫生部、科技部及国家海洋局等。部门之间的高度专业性分工,造成了环保部门之间职能的内在冲突。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基本上都是与中央政府对口。在地方政府内部,同样存在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在冲突。

    以中央政府为例,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在冲突如表1所示。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部门拥有环境监督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其中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审批权,对环境管理部门有较强的激励功能。由于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逐利性。内部职能的相互冲突导致各级环保职能部门愿意经常使用一些获利的审批性职能,而放弃环境监控职能。就地方的环保部门而言,尽管实行垂直管理,但其经费来源是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其人事安排是由地方政府控制。而地方政府要增加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往往会向地方环保部门施压,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地方环保部门也往往会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甚至利用本部门的环境监管职权获利。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当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涉及到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时,其主要弊端就是职责不明确,部门间信息传递失真、沟通不畅,容易造成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当有利益时,各部门相互争抢,当涉及到担责时,相互推脱。现实中“八龙治不好一水”就是这种科层环保体制低效的体现。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在政府行政信息不透明,政府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缺失,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这种多次级的科层环保体制并不能有效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国外环保体制改革的趋势是在高度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同时加大对环保部门的外部监督。

    二、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的作用条件

    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系列的约束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

    第一,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首先要求政府是责任型的政府。所谓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能够识别、预警、防范环境责任事故,有效执行环境政策。在环境治理政策实施方面,要求政府有充足的环境政策工具,灵活、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第二,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要求政府对经济主体的污染行为有充分完备的信息。政府部门只有掌握充分的信息,才能对污染者的产品与生产工艺制定污染指标,规定所有行业中的每个企业、每个消费者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同时也要求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成本较低,否则会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效果。但是,实际上,环境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成本可能并不低,政府也不可能拥有完备的信息。就政策成本而言,由于不同的企业或不同的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为其量身定做污染控制手段与减排量,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显然,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加大政策制定成本。就信息而言,政府与企业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污染企业不向政府部门透露真实的污染信息对其更有利,政府部门难以准确获取有关污染排放量与污染控制成本方面的充分信息。因此,高昂的成本与不充分的信息降低了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

    第三,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完善的法制体系,是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有效治理的制度保障。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所言,如其说是政府的失灵,不如说是制度的失灵。针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的失灵,同样需要完善民主法制体系。人的利已本性并不非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工作人员在政治市场上与经济市场上并无二至。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完善的法制体系,强化对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约束。防范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利用其拥有的行政资源优势谋利。

    第四,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财政分权体制,是增强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重要条件。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决定了地方财政必然存在收支缺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是导致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型重工业的诱因。所以,财政分权体制影响着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财政分权体制,保障财权与事权对称是提高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改革方向。

    第五,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与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是克服政府环境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信息不对称,同时也是减少政府环境执法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另外,是否存在统一的协调机构与足够的权威,化解环保部门之间内部职能冲突,并实施政府部门间的有效沟通,是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三、简单结论与对策

环境治理的政策范文第4篇

一、环境治理活动的管理者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1996 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应该全面管理本辖区的环境治理活动。

环境问题的治理中,政府无疑占据着重要的管理者角色。但有专家学者认为,环境问题不应该受到政府的干预,让市场来自发调节环境问题会有更好的成效,因为通过市场机制可以使人们对稀缺资源更珍爱。事实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需要满足条件的,但是环境和资源难以具备这些条件。一方面,环境和资源没有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和完善的产权制度。例如大气、臭氧、公海等,这些环境和资源的产权难以界定,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根本没有市场竞争性。另一方面,环境和资源没有完全的信息和体现市场价格的体系。环境和资源的定价需要结合有形和无形两方面因素,要综合评定其价值非常困难,所以也没有价格。此外,作为公共物品,环境具有受益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存在“搭便车”和“外部性”的问题。“搭便车”问题:每个人都希望让他人为公共产品付费,自己做免费的受益者,若人人都持相同的想法,政府部门就必须承担公共物品供给的职责,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问题上就难免出现“公敌悲剧”,多数人的事务最终由少数人解决。“外部性”问题:市场的主体――企业在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只考虑自身的收益,忽略甚至漠视由企业生产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造成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由此看来,用市场的方式对环境进行治理和保护十分困难,“市场”失灵不可避免。

中央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管理者角色体现在对环境政策的宏观调控上,地方政府则体现在对制度的改革和制定,使其具备可持续发展观的精神,并且能有效实施,对区域环境状况展开积极监督、对区域环境纠纷进行公平裁决。地方环境治理依赖一个好的制度,地方政府为当地的公众和企业提供是当地环境问题的主要构建者,是一系列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地方环境治理的好坏和受保护的程度直接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的行为是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核心行为,一切工作都极大程度地依赖于政府为主导来进行,地方政府必须发挥保护环境的职能,承担起环境治理中的管理者角色,采取有效的、直接的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调节和治理,有效保障公众的利益。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但大多数企业考虑的只是自身的利益,并不会主动采取环境保护或者预防措施,公众的利益难免受到损害。凸显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对环境治理从理论走向实践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环境治理政策的执行者

政策的完全实现是由制定和实施两个部分组成,美国政策学家艾莉森曾指出,在政策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政策的制定功能占百分之十,其余的百分之九十都依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由此可见,政策的执行对政策目标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现今还未真正实现环境管理地方化,中央政府全权掌握着环境管理权,地方政府没有决策和支配预算的权利,只是政策的执行机构。所以,政策的实现过程被分离,中央政府负责环境政策的决策,地方政府负责环境政策的具体执行。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是一个由执行机关、执行机制、目标群体所构成的系统过程,即地方政府的环境相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运用各种方式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和能力,通过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及其执行主体和目标受众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把环境政策的计划、内容、目标转变为现实的实践操作过程。

我国地方环境政策的执行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自上而下的执行方式,适用于管制性的环境政策,这种政策往往由上层通过集权、命令来制定,由下级来执行;第二种是自下而上的执行方式,是指政策制定者为地方执行机关提供一定的自主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地方执行机关可以自主采用适当的措施来完成政策的执行;第三种是整合性的政策执行方式,适用于自愿性的环境协议,建立一个整合模式用来研究复杂的、多变数的环境政策执行问题。不论采取以上哪种政策执行途径,都里不开地方政府的参与和执行,环境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在环境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三、环境治理过程的监督者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政府职能的服务型转变成为近来一直强调的问题,但是由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对政府责任机制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迫切需要科学的明确的问责制和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要求政府能够充分整合社会公众的资源和力量,对环境治理展开全面有效的监督。

政府领导绩效考核体系是政府行为的价值判断和目标体现,具有重要的标杆作用,而现行的政府领导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缺陷让一些官员唯GDP论,忽略甚至漠视经济发展下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摒弃以往过分重视经济指标的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强调政府对环境的领导责任以及重视程度,是将政府行为与环境治理紧密联系起来的定向之举。除了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之外,还需要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如果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是对政府公务人员的正面引导和激励,那么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则是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责任约束。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对政府行为进行法制化的要求,使政府责任得到有效实现,如果缺少有效的责任机制,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难以落实到实处。

政府无疑是环境治理过程的主要监督者,但绝不是唯一。政府除了对内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和环境责任之外,还需对外合理整合利用社会公众对环境治理的监督作用。公众是环境的问题的制造者,同时也是环境问题的直接关联者,公众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监督,也可使监督范围更广,监督效果更佳的目的。 同时,政府的环境行为需要公开透明,接受广泛群众的监督,这是实现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保证和必由之路。

四、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育者

环境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已经成为限制发展的瓶颈,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环境保护、增强人民的环保意识迫在眉睫。

环境保护意识的培育对象有二类。一类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和企业。人民群众是环境问题的切身感受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培养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不仅可以让人民群众自觉地爱护环境,还能促使他们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来,协助和监督政府的环境治理工作,填补政府环境治理中触及不到的空白。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由于企业利益的驱动,单凭政府的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是无法有效阻止其对利益的追求从而导致环境的破坏,最主要的方式还是要调动企业自身的环保自觉性和环保治理的积极性,对企业的绿色生产技术进行扶持,鼓励企业应用各种既能实现高效产能又能改善环境的环保生产技术;另一类是政府领导者及政策执行人员。先导性的观念会影响行为模式的转变,政府领导者的思想意识会直接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地方政府工作如果能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下开展,政府的行为决策会更具生态性。对各类项目的审批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审批、领导行为决策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需要全面分析,包括对长期潜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充分的估计,环境保护意识放在思想领域的高度来指导政府工作会使政府工作更注重对环境的考虑,所以政府领导者环保意识的树立十分必要。

环境问题治理工作的开展,仅凭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倡导公众参与环境治理,培育公众环境保护意识,让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共同治理环境问题,这是目前环境保护的重要趋势。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公众的参与和社会团体的介入能够真实反映政府环境治理实践的成果和问题,增强政府相关部门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能力,对政府环境治理工作是一种补充,是一种监督,能有效规避政府失灵的发生。公众和社会团体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可以有效促使他们参与到环境治理的队伍中来,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参与从而对政府环境行政行为进行补充和督促,这是一个良性的循环圈,重点就是要培育公众和企业等社会团体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就要求政府部门采取必要的手段加强环境宣传力度、支持和鼓励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扩大环境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团体介入的作用。

环境治理的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整体性治理 城市生态环境治理 整合策略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1、定义

整体性治理理论是目前在西方最为推行和前沿的治理理论,希克斯在其著作《迈向整体性治理》(2002)中将整体性治理理论定义为政府机构之间在充分沟通与合作的条件下,达到有效的协调与整合,使得彼此的政策目标能够连续一致,政策的执行手段能够相互配合,创造相互强化的效果,达到没有间隙的合作治理。波利特在其发表的《联合性政府》一文中认为整体性治理是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范式。简言之,整体性治理理论是以政府内部各层级机构、部门的整体性运行为出发点,强调预防、公民需求和结果导向,充分重视信息技术在治理当中的重大作用,通过在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四个方面的层级整合、功能整合、公私部门整合,达到整体性的治理效果,为公民提供一站式无缝隙的单一窗口服务的新兴治理理论。

2、问题指向

碎片化与棘手性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所面临和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希克斯认为,以往根据功能将政府划分成了各个部门,部门之间呈现高度分化的状态,以至于难以有效地解决越来越复杂的民生问题,整体性治理则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整体性治理所指的碎片化是“专家之间因为缺乏协调所导致的结果”;“碎片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有无数种问题的来源,必须在完善设计的整体性治理当中才能准确的知道它的由来”。韩保中则认为“碎片化是指不同功能及专业的机关间,缺乏沟通、合作与团结,导致各自为政的局面,无法有效处理共同的跨界议题,造成政府机关个别或整体政策目标执行时的失败”。棘手性是整体性治理的一个挑战方向。希克斯指出“人民有许多联合性的难题(Joined-up problems)……,这些难题并不是按照专业、功能或机构的边界发生的”,“解决跨部门边界(Boundries)的复杂难题,需要新的途径”,“棘手性是指许多民生问题跨越了数个部门的边界,导致很难以单独的某个部门独自解决的情形”。按照他的理解,棘手性的问题是跨越部门边界的、是具有联合性质的不能以单一部门的力量解决的,因而整体性治理需要以此来作为努力的方向,找到解决这些棘手性问题的对策。

3、核心概念

(1)目标与手段相互增强。希克斯认为单纯的跨界合作并不能构成整体性治理,要分辨一个政府的管理形态是否为整体性政府需要从目标和手段两个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程度来判断。他以组织机构的政策目标和手段是否相互增益将政府的治理形态分为渐进式政府、领主式政府、整体性政府、碎片化政府和协同型政府五种,而整体性政府要求的则是达到目标与手段相互增强的效果。

(2)信任与责任。希克斯认为在政府组织之间建立信任是整体性治理所需要的关键性整合,没有信任的相互合作和协调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即使成为现实也是不会长久的。因此,建立信任的相互关系对于构建整体性治理战略非常关键。同时,希克斯认为责任感是整体性治理当中最重要的,这里的责任感包括了诚实、效率以及有效性(或项目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主要是指在涉及公款使用的时候应当遵守规矩;效率主要涉及在提供公共服务时,政策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有效性(或项目责任)指的是行政人员应对其行政行为负责。

(3)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是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重要治理工具,也是整体性治理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其快速发展为整体性治理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邓利维认为,数字时代的治理核心在于强调服务的重新整合,整体的、协同的决策方式以及电子行政运作广泛的数字化。因此,整体性治理理论把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作为治理的手段,整合不同的网络支撑技术、网络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简化基础性的网络程度和步骤,从整体性目的出发,力求建立一个统一、标准的信息平台,简化政府治理的程序,实现轻松快捷、资源共享的在线治理模式。

(4)协调整合。希克斯将整体性治理中的整合分为两个维度进行了阐释,一个是政府的组织构架与形态,一个是政府运作。在政府的组织构架与形态上的整合包含治理层级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以及公私部门的整合三个方面,治理层级的整合是指国际与国家层级的整合、中央与地方层级的整合等阶梯式的整合;治理功能的整合是指将具有不同功能的各部门进行整合;公私部门整合是指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整合。在政府运作层面则包含了政策、规章、服务和监督四个方面的整合,政策整合主要包括政策制定、政策内容、政策评估以及政策过程的整合;规章整合是指有关个人的规章制度与公共部门的规章制度、私人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的内容的整合;服务整合是指将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整合;监督整合则是对政策整合、规章整合、服务整合三方面的科学评估。

二、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现状

1、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1)存在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不足的现象。政府部门之间合作不足主要是由于各部门、各层级之间的条块分割所导致的。部门间条块分割导致的合作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职能上的重叠,导致资源浪费;二是行政行为上的互相推诿,导致治理效率低下。行政职能上的重叠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分别对自己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负责,这样就容易出现因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导致政出多门的情况;同时,不同的部门彼此之间可能目标冲突、数据不一致、标准不一,多重管理和执法最终导致人力、财力资源的双重浪费。行政行为上的相互推诿在那些职能重叠、边界模糊的行政问题上屡见不鲜,“遇到好管的事,都争着管;遇到有财政资金分配支持的事,都抢着要”,遇到难管的事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导致行政效率低、信任度缺失。

(2)存在公众及其他治理主体参与不足的现象。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公民、企业、环境NGO等,但是由于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因素的影响,公民、企业、环境NGO等民间治理主体在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不高、作用不明显。我国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企业数量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企业基数来说偏少,参与渠道受限、专业人员不足、活动经费有限等才是我国环保NGO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作用受限的主要因素,公民的“搭便车”思想也限制了其作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积极性。

(3)存在信息闭塞的现象。我国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信息不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的信息闭塞;二是电子政府服务系统建立不够完善导致的信息闭塞。“环境中污染物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愈来愈高,而多数环保部门现有的监理仪器装备严重匮乏、陈旧落后、档次低、品种少。基层环保部门情况更糟,以至于不能及时出数据;有些需要监测的项目,无能力监测,只好放弃”。网络技术的运用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上面也显得非常欠缺,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显示,我国环保系统机构总数达14257个,其中部级机构45个,省级400个,地市级2252个,县级环保机构8866个,乡镇环保机构2694个,但是这些机构多数都没有自己独立的网站,有独立网站的也很少更新。

2、整体性治理视角下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政府的自利性特征。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将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纳入了“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具有自利性的取向,他们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当公共利益与他们自身的利益相冲突时,他们更多选择的是自身利益。我国目前官员考核选拔的重要衡量标准是GDP,即使还有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考核指标,但GDP在其中还是占据着主要位置,这就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官员为了促进本辖区的经济增长,不惜以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代价,降低环境准入的标准,把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引进来,对他们的污染破坏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干扰环境部门执法。

(2)制度建设滞后。在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制度建设的落后可以简单概括为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和模糊性以及组织管理模式的不合理两个方面。首先,我国在环境治理上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法律数量和所涉及的范围相较于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所面临问题的难度和宽度还是有所不足,导致一些环保问题无法可依、模棱两可。其次,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于跨地域性的生态问题规定多个治理主体,但是没有细化主体之间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无所适从,自由裁量。同时,我国目前实行的政府直控式的管理模式使环保部门工作的开展受限,成为制约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发展的重要因素。

(3)社会环保意识不高。从整体性治理视角而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企业、公众、非营利组织更是践行环保政策、环保行为的直接主体。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全民无法做到共同参与、共同治理,无论是民众、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环保意识不足,参与度不够。公众虽然重视环保,但是落到实处的行动还是非常有限;企业追求利益,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环保NGO很多挂靠在行政机构之下,行政色彩浓厚,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缺乏独立性,大多数心有余而力不足。

(4)技术支撑不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支持才能高效运行的系统,掌握信息、处理信息对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转有着很大的作用。首先,环境信息的获取需要更为先进的监测装备和更多的专业知识,但是我国目前在监测装备上的先进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由于购买装备的费用过高,很多政府部门都不愿自己掏腰包去完善监测系统。其次,有很多的政府网站缺乏有关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通报,即使是专门的环保部门网站数据也没有及时更新,网络技术的运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我国城市生态环境的整体性治理策略

1、构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组织与形态的整合策略

(1)加强治理功能的整合。整体性治理所强调的治理功能的整合主要是指“机关内功能之整合,如行政院之各部委,或功能性机关间的整合,如健保与社福功能之整合”。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功能的整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入手:首先,强化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大力宣传“生态城市”的理念,严格执行绿色GDP制度,将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转变为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务人员的切身责任。其次,构建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目前在我国实行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大部门治理方式(即大部制)还不具备成熟的条件,因此构建我国“区域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将区域内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协调整合起来,就有可能成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突破口。最后,建立协调议事机构,由于涉及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部门有很多且同属于一个级别,因此设立一个较高级别的协调议事机构对于推动全国城市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治理层级的整合。行政层级的整合意味着减少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治理层级,创建扁平化的行政组织结构模式,扁平化的组织机构有利于增强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各层级的横向联系、缩短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距离,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加强治理层级的整合可以通过“省部合作”、“市区共治”、“市县共治”、“友好城市”来实现。“部省合作”是近年来不断见诸报道的跨越层级鸿沟、实现互不隶属的政府部门之间直接衔接向等级间协商转变的很好体现。因此,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模式,实现治理层级的整合。发展“市县共治”、“市区共治”有利于减小市级行政部门的压力,调动县一级和社区等相关部门治理环境问题的积极性,市级政府运用政策引导、财政补贴、先进奖励、大力宣传等工具,运用经济杠杆与分级统筹、合作参与的形式,推动县级和社区积极参与城市生态环境的治理和建设。“友好城市”是促进国际间城市交流的重要方式,目前其主要涉及文化、经贸、教育等方面,若将其扩展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将是拓宽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合作渠道的重要途径,也是打破国际与国内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层级的重要方式。

(3)加强与私营部门及非营利组织的合作。由于城市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公共部门作为治理主体存在的各种缺陷,公私合作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私合作不仅要求在公私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和顺畅的参与机制,还要求在私人参与治理城市生态环境时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和政策以及资金的支持,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公私合作可以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采用美国E.S萨瓦斯提出的BOT与TOT模式、大力推广清洁发展机制(CDM)等与私营产业合作的整合策略出发,大力培育环保NGO,拓宽其参与治理城市生态环境的渠道,走出一条“政产学研联盟”一体化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道路。

2、构建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运作层面的整合策略

(1)加强政策的整合。政策的整合是希克斯关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关键活动之一,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政策上的整合目标,我们要保持有关环保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以高效的管理和执行,提供给国民更好服务质量的治理,从而达到预防和治疗的效果。在我国的具体实践当中,我们要在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四个方面下工夫,以生态城市建设为中心,把握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好与快的关系、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等。

(2)加强规章的整合。规章可以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以政令形式的是地方政府规章。要将以上类似的规章制度形成一股治理城市生态环境的合力,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构建一个整体性的规章制度框架。首先,在国家层面上理清各部委的相关职责,以免出现规章重复、多头执法的现象。其次,在地方层面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制定本地方相应的规章制度,与中央层面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以公共利益为目标,规避地方政府自利性的特质。再次,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现有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增强其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的职能。

(3)加强服务的整合。整体性治理理论中服务的整合,指的是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内容、供给方式以及其产生影响的整合,在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提供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相结合的积极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中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活跃、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提供模式,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4)加强监督的整合。首先,构建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在政府方面,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科技进步、资源消耗和利用以及生态环境治理作为考核指标,建立起一个“政绩指标”和“绿色指标”相统一的绩效考核体系;在市场方面,提高行业进入门槛,加大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是否破坏城市生态环境作为考核标准,决定是否强行关闭该企业;在公民个人方面,可以建立环保奖惩机制,促使公民在日常行为中自觉遵守环保政策。其次,完善环境监督体制。加大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通过立法构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构建多元主体的环境治理监督体制。

3、构建一体化的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

(1)改造和整合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资源系统。制定《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集中报送管理办法》,在政府网站上设立当地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专栏,按照分类、及时、双向、集中的原则采集和反馈有关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的政策、制度、节能、排污等实时情报。

(2)建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共建和共享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企业的能耗与排污情况、污染布局以及环境评价的相关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形成环境治理的数据信息网络。

(3)通过信息流与服务再造,力争向“一站式”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系统靠拢,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采取网上办公服务的方式,将事前审批、环境评估、税费缴纳等涉及不同部门的对接活动联合起来,转变传统串联审批的方式为并联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服务,实现“一站式”的服务目标。为了实现我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体化,可以在环境治理数据信息网络的基础上,收集和传递由各省市提供的各种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实现与各级城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及环保科研部门的局域网相连,通过网络将部级、省部级和地市级的环境治理信息系统相连,促进不同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及时了解全国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具体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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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R].http:///hjtj/nb/201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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