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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 流动性支持机制 业务监管
近年来,银监会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稳妥推动产品创新,不断完善产品结构。特别是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以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内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监管指导。
流动性支持机制总述
为缓解短期流动性问题,确保税费、高优先级费用及优先档证券利息(以下简称“优先息费”)按时足额支付,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通常设置流动性支持机制。本文所指的流动性问题,主要是基础资产实际本息收取与资产支持证券正常本息偿付暂时不匹配的情形。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流动性支持机制主要分为内部流动性储备和外部流动性支持两类:
内部流动性储备是指从基础资产产生的当期回收款中截取一定资金,储存在流动性储备账户中,用于弥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短缺,资金来源于信托回收款。
外部流动性支持是指由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向信托账户提供流动性支持资金,以保证当期优先息费按时足额支付,资金来源于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此外,部分产品设置现金储备账户,由发起机构存入储备资金,该交易安排虽然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支持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了内部信用增级。
内部流动性储备机制
(一)机制概述
信托设立前,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下设流动性储备账户(以下简称“储备账户”),用于流动性储备资金的记账与核算。交易文件中通常约定,在分配完当期优先息费后,从现金流中截取一定资金存入储备账户,使该账户余额不少于必备流动性储备金额(通常为下一个本息兑付日应当支付的优先息费的1倍或数倍)。若信托分配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付优先息费,则将等值于短缺金额的款项由储备账户转入信托分配账户用于分配。储备账户产生的收益及最终剩余金额,都将分配给投资者。
(二)法律性质
储备账户设置及账户内资金安排,属于信托当事人通过信托交易文件,对信托财产项下现金流分配做出的合同约定。根《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信托当事人可在交易文件中对现金流的分配比例、顺序和方法等进行约定。
(三)业务实践
作为较为成熟的流动性支持机制,内部流动性储备在各国证券化产品中普遍运用。
从国外实践看,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地区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及全球各市场发行的非房贷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地设置了储备账户。
从国内实践看,正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现金流相对稳定,仅部分产品根据需要设置了储备账户。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主要依赖处置抵质押物或保证人履约等第二还款来源,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因而普遍设置了储备账户。
(四)对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影响
该机制对资产出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金融资产转移确认环节。根据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条第二款,企业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业界对“无重大延误”的判断标准一般为3个月。发起机构为满足资产出表要求,在产品设计时一般避免储备账户内长期滞留大量资金。实践中,部分产品在控制分配周期的同时,还采用了循环分配方案,即在每一期回收款核算与分配时,先将储备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当期分配,再进行截取留存。
(五)对资本计提的影响
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该机制中内部流动性储备资金来源于信托回收款,既不构成发起机构资产,也不产生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因而发起机构无需为内部流动性储备计提资本。
(六)对投资者的影响
储备账户资金从资产池现金流中截取,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但对各档证券投资者的影响不同。对优先档证券,该机制有助于平抑现金流波动,增加对优先档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但对次级档证券,由于是在优先档证券分配后才获得收益,该机制可能导致次级档证券投资者当期可分配收益减少及总体投资收益率下降。
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
(一)机制概述
信托设立前,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信托专用账户,下设流动性支持账户,用于接收、保存、核算流动性支持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资金。
从国内外实践看,外部流动性支持资金可由其他第三方机构或特定机构(如次级档证券投资者)提供,资金提供的时点一般为信托设立时或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在不同时点机构需提供的资金额度也有所差异。若为信托设立日,一般为资产池初始余额的一定比例或前几个分配期的优先档证券利息;若在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则通常为当期待分配优先息费的短缺金额。
(二)业务模式
由于各国金融环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国内外证券化市场逐渐形成了各自适用的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如国外商业物业证券化等产品一般采用流动性支持贷款模式,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采用特别信托受益权模式。
1. 国外模式――第三方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
该模式主要在国外商业物业证券化等产品中运用,此类资产通常处置周期长、专业性要求高,为避免流动性问题,一般由发起机构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具体来讲,流动性支持机构与相关机构签署交易文件,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由流动性支持机构划入相应数额资金,以弥补当期现金流短缺,受托机构按照约定偿还流动性支持资金。
从国际市场看,金融危机后美国评级机构加大了对交易对手方风险的关注,若流动性支持机构自身资质不高,并不利于提升证券评级、降低融资成本,因此该模式在美国市场的应用逐渐减少,但在欧洲、中东、非洲、亚太等市场仍普遍运用。
从国内市场看,基于借贷的法律性质,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机构(贷款人)应为经批准设立且具有从事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接受流动性支持的对象(借款人)应为具体的可授信主体,原则上信托不是可授信主体,若以信托公司作为借款人,则不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的有关规定。鉴于上述合规问题,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得通过贷款模式获取流动性支持。
2. 国内模式――第三方机构通过特别信托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国内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由除发起机构以外的次级档证券投资者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通过特别信托受益权提供流动性支持。具体来讲,流动性支持机构与相关机构签署交易文件,约定在信托设立时或发生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后,流动性支持机构将相应资金交付给受托机构(存入流动性支持账户),从而获得特别信托受益权。从法律性质看,流动性支持资金属于信托资金,流动性支持机构与受托机构构成信托关系,上位法为《信托法》。
2016年试点发行的1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有12单设置了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如中誉2016年第一期,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次级档证券并担任流动性支持机构;建鑫2016年第一期和工元2016年第三期,引入第三方机构某信用增进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对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影响
资产出表判断是一个综合评估过程,由于外部流动性支持仅是交易安排的一部分,还需结合交易结构、风险自留安排及合同条款等因素进行系统性分析,才能做出基础资产能否会计出表的最终判断。
实践中,国外发起机构的交易诉求主要是获得低成本融资,通常自持全部次级档证券,保留了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即使外部流动性支持由第三方机构提供,发起机构也难以实现资产出表。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易诉求主要是盘活信贷存量、释放资本,发起机构通过合理设计风险自留和贷款服务报酬比例、放弃对资产控制、引入第三方流动性支持机构等安排,通常可实现资产出表。需要关注的是,鉴于发起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易对资产出表a生影响,因而流动性支持机构由除发起机构以外的机构担任时,为实现资产出表,发起机构与流动性支持机构之间不应存在其他交易安排,不得导致流动性支持义务实质由发起机构承担或分担。
(四)对资本计提的影响
金融危机前,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制定了统一的资本计提标准,要求根据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并以此确定相应的资本要求。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又修订完善了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上大量采用的流动性便利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了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时对合格流动性便利的资本优惠。
在充分借鉴国际资产证券化监管理念的基础上,银监会构建了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计量框架。根据《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具体到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中,包含发起机构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流动性便利,就应根据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和相应的风险权重计提监管资本。其中,表外资产证券化违约风险暴露为表外名义金额扣除减值准备后,再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的金额。此外,根据监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若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应当按照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而且应当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及其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五)对投资者的影响
引入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有利于防范短期流动性问题对优先档证券本息兑付的不利影响。但是,流动性支持机构通常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可能导致信托当期及最终可分配现金减少,从而导致次级档证券投资者的可分配收益减少,对其有一定消极影响。
其他机制
除上述内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外,宝马、大众、福特等欧美系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中通常设置现金储备账户,储备资金由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日存入,用于弥补信托存续期间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短缺及资产损失,余额在信托清算时返还给发起机构或用于清仓回购。该模式实质上已不属于流动性便利,而是内部信用增级,发起机构应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实际产生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计提监管资本。
小结与启示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内外部流动性支持机制是平抑不同时期基础资产现金流波动的一项交易安排,其设置对资产出表、资本计提有一定影响,因此需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国内有关监管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规范运用。
埋头苦干创奇迹
2006年,中国银行对事后监督工作实施重大改革。简小宏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独自默默地进行事后监督辅助系统的开发。他利用业余时间,深入研究,自行设计、开发和测试,累计义务加班近百个工作日,经过连续奋战,终于率先成功开发出了当时中行的重点公关项目――事后监督辅助系统。
在简小宏开发出这个事后监督辅助系统之前,中行江西省分行在对兄弟省分行学习考察后,曾像其他兄弟省分行一样,有将事后监督辅助系统的开发工作外包给专业软件开发公司的想法。经过对比系统的试用情况后发现,简小宏开发的系统在业务操作和功能实现上不仅优于兄弟行专业软件公司开发的系统,而且节约了大量的研发费用。经专家论证小组严格测试和论证,认为简小宏开发的事后监督辅助系统完全符合中国银行总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重点监督”的要求,功能上丝毫不逊色于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开发的系统,因此决定采用该系统作为事后监督工作的辅助系统在全省中行推广使用。专家认为,一名非计算机专业、中专学历的银行基层业务人员能够以零成本,且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高技术含量的重要系统的开发,实属奇迹。经使用证明,该系统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经评估,该系统的成功开发,仅研发费用一项就节约资金50余万元,且大量节省了开发实施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实践证明,简小宏开发的这个事后监督辅助系统,可以有效地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事后重点监督,使事后监督工作从孤立、静态的简单劳动型事后监督,向动态的智能型重要业务风险点的预警监督转变,为充分提高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切实防范各项业务风险奠定了坚实基础。该系统的成功开发和推广使用,谱写了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事后监督工作的历史新篇章。
简小宏开发的事后监督辅助系统其良好的实用效果,引起了数家兄弟省分行的极大关注。目前,中行甘肃省分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已采用该事后监督辅助系统,不仅为兄弟省分行节约了大笔开发资金,而且实现了中国银行大家庭内的资源共享,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不负重托克堡垒
2001年,中国银行在系统内全面投产SBS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当时,时间紧,任务重。若此系统数据转换不成功,将会直接影响银行对外正常营业。由于种种原因,中行江西新余市分行系统投产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在距该系统正式投产运行仅一个月的时候,中行江西新余市分行领导毅然决定,把当时还是普通员工的简小宏从业务岗位临时抽调至系统投产工作小组,并由简小宏组织负责全行原系统账户数据清理、新系统数据模型建立及新系统投产前的会计业务培训辅导等主要业务工作。简小宏凭着多年的业务基础和积累的经验,白天带领投产工作小组成员下网点对全行原系统账户数据逐一进行分析清理,晚上或给全辖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研究起草新系统投产后各项规章制度。经过一个月艰辛而卓有成效的工作,简小宏终于不负重托,使中行江西新余市分行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率先在全省数据转换成功并平稳运行。
2004年适逢中国银行股改上市,凭着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简小宏在2004年股份制改造财务重组工作中,在数据信息时间跨度长、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再挑重担,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中行江西新余市分行IFRS报表转换、DATAPACK审计数据的采集填报等工作。尤其是当年年底,在中行江西省分行驻北京固定资产股改建账工作小组经历半个多月工作尚无实质性进展、而距离总行要求完成日期仅剩三天的严峻形势下,简小宏被紧急借调中行江西省分行并派驻北京。他虽未参加中行相关培训,但凭借自己精湛的业务知识和科技本领,连续奋战三个昼夜,终于不辱使命,顺利完成了中行江西省分行固定资产评估落账和审计落账的股改建账任务。次年,简小宏又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协助中行江西省分行组织完成了全省固定资产股改建账账务分解、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转换及固定资产DATAPACK审计数据填报等工作,受到了中行江西省分行的高度评价,当年简小宏被中行江西省分行评为“财务重组优秀个人”。
简小宏凭着坚定的信念和锲而不舍、无私奉献的精神,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科技难关,赢得了领导和同事的广泛赞誉。
求索不止勇向前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会计信息 治理对策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作为经济信息的一种——会计信息,则成为社会的稀缺资源。人们将会计信息视为商业机密,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日渐重视。在我国,会计信息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是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关系人(债权人、股东、职工、业务伙伴等)了解该企业经营状况、确定经济行为的主要依据。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如年报)失真之多,危害之大,已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产生了逃税漏税的现象。为此,本文结合目前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及原因,提出了一些治理中小企业信息失真的对策及建议,从而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全面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及其危害
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在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未能与转型相适应,出现了失真,并造成了危害。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1.原始凭证虚假。有些单位的原始凭证要素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使收支的资金渠道不能明确地划分,混淆了成本和专项基金的界限,甚至开具假发票,虚列经济事项,致使单位经费超支或成本虚增,使一些非法的收支变成“合法”的收支。
2.财务账目管理混乱。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实严重不符。
3.虚列成本,虚计收入。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及会计处理方法,以计划数、预算数代替实际数,造成会计报表失真现象。现实社会中,例如安然公司的破产就是造假的典型案例,说明了会计报表严重失真已成为相当普遍的问题。
4.资产、收入、负债、成本费用失真。(1)资产不实。一些单位违反会计制度,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核算,不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按规定摊销预提费用,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对坏账也不按规定计提,造成虚增资产。(2)收入失真。采取虚列收入空挂应收款、截留、转移等做法,人为调节收入,掩盖了单位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致使收入流失,会计信息失真。(3)负债登记不全。大量负债游离账外,形成账面负债不完整。有的单位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靠赊欠来维持,靠借贷来完成经济指标,这些债务采取不入账的做法,形成账外负债;有的领导在既无资金渠道,又无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为搞“形象工程”,大搞基本建设,形成大量账外工程欠款。(4)成本费用不实。原始发票的虚假是成本费用不实的主要原因。在会计核算中采取支出挂账,不列当期成本费用的做法,或多摊多提费用,截留利润,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行为等等,造成成本费用不实,亏损加大。
(二)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危害
1.导致国家或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的编制出现方向性错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支预算都是在上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下一年预计的新增收支内容而确定的,所以会计信息失真将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2.损害公众利益。截留收入、虚报冒领、私设“小金库”等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和职工个人利益,特别是直接影响了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投资收益和债权利益,使信息风险增大,信息成本提高,常出现投资得不到回报,或回报率很低,债权人不能按时收回本息的情形。同时,信息失真会误导社会公众对证券投资作出错误的抉择。
3.有损会计队伍自身形象。少数会计人员直接参与伪造、变造虚假会计资料,降低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影响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极大地破坏了会计队伍良好形象。
4.影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科学决策。错误的、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使相关部门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依据缺乏可靠性、科学性,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在宏观管理上使企业陷入被动。长此下去,必将削弱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危及经营主体本身生存。
5.会计信息失真也助长了腐败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一)利益驱动,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主要目标,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无法与同行业的大企业竞争,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为了维持其生存与发展,保护其利益不至于减少或丧失,大肆造假,人为制造虚假的原始凭证,多计成本费用不开或少开发票,不计或少计收入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还有企业建内外两套账目,以应付检查机关,严重损害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部分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低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会计人员严重短缺,很多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会计行列,出现了会计人员非专业化的普遍现象,会计工作仅停留在记账、算账、报账的浅层次上。这部分人由于对会计法规、制度甚至原理都不熟悉,不可避免地会作出错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个别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低,可能因迎合领导或图谋个人私欲,编造、篡改会计数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行政领导、经营者的功利主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为突出政绩,给企业分指标,压任务,逼着企业作假,用虚假政绩去争名夺利。某些企业经营者为取悦上级,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常常指使会计人员违反法规,对会计资料进行粉饰、修正,以获得贷款,逃避税收,截留收入,化公为私。
(四)会计法规系统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虽然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相继颁布实施,但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这些法规、准则、制度本身也相继出现了一些缺陷,个别企业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虚拟资产、利息资本化、交易时间差等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和进行违规会计处理,造成企业经济交易失真,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五)社会及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不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注册会计师常常被称为“经济警察”,其职责在于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签证服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许多人缺乏职业道德和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并没有能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相反,有些甚至与企业勾结在一起,共同造假。同时,一些企业的领导由于不懂《会计法》,为追求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弄虚作假,逃避国家有关法规和纪律的监督,而会计人员又受单位负责人的聘任和管理,在工作中很难坚持原则,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
(六)由于采用计算机记账带来的问题
当前会计人员的计算机素养普遍不高,加之现有软件普遍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缺陷,使得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往往存在许多漏洞,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和真实性。
四、治理中小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使各项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并注意与有关其他方面法律的衔接,避免执法上的混乱,确保会计法规的全面、配套、及时,以使会计法规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堵住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漏洞。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依照2001年7月1日颁发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全面负责,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所负的责任,要求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认真做到依法办理,并明确提出凡是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执法部门应该冲破各种阻力,严格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同时对违法的会计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支持协助各单位和企业严格执行会计的法律法规,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同时要求职能部门本身严格执法,特别要下大力气根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行为,消除行业不正之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会计人员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
会计委派制是由政府成立会计局,对企业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考核、调遣、奖罚、任免和管理,即企业会计人员受国家委派进驻企业,在企业中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职能,代表国家利益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实行会计委派制可以有效地摆脱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变过去的会计人员属单位所有为属全社会所有,从而使会计人员相对独立起来,排除干扰,依法办事,正确行使会计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让企业的会计或会计主管由董事会(所有者)任免,对董事会(所有者)负责,而不是由厂长(经理)任免,从而使会计能够独立自主地工作。
(三)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首先,加强对会计证的管理。目前,虽然工商、税务部门在年检、登记时要求出示会计证,对会计管理是个很大的支持,但并未形成社会的有效监督制度。对会计证培训班资格要严格审批,并对其师资及教学质量进行经常性的考核、监督,以保证持证会计人员真正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对非法办班、办证者要严厉打击,使其无法生存,以保证会计证的权威性、严肃性。其次,应重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改革现行会计人员只要有一定的工龄和学识水平,并通过考试,就能取得一定的技术资格,而最后的聘任和年度考核会由所在单位进行,这样主管单位难以对会计人员履行有效的监督。国家应明确,对外提供真实信息是聘任,考核会计人员的重要内容,并把这一重点赋于会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再次,要切实抓好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和后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重要前提,使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四)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过去,我国对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放权让利”,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框架并未被打破。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业分开,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才能使企业自觉遵守经济规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五)规范会计准则的应用,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随意性
首先,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规划,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从而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其次,要注意协调好有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制衡关系,以消除或减少对准则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再次,要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降低因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多种选择性而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实问题。最后,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要依据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反映,注意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发生。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促进中小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
首先,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加大对会计核算的约束力度。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各地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其次,国家还应成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该机构除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辅导、行业分析、系统管理等服务外,各地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还应认真考察本地区内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针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逐步实现规范化,对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顿,合格的则不定期复查,使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得到落实。
(七)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断强化社会会计监督
一方面严格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强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观念,清除一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对出具虚假报告或作伪证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地位,转变监督方式,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不断强化社会会计监督力度。改变现有的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例如每三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因会计师与企业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对事务所“审计业务”以外的收入比重作出明确规定,防止事务所因为向所审计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大额服务费而丧失独立性。同时,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舞弊行为,及时果断处理。
【关键词】 新三板; 场外交易市场(OTC); 顶层设计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44-0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旨在为非上市的高成长性、高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与高效便捷的股权交易平台,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孵化器”,也是场内交易市场优质后备企业的“蓄水池”。不仅为积极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监管下的场外交易市场积累经验,也完善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
场外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OTC)在西方拥有悠久的历史,是发达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丰厚基底,本文将我国OTC市场定义为“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即“除证券交易所市场之外各种证券交易行为与制度”。现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然而新三板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具有其他场外市场不可比拟的优势,是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的重点,也是激活我国OTC市场最合适的切入点。
一、发展新三板市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发展新三板市场的可行性
1.在政策层面角度,政府强有力的指导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使以“新三板”为切入点推进我国OTC市场建设的思路得以实现。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从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市场体系建设、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投资者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及监管协作六个方面作了规定。肯定了“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定位。2013年12月30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运营情况,配套制定8项业务制度,配套修订6项业务制度。业内普遍认为,至本批次业务制度的,新三板市场层面业务规则已达49项,标志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上位法相衔接并支持市场运行和功能实现的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对构建开放、动态、高效的OTC市场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2.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国际OTC市场的不断发展,为推动新三板走向成熟提供借鉴经验。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塔尖”与“塔身”的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可为“塔基”新三板的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同时,国际上发达国家或地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为例,其不同层次的市场定位不同、市场服务对象各有侧重,最终形成各层级可以相互转化的“梯级市场”格局。
3.中介机构的积极工作为新三板发展提供客观条件,现代化信息的网络技术为新三板发展提供便利的交易手段。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大量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使新三板市场不断规范化、正规化,从而不断扩大影响力,吸引了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现代网络技术使交易更加便捷、高效、快速,有益于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从而利于管理部门的监管,最终有力地促进“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发展新三板市场的必要性
从微观角度来说,新三板的发展有利于主办券商、挂牌企业以及投资者等资本市场等各参与方的发展。对于主办券商来说,新三板扩大了其业务领域,不仅可以通过向股份转让公司提供挂牌前辅导、股份确认、交易、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服务取费用,而且做市商制度的引入也为其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挂牌企业来说,新三板相对场内市场来说,市场挂牌门槛低,在新三板挂牌可节省相当多的费用开支,可以解决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利于扶持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与此同时,新三板不仅为挂牌公司提供股份流通的平台,也可以提升企业形象、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竞争实力,也可加速公司转板场内交易市场的进程。对于投资者来说,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提供了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交易产品,从而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从宏观角度来说,首先是新三板发展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历史原因导致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呈“倒金字塔”结构,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还处在发展阶段,而作为基础性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新三板目前还处在起步与探索阶段。新三板的构建与发展有助于消除单一层次资本市场的局限性,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使成长潜力大的企业在不同阶段都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获得发展的机会。其次,投资品种丰富使优化投资组合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分流社会游资实现投机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吸引民间资本与实体企业需求对接,从而规范资本市场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最后,新三板建设也是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欠发达地区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获得金融市场支持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通过门槛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融资,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助于实现资金的均衡流动。
二、新三板的历史过程
(一)老三板的衰落
为解决两网停运导致当时在两网挂牌的国有企业法人股无法流通,三板市场应运而生。2001年水仙股份从主板退市,于当年12月10日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标志着“老三板”市场的雏形基本形成。挂牌企业由原来在两网挂牌的非公众公司与主板退市公司两部分构成,建立“老三板”市场初衷是解决前者法人股的流通问题,以及为后者提供股份转让的平台。但随着股份分置改革的推进,一方面法人股流通问题逐渐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主板退市公司在股权结构稳定后或重组之后也不再具有股份转让的需求。所以“老三板”挂牌的企业品种少、质量较低,转板上市难度很大,很难吸引投资者。因而导致最基本的融资功能欠缺,“老三板”逐渐走向衰落。
(二)新三板诞生与发展现状
为改变中国场外交易市场落后的局面,切实解决高科技成长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股份流动性低的问题,2006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证监会统一部署,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诞生。
2006年10月25日,中科软和北京时代正式公告定向增资,标志着新三板融资大门正式打开。2011年初,“新三板”不断发展,规则制度设计初步完成,12月挂牌企业超过100家。2012年证监会加快推进新三板建设,同年8月3日,“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三个国家级高新区;9月为OTC市场提供交易平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标志着“新三板”由区域性市场正式向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转变。2013年12月27日,证监会一连七项新三板配套规则,这标志着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的工作启动,至此,新三板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与证券交易所相同,挂牌企业扩展至全国而不再受高新园区、所有制、高新技术企业等条件限制,新三板扩容正式开启。
现阶段新三板发展优势明显:第一,它的覆盖面广、无盈利要求、门槛低,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常遇到的实际问题。挂牌企业覆盖面无行业产业局限,对于研发企业,即使是亏损的都可以挂牌融资。允许上市之前保留股权激励机制,满足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需求。第二,自律监管程度高,《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并明确,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申请挂牌公开转让,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累计持有人不超过200人等两种情况豁免证监会核准,仅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自律审查。现在申请挂牌的企业在不断增多也说明这项制度的设计已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第三,多元化的交易制度安排,并行做市、协议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挂牌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多样。第四,新三板挂牌准入和建设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建立在信息真实性基础之上,管理部门不需要对企业盈利能力做实质性判断而只需确保发行人信息披露清楚,保证市场的公平与透明,投资者根据所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承担风险。
三、新三板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一词出自“系统工程学”,字面意义为高端开始的总体构想,是一项工程整体理念的具体化。现将顶层设计理论运用到新三板的制度构建,对完善我国OTC市场具有划时代意义。当今我国已经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不同层级的场内市场,不同板块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为不同层次的企业提供融资与交易途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场内市场层级丰富,建设路径却都采用了“行政主导+准入门槛”的模式:由行政力量设定上市准入条件,由证监会发审委核准发行公司,这给证券市场增添了浓厚的行政色彩。
必须肯定的是,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建设路径在资本市场构建初期确实起到积极作用。它满足了资本市场供求双方的不同需求,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提高了企业直接融资比例,为企业提供资金以及发展空间,成功培育大批优秀企业;最终,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场内资本市场体系,有效分散、防范金融风险。正因为该种初始建设路径在主板市场取得一定成果,所以类似的渐进路径被复制到“中小板”与“创业板”的建设与发展中。路径依赖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资本市场发展的稳定与统一,但以行政主导为背景带来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行政色彩浓厚。行政主体不仅是资本市场的构建者,还是监管者;由于国有控股公司是主板市场的主体,它还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它同时兼顾多重角色不仅加重了自身工作负荷、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不同角色之间的相互牵绊影响它发挥应有的服务作用,最终不利于形成较为完善、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另一方面,较高的准入门槛提升了板块的成熟度(尤其针对创业板来说),造就了上市资源的稀缺性,无形之中降低了买方的议价能力。即使买方有专业的价值判断能力,也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定价机制判断收益数额,这对建设专业成熟投资队伍有一定消极作用,继而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良循环。
如上所述,场内交易市场的渐进路径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很难再有新突破,正因如此,当下我们必须找到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切入点,那就是加强场外交易市场主力――“新三板”的顶层设计。虽不期望于立即解决所有问题,但该规划作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一步,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在结合国际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当前制度环境现状之后,基于顶层设计的全局视野进行探讨。
(一)引入做市商制度――激活OTC新兴市场
做市商制度也称庄家制度或造市制度,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的证券交易方式,对证券市场具有盘活、维稳功能。做市商依靠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动机制,实行双向报价,以其自有资金与证券投资者进行交易,保证交易的规范与效率。作为拥有成熟市场体系的美国,其“全美证券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的成功与做市商制度密不可分。现阶段我国新三板交易制度体系并行做市、协议和竞价三种转让方式,以上三种方式并不兼容,即挂牌公司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只可选其一作为股票的转让方式。
此次交易制度的创新对激活OTC新兴市场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对于OTC市场本身而言,其一,引入做市商制度并且三种交易方式的任意选择,可以满足不同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其二,当市场交易清淡时,做市商通过人为地买进卖出活跃市场,当市场过度投机时,做市商通过反向操作可以稳定市场,流动性与稳定性的相对统一可以提高OTC市场运作效率,吸引更多企业常驻而繁荣OTC市场。其次对投资者而言,提高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引入做市商制度减少了投资盲目性与过度投机性,对风险识别与承受力较弱的投资者起到保护作用。新三板的主力为处于创业阶段初期、高成长型的小微企业,其特点为高风险、高科技、高成长、发展潜力大但知名度较低。与投资场内市场相比,投资者面临着更高的投机风险,然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要求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从而促进做市商追求有效的价格发现,使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最后对OTC挂牌企业而言,它不仅会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并且会得到做市商的大力推介提高知名度,与此同时,在新三板挂牌的资质也会使其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从而拓宽间接融资渠道。
需要注意的是,在顶层设计过程中引进做市商制度,推动了证券公司的专业化以及功能的延伸与拓展,我们也应该重视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构建过程中发挥的关键作用。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券商理应作为资本市场最为核心的金融中介,以市场组织者的角色促进OTC市场的繁荣。
(二)创新监管模式――推动OTC持续发展
当前,新三板监管构架是场外市场监管体系,由证监会的行政监管和新三板的自主监管共同构成。现阶段仍以证监会监管为主导。一方面,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司,证监会分别从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几个方面规范管理,将其纳入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新三板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又将其纳入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体系。与此同时,新三板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自身制定、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当前这种监管模式的选择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是因为新三板市场准入“低门槛”,各方参与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成熟度较低,而通过“证监会主导,新三板自律”的监管模式对市场参与各方的“高监管”可逐步培育市场成熟度,最终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但是,OTC市场存在灵活性、分散性等特征,随着市场逐步完善发展,较强的行政管制增加监管成本却未必取得好的效果。本文针对新三板的市场特征,结合国外成熟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模式,认为OTC市场监管可逐步发展为“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模式,最终过渡为在证监会的统一监督指导下突出自我监管的“自律管理模式”。应鼓励市场参与各方,如表现优异的券商参与OTC市场监管规则修订完善,不仅可对违规操作有更迅速、更敏感的反映,而且可以减少行政监管的刻意设计,激励市场自发功能,使自我监管更加贴近实际。
之前提到的做市商制度也可以提高监管效率。首先,做市商在做市某证券之前,会充分收集该公司资料,同时为了吸引投资者注意,扩大其做市业务范围,做市商会自行披露相关公司信息,因此会提高新三板市场的透明度;其次,做市商制度推动成熟投资者出现,因此做市商市场价格发现能力逐步增强、对做市公司的选择更加贴近市场预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挂牌公司情况有效甄别,起到间接监管的目的。
(三)建立转板机制――连通OTC与场内市场
转板机制是指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市场主体根据自身资质变化,参照不同层级板块的功能定位与准入标准,进行板块选择与调整的转化机制,转板机制符合企业动态发展特征,构建起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根据板块之间的移动的高低层级不同,可以分为升板与降板。升板更加具有主动性,是指处于较低层级板块的公司在发展壮大后达到较高层级的准入标准,申请转入较高层级板块交易。而降板往往具有一种被动性,是指市场主体业绩亏损已经不能达到该板准入标准与交易条件时,管理部门强制其转入低层级板块或者从该板退出。
现阶段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该决定可以解读为升板的规定。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与“新三板”同为场外交易市场,前者在企业资本化程度与交易标准化程度都处于更低端的位置,而场内市场则比场外交易更为高端。如果一个企业不断自我完善与发展,随着更高层级市场准入交易条件的满足,可以从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交易实现到“新三板”挂牌,也可以通过进一步努力到场内交易市场上市。升板制度使企业在不同时期都可以获得与当期发展相匹配的融资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成长空间。
在降板层面,证监会坚定不移地执行新退市制度,实现退市制度的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修订后的规则,“退市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可以向上证所申请重新上市。上证所自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之日起的60个交易日内,将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也就是说,“新三板”成为主板退市制度的“缓冲垫”,使企业可以在条件宽松的低层级市场渡过暂时性难关,整顿之后再次发展。不仅可以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提高企业的区分度,而且可以通过规范主体行为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维护运营秩序,最终有利于构建完整的转板流通体系,完善我国全方位、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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