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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一、组织领导

为强化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市政府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区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学校安全调度会议;协调、沟通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各乡镇街区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教育领导任副组长,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育领导兼任,科教文卫助理为常务副主任,辖区学校抽调一名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抽调1-2名教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每月对本辖区内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学校安全隐患整治措施;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学校安全管理模式,形成完整的管理办法。

2.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公办托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师生的各类安全教育,抓好学校监控和报警联网工作。

4.督促指导学校抓好学校内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落实。

5.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职能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6.加强学校内部保安人员和巡逻队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7.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查处结果的落实工作。

8.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

9.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市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标准》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市公安局职责

1.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和管理。定期到村级小学和托幼机构巡查校园周边的治安状况。

2.在学校、托幼机构周边地区设置报警点,对有条件的、治安状况复杂的学校,由教育部门出资设立治安岗亭,严密防范和及时打击涉及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的治安刑事犯罪活动。

3.安排巡警、交警在学生上、放学期间巡视学校周边治安,疏导交通,并指派协勤人员定点、定时执勤。加强巡逻民警和协勤人员的检查、疏导工作,各辖区派出所每月安排民警巡查一次学校安全。

4.派出所选派工作能力强的干警作为辖区内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辅导员,定期协助学校教师和保卫人员对校园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5.定期向学校通报校园周边治安情况,指导、监督学校抓好治安保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校园及周边暴力事件的发生。

6.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及周边精神病患者、劳教释放等特殊人群进行排查,督促精神病人家属落实监管责任。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

(三)市公安交警大队职责

1.合理规划设置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

2.强化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生上学、放学期间良好的交通秩序。

3.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执勤和巡查制度。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随时打击不合格车辆和违章、违规接送师生行为。

5.定期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6.定期对接送学生、幼儿园车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无事故。

(四)市公安消防大队职责

1.定期对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深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提高校园火灾防控工作能力,有效防止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市卫生局职责

1.检查、指导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

2.加强对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食堂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检查。

3.加强对全市学校校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保健医、保育员、餐饮等行业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与指导。

4.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抓好学生常见病防治和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开展常见病、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5.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事故救治工作,设立校园事故救治绿色通道。

6.抓好各级各类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饮食卫生事故的调查,为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7.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办园行为,取缔校园周边的小饭桌及违规饮食经营业户。

(六)市交通局职责

1.协同交警、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全面抓好校车的安全运营工作。

2.抓好学生接送车辆管理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3.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在学校周末、月末及节假时增加营运车辆,保证学生所乘车辆不超员。

4.抓好直接管养道路沿线学校路段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配套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

(七)市药监局职责

1.抓好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小卖部、食堂及学校周边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3.抓好学校及周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4.依法组织开展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加强校园周边管理,整治学校周边各种违规经营摊点,清理校园周边乱堆、乱倒物品和垃圾行为,治理流动商贩,确保校园周边环境整洁和道路通畅。

(九)市科技局职责

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校园周边200米以内非法经营的网吧、图书报刊店、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歌舞厅、游艺室等场所,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十)市工商局职责

1.依法查处和取缔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幼儿园、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厅、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商业经营场所,并对违法招生广告的、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查处,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2.加强对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监督和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招生案件;依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3.配合公安部门抓好校园周边市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4.取缔未经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托幼机构。

(十一)市质监局职责

1.定期检查学校、托幼机构的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安全状况。

2.加强对学生生活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制售劣质学生用品的业户。

3.配合相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营销、制造场所。

(十二)市安监局职责

1.督促并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

2.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协助市政府组织对学校、托幼机构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三)各乡镇街区职责

1.各乡镇街区要成立学校安全管理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主任由各乡镇街区分管领导担任,协调、沟通相关部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2.各乡镇街区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对办学(园)资质、教学质量、办(园)学条件、专业设备、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对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街区对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私立幼儿园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3.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4.建立非法办学(办园)监督举报制度,一经发现非法办学行为,及时联合教育、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其进行清理查封。对已批准的安全工作不达标的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新的安全管理标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教育、工商、公安部门配合进行关停。

5.建立镇村干部包村小、安全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定期对所包村小进行检查,抓好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6.抓好辖区内各类学校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安全建设和维护。

7.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审批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街区提出申请,由各相关单位联合审批。

8.选派干部对本辖区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责任包保。

9.落实市政府关于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汇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托幼机构安全稳定,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区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到维护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动态管理,建立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准确掌握安全工作情况,保持信息通畅,便于工作决策。健全工作考评机制,将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纳入各管理职能部门领导业绩考核中,并单列分值纳入考核总评。

(三)全面排查,彻底整改。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要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做到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做到抓住要害、达到标准,保证集中整治行动收到实效。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3月28日)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省教育厅是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教育、计划、人事、劳动、财政、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逐步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制度。通过对就业率的考核、评价,不断促进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改善人才培养工作,按照社会需求培养输送合格的人才。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自2001年开始,我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在就业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就业的办法。师范院校从2001级学生开始实施。

    (二)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本科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区就业。委托、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高职毕业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省教育系统内就业。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自主择业。普通中专学校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中专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生源地就业。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为留住人才,我省生源(包括省外院校黑龙江籍生源及部属学校留成毕业生)本科以上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本省内就业,对支边职工子女、家迁外省和参军以及个别特殊专业和就业相对困难的专业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政策。省内部(委)属院校毕业生仍执行原留成比例,急需专业毕业生生源不足的,积极吸引同专业外省籍毕业生来我省工作。

    (四)继续坚持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和充实生产第一线的方针,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我省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国防和支柱产业、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以及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工作。对其急需的毕业生,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特别是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过程中落实的毕业生要给予充分保证,直接派遣。各用人单位要积极参与人才竞争,采取积极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生。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鼓励优秀非师范毕业生到教育部门从事教学工作。

    三、创造宽松政策,全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一)从2001年开始,放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择业期限。当年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省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按照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就业的原则,初次派遣前落实单位的,经省教育厅批准,给予开具《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单位的,回生源所在地由毕业生调配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行联系单位。

    (三)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公安等,必须保证相当数量的行业院校毕业生在行业内安置就业。

    (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黑发〔1999〕21号文件精神,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五)对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中城市的毕业生,其户口仍可落入生源所在城市原户口所在地,并实行一次性奖励政策;对自愿到我省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省外生源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

    (六)为缓解就业压力,允许应、往届中专毕业生报考高职(专科)及本科职教师资班。支持和鼓励对待岗毕业生进行集中技能培训、转岗培训。

    (七)为给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计社会〔2000〕2177号文件精神,高等职业教育和专科毕业生实行国家统一的就业政策。

    (八)各地、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企业锻炼。积极为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创造条件,鼓励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通过竞聘上岗担任相应的教学工作。同时,有计划地辞退临时工、借调人员、代课教师,用于安排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毕业生,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免收城市增容费。

    (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部门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人事。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创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创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可在创办企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简化和规范毕业生落户程序,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1、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毕业生报到后,凭《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手续。中省直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后,持省教育厅开具的《就业报到证》和省人事厅的接收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户口的迁移以《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凡省外院校回省报到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3、毕业生持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当地生源毕业生也按上述规定先办理落户手续;在规定的就业期限内,在非生源地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重新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4、凡是我省急需并同意接收的非我省生源毕业生,经省教育厅批准,持《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5、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省计委和省人事厅提出少量急需的重点保证计划,由学校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按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四、加强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规范就业秩序,防止出现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毕业生供需见面活动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人事、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经营的就业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清理和打击力度,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签订协议,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生效。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于接收本省院校非黑龙江籍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署协议后,由学校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接收省外院校非黑龙江籍毕业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协议书报送省教育厅批准后落实。

    (四)试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对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发给《黑龙江省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否则,省教育厅不予认可就业协议。中省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人事厅汇总后向省教育厅和省计委报送需求计划。

    (五)实行毕业生就业情况通报制度。从2001年开始,省教育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政府了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管理,简化就业程序,从2001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统一使用省教育厅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七)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收费文件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

    (八)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健康检查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对毕业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学籍管理规定回家休养,发现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

    (一)加快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开展毕业生就业远程服务,加强信息交流,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各地和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快无形市场的建设,尽快建立本地区和本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并与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连接,努力实现从数据报盘、供需交流、政策咨询、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情况、双向选择、派遣等均在网上进行,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1.《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2011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教育部将《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确立为教育体制改革重大项目。党的十以来,党中央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扩大后,国家如何衡量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如何督促省级政府加强教育统筹,优先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

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全面完成、推动国家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是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促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制定《办法》,建立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制度,既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2011年,教育部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及上海教科院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为制定《办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借鉴其他行业做法,结合教育工作特点,考虑研究出台《办法》。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实施,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办法》形成的过程是怎样的?

研究制定《办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研究起草。2011年,教育部成立课题组,研究形成《制定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研究报告》。在此基础上,2013年起草《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初稿,对评价内容、组织机构、程序与方法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征询意见。2014―2016年,先后4次征求地方教育部门以及国家督学、相关专家的意见。综合考虑中央关于“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最新要求及各地意见,形成《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暂行办法》,并经教育部党组会讨论通过。三是修改完善。2016年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要求,征求了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省级政府的意见。2017年3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结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意见,将《办法》更名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并对文件有关内容再次修改完善。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书面审议通过了《办法》,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5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六条,包括总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以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进行说明,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内涵、实施主体、原则、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和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第三章,评价的实施。对评价方式和程序作了规定,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检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附则。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4.《办法》对评价内容是如何设计的?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什么”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刚才已经介绍过,《办法》立足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明确了六个方面的评价内容,每一方面又进行了详细规定,大概包括四十余条内容,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省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实际操作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细化评价指标,这样有利于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办法》中对评价的实施的规定有什么考虑?

“怎么评”决定了评价工作的程序和规范,直接关乎评价工作是否规范有效。《办法》明确评价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按照印发通知、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反馈意见、整改复查、报告等程序进行,遵循了《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基本规范和程序,体现了督导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自查自评在于引导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自我监测和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引进第三方监测,主要考虑增强评价的公信力和说服力。这样基本建立起了以省级自查自评为基础、国家随机抽查为主导、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

6.如何保证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问责是否到位。《办法》强调,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若干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这样的制度安排,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都非常明确,有利于提高督导的实效性,有利于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主动改进自身工作。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依据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第27号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2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学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保护条例》,依法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入学工作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制度,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成为“领导放心、人民高兴”的阳光工程。

(二)根据本市基础教育“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市教委的主要职能与责任是制定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和入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政策和制度设计,及对各区县统筹与指导、督政与监察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统筹实施区县基础教育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县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地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工作,以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依法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三)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资源配置和生源状况的实际,制定本区县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工作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和组织实施。

2、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帮助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和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咨询和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人民群众来信处理和来访接待,及时按政策处理好小学、初中和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中遇到的问题。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本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禁止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严肃查处招生入学是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学前教育幼儿园入学,以及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须通过政府网站和其它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和公布。

(一)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教育委员会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考试院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

(2)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文件;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本区县《20*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并附各学校的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园)招生和入学(园)工作的若干意见》。

2、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和上网公示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配套政策。

(2)《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资源配置和建设的基本状况》(参考样表见附件);

(3)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信息(在本区县招生的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等);

(5)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和公示: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招生入园工作的主要政策;

2、根据当年适龄儿童的入园人数所确定的本区县各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范围、招生报名与入园办法,以及收费标准;

3、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基本信息。

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及本市《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辖区范围内布局合理地设置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招生入学的范围,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就近入学;并使各校招收的学生中大部分为对口就近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并予以公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以学生成绩排序划分“快慢班”(或“特长班”、“尖子班”)组织教学。

1、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1)公办学校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公立转制学校作为公办学校,应当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免试招收新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3)公办学校(含转制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初中学校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体育、文艺特长生,可进行体育或文艺的技能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4)寄宿制(或具有寄宿条件)公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招收住宿生人数和招生办法,必须向社会公示。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当学校的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以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公平。

2、民办学校招生

(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评估民办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和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审核确定。民办学校应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做好接纳新生工作。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和相应的住宿条件。

(2)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区县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社会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

民办小学接纳新生工作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的学习成绩,或提供其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化考试(测试)或竞赛的成绩(证书)。

(3)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按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办法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所接纳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政府核拨生均经费。学生在校享受与其他学生的同等待遇。

四、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教育资源,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优质教育的需求;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为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提供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或者劳动就业预备教育培训学习的机会。

(二)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必须严格按市教委《关于2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和相应的配套文件执行。

1、本市各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均不得擅自进行计划外招生;不得擅自招收录取无中考成绩和无报考材料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公立转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均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和无学籍的高中学生;不得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外省市学生。

3、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生计划、招生录取程序和结果,以及本市中招改革中的“推优生”和“零志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健全社会监督,确保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严肃招生纪律,加强和规范本市寄宿制高中面向全国试招外省市优秀应届初中毕业生工作。

1、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寄宿制高中外省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规范要求和相关规定执行。在兄弟省市中考前,不得组织考生来沪或在招生地参加与招生入学相关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不得进行招生录取或变相录取工作。

2、各寄宿制高中必须严格审核和掌握考生报考条件(考生必须提供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生的成绩,且中考成绩须达到当地省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方可允许报考),控制报考规模,保证生源质量。

3、各寄宿制高中须根据《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以考生在当地参加中考成绩和考生在校期间学习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考生报考时提供)为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综合能力测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五、幼儿园(学前教育机构)入园工作

(一)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和配置好学前教育资源,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在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优质学前教育需求的同时,保障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学前儿童的入园需求。

(二)本市公办(含转制)幼儿园实行就近免试入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适龄儿童需求量,划定本区域内各公办(含转制)幼儿园的入园范围。

(三)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市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中外合作举办的幼儿园,以及其他类型的幼儿园,下同)不得对要求入园的适龄儿童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

六、违纪违规的处罚

(一)市和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和公布本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的人民督察员专项督查制度,开展对学校招生行为的专项检查和督察。依法查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规招生,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1)公办(含转制)学校未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公办(含转制)学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违规擅自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的,由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本市各类幼儿园为迎合少数小学招生考试选拔需要,违规擅自开设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学科化教学内容,或组织幼儿参加学科化考试(测试)提供成绩证明的,由幼儿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幼儿园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策看护点小规模幼儿园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4-0222-02

一、国内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

(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的相关政策

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区为响应国家普及学前教育的号召,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接受学前教育,结合本地实际,将学前教育纳入城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机制、经费、管理以及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与保障,为流动儿童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提供了条件。[1]惠州区通过政府统筹,建立了以教育局主管,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及(街道)上下衔接、互相配合的管理网络,设立专职幼教管理干部,保障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和骨干、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幼儿园并举的学前教育格局;创新机制,实现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出台《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幼儿园校车接送管理流程》、根据广东省《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制定的《幼儿园年度检查量化评分标准》、《惠城区幼儿园办学情况复核审验评分标准》,规范办园行为、建立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构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通过合理收费,教育局统一各园基本信息及招生信息,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二)上海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问题的相关政策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特大城市,一直秉持“以政府为主体、多种资源共同办学”的基本原则,推出了一系列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措施。上海市中心城区不设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主要是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设立“学前儿童看护点”。2008年开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在一些农民工同住子女集聚的区(县)推出了“民办公助农民工幼儿园”政策,颁布《区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看护点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看护点举办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举措。2010年9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自此,“学前儿童看护点”作为一种新的学前教育组织形式开始受到人们关注。[2]

二、国内部分省市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政策的启示

(一)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力度

2001年,在我国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前言部分就指出“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人口的转移,这些人群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待解决”。2003年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各地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这些政策强调了要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但是并没有谈到资源分配以及责任分工的问题。2012年云南省出台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中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对有条件接收但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处罚。根据对昆明市五华区26所幼儿园中1652名外来务工家长调查显示,40.8%的家长认为公办幼儿园的户籍限制是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最大困难。

(二)扩大城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源不足是制约学前教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普及学前教育的瓶颈。当前城市尚面临“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有的学前教育资源难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需求,《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设立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前教育需求问题,上海市和北京市设立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上海市的“学前儿童看护点”是设立在郊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政府适当补助的民办幼儿看护机构。北京市的小规模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通过举办专门招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前教育机构能够有效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园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