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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表现

法治思维的表现

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治思维;权力;权利;制度;暗箱

中图分类号:D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10-02

当前,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已经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要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首先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人治思维是指崇尚一个人或少数人依靠个人素质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这种人治思维在我国历史上根深蒂固,在现实中仍然有相当突出的表现。人治思维存在着膜拜权力、蔑视权利、拒斥制度和暗箱操作四大误区,它与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水火不容。要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

误区一:膜拜权力

膜拜权力是人治思维的显著特征。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东西,是应当膜拜的圣物而非必须受到制约的对象。人治思维对权力的膜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是权力的婢女。美国思想家潘恩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成为国王”[1]。在人治思维中,永远是权大于法,权力是最高价值,法律始终处于依附权力的次要地位。人治思维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当权者的个人权威始终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法律只是权力的婢女,是管控民众的工具。当权者可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因一时的需要,随意立新法、废旧法,也可以对现有的法律随意解释。

在法治思维中,“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2],法律的基本作用是制约权力,限制政府官员滥用权力。英国哲学家洛克说过:“政府所有的一切权力,既然只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专断的和凭一时高兴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3]。无论是权力设置还是权力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任何人都可以抵制。而在人治思维中,人们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有权好办事是普遍被接受的信条。当遇到冤情或无法处理的纷争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清官。浓厚的清官意识是人治社会许多底层民众心中永存的慰藉,似乎只要遇到了清官,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二,权力是评判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在人治思维中,权力是衡量人的价值的根本尺度。一个人只要拥有了权力,立刻就会身价倍增。无权者千方百计要与当权者拉上关系,有权者绞尽脑汁渴望得到更大的权力。民众对当权者、权小者对权大者都处于仰视状态。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指出,“显示法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在法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4]。然而,在人治思维的词典中,没有“平等”二字。每一个人都被按照有权无权、权大权小分为三六九等。权力被神秘化,当权者也被神秘化。只要得到权力灵光的照耀,当权者的缺点可以变成闪光点,丑行可以美化为壮举。

人们膜拜权力,实际上是渴望得到伴随权力而来的巨大利益。在人治思维中,权力被视为利益分配的核心标准。一个人拥有的权力越大,得到的利益也越大,他不但能很容易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能很容易得到自己不应当得到的东西。反之,一个人距离权力中心越远,得到的利益也越少;他不但难以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且当自己的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时,他的维权之路将会布满坎坷和艰辛。

误区二:蔑视权利

德国学者格哈德・鲁别尔兹说过:“法治实质因素中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确保基本权利。”[5]与法治珍视公民的权利保障相反,人治思维的典型表现是蔑视公众的基本权利。在人治思维中,权利是伪概念,真诚地谈论权利是可笑的、幼稚的。人治思维对权利的蔑视主要表现在:

第一,宣扬无权利的义务。人治思维惯于割裂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当权者拥有大量的特权却不必承担什么义务,而普通民众没有什么权利却需要担负多如牛毛的义务。当权者随时可以把一些无中生有的义务强加给民众,民众不堪其苦却也无可奈何。人治思维对当权者享受的众多特权视而不见,却对普通民众抛开权利大讲特讲义务的神圣性、崇高性,要求民众必须把义务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毫无怨言地承担自己的义务,甚至牺牲个人的所有利益甚至生命也在所不惜。

第二,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在人治思维中,法律只是当权者管控民众、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手段,难以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做坚实后盾,普通民众的正当权利经常受到有权有势者的随意践踏和侵犯。当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惨遭蹂躏时,普通民众难以找到有效的维权路径。在人治社会中,无论是维权的法律路径,还是寻找清官的维权方式,对普通民众而言都不断地被事实证明是代价昂贵、成功希望渺茫。于是,普通民众面对侵权只能忍气吞声,把忍耐当作利益、权利被侵犯的惯常应对方式。然而,普通民众的忍耐阻止不了有权有势者的侵权,反而使他们更加嚣张,更加蔑视民众的正当权利并肆无忌惮地加以践踏。这样,普通民众越是忍耐,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就越是遭到蔑视和蹂躏。天长日久,一些民众的心态就会失衡,心理出现压抑、异化,神经也会变得异常脆弱。一旦遇到导火索,这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以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制造事端,对社会稳定极其不利。

误区三:拒斥制度

人治思维过分夸大个人素质的重要性,轻视制度的重要作用,不知道用科学的制度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任性。人治思维对制度的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忽视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法治思维习惯于从制度层面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不同,人治思维拒斥制度,处理事情时常常视野狭窄、就事论事,把制度抛在一边,不从根本上考虑问题。制度是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系统,是人类对长期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与升华。公平合理的制度能够提高人类实践活动的水平,在激励好人善举的同时有效遏制坏人恶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如果制度缺乏公平性、合理性,就会诱发社会风气败坏、道德沦丧、腐败猖獗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反复出现的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分析才能认清其形成的深刻原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从优化制度、创新制度的角度发力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到法治思维重视制度,从就事论事处理问题到以制度范式处理问题,是人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

第二,制度执行效果极差。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形同虚设,其执行效果极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一是由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拒斥制度,人们普遍不把制度当回事,经常出于一时喜好或当下利益的考量而随意抛弃现有的制度。二是因为人治思维主导形成的制度常常缺乏严密的程序,制度漏洞随处可见,很容易让当事人钻空子,无法有效遏制当权者、当事人的主观随意性。与人治思维忽视制度的程序支撑相反,法治思维特别强调运用严密的程序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6]。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指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7]因此,为了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必须摒弃人治思维,倡导法治思维,认认真真地对待制度,不断完善制度的程序支撑,提升制度执行的规范化水平。

误区四:暗箱操作

法治思维强调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相反,人治思维对暗箱操作情有独钟,千方百计阻挠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思维的视野中,权力来自民众并服务于民众,当权者代表民众行使权力,权力运作公开化、透明化天经地义。只有权力运作公开透明,民众才能及时了解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是否滥用了权力,是否真正代表了民众的利益。如果权力运行流于暗箱操作,民众无法及时了解权力运作的真实情况,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就很容易滥用权力,导致法治思维限制权力的理想变成空想。因此,法治思维坚决反对暗箱操作,极力倡导权力运作公开透明。

在人治思维的视域中,暗箱操作是约定俗成的权力运作模式,人们对暗箱操作习以为常。由于暗箱操作的常规化,民众对权力运作过程缺乏最基本的了解,无法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一些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易如反掌,腐败现象必然普遍存在。在人治社会里,当英明的统治者执政时,通常会强势反腐,实现一段时期的政治清明。但是,只要暗箱操作的权力运作模式存在,腐败现象必定反复出现,政治清明难以持续。

在暗箱操作的状态下,少数当权者控制着大量与民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公开不公开、何时公开、怎样公开不是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是取决于少数当权者的利益和喜好。民众渴望得到的重要信息由于当权者的信息封锁而不能及时得到,民众只能凭空猜测,一些迎合民众心理的传言、谣言也会不胫而走。因此,在人治思维主导的环境中,各种传言、谣言往往大肆泛滥,成为不可消除的痼疾。

总之,必须走出人治思维的误区,才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实现政治清明。

参考文献:

[1][美]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5-36.

[2][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84.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86.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72.

[5][德]约瑟夫・夏辛,等.法治[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3.

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2篇

对于生活在一个长期缺乏法治文明的国度,又一直习惯于行政命令式领导方式的政党,其执政方式向依法执政转变,必然要求其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思维方式是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是在战争年代形成,但却不合时宜的在和平年代光大起来的思维方式。它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法治之所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就是因为法治将政治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和民主化。它将专制时代政治斗争的权术与阴谋转化为和平的、程序化的博奕与妥协。走向法治时代的领导者,“依法执政”就要逐步形成法律思维方式:

第一,合作思维。“依法执政”的“法”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来的各阶级、阶层利益的综合,它们是各阶级、阶层基于利益而进行博弈、妥协、合作的产物。因此,依法执政要改变行政命令或政治斗争式的思维方式,建立合作和妥协的思维方式。因为政治斗争式思维方式主要强调阶级之间的斗争,而法律式思维方式则主要强调的是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律则是试图在各个阶级或阶层之间寻求妥协,维持一个和平的休战状态。近代以来每当一个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宪法和法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在和平年代,通过修改宪法和法律,将更多的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整合起来,实现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与合作更是国家稳定与繁荣的保障。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更要善于倡导合作精神,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统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因此,“依法执政”就要学会合作式思维,通过让步团结更多阶层,通过协商整合公众意志,并将之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

第二,权利思维。法律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展开。所谓权利思维就是执政者要增强人权意识,清除封建义务本位的思想,保障和发展人权,保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而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因此,权利思维方式不仅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而且还必须摒弃权力无限和权大于法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力有限观和权力受制约的意识,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有限职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要“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十六大报告语),同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法外之权,,或者职权不作为都违背权力授予者的本意,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第三,稳定思维。政治的思维方式是多变和灵活。有些封建统治者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甚至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法律的思维方式则是趋于保守和稳定,反对朝令夕改和没有连续性。政令的频繁变动和溯及既往会导致执政者的信誉下降和人们对行为结果的未卜心理,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政策的突然变化,必然成为有权势而胆大妄为者的专利,也必然成为社会上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法律的这一特点要求执政者要具有稳定的思维方式,将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保持改革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同时,要求执法行为要公正,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地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行为方式是受思维方式支配的行为模式。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要求执政者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体现法治的原则。笔者认为,依法执政的行为方式起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二,宏观式。党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是全面性的,但全面性不等于事无巨细,事必躬亲。依法执政不等于依法行政。后者是指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和程序所进行的,区别于立法和司法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微观性和具体性;而前者是宏观式的领导。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说:“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开展工作。”这种宏观式领导方式主要表现为,把党的主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国家法律,并带头自觉遵守这些法律,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三,程序式。程序是制度化了的方式和过程。法律程序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的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马克思早就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马恩选集》第1卷第178页)。法律程序的价值就在于其以公开的形式给人以公正感,它即能约束权力行使者的恣意妄为,也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参与的机会。程序将利益冲突的解决以文明的方式表现出来,排除了领导行为的恣意、鲁莽和专断。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政治领导行为的法律化和程序化。因此,依法执政在领导者的行为方式上就表现为依程序执政,不仅党的主张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也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仅领导和决策要经过法定的信息收集和反馈程序(包括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而且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要依靠严密的制度和程序。遵循程序是法治的表现,党的领导行为的程序化,将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党的作为执政者的威信。

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3篇

一、美学思维

美学思维是对美这种与具体存在相联系的抽象事物产生的一种认识过程,它具有能够引起人产生美感的性能。是一种思考,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非直接的和把从各种事物中抽象出来的共同特征联合起来的过程的反映。

每一个具体存在不一定就是美的事物。同样的,人脑产生的主观观念也不能够就说它就是美感。只有当音乐等具体客观存在事物与人对它产生的意念感觉相联系时,那么也就是给了人以美感时,它才可以被判定为美物。倘若客观上没有带动其产生美感的美物,美感是不会产生的。前面说过美学思维是通过与具体存在事物相联系的抽象事物,那么它可以说成又是一种属性,它是一种只能依傍于形式而不能独立存在的属性,因此纵使任何一人都不能单独将美学思维拿来看。美学思维不是自然属性,它不能够像盐本身具有咸的属性一样来辨别异同。

美学思维这种属性是一种社会属性。它是一定要有人类参与来肯定的属性。也就是说美应该是在人脑对具体客观存在事物上产生出来的效果。美学思维狭义上讲可以称为美感。在生物界中,我们人类具有着独立的思维能力,这其中美感便为我们独有的思维方式。美感是作为一种社会意识也就是精神而存在的。它不仅仅是我们的眼睛能看到美术等美物,耳朵能听到音乐等美物,而是感官与意识共同形成的结果。每个人都有不同程度上的对待美物的思维感应能力,但这却不是天生赋予的,而是通过自身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体验不断积累和发展起来的。这样就很明显的出现不同时代以及不同地域抑或是不同国家的人,固然是要有不同的美感的也就是审美差异,这种差异性还会根据不同人群之间的受教育程度、接受艺术文化等等的不同而产生。美感的基本客体特性之一,是形象的非曲线性和可感性。离开了具体客观存在的形象,美感将不存在。但人的精神理念、评价和内在感受等。

而本文中涉及的美感也就是美学思维不单单是将音乐对具体客观存在事物的影响加之夸大与伸展,它已经不单单只局限于艺术鉴赏及美学最广义的分类。可以却不能简单地将美感就作为感性认识。感性认识与美感是不同的,它们不可以同一而论。感性认识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思维方式,它其中就区别于理性思维去活动头脑。有时候不是人类可以控制的,在这点上美感却是可以控制的。当客观事物中美的属性被人的感官所感知以后,能打动情感也就是感性认识,使人会发生不一样的感情变化。

二、美学思维与钢琴音乐治疗的联系

本身美学思维是属于艺术的范畴,而治疗这一名词就可以说是医学的范畴。正是由于钢琴音乐治疗这一学科的多缘性,所以钢琴音乐治疗包含了美学思维。钢琴音乐治疗从字面词义上看也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利用音乐来治疗患者的,她的手段是音乐,可是却完全是利用了音乐内容的抽象性与音乐美学的原理。钢琴音乐治疗本身就是利用了美学思维的形式来治疗患者的。钢琴音乐治疗运用了音乐的非语言性审美体验及患者去演奏音乐的活动来达到解决心理问题的治疗技术。

音乐本身人们听了之后就会发生情绪上的变化,例如听到一段悠远的音乐,虽然是非标题性质的音乐,可是我们却可以从中听到坚定与哀伤。又如一段跳跃性强的音乐,人们自然就会想到愉悦的事情。这些都是人们对音乐这个客观存在而发出的美学思维。大家都有对它自己的想法和见解。钢琴音乐治疗的开创者就是早早的看到了这一点,他发现了美学思维对人类大脑的情绪可以调节,虽然并没有达到掌控的地步,却是可以逐步改善的。有科学实践证明:人类在听音乐的时候,思维决定了人类自然会勾勒出一个场景,这可以是一个奇遇故事,抑或为一个短暂的历程。人们很自然将自己通过音乐这个客观存在所出现的思维加上可身的情绪那就是一个自身体验的过程。这过程中就是美学思维与治疗的结合。美学思维是钢琴音乐治疗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可却不是钢琴音乐治疗的全部。如果我们单纯地放音乐给患者听,那么对患者而言并没有起到什么治疗的作用。

有案例表明一个心灵受到过极大创伤的人,在听音乐的时候会暂时地放松心情,可是当他离开音乐的时候就又恢复到了抑郁的情绪中。这就可以说明他的思维调节只是暂时性的,可以说明钢琴音乐治疗如果单纯地是由美学思维组成的,那么它不会起到治疗的作用,可能只算是一种欣赏。钢琴音乐治疗的对象是身体障碍者、心理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和具有抑郁状态以及情绪不稳定状态的患者。所以简单地说美学思维和钢琴音乐治疗是同一是不正确的。可是美学思维却是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在钢琴音乐治疗中,这也是我们需要认知的。 许多案例表明:当你的美学思维产生的时候,也就是说有了对客观事物存在的反映。那么你的消化,神经以及呼吸甚至内分泌等等一系列的肌体系统都会发生变化。美学思维是很神奇的,就象人们一直说音乐是神奇的一样,也就是验证美学思维在音乐中发挥的作用。

三、美学思维在钢琴音乐治疗过程中的作用

钢琴音乐治疗的治疗方法大体分为四种类型,这其中包括接受性治疗方法、创造性治疗方法、作曲性治疗方法、即兴表演性治疗方法。这些治疗方法都是运用了美学思维的审美特性,利用美学思维在人脑中产生的效果来促使人类机体的一系列良性变化。美学思维通过人脑可以产生令人类感觉良好的,令神经活跃的正面情绪。

从钢琴音乐治疗的临床使用范围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美学思维在钢琴音乐治疗过程中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

第一种为接受性治疗方法。它主要是采用患者被动接受的音乐方法来治疗。主要是对音乐的一种体验方式。这种体验方式包括心灵镇痛,神经松弛,脑部沉思等等。患者在接受治疗的时候就是美学思维在脑海中作用的效果,患者通过听觉接收音乐声响产生美学思维。有其中一种接受性疗法叫做音乐生物反馈,就是将美学思维与生物神经反馈相结合,这种作用类似于气功的效果,是 运用于肌肉逐渐松弛,神经逐渐松络的效果。钢琴音乐治疗中的美学思维伴随着音乐会使听音乐的患者病情好转。让患者在听音乐的同时去加强健康积极的行为与减少对抗消极的行为;让患者欣赏音乐之后对音乐进行讨论这就是进行了音乐认知结构的转换;让患者听各种不同类型的音乐来激发其对音乐的兴趣并且让患者想象与讨论自己与音乐之间的相似情况。一般情况下,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钢琴音乐治疗师会用不同的音乐来配合不同的病人的身体及心理特征。通过欣赏音乐来增加严重患者(如聋哑人与痴呆症患者等等)的各种感觉,让他们自由的去感受,去逐步恢复他们与社会的接触。在我们利用美学思维这一原理的同时,他不仅可以消除患者的混乱思维和定向障碍还可以促进患者唤醒过去的记忆,重温过去的生活体验。

第二种治疗方法类型为创造性治疗方法,是用各种简易的乐器或患者自己来表演及创造音乐。这种治疗方法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技能与演奏技巧,表演本身就是学习和治疗的过程,创造性主要分为演唱乐曲和演奏乐器两种。这些治疗方法是利用了美学思维中的音乐社会功能、音乐价值标准和音乐的持续存在与继承性,治疗师在患者表演音乐时,分析病人的需要,以乐器作为媒介来做心理治疗与满足病人的需要。通过交互抑制,使病人提高对“焦虑事物”的抗拒层次。钢琴音乐治疗师按不同层次运用文字语言描述焦虑事物,病人通过对音乐想象类似情况并尽量放松,于是这种情况取代了前一层次的焦虑反应。在这个过程中,美学思维可以支持患者呈现某种意想并保持放松。应用音乐中美学思维的所有特性和患者对音乐的体验,来使个体所有部分得到平衡与完整。

第三种为作曲性治疗方法,区别与前一种治疗类型它更趋向适用于有一定音乐基础的患者。但也不完全是只能有音乐基础的患者可以运用这种治疗方法,其中病人用自己的嗓音或乐器创作音乐,这是并不一定要求具有作曲技巧的。在歌曲添写这一方法中病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能力,对原来的旋律曲调添写新的歌词,或者根据歌词来创作全新的曲调与旋律。美学思维在作曲性钢琴音乐治疗中利用特殊社会属性来预防心理、社会交流、认知或精神等方面的问题,从音乐作品自身的美学特性的角度来对患者进行具体治疗。

第四种治疗方法类型是即兴表演性治疗方法,即兴表演性治疗方法是由病人自发地歌唱或演奏乐器,它是主要采取患者主动而非被动的自愿行为来治疗。从患者在美学思维中欣赏感受音乐作品的结构、构成因素的内在特性,来减少、增强、改变或塑造所设计的行为。这种音乐疗法可与各种行为疗法联合运用。 无需特殊表演技能。是一种自由表演、按一定规格表演、伴随治疗师所演奏的音乐加以即兴伴奏、用音乐即兴描绘其它东西。这是一种极为常用的治疗方法。以心理分析为基础,配合美学思维用象征性即兴表演和言语来寻觅病人的内心世界并提高治疗效果。

钢琴音乐治疗从某种意义上讲其本质就是美学思维的。关注钢琴音乐治疗中的美学思维,对其加以探索与深化,可以让我们更好地提高升华钢琴音乐治疗,让更多患者受益其中。

责任编辑:刘小红

参考文献:

1.张凯.音乐心理.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3版

2.胡振开.应用心理学. 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黄良. 实用美学.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律文化 法律价值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人们处理各种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有多种选择:政治思维,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而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围绕合法与非法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检索当前对与法律思维方式的研究,大多数都把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相结合进行研究,把法律思维方式作为“法学职业主体”——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分析和解释案例时的思维范式。如郑成良教授提出典型的法律思维是法官思维,并概括出七大基本原则。陈瑞华教授对法律人的思维进行了总结:提出法律思维是完整的一套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形式等。周晓春提出“无罪推定、既定法高于一切、独立判断”等思维的原则。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立法的膨胀和法律专业化发展,法律思维似乎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共有的意义话语。 

本人认为,法律思维方式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理解特指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方式,可以称之为“职业法律思维”,而广义上的理解应该指一切社会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主体、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在从事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思维样式,既包括“职业法律思维”,也包括“非职业法律思维”。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从事着大量的守法活动,并因法律事件介入到执法、司法甚至立法领域,不可避免的要做涉及到法律问题的私人决策,自然成为法律思维的主体,可以称之为公众法律思维。如果说职业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对还原客观事实的判断过程,对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则法律思维是对如何做人、如何做事的行动指针,是凸显法治自身张力的积极尝试。 

我国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过渡的时期,公众法律思维在历经政府的普法宣传、媒体的启蒙和学校的教育的影响下,处于一个快速觉醒和培育的阶段,在每一个受到关注的案件背后被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方式所推动着。公众法律思维应该包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两部分。前者强调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学科的知识,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例如关于法律价值、法律的地位、法律功能的思考,思维的内容是“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而后者强调必须根据现行法律进行思考,强调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一个思维过程包括几个步骤:确定待解决的问题;分析问题的法律性质;搜集有关各种信息(法律、证据等);对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选择;按最优方案行动。思维的内容是“证据思维、程序思维、权利思维、义务思维”等。例如运用“权利思维”进行发散,可以得到几个思考方向:主体权利的内容有哪些、主体权利的界限在哪里、主体权利的维护者是谁、主体权利实现的条件和保障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 

现阶段公众的法律思维呈现如下特征:

一、受法律工具主义影响导致的法律价值理性认识不足

在法律价值的认识上,传统人治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意味着强制、干涉、威慑和惩戒,对于公众而言不是生活需要的而是社会强加的。人们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而产生避而远之、厌恶疏离的心理状态。 

现行的教材仍将法律的本质表达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法理学界认为“阶级意志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及法的本质的一种曲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到“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在此并不是对法律下什么定义,而是批判了资产阶级法的偏私性。“任何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缺少这些基本价值的秩序不是法律秩序”。有学者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了“法律总是来自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调整相互利益关系,约束自己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的观点。郑云波认为“法律充分尊重个人对当前和未来生活的规划与选择,充分保障其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叶传星把人的法律需要划分为多方面: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社会自我保存的需要,社会交往与合作的需要,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维护国家公权力的需要和人类整体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等,这都指明了法律与人的依赖关系。但这些理论未能公众所接受,诸如“法律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法律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等工具主义色彩的论调仍然司空见惯。 

法律不仅仅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倘若如此,便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法律条文背后隐藏着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思维方式应该是有价值取向的理性思维。因此,避免工具主义思维定势,宣扬法律价值观是转变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逻辑起点。

二、法律文化空白导致的法律思维要素、运思方法等方面的欠缺

法治思维的表现范文第5篇

命题意图是通过试题题意体现出来的。试题由命题材料和设问构成。试题的命题材料和设问规定了试题的题意。试题题意就是试题的含义,即试题的规定性。它包括题型、题眼、题问、题旨。题型就是试题类型。目前政治学科高考试题有五种题型:最佳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辨析题、论述题。题型不同,答题方式和测试功能也不同。题眼就是试题命题材料和设问规定的命题角度。它主要体现在命题材料和设问中的关键词语上。它规定了题问内在逻辑关系的思维角度,规定了试题的答题角度。把握题眼,才能避免答题跑题漏点。否则试题解答就如同盲人走路。题问就是试题命题材料和设问规定的试题问题。它通过命题材料和设问中的关键词语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体现出来。辨析题的题问含在命题材料之中。题问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为:直问型和变问型、归纳型和演绎型、抽象型和辩证型、理论型和实际型等。不同类型的题问,有的是相互交织的。题旨即试题的主题、立意,就是试题的中心旨意。它是题意的核心,反映命题的思想性,体现命题的根本意图。把握题旨,答题才能高屋建瓴、通观全局。把握了试题的题型、题眼、题问、题旨,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试题题意,进而明确命题意图。

明确命题意图是为了更好地解答试题。政治学科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是考生解答政治试题的四大要素。在政治试题解答中,知识是载体,方法是手段,能力是核心,觉悟是灵魂。考生解答试题的前提和关键是必须明确试题命题意图要求考查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明确命题意图,也就是确定命题意图。明确试题命题意图中考查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就是确定试题命题意图中考查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也就是确定解题的学科知识、方法、能力、觉悟。

明确即确定命题意图的依据是试题题意。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知识,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眼的、题问、题旨确定的。题眼的命题角度规定了试题考查的知识范围及应用角度,是确定试题考查知识的重要依据。题问的内在逻辑关系规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及其提供的逻辑思路,规定了试题考查知识的具体内容,是确定试题考查知识的主要依据。题旨规定了试题的主题、中心,规定了试题考查知识的基本内容,是确定试题考查知识的基本依据。另外,试题题型规定了试题考查知识内容的伸缩程度。论述题要比简答题考查的知识内容细致全面些;辨析题考查的知识内容,介于论述题和简答题之间。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2题题眼的主要命题角度是:“农村经济发展”,不是“国民经济发展”。因此规定了命题材料中的“无工不富”的“工”是指乡镇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业;规定了试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乡镇企业知识,不是工业知识。高考中不少考生把握不住这一命题角度,用工业知识答题,使答题跑题。该题还有一个重要的命题角度是:“无农不稳,无工不富”。这句话隐含着“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的命题角度,规定了试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关系的知识。高考中很多考生忽视了这一命题角度,使答题漏点。该题的题问是:运用经济常识知识,说明“农村经济发展”,为什么“无农不稳,无工不富?”在把握题眼、题问的基础上,进而可以把握该题的题旨,即考查考生对发展农业和乡镇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的认识。从该题题旨可以折射出试题考查的学科知识的基本内容是:农业的地位作用、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发展农业与发展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发展农业与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把握题眼,依据题旨,结合题型,按照题问的内在逻辑关系规定的思维方式方法及其提供的逻辑思路,折射学科知识,便可确定出此题考查的知识的具体内容是:农业的地位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乡镇企业的地位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发展农业和发展乡镇企业的关系。可见,准确确定试题考查的知识,才能使试题答案内容与标准答案内容基本吻合,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实效性。

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方法,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问确定的。题问从思维方式上可分为:归纳型和演绎型、抽象型和辩证型。试题题问思维类型不同,考查的思维方式方法不同,答题的思维方式方法也不同。试题题问中抽象型题问主要包括归纳型和演绎型题问,考查的是抽象思维方式中的归纳法和演绎法,所以要求考生用抽象思维方式中的归纳法和演绎法答题。试题题问中的辩证型题问,主要考查辩证思维方式中的历史的方法、辩证的方法、具体化的方法(即理论和实际辩证的具体统一的方法),所以要求考生用辩证思维方式中的历史的方法、辩证的方法、具体化的方法答题。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第一问是归纳型题问,要求考生用归纳法思维答题;第二问是演绎型题问,要求考生用演绎法思维答题;第三问是抽象型兼辩证型题问,要求考生用抽象思维中的演绎法和辩证思维中的具体化法思维答题。可见,明确试题考查的思维方式方法,把握试题解答的论证方式方法,按照试题命题意图要求的思维方式方法答题,才能保证试题解答的逻辑与标准答案要求的逻辑相一致,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逻辑性。

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能力,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型、题问确定的。题型不同,对能力考查的要求不同。最佳选择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四种能力,重点考查比较分析能力;不定项选择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5五种能力,重点考查判断推导能力;简答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7五种能力,重点考查理解分析能力;辨析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5、7六种能力,重点考查分析判断能力;论述题一般考查高考要求考查的1、2、3、4、5、6、7七种能力,重点考查综合评价能力。题问类型规定试题考查的能力。题问类型相同,考查的能力相同。分析近几年高考政治试题的题问类型变化趋势可见:高考政治试题题问类型趋向变问化,表明高考越来越突出地考查理论联系实际能力;题问类型趋向辩证化,表明高考越来越突出地考查辩证思维能力。题问类型不同,考查的能力也就不同。一般说来,直问型低于变问型对能力的考查要求;理论型低于实际型对能力的考查要求;归纳型低于演绎型、演绎型低于辩证型对能力的考查要求。同一道试题,题问类型不同,考查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第一问是归纳型题问,考查的是归纳思维能力;第二问是演绎型题问,考查的是演绎思维能力;第三问是抽象演绎型兼辩证具体化型的题问,考查的是抽象思维中演绎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中具体化思维能力。显然,第一问低于第二问、第二问低于第三问对能力的考查要求。同一题型,题问类型不同,对考查的能力及其程度的要求也不同。例如:1995年高考政治第36题和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都是论述题,但是1995年高考政治第36题考查的基本上是教材知识,知识跨度小,综合程度低,是理论型题问。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考查的是教材知识和时事知识,并要求二者具体结合,知识跨度大,综合程度高,是实际型题问。可见,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与1995年高考政治第36题相比,不仅增加了对辩证思维具体化能力的考查,而且对分析综合评价能力的考查要求程度也提高了。不同题型,题问类型组合不同,考查的能力及重点也不同,尤其是表现在主观性试题上。简答题的题问一般为理论型、抽象型,表明这一题型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教材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抽象思维能力。辨析题的题问一般为理论型、辩证型,表明这一题型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教材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辩证思维能力。论述题的题问一般为实际型、抽象型兼辩证型,表明这一题型重点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教材知识和时事知识具体结合分析解决问题的综合评价能力,既考查抽象思维能力,又考查辩证思维能力。另外,由于题眼命题角度的转换,使测试难度加大,对各种题型考查能力的要求程度特别是对各种题型重点考查能力的要求程度也就提高了。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5题,命题设问角度由以往要求选出人物转换为要求选出孔繁森事迹。这样不仅提高了对再认能力考查的要求程度,而且也提高了对比较分析能力的考查要求程度。又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2题,命题材料规定的隐蔽巧妙的变问命题角度(前面已经说明过,故略)显然比直问命题角度提高了对理解分析能力的考查的要求程度。可见,考生只有具备试题考查的能力,并明确试题要求考查的能力,在试题解答中有意地体现命题对能力的要求,使能力发挥到位,这样才能使方法运用到位,觉悟体现到位知识应用到位,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科学性。

政治学科命题考查的学科觉悟,主要是根据试题题意中的题旨确定的。试题题旨立意反映的思想性,就是试题命题意图考查的学科觉悟,也就是考生在试题解答中体现的学科觉悟。例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5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孔繁森先进事迹的掌握程度,以此考查考生对这一时事政治的认识水平。又如:1996年高考政治第36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我国目前国有经济中汽车制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解决汽车制造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以及提高汽车制造企业竞争力做法的认识。以此考查考生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水平,考查考生的主人翁意识和思想政治素质。可见,考生只有具备试题考查的觉悟并明确试题命题意图要求考查的觉悟,才能在试题解答中自觉体现觉悟,充分发挥能力,正确运用方法,准确运用知识;才能增强试题解答的思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