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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应急管理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能源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能源应急管理

能源应急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能源转型;技术支持体系;技术创新;技术商务一体化;国际大石油公司

国际大石油公司非常重视全球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本文研究的国际大石油公司主要包括埃克森美孚、bp、壳牌、雪佛龙、道达尔,它们在技术支持体系的组织架构设计、功能定位、投资与成本回收机制、业绩考核与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构建了一套健全、有效、适合自身全球业务发展实际的运营管理模式,既能够有效调动和统筹配置公司内外的技术研发、生产和商务资源,又可以持续推动公司技术研发水平和组织模式的创新发展。当前,在能源转型大趋势下,国际大石油公司更加注重发展低碳、清洁能源技术,加速油气全产业链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升级,以实现优化公司资产组合、变革组织结构、持续降低生产成本。国际大石油公司在已有的全球技术支持体系基础上,不断创新技术研发方式和协调机制,为向国际能源公司转型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1国际大石油公司全球技术支持体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国际大石油公司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全球技术支持机构及成熟的协调管理机制,全球技术支持体系能够统筹考虑研发、生产、商务、采购等业务的一体化运营和管理。在管理理念上,国际大石油公司的技术支持体系为全球业务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服务,并根据具体项目类型、所在国环境等因素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指导原则上,国际大石油公司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导向,突出技术支持的实际效果和创效能力;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上,按照技术业务线纵向专业化管理,兼顾不同领域、不同项目情况,运用灵活的调整方式进行精细化定制。为了实现技术支持体系对全球业务的有力支持,特别是近年来在能源转型、低碳发展目标的指引下,国际大石油公司的机构设置、功能定位、商务运营、跨界合作、业绩考核和人员管理等在各具特色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

1.1建立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全球技术支持机构

国际大石油公司的技术支持机构从总部到某个专业的技术研究中心,在整体架构设计上一般包括三个层次,每个层级上的机构定位清晰、职责明确,从而保证整个技术支持体系有效运作(见表1)。第一层,在公司总部设立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裁或科技管理部门,由总部集中管理和控制公司整体的科技研发和技术支持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公司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宏观管理和指导科研组织、协调与技术支持工作,确定和批准科研部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研究项目,监控科技战略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这是技术支持的决策管理层。第二层,在公司业务(板块)层面设立专门的研究中心(或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综合研究机构,负责公司专业领域技术研发的规划设计和宏观战略研究,围绕公司战略、未来发展和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这是技术支持的主体。第三层,在全球设立区域研究中心或实验室,靠近公司的需求市场、重点项目或科技资源聚集地,负责所在区域内的重点需求市场开发或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或充分利用当地科技人才等资源在前沿领域联合研发。这是技术支持的重要基层机构。在项目的实际运营中,国际大石油公司的技术支持体系以三个层次技术支持体系为基础,对项目提供支持和管理服务,并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以大型油气项目为例,从投资决策期到勘探期、开采期,公司总部和项目公司在技术支持的管理权限划分上会随着项目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通常,在投资决策期,公司总部负责决策;在勘探期,公司总部会组建专门负责对接项目的管理团队,项目的主要决策权归总部,总部派遣具体的管理和技术支持人员为项目提供服务;在开采期,公司总部不再直接决策,下沉具体作业层面的决策权给项目公司,总部负责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人员的甄选、调配及派遣,项目公司负责具体的运营管理。2020年以来,国际大石油公司制定了净零碳排放发展目标,调整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应地,为了凸显公司对低碳、新能源业务的重视,国际大石油公司在技术支持机构的最高层增设了低碳业务技术部门,专门负责研发和推广低碳技术。例如,2020年bp公司变革组织架构,成立了新的四大业务板块,对新技术、新业务的重视程度大大提升。其中,天然气与低碳能源板块负责创建低碳解决方案,发展脱碳技术,以及氢能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可能的新价值链;创新与工程板块主要负责推动bp的风险投资业务和技术孵化器投资项目,成为通过颠覆性技术(例如数字化)创造价值的催化剂。2021年2月,埃克森美孚公司在总部创立新的业务部门——埃克森美孚低碳解决方案,旨在将低碳排放技术商业化,初期将侧重于碳捕集和封存(CCS)。

1.2采用差异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强调技术支持集约共享

国际大石油公司对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模式是随着公司业务的调整和组织架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一般分为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两种类型。不同的组织管理模式并没有好坏之分,只是各公司的历史沿革和管理偏好不同而已。集中管理模式是指公司总部不设科技管理部门,而是专门设立与业务板块并列的技术板块(或公司),科技研发独立于业务板块之外,技术板块归口管理集团的研发和技术支持业务。其中,基础性、共享和前瞻性的技术研发投入主要由总部投入,应用性研究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业务板块或项目需求方签订技术服务合约,费用由业务板块和项目公司承担。比较典型的公司有壳牌、埃克森美孚和艾奎诺公司(Equinor,原挪威国家石油公司)。这种集中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公司集中统一管理技术研发资源,有效组织专业领域前沿技术的突破,集合各业务板块的优势技术,并在全集团范围内进行跨领域推广,实现技术的集约共享。分散管理模式是指公司总部设立科技管理部门,各业务板块下设科技研发机构,分别负责各业务领域内的技术研发和支持工作。总部科技管理部门一般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整体上制定集团的科技战略和规划等工作,同时具有横向沟通和协调各业务板块内研发机构的职能。各业务板块内科技研发机构会根据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在全球设立不同类型的技术支持中心。比较典型的公司有bp、道达尔和埃尼。分散管理的模式有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的专业技术研发机构定位清晰、职责明确,在公司具有优势的专业领域能够保持竞争力。近年来,随着来自新能源、新技术领域的非油行业的替代性竞争压力增大,国际大石油公司对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和低碳技术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会在总部职能部门或业务板块下增设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新技术部门,并赋予更大的决策权,相对公司传统的技术研发机构,其在管理模式上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因此,未来国际大石油公司随着技术发展领域不断拓展,对技术支持机构的组织管理模式也更趋向于混合型发展模式,根据不同业务的实际发展需要,灵活调整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模式。

1.3实施全球技术研发、支持和商务筹划一体化运作模式,实现技术服务创效

国际大石油公司非常注重技术应用的价值,追求以更少的投入获得更大的回报。国际大石油公司认为,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发展,是公司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应用和推广的必备要素,也是提升技术支持能力和实现技术创效的重要保障。因此,公司技术部门的基本职能不仅包括技术研发和支持,还包括商务支持;技术部门既要与全球顶尖的技术研发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也需要与国际领先的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等保持密切联系。在决定项目投资的初期,国际大石油公司会根据项目特点设计一套技术和商务一体化统筹的管控架构和运作模式,并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保证落实,实现项目应用技术领先、项目运营过程有效把控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以莫桑比克4区项目为例,埃尼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公司分别作为该项目的上游和中游作业者,项目采取技术和商务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埃尼在4区项目中设立了实体公司,该公司与埃尼的技术支持机构签订上游技术支持业务服务合同。埃尼的技术支持机构分为两类:一类项目技术支持团队设立在英国的贝辛斯托克,主要负责项目地质、钻完井、海洋工程、液化天然气(LNG)等领域技术的研究与支持,人员规模约为200人,年技术支持经费约为8000万美元,按照协议这部分费用可作为项目操作费用,计入联合公司的账中回收;另一类是4区项目现场技术团队,位于莫桑比克的马普托,主要执行项目支持团队安排的建设与生产计划。埃克森美孚公司也运用其成熟的商务管理经验,在项目上设立的实体公司将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签予埃克森美孚的技术支持机构。该机构同样在英国的贝辛斯托克设置了技术支持团队,并与埃尼一起办公。除回收技术支持费用外,埃克森美孚还利用其技术优势,向合作伙伴收取陆上LNG项目的专利费,获得额外效益。在新技术商业化方面,2019年bp公司创新与工程板块成立了名为“启动台”(Launchpad)的孵化器公司,创立了全新的技术商业开发模式。“启动台”公司在初期会对拟孵化的初创企业进行评估,选择5年内有潜力实现1亿美元公司价值的初创企业,并且bp要求对这些孵化企业绝对控股,bp为这些孵化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些企业可独立对外提供技术支持。“启动台”公司目前有5家企业,其中最为瞩目的是新型光纤数据解释公司Lytt,2019年Lytt为bp上游创造了4亿多美元的收入。bp预计,到2022年“启动台”公司的投资组合中将包含10~15家技术公司,到2025年“启动台”公司将为bp创造50亿美元的企业价值。

1.4不断创新跨界合作模式和新技术培育机制,引领公司新领域和新业务的拓展方向

未来,石油公司在技术方面加强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之间的合作是大势所趋。为了保持技术创新的活力和对技术发展趋势的敏锐洞察力,国际大石油公司采用开放式技术创新模式,拥有成熟的外协体系、创新网络和合作联盟,技术创新创效能力、技术支持能力突出,为公司向新领域、新业务拓展提前布局和储备新技术。以壳牌公司为例,其通过不断创新,注重跨领域、跨技术的孵化和储备,运用多种合作模式推动公司加速向低碳转型。壳牌建立了壳牌风险投资公司,以小股权投资初创企业(从新技术的早期阶段到规模成长阶段),帮助壳牌在具有战略意义的领域开发新技术和颠覆性的商业模式。投资重点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新型交通燃料、智能交通和数字化。投资策略是初始投资额为200万~500万美元,投资周期内共投资1500万~2200万美元;壳牌风险投资公司与领先的风险投资公司保持密切关系(例如建立合资企业),为提高投资质量提供重要保证。壳牌还成立了“颠覆者”(gamechanger)计划,与初创企业合作,研究未经证实的、有可能影响能源未来的早期创意,评估正在研究的早期技术,帮助初创企业降低风险,验证概念,增加成功机会。投资领域包括油气、能源转型-电网、太阳能电池、数字化-机器人、机器学习等。投资策略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全面支持、专业知识和种子基金,同时保持它们自主决策的独立性。壳牌投资团队遍及全球。另外,壳牌成立了创新中心(Techworks)。该中心于2013年由壳牌项目与技术部建立,目的是建立一个具有能源行业以外背景的创新团队,以提高壳牌的短期产品开发能力。团队由来自航空航天、消费电子、机器人和汽车等不同行业的系统工程师、技术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与壳牌所有业务的团队合作,从战略上为壳牌提供新价值。壳牌研究联盟主要负责跨领域合作,整合学术界、政府和其他研究机构等非传统合作伙伴的知识和资源,加快构思和创新,以应对科技挑战。该研究联盟将非油气领域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应用到壳牌,2019年该联盟在壳牌公司的全球业务中开展了223个研发项目。

1.5配套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和人员管理机制,保证技术支持体系与公司战略方向一致

国际大石油公司对技术支持机构的业绩考核和人员管理以提供的技术服务有效应用为主,注重为公司带来的实际效益。建立了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导向的内部协调和业绩考核体系,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壳牌的“用户-承包商”模式。在该模式中,用户是壳牌遍布世界各地的公司,承包商是壳牌中心研究机构和各个研究中心及实验室。该模式的基本原则是由用户提出技术要求,承包商说明它能进行的项目、所需的经费和时间以及成功的机会,子承包商具体实施研究工作。子承包商研究出来的成果经过中心研究机构评价和审议后,交予用户评价、落实和推广。该程序有利于研发与实际紧密结合,快速研发实用技术,灵活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可以保证项目成果及时推广。其他国际大石油公司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公司的全球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时,也会采取与壳牌类似的模式,体现技术支持的实用性和“谁使用、谁付费、谁考核”的理念。在人员管理方面,国际大石油公司制定并实施全球统一、标准化的管理体系,技术人员服务于不同项目所属的内部机构,可以随需改变,但都按照一套技术晋升体系管理;对技术人员进行关键绩效指标(KPI)考核。每个公司采纳哪些关键绩效指标取决于公司认为哪些因素最能推动其业务发展,每个公司针对不同职位的业绩及考核要求会有所不同,并设定不同的关键绩效指标。例如,针对钻井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是否确定钻井位置、是否以安全且高效的方式开展油气钻井、钻井位置是否优化油气生产、在钻井过程中是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调整措施、是否通过计算机模拟评估潜在储量并进行投资估算、是否通过计算机模拟减少钻井风险;针对开采工程师的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获得开发所需的有效开采和钻井设备、开发新的开采流程以优化产量、建立有效且安全的开采流程、建立合适的开采方案、记录每日的开采成本并将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与其他工程师科学家和钻井团队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在技术专家的招聘和培养方面,国际大石油公司首先会制定严格的专家招聘要求,在物理学、化学工程、石油工程、环境科学等领域要有世界顶级学府背景;其次,对进入公司的人员,会针对各业务对相关科研人员进行为期两年的培训,相当于公司内部的硕士教育课程,耗资数万美元,提高相关科研人员在业务、技术、流程等实用领域的能力;第三,公司对评选为公司内部专家的要求极高,不仅要在本公司发展多年,而且要彻底了解其领域的专业技能、知识以及政策领域内的所有相关内容,并对相关领域比较熟悉;第四,对初步具备专家能力的科研人员,要进行全球项目的派遣和轮换,利用统一的专业知识体系,统一的技术流程和设备,结合各项目/地区情况,对项目提供无缝技术支持;最后,公司选拔出专业技术国际领先、行政流程精通、行业嗅觉灵敏且在专业技术支持领域能够无缝对接的公司专家。

2启示

通过对国际大石油公司技术创新和技术支持组织管理模式、技术支持部门的功能定位、技术支持与业务需求结合方式,以及投资与成本回收机制、业绩考核与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总结,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中国的石油公司技术支持体系的完善和未来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的启示。

2.1构建分层分类、权责明晰的技术支持体系

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的做法,构建分层、分类差异化的技术支持体系,并对总部、板块和项目层面进行权责明晰的定位。在总部层面设置分管科技的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和控制公司整体战略层面的科技研发和技术支持工作;在板块层面设置专门的研究中心或机构,负责公司专业领域技术研发的规划设计,宏观战略研究对具体领域的支持;项目层面主要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区域研发中心,并且充分利用当地科技人才等资源进行前端支持。总部、板块和项目公司三个层面应根据研发技术的具体分类,例如核心类、改进类、基础类等,明确各自主导的技术。公司总部负责基础类技术的管理和投入,其他类技术注重与生产实际的紧密结合,强调应用,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由技术需求单位管理和投入。在技术研发和支持的全过程中,技术部门要与业务部门紧密结合,技术研发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要定期轮岗,保证研究的技术符合业务实际需要和商业化推广,从而有利于技术支持保持领先性、有效性和盈利性。在新业务和数字化技术领域,例如低碳和新能源业务、数字化转型技术等,中国的石油公司可以考虑设立独立板块(或在总部设立首席技术官)进行专门管理,并对板块(或首席技术官)赋予管理权,给新板块或新业务赋予更大的决策权,在管理模式上也更具灵活性和高效性。

2.2技术支持的模式以用户为导向,注重效益优先

中国石油公司要转变现有技术支持“以上定下”的管理方式,建立以技术需求单位为主的技术支持服务模式,即以用户为导向,用户可以是公司内部单位、合作关联方以及第三方。公司内部的研究机构与技术需求单位之间,也需要通过内部招投标,明确需求单位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提供方的资质,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以及通过技术创新要实现的创效水平。内部技术支持单位研究出来的成果要经过公司总部的中心研究机构评价、审议,交给用户评价、落实和推广。在技术支持全球化推广方面,中国石油公司无论在其主导的作业者项目,还是在非作业者项目中,都可以借鉴国际大石油公司技术创效的做法,通过合同条款将其为海外项目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费用纳入联合公司账簿中,作为项目开发成本回收。这种技术支持模式既有利于中方技术服务费用的回收,也赋予了中方项目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由项目公司对国内技术支持单位进行考核,可以使考核更加精准,对技术人员的激励也更加到位。

2.3构建全球网络化技术研发和支持平台

中国石油公司除了依靠自身的研发机构外,还应积极借助外力,构建起网络化的全球技术研发与支持合作平台。在这一开放的平台上共享技术研发、管理经验、创投服务、商务支持模式和风险投资管理经验。这种技术研发和支持的创新模式,将打破传统的线性和链式模式,建立以石油公司技术支持机构跨部门多专业之间、技术支持机构与外部特色技术机构之间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为基础,以非线性、多角色、网络化、开放性为特性的协同创新体系,可以实现全面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推动协同创新,拓宽发展空间,增强创新能力。此外,对于前沿技术,中国石油公司可以成立自己的孵化平台公司,提供资金和技术吸引创新公司在平台上进行孵化,孵化完成后具有商业性的技术不仅可以给自己提供技术支持,还可以对外服务以实现创效。

2.4注重技术与商务一体化,提供全方位多途径的配套支持

中国石油公司要提高技术支持体系中“技术研发-技术支持-商务运作”一体化统筹的水平和能力。在技术商务一体化筹划方面,中国石油公司要加强对商务、法务和技术支持一体化运作模式的研究和推广,特别是要重视培养既精通专业技术,又精通商务、法务、管理等业务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在人才管理方面,中国石油公司要构建一套包括人才引进、人才培养、轮岗、考核和激励等全流程的完善配套措施。在考核和晋升方面,应更加注重考核的精准度和匹配度,并制定和实施全球统一的、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将不同项目的技术人员纳入同一套技术晋升管理体系中。另外,在技术研发理念方面,中国石油公司在低碳新能源、数字化以及非能源技术等领域,也应考虑进行超前的技术研局,积极构建全球技术支持网络,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与其他国内外领先的投融资公司保持密切合作关系,为提高投资质量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刘克雨,张运东,等.国外油气工业技术创新与管理[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6.

[2]姜照华,肖洪钧.科技国际化的理论与战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杨艳,马文杰,徐登科,张焕芝,袁磊.关于石油企业海外业务技术支持的思考[J].国际石油经济,2017(12):71-76.

[4]杨艳,于建宁,饶利波,袁磊,何艳青.国际大石油公司技术创新管理特点与趋势[J].国际石油经济,2013(12):46-51.

[5]张兵.对海外油气业务技术支持体系的剖析与思考[J].国际石油经济,2013(08):36-39.

能源应急管理范文第2篇

现阶段国有企业纪委如何围绕总理签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加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如何按照十六大精神既立足于做好经常性工作,又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既不落后于时代,又不超越阶段,既不割断历史,又不迷失方向?关键是保持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当务之急是企业纪委要勇于和善于承担现代企业管理中的控制管理职能。

按照《党章》、《企业法》和中纪委有关规定,企业内部设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要实行合署办公,没有建立监察机构的纪检组织可同时承担监察任务。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在一些地方进行了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织机构与监事会合署办公,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依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长。他山之石,可心攻玉。德国企业内设定的监事会,其职权是比较大的。德国《企业法》规定的主要职权有:一是批准企业的经营方针,监督企业经营管理;二是委任、罢免企业经理会的成员;三是审查企业财务状况;四是批准实施企业协议外的社会福利;五是批准新厂的建立和撤销等。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监察对象的监督,重点是对企业的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包括对计划、生产调度、产品管理、安技环保等部门执行法规、政策、国家计划、企业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然,这种检查不是代替这些部门履行职责,而是从行政角度对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侧重于纠正其违法违纪行为,并就有关问题向行政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这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加强企业战略管理和控制职能管理有异曲同工之处。在国企改革的今天,企业战略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尤为重要。目前我国企业的战略管理仍很落后,不仅重视不够,缺乏有效控制,而且在理论与实践上尚处于探索和发展之中。

控制,是现代企业为了保护企业计划与实际作业动态适应的管理职能。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包括确立标准,衡量绩效和纠正偏差。企业管理实践中运用着多种控制方法,管理人员除了利用现场巡视、监督分析下属依循组织路线传送的工作报告等手段进行控制外,还经常借助预算控制、比率分析、审计控制、监察控制以及网络控制。这些职能与目前中央对国企纪检部门的要求是一致的。

能源应急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节约优先]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基本方针。

全社会应当厉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四条[保障能源安全]

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发展,增强能源供应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条[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市场配置资源]

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第七条[普遍服务]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八条[能源科技创新]

国家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能源发展,加强能源科技研究开发与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九条[能源国际合作]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协同保障的方针,积极推进能源国际合作。

第十条[能源统一管理]

国家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能源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效力]

本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能源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能源管理体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能源管理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制定和实施能源规划、能源政策,对全国能源各行业进行管理,统筹负责能源领域的发展与改革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节约活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和具体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能源行业协会]

能源管理应当发挥能源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能源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反映行业和企业发展要求,在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能源决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大能源决策时,应当听取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增强能源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能源投资产权制度]

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前款规定的能源领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应当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能源进出口管理]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进出口主管部门制定能源进出口政策,鼓励进口清洁、优质能源及先进能源技术,加强能源和高耗能产品的出口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体系,依法能源统计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能源预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能源标准化管理]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主要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等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能源战略与规划

第二十条[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国家能源战略是筹划和指导国家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总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的基本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应当规定国家能源发展的战略思路、战略目标、战略布局、战略重点、战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国家能源战略根据基本国策、国家发展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能源发展趋势等制定。

第二十二条[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国家能源战略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颁布。

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国家能源战略的评估。

国家能源战略的战略期为二十至三十年,每五年评估、修订一次,必要时可以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

国家能源规划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阶段性行动方案。

国家能源规划应当规定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指标、阶段性任务、产业布局、重点项目、政策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国家能源规划包括国家能源综合规划和国家能源专项规划。

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能源节约、能源替代、能源储备、能源科技、农村能源等专题规划。

第二十四条[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

国家能源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能源战略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水资源、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二十五条[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

国家能源综合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各行业、各地区的发展需要。

国家能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综合规划。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

国家能源规划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家能源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国家能源规划应当在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颁布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国务院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或者评估结果对国家能源规划适时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国家能源规划,对不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的能源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能源规划监督制度,对国家能源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地方能源规划]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与国家能源规划相配套的地方能源规划,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三十条[基本原则]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节约高效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项目,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能源资源所有权]

能源矿藏、水能资源和海洋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有权行使的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偿取得的原则,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国家的权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国家所有的能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矿产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者采矿许可证。

企业申请煤炭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者采矿许可证。

企业转让能源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规划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开发水能、海洋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授予能源开发权。

开发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水能、海洋能的企业转让能源开发权或者变更实际控制人的,须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能源资源合理开采]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能源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管,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率。

第三十五条[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

国家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支持以煤炭为原料的燃料、电力、化工产品多联产,鼓励热电冷联产、热电煤气多联供等综合梯级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能源。

第三十六条[清洁能源开发]

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水电、核能、天然气、煤层气、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清洁、低碳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替代能源开发]

国家鼓励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国家优先开发应用替代石油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保护]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厂址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能源规划确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破坏和抢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能源基地建设]

国家在能源资源富集、符合大规模开发条件、对国家能源布局具有战略作用的地区建设能源基地。

能源基地建设纳入国家能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能源基地建设。

能源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条[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规划和政策依法制定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企业从事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应当符合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安全环保义务]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降低资源消耗,控制和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企业应当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能源建设项目的安全与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补偿]

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核废物处理]

国家实行核燃料闭合循环政策。

民用核能生产和科研等单位是其产生的核废物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

第五章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能源供应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能源基础设施和运输体系建设,建立多元供应渠道,加强能源供应的组织协调,保障能源持续、稳定、安全、有序供应。

第四十五条[能源供应市场主体]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供应业务,促进能源供应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提高能源供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条[能源供应业务准入]

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实行准入制度。

能源供应业务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跨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石油和天然气输送管网等能源骨干基础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规划。

第四十八条[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开放]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应当向合格的能源用户和交易主体开放,经营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企业应当依法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和输送服务。

接入能源输送管网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九条[能源基础设施保护]

国家保护能源基础设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禁止任何盗窃、抢劫、破坏和非法占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所辖区域内能源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条[能源普遍服务]

从事民用燃气、热力和电力等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保障公民获得无歧视、价格合理的基本能源供应服务,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国家建立能源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普遍服务义务造成亏损的企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一条[停业歇业审批]

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能源企业停业、歇业或者无法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原业务准入审批机构审批或者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能源用户义务]

能源用户应当安全、节约和有效使用能源。

能源用户应当依法配合能源供应企业的供应服务,遵守相关技术管理规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维护正常的能源供应秩序。

第五十三条[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电力、石油、燃气等能源输送管网的公平开放、普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实行专业性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章能源节约

第五十四条[节约优先战略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能源节约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制定并实施节能政策措施,培育节能市场,推动全社会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施节能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优化产业结构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优先发展低能耗的高附加值产业,促进经济社会的节约发展。

第五十六条[优化消费结构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能源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终端能源效率。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节俭、适度、科学用能,优先使用高效能源和节能产品。

第五十七条[技术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能源节约的技术支持体系,加强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攻关和产业化。

用能单位应当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能源节约利用水平。

第五十八条[管理节能]

国家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能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建立科学的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评价考核体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节能组织机构和设置节能专业岗位,明确节能目标和各级机构的节能责任。

第五十九条[重点领域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监督,依法进行能源审计和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工业、建筑、交通和商业贸易领域的节能。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能示范引导作用。

第六十条[政府节能保障措施]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创新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标准,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合理用能及监督检查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及推广制度、高耗能产品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促进能源节约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一条[节能市场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市场机制,培育节能咨询和服务体系,推行能源效率标识、合同能源管理、自愿节能协议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措施。

第七章能源储备

第六十二条[能源储备管理]

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能源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能源储备分类及管理办法]

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能源产品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能源资源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能源产品储备]

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

承担储备义务的企业有义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储备量,按规定报告储备数据,接受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义务储备不包括企业生产运营的正常周转库存。

政府储备由国家出资建立,企业义务储备由能源企业出资建立。

第六十五条[石油储备建设及管理]

石油的政府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石油的企业义务储备由从事原油进口、加工和销售经营以及成品油进口和批发经营的企业建立。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建立石油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储备和企业义务储备的建设、收储、轮换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能源资源储备]

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在能源矿产规划矿区、大型整装矿区和能源基地内的资源储量中划定。

已经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能源资源划定为能源资源储备的,国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七条[国家能源储备的动用]

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动用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地方能源产品储备]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能源产品政府储备。

第八章能源应急

第六十九条[应急范围与阶段]

国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第七十条[应急预案]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能源应急总体预案和主要能源品种的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能源应急预案编制本行政区的能源应急预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能源应急预案。

能源应急能力建设,应当纳入能源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应急事件分级]

能源应急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实际或者合理预计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和相应预警级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七十二条[应急事件认定]

特别重大级别的能源应急事件以及相应的预警由国务院认定。重大级别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国务院批准。较大级别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并报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应急处置原则]

能源应急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协同配合的原则。能源应急事件认定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能源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应急措施授权条件和约束]

在能源应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能源供给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必要、合理、适度的原则,采取能源生产、运输、供应紧急调度,储备动用,价格干预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实施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告。在应急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能源应急措施应当及时中止或者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五条[应急保障重点]

各级人民政府在采取能源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确定基本能源供应顺序,维持重要国家机关、国防设施、应急指挥机构、交通通信枢纽、医疗急救等要害部门运转,保障必要的居民生活和生产用能。

第七十六条[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能源应急预案和政府能源应急指令,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七十七条[应急善后]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退还因能源应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资、设备和设施,并对损耗、消耗部分给予补偿;对承担能源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源应急事件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本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解决。

第九章农村能源

第七十八条[农村能源发展原则]

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能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和谐发展。

第七十九条[农村能源规划实施]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农村能源工作,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农村能源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处理农村能源发展与土地利用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

第八十条[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财政税收、金融与价格等优惠政策,扶植、引导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农村能源的投入。

第八十一条[农村能源保障]

国家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开发多种形式的能源,提高农村的商品能源供应能力,保障农村能源的正常供应。

农村地区能源供应发生短缺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基本用能。

第八十二条[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农村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广利用小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逐步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增加农村使用优质、清洁能源的比重。

第八十三条[边远农村电力扶持]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电力建设予以重点扶持。电力供应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

对电网延伸供电不经济的地区,国家鼓励和扶持建设离网发电等分布式能源站及配套供电系统。

第八十四条[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

国家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荒山荒丘、滩涂、盐碱地等不宜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种植能源作物,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

第八十五条[农村节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提高农村能源生产和生活用能效率,节约使用能源。

第八十六条[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能源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章能源价格与财税

第八十七条[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第八十八条[市场调节价]

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九条[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

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第九十条[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

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第九十一条[能源财税政策基本原则]

国家根据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需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力状况,综合运用财税激励与约束政策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九十二条[能源支出预算]

国家建立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下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能源支出预算制度,因地制宜地安排本地能源支出预算资金。

第九十三条[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国家根据能源战略、能源规划的要求和能源发展的需要,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四条[能源领域政府投资]

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用于下列事项:

(一)保护和改善能源矿区生态环境;

(二)农村和边远地区能源事业发展;

(三)能源科技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节能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五)替代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节能政府采购]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的产品和服务。

第九十六条[能源税收激励]

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

第九十七条[能源税收限制]

国家对限制出口和生产的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能源技术,依法实行有关税收限制政策。

第九十八条[能源资源税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资源税费体系,保障国家作为能源资源所有者的应得收益,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能源资源税费收入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

第九十九条[能源消费税]

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第一百条[财税政策的适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税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能源发展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前款规定目录的能源项目实行相应的财税优惠或者限制政策。

第十一章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条[能源科技发展方针]

国家积极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实施。

能源科技发展应当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增强能源供应和安全输送能力、保护环境。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业综合技术实力,鼓励能源企业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

第一百零二条[能源科技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激励企业能源科技投入的财税、价格和金融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逐步增加能源科技资金投入。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能源领域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的研究、开发和示范。

第一百零三条[能源科技发展机制]

国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能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国家级能源实验室、国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项目,集中开展能源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能源科技重点领域]

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第一百零五条[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工艺技术的标准制定。

第一百零六条[能源科技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能源领域取得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出成果的单位和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

国家将能源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人才,支持培养农村实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第一百零八条[能源科普]

各级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能源科学普及活动,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和有关单位、个人从事能源科技咨询与服务,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识和科学用能水平。

第十二章能源国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国际合作方针与方式]

国家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参加国际组织、协调能源政策、交流能源信息等方式,开展能源资源互利合作。

国家建立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能源体系。

第一百一十条[境外能源合作]

国家鼓励对外能源投资和合作方式的创新,建立境外能源合作管理与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境外能源合作事务。

国家保护在境外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国家采取措施有效应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的能源投资项目所遭受的国有化、征收、征用、战争、内乱、政府违约、外汇汇兑限制等政治风险。

第一百一十一条[境内能源合作]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合法权益。

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涉及能源发展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能源贸易合作]

国家加强能源领域的双边多边贸易合作,采取综合措施防范和应对国际能源市场风险。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对外能源产品、技术和服务贸易。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境外能源贸易监管机制,对从事境外能源贸易的企业及其交易人员和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监管。

第一百一十三条[能源运输合作]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跨国能源输送管网、能源运输通道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保障涉外能源运输的安全、经济和可靠。

从事前款规定的能源输送管网、能源运输通道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能源科技与教育合作]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能源科技、教育与人才培训的国际合作,鼓励与其他国家联合培养国内能源领域急需的专业人才,提高对国外先进能源科技的吸收、转化与自主创新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能源安全合作]

国家加强与其他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能源预测、预警与应急的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性或者区域性能源安全协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大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法实施中的问题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组织执法检查和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相关能源法律,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能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法和相关能源法律的行为。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重要行政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做出回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和相关能源法律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获取文件、资料]

能源主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有权要求能源企业、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对于前款规定文件、资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条[现场检查]

能源主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进入能源企业和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予以封存。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符合法定程序。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一百二十一条[强制措施]

能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能源企业、用能单位违法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技术或者设备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发现能源企业、用能单位有转移、隐匿资金或者销毁财物嫌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耗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

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能源政策和技术经济标准,公布重点高耗能企业名单,要求其报告用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重点能源企业的监管]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不得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前款涉及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政府责任:行政责任]

能源管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编制、评估和实施能源战略和能源规划的;

(二)不依法能源统计信息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能源项目予以准入的;

(四)不履行能源储备管理职责的;

(五)不制定能源应急预案的;

(六)未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的;

(七)不依法履行能源监督检查职责的;

(八)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能源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政府责任:国家赔偿与补偿责任]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能源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能源管理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和处置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撤回、变更已经依法授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百二十七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管网开放义务保障]

经营能源输送管网设施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公平开放管网义务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日处当事人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普遍服务义务履行]

承担能源普遍服务义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止按法定条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其相应营业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能源企业责任:违法重组并购处罚]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报告义务]

能源企业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执法配合程序义务]

能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妨碍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的;

(二)妨碍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一般能源企业责任:实体义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性开采能源资源的;

(二)违法处理核废物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及供应与服务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进出口能源产品、技术或者设备的;

(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生物质能源产业的;

(六)不依法履行能源储备与应急义务的;

(七)破坏能源市场竞争秩序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能源用户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未能实现节能目标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减少用能指标,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一百三十四条[能源用户责任:强制公开义务履行]

高耗能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如实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用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的,由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社会主体责任:非法行为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抢劫、破坏、非法占用能源资源、产品或者能源基础设施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产品和技术的;

(三)破坏或者抢占核电厂址的;

(四)未按规定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或者采取预防措施,造成能源安全隐患的;

(五)能源应急期间,不执行能源应急预案及政府下达的应急指令和任务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民事赔偿优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刑事处罚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行政救济]

当事人认为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术语的法律解释]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石油,是指原油和成品油的统称。

(二)能源企业,是指以能源开发、加工转换、仓储、输送、配售、贸易和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四)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连续、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

(五)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六)低碳能源,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低或者零排放的能源产品,主要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等。

(七)高碳能源,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高的能源产品,主要是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

(八)天然铀产品,是指用于加工生产核燃料的基本原料,包括转化铀和低浓铀。

(九)核燃料闭合循环,是指核反应堆产生的乏燃料不作为废物直接处置,而进行后处理回收利用的工艺。

(十)能源基础设施,是指保障能源基础公共服务的设施,包括输配电网络、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能源储备设施、能源专用码头、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铁路专用线等能源设施。

(十一)自愿节能协议,是指行业协会或者企业通过与政府自愿签订协议,做出节能减排目标的承诺,履行承诺后政府予以相应政策支持的一种节能机制。

(十二)能源审计,是指由具备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活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量分析和评价。

(十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从事节能服务的单位通过与用户签订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者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分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等服务,并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一种节能机制。

(十四)能源需求侧管理,是指政府或者公用事业单位通过采取激励措施,引导能源用户改变用能方式,提高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能源服务成本最小化的用能管理活动。

(十五)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工商业经营和农村居民生活的能源。

能源应急管理范文第4篇

一、从灾情看我国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

1、电力方面的问题。一是电源格局不合理。目前的格局是火电独大,水电为辅,其它太小。二是在电与煤的关系上,是主用电区缺煤。三是地域分布不匹配。我国煤资源主要在北部,水资源主要在西南,而经济总量主要集中在东部,因此造成了北煤南运、西电东送长距离运输的格局,对电煤运输和储备要求很高。四是电网设施水平低,防风险能力不够。此次雪灾导致停运电力线路3万多条,停运变电站2000多座,倒塔8000多基,有的地区长时间停电停水。

2、铁路方面的问题。此次雪灾中,不少地区铁路运输一度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这暴露出目前的铁路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总体运力不足;二是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三是基础设施如客站建筑规模小、水平低,应急措施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3、公路方面的问题。此次灾害影响到23个省区市公路运输,8万公里公路不同程度受到损坏,交通一度严重受阻。这反映出目前的公路网防风险能力不强,路网建设上还没有建立近距离绕行分流应急措施,管理体制也存在统一调度难的问题。

4、城市公共设施方面的问题。一些地区出现长时间停电停水等问题,反映出城市供电、供水、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抗风险能力很弱。

二、加强基础设施防风险能力的建议

在尽快修复受灾地区受损基础设施的同时,我们要进一步深入思考如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风险能力。建议如下:

1、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的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抗风险能力。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能源、交通、通讯、城市公共设施的统筹规划和论证,形成协调配合和应急替代格局。要考虑雨雪、冰冻、台风、高温、大雾、洪涝和地震等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以及国防战略需要,从加强应急抗风险能力角度出发,兼顾经济合理性,提高规划和建设标准,并将标准法制化,强制执行,加强施工质量监管。

2、大力发展新能源,提高能源供应的防风险能力和替代能力。一是在电源建设上,在继续保持火电一定发展的同时,增加水电的比重,大力发展核电、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改善能源结构和不同供应方式之间的替代能力,缓解极端情况下电煤供应和储备压力。二是在电源布局上,做好科学合理规划。在主产煤区多发展火电,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多发展水电,在缺煤缺水的地区多发展核电等新能源。三是在电网规划建设上,正确处理好发展大区域电网与保持中小区域电网相对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既发挥大区域电网能力强、效益好的优势,又保证中小区域电网独立维持最低生产生活需求的供应能力,适度减少主用电区对远距离输电的依赖。广泛研究、认真吸收国内外、南北方各类防灾抗灾经验,如敷设地下电缆以及热气射流、导线增热融冰技术等,提高电网防灾抗灾能力。四是进一步研究改进电网管理体制的问题。

3、完善全国性交通网络,形成应对突发灾害的综合交通体系。要做好全国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在两地之间要规划建设多条运输通道,形成路网,建立应急状况下同种运输形式和不同运输形式之间的应急替代和分流机制。要加强交通防灾应急战略储备,如铁路方面增加必要的内燃机车,在车站配置独立发电机组,铁路、公路要研发高效的铲雪、破冰技术,配备有关设备等。此外,在其他方面也要加强应急准备,如高山通讯基站,要备有应急发电柴油机等设备和物资。

4、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强供电、给排水、供气、交通等设施改造和建设,增加备用设施和应急措施,提高防风险能力。

能源应急管理范文第5篇

1.当前我国建筑电气节能现状

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能源的利用率低,在建筑投产和使用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能源,产生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在当代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对于开发商来说,他们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了最快的产出,不惜一切代价使用能源,污染环境,至于如何达到建筑节能的标准,他们很少去考虑,因为节能设计会比普通设计的成本高很多,会导致将来的楼价更高,以至于消费者不会买单,使得建筑楼盘的销售成为很大的问题,因此,建筑的开发商很少会考虑建筑电气的节能问题。面对我国能源消耗量大的问题,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发展,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筑电气工程要注重加强电气节能设计,在保证安全用电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变压器、空调、照明设备、电动机、电梯等耗能系统进行优化管理,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的效果。

2.建筑电气节能应遵循的原则

建筑电气节能应在保证正常用电的基础上,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电气的优化管理和能源高效利用。

2.1要满足建筑物的功能

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就是满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满足人们使用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在此基础上满足建筑电气的节能要求。

2.2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实现节能并不意味着使用更多的资金,而是在实际的施工设计过程中,合理地选择节能设备,对于增加的节能设备的投资,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收回的,因此,要考虑到长远的效益,即保护环境,又可兼顾实现电气的节能效果。

2.3使用先进的技术

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建筑物达到节能的效果,这样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利用最少的资源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经济又高效。电气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遵循经济、安全、适用和可靠等原则,通过合理的设计,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实现节能的效果。

3.实现建筑电气节能的方法和途径

3.1建立科学有效的能源管理系统

能源管理系统指的是对建筑中消耗的水、电、气等的使用数据,进行系统的自动检测、记录和分析,为建筑节能提供依据,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和调控,使得能源能够合理利用,减少消耗。能源管理系统是建立在自动化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分类、储存和管理,进行实施监督和掌握系统运行的状况,并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诊断和解决,使系统维持在最佳的状态。建立科学合理的能源管理系统就要减少能源系统的运行成本,优化能源管理的具体流程,实现能源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有效的实施以数据为依据的能源消耗评价系统,通过加强绩效考核,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利用监控系统,对整个用电建筑区进行远程监控,实施统一管理,这样可以减少人力成本,简化能源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加强对能源系统的故障和异常处理,通过提高对能源系统的监测能力,优化能源调度和平衡指挥系统,在出现故障和异常时,可以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能源管理系统的建成,会通过优化能源管理的方式,改进能源平衡的技术手段,实时了解能源运行情况,保证和维持能源的正常有效的运行,为实现建筑电气的节能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和管理保障。

3.2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节能

对于已经使用时间很长的电气设备,会引起老化和效率低下的问题,或者当时的生产工艺已经落后于现在的生产工艺,针对这些现象,需要通过技术改造来实现电气设备的更新,加快落后机电设备的淘汰和高耗能低效机电设备更新和改造进程,达到节能的目标。改造现有的供配电系统,保证电能的质量。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发展,非线性用电设备在电网中进行大量投运,造成电网的谐波分量占得比重越来越大,进而会造成电网供电损耗的增加,引起电网的保护装置与自动化装置出现误动和拒动,对电网的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可以通过优化系统负荷分配,缩小负荷峰值谷值差距,分层、分区、就地平衡无功功率,合理配置有载调压装置和普及电压质量控制装置,改进电网结构,缩短供电半径来降低供电电压偏差。

3.3供配电方案的选择

首先,对于电源的选择,针对于普通高层居民住宅区,关于这类的高层建筑,对于消防用电、电梯用电、排烟用电、排污泵以及生活用水泵用电、应急照明、警卫值班照明和障碍照明等按一级负荷供电;对于楼梯过道照明用电、地下车库照明、商场照明等按二级负荷供电;对于住宅内部的用电设备按三级负荷供电。然后,对于变压器的选择,变压器的台数应该根据负荷的特点和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选择,例如,对于有大量一级或二级负荷,季节性负荷变化比较大的,集中负荷较大的,使用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变压器。这时候有两种方案,一种是选择两种等容量的变压器,互为备用,通过采取合理的分配负荷,使两台变压器在正常运行时负荷相当;另一种是选择两台不同容量的变压器,一台为主变压器,另一台配合其使用。最后,对于照明设计的选择,在选择照明设计时,一般要根据国家民用照明标准为基础,根据国家节能的要求,照明光源要选用高效、低耗的节能型日光灯和高效金属卤化物灯。例如,在厨房、水泵房等潮湿的环境下选用密封型的荧光灯,在应急照明的时候选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保证在断电的情况下,也能应急灯亮。为了达到节能的效果,还可以通过提高照明率、使用高效灯具,减少开灯的时间,保持适当的照度,在不必要的照明地点减少开灯,实现局部照明,进而实现照明节能。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