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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及时有效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处置福建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紧急转移人员超过10万、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以及在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行的旅客列车,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开往福建省地方铁路或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的旅客列车,发生重大行车事故,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繁忙干线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行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恢复运输。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3)分工负责。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和中直驻闽、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坚持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行车事故防范水平;不断完善铁路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与职责

2.1.1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的响应级别,省政府成立省处置铁路行车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地点设在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职责: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南昌铁路局《处置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具体支援建议等。同时,负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职责:接到行车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启动本级政府相关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和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工作,以及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处置工作情况。在应急恢复阶段,配合铁路局做好行车事故的现场清理、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

3.1行车事故信息报告与管理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制订本部门行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当构成Ⅰ级、Ⅱ级应急条件的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省政府总值班室接到铁路行车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迅速报告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

对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救援、协调伤员救治、现场群众疏散等工作以及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行车事故,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按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机构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福建省地方铁路和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发生Ⅰ、Ⅱ级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在接报事故后1小时内报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3.2行车事故预防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行车事故特点和规律,适应提高科技保障安全能力的需要,铁路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研制开发和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构建完整的铁路行车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与集成;逐步建立防止各类铁路行车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行车安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集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铁路行车安全预防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铁路行车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当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条件时,应启动本预案。

4.1.1Ⅰ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在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行车事故。

(2)Ⅰ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按照分工,迅速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1.2Ⅱ级应急响应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铁路行车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③铁路沿线群众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铁路行车事故。

④铁路繁忙干线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⑤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的铁路行车事故。

(2)Ⅱ级响应行动

①铁路行车事故发后,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按照规定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本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救援等项工作。

②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或铁道部报告。

③省政府成立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接到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知后,迅速按照职责与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工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按照职责与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小组)的联系。

4.1.3Ⅲ级以下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以下应急响应的行车事故,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开展应急救援等项工作。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的,应及时向省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

①省政府办公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

②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开展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对超出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应急请求。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铁路运输企业的信息联系渠道,及时掌握铁路行车事故信息。

4.2.2发生I、Ⅱ级应急响应行车事故时,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

4.3通信

4.3.1行车事故发生后,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要立即开通并保持与省政府的通信联络。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联络员要随时保持与省政府和省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

4.3.2行车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需要,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有条件的可设置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3.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各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的通信录,确保应急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根据铁道部应急指挥小组的授权,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事故现场救援,以及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救援行动。

4.4.2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前,由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4.3行车事故发生后,铁路行车指挥部门要立即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站场),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

4.4.4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负责做好事故铁路沿线群众安全防护和疏散,以及救护和安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当地铁路单位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上报。

4.5.2发生铁路行车事故后,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公安、武警对现场实行保护、警戒和协助抢救时,应及时报告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启动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4.6救护和医疗

4.6.1行车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工作。

4.6.2省卫生厅根据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负责协调组织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协调组织现场疾病控制有关工作。

4.6.3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6.4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行车事故,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疾病控制部门采取防疫措施。

4.7应急人员的救护

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根据需要,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8.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行车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4.8.2凡需要对旅客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由铁路运输企业按其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

4.8.旅客、群众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期间的治安管理,由省公安厅负责。必要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部队配合。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10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组负责。其他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由铁道部负责。

行车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信息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行车事故信息。发生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事故,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方案,确定内容,及时上报省政府新闻办,请求协调有关信息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行车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完成行车事故救援起复后期处置工作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整个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报送铁道部行车事故灾难应急协调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按国家及铁路客货运输管理规章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协助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处理好有关工作。

5.2保价保险

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及伤亡人员和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对涉及保价运输的货物损失,按铁路的有关保价规定理赔。

5.3铁路行车事故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交总结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现场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在应急救援期间,要随时保持与省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6.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强化完善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状态时的调用。要进一步优化和强化以救援列车、救援队、救援班为主体的救援抢险网络,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起复专业技术方案;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起复能力。

6.3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本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铁路沿线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

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铁路行车事故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名录,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线路发生行车事故时医疗卫生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并制订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6.5治安保障

各级应急处置预案中,要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6物资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7资金保障

铁路运输企业财务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铁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省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结合铁路行业实际,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组织加强对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救援知识的专业培训,提高救援技能。

7.3演练

南昌铁路局(含福州办事处)要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铁路行车事故性质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的构成条件确定。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应适时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应急领导(指挥)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铁路专用线 专项 应急预案 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0-0256-02

煤炭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第一能源,全国煤炭铁路专用线3000余公里,承担着我国能源运输的60%--70%,煤矿铁路点多、线长、人员分散,铁路落后设备多,铁路道口多、塌陷区多,重大灾害危险源多,近年来突发事件日趋频繁,铁路专用线应急管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突发灾害具有随机性大、破坏性强等特点,这种急剧性、复杂性,目前仍无法阻止突发灾害的发生,甚至还无法完全预测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因此,只有通过选择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才能降低突发灾害造成的损失。本文针对枣庄煤炭铁路专用线应急预案体系目前的基本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从煤炭铁路应急预案体系构建本身特点出发,提出做好应急预案体系构建必须从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入手,从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宏观规划着眼,按照以风险定预案目录、落实分级构建、实行归口构建的基本思路,进一步突出煤炭铁路预案体系内部各类预案自身特点,形成特色鲜明的预案体系,对帮助枣庄煤炭铁路专用线乃至全国煤炭铁路搞好应急预案体系构建,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1.铁路专用线概况

枣庄煤炭铁路专用线主要承担枣庄矿区西部6个生产矿井的煤炭运输任务,煤炭铁路专用线横跨枣庄、济宁两市的滕州、薛城、市中、微山县四个市县区,连接枣陶、官桥、滕南三大煤田,已形成集车、机、工、电、辆为一体的较为完整的矿区铁路运输体系(见图1)。企业现有在册职工1200人,下设8个车站,配有内燃机车5台,铁路换算总长180公里,道口126处,设计运量520万吨/年, 2014年完成885万吨。枣庄煤炭铁路专用线示意图(图1)及铁路专用线运输组织机构三级管理图(图2)如下:

2.专用线危险性分析:

2.1 事故案例剖析

2012-2014年,铁路专用线共发生各类事故39起,事故损失达214.2万元;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直接损失60万元。(见下表1)

2.2 主要危险源:

1)专用线作业环境差,受地形限制,多数处于城乡结合部,弯道多;

2)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较多,人员和机动车辆通行较多, 易发生机车与行人、车辆碰撞事故。

3)铁路站内易发生与行人、车辆碰撞事故。

4)区间线路矿区塌陷区多,铁路突发事故具有突变性、复杂性,易发生车辆脱线和倾覆事故。

3、应急预案构建与实施

3.1 体系构建

3.1.1 建立科学有效的专用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从铁路专用线应急预案体系构建本身特点出发,提出做好应急预案体系构建必须从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入手,从做好顶层设计,加强宏观规划着眼,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组织体系i。(见铁路专用线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结构图2)

3.1.2 明晰责任分工及协作

按照以风险定预案目录、落实分级构建、实行归口构建、坚持依能定策ii的基本思路,通过分析应急预案体系在结构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专用线站段

层面,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加强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提升应急预案执行力,不断完善应急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和提高自然灾害预防预警能力iii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加强措施,明确了铁路专用线应急救援责任分布(见表3)

3.1.3 建立迅速快捷的应急响应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预案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提高预案体系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预案评估,重点针对专用线钢轨断裂、机车车辆脱轨、线路滑坡、线路塌方、道口路外事故、区间列车分离等事故分别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加大应急预案体系构建投入力度和管理力度,建立迅速快捷的应急响应管理机制(见流程图6)。

4、效果及评价

针对枣庄煤炭铁路专用线安全风险特点,结合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利用多种应急手段,共享各类信息资源,快速反映、科学决策、综合指挥、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社会的联合救援行动”iv的要求,以煤炭铁路专用线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绩效为突破点,初步构建了适应煤炭铁路专用线特色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对灾前准备、灾中执行、灾后重建三个子预案体系和总预案进行评估,相互佐证。其中包括十个影响变量:编制人员组成、资料收集、危险源辨识分析、应急能力评估、文件体系的完整性、整体的可操作性、事故责任的明晰性、应急决策的指导性、内容描述的逻辑性、预案的编制绩效,丰富了预案内涵和载体。并通过实际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靠性,对帮助枣庄铁路专用线乃至全国煤炭铁路搞好应急预案体系构建,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亦刚等.应急演练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应急救援,2007.

[2] 程晓卿等.《铁路应急管理研究》.《铁道学报》,2012.03.

[3] 范伟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正研究.管理科学,2011.0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地铁的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建设部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放在首位。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工协作

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处置。

(4)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有效应对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尤其是地铁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灾难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应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应急机制建设和资源准备要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建设相结合,降低运行成本。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国家应急机构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联络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具体负责全国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地铁、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比照国家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2.3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城市地铁企业应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机构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铁的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地铁运行状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每半年向国家和省级地铁应急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3.2监测网络

由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地铁企业组成监测网络,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地铁监察员对城市地铁进行检查监督。

3.3监测内容

城市地铁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行动(响应标准见l.3)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当领导小组进入Ⅰ级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事故灾难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领导小组的响应

建设部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报告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将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Ⅱ级以下响应时,及时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省级应急机构、事发地城市政府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地方应急指挥救援工作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

4.1.2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的响应

Ⅰ级响应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参与应急工作,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

4.2不同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措施

4.2.1火灾应急响应措施

(1)城市地铁企业要制定完善的消防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的不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预案;

(2)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积极施救;

(3)处置火灾事件应坚持快速反应的原则,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4)火灾发生后,工作人员应立即向“119”、“110”报告。同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2地震应急响应措施

(1)地震灾害紧急处理的原则:

a.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要听从事发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b.抓住主要矛盾,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后抢救一般设施。

(2)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地铁企业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3)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a.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

b.对有关工程和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

c.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d.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保护正常工作秩序。

(4)地震发生时,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灾情报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3地铁爆炸应急响应措施

(1)迅速反应,及时报告,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疏散乘客、排除险情,尽快恢复运营;

(2)地铁企业应针对地铁列车、地铁车站、地铁主变电站、地铁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订防爆措施;

(3)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4)地铁爆炸案件一旦发生,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工作;

(5)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爆炸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2.4地铁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措施

(1)地铁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日常安全供电保障工作,准备备用电源,防止停电事件的发生;

(2)停电事件发生后,地铁企业要做好信息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3)供电部门在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实施事故灾难抢修、抢险有关预案,尽快恢复供电;

(4)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应急情况报告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原则是:快捷、准确、直报、续报。

4.3.1快捷

最先接到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

4.3.2准确

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4.3.3直报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要直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省、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国务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3.4续报

在事故灾难发生一段时间内,要连续上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4.3.5报告内容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快报及续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4报告程序

4.4.1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告地铁企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灾难性质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向上级地铁应急机构报告。

4.4.2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灾难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灾难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灾难现场的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单位及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在事故灾难发生后4小时内写出事故灾难快报,分别报送国家、省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

4.5情况接报

4.5.1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后,迅速通知领导小组,并根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5.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4.6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应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企业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使事故灾难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医疗卫生救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做好应急准备,在应急响应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机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城市人民政府应事先为城市地铁企业配备响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9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灾难的特点,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和安置;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维护事发现场的治安秩序。

4.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机构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机构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灾难的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的后果,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12信息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信息的公开由各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决定。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信息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4.13应急结束

Ⅰ级响应行动由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铁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秩序。

5.2保险理赔

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报告

属于Ⅰ级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由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成调查组。属于Ⅱ级以下响应行动的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必要时,领导小组可以牵头组成调查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灾难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必要时,修订城市地铁应急预案,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个月内,现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灾难的地铁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灾难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领导小组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施满足进行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国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市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同国务院,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能够接受、显示和传达地铁事故灾难信息,为应急决策和专家咨询提供依据;能够接受、传递省级、市级地铁应急机构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能够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对省级、市级和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预案及地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地铁运营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地铁应急装备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地铁应急装备保障工作。

6.2.2应急队伍保障

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支援力量准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2.5治安秩序保障

应急响应时,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事故灾难现场的治安秩序保障工作。

6.2.6物资保障

省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协调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跨地区的物资调用。

6.2.7资金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资金准备。领导小组应急处置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小组协调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与建设能够基本满足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2.10应急保障的衔接

省级、市级的应急保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省级人民政府应比照领导小组专家组的设置,建立相应的机构,对应急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地铁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城市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等。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宣传内容、方式等,并组织地铁企业实施。

6.4.2培训

对所有参与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

6.4.3演习

省级人民政府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城市(含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对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1.1地铁

本预案所称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7.1.2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

本预案所称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是指需要启动本预案中规定的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灾难事故。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类型主要包括:

(1)地铁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灾难;

(2)地铁发生大面积停电;

(3)地铁发生一条线路全线停运或两条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4)地铁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5)地铁遭受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侵袭。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建设部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准备或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国际交流与合作

领导小组要积极建立与国际地铁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2011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复的“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就事故调查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 者(以下简称“记”):“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社会高度关注,请介绍一下事故调查是如何开展的?

黄 毅(以下简称“黄”):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对搞好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7月25日,成立了国务院“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事故调查组进行充实加强,调整了人员结构,完善了调查制度。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监会、全国总工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和3位曾担任过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且熟悉铁路工作的老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12名铁路运输、电力、电气、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管理、建筑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先后在温州、上海、北京等地认真开展调查工作,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放弃了所有节假日、双休日,进行了一个多月的事故现场模拟再现、列控中心主机及相关软件、无线通信场强、气象及雷击情况、轨道电路等多项技术鉴定工作和近三个月的集中调查取证、分析论证工作,共查阅有关法规、标准等资料4100余件,谈话询问近400人次,形成了专家组、技术组、管理组报告及相关测试报告等各种文字材料近800份、350万字。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和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调查报告。

记:针对事故调查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调查组是如何开展工作的?

黄:经调查认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这是事故调查组充分发挥专家和全体人员的作用,经过大量艰苦细致工作做出的结论。

为了查明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和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查清导致事故发生的温州南站列控中心设备故障后信号错误升级问题,事故调查组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在甬温线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进行了事故现场实车模拟再现试验,获得了实际运行记录和现场资料,查明了列控中心采集驱动单元采集电路电源回路中保险管F2熔断后信号错误显示,表明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在此基础上,调查组还委托相关权威机构对列控中心采集驱动板进行了实验验证。

为了查明铁道部和通号集团在列控设备研发、生产、上道等方面存在的管理问题,事故调查组专门制定了周密的调查方案,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认真深入的查证;对上海铁路局等单位的相关问题也展开了深入具体的调查。

记:调查组是否对事故救援情况进行了调查?

黄:事故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浙江省、温州市和铁道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当地公安干警、消防和武警部队官兵、驻地指战员、铁路系统干部职工、医疗卫生救护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昼夜不停、奋力救援,共成功抢救出了260名遇险人员,疏散并妥善安置了3000多名滞留旅客。

对事故救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是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的重要内容。对救援的过程、应急处置情况以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在事故调查报告中都作了说明。

经调查,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对此,铁道部已作了深刻检查反思,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记:针对事故原因的调查,是否对有关列控中心设备等安全隐患进行了整改?

黄: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就LKD2-TI型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及时向铁道部印发了整改建议函,铁道部会同通号设计院于8月19日对所有使用该设备的甬温线、广珠线、海南东环线等三条客运专线58个车站、18个中继站进行了整改,从运输组织、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了整改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为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国务院组织开展了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分12个组检查了10个铁路局内的全部高铁线路和29个在建项目及相关设备研发和生产厂家。与此同时,铁道部组织开展了全路安全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修订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确保高速铁路安全健康发展。

记:这次“7・23”特别重大事故留给了我们什么样的教训?

黄:一是在高铁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不能只强调速度、效益而忽视质量和安全。

二是在高铁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关的高铁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和铁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大量应用,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要及时跟进。同时,要加强高铁技术设备准入管理,加强高铁技术设备的研发、生产、检验、测试、审查、试用、许可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预评价和信号新设备第三方安全认证制度,强化技术审查、验收、安全评估等环节。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地铁; 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应对体制

    地铁深埋地下,环境封闭、空间狭窄、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灾难或突发事件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世界地铁在其运营史上发生的灾难与事故不是少数,而且许多灾难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也极其严重。因此建立与健全我国地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对于地铁乃至城市安全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本文根据2006年初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文件,对我国目前地铁事故灾难的应对机构及体制的现状进行了评述与分析。由于地铁事故灾难也属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的范畴,因此有必要在对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进行了解的基础上,再对地铁事故灾难应对体制做进一步的评析。

    1 我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

    1.1 预案体系

    我国已经陆续有城市开始建立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措施与体系,但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为《总体应急预案》)出台前,都是自成一体,没有系统的规划与整合,资源重复利用,效率低。而《总体应急预案》则明确地从法律条文上搭建了一个自上而下、系统而全面的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其中也将地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纳入其中。

    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如表1所示。各级预案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1.2 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此外,还有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的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的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地方机构;以及为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级专家组。

    具体的组织机构形式如图1。从新闻报道来看,目前我国全国各地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搭建工作都已经全面启动。

    1.3 运行机制

    《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运行机制涵盖了事件发生前、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后等几个阶段的不同应对措施,如表2所示。

    1.4 其 他

    《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出了对应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措施,即通过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责任与奖惩等措施,来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的有效运转。

    2 我国城市地铁火灾应对体制

    与《总体应急预案》同步出台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铁应急预案》),与其他8个应急专项预案一起,构成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地铁应急预案》中对地铁中发生事故灾难时的应对体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条文上确立了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运作及保障体系。

    2.1 组织机构

    我国地铁事故灾难应对的机构设置分为国家应急机构,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及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这三层(如图2所示),每层组织机构设置不同,所担负的职责也不一样。由于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在这里省级、市级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和城市地铁企业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将成为应急抢险的主体。因其能充分的发挥对当地地理环境较为熟悉、掌握第一手灾难事故资料、能充分调动当地群众社会救援力量等优势。而国务院有关各部门、军队、武警等进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的处置。

    2.2 运行机制

    地铁事故灾难应对的运行机制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应急运行机制类似,但由于其目的与针对性很强,与国家总体应急运行机制在一些具体的处置程序上有所不同,具体如表3所示。

    2.3 保障体系

    为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需要建立工作有力和保障有效的保障体系。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保障体系包括如表4中所示的几个方面。

    3 我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对体制评析

    《总体应急预案》及《地铁应急预案》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条文上规范和建立了地铁事故灾难的应对体制,对我国地铁(包括轻轨)事故灾难的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从预案的出台至今,我国各有关部门已经按照预案的要求,建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并着手进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工作,各类资源也正在系统化整合中。可以预见,一旦地铁事故灾难应对体制搭建并逐步完善后,我国地铁事故灾难的防治工作的效率将得到有效的提高。

    从《总体应急预案》及《地铁应急预案》来看,我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对体制具有以下特点,且未来的工作重心也会朝以下方面倾斜。

    (1)以人为中心,竭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人员的伤亡。从预案中可以看出,目前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体现出了“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救人与救火同步”的原则。由于地铁火灾发生时就有排烟困难、客流量大、逃生条件差等特点,所以留给人们逃生的时间相当短。预案规定当灾难发生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倾尽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同时预案规定,在救助被困人员的同时,也应保证施救、应急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专业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灾难现场的相关规定。并且在紧急状态下要有条不紊地安排好群众的疏散、安置的方式和路线。

    (2)未雨绸缪、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防患于未然”是总体预案的一个重要基本要求,“预测与预警”被确定为一项重要内容。而《地铁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与预防机制主要是从地铁运行方面进行监测。在地铁所发生的事故中,地铁火灾所占的比例约为30%。而火灾大部分是由于电气设备故障、线路老化、用电不慎、隧道内安装的电缆和电气设备潮湿、鼠害等原因所造成。还有工作人员违章操作、工作人员吸烟、用火不慎、以及列车运行时产生的电弧引起的。而所有的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时刻去监测、监督,将可能发生灾害的原因消灭在萌芽状态。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明确。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部牵头负责,省、区、市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国务院是最高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地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地铁事故事件的行政领导机构,本预案规定“属地为主、分工协作”。城市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灾难的主体,要承担处置的首要责任,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保证事故灾难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快速有效的处置。

    (4)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加强管理。《地铁应急预案》的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将预案以法的形式加以巩固、规范。在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中,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铁事故灾难重要情况的,或有些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按规定制定灾难预案的、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等等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5)快速反应,增强对联动应对火灾的重视。我国目前的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主要由如下几种分类:层级型、联动型、办公厅型、公安型。联动型就是领导负责,将刑警、火警、急救、交警及省市领导电话集中,组成联动中心。统一处置各类安全减灾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当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将由建设部在短时间内决定是启动Ⅰ级、还是Ⅱ级以下的应急方案。Ⅰ级方案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建设部设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启动实施。Ⅱ级以下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当响应级别确定以后,将根据灾难的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报告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武警等有关方面的通信并派出相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工作。做到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各方面人员的力量。预案还详细编制了地铁火灾、地震、爆炸、大面积停电等等不同的响应措施,一旦灾情发生,能够做出比较快速的反应。

    (6)科技为依托,宣传为保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大地铁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平台,以便更好地应对地铁灾难事故。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认识到地铁灾难事故的严重性。这项工作主要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地铁企业负责,主要内容是地铁安全运营及应急的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

    4 结束语

    国家相关部门颁布此预案,可见国家已经对地铁灾难事故有了足够的重视,并且已经形成了较完备的地铁灾难事故应急体制。在美国地铁灾难事故就是由法制、体制和机制“三管”齐下,用制度来规范地铁灾难事故应急。因此建立一个科学的、有效的、灵活的地铁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对体制,是解决我国地铁安全困境和应急体系的良好方法。当然,光有应对体制还是不够的,还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人民大众的应急救助基本常识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还要组织进行有效的应急演习,使预案能够真正的用到实处。

    参考文献

    [1]林兵.由伦敦地铁连环爆炸案引发对我国城市安全应急体系的思考[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5,1(5):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