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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范文第1篇

一、灾害前的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策略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卫生局成立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卫生防汛救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市防汛指挥部提供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对灾区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紧急支援。

2、县区、乡镇两级医疗卫生单位都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在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当地政府防汛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统筹安排当地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当地汛情预测以及当地人口分布、卫生资源等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预案,做到组织、人员和措施三落实。

(二)建立健全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保障体系。

1、制定Xx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技术预案。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和卫生防病专家,根据本市可能发生的汛情级别和造成的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的预测,全面评估本市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反应能力,制定本市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技术预案。

2、完善市卫生系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队伍,成员以Xx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和“三网”建设意外伤害医疗组为主。我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组建防汛救灾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医疗救护队和预备队要以创伤外科为主,适当配备其它相关专业的临床医护人员。负责全市灾害地区指定区域内伤员的分级救治和转运。

3、完善市卫生系统防汛救灾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联合组建市级防汛救灾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各乡镇卫生院成立防汛救灾疾病预防控制小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由从事流行病、免疫接种、消杀和环境、饮水、食品以及职业卫生等工作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和相关的检验、药械供应工作等人员组成,负责灾害地区指定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要配备必需的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消杀灭药械、预防用生物制品,检验设备、试剂及必备的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物资,保持通讯畅通,以保障应急任务的执行。

5、开展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为了提高医疗救护队与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知识的专业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人员。

(三)收集灾害医学信息资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卫生防汛救灾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及其灾害发生后,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的信息资料收集,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以加强对防汛救灾防病指导工作。

灾害医学信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人口分布和生命统计资料;2、卫生资源配置、疾病动态、传染病监测资料;3、重点传染病的动物宿主和病媒生物的分布资料;4、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药械的储备资料;5、其它相关资料。

(四)做好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的经费、药械、血源、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

各级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要根据预测灾情波及的范围,提出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的测算,药械和物资的储备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落实。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防治药品、设备和消杀灭药械等物资的筹集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市中心血站要组织应急献血队伍,建立安全的血源储备。

(五)完善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加强防汛抗灾能力。

努力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机构设施和设备的防汛抗灾能力,保障防汛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开展医学自救、互救和疾病预防控制的科普知识教育活动。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对公众进行有针对性的灾害发生时医学自救、互救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应激承受能力。

二、灾害发生时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应急措施

(一)启动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组织系统和保障体系。

1、发生灾情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紧急启动所设立的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病领导小组,根据所制定的预案,组织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工作。并根据灾情的需要组织协调相应的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的援助。

2、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指导和人民政府防汛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以下工作:(1)对灾害进行快速医学评估,确定灾害所引发的重点卫生问题,调配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2)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3)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并接受社会各界为灾区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捐助的资金、防治药品器械等,为灾区提供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紧急救援。

(二)灾区的医疗救护。

在市卫生防汛救灾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领导下,医疗救护力量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重点抢救重伤员,突击救治中、轻伤员,对灾区伤员进行分级医疗救护。

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疏散转送出危险区,在脱险的同时进行检伤分类,标以伤病卡,并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合理搬运,准备转运至适宜的医院。

2、早期救治。医院对接收的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医院要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及时上报。

3、伤员转送。超出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医院要写好病历,在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指定的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三)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实施卫生防疫措施。

1、加强灾后疾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防治措施。

2、加强疫情报告,实行灾区疫情专报制度。在灾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要求向指定的卫生机构报告疫情,对重点传染病和急性中毒事故等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便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处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加强饮水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的卫生状况监测。对分散式供水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等进行消毒。

4、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对灾区的食品要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食品,消除食物中毒的隐患,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

5、指导开展环境的卫生清理。加强灾民聚集地的厕所及垃圾场的设置和管理。对患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加强对蚊、蝇、鼠等病媒生物的监测,安全合理使用杀虫、灭鼠药物,采用多种措施,及时有效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7、认真做好对参加救灾防病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身防护。

(四)开展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灾区群众进行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群众自身防护、自我保健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

三、灾害后期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开展灾后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

1、派往灾区的医疗救护队在完成医疗救护任务撤离灾区前,须做好与灾区医疗机构的交接工作,确保灾区伤病员医疗工作延续。

2、灾区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救护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灾后伤病伤残人员的治疗与康复。

1、继续做好灾区留治伤病员的治疗工作。可以采取门诊、巡回医疗、家庭病床等多种形式,对伤病员进行检查、治疗,同时还要对发现的漏诊伤病员及时治疗。

2、对于转院的伤病员,进行系统检查,优化治疗措施。根据恢复情况,医院可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将基本痊愈的伤员转送回当地,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工作。:

3、当地医疗卫生人员须对伤愈出院的伤病员进行回访、复查,对有功能障碍的伤员指导他们科学地进行功能锻炼,促进康复。

(三)灾后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完善疾病监测系统。

(1)加强对传染病监测和疫情报告各个环节的督导检查,落实各项防病措施。(2)继续加强灾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3)加强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及时评价和反馈监测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法定报告传染病、人口的暂时居住和流动情况、主要疾病的流行动态等。

2、广泛开展群众国卫生运动。按照“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整治居住区和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清运垃圾污物,做好人畜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消灭蚊、蝇孳生地,开展居住地及其周围的灭鼠工作,努力消除传染病可能发生或传播的条件。

3、加强食品卫生和饮水卫生监督管理。

(1)强化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经销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2)加强饮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4、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及时发现传染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播散。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主要对策

传染病一般是指由多种病原体引发的能在人类或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具有传染性、流行性和免疫性等基本特点,可以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等途径传播,是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一种常见疾病[1]。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传染病的危害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很多医疗机构尚未设立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机构,也没有独立的感染管理科,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存在混乱的现象。有的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虽然设立了专门的传染病管理机构,但由于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清、医护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日常化管理不符合传染病防止工作的要求,传染病管理机构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防治作用。很多医疗机构设置的传染病预防管理部门和预防制度,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制定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缺乏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符合医疗机构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出现无章可循、有法不依的情况。此外,很多医疗机构缺乏科学化的质量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不能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限制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的提高。

1.2 医护人员对传染病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很多传染病患者在就诊之前就已经是传染病的携带者,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很多医护人员对于传染病的认识不足,再加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接诊患者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将自己完全暴露在患者面前,导致自己也被感染。如果医护人员成为传染病的感染源,就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其他患者,一旦患者带出医院就可能导致传染病的大规模传播。可见,医护人员如果不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1.3 诊治布局不合理,医疗救治水平不高

目前,很多医疗机构由于专业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诊治布局不合理、医疗水平不高等现象,降低了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很多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存在着以下现象:独立的传染科未设置;传染病门诊与其他门诊的设置区分不清;没有在相对独立的位置设置隔离病房;对污染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未加详细区分等,使医疗机构存在着很大的传染隐患,降低了医疗机构的救治水平[2]。

2 提高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2.1 强化传染病管理规范及制度建设

针对现阶段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要加强体制与机制建设,使传染病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如疫情报告流程、传染病管理规范、传染病培训制度、门诊日志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使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坚持以制度管人的原则,做好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

2.2 重视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

现阶段,我国很多医疗机构在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可能会造成大规模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进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管理。要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依法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使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取得实效。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宣传与培训,使传染病预防管理人员能够掌握扎实的专业技术,自觉主动地做好传染病的日常预防管理工作,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并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传染病预防管理的科学模式。

2.3 加强传染病预防管理的执行力度

针对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管理中的常见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总结、讨论并逐条更改,要重点整改疫情报告的迟报与漏报、传染病患者的收治、门诊日记管理、医院感染控制、传染病诊治场所的布局、门诊预检分诊等重要环节,做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此外,要构建一套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流程。要建立传染病预防管理的激励机制,以有效的奖惩措施,坚持预防管理与效果评价相结合,提高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断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2.4 重视医疗机构防治义务履行和权益保护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具有传染病医疗救治的法定义务。在传染病爆发与流行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接受行政调遣与征用。在诊疗过程中,要重视保护传染病患者的隐私权,对一些危害较大的传染病,医疗机构有权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强制治疗措施[3]。医疗机构要设立重点传染病医疗机构救治专项资金,并开设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费用保险,建立追讨传染病医疗救治欠费的司法机制。此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在被行政调遣与征用的同时,也享有获得合理补偿、健康保护等权利。

3 讨论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传染病一旦流行,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预防与管理的主力,担负着预防和控制疾病、救治患者、报告疫情等多重任务,在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构建科学的传染病预防管理新模式,提高传染病预防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邹培明.浅谈当前传染病疾病控制的难点及对策[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11(15):51-52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范文第3篇

一、背景

近几年来,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本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步。19*年,成立了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19*年成立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CDC);20*年起,全区15家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内涵正逐步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转变,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进程正在不断深入。到目前为止,本区已有7所一级医院基本达到了*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标准。CDC功能已实现由传染病防治向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并重拓展,全区已初步构建起由疾病预防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组成的公共卫生体系框架。与此同时,本区有效控制了病毒性肝炎、伤寒等6种传染病,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降至269.*/10万,血吸虫病、脊髓灰质炎等12种传染病已被消灭;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本区的公共卫生体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今后可能面临的各种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严峻挑战的战略高度来看,本区公共卫生体系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卫生基础设施薄弱,资源整合和协调利用效率不高;管理体制不够通顺,缺乏现代化、信息化手段;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够健全,处理和管理各种危机能力不强。此外,公共卫生经费常年偏低,特别是社区公共卫生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20*年突如其来的非典告诫我们:公共卫生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国家安全和城市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在大力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城镇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构建起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屏障。

二、主要目标

以党的*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平战结合、应急优先”为原则,坚持常态运行和应急反应相结合,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同步。完善建立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三大网络为支柱的公共卫生体系,初步建成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社会支持系统。显著提高公共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变与控制能力,显著提高公共卫生服务队伍的素质与能力,显著提高社会参与公共卫生事务的程度与能力,努力保障城镇、农村公共卫生安全。

三、主要任务

(一)应急指挥控制系统

应急指挥控制系统是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平战结合的行政指挥和技术保障系统。该系统有三个结口对外连接:向上与市卫生局应急指挥控制中心连接,平时做好预案编制和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调动全区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现场处置和医疗救治;向下连接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各哨点,及时收集各种相关信息,掌握突发事件先兆动态;横向与*区灾害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多重社会支持保障系统相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应急调动全社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资源。区卫生局应急指挥控制机构设在区CDC。

(二)信息管理系统

建成以全区疫情信息网络为主线,覆盖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的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平时为本区的公共卫生管理、决策和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提供信息支持、技术保障;紧急状态时,便捷地转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支持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主要依托社会公共信息平台和全区医疗卫生单位现有的内部信息网络。

(三)预防控制系统

预防控制系统的主干是区CDC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CDC在市CDC指导下,实施危险因素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点,开展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方面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要采取专业与社会相结合,注重依靠区、镇政府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落实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工作措施。

(四)医疗救治系统

该系统主要有四部分组成:1、传染病的救治网络;2、化学和职业中毒救治网络;3、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其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网络;4、医疗救护网络。要在原有医疗卫生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革医疗运行机制,建成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的公共卫生医疗救治系统,为各种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及时、可靠的医疗救治保障。

(五)人才培养系统

人才培养系统由区卫生局人才服务中心、医学会和区卫生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组成,分别承担学科带头人、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全科医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五支队伍的培训和培养。该系统的建设的重点是区卫生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培养的重点是不断提高上述五支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六)卫生监督系统

该系统包括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基层若干卫生监督分所及基层卫生监管员,在区卫生局领导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督促社会各方面严格遵守有关卫生法规,营造社会自觉守法的氛围,推进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有效落实。

(七)社会支持系统

社会支持系统主要是依靠政府统筹协调和社会各方参与配合,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根据应急需要调动各种资源,确保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运转。要综合利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公共卫生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调动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

四、建设内容

(一)三个网络

1、预防控制网络

根据*区区域卫生规划(20*~2*0年),参照*市卫生局区(县)CDC、卫生监督所建设规模和设备配置基本要求,20*年启动CDC软硬件达标建设的计划,编制区CDC建设实施方案,第二季度完成区CDC必要设备的添置,第三季度完成CDC迁建至新城区设计方案,第四季度动工迁建,使其建设规模、基本装备和疾病预防应急处理能力、防治实施能力、信息综合能力、培训指导能力达到*疾病预防控制实际需求。形成以CDC为轴心,连接镇(街道)、村(居委)的三级预防控制网络,逐步理顺区妇幼保健所、牙病防治所、眼病防治所和精神卫生中心的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职能,做到预防归口,资源共享。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控制各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显示出CDC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优势效应。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本市贯彻《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区行政区域规划,完成全区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村卫生室的标准化建设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点,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上来。进一步强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点的疾病预防功能,有效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和群众团体,在各镇(街道)和小区,组织一支有一定数量的疾病预防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病能力。

2、卫生监督网络

根据*区区域卫生规划(20*~2*0年),参照*市卫生局区(县)CDC、卫生监督所建设规模和设备配置基本要求,20*年启动卫生监督所软硬件达标建设的计划,编制区卫生监督所建设实施方案,第二季度完成区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快速检测、现场检测设备配备,完善通讯、取证、信息网络建设,20*年第四季度完成卫生监督所迁至新城区的设计方案,20*年第一季度动工迁建,使其建设规模、基本装备和监督办案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协调指导能力能在相当时期内适应*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形成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核心,横向延伸到全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纵向延伸到各社区卫生服务点的卫生监督网络。

完善和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垂直领导、覆盖全区各镇(街道)、社区的公共卫生监督员队伍管理体制,实现人员精干、反应迅速、执法能力的运行机制,加强监督员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到20*年,各镇(街道)组织一支以志愿者为主、由卫生部门负责培训的社区卫生监管员队伍。

3、医疗救治网络

(1)传染病的救治网络

*市公共卫生中心、*医院和中心医院为辖区内传染病救治网络中心。依靠*市公共卫生中心收治区内传染病住院病人;*医院、中心医院设置相对独立、与普通门(急)诊相隔离的传染科门诊(包括发热门诊、肝炎门诊和肠道门诊),设有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配备必须的医疗设备(三大常规检验设备及移动式X光机);*医院、中心医院传染科门诊应设置隔离留观室各6~7间,10~15张病床,作为传染病长效常态管理的备用床位,上述建设于20*年第二季度完成。

20*年底完成其它综合性医院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要求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分布清晰,无相互交叉,并配置相关设备,传染病专用门诊包括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肝炎门诊。20*年底完成传染病门诊医务人员专门培训,20*年底医院污水全面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2)化学和职业中毒网络

*医院为救治中心及基地,中心医院漕泾分院为一线急救基地,其他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急救点和转送点。*医院为*石化化学医疗急救的主要医疗机构(负责化学突发事件的抢救),并作为*化学工业区化学救治的后方医疗机构(负责该区域化学伤害的后期治疗、康复)。中心医院漕泾分院作为*化学工业区化学医疗急救的一线医疗机构(负责化学突发事件的紧急抢救),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设备。加强职业病和意外伤害救治等相关医护人才的培养。

(3)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其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救治网络

*医院和中心医院为救治中心,接受区内其他医疗机构无力处理的病人。区内其他医疗机构作为一线的医疗救治点,承担力所能及的病人救治和重危病人的应急处理。*医院和中心医院进一步加强急诊科的建设,添置必须的抢救设备。

(4)医疗救护网络

建设一个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护分中心和四个医疗救护点;通过建设电脑化的信息指挥中心,将分中心和救护点有机拼成一个整体,使出车时间、回车率达到*市的规定标准;更新救护车辆,加强人员培训,使目前的低水平的转运型医疗救护逐步提升到院前急救型的医疗救护。

(二)两大工程

1、卫生信息工程

20*年底完成覆盖全区卫生系统的公共卫生网络信息平台,向下延伸到社区、镇、村,向上与市卫生局信息中心衔接,并保留与外部机构通信及数据交换接口,实现信息的资源共享,不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支持系统的有关功能。

20*年底初步建成卫生资源、医疗业务、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四大数据库,基本建立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疫情报告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四大应用系统。

2、人才建设工程

建立一支20—30人左右规模的,由区CDC、区卫生监督所以及本区二、三级综合性医院各有关学科业务骨干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这些人员平时在各自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定期进行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能够按统一指挥,迅速组织开赴现场,及时开展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培养和引进2—3名预防医学学科带头人,不断提高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大力增加志愿者数量,壮大公共卫生人员规模。到20*年,区级公共卫生人员达到每万人口4.73人,其中卫生监督人员达到每万人口1.6人;各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达到每万人口4人。

加大全科医师培养的力度,在原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加紧专科医师向全科医师职称转换的培训,到20*年全科医师数量达到一级医院医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同时加强科目培训,20*年度完成区内80—100名医务人员ICU、传染病救治的专项培训。20*年度完成区内50%医务人员传染病救治的专项培训。

到20*年,完成全区医院医务工作者的预防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全面提高医院的疾病预防能力。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领导

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区、镇政府要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督查小组,具体承担公共卫生建设的进程督查、质量控制、经费投入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制。区卫生局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切实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区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对未按要求落实措施和完成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改革公共卫生投融资机制

在保证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经费的同时,改革公共卫生投融资机制,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和社会投入等多元化投资格局,确保疾病监测、传染病治疗、卫生执法等公共卫生核心业务的运行经费;区财政对于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和卫生监督系统人员经费,按照公务员标准予以保证,对120急救系统人员经费予以全额保证;镇财政对从事公共卫生人员经费予以全额保证。积极探索公共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公共卫生机构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和收费行为,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逐步提高社区预防保健经费,到20*年达到15元/人,到20*年达到每个居民每年20元。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将可由市场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给市场,鼓励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并逐步将公共卫生机构中的此类业务向市场转移。

(三)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内涵建设

在推进公共卫生硬件建设的同时,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内涵建设,完善定编、定岗、定员和定责的公共卫生人事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深化公共卫生体系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形成良好的工作激励机制。社区卫生服务要努力实现集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指导为一体的服务功能,镇村卫生机构要在20*年全面完成人员报酬、经济运行、人事管理等内容的一体化管理,要强化科技兴公共卫生的观念,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卫生运行成本,加大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培植力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依法加强公共卫生监管

强化依法监管公共卫生观念,加强公共卫生执法装备,确保经费投入和队伍编制。建立对公共卫生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制度,形成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执法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强化对有关卫生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制约机制。加大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公共卫生依法治理。

(五)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深化健康促进工作

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公共卫生意识,使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革除陈规陋习,增强群众健康素质。加强全民公共卫生道德教育,普及公共卫生法律知识,使广大市民讲究公共卫生,注意公共行为,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环境。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范文第4篇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危害,规范我区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和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体系,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防范、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完善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1.4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气候与环境的变化,人口的流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一些曾经得到有效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加剧。区作为市的一个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和流动量大,核心部门和公共场所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日益增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是指年度内本省范围内及本区出现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首发病例,连续出现2例以上输入性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及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疫情;或者出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或在以往非流行地区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出现不明原因的新发传染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发生在辖区内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长任指挥长,主管卫生工作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卫生、公安、教育、农林、文体、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商贸、发改、统计、工商、民政、宣传、交通、红十字会及相关社会团体、机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街道(局、乡)根据本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部门职责

卫生局:协助制订防治工作应急预案与工作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做好疫区(点)的随时消毒或终末消毒工作;指导并监督公共场所消毒;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知识宣传、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农林水利局:发挥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制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报告、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处理;与交通、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搞好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疫情、疫区现场封锁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局:负责旅客的体温检测、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设立留验站,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对象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作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司乘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保障防治物资的及时运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要求,落实学校半封闭、封闭管理和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体育局: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采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传部:负责宣传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局:负责制订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建立防治工作应急储备金并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局:负责制订农民和未参加医保的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的具体办法;负责安全火化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者遗体;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制订防治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募集防治物资及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商贸局、工商局:负责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爱卫办: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乡)应按照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疫情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员进行有效地管理。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区重大传染性疾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重大传染性疾病技术方案;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重大传染性疾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2.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控制医源性疾患的发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方式及时报告疫情。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疾病和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验检测、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执行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3.1.1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主动监测。各级医疗、区疾病预防控制、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

辖区内区级以上的综合医院、街道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县级以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感染科,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其他监测

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街道(乡)、社区(村)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2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传染疾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法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应在2小时内按法定报告程序向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信息报告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报告内容

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4报告方式

区辖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疫情报告专用系统报告重大传染性疾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3.3疫情通报

区卫生局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应在二小时内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要根据事件性质和有关要求及时分别向周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发现国(境)外患者,或有国(境)外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省卫生厅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3.4预警

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性疾病预警分为一般(IV级,蓝色)、较重(III级,黄色)、严重(II级,橙色)和特别严重(I级,红色)四级,期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区卫生局接到我区发生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省外、市、区外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报告后,经初步核实,及时报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并提出预警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提请上级权限部门向社会预警。

3.5预警支持系统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建立健全,区、街道(乡)、社区(村)三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并负责健全和完善区、街道(乡)二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报告系统的督查工作,确保信息通畅。

区辖内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传染病管理科,建立健全传染病管理工作规范,安排专职疫情管理人员;乡镇卫生院和社会卫生服务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搜集、报告与管理工作。

区辖内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网络直报,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疫情。尚未实施网络直报的街乡卫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重大传染性疾病网络直报。

全区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重大传染性疾病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统一的报警电话,实现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分级

重大传染性疾病实际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即:

4.1.1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IV级)

·腺鼠疫在市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霍乱在区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市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市区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本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

4.1.2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III级)

·市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市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

·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本市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市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区、县(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市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

4.1.3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II级)

·在市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市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市。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本市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区、县(市)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县(市)。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

4.1.4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I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病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霍乱在本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县区,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国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赵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区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

4.2应急处置的原则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应急处置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和成立应急指挥部。

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处置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抢救、边处置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我区虽未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大传染性疾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3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分级响应

4.3.1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支持。

4.3.2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

4.3.2.1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本级或上级专家调查确认,落实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及卫生学调查、病人救治、密切接触者防护和消毒处置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4.3.2.2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重大或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响应程序按照全省或全市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遇到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要在2个小时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卫生行政部门酌情派出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紧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各部门、各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4.5紧急处置

4.5.1现场调查

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后,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派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

4.5.2采样与检测

4.5.2.1标本采集

区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进行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的同时,要按照生物安全防护及相关疾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要求,立即开展标本的采集与上送工作,并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疾病的鉴别诊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住院病人标本的采集。

4.5.2.2标本检测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标本后,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1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检测,并留样备查;对于不具备相关检测条件的,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安排专人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5.3事件原因初步确定

现场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召集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和参加医疗救治的医务人员会商,根据调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研究提出事件原因的初步意见,并及时报告同级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通报医疗救治机构,为医疗救治提供指导。

4.5.4现场控制

事件原因初步确定以后,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类别、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依法采取相应的现场控制措施。

4.5.5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实行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救治的统一调度工作。

4.5.5.1现场医疗救援

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后,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迅速派遣应急医疗救治组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病人抢救。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医疗救治组专家的意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和救护车辆分别不同情况接收病人。轻度症状的病人由所在地医疗机构收治或者进行医学观察;重度症状的病人,由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危重病人由专人护送至指定收治医院抢救治疗。

4.5.5.2医疗救治力量调度

发生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发生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危重病人送指定收治医院救治,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遗临床医学专家予以指导;发生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市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就地救治的原则统一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调配发生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援;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调配辖区内的医疗救治力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派遗临床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调配发生地以外的医疗机构予以支援,必要时,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向卫生部请求支援。

4.5.5.3转运与转诊

请求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过程中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转诊的指挥调度工作,请求市急救中心(站)、传染病医院(病区)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具体承担病人的转运。

4.5.5.4病人的治疗与抢救

各级医疗机构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通报后,要根据事件性质,应立即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随时准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救治与隔离。

4.5.5.5病人的出院与观察

确诊病人经治疗达到规定的出院标准后方可出院,疑似病人排除诊断或达到临床诊断病人出院标准时方可出院。病人出院后,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追踪观察。

4.5.6消毒处置

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标本采集工作的同时,要迅速对患者居住场所、接触过的物品及其他可能污染的场所和物品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随时消毒。在疫情处置结束后,要对疫区实行严格的终末消毒。

4.5.7交通口岸的检疫

因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铁路、交通部门要在火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设立传染病留验站。

留验站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病人、疑似病人的隔离、留验观察、转诊以及初步调查、疫情报告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办好交接手续,提供相关资料。留验站应每天向当地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留验站工作情况。

4.6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调查和医疗救治等工作时,要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性质和防控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在组织开展病人救治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及危害程度,采取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发放防护设备等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暴露人群。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医疗救治人员携带必要的药械在疫区开展巡回医疗,指导与督查水源、食品、环境消毒等工作。

4.8社会动员与参与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社会成员参与时,按照分级动员原则,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动员。

4.9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在疫情处置不同阶段,组织卫生行政等部门对已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总结,对社会、政治、经济、公众健康等方面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减少重大传染性疾病造成的损失。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10新闻报道

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新闻发言人制度,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地重大传染性疾病及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其他集体单位和部门无权。

媒体对重大传染性疾病要进行客观的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境外记者采访报请市外事办协调组织。

4.11应急响应的结束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重大传染性疾病原因及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重大传染性疾病,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应急委报告。

较大重大传染性疾病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应急委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传染性疾病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委员会批准,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报告。

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响应结束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合理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国际、国内红十字组织的支持,民政部门要积极募集应急物资与资金,对贫困人员进行救济。

街道(乡)及社区居委会(村)要安排专人运送、分发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5.3保险

事发后通知有关保险机构及时主动赶赴现场定损理赔。

5.4调查与总结

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结束后15天内,区卫生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以及处置类似事件的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及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织,覆盖区、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要在充分利用现在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现场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信息数据库,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救援与装备类型、数量、存放位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车辆、药品、器械,并不断更新、补充。

在紧急情况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医药器械公司的救援设备与药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经当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评估后,从上级财政下拨及本级财政的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6.2.2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队伍。

1、预警评估专家组: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检验、动物防疫、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预警评估专家组,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疫情处置级别。

2、流行病学专家组:区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区疾控中心成立流行病学调查组。

3、临床诊治专家组:区成立1-2个临床诊治专家组,由呼吸、传染、急诊、重症监护(ICU)、放射、感染、流行病学和中医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4、现场处置机动队:区疾控中心和卫监所分别成立由消毒、检验、检测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现场处置机动队。

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处置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资料库;并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查,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必要时,报请上级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协调驻地军队及武警所属医疗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要建立道路、水运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明确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和驾驶员名册,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

6.2.4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指挥系统、医疗救治机构和医疗救治队伍。

区应以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为依托,并根据需要选择辖区内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

区人民医院要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传染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配足医务人员,并设立隔离区(室)及门诊。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2.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工作,并依法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2.6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处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6.2.7经费保障

区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经费。

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

6.2.8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委确定事发地是否需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及参与的程度。确需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时,事发地、街(乡)和社区(村)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发动群众,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6.3宣传、培训与演习

6.3.1公共信息交流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与能力。

6.3.2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管理知识列为公务员培训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列入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在职教育的基本内容,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6.3.3演习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演习,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4督查和责任追究

6.4.1督查

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执行的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应急工作的重点,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和技术性建议。

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范文第5篇

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

我们认为《条例》囊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条例》未将地震、水灾、核污染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医疗问题包括进去。

大家知道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需医疗急救,地震、水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同样需要医疗急救。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对医疗急救问题仅用一条一笔代过,其医疗应急措施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卫生部95年颁布的《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仅是一个部门规章,难以全面系统的规定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门的协调。事实上,不管是传染病的防治,还是灾害的救助,医疗卫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条例》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未将灾害事故涵盖进来是一个缺憾。

更进一步讲,传染病防治、自然灾害等不仅需要医疗救助,还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门的系统协调,有些突发事件特别是恐怖事件还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所以我们认为《条例》不仅应涵盖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还应考虑其他突发灾害的可能。因此,国家应将所有突发事件而不仅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立法,以备不时之需。

二. 预警制度规定欠缺

1、预警机构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平时没有常设机构,只有在事件发生后才成立指挥部,日常的监测由县级以上政府指定机构负责。问题在于各地方政府指定什么机构来负责日常监控,是某级卫生行政部门、还是某医疗机构或是某疾病控制中心?《条例》没有统一规定。既然没有统一规定会不会出现不同地区规定不同的机构负责日常监测?若出现这种情况各监测机构的协调就会出现

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讲,正常情况下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中心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直接观察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普通百姓也可能并可以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尤其是地方政府隐瞒时,受害人、受害人家属和普通百姓可以举报,但向谁举报、受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如何让百姓知晓?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机构应全国统一,《条例》这方面的规定不够详尽且有可能出现不同地区由不同部门负责监测的情况,这就更不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协调和处理,因此《条例》在这方面需进一步改进。

2、预警网络

《条例》关于预警体制的建立也需进一步完善,从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的角度,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应以疾病防疫控制为主线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四级网络,社区及各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神经末梢,区县是关键,市级应担负起主要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决策者和指导者。这一网络的建立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得以迅速控制的关键,《条例》只规定了事件发生后指挥部的分级建立和责职,却未对日常监测系统的建立做出

规定。

3、预警反馈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及疾病监测机构的报告义务,但在规定受政府的反馈机制时稍显欠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地方人们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是向上级报告还是向下反馈,《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本次sars流行之初,广东省从2002年底就出现大面积的感染,广大一线医务工作者向有关部门反应后长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导,最终导致疫情蔓延,因此我们认为报告制度不仅应包括向上的报告,还应包括对一线工作人员的信息反馈,而且这种信息反馈不应当是向社会公示的大众信息,应当是有专业指导性的信息反馈。

三、医疗急救制度的规定欠缺

无可否认,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突发事件中政府的高效运转无疑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也不应否认良好的制度本身就可以高效地运转,无需太多外力的介入。

本《条例》大量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但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医疗急救问题规定却较少。北京市这次sars流行过程中出现了首诊医师负责制与定点医院治疗的矛盾,很多非定点、非专业医院依首诊医师负责制收治病人后,由于不具备起码的防护设施急需将病人转出,但什么时间转、怎么转都无先例。在已收治sars病人的医院中,有的医院建筑设施的布局根本不宜治疗传染病人,结果造成大面积的院内交叉感染。《条例》在制订时仍未考虑首诊医师负责制与专科医院收治这一矛盾,未列明转诊的时限、办法等,十分令人遗憾。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若发生了传染病事件及时将病人转诊也是对其他病人权益的保障。本次sars治疗中非定点医院中sars病人不能及时转走导致全市很多医疗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一些非sars病人的疾病因此延误了治疗。从这一角度也说明了传染性疾病发生后定点收治的必要性,以保证其他病人的权利《条例》。

其实这一问题在更深层次上是我国医疗体制问题,是医疗区域规划设置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医疗体制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个现象就是大医院病人人满为患而社区医院医疗资源处于半闲置状态。正常的医疗资源配置应呈金字塔式,病人求医应首先到社区医疗服务部门,经初步诊疗有进一步检查治疗必要时才由社区医生将病人转更高一级的医疗机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能,缓解二级以上医院的压力,保证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和区域配置合理的话,就不会出现大医院全部都接诊发热病人,而普通病人无处求医这种状态,通过这次sars事件,我们应当反思我们的医疗体制并加以逐步改善。

四.医疗授权问题

为了防止传染病流行,医疗机构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被授予更大权限。若证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应允许医疗机构在病人死亡后查找家属一定时间无果的情况下强行火化尸体。

本次sars流行之初,表现了很强的家庭式传播,有些患者死亡时其家属也发病住院治疗了。由于找不到家属,尸体不能火化,增加了尸体存放的时间,不利于传染的控制。

如果今后出现根本找不到家属的情况是不是也坚持要家属签字这种手续呢?若这样的话,交叉传播的后果谁来承担?因此,我们认为如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传染病事件,应授权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备案手续后强行火化尸体的权限。同样的道理,死亡病人遗物的处理也应给医院更大的授权。我们非常主张保护人、包括病人的各种权利,但传染性疾病是一个特殊问题,患传染病死亡的患者其遗物仍可能存留细菌或病毒,不予以处理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疾病传播,我们认为应授权医院在查找家属无果的情况下,登记病人物品后将经济价值不高的物品火化,贵重物品消毒后暂存。

在突发公共卫生的传染病事件中,如果某传染性疾病病因不明,某死亡患者的解剖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话,应授权医疗机构有强行解剖的权利,当然这应当是在做了大量工作家属仍不同意之后的最后手段。

五.资格准入规定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与此同时医学科研人员则会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以协助一线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但是不是所有的科研机构都能开展菌种的取样、血清的取得呢?若一些不具备条件和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过失造成菌种感染、丢失怎么办?甚至有可能有人借科研之名取得菌种后恶意传播怎么办?如何从制度上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

我们认为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资格准入制度,即只有一定资格的科研机构才能对突发事件、特别是突发传染病事件进行菌种取得、血清提取等工作。

这次sars流行卫生部规定只有国家三级实验才可进行科研活动,但这一规定没有落实到本《条例》中令人遗憾。

六.医务人员权益保障欠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医务人员无疑处在工作的最前沿,这是其职责决定的,是应当的。但是在工作中医务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医务人员的安全保障、医疗防护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权利等。我们不能在治疗伤痛的同时造成新的伤痛,这种社会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也是应当避免的,本《条例》对此未做任何规定,是令人遗憾。

不仅如此,医疗机构的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医院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征用大量的医疗用房,或临时封闭医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医院的收入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对医院如何补偿,何时允许医院恢复正常,《条例》都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