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一、 调查的基本方法和内容

(一)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实名制问卷调查方式进行(也可不填写姓名)。调查分两个层次进行,一是由离退休人员在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填写个人评价意见;二是由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后提出支部的评价意见。满意度评价意见按“很满意”、“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太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七个维度进行调查和统计。

(二) 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问卷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 对2012年全局工作情况满意度调查表。

此表共有12个评价项目,具体内容为:全局整体工作情况、局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局党委工作情况、局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局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在职职工队伍建设情况、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情况、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情况、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情况、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情况、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情况等。

2. 对2012年度各处室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此表要求对本局10个处室的年度工作情况分别作出评价。

3. 需求情况调查表。

此表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对参加外出旅游活动、老年大学学习、保健讲座等活动的需求意向。

4. 意见和建议调查表。

此表以文字方式征求离退休人员对本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具体包括:“对局工作中最不满意的问题”、“局里最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意见或建议”三个方面的内容。

(三) 统计方法

这次调查问卷采取分项目评价方式进行,由于不同人员对各项目情况了解程度不同,每个项目中都存在不同数量的“不了解”或未填写评价意见的票数,为更准确地反应各项目评价结果,我们以各个评价项目的实际评价票数(即从全部票数中扣除“不了解”和未填写评价意见的票数)为基数进行统计分析。

(四) “满意率”与“不满意率”的计算方法

在这次调查问卷中,对各项目评价采取用了七个维度评价方法。为更直观地分析满意率情况,我们将“很满意”、“满意”、“比较满意”三种评价意见的合计比例作为满意率指标,将“不太满意”、“不满意”、“很不满意” 三种评价意见的合计比例作为不满意率指标。

二、 满意度调查的结果

广大离退休人员对局里组织的调查问卷活动给予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进行的非常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一) 参加人数。

共有294名老同志填写了调查问卷,占我局全部离退休人员总数的51.7%(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一);有11个离退休党支部报送了支部的评价意见表,占支部总数的78.6%。

(二) 参与与调查的人员结构。

参加这次调查问卷的人员包括了部级、局级、处级、科级、一般等各职级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实现了人员类型的全覆盖,较全面地反映了各类人员对我局全年工作的评价意见。

(三) 对2012年全局工作情况的满意率。

1. 离退休人员对12个具体评价项目的综合平均满意率为96.5%,综合平均不满意率为0.3%。在12个具体评价项目各自的满意率中,除了“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情况”的满意率为89.7%,不满意率为1.5%以外,其余的11 个项目的满意率均在95%以上。(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二)

2. 11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对12个具体评价项目的综合平均满意率和单项满意率均为100%。(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四) 2012年各处室工作情况满意率的调查结果。

1. 离退休人员对10个处室工作情况的满意率最高为100%,最低为98.3%,综合平均满意率为98.9%,综合平均不满意率为0.1%。(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二)

2. 11个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对10个处室工作情况的综合平均满意率为99.1%,综合不满意率为0。(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五) 意见和建议收集情况

在本次调查中,共收集各种文字意见148条,内容主要涉及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局内管理、关心联系老同志、党组织和思想建设、医疗服务、服务措施、文体活动等方面。(具体内容详见附表四)

三、 对调查结果的分析

(一) 综合满意率比较高

在本次调查中,离退休人员对2012年全局工作的12个具体评价项目的综合平均满意率超过96%,对10个处室2012年工作情况的综合平均满意率超过了98%。

这一结果一方面体现了离退休人员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宽容,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局2012年工作完成情况从总体上看是好的,得到了绝大多数离退休老同志的肯定,达到了“让党放心、让老同志满意”的基本工作目标。

(二) 服务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薄弱环节

虽然这次调查的综合平均满意度比较高,但仍存在0.3%的不满意率,有11名老同志对部分项目作出了不满意的评价。这说明我局的服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个别人的服务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的加以改进和提高。

(三) 收入分配、住房和医疗问题成为影响满意率的重要因素

在这次调查中,“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情况”的项目的满意度最低,满意率仅为89.7%,不满意率为1.5%。结合文字意见,我们认为这种结果主要是由收入分配、住房保障和医疗待遇三个方面因素造成的,现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 收入分配问题。

在148条文字意见和建议中,有37条涉及收入分配问题,占意见总数的25%。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主要是:2006年工改以来离退休费连续6年没有增长;2009年7月以来,除离休干部年生活补和部级干部自雇费外,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3年多未调整;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没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没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目前离退休人员收入中,基本离退休费与津补贴的结构不合理;清理整顿津补贴工作未能达到预定目标,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仍明显低于北京市同类人员,国家机关之间也没有完全实现津补贴发放标准的规范统一;近几年来物价上涨明显,离退休人员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等。他们强烈要求建立离退休费正常增长机制,合理调整收入结构,缩小与北京市收入道差距,共享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2. 住房保障问题

在148条文字意见和建议中,有15条涉及住房问题,占意见总数的10%。离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是:一是因历史原因,我局离退休人员中有15%的人员存在无房或住房不达标问题,他们希望组织帮助解决住房困难;二是我局有相当部分离退休人员居住在没有电梯的老旧宿舍楼,面临年老上下楼不方便的困难,他们希望中央国家机关出台与北京市类似的改造政策,为老旧宿舍加装电梯;三是希望加强机关宿舍的小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四是希望解决不同类型住房物业费收取政策不同的问题等。

3. 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在148条文字意见和建议中,有10条涉及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占意见总数的7%。主要是希望扩大公费医疗人员的就医范围,方便老同志就医。

从以上分析看,分配、住房和医疗方面的意见共62条,占意见总数的42%。以收入分配为主的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问题,是中央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当前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已成为影响离退休人员思想和队伍稳定的首要问题。如何按照党的十八大的有关要求,积极反映老同志的诉求,认真研究解决好这方面的问题,是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 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意见日趋多样性

在文字意见中,还86条是涉及局内服务管理工作的,内容涉及面广,建议性意见多,说明在新形势下,离退休人员的需求和意见日趋多样性,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多。

四、 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改进措施

我们要遵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和“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要求,结合这次调查活动,认真总结2012年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2013年的工作思路,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 在新时期,离退休干部队伍在人员结构、思想状况、利益需求、生活方式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呈现出日趋多样化的特点。我们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和情况的变化,针对不同人员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改进服务管理工作方式方法,细化明年的工作计划。

(二) 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让党中央放心、让老同志满意作为老干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意经常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本局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对于本局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摸清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反映老同志诉求,同时还要注意做好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努力促进离退休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

(三) 要对离退休在调查问卷中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发动全体职工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明确落实责任,努力加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向老同志进行反馈和说明。

(四) 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局内人性化、个性化、亲情化服务措施,创新关怀、帮扶机制,加强与老同志的联系与沟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

(五) 针对有相当数量的老同志在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外出活动、参加老年大学学习、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仍有较强需求意愿的实际,准备通过筹建老年大学、加强人文关怀和精神慰藉等措施,进一步改进我局各项活动的组织方式,充实活动内容,积极探索文化养老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努力满足老同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他们实现六个老有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打造更广阔的社会活动空间。

(六) 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通过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做好老干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大力推进系统化、类别化、精细化服务管理工作,为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提供有利的组织保障。

(七) 在这些调查中,每个调查项目中都存在不同数量的“不了解”或未填写评价意见的票数。这一状况说明:一是局里平时向离退休人员通报宣传工作情况的力度不够;二是老同志对各处室职能分工情况不太了解;三是调查统计项目的文字表述不够准确合理,不便于老同志理解。这些问题也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附件一:

离退休人员参加调查问卷人数统计表

一、对2012年度全局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项目

评价人数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不了解或未评价

合计

1、全局整体工作

68

158

34

9

25

294

2、局行政管理工作

59

150

25

11

49

294

3、局党委工作

68

148

29

6

2

41

294

4、局领导班子建设

55

140

29

5

65

294

5、局廉政建设工作

45

118

27

3

101

294

6、在职职工队伍建设

49

111

29

4

101

294

7、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57

137

41

8

51

294

8、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70

152

45

5

22

294

9、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

51

144

40

9

2

48

294

10、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

47

130

57

23

1

3

33

294

11、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

78

149

43

3

21

294

12、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

74

141

48

10

1

20

294

二、对2012年度各处室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项目

评价人数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不了解或未评价

合计

1、办公室全年工作

64

140

24

4

62

294

2、人事处全年工作

47

127

23

3

94

294

3、党委办公室全年工作

75

136

27

56

294

4、财务处全年工作

95

142

34

3

20

294

5、服务处全年工作

86

146

35

4

1

22

294

6、保健处全年工作

112

139

30

2

11

294

7、文体处全年工作

107

131

30

2

24

294

8、老部长工作处全年工作

28

74

8

184

294

9、亮甲店工作处全年工作

22

60

7

1

1

203

294

10、管理处全年工作

54

116

17

3

104

294

附件二:

离退休人员满意度统计表

一、对2012年度全局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项目

各评价档次比重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评价票数

合计

前三项合计

后三项合计

1、全局整体工作

25.3%

58.7%

12.6%

3.3%

0.0%

0.0%

0.0%

269

100.0%

96.7%

0.0%

2、局行政管理工作

24.1%

61.2%

10.2%

4.5%

0.0%

0.0%

0.0%

245

100.0%

95.5%

0.0%

3、局党委工作

26.9%

58.5%

11.5%

2.4%

0.8%

0.0%

0.0%

253

100.0%

96.8%

0.8%

4、局领导班子建设

24.0%

61.1%

12.7%

2.2%

0.0%

0.0%

0.0%

229

100.0%

97.8%

0.0%

5、局廉政建设工作

23.3%

61.1%

14.0%

1.6%

0.0%

0.0%

0.0%

193

100.0%

98.4%

0.0%

6、在职职工队伍建设

25.4%

57.5%

15.0%

2.1%

0.0%

0.0%

0.0%

193

100.0%

97.9%

0.0%

7、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23.5%

56.4%

16.9%

3.3%

0.0%

0.0%

0.0%

243

100.0%

96.7%

0.0%

8、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25.7%

55.9%

16.5%

1.8%

0.0%

0.0%

0.0%

272

100.0%

98.2%

0.0%

9、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

20.7%

58.5%

16.3%

3.7%

0.8%

0.0%

0.0%

246

100.0%

95.5%

0.8%

10、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

18.0%

49.8%

21.8%

8.8%

0.0%

0.4%

1.1%

261

100.0%

89.7%

1.5%

11、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

28.6%

54.6%

15.8%

1.1%

0.0%

0.0%

0.0%

273

100.0%

98.9%

0.0%

12、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

27.0%

51.5%

17.5%

3.6%

0.4%

0.0%

0.0%

274

100.0%

96.0%

0.4%

综合平均

24.4%

57.1%

15.1%

3.2%

0.2%

0.0%

0.1%

100.0%

96.5%

0.3%

二、对2012年度各处室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项目

各评价档次比重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评价票数

合计

前三项合计

后三项合计

1、办公室全年工作

27.6%

60.3%

10.3%

1.7%

0.0%

0.0%

0.0%

232

100.0%

98.3%

0.0%

2、人事处全年工作

23.5%

63.5%

11.5%

1.5%

0.0%

0.0%

0.0%

200

100.0%

98.5%

0.0%

3、党委办公室全年工作

31.5%

57.1%

11.3%

0.0%

0.0%

0.0%

0.0%

238

100.0%

100.0%

0.0%

4、财务处全年工作

34.7%

51.8%

12.4%

1.1%

0.0%

0.0%

0.0%

274

100.0%

98.9%

0.0%

5、服务处全年工作

31.6%

53.7%

12.9%

1.5%

0.0%

0.0%

0.4%

272

100.0%

98.2%

0.4%

6、保健处全年工作

39.6%

49.1%

10.6%

0.7%

0.0%

0.0%

0.0%

283

100.0%

99.3%

0.0%

7、文体处全年工作

39.6%

48.5%

11.1%

0.7%

0.0%

0.0%

0.0%

270

100.0%

99.3%

0.0%

8、老部长工作处全年工作

25.5%

67.3%

7.3%

0.0%

0.0%

0.0%

0.0%

110

100.0%

100.0%

0.0%

9、亮甲店工作处全年工作

24.2%

65.9%

7.7%

1.1%

1.1%

0.0%

0.0%

91

100.0%

97.8%

1.1%

10、管理处全年工作

28.4%

61.1%

8.9%

1.6%

0.0%

0.0%

0.0%

190

100.0%

98.4%

0.0%

综合平均

30.6%

57.8%

10.4%

1.0%

0.1%

0.0%

0.0%

100.0%

98.9%

0.1%

附件三: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满意度统计表

一、对2012年度全局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项目

各评价档次比重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评价票数

合计

前三项合计

后三项合计

1、全局整体工作

20.0%

7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2、局行政管理工作

20.0%

7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3、局党委工作

30.0%

50.0%

2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4、局领导班子建设

20.0%

60.0%

2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5、局廉政建设工作

20.0%

60.0%

2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6、在职职工队伍建设

20.0%

60.0%

2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7、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

30.0%

6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8、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30.0%

6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9、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落实

30.0%

6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10、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

30.0%

50.0%

2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11、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

50.0%

4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12、离退休干部生活服务

40.0%

5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综合平均

28.3%

57.5%

14.2%

0.0%

0.0%

0.0%

0.0%

100.0%

100.0%

0.0%

二、对2012年度各处室工作情况的满意度调查表

项目

各评价档次比重

很满意

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

很不满意

评价票数

合计

前三项合计

后三项合计

1、办公室全年工作

22.2%

66.7%

11.1%

0.0%

0.0%

0.0%

0.0%

9

100.0%

100.0%

0.0%

2、人事处全年工作

20.0%

7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3、党委办公室全年工作

50.0%

4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4、财务处全年工作

50.0%

4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5、服务处全年工作

50.0%

40.0%

1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6、保健处全年工作

54.5%

36.4%

0.0%

9.1%

0.0%

0.0%

0.0%

11

100.0%

90.9%

0.0%

7、文体处全年工作

50.0%

30.0%

20.0%

0.0%

0.0%

0.0%

0.0%

10

100.0%

100.0%

0.0%

8、老部长工作处全年工作

40.0%

40.0%

20.0%

0.0%

0.0%

0.0%

0.0%

5

100.0%

100.0%

0.0%

9、亮甲店工作处全年工作

25.0%

50.0%

25.0%

0.0%

0.0%

0.0%

0.0%

4

100.0%

100.0%

0.0%

10、管理处全年工作

37.5%

50.0%

12.5%

0.0%

0.0%

0.0%

0.0%

8

100.0%

100.0%

0.0%

综合平均

39.9%

46.3%

12.9%

0.9%

0.0%

0.0%

0.0%

100.0%

99.1%

0.0%

附件四:

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类型

人数

意见或建议的内容

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问题

37

7

现离退休费长期不长物价上涨利害,应按十八大报告增加离退休收入,强烈要求增加退休金

2

与企业增加退休金一同增加,希望反映情况。

6

现收入分两部分,基本离退休金太低,现津补贴大大高于基本离退休费,很不合理,要求反映将津补贴改成离退休费

3

对未执行北京市阳光工程政策有意见,希望缩小工资差距,落实工资与北京市拉平

1

退休后大家贡献都一样,希望以后长工资都一样

1

06年的工资改革规划尚未落实,请向上级反映

1

以前有少数民族补助,现取消了,牛肉太贵了

2

国家对提前退休人员有什么补贴规定,请按有关规定落实

4

体现国家政策,节假日补助应加强,

10

物价上涨快,希望加强福利待遇的提高,机械部就有提高

老年宜居住条件和环境问题

15

4

对离退休干部住房未达标没有很好解决,希望今后多考虑一下,补齐差距面积

4

优先解决无房户住房问题。

4

北京市改造老楼安装电梯,希望上级反映老楼加装电梯问题

1

居住小区的服务、修建

1

新的小区物业费能否解决,

1

有了房源能否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如借款、分期付款、局里代付后从工资里扣款

局内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4

1

退休后返聘时间问题

1

多次访谈被拒绝、反映情况不答复,问题长期不解决,房产复信不让看,对弱势者不关心

1

对问题,能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解决的尽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解决不了的也应及时解释作好 安慰工作。

1

处室太多

1

领导干部带头廉政,特别是用车

1

领导班子在各方面多做表率作用

1

加强对在职职工对老干部的服务意识

4

加强对老干部感情、情感教育,加强对青年同志热情服务思想教育,新同志增加,应深入老同志群体之中,发扬好传统,更好的为老同志服务

1

多深入了解有困难同志的情况,给予可能的帮助

1

一个年度可否安排一二次听听意见

1

希望每年解决一两个老干部共性的困难问题

2

经常把老干部工作放在心上,对个别困难的老同志多关心

6

加强与服务中心的联系,帮助解决大院管理和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

1

在可能范围内尽可能为老同志谋福利

1

多为老同志呼吁,反映老同志呼声

类型

人数

意见或建议的内容

关心老同志,加强与老同志的联系问题

15

3

该通知事项应及时通知到老同志,对局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参观等)应普遍通知

1

将各处室职工名单告老同志,以便联系。

4

对老同志要多关心,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对干部家访,表示关心,希望多关怀

2

新人越来越多,加强与老同志的接触和联系,多和离退休人员联系(络)互相认识一下

1

要把重要的通知事项通知到有关的老同志,现电话可能接不到、布告不来看不见,要想方设法达到通知的目的才好。

2

希望对住得比较分散的同志加强信息沟通,对离退休干部多加联系,防止孤独

1

建议局搞一个网页,让大家在任何地方都能及时了解局里的大事

1

请将职工照片及职务帖出来告示,有些职工对不上号

思想组织建设

21

3

增加活动经费

1

离退休党支部人数太多、不便交流

4

多组织参观工农业、科技发展基地。给老同志开开眼

1

统一订报不妥,应恢复年书报费

1

思想教育继续加强

1

多组织听报告

1

建议联络员参加老干部党支部支委,以利于更直接了解处理、建设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等

1

建议召开一些小型座谈会,交流养生、生活、保健情况,相互帮助,加强联系。

1

对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倾向还应加强下面教育,使每个老干部都是关心国家、民族、社会的大事

1

建议给支部书记补贴点电话费

1

由在职职工组成支委会,直接管理离退休党支部

1

老同志听力下降的越来越多,希望把每月支部活动要点、通知事项印发每人一份

1

建议每月支部活动内容的材料,印发到支部委员,以便传达贯彻

1

1-3月活动安排提前印发给老同志,以便大家按时参加

1

建议继续印发我局的台历,最好增加一张下一年度的年历表

1

希望委领导给老同志讲讲经济情况

改进医疗服务管理和待遇问题

10

1

医疗最好不要指定医院,市二级医院也可以看大病,如丰盛骨科,花钱少还可解决急痛病

1

向上级建议提高级别较低、原参加工作较早、任职较长老干部的医疗待遇问题

1

体检增加骨密度检查

1

医疗方面最好就近和专科给予方便

1

多开办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尤其是心理方面的健康辅导

4

建议对医照人员医疗选择医院方面再放宽一些,能多选择一两个专科医院(如中医院),据说农业部在原基础上增加两个三甲医院,希望国资委参照办理

1

重点要研究80岁以上离退休干部的医疗问题

类型

人数

意见或建议的内容

服务管理工作

21

9

全面加强服务工作,特别是提高对老干部工作的人性化服务水平

1

少旅游,可组织退休人员疗养,因部分退休人员年事已高

1

对较年轻的和年龄大的服务应有所区别

1

应注意老干部局的环境保护,以利于更好的地工作、学习、活动

2

希望在郊区组织2-3天疗养或组织老同志到郊区短期游

1

住的离局远的发东西是否给送一下,年龄大了自己拿不动

1

建议为老同志安装滤水器,个人负担一部分,单位补贴一些

1

多照顾一下退休干部

1

加强报务,发副食个别不需要的能否改换,如大桶油不好拿,不需要每年的发现茶叶等

1

希望对老年养老方面多考虑些

2

节日发放物品时要多听老同志意见,可否改改花样(抽样调查)有些东西不需要,双职工发两份,重复了

文体活动

5

1

可以再增加一些形式多样的活动(如老干部书画慈善拍卖)

1

外出旅游安排不要总坐汽车

1

对有书法爱好的,适当讲座和发些用品

1

计算机教室每天定时开放

1

出去集体活动和旅游,建议选好的公司,不要固定某家

合计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责任追究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是如何把握和规定的?

答: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问题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规定这12种报告事项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以有效地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发生。

问: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为什么要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一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问: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都将形成一个评议结果,对这些评议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问:实施《离任检查办法》,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对此,《离任检查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2/3,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2/3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问:离任检查发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问:如何保证四项监督制度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1、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2、重点抓好县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和乡镇、开发区、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要把“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县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乡镇(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工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我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并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10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学习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将全县学习培训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

3、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的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4、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先锋网、报、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5、县委组织部要通过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适时在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抽选一部分干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了解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情况,对知晓度明显偏低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将约请有关单位负责人谈话,进行提醒督促。

三、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6、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今年上半年,县委组织部要开通网上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都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7、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署名。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

9、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任职前就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委组织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检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10、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县委组织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县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继续开展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从本年度起,在全县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县委组织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5、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要进行认真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作出说明;科级以下干部由乡镇(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工委)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县委组织部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17、开展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离任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离任检查操作规程,并将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切实加强督查指导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答: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从两年来开展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的结果看,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有明显提高,但对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反映仍然比较突出。

为此,中央组织部组织力量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从起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3月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3月9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颁布实施这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就是要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问:这次集中出台四项监督制度,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二是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四是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问:监督制度一般都具有预防功能,这四项监督制度在发挥警示和预防作用上有什么突出的地方?

答: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方针,这四项监督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制定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问:《责任追究办法》在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对每一类责任追究对象,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共39种。这5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在解决责任认定难的问题上取得重要突破。

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调查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责任追究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责任追究的实际情况,《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应当进行调查处理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也要追究责任。

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误。为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办法》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是如何把握和规定的 ?

答: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问题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问:《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规定这12种报告事项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12种报告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包括越级提拔干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5种情况;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等7种情况。通过实施报告制度,实行事前把关,以有效地强化对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防范用人上违规现象发生。

问:对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情况,发现之后将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事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条重要纪律。对应当事先报告而未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将此列为责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确对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将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问:《“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为什么要设计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干部选得行不行,要让群众评一评。”对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逐人进行评议,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评议的延伸,以具体到人求深入。将两项评议结果进行对照、综合分析,有利于客观评价一个地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发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答:按照《“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也就是说,凡是有干部任免权的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都将普遍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问:按照规定普遍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后,各地区、各单位每年都将形成一个评议结果,对这些评议结果将如何运用?

答: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问:实施《离任检查办法》,如果离任检查的民主评议结果较差,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答:对此,《离任检查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

问:离任检查发现严重违规用人问题如何处理?

答:按照《离任检查办法》规定,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满意度调查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