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福利政策;变革;个税;趋势

一、我国职工福利政策变革

(一)职工福利政策变革方向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福利费按标准提取的政策,要求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这标志着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实质性的变革;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进一步指明职工福利变革的具体方向: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要求企业自《通知》下发日开始执行,从会计角度规范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

(二)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引发职工收入增加

《通知》第一条确认职工福利费的内涵: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相关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已经实行货币化变革、采取每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办法的,将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变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同时指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第四条提及企业应结合职工薪酬制度变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将职工福利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以上相关规定会引发职工总收入账面金额的增加。

二、会计与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及职工福利费规定之对比

(一)个税法对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之规定

个税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强调其中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费则为免税项目。个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解释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四条解释税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谓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会计与税法对工资总额及福利费规定之比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8项主要内容。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总额并列,就整体内容构成而言,会计与个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在具体项目划分上存在差异,例如,对企业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等补贴,税法视为职工福利费内容;而在会计上,依照《通知》规定,需分别不同情况纳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之前,尽管工资总额包含补贴一项,但以往用列举法仅强调物价补贴,对其他补贴极少涉及,双方对职工福利费内涵规定和外延的划分上是存在差异的。

三、职工福利政策变革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一)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增加工薪阶层收入总额

个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福利费等项目免纳个税,可对于福利费中的补贴项目有征税的规定,例如,以前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规定;财税字[1997]144号就住房补贴征税的相关规定等。但是,过去补贴的征税范围极为有限,在执行中也是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由于各地政策不尽统一,相关补贴特别是房补的个人所得税征免存在争议。《通知》的颁布,强化了福利费的管理,将企业以前在福利费中的各项开支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会增加企业税赋,却可能增加职工的总收入,从而增加个人的税赋金额。

(二)职工福利制度变革引发工薪阶层税赋增加风险

按照《通知》规定,企业从2009年11月起,将住房、交通、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进行补贴等费用分配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对于企业,将以前在福利费中的相关支出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便于管理,也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而言,将福利性收入纳入工资薪金,若干项目之和必然增加职工账面收入,会使职工纳税税率上一个等级、按高税率缴税。个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如此可能会出现职工只加税款,实际工资反而负增长的现象,这与《通知》的初衷是相悖的。

(三)目前我国工薪阶层税负偏重、开支剧增

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关键。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和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变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通知》对此也有强调,因此,“买房”已成为目前职工收入中的最大一笔开销。目前,以我国西北中等城市的水平,一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已飙升到3 000元~4 000元之间。假设某个家庭双方月收入分别为3 000元,购买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70平方米~80平方米)的住房,则需要30万~40万元。每月每个家庭拿出3 000元支付按揭贷款,需偿还10年至15年;由于商品房屋多为毛面墙,还需一笔装修支出,如此每个家庭月剩余不足3 000元,因为,职工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上即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之职工子女教育开支,实际存在的消费品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因素,使一般工薪阶层家庭颇感沉重。2 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

四、笔者对个人所得税改进的建议

无论理论界如何评价此次职工福利制度变革与个人税负的内在关系,《通知》的颁布实施,确使个税法中免税的福利内容在减少,个税法中关于福利费免纳税额一款逐渐流于表面形式,笔者认为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完善。

(一)以“藏富于民”的理念完善个税法

在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基础上,本着“藏富于民”、减轻工薪阶层负担的意图,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完善和改革。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力增长迅速,百姓的生活也有显著提高,但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最终目标应是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富裕、快乐的生活。“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国富”之根本目的在于“民富”,民富应先于国富,国富是建立在民富基础之上的。

(二)调整个税法的具体建议

1.与时俱进,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于1980年,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过五次大的修正。几次修正都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百姓收入的提高,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情况密不可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第五次修正将个税起征点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幅度偏小,特别是福利费制度的变革使其不足更加明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要考虑中、低收入者收益及其纳税负担,同时考虑地区差异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笔者以为个税起征点应在3 000元以上为宜。

2.依据实际情况,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

由于社会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风险的存在,我国存在为数不少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群,存在许多“一头沉”家庭,即夫妻双方一方在职,有固定的收入,另一方下岗或失业,生活已处于拮据状态,但有收入的一方要按规定缴纳个税;相反,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但每人收入并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则不需缴纳个税,如此会造成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个税的缴纳数额并不相同。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东西、南北并不均衡,某个税起征点在北方是合理的,在南方则可能难显公平。改进个税征收与管理方式,采取综合、多样、合理的方式征管个税应提到议事日程。

3.完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级适用不同税率,税率为5%~45%不等。每级的级距和税率一直沿用过去的做法,未随个税起征点的变化而改变,级数多,级距短,会使职工收入稍有增加即会跳级,从而增加税赋。个税的调整应充分考虑中、低等收入工薪阶层家庭的各项开支(如买房支出、子女教育开支、赡养长辈支出等)以及物价上涨因素,延长每一级之间的金额差距,调整每级税率,让个税法真正起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差异之功效。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 财政部就企业职工福利制度变革政策答问.

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WWW.省略 2009-12-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第2篇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调节国民收入的重要手段,加强对其的税收征管是必要也是必须的。随着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个税制度已经从分类税制转型为混合税制,混合税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问题也日渐突出。本文从个税的制度改革入手,首先分析了个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其次客观的对改革后的个税制度进行了评价。最后,根据改革后个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行的措施。

关键词 制度改革 个人所得税 纳税制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相比较而言,一是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二是可以调节不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额。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综合所得税制度。但从我国目前实际来说,改革的进度不宜过快,需要循序渐进。因此,在2008年进行所得税改革,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就显得势在必行了。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字面上来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体自然人所得征收的税收。个体自然所得,是可以根据其取得的具体类别加以区分的。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体自然人所得,可以区分不同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分类征税;也可以将各个所得项目加总求和后再进行综合征税;还可以把分类别征税和加总求和综合征税相结合,再一同征税。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就被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的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偷税逃税现象严重

从1980年,我国有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时间并不长,因此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在我国人民群众心目中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的税种,其直接影响到自然个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因此人民群众对个税的抵触情绪也最大。

(二)个税税源控制不全,扣缴有待完善

实施个税改革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主要采用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两种模式。具体来说,可以由支付单位实施源泉扣缴的应税所得,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则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纳模式也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的特点。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因为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高收入者,其收入来源形式多,税源控制难度较大,税务机关迫于征管成本也难以对其纳税过程进行有力的监控和稽查。因此,高收入者偷税和逃税的现象日益严重。此外,对于部分高收入者隐瞒其收入,拒不主动申报纳税的现象,当前的税收征管制度也缺乏有效控制。

(三)个税征管信息落后,效率较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需要更为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保障。但我国目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信息传递不够准确、存在诸多障碍、传递信息时效性较差等问题。如果高收入的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自行进行统计汇总计算难度较大,征管效率较低。

三、解决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的下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目前,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的现状,税务机关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依法纳税的宣传。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量,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深入的纳税知识宣传。具体来说,可以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定期的、经常性的纳税知识宣传,以使“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是使高收入者能够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其次,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采用各种执法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的服务素质,强化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以优质的税收征管服务促进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最后,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模式,比如运用网络、利用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既方便了个税纳税人,减轻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难度,同时又又切实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

(二)建立综合个税征收,强化分项个税征收

我国个税制度改革前使用的是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制度,这种方式固然有其不足之处,但是,其在加强税源控制,减少偷税漏税方面却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为了更好的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同时尽可能的吸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我国目前应当以发达的信息网络为依靠,一方面建立综合个税征收,另一方面强化分项个税征收。实现过渡期的平稳过渡,最终实现我国的个税制度由“分类所得税制”发展到“混合所得税制”再发展到“综合所得税制”。

(三)广范推行自行申报,严格执行扣缴制度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的最大亮点就在于规定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但目前这一制度尚未完全推行开来。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在高收入人群中,选择一些纳税意识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他们中实行各种新的方式方法,以积累经验,最终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内的高收入人群。对于那些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当进行严厉的惩罚,不仅要给予经济的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开税收征管信息,提高个税征管效率

为推进依法行政,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通过每年的人大报告将年度的个税征管情况加以全面的汇报,以增强纳税人的知情权,并增强政府财政预算和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得到增强,并使纳税人对政府的信任感得到增强,最终从根本上提高个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意识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徐晔.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2]郝春虹.中国税制教程.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问题 改革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不理想,对工资薪金以外的个人收入难以统计,对偷漏税行为打击不严厉,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公平。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一方面将会影响财税收入,另一方面扩大了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因此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概述

我国1994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制度。我国现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减免税项目、费用扣除、征收方式。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还处在不成熟阶段,不能对应各种复杂的征管状况,而且征管手段落后,导致了征管水平低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征纳方法,由于其申报、扣缴、监督制度等都还不完善,征管信息传递不流畅且时效性差,导致信息不能共享。外部信息来源也不畅,对于纳税人不同时期跨地区取得的各项收入,如果纳税人不主动全额申报,税务部门根本无法准确判断,有效实行征管。

(二)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渐丧失

个税是政府主要调节收入的工具,但是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却在调节收入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个税缴纳现状是:处于社会中层的工薪阶层,其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已超过60%;而应作为个税缴纳主体的上层阶层,缴纳的个税只占个税收入总额的很少一部分,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正在逐渐丧失。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存在缺陷

尽管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到3500元已调整三次,但个税制度改革仍然比较滞后,个税起征点调整时间也是无规律可循。而且目前“一刀切”的起征点,对于不同地区的人来说,由于受当地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让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负担同样的税负,对落后地区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四)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存在缺陷

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在内的“五险一金”免征个税;投资分红的保险收益、保险理赔免征个税;房屋赠与免征个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及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个税。在所有免税项目中对“五险一金”的免税,是影响税收收入数额最大的一项。对于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比例差别很大,很多私企员工是按最低比例缴纳,而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员工交纳的“五险一金”则是按最高的比例缴纳,甚至有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交纳已超过上限,明显是人为减轻税负行为。

(五)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公民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税前列支、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购买高额保险等手段来达到逃避交税的目的。此外,目前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是偷逃个税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公众也并不因为你偷税而轻视你,不与你合作。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公众就会觉得你不诚信,不但在经营上找不到合作伙伴,而且在生活中别人也会断绝与你交往,你将到处碰壁。

(六)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力度不足

在一些发达国家,不管是谁,对于故意偷漏税行为处罚都是一视同仁而且非常严厉,涉事者会因此惹上刑事责任。而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有弹性,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且税务机关只注重于税款的查补,对于罚款都处罚较轻;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税务机关对处罚裁定权过大,造成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也因此逃避法律制裁,所有这些都激发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七)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一方面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高收入者占用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另一方面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也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对于监督政府合理使用税款的权利却得不到体现。国家有依法征税的权利,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同样也得不到很好体现。只有当这两层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时,才能真正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解决隐性税基问题

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税法应规定,每个公民身份证上应该有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税务局应对纳税人建立完整的税收档案,对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和纳税信息进行归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该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切实实施实名制,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一个实名制账户,对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全部通过银行支付,实现源头监控;此外,国家应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个人银行信用与纳税信用结合起来,用法律的形式建立一套完整的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体系。

3.适当和逐步降低税率,以合理的税率鼓励公民依法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比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0%,这就产生社会不公平的矛盾,促使企业业主在企业所得与个人所得之间转移收入,也使得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要知道建立一个依法纳税的文化和氛围,比多收一部分税款重要得多,只有建立了这种依法纳税的文化和诚信制度,才能提高公民的纳税素质。

(二)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

积极推进税收信息化,为改进和强化税收征管创造条件。从我国落后的征管现状来看,实行税收信息化管理是刻不容缓的,开发适用的个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建立全国范围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全面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个税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实行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加快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监管效率。

(三)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申报主体的确认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征收方式。但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其中还是以家庭为纳税申报主体居多。由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人们的经济活动通常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因此,对家庭收入的调节才是调节社会经济的基本点。

(四)制定合理的个税起征点

个税起征点的设置,既要符合“宽税基”的要求,也不能全国“一刀切”。个税起征点可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挂钩,根据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各地的起征点金额。这样一是避免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二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有了明确的依据,能够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三是税基进一步拓宽,保证税收入库;四是有利于各地重视最低生活人群的工资收入水平,使最低工资标准趋于更合理水平。

(五)制定合理的免税项目定额

免税金额的大小不仅决定应税收入的高低,而且成为了人为调节税率的工具。高收入者抵扣了高得离谱的“五险一金”,低收入者往往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五险一金”,因此对“五险一金”的免税项目应制定一个合理的定额,每个纳税人扣减的“五险一金”都是确定的,使应税收入还原面目。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个税收入,杜绝不合理的税收流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解决纵向公平问题。

(六)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建立双向申报制度,一方面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扣缴义务人定期申报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务部门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与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作对比,从而实行双重源泉控制,保证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与完整。

(七)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

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收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心理上感受到“纳税光荣”,消除抵触情绪,主动纳税。

(八)加大对偷漏个税行为的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要搞好个税的征管,就必须严厉查处、打击偷漏税行为。应每年进行多次个税专项检查,增强执法力度,对查处的偷漏税行为,处罚一定要让其不堪重负,并将其偷税行为公之于众,以做到“罚一儆百”,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对一些偷漏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税收工作中贯彻“依法治国”。

四、结语

相信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及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会日趋合理,使其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同时理想和现实的距离也会日益缩小。

参考文献:

[1] 陈成文,刘敏.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与扩大中等收入阶层比重[J].甘肃农业,2006(12).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尼日利亚 外账税务问题 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及教育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尼日利亚税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了解和熟悉当地税法,做好外账工作,是中资施工企业依法纳税及合理避税的基础。下面笔者就尼日利亚中资施建筑工企业外账中四大涉税重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及教育税

教育税实质上是企业所得税的附加,二者在计税方式上有着共性。企业所得税(简称CIT)等于应税利润×所得税率30%。而应税利润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如果当年企业资本津贴(简称C.A.)大于允许税前抵扣的资本津贴上限,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调整利润x2/3;反之,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资本津贴。教育税(简称ET)等于调整利润(简称A.P.)直接乘以教育税率2%。

从上面的计税方式得出结论,影响所得税的主要因素除收入、成本之外,还有固定资产资本津贴;而教育税不受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及资本津贴的影响。下面根据计税特点,分析企业税务筹划空间。

(一)主营业务收入

尼日利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依据是业主监理批复的验工计价。一些企业因不熟悉当地税务要求,在具体外帐处理时,易出现一系列税法不认可的做法,导致当年收入确认不正确,而引起税务纠纷,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施工企业2015年10月得到某政府项目批复预付款(Advance Payment)100万奈拉,扣除预扣税WHT后,实际收款95万奈拉;12月第一次验工批复计价50万奈拉,扣除质保金(Retention)5万奈拉,扣预付款减额20万奈拉,加增值税1.25万奈拉,批复净额为26.25万奈拉,计划将于2016年2月收到该笔工程款。

1.该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奈拉):

(1)2015年10月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95

应交税费一预扣税金(WHT) 5

贷:预收账款 100

(2)2015年12月第一次验工批复时:

借:应收账款-xx工程款(批复净额一两税)

23.75

一质保金 5

应交税费一预扣税金(WHT)1.25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已交税金(业主代缴) 1.25

预收账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1.25

2015年营业收入50万=预付款返还20万+质保金5万+批复净额26.25万一增值税1.25万。

2、不当会计处理方式有以下3种:

(1)预收款会计分录无误,但将验工批复净额扣减增值税后的数额作为本次验工的营业收入,如下:

借:应收账款一xx工程款 23.75

应交税费一预扣税金(WHT) 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该处理未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全部,忽略了质保金、预付款减额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少确认收入25万奈拉。税务部门会根据少确认收入25万,作为应税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7.5万=25x30%)和教育税(0.5万=25x2%),强制补交并罚款。

(2)验工批复会计分录无误,但将预付款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分录略),这样错误地确认营业额为125万=预付款100万+IPC.No.1确认收入25万。本年多计营业收入75万,从而加重本年税负。

(3)当年业主已批复验工计价但未付款,企业未确认收入。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一旦当地税务人员检查,该企业则需补交企业所得税15万奈拉(50万x30%),教育税1万奈拉(即50万x2%),并处以罚金。

(二)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责任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项目利润率的关键,同时税务筹划空间巨大。

1.折旧费不属项目成本,通过新增固定资产筹划有效加大税前抵扣额。

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计费、分包工程费、直接人工费、业主管理费等,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尼日利亚财务制度将折旧费归属为财务费用,不属于项目直接成本。根据当地税法,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抵扣。虽然计算税前利润将折旧(Depreciation)扣除,但在计算应税利润时又将折旧原数加回形成调整利润;为了弥补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抵税,采用资本津贴来抵减应税利润。

基于以上理由,在外账实务处理时,首先应对项目利润进行估算,然后筹划当地税法允许资本津贴抵扣利润的限额。只要保证当年资本津贴大于等于资本津贴抵扣限额,就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抵税,然而资本津贴金额,又取决于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因此合理避税方式有:合理筹划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统筹固定资产采购量和批次时点。

2.分包、供货成本的筹划

根据尼日利亚税法,所得税采用源头扣税制(withholding at Source),业主对承包商有代扣代缴5%预扣税的义务。同理,总包商对分包商(Subcontractor)和供货商(Suppl ier)有代扣代缴5%所得税的义务。但在实务中,企业并不能完全按照税法要求执行。据笔者了解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尼日利亚整体社会环境决定了大多数企业不能按税法执行,执法不严,执行力差,企业侥幸心理普遍。(2)企业对税务要求认识不足,尤其初来乍到的施工企业,对晦涩难懂的税法更不了解,不知如何执行。如分包合同中根本无代扣税款条款;即使施工企业对此有认识,但执行不到位,尤其是项目多、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3)最重要的原因是:基本没有一个分供商愿意被代扣税。例如,尼日利亚建材市场尚处于卖方市场阶段,如代扣供货商税款,则提高价格,最终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因此,种种矛盾给企业财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分供费如何计入项目成本,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必须筹划在先。(1)尽量建立好供货商和分包商准入制,与税务意识良好的公司合作。(2)与取得免税函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合作。(3)对于已发生未扣税的分供业务,在外账处理时,可模糊一些分包费与普通材料费、供货与上门采购间的界限。

3.境内发生费用

尼日利亚税务部门认可中国境内发生转入的合理费用,比如中国境内办公场所租赁费、已完税的员工薪酬、项目设计咨询费、公证费等。一定用足可税前抵扣的费用开支,但个人消费类的费用不可税前抵扣。

(三)固定资产资本津贴

笔者认为,资本津贴是尼政府为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税负进行补偿的一种措施,也是为弥补折旧不允许抵减年度利润的一种方式。施工企业允许税前抵扣的资本津贴上限为调整利润的2/3,超过限额的部分可递延抵扣以后年度利润,农业、制造业等行业资本津贴可全额抵扣。

1.资本津贴组成解析

(1)初始津贴(简称I.A.):为施工企业当年固定投资额的50%,每项固定资产只能确认一次。

(2)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简称W.D.V.):为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简称T.F.A.I.)减去累计资本津贴后的价值,不能理解为“资产净值”。

(3)年度津贴(简称A.A.):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简称F.A.I.)与初始津贴之差,再加上“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后,乘以相应比率25%,就是企业当年的年度津贴。用公式表示为:年度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初始津贴+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x25%。

(4)未补偿的资本津贴(Un-recouped C.A.):为资本津贴总额超过当年抵扣限额的部分,递延至以后年度,直到全部得到税前抵扣。

2.资本津贴的相关例证

熟悉上述概念后,用一个公式表示某年资本津贴总额:资本津贴=初始津贴+年度津贴+年初未补偿的资本津贴,下面举例说明资本津贴的计算过程及其对企业所得税和教育税的影响。

例2:某施工企业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奈拉,年初固定资产无余额,当年实现调整利润120万奈拉;2016年新增固定资产100万奈拉,当年调整利润210万奈拉。

资本津贴、所得税及教育税计算过程如下(货币单位:奈拉):

2015年:

初始津贴=200万x50%=100万;年度津贴=(200万-100万)x25%=25万;

资本津贴=初始津贴+年度津贴+年初未补偿的资本津贴=100万+25万+0万=125万;

资本津贴限额=调整利润x2/3=120万x2/3=80万

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资本津贴限额=120万-80万=40万;

所得税=应税利润x所得税率=40万x30%=12万;

教育税=应税利润x教育税率=120万x2%=2.4万。

2016年:

初始津贴=100万x50%=50万;年初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200万-125万=75万;

年度津贴=(100万-50万+75万)x25%=31.25万;

本年未补偿的资本津贴=上年资本津贴-上年资本津贴限额=125万-80万=45万;

本年资本津贴=50万+31.25万+45万=126.25万;

资本津贴限额=210万x2/3=140万>本年资本津贴126.25万;

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本年资本津贴=210万一126.25万=83.75万;

所得税=83.75x30%=25.13万;

教育税=210万x2%=4.2万。

假设例2中2016年该企业资本津贴为150万,大于税前可抵扣的限额140万,那么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及教育税分别为:

企业所得税=(210万-210万x2/3)x30%=21万;

教育税=210万x2%=4.2万。

上述例证过程使得资本津贴对税负的影响一目了然,有助于正确并熟练掌握资本津贴计算的方法,深入理解资本津贴如何对税费产生影响。因此,充分利用资本津贴抵税是税务筹划的一个要点。

二、预扣税

预扣税是一种源头扣税形式,企业所得税采用源头扣税制,除了红利、专业服务所得外,税率为5%。施工企业同时充当两个角色:预扣者和被预扣者。一方面当企业取得收入时,被业主预扣5%的所得税;另一方面当支付分供费用时,代扣代缴分供商所得税。

(一)预扣税的计算

预扣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当合同额或供货价格内不含5%的增值税时,预扣税=合同额或供货价x5%;反之,预扣税=合同额或供货价/1.05x5%。

例3:2015某施工企业某房建项目玻璃幕分包,分包合同额(含5%增值税)为105万奈拉。

应代扣该分包商所得税为:105万/1.05x5%=5万;

应付分包款为:105万-5万=100万。

(二)预扣税筹划要点

1.力争取得预扣税完税证明

依法履行了预扣税义务,则有权利取得完税证明(Withholding Credit Note)。对于承包商而言,索要完税证明的对象是业主,因为业主是代扣代缴责任人,而非税务机关;而承包商也有义务为分供商取得完税证明,索要直接对象是税务机关。注意: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完税证明可直接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若未取得完税证明,不论是否已完税,都须用现金缴纳,而加重企业负担。

2.预扣税与按企业所得税之间关系

预扣税税率为应税所得额的5%,表示为:收入x5%;如果当年企业资本津贴大于可抵扣资本津贴限额,那应缴所得税可表示为:(调整利润-2/3调整利润)x30%=调整利润x10%。假设预扣税额与实际计算的应付所得税金额相等,见如下等式:

①收入x5%=调整利润x10%,可以推出:

②收入=2x(收入一成本+折旧),则:

③收入=2x(成本一折旧)。

假设结论为:如果不含折旧的总成本大于总收入的1/2,那么预扣税金就大于应付所得税额;相反,如果不含折旧的总成本小于总收入的1/2,预扣税金额就小于应付所得税额。因此,在预扣税完税证明全部取得的前提下,只要保证:不含折旧的总成本的2倍大于总收入,当年预扣税完税证明就足以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不用额外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

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法(PICA)Section 2规定:凡属尼日利亚常住居民的个人或组织,所有收入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队服役人员、警察、外国公务官员除外。

(一)个人所得税的属地制原则

尼个税采用属地制原则(Territory Princi-ples),管理部门是纳税人主要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称为联合税务局(Joint TaxBoard)。对于中国企业员工,凡在尼居住超过半年的,企业都有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员工工作所在地的联合税务局缴纳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

尼个税计算方式采用五级累进制,与中国的个税累进制计算原理相同。首先计算个人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房租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医疗补贴、奖金等各种所得;然后计算应税所得额,为总收入额减去免征额及各种免税补贴,其中免征额等于收入总额的20%的基础上再减免5000奈拉,另外子女补贴免征10000奈拉,亲属补贴免征4000奈拉;最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标准如表1: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评估

个税是企业自我评估后,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而企业的自我评估存在人数少报,收入总额少报等情况,税务检查中重点之一便是个税。税务当局有权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国家的收入标准和核查的人数来进行税务评估,详见表2。

总之,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与企业所得税分不开,员工收入与工程成本是紧密关联的。为减轻个人所得税以及合理充分的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可对员工的收入进行分解;按照上述个税计税方式及税务评估方式,针对不同工资标准对个税进行测算,科学制定各级人员工资标准,有效规避个税且合理增加项目成本,达到个税和所得税有效筹划的效果。

四、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尼税法规定,除小商人和零售商不需要增值税注册,凡是本国制造商、批发商、销售商、进口商以及商品和劳务的供应商都应依法注册增值税。施工企业为获取收益,提供商品和劳务给业主,应依法注册增值税。目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5%,尼政府2007年曾将税率提高到10%,遭到各界抵制,又被迫降至5%。

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范文第5篇

Gu Ruipeng;Chen Xiang;Pan Yue

(Suzhou Vocational University,Suzhou 215014,China)

摘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税收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个人收入来源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比重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重,如何使税后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何合理分配与规划企业职工薪金报酬也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本文着重讨论这一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and deepening reform of the tax distribution system, the forms of personal income are also increasingly diverse, and the propor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 to maximize the tax benefit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relate to the immediate interests of the taxpayer, and how to reasonably distribute and plan enterprise workers’ pay has also got more and more taxpayers' attention. This paper focuses on discussing this issue.

关键词: 税收筹划 薪酬制度 设计

Key words: tax planning;pay system;design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103-02

0引言

随着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中国与世界市场的融合日益加深,国家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式由单一向多方面转变的加深,越来越多的个人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显示,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在这一历史时期内,如何使税后利益最大化已成为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如何合理分配与规划企业职工薪金报酬也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关注。

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下,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因此如何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将个人所得税税负降到最低,就成为当今人事财务部门所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1我国企业薪酬制度设计的现状

在我国的众多企业所采用的薪酬制度是将员工的月工资分为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两部分。其中固定工资包括技能工资、基础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等)、特殊津贴(优秀人才津贴)以及岗位工资。固定工资是纳税的基础,而浮动工资包括奖金和加班补贴,奖金与单位的经营考核境况挂钩,加班工资各根据职工的考情情况发放。由此可以看出,员工的薪酬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数字,他受多项因素的影响,而员工的薪酬高低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酬这方面采用九级累进税率,工资与薪金的额数越高,其所对应的税率就越高,那么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会更多。企业与员工是水融的,员工的薪金与工资来源于企业,企业意识员工工资薪金的发放者与个人所得税的代缴代扣义务人,那么采用何种方法才能在工薪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节税呢?同时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为员工所得合理节税,更有利于和谐劳资关系,激励员工共同积极参与管理的明智之举。

根据九级税率累进表可以看出,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薪酬结构设计上不够合理。由于固定工资的比例偏高,员工收入差距拉不开;浮动薪酬长期不动,水平过低;对薪酬形式只关注外在薪酬而忽视内在薪酬等方面。再加上薪酬制度的制定存在短视行为。薪酬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就像企业的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稳定地、切实有效地加以执行,而我国一些企业的薪酬制度朝令夕改,让员工感觉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而且我国企业薪酬体系的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者都强调一种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如何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就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薪酬配置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2.1 年终奖金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年终奖金制度,即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这里面有非常大的纳税空间,奖金的分配计入各月的数额不同,所承担的赋税也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如果把年终的奖金按照12个月平分,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发放数月奖金,那么奖金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征纳税,选择不同的方式要根据最终年终奖金的总额,若平均化会造成每月的薪酬税负增高,那么就作为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若奖金总额太高,那么就通过平均化的方式发放,这样可以并避免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2.2 双薪制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所谓“双薪制”的计税方法,是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实行“双薪制”,即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俗称第13个月工资)制定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该办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双薪”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低于2000元,应将“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 年薪制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年薪制是指企业员工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工资,年度结束后,根据其工作业绩的考核成果,在确定其效益收入,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20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了效益之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对于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年薪制较为适用企业的高管人员,具有约束性、共存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统一。

2.4 绩效工资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绩效工资制度的前身是计件工资,但它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工资与产品数量挂钩的工资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学的工资标准和管理程序基础上的工资体系。绩效工资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绩效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监督。

绩效工资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也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工资随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坏自行调节的新机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企业中的员工薪酬差距大,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的水准不同,绩效较高的员工与绩效平平的员工总收入差距较大,那么个税的上交额也会形成很大的差距。

3基于税收筹划的薪酬配置制度的优化

合理的节税方式多样,在遵从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下,灵活变通,我主要介绍以下几种方式:

3.1 工资福利化,福利设施化现代企业化管理中,更多的企业正在向大工资小福利的模式转型,这种转型方式不仅有利于处理好不同层面、不同工种之间因薪酬关系而带来的紧张与矛盾,同时也有利于合理节税,在各种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只有名以上的减少收入总额才能使自己适用较低的税率既可以采用分解收入方式,将总收入总额分解成几份,分解后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一些福利,那么收入的总额名以上就减少了,当然这需要员工与企业协商好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而约定好的福利可转换为以下几类,例如提供住所,伙食补贴,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些措施对纳税人来说只是形式上的改变而已,自己的实际收入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可是却真正达到节省的目的。

例如:小张是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月工资4200元,他每月的伙食费花费500元,交费花费300元,住房花费500元那么小张应纳所得税为(4200-2000)*10%-25=195元。

如果该公司将小张的必要消费转化为公司补贴,那么小张的月工资为2900元,小张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5元,相比之前每月可节省130元,一年可节省1560元。小张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可是一年却能够节省1560元,即每年多获得1560元。

特别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员工人数众多的企业。多增加些福利措施,降工资薪金福利化,不仅为员工节省了开支,更多的激励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和谐的社会关系。

3.2 工资劳务化在众多的工资、薪金的节税方法中,将工资劳务化也是一个精巧之法,劳务报酬所使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所适用的是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劳务报酬的征税税率起点是20%,当工薪在4000-20000元之间的税率都是20%,当工薪在20000-50000元之间的税率都是30%,若工薪超过50000元的部分的睡了成为40%,所以可以看出只有员工的月收入是非常高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边际税率。一个人的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和业务报酬,那么采用不同的方式纳税,所需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异也非常之大。由于中间存在着很大的纳税空间,尽可能的将收入适用于低档次的税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降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互转化或合并,以适用低税率。第二种,将收入按照不同的标准拆分,分别按照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进行税务计算。

例如:某企业王某2010年8月从一公司领取1000元,又从另一公司领取3000元,他的收入情况及适用于工薪,有适用于劳务报酬,根据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联众转化请款,比较器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①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合并,可计算得应纳税额:

(1000+3000-2000)25%-1375=8125元

②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别计算:

(1000-2000)20%-125=1480元

3000*(1-20%)=4800元

应纳税额4800+1480=6280元

将1与2对比8125-6280=1845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当员工获得高额收入,入市和工薪和劳务报酬,我们可采用将其转化的方式,一部分转化为劳务报酬进行计算,那么同样可以打合理节税的目的。

3.3 采用工资平均化对于采用年薪制的企业来说,进行工资平均化能够很好的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因为采用年薪制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形式进行计征。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企业的经营者通过这种将个人总收入按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可以有效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赋税。例如:齐某在一家外企工作,年薪6万,计算齐谋的应纳税额:

①[(60000/12-2000)*20%-125]*12=5700元

②60000*30%-1375=16625元,16625-5700=10925元,所以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实行年薪制的企业,进行工资平均化是非常理想的节税方式。

3.4 采用工资股利化对于一般的非股利化企业而言,这种节税方式是非常陌生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制公司所占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那么对于股份制公司来说,什么样的方式可以合理地节税呢?答案是:工资股利化!由于公司股利的税收利率为20%,是固定不变的而一般的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员工工资低于7000元/月时,适用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当员工工资高于7000元/月时,所得税的税率将会超过20%,当工资越涨越高时,那么对应的税率也会逐渐升高,而公司股利的税收利率却只有20%,所以当员工工资高于7000/月元时,可将超过的部分购买公司股利,这样可以保证整体收入均按照20%的税率进行计算,从而避免了高收入高税负的情况,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3.5 采用工资公积化在许多企业中,所谓的“五保”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企业有为职工缴纳这些福利的义务,特别是住房公积金,企业需要支付工资的8%~12%,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而企业选择的公积金比例的高低则直接影响员工的应纳税额。

例如:小齐在某台资企业任人事经理,月工资4500元。①若企业抽10%为其交付住房公积金,那么他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为4500*10%+单位的450=900元。②若企业抽12%为其交付住房公积金,那么他的个人账户为4500*12%+单位的540=1080元。按照方案一,应纳税=(4500-450-2000)*15%=307、5元;按照方案二,应纳税=(4500-540-2000)*10%=196元。

由以上两种方案的对比,可知企业若采取较高的比例交付公积金,那么,仅是每月多交付(540-450)=90元,则一年多支付90*12=1080元,却每年节省下5778元的税收,而公司可以选择高公积金支付率,然后将多支付的1080元转入员工的年终奖金扣除即可,这样企业既不用多余支付工资,又可为员工合理节税,不可谓一箭双雕。

综上所述,在日常的企业对于工资薪金分配的过程中,会遇到直接而有效的方式促进合理节税,看似节省的数字也许不大,但是对于每个员工来说,每一分钱都是辛劳的成果,合理的节税也更加促进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也不失为一种激励措施,同时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1]叶艳艳.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方法[J].财会月刊,2009,(05).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