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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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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

2009年元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医改新方案),医改新方案要求“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民办非营利医院是这一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改新方案的推进,今后其数量将在现有基础上快速增加。目前,民办非营利医院按规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该做法存在明显缺陷,亟待改进,否则将不利于多元化办医格局的规范,影响到今后的医改成效。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现行规定及其缺陷

(一)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现行规定

目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按规定应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上述做法的缺陷

1.无法满足卫生主管部门的会计信息使用需要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一样,要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按要求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长期以来,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医疗机构监管中使用的会计信息资料,无论是其口径、内容,还是格式,一直是以《医院会计制度》为基础。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在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与《医院会计制度》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既无法直观反映出医疗行业的业务特点,又与公立医院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已不能满足卫生主管部门的会计信息使用需要,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和明晰性原则。例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没有对举办者出资及办医结余进行单独核算,只在“净资产”下设置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缺少了“收支结余”这一重要项目,而公立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院,对“收支结余”则核算得很清楚。为了便于监管,易于分析和对比,许多地方的卫生主管部门要求,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会计报表必须符合《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格式。以笔者所在的医院为例,该医院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每个季度向卫生主管部门以网络直报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数据,直报为《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而该医院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为了满足报送需要,不得不另行再花费时间,单独编制一套符合《医院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会计报表。

2.该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我国第一部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于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制度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作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执行该制度。但这一规定目前在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该制度第二条规定,“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投资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出资人是以一定方式获取回报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获取适当回报。例如:江苏省人民政府2006年苏政办发〔2006〕1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有人认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既然对出资人给予了经济回报,当然就不能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有的人则认为,“经济回报”与投资者分红不能完全等同,经济回报只是国家对出资人的一种奖励,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只要执行了政府关于非营利性医院物价政策规定,就应当视为非营利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如果没有回报,愿意出资兴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民间资本会大大减少,这样对老百姓也不利,因为营利性医院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医疗收入要纳税,增加税收成本会导致其收费水平提高。

二、改进和完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从适应我国医疗改革形势出发,将规范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作为推进当前医改新方案的配套措施之一加以落实。建议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同时,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适用于包括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和公立医院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医院。该建议的理由是:

1.适应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趋势,有利于对医疗机构的管理。2002年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目前,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一样,已经适用了同样的物价、税收政策,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却没有统一,《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将解决这一问题。

2.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医院执行《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

度》后,将统一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使两者之间的会计信息具备可比性、相关性,满足卫生主管部门使用需要,从而更好地推进医改工作。

3.能够简化操作成本。即使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今后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本身也需要进行修改,该制度自颁布实施以来已逾10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已呈现出许多不足和明显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医疗改革的形势发展。在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和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规定都需要修改的情况下,将两者一并考虑,可以简化操作成本。

(二)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

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应当根据我国医疗改革需要,适应今后医疗行业的发展趋势,并充分汲取我国会计改革的经验与成果,同时考虑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和降低操作成本。具体操作时,建议《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的制订要以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为基础,一方面,保持大部分内容不变,有利于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衔接过渡,降低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借鉴《企业会计制度》的某些做法,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中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成本费用和财务报告等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1.对外投资核算

对外投资是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院办企、事业单位的投资以及购买债券、股票、基金等,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为了核算医院各种对外投资的增减变化和收益情况,在会计科目上建议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科目。

2.固定资产核算

(1)固定资产的增减: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财政专项支出”、“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或盘亏等原因减少时,按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这种处理方法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规定医院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

制),同时从成本核算角度看更是无法分配计算。笔者认为可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购入固定资产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不再同时做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借:专用基金―一般修购基金(等科目), 贷:固定基金的分录。

(2)固定资产的折旧: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要求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10%―20%)提取修购基金记入支出。其会计处理方法为:在提取一般修购费时:借: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虽然该制度对固定资产按折旧方法计提了修购基金,但违背了会计核算中的客观和稳健原则,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此外,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没有对月中购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确规定提取修购基金的起止月份,导致医院会计人员在会计处理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得很明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因此应借鉴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的减值: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造成医院资产虚增,尤其现在医疗设备更新换代很快,不利于夯实单位资产。应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提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

3.成本费用核算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未规定医疗成本的核算方法,但规定了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的内部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但是,内部成本法是不完全、不严格的成本核算方法,它无法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这样的规定目前对医院已经不适用,尤其是许多医院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就更需要进行准确的成本和效益核算。应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在成本费用核算上作如下改进:

(1)采用制造成本法进行成本核算。首先,要加强人员经费管理,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实施责任到人,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其次,要加强卫生资源的核算与管理,包括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它材料等,制定支出定额,并进行考核,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功效。第三,要加强公务费成本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间接费用既要考核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又要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树立成本管理意识,设定考核指标,确定合理分配标准。

(2)增设“财务费用”科目,将原记入“管理费用”和“其他收入”中的融资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调到本科目核算。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在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存款利息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为适应医院成本核算和医院负债经营现状,规范期间费用核算范围,客观反映债务资金的利息负担情况,正确分析资金的利用效益,笔者建议把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在“其他收入”中核算的存款利息收入纳入统一设置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4.财务报告编制

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这几张表是建立在预算管理模式下的,它已不能满足医院多方财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资产负债表不能如实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不完全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不能反映单位盈利水平,收入结余与单位实际盈利水平有较大的出入。应借鉴《企业会计制度》作如下改进:

(1)资产负债表中去掉“固定基金”项目,剔除“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内容,将计提的固定资产修购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同时将计提的福利费、住房基金调置到负债类项目。

(2)增加损益表(利润表),废除收入支出总表。用损益表来动态反映医院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了解其获利能力,并通过对损益增减变化的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提高收益水平。

(3)增加现金流量表,用来揭示医院资金来源和用途,帮助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评估其创造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能力、偿还债务的能力,帮助报表使用者分析净收益与现金收支产生差异的原因, 以利于正确决策。

三、结论

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会计核算目前存在明显缺陷,亟待改进,建议制订《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加以解决。我国医改新方案已经出台,并自2009年开始在各地进行试点和推广。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制定《非营利性医院会计制度》工作作为落实当前医改新方案的配套措施之一,及早实施,以推动我国多元化办医格局的规范,促进我国医改新方案的深入推进。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简称非营利组织,下同),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

(三)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业务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五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真实、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非营利组织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非营利组织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二条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短期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包括短期和长期)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委托贷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五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六条存货,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七条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受赠资产

第十八条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例如,某资产提供者向某非营利组织提供一笔资产用于某项研究开发活动,并保留研究开发结果的所有权或优先权;或规定实验的具体规则,使得研究结果的公共效益从属于资产提供者的个人利益。

这类业务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交换交易,确认相关收入和费用。

(二)如果非营利组织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非营利组织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以接受捐赠为主的非营利组织,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非营利组织,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

当非营利组织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四)长期委托贷款应视同长期债权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息,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按期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组织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七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长期投资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对于长期投资而言,可收回金额是指投资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较高者。

其中,出售净价是指出售投资所得价款减去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第四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二条非营利组织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非营利组织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八条非营利组织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非营利组织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三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五条非营利组织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六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非营利组织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营利组织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结余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投资比重较大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对各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短期投资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在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

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按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第四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非营利组织自行确定。

非营利组织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非营利组织所在地。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还债务等,债务人死亡、失去偿付能力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对于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非营利组织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受赠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如由于受赠资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受赠资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受赠资产成本的部分,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个受赠资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如果某些受赠资产具有类似用途,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受赠资产,可以按受赠资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一)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

1.受赠资产陈旧过时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2.受赠资产临近过期导致市场价格下跌的;

3.其他足以证明受赠资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下时,应当将受赠资产账面价值全额转入当期费用:

1.已霉烂变质、毁损的受赠资产;

2.已过期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3.业务活动中不再需要,且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受赠资产。

第五十一条、非营利组织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一)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二)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非营利组织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非营利组织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冲回上期未限定用途净资产,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结余处理。

第五十三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应当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负债

第五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非营利组织,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五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非营利组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非营利组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以捐赠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暂时受限制净资产和永久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暂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暂时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暂时性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比如接受捐赠的赈灾物资,在灾害尚未发生之前,就形成一项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例如,捐出方要求将捐赠资产进行投资以便在某一特定的期间提供收入,并且这些收入要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三)永久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永久限制的净资产。

包括:

1.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例如土地和艺术作品,接受捐赠时以专门用途、保存和不得出售为条件;

2.受永久限制而持有的资产,捐赠的条件是将它们进行投资以提供永久的收入。

后者来源于产生永久性捐赠基金的赠与。

第六十条、非营利组织应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六十一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非营利组织摇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其中,从暂时受限制捐赠收入转入的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出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

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收入

第六十二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民办学校的学费等。

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基金会的捐赠收入可以在收到款项时确认,也可以在实际发生时时确认。

捐赠收入应分别不受限制捐赠、暂时受限制捐赠和永久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业务收入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如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政府资助应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应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三条、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非营利组织发生的应由当期承担的费用包括基本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六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基本业务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基本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社会团体利用会费开展活动发生的支出,基金会发生的资助项目支出,民办学校发生的教学支出(如支付教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非营利组织对外资助项目发生的支出先在成本中归集,待资助项目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转入当期资助项目支出。

第六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其他业务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其他业务的有关支出。

例如,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诸如租用教学设施、支付劳务费等培训费支出,出版物发生的印刷费、稿费、审稿费、编辑费等出版费支出,等等。

第六十六条、其他支出,是指非营利因处置财产物资发生的净损失和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其他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十七条、管理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支出等。

(一)人员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奖金等),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等。

非营利组织的工资应比照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应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非营利组织应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1.5%、2%提取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工会经费。

(二)日常公用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耗用办公用品、专用材料和劳务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印刷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招待费等。

办公费,是指非营利组织订阅书报杂志、购置或领用一般性办公用品(如钢笔、铅笔、公文夹、订书器、电话机、档案袋、信封、账表、纸张、计算器、计算机软盘、硒鼓等办公用品)支出。

专用材料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购置或领用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如胶片、录音和录像带、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印刷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印刷资料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非营利组织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劳务支出。

物业管理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办公用房、高层设备(如高层电梯等)的物业管理费。

交通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国内外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辆用燃料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行车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开支的杂费等。

维修费,是指非营利组织为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租赁费,是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场地、车船等的费用。

会议费,是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赁费等。

招待费,是指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招待费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标准开支。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包括医疗费、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

医疗费,是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营利组织人员的医疗费支出,以及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支出。

住房公积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比例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是指非营利组织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支出。

补贴标准比照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助学金,是指给予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等。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是指非营利组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五)其他,包括应收款项和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发生的财产损失等。

第六十八条、非营利组织应从严掌握费用开支,并按本制度和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非营利组织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七十条、结余,是指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七十一条、以接受捐赠业务为主非营利组织的结余应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暂时受限制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暂时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三)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永久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永久受限制净资产。

第七十二条、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结余可以不划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暂时受限制收支结余和永久受限制收支结余。

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按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的金额转入业务发展基金,按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金额转入留本基金。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

第七十四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将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五条、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收支情况说明书的非营利组织除外)。

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非营利组织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非营利组织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支出明细表;

(五)其他有关附表。

第七十七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非营利组织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非营利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条、非营利组织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会计;趋同

西方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是从美国的会计理论中借鉴过来的。按照美国会计理论界公认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的标准,凡是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归属于非营利组织,并应遵循有关的会计规则:

(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

(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

(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买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明确的所有者利益。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将事业单位会计定义为:以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的专业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概念相比,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概念能直观地体现会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联系,简洁明了,概念与内涵一致。《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仅仅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则适用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首先,西方非营利组织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以西方会计界较为公认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第93号公告《非营利组织折旧的确认》要求,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非营利组织收到资源提供者规定在将来期间方可使用的资源时,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应确认为递延收入。收到限定用途的资源时,不能马上确认为收入,要等到这部分资源满足其所附限制条件时才可确认为收入。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具有简便易行、可直观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人工成本低等优点。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收付实现制的局限性也日益显现。

其次,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比起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要简单得多。西方对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却比较重视。以美国为例,1993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第117号公告《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其内容有:

(1)鼓励非营利组织编制和公布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

(2)在资产负债表中对资产、负债和基金余额按照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未限定用途基金分类列示。

(3)收入支出表按照资产负债表中划分的各类基金来报告与其相关的收入、费用、结余。

(4)现金流量表可以按直接法和间接法编制。

(5)鼓励非营利组织对那些不要求进行会计确认的事项做出揭示等。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西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接受捐赠等形成的各种基金,以及适当的补偿性收入。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像政府会计一样,严格按“基金”建立核算模式,其财务资源的管理与分配严格按照出资者的要求,将财务资源分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暂时限定用途基金、未限定用途基金。

我国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预算拨款,各种捐赠和自己的创收收入所占的比例较小。对事业单位财务资源的管理分为:事业基金(在西方称为未限定用途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属限定用途基金)和结余,在事业基金中又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等。虽然在具体的财务管理实务中,是按照资金的用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和报告的,如经费收支根据其用途的限定情况,分为专项收入、专项支出与非专项收入、非专项支出。

在财务资源的分配方面,除专用基金的限制性较强以外,其他基金还没有按照限制的办法管理,基金所创造的收益也未严格按照限制与非限制区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部分事业单位将逐步与政府脱钩形成独立资源的会计主体。 转贴于

在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中普遍认为,尽管非营利组织没有明确的所有者权益,这些组织终究也需要资本保全。否则,该组织原有的规模和服务能力便会萎缩,资产供给人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通常看来,期末净资产的财务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净资产的期初财务金额,便可认为非营利组织的资本保全了。但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此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通过中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预算会计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认为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隐性负债未作记录,未核算和反映资产的运营情况。因此,我国非营利会计改革中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重塑非企业会计体系

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非企业会计应当包括政府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政府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政府基金会计和参与执行财政预算的其他单位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现在的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在我国所谓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有服务公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为社会公益或成员互益服务的独立部门。主要包括有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社会福利、社会服务中介和法律服务等领域。而对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个能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满足国家公共服务需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现代化组织体系。

2.引入企业会计的权责发生制

目前,我国的预算会计制度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计账基础,但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及非营利组织经济业务的复杂化,收付实现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不利于正确处理年终结转事项,造成会计信息不实;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混淆,不能进行准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无法全面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负债状况等,如果非营利组织采用会计权责发生制基础,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将为社会公众充分提供如实评价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这类信息如实反映,可以促进非营利组织有效的管理。非营利组织作为会计主体,应对资产的权益的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当前,应将资产权益的变动情况作为非营利组织理财的一部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资本化,对非营利组织运转过程中所耗费的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分期提取折旧的方法确认和计量。从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行为出发,非营利组织会计主体对所担负的债务风险应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可以防范和化解现实的和未来的偿债风险。

3.注意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相趋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关系日益紧密,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加快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中,我国应注意借鉴国外会计惯例,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趋同,这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

在净资产保全方面,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中普遍认为,这些组织也需要净资本保全。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保全问题在理论研究中极少被关注。净资产保全是非营利组织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净资产得到保全,非营利组织才可能生存和发展下去。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应注意净资产的保全,即非营利组织期末净资产额,必须不小于同期期初净资产额。这样有利于非营利组织保持、扩大规模和提高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非营利组织;实证分析;评价指标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我国对非营利组织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松散,缺乏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理论的滞后导致实践中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指导,以至于非营利组织的行为常常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控制随意性的直接后果是非营利组织内部有许多违法事件的发生。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制度是我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做了以下系统分析:

一、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所称的内部控制,是由组织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为确保经营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对现行法规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区别与联系

从宏观上来考虑,在中国,政府不仅仅是以“资金和指导的提供者”的角色出现的,政府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非营利组织的人事任免权和较大资金的运用权力。外部监管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方向有很大的导向性,是非营利组织实现其社会公益价值的主要动力因素。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它要求非营利组织在实现社会公益价值的基础上关注经济效益。这也就决定了非营利组织要以社会公益价值为重,要以实现社会责任为重,即以满足社会需要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就跟企业没什么区别了。站在这个角度,不难理解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受宏观因素影响较大。为了便于分析,我们研究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时,假设外部监管健全完善且得到了有效执行;从而我们在对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分析时假定非营利组织是与企业相同的经营主体,即微观上不考虑外部因素时,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由追逐利益的人组成的团体,它的内部控制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具有统一性,即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自我价值。从而我们可以按企业的业务流程对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来进行分类研究,会计控制方面可归结为:货币资金控制系统、收入及应收账款控制系统、支出及应付账款控制系统、预算控制系统、实物资产控制系统、财会电子信息化控制系统;管理控制方面,我们可以分析非营利组织各控制要素与其担任的社会责任的相关程度,并且我们不难预期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越完善、运行越有效,对非营利组织社会使命的实现越有利。

三、内部控制研究方法探寻

鉴于非营利组织目前的现状是管理工作滞后、内部监督措施不力、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本文认为这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存在很大的关系。不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执行是不成功的内部控制,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有效地去执行也是无济于事。因此,我们试图通过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来探寻内部控制各要素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内部控制得不到执行的真正原因,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应该从哪些方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设立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指标理论分析

我们考虑,如果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健全合理,符合以上五大要素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执行,不难推断内部控制的目标将得到很好的实现。然而,如果存在内部监督不力,即使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非常健全合理,只要存在领导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现象,内部控制结果最终仍将是失败的。因此,我们在考虑对内部控制做实证分析时应重点考虑内部监督方面的指标,并且我们预期内部监督指标与内部控制的成功存在高度相关。

作为非营利组织,尽管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样也存在着以上所描述的控制目标、控制要素和控制手段。由于外部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非营利组织实现它的社会效益,我们在考虑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时可以假定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一般企业在运营,不同的是非营利组织在运营时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因此,我们在设立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的评价指标时完全可以效仿企业的控制流程来设计。为了明确我们的分析过程:首先,宏观上我们要明确内部控制的实证研究,也就是研究内部控制的评价指标与非营利组织社会责任的相关性,微观上则是研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各控制指标的相关关系;即宏观上研究的是一种间接相关性,其路径分析可以表示为如下关系:内部控制指标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非营利组织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

五、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指标的构建方法

(一)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的具体方法。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对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进行鉴定,如数理统计法、综合指数法、层次分析法、秩和比法、模糊概念法等。这些管理鉴定办法根据鲁宾斯坦分类可分为四大类:1、专家评价法;2、经济分析法;3、运筹学评价法;4、综合评价法。但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因为鉴定对象、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差异,各种方法在选用上各具特色、各有利弊。

(二)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的筛选。目前,常见的指标筛选方法有:1、专家咨询法。采取匿名方式通过几轮函询,征求专家们的意见,然后将他们的意见综合、整理、归纳,再反馈给各个专家,供他们分析判断,提出新的论证。2、基本统计量法。通过各指标一些基本的统计量来确定指标是否有评价意义及区分的能力。3、聚类分析法。在指标分类的基础上,从每一类具有相近性质的多个指标中选择典型指标,以典型指标来替代原来的多个指标。这种方法可以减少评价指标间重复信息对评价结果的影响。4、主成分分析法。从代表性指标的角度来挑选。即将原来众多且相关的指标,转化为少数且相互独立的因子(即合成主成分),并保留大部分信息的方法。

(三)用系统综合集成法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系统综合集成方法是一种新研究的开放的复杂评价系统,将专家体系、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计算机技术三者有机结合。主要是通过以下步骤加以实施:1、考核指标的选择:专家咨询法,分类指标;2、考核指标的筛选:德尔斐法;3、指标体系建立的技术路线:文献调研――专家讨论――拟订调查表――专家咨询――数据录入――数理统计分析――合理性议定――指标体系产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项目 会计制度

我国财政部针对北京奥运会项目制定有《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会计核算办法》,针对上海世博会项目制定有《上海世博局会计核算办法》。这两个项目具有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大型非营利性项目的特性。

一、项目案例概述

1.项目案例简介。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现代奥运会,共有204个国家/地区奥委会的1万多名运动员参加,其场馆、奥运村、交通运输和赛事组织得到一致的高度赞扬。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首次在发展中国家举办的综合类世博会,共有190个国家、56个国际组织,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和31个省市区,80个城市案例、18个企业馆参展,参观者达7000多万人次,创世博会历史新高。

2.项目主要差异。除展会的时间不同外,主要是国际组织机构提成方式不同:国际奥委会是对奥运会的净利润按比例提成,而国际展览局是按世博会门票收入进行提成。此外,如奥运会占收入比重最大的电视转播收入,世博会则没有;同样,世博会由于举办时间长,其场馆出租收入以及场馆商业销售收入的也远远超过奥运会。

3.会计核算差别。(1)在收入成本确认方法上,北京奥运会的所有收入和成本均采用递延的方法挂账,成功举办后结转计入损益表。这一方面是由于奥运会是按照利润分成,而筹备期间由于收支不配比,各期结余并非真正的利润,因此需要递延至举办后再最终计算损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奥运会举办时间短,经过短短的16天后,所有递延的收入和成本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均予以实现,使其收入成本能及时结算。而上海世博会举办期有6个月,有门票销售、场馆商业销售等各种收入陆续发生,因此采用分期确认收入成本方法。(2)提成核算重点不同。北京奥运会是根据奥运会的净利润按比例分成,因此其会计核算和科目设置上更强调收入成本的配比,同时需要考虑其成本项目的核算口径是否能得到国际奥委会的认可。国际展览局是根据上海世博会门票收入按比例分成,同时世博会门票种类较多,佣金的方式及比例多种多样,因此核算办法中明确了门票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并需要考虑其核算口径是否能得到国际展览局的认可。(3)清算业务核算要求不同。上海世博会后,除了一轴四馆外,其他所有展馆均需要拆除,需要对所产生的大量期后清算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会计核算方法对此类业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北京奥运会因绝大多数场馆均予以保留并后续开发利用,因此无需考虑拆馆业务。

二、项目会计假设具有特殊性

1.非持续经营假设。项目的存续期应是自成立之日起至清算日止,而非持续经营。

2.会计分期假设。会计分期假设通常与持续经营假设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进一步补充。有了会计分期才产生了权责发生制等一系列会计概念。尽管项目是非持续经营的,但仍应当在其自成立之日起至清算之日止的存续期内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这有利于及时向利益相关者反映项目的业务活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项目会计制度简介

1.采用权责发生制。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会计核算办法均对有关业务成本采用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近年来,西方许多国家开展了以从收付实现制会计向权责发生制会计转换为标志的政府会计改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已经实施了完全的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预算体制和政府会计准则,美、英等国也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准则,而欧洲其他国家则正在改革其自身的政府会计标准,准备向权责发生制会计过渡。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下属的公共部门委员会已经制定了20项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并已经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推广使用这一套准则。

由于会计的分期核算,使得上海世博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运作及完成期间与款项的实际结算期间往往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此时若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项目成本的核算,就难以提供某一会计期间具体项目的实际已发生成本的完整信息,从而不利于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地监控项目成本发生进度,进而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但是若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及时地预估或分摊有关成本,对项目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进行折旧摊销,对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进行预计,并将有关成本分别计入具体的项目,则能够动态地提供项目的实际成本信息,从而实施有效的成本控制。

2.会计制度设计的特别考虑。

(1)及时确认成本和收入。当有关成本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发生时或者对方实际已经履行了现实义务时,根据应确认的成本金额,在受益期确认相关成本支出。作为项目主要收入的门票销售而言,应根据与门票销售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以及相关收入是否能够可靠计量为标准确认门票销售的时点,按照不同的销售模式具体确认收入。赞助收入应根据一般赞助合同的规定确认收入:对于现金赞助,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时,确认有关收入;对于非现金赞助,则在项目组织方提出书面的赞助要求,且经归口管理使用部门与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予以确认。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处理。为准确地反映项目筹备及运营期间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资源及成本,结合项目结束后有关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占用资产的折旧费用的重要性程度等制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如项目结束后自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因这部分资产的价值一般不会特别重大,如办公设备和车辆等,其价值的绝大部分在项目筹备运营期间已经被消耗,为准确地反映项目成本,应对该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于一些属于专用的资产,项目结束后剩余价值很小,则其折旧期间可按照其使用寿命与项目结束期间孰短确认;对于其他实际使用寿命较长的资产,如车辆等,则按照其实际使用寿命确定折旧年限。

(3)项目结束后需作为国有资产划拨的资产。这部分资产中有些使用期限很长,如一些永久性场馆或其他使用期限很长的基础设施等资产,因为项目的使用期间相对于这些资产数十年的使用寿命来说显得不重大,并且该期间的折旧成本绝对金额也不是很重大,对于此类资产,明确不计提折旧;而如果上述筹备与运营期间的折旧成本绝对金额重大,或者那些资产本身使用年限不长,项目的使用成本相对比重较大的资产,尽管之后会作为国有资产划拨,为更合理地反映项目成本,也应按适当的方法计提折旧。

(4)捐赠及赞助。上海世博会项目除了门票的销售收入以外,最主要的是现金或非现金的赞助及捐赠收入,特别是赞助或捐赠取得的资产及收入往往并无实际成本,或支付的成本难以可靠计量。非现金赞助及捐赠业务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实物资产,如汽车、纪念品等,又包括劳务服务,如客运、通讯、物流、多媒体服务、志愿者服务等,以及其他形式(如活动赞助和商标宣传赞助)等。按照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度》的规定,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3)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该制度还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参照美国的《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中将非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分为四种类型:(1)政府根据法规从交换交易中取得的税收收入,比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环节征收的税款等;(2)政府根据有关法规从非政府主体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如物业税、罚款收入和查封的财产等;(3)一个级别的政府通过强制的非交换交易向另一个级别的政府提供资源;(4)源自法规或契约约定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非交换交易,如赠予等。奥运会和世博会项目的捐赠或赞助收入及资产的取得属于上述第四种类型,准则要求利益的接受者应在所有适当的条件满足时,确认应收款(或负债的减少)及收入的增加。

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项目取得的捐赠收入基本属于无支付或不对等对价的收入,因此可以参照上述相关制度和准则的有关规定,在采用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捐赠和赞助等特殊交易事项,引入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如:(1)对于项目自身使用的赞助和捐赠资产,应在实际收到或根据有关协议约定的提供进度在收到有关资产时,根据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赞助收入和捐赠资产,同时确认相关成本。(2)对于项目自身不使用的赞助和捐赠资产,需要对外销售及处置,项目主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有关赞助资产时根据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赞助收入,待有关资产被销售时,将收到的现金与销售的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并在报表中单独列示。(3)对于项目主体通过赞助或捐赠取得的服务或劳务,如果明确获得的服务为经过培训、训练的专业人士提供的,且为项目本身所需,可合理计量的服务,需要在账面计量确认。而对于其他可能难以有效控制或准确计量的服务或劳务,如志愿者服务等,由于有关的服务价值没有可靠的计量基础,则无需在账面计量确认,但需要对服务的性质、种类及数量进行披露。

四、财务报表

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项目的报表结构尽管略有不同,但都基本采用了“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平衡原理,为一般报表使用人所熟悉和理解。

1.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一列,反映自项目成立日至本期末的累计数据,可更直观地反映项目整体进展和现金流量情况。

2.调整相关的报表项目设置。项目设置要与业务活动紧密结合,同时要与项目预算编制的口径一致,便于实际数与预算数的比较。如增加反映特殊业务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应付国际组织或机构款”项目,在业务活动收入支出项目中设置“门票收入”、“赞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国际组织或者机构门票提成”等项目。

3.财务报表体系构建为项目基本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两大类。

项目基本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其他报表主要是指项目收支情况明细表和费用明细表等补充性报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业务活动表类似于企业的利润表,用于反映项目筹备和运营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收支结余情况。项目基本财务报表中前两个报表的编制应当不需要讨论,本文仅讨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问题。

项目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反映收入和成本信息,与项目本身实际现金收付所实现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不一致;同时,项目筹备运营期间会产生大量非现金业务,如前文提及的非现金赞助收入及支出等,均使得当期业务活动表的收入和支出与实际的现金流量不一致。鉴于项目会计核算的特殊性,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在设计方面考虑了以下问题:(1)将现金流量划分为业务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特殊的业务内容设计具体的明细项目,如业务活动的现金流量可根据有关收入和支出的明细设置赞助收到的现金、门票销售收到的现金、捐赠收到或支付的现金等等。(2)为了增强项目预算管理的有效性,在现金流量表中业务活动项目明细设置时与预算项目明细相对应,便于实际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项目预算控制。同时,业务活动表的项目设置口径与预算保持一致,这样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在两者涵盖范围有交叉的领域之内的项目设置口径基本一致,也便于两表之间的比较。(3)由于筹办与运营业务分项目核算的特殊性,在现金流量表中除了披露本年数以外,另外增加一列,反映自项目成立日至本年年末的累计数。这样便于管理层控制项目预算和实际进展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各项目支出的完整信息。(4)对于其他重要的不涉及现金流量的业务活动,如非现金赞助等,在现金流量表中应作为补充资料列示,使得报表使用者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中的该项补充披露得到进一步的详细信息,更好地了解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

4.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类似的大型项目的众多报表使用者包括国际组织(国际奥委会、国际展览局)、赞助商、捐赠者、政府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债权人、社会公众等。基于上述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披露多样化的需求,参照奥运会和世博会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借鉴国外大型公益活动报表披露的做法,比如日本的公益法人会计准则规定,公益法人可为特殊目的的事业设置“特别会计”,即独立于“一般会计”的专项会计。上海世博会项目的财务报告除了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说明等常规项目外,还包含了下内容:项目的组织结构、员工数量、薪酬等情况;接受非现金赞助的情况;接受指定用途捐赠及其使用的有关情况;接受劳务捐赠和志愿者服务的情况;其他对外承诺和重要协议的说明等。

综上所述,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与实践,已经为我国大型活动项目的会计核算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文针对该类项目会计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高级会计师、硕士)

参考文献

[1]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准则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文告手册(2003)[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 财政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会计核算办法[S].会函〔2007〕26号,2007.

[4] 财政部.上海世博局会计核算办法[S].会函[2009]15号,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