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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

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

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3、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登记保护,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作品以及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传承提供极大的方便和依据。

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第2篇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涵义及其特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涵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就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确切的说,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点

1.地方特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地方特色性主要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性与文化独创性,而由这些地域独创文化活动而来的档案自然也具有了鲜明的文化指向性,它们不只反映了某项文化活动的真实面貌,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一地区或某一群体的文化特征。

2.内容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不断创造、发展、传承和积淀的成果,其类别涵盖了口头表述、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艺能等人类文化最精华、最丰富、最具魅力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正是其物化的浓缩反映,其中承载文化种类之繁多、内容之丰富可想而知。

3.载体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活态的文化形式,对它进行记录和捕捉的手段相较于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也更加多样复杂,因而其档案载体形式就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传统的文字记载即纸质档案外,现在人们更多的是采用录音、影像记录、数字化多媒体技术等来实现文化活动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真实再现。

4.保管分散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民间文化遗产,因而大量的一手档案材料流落在民间,多年来的保护不力使得很多珍贵档案已经下落不明。加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兴起时间不长,很多的人尤其是民间百姓的保护意识还很淡薄,档案损毁、流失现象十分严重,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更加分散,同时也给收集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

二、利津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现状概述

近年来,利津县大力实施“特色文化”战略,各级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为之做出了巨大努力,使利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保护,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各级党政组织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县政府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方案,成功申报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建立博物馆,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工作。

(二)专家学者开展理论研究推动了保护工作。

有一大批致力于利津县民俗民间文化研究的专家学者不断挖掘、积极探索、精心钻研、著书立说,或追寻历史根源,或进行域内域外比较,或提出意见建议,积累了许多珍贵资料。

(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档案资料。

利津县每年举办多种形式的民俗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丰富了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拓展了文化空间,从而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工作原则得到了较好地贯彻落实。各类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更好地宣传、继承、发扬和保护,形成了大量的档案资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利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不完整、不系统。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三是尚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四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管理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考虑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其相关的档案是否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否到位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笔者认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建档、真实完整、系统有序、分级保护、优化利用等五项主要原则。

(一)及时建档原则

及时建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档,二是及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保护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厚此薄彼。

(二)真实完整原则

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具有参考凭证价值的基本前提,而其完整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档案价值能否充分实现。因此,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将直接反映出档案工作的质量。

(三)系统有序原则

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是对收集到的处于零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排列和编目,使之条理化,形成有序的体系,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四)分级保护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此处的“分级”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将其划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五)优化利用原则

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第3篇

一、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特性

1. 原始真实性。民间文学是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由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在民间广泛流传,反映劳动人民社会生活和思想情趣的口头语言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是需要保护和传承的文学艺术,它蕴含着真实的社会生活内容,积淀着不同时代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如《白蛇传传说》、《董永传说》、《孟姜女传说》、《梁祝传说》是中国四大民间传说,也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起源于唐人传奇的《白蛇传传说》它不仅是远古神话的投影,更蕴育着大量的文化信息和文化符号,真实地融入了封建时代社会民俗信仰,图腾崇拜,也真实地反映了老百姓对封建势力的反抗和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这种民间文学具有典型的民间地方特色和时代烙印,是我们了解和研究封建社会生活形态的重要依据。

2. 艺术形象性。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都是通过某种特定的人、物或事来传递思想感情,通过塑造形象来反映社会意识形态。艺术形象也是民间文学传承下来的一种重要载体。通过对形象的塑造,人们可以传递各种形式的文化信息。尤其是各行各业的民间艺人,更是愿意借助这种文化故事,表现出艺人的技艺和精神世界。如今,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的以民间故事为蓝本的艺术品,如清康熙年间的《白蛇传》五彩盘,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罗启松的翻簧竹雕《盗仙草》等。这些工艺珍品传递的不仅仅是艺术美感,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信息。

3. 成套性。围绕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产出一系列的记录,这些记录在档案学范畴中,可以称为档案文献。档案文献可以是与主题直接关联产生的,如文本、手稿、影视、形象艺术品等,如天津杨柳青年画《白蛇传》、惠山泥人《断桥》、淮剧《白蛇后传》唱片等;可以是与主题间接影响形成的,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术大师资料;也可以是开展一项主题活动形成的,如申报的文字材料、研讨会资料、活动过程的照片视频等资料。这些档案文献可以系统地收集,形成成套的档案。

二、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

1. 思想重视,经费保障。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政策的扶持。近几年,国家文化部门非常重视对民间优秀文化艺术的保护,当然也包括民间文学,尤其是将一些民间优秀的、历史的、凝结民众智慧的诗歌、传说等民间文学囊入非物质文化保护行列,为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在保护的过程中,离不开经费的保障。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相关的各类档案文献遗产需要有库房的存管,需要展览空间的展示等。从事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的人员需要经费开支。对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研究,展开一项主题文艺创作,亦或是一次主题展览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

2. 建立档案文献保护组织。民间文学发生地、发展地、传承地往往多地分布,或由于文化趋向性不同,同一民间文学所产生的档案文献可能也分散于各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档案馆等不同的文化部门。如《白蛇传》起源于杭州西湖,发展于江苏镇江,很多珍贵的资料散存于江苏、杭州的博物馆、艺术馆、图书馆等文化部门。这种分散性不利于民间文学的传承和保护,所以需要建立专门的保护组织。可以进行系统的管理,开展科研、交流活动,为民间文学保护提供有效的决策服务。

3. 加强宣传,稳固群众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主导的今天,任何事物的发展如果不为大众所知,在历史的洪流下,迟早会被淹没消殆。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不仅需要通过各种精湛形式表现出来,更需要加强宣传,让这些民间优美的传说故事走进千家万户,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宣传的方式可以多元化,如创作影视剧就是非遗文化传播的一种重要手段。自1926年第一部上海天一电影公司出品的《义妖白蛇传》出品以来,历年来各种版本的与白蛇传相关的影视剧多达十几部。除早期版本由于历史原因已很难寻觅,大多经典的影视剧深受老百姓喜爱,可以通过反复的展示这些经典影视作品,将这些民间文学所蕴含的文化精髓传承下去。

4. 加强文化艺术交流。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是促进文化艺术发展和提高文化艺术水平、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交流形式有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举行文艺演出,举办研讨会等。2012年,由杭州市和镇江市两地合作,在西湖博物馆举办“千年等一回白蛇传民间艺术精品展”,借助这次展览活动,在媒体上征集有关的文化遗存,征集了大量相关的珍品,如民国的义妖传读本、火花、唱片等。通过征集、展览形式,进一步促进非遗文化互动,强化《白蛇传传说》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5. 建立档案数字库。根据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套性特点,可以对每一项民间文学建立一个独立的数字库。一方面任何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需要借助载体才能被记录下来即档案文献。档案文献由于载体本身材质的限制,想要永久保存是很难满足的。这就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将这些档案文献转化为数字形式,以满足长久保存的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数字库,将成套的数字化档案文献分门别类地储存于同一数字库系统中,可以更系统、更直观多维地获得文化信息。

参考文献:

[1]陈华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集刊. 学苑出版社2011.

[2]周耀林. 档案文献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第4篇

一、领导大力支持精心安排宣传活动

为了确保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宣传活动顺利进行,我州专门成立了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全州活动实施方案,围绕“非遗保护--传承发展的生动实践”的主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举办展览、展示、讲座、咨询服务等活动,突出对改革开放以来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所取得成就的宣传,展示我州非遗事业发展的喜人局面和广大非遗和文博工作者的精神面貌。

二、活动准备充分内容丰富多彩

参加主会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系列主题活动

6月10-6月13日敦煌参与《丝路记忆》全省宣传展示活动。在80平米的甘南馆展区内,共展出了甘南藏族唐卡、甘南藏医药、卓尼洮砚制作技艺、甘南藏族民歌、舟曲织锦带、卓尼木雕、玛曲民歌弹唱、牛角琴演奏等10个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项目共240余件展品,组织牛玉和、安拉木九、金东秀等12位省、州、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现场技艺展演,其中卓尼洮砚制作技艺最引人瞩目。卓尼洮砚历史悠久,地方志记载,洮砚石料的采掘及雕刻始于唐朝,盛行于宋、明、清,距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洮砚石质简润细密,淡绿色中含有墨绿色条纹,形成变化万端的流水、云霞、风漪、雾霭,其中以带黄膘者更为名贵,故有“洮砚贵如何,黄膘带绿波”的赞语,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同时传统音乐类甘南藏族民歌、玛曲龙头琴弹唱、牛角琴演奏等项目进行现场展演。

全州各县(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系列活动

一是6月10日参照省上举办的系列主题活动,全州组织开展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宣传展示活动。主要展示近年来我州非遗和文物保护成果。二是6月15日组织开展了“非遗保护进万家”宣传活动。由州非遗中心设计制作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册50000册(主要内容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非遗宣传册》等),同时将宣传册发到各县市,分别安排在社区、学校等公共文化场所发放。三是7月7日举办全州民间艺人绝活展示大赛活动。为了进一步挖掘、保护、传承我州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全方位展示传统民间艺人的风采,展示我州各族群众团结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由州人民政府、州委宣传部主办,州文广新局、合作市委宣传部承办,州文化馆、市文广新局协办的2017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系列活动-----甘南州首届民间艺人绝活展示大赛,定于7月7日(农历6月14日)上午10:30在合作市香巴拉主题文化广场举办。四是7月8—13日举办全州首届甘南“南木特”藏戏调演。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弘扬我州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基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农牧村文化生活,引导和促进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大力宣传巩固我州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南木特”藏戏保护和传承成果,由州人民政府、州委宣传部主办,州文广新局、合作市委宣传部承办,州文化馆、市文广新局协办的2017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系列活动-----首届甘南“南木特”藏戏调演,定于7月8日(农历6月15日)上午10:00在合作市香巴拉主题文化广场举行启动仪式,7月8日(农历6月15日)----7月13日(农历6月20日)进行演出。五是7月12—21日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系列活动。部级、省级非遗项目展演、邀请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讲课等形式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工作。六是组织州电视台、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对我州2017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所有活动进行集中宣传报道。特别是敦煌展演期间,玛曲县的牛角琴、龙头琴表演,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中央电视台记者现场进行了采访,并在中央电视台6月10日新闻联播和11日的朝闻天下栏目中相继播出,更全面的展示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七是各县市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活动现场制作文物宣传展板,开展了“青少年走进博物馆”等活动。

三、文化和遗产日宣传活动收益良好

非遗文化的宣传活动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4-0070-02

1概念的由来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和该组织的两项工作有关,一项是世界遗产的保护,一项是世界版权的保护。就前者而言,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就后者而言,1952年,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

在笔者看来,上述的两个源头并不是两条线索而是一条线索的两个起点。在教科文组织数十年的工作实践中,它们一直共同影响着概念的选择,定义和使用。在日本无形文化保护的影响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碰到了版权保护的难题,这使得保护工作在国际语境下是超越了日本经验的。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科文组织即把民俗作“全面范围的民俗”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俗”的二元划分。并力图直接从司法保护入手来回应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民俗保护诉求。但在这一领域,之所以难以获得一个积极的技术性成果,表面上看是民间文学艺术难以融入世界版权法体系,但其深层背景则充斥着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版权保护机制与前殖民地国家抵抗文化殖民和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强烈诉求之间的激烈冲突。劳里·杭柯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

2《示范条款》中的概念内涵

1982年,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从《示范条款》的名称就可以看出WIPO的主导作用,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思想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国的某居民团体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一是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是行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上述形式不论是否已固定在有形物上);四是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Folklore”被用来涵盖口头传统和民间表演。当然,《示范条款》最大的特色在于肯定了从版权法之外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思路,建立民俗的特别权利保护制度。

3《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中的概念内涵两个政府间组织协作推进这一工作,并于1989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简称《建议案》)。但“采纳《建议案》的整个过程被一场不可调和的辩论所羁绊,分歧主要来自对民俗保护与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全面质疑的过程中出现在这两造之间的对立看法,UNESCO、WIPO和相关的会员国都被这个问题所主导,而《建议案》本身则力图调和这两个理论阵营。”也正是这种务实的思路,造就了《建议案》这样一个具有界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在国际社会的积极影响力。自此在UNESCO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朝着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以及国际合作这些容易达成共识的方面努力,这也就是被学界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的方向,这是亚洲观念主导的方向。

《建议案》采用的术语是“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指“文化团体基于传统创造的全部,通过群体或个人表达出来,被认为是就文化和社会特性反映团体期望的方式;其标准和价值是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流传的。其中,其形式包括语言、文学作品、音乐、舞蹈、游戏、神话、仪式、习俗、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该定义和《示范条款》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不过表达更为概括和抽象。但是却用“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替换了《示范条款》使用的术语“Expressions of Folklore”。芬兰民俗学家劳里·杭柯在回忆《建议案》草案的讨论过程时说,将“传统文化”置于“民俗”之前,是因为后一个概念带有西方人居高临下的“轻蔑”含义。

4《建议案》之后的概念及内涵

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国际保护民间文化空间专家磋商会”,这次会议有三项重要成就:一是会议辩论期间产生了一个新的概念,就是“人类口头遗产”(the oral heritage of humanity)。后来UNESCO执行局第155届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代表作条例”,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二是受“保护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大众文化表达形式联合会”这个当地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影响,使用人类学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来描述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并对该概念进行了定义。三是向UNESCO大会第29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倡议由UNESCO设立一个国际荣誉奖项,确保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受到保护和宣传。1998年,UNESCO大会启动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在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对非物质遗产类别作出说明时再一次将“文化空间”这一概念阐述如下:“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

至此,“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正式替换了“民俗”及其衍生出来的“民间文学”、“民间创作”等概念,其外延也明确从“文化表现形式”拓展到了“文化空间”(Culturalspace)。

UNESCO于2002年1月22日至2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国际公约应包括的优先领域”为主题的国际专家会议。会议期间,专家们建议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此后,“非物质文化遗产”(ICH)成为了2003年10月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法定用语,并进一步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根据上述定义,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以下五个领域:①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同时《公约》还对“保护”作了以下说明:“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术语的更迭既有趋向于科学性的认知兴趣,也有国际社会话语政治中的利益纠葛,但后者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如此,但对比教科文组织每一阶段对保护对象的正式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变换频繁的术语所指称的事物却始终具有一种独特的相似性。这种独特的相似性在冲突、争辩、喧嚣的氛围中显得静默而沉着,但正是它使得所有的争辩能够通向人类智慧进步的方向。这些方向是我们理解“保护对象”的重要指引。但我们不能把这种相似性简单地理解为学者们所总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特征,因为这种相似性必须得仰赖它虽有变化却一以贯之的动态轨迹,才能被我们准确把握。是这个历史的轨迹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为我们构建了法律上同一性判断的基础,回答了我们“法律保护什么”的提问。

参考文献:

[1]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3):69-73

[2]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6

[3]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整合性的学术概念的成型//高丙中民间文化与公民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4

[4]巴莫曲布嫫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概念到实践[J].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8(1):6-17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72012-2-8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30882012-2-8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50201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