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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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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承人的义务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

从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充分认识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繁荣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明确保护的目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要理清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不片面追求经济价值, 不在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才不会造成开发一个破坏一个的恶果。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二、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

(一)建立健全法制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们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菲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认真做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

加强宣传,营造保护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不定期刊登、在人口密集处发放宣传单、举办展演、展览、培训班等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知晓面,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种类及保护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搜遗”活动,有效的提高了人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保护意识。

三、深入研究,加大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是传承和发展,而传承和发展的前提,是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在研究中保护,在保护中传承。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在研究方面却相对薄弱和滞后,使保护缺少科学和理性的观照,给保护工作带来了不足和失误。各级政府要加大研究方面的投入,成立研究机构,整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非遗保护单位、社会民间团体的专家学者资源,为他们搭建一个平台,以便他们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和科学保护提供有力的决策参考和专业指导。同时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挖掘其深厚的文化底蕴,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以利于对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延伸和深化保护工作。

四、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保护,需要我们列入常规并长期坚持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当继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从保护、传承、培训、宣传几个方面开展工作,将继续精心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文艺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搜集工作,抓理论调研,做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抓辅导培训,更好的做实做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技艺 培训 提升

南京是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发现了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进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117项,其中包括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49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南京人民的智慧结晶,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进一步推进实施文化南京战略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发现了20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有很多项目已经濒危,不再受到人们的青睐,而逐渐远离现代生活,更是面临着后继乏人的局面。很多的非遗项目,不抢救保护下一步就是消失。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在抢救保护传统制作技艺类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对如何保护非遗做出了自己的思考。在经过上级领导的支持和专家论证后,筹建非遗馆展出市级的非遗项目,为市级非遗项目做档案建立基因库的思路清晰了起来。2012年6月9日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成并对外开放,南京市民俗博物馆成为首家民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双博馆,是收藏、展示宣传、保护与研究非遗的专门机构。

在筹建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之前,我馆也一直在尝试探索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并取得了一些保护经验。如省级非遗名录项目《绒花制作技艺》,我馆是其保护单位,为了抢救濒危的绒花制作技艺,馆方抢救性的找到并收藏了一批故去老艺人的绒花工艺品,把绒花制作技艺的实物、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实行了建档保存,找到当时的绒花艺人赵树宪,建立工作室,购买原材料及给予生活补助,鼓励其进行绒花制作及创新。为了宣传推广绒花制作技艺,馆方开创了“展演”的模式,把绒花工作室设置在博物馆的展线上,在博物馆的展览平台上推广,鼓励赵树宪创作作品参加交流活动,其作品先后也获得了不少荣誉。

为了传承绒花制作技艺,我馆也想着尝试着开展了“馆员都是传承人”“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和“非遗夏令营”等活动,传承活动的不断开展,使得年轻一代中很多人对绒花制作产生兴趣,在绒花制作技艺传承方面传承效果显著,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其徒弟已能够独立制作绒花。

实践出真知,实践能够积累经验也能发现问题。非遗保护是为了非遗更好的发展,我馆在长期开展非遗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延续的纽带,一个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出现断代那么这个非遗项目便面临着灭绝。传承不止,非遗才能生生不息。但是馆内的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却面临着传承人收徒难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这些传承人年龄大创新意识薄弱,生产的产品通常是款式陈旧无新意被现代审美所淘汰,职业前景不明朗。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些非遗项目是纯手工制作,学徒时间长,生产所费工时长,并且市场狭窄无法作为一种职业赖以维生,无人愿意学徒。这类非遗项目传承下去所面临的困难是:从业难、收徒难、发展难。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性,它的传承必须经过传承人的口述,或身体示范,或表演,或利用等方式才能得到实现。为了保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仍在继续;传承人的技艺传承能够进行。我馆承担起传承人的培养培训与提升任务。针对非遗传承中存在的传承人问题,制定了专门的传承人培养计划,《传统技艺类非遗传承人培养培训与提升》主要工作为:

一、非遗项目和非遗技艺的宣传推广

面对很多非遗项目现在已经远离人们生活的现状,我馆定期举办的非遗技艺主题性活动。

1、《非遗进校园》《非遗夏令营》《民俗节庆传承人展演》在每年的春节、端午、中秋、重阳、五一、国庆馆内开设专区供传承人现场展演非遗技艺。

2、利用我馆的网站、微博 ,微信公众账号平台,与用户拉近距离,更加方便,即时、有效地与用户交流互动,同时,非遗文化创新产品和研发结果,供用户鉴赏和交流,多角度推动非遗传承的保护工作和创新发展,促进文化衍生产品的销售。通过推广,扩大影响力。

二、产品的创新设计与包装

产品研发创新 通过对非遗的进一步研发,洞悉现有的和未来的社会需求,改进原有产品、创新新品,提高产品的实用性、艺术性、本真性和独创性,推动非遗传承的保护和发展。

1、包装再创新

针对部分既有的产品和新产品,将设计取向与社会、市场取向有机结合,进行包装再设计、包装配套、包装再利用等再创新研发工作。

通过产品包装再创新,更加清晰地传达文化信息,提高产品艺术价值,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表现产品品质、独特出众,表现市场定位和刺激受众者感官,促进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与销售。

2、产学研合作比赛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校传承;黔湘桂侗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21X(2016)03-0120-05

“非遗”学校传承,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在学校教育活动中,结合素质教育,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非遗传承培训及宣传展示等活动,激发学生保护传承非遗的兴趣和自觉,培养更多的非遗传承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贵州、湖南、广西三省区交界地区的侗族居住区从2002年开始就开始了“民族文化进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等活动,在“非遗”的学校传承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本文试图以黔湘桂侗族地区的实践为基础,进一步探索“非遗”学校传承的方略。

一、“非遗”学校传承的探索与实践

近些年,黔湘桂侗族地区都开展了“民族文化进校园”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带有普遍性。在侗族居住区,包括侗族非遗在内的许多民族文化内容列入了教学内容,侗族非遗传承活动在各级学校得到开展。侗族非遗的学校传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确立了一批侗族非遗传承(传习)基地学校

在非遗传承较好的侗族村寨及学校建立传承基地是推进传承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侗族地区的大多数县都建立了一批侗族非遗传承基地学校。有的学校直接命名为某个侗族非遗项目的传承基地学校、有的是包括多个项目传承的基地学校,有的学校传承内容不仅包括侗族的非遗或侗族民族文化,还包括其它民族的非遗或民族文化。如贵州省榕江县,在2011年确立了非遗传承基地,包括村寨和学校两类。其中学校类的传承基地如下:

1.侗族琵琶歌、侗族大歌传承基地学校:车民小学、中宝小学、车江中学、太平小学、寨蒿中学、乐里小学、晚寨小学、本里小学、高文小学;

2.侗族大歌传承基地:八匡小学、大利小学、栽麻中学、宰荡小学;

3.苗、侗文化传承基地:和平小学。

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在良口、独峒、林溪等乡镇分别建立了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侗族刺绣、侗族农民画、侗戏、侗款六大文化传承基地,几个乡镇属地内的26个学校纳入了基地。

(二)出版了一批侗族非遗教材

为了侗族非遗教学的需要,部分县出版了侗族非遗的教学教材。如贵州省黎平县编写并公开出版了《简明侗族知识读本》和《民族文化知识读本》等地方教材,供全县中小学作为民族文化进课堂教学用书;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编写出版了《侗语常用语手册》《原生态侗族歌曲专辑》作为教学用书;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编写出版了《侗族音乐》《民族美术教本教材》进入学校。更多的地方和学校根据学校开展的民族歌舞、民族声乐、民族体育、民族工艺、民族绘画和民族语言文字等教学活动,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资料,编写出进课堂的校本教材,用于文化传承的教学。

(三)组织开展了非遗教学活动

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的学校或列为“非遗传承(传习)基地”的学校,都开展了非遗教学活动,一般是每班每周1-2节,教学内容一般是当地主要的非遗项目。如贵州的学校以侗语、侗族大歌、侗族琵琶歌和摔跤等为主,湖南的以芦笙、刺绣和侗锦等为主,广西的以侗族大歌、侗戏和侗族农民画等为主。

(四)开办民族文化传承大专班

2007年,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石宗源同志作出“希望凯里学院要从黔东南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入手,力求办出全省、全国乃至世界只有凯里学院才有的学科”的指示。2007年凯里学院开办了“民族文化传承”大专班,主要开展苗、侗非遗传承,重点是音乐、舞蹈、刺绣、蜡染和体育等项目,至今仍在招生。经过努力,传承大专班培养出了一批批掌握民族传统技艺,具有良好素质的民族文化传承人。学生孙学美曾获得央视第十二届青歌赛原生态唱法银奖,在校学生组成的侗族舞蹈队,在2011年央视春晚为著名歌唱家宋祖英的《天蓝蓝》伴舞,获得金奖。

二、非遗学校传承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黔湘桂侗族地区的学校传承实践,弥补了现代教育导致的家庭传承时间的减少,使民族文化传承不因现代教育方式的运用而中止。但由于学校教育体制的局限,侗族非遗在学校传承方面遇到了一些困难,传承中的一些不足也表现了出来,致使学校传承活动在规范性上亟待加强。

(一)传承形式不规范

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的学校,大多数没有将传承课当作必须的授课内容来排课和要求,开课班级一般1周只安排1-2节,基本上将传承课置于第二课堂或课外活动的地位。也就是说,民族文化课或非遗传承课没有真正纳入正规教学体系。正因为这种非正规因素的影响,常常就会出现随着学生年级的递增,学习压力的增大,传承活动时间递减,以及主课挤占传承课的现象。也是因为这种非正规因素的影响,传承课通常只注重侗族非遗的技术、技巧方面知识的传授,而很少关注到与非遗息息相关的非遗内涵等更深层次的内容。譬如,一个侗锦老师在课堂传授织绣知识时,由于课时有限,他只能讲授技法的本身,而极少涉及到织绣历史,织绣文化以及织绣与侗家人的价值观等更深层次的内容。

(二)传承的内容不规范

很多学校在开设非遗传承课过程中,缺乏中长期的课程安排,一个班级每年开什么传承课没有计划,传承课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都缺乏计划和安排。有的学校还把民族歌舞的舞台表演内容当作了非遗传承内容。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学校教的就是那几首大家耳熟能详的常在舞台上表演的侗歌。

(三)传承师资不规范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学校不请当地的传承人(包括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艺人)到学校授课,而是由学校自身的教师担任。他们中的大部分缺乏侗族非遗传承的功底,有的教师是到民间去学几首侗歌上讲台,能够传授给学生的东西不多,有的还是依样画葫芦,对非遗的文化精髓知之甚少;有的是派教师参加个短期培训、或聘请相关院校的老师来,也就出现了用美声唱法唱侗族大歌,用钢琴、手风琴伴奏侗歌的怪现象;有的学校还请一些回乡的在演艺团体临时表演的“打工妹”进学校当传承课教师,自己教的侗歌是什么内容自己都不知道,学生也只知道老师怎么唱就依样画葫芦地跟着唱。过去,歌师在学歌时,掌握了五六十首歌都还不敢去其它侗寨开口唱,现在会几首就开始教学生,传承效果可想而知。

(四)传承经费无保障

开展非遗传承学校数量的庞大与财政实际的支持能力形成了较大的反差,无法从资金上支持学校保证非遗传承课的质量。我们在贵州某县调查时了解到,如果传承学校都聘请歌师、戏师和工艺师等传承人进校园,每年的误工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加上组织学生参与民俗活动等费用,每个学校每年所需经费在15-2万元,全县共有240所学校,每年总计所需经费达300多万元。但该县民族事务部门每年“民族文化进校园”经费仅有2-4万元,缺口实在太大,远远不能满足学校传承工作的开展。

(五)传承渠道不畅通

在高考体制下,学校和学生的目标主要放在文化课上,对非遗传承课的学习积极性不高。从传承效果看,现代教育质量好的学校,效果普遍会差点;年级越高,效果会越差;学习成绩好的,接受传承的热情会差点。由此,非遗传承效果与接受传承的学生年级呈反方向,年纪越高、传承的内容越少,到高二、高三甚至没有了,学校传承工作出现了断层。

“非遗”学校传承存在的这些缺陷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目前也还难以得到解决。也正因为这些缺陷,也就决定了学校传承暂时难以使学生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传,其潜力和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挖掘。

三、构建学校传承体系,提升民族文化进校园的实效

黔湘桂侗族地区的九年制义务学校“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主要由民族事务部门(民族事务委员会或民族宗教局等)和教育部门联合开展,侗族地区也普遍开展了。为使侗族地区“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得以整体推进,使侗族非遗传承取得普遍性的实效,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一)建立专项协作制度,同步推进“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

即在黔湘桂三省区建立“非遗进校园联席会议” 专项协作制度,协作成员单位由三省区开展侗族非遗学校传承的市州、县两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民族事务部门和非遗管理部门组成。专项协作制度的主要职责是共同设计三省区侗族非遗传承学校的体系,确定分层传承的内容及评价标准,规划教材及编写,师资培训及统筹使用,传承成果交流等,并督促各县学校遵照执行。通过协作,逐步实现侗族非遗传承的规范化开展。

(二)构架传承学校体系,确立基本教学规范

1.构架传承学校体系。即在三省区统一摸底的情况下,构架起传承学校体系。传承学校体系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学校的层级,另一方面是传承的内容。

(1)学校层级方面:根据目前三省区开展“民族文化进学校”的情况,一是按地域区分,主要选择侗族聚居的乡村学校,侗族与其它民族混居乡村的学校为辅,县城学校再次之,这主要是基于传承底蕴、参与学生比例方面的考虑;二是按学校层级区分,可划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职高或职业中专、职业技术学院和普通高校。

(2)传承内容方面:适合幼儿园及九年义务制学校传承的内容是艺术和文学类,实践中,有利于这类学校的教学的主要是艺术类的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和传统体育等。每个幼儿园、学校可选择1-2个非遗项目作为重点传承内容,其它内容作为辅助。职高或职业中专、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开设传统技艺、医药类专业,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着重于生产性传承人的培养;其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性比职高要求要高些。2013年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3]2号),期望职业院校在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发挥职业教育基础性作用。普通高校传承专业开设的面可以更广一些,但其培养目的应着眼于“掌握有较高技能水平的侗族非遗传承人”,鉴于目前代表性传承人及民间传承人的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普通高校在下一代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培养上应充分发挥作用。

(3)将各层级学校,按照传承内容进行分类,就能够清晰地构架出三省区各级各类非遗传承学校的框架。三省区还可以通过“专项协作制度”,根据地域分布情况对传承学校的传承内容进行微调,以使传承的项目比较全面、传承的地点更均衡。

2.规范教学内容、保证传承学时。在幼儿园及九年义务制学校中,将侗族非遗传承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规定幼儿园、小学、中学必须开展哪些项目的传承,参加哪些传承活动,进行哪些展演、表演活动等。在课时安排上,要有一定量的保证,明确每个项目应开的基本课时,并明确不能挤占。开课时间上,可采取参照音乐课、图画课的排课要求,并结合课外活动或第二课堂来作安排,避免学校传承的随意性。

3.丰富教学手段和方法。非遗的项目不同,教学手段和方法也不同,传承学校在教学方法上可以明确一些基本原则,具体方式上不拘一格,尽量调动传承人或传承课教师的积极性。同时,在校园文化建设上,为非遗传承营造氛围;在教学设备上,为传承课提供支持。

4.确定考核原则。为使学校非遗传承收到实效,考核工作必须进行。由于许多学校在过去的实践中,只是将传承活动当做课外活动,基本没有纳入考试、考查内容,所以,实际效果难以衡量。往往是开展得好的,通过在外竞赛获奖、受邀外出展演等形式为人所知,而开展得不怎么样的,就没有去考核其实际效果。所以说,学校传承的效果必须要有检验的环节。只有明确学校传承的考核内容,这样才能进一步督促学校将传承活动落到实处。在具体考核方式上,由于学校教师中掌握非遗的师资有限,大部分内容也不便于用书面形式考核,可以采取邀请非遗传承人、民间传承人及民间歌师、戏师和工艺师等到校来,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整体性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项目特点来设计。

(三)联合编撰教材,确定学校传承内容体系

为促使三省区侗族非遗学校传承内容的统一和规范,三省区可通过“专项协作制度”,成立侗族非遗校园传承教材编撰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共同商议、编撰出版学校传承教材,并统一使用。共同编撰的教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侗族民族知识,内容包括历史、文化、艺术、经济和社会等基本知识,属普及类教材,侗族各地全部使用。过去,有些县编撰出版过这类的教材,也收到了教学较好的效果,但由于内容多局限在本县域,知识面较窄,同时,有些知识地方性太强,不适合作侗族地区的普及性教材。这类教材的内容一定要有较开阔的视野,并且要准确、规范,它关系到学生们对本民族的基本认知,否则,会因知识误差而引起误导。另一类是非遗项目教材,可以在侗族地区存续地域较广的项目中选择,属于专题教材,适合开展具体项目的学校采用,像侗歌、舞蹈、文学和手工艺等都可以考虑。由于有些非遗项目存续范围不是太广,作为补充手段,大部分这类教材不一定统一编撰出版,可编撰成地方性教材或校本教材。

教材的形式要多样,不能只是纸质的书本,还应根据传承的内容选择最适合的形式,或者同一项目选择两种以上的形式。如侗歌、侗舞的教材就可以是书本教材和音像、影像教材的相互结合。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学校传承的可持续开展

师资一直是学校传承开展的最大困扰,师资队伍没有建设好,学校传承就无法正常开展,学校传承的可持续开展更是无法实现。根据目前的情况,学校传承的师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解决:

1.建立传承人师资库,统筹安排传承人授课。教育、民委和文化等部门可联合建立主要由三省区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传承人组成的师资库,还可以吸纳一些热心学校传承的民间艺人参加。学校传承所需的师资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师资库中统筹安排。师资库的建立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个是便于各个学校传承项目的统筹安排。侗族非遗涉及的门类较多,具体项目就更多了,一个学校只聘请一、两位传承人,是难以兼顾多个项目的。如果能够统筹安排教师,学校可进行传承的项目将更全面。将最恰当的师资安排在最需要的学校,是通过师资库统筹安排师资最大的优点。另一个是提高传承人开展传承的效率,一位传承人可就近在多个学校开展传承,使传承人有更多的机会开展传承,提高传承人开展传承的效率。

2.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构建稳定的传承师资队伍。在学校现有师资中,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能够开展侗族非遗传承的师资队伍建设,使学校有一支稳定的非遗传承师资队伍。在这样的师资队伍建设中,有几个重要环节要处理好。一是师资的选拔,要选拔那些具有一定非遗功底,并热心非遗传承的教师,两者缺一不可,否则,要么不具备传承能力,要么收不到传承效果。二是师资的培训,要组织选的师资参加两种的培训,一种是拜传承人为师,算得上是一种分散培训,提高自己传承项目的专业水平;另一种是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理念、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更新自己的传承观念、提高自己的传承技巧。三是双师型教师的地位,将担任传承课教学与担任语文、数学等主课教学同等对待,特别是这些教师在晋升职称时,传承课的效果能够成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而不是无足轻重,或者在评优及绩效工资等方面给予担任传承课的双师型教师以适当的加分照顾,这样,才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使双师型教师在学校传承中对未来充满希望。

3.采取定向委培,或优先录用的方式,吸收新鲜力量。在民族高校或侗族地区地方高校中采取委培,或对这些高校学习侗族非遗传承的毕业生优先录用,以补充新鲜力量。这样的师资既具有较强的非遗方面的基本功底,又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能够融合传承人师资和双师型师资两方面的长处。实施的关键在于体制的突破,目前侗族地区的师资招聘都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招考的岗位基本上都是主课教师,这样的条件,高校民族文化传承班的学生是很难达到的。我们在对凯里学院“民族文化传承班”的毕业生跟踪调查中发现,毕业生基本都在各表演团体就业,在学校任传承课教师的微乎其微。

4.招聘文化水平较高同时专业特别优秀的民间艺人。贵州省榕江县曾做过尝试,该县通过特别政策,将2006年参加央视全国青年歌手大奖赛并获得银奖的“蝉之声”组合的三名成员录用。侗族大歌国家级传承人胡官美的女儿杨秀珠是其中之一,现在杨秀珠仍在该县栽麻乡宰荡村任教,担任侗族大歌、侗族刺绣传承课的教师。通过招聘文化水平较高同时专业特别优秀的民间艺人的形式充实学校传承师资,虽然难以普遍采用,但仍可以通过县级政府作出特殊安排。侗族地区各县可以定期安排些指标通过这种方式弥补一些师资方面的不足。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第4篇

一、构建完善的专利来源披露制度

专利来源披露制度主要适用于有关回族医药的创新和改造的产品专利。专利来源披露制度可分为轻度、中度和强度来源披露制度,如此分类主要是为了明晰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条件及法律责任。可以说,专利来源披露制度是保护传统知识防御性措施中的重要举措,与惠益共享机制、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等共同构成防御性保护的有力屏障。根据披露内容性质的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披露义务仅仅是一种鼓励,即政府鼓励申请人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详情。(2)履行披露义务是专利审查中形式上的举措,仅仅带有自愿性,无特定法律后果。(3)披露义务是强制性的形式要件,要获得或维持专利权,就必须遵守这一要件。(4)披露义务是强制性实质要件,影响专利申请的实质有效性,即不披露专利来源,就不能获得专利。以上(1)、(2)不要求强制披露,(3) , (4)则要求强制披露。传统医药大国印度采取的是中度来源披露制度,作为强制披露的一种,其需要在专利申请时提供与专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详情,却不需要证实来源信息的真伪,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专利申请人的欺诈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为弥补这一不足,印度将传统医药知识专利申请具体分为如下两个步骤:一是申请,二是批准,即对基于本国传统知识所取得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出的专利申请,需得到国家生物多样性局的批准。因此,虽然采用中度来源披露制度,印度的传统医药在某种程度上仍得到了较强的保护。具体到我国的立法,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在披露要求的范围上,回族药品专利的专利申请人应披露两方面信息,即传统回族医药的来源和地理原产地(前提为申请人己知道)、从我国主管部门或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机构获得事先知情同意证书和与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的资源提供者缔结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协议。

第二,在披露要求的启动上,确立一种宽松意义的启动机制,尽可能扩展传统回族医药与请求保护发明之间的联系,将更广范围的与传统回族医药相关的科研发明纳入此种机制。这表示只要是申请保护的发明与传统回族医药有关或利用了这种资源,都能够启动披露要求。这种启动机制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作为拥有丰富生物多样性国家的利益诉求,也能反映回族医药专属区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生物技术研发上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这种启动机制主要是针对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专利申请人,在当前并不会对我国传统回族医药的利用构成障碍,也基本不会增加我国专利申请人的负担。

在制度建设方面,印度的经验做法值得学习借鉴。2004年12月26日,印度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对己有条款作了反映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的修改和补充。在第8条中,对专利法第三章专利申请第10条专利申请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即在第10条第(4)款(c)项后增加(d)项,要求在申请书摘要中提供发明的技术信息。分项又提出,在涉及公众所无法获取生物材料的保藏要求,明确要求当在发明中使用生物材料时,在说明书中公开来源和原产地。另外,第18条对该法第五章专利授权异议第25条专利授权异议所作的修改,即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在专利局依照该法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并公告后四个月内,任何利益相关人都能够提出异议的条件。最新专利法修正案在原法条基础上又增加了与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相关的两项,其中一项内容涉及传统知识。其规定,如果该项发明可从印度或其他地方的当地或本土社区可获得的任何口头或其他知识推知,则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异议。

二、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回族医药保护之困境

1.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出现困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传承人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发展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关键。但若保护传承人,继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就必须首先合理认定传承人。然而我国在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的认定方面,有时会出现一定的困境。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很容易确定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某项回族医药传承具有了一定的群体特征,传承人的认定就会出现一定的困境。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法定标准比较模糊,这导致在有些情况下,传承人的认定比较随意甚至不合理,从而会使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工作受到很大影响。

2.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渠道不畅和传承方式扭曲。在当代的市场经济浪潮冲击下,由于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因而丧失了对人们的吸引力,尤其是对年轻人来说,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无疑比之带有明显历史厚重感的传统生活方式要有吸引力的多。相形之下,当地政府也不会投入太多,因为没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是很积极主动。因此,在当代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即便传承人被政府认定并予以保护,但传承渠道却不畅通,从而导致因没有传习人而人走艺亡。有些地方对传统回族医药只重视开发而忽视保护,他们为了经济利益,对传统回族医药进行了夸张的现代性改造与包装,使其失去了遗产传承的历史价值内核。

3.政府保护传统回族医药与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难以理顺。我国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都要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积极行动,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也不例外。但在保护实践中,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因丧失了自然传承的动力而处于濒临灭亡状态,进而无法获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另一方面,有些传统回族医药则出现了政府过度保护的情况,导致传统回族医药丧失其民间自主传承的特性,并改变了传统回族医药传承的本来面貌。

4.民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意识淡薄。目前,虽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包括传统回族医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从总体上讲,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笔者对宁夏本地高等院校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多数在校大学生对传统回族医药只是了解一些,对回族医药的保护方式几乎一无所知。而对普通社会民众的抽样调查结果则情况更糟,很多民众甚至没听说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词。许多人甚至认为,回族医药就是中医药,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可以说,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淡薄,这对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非常不利。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传统回族医药

1.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如同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回族医药是一种无形财产,从J险质上来讲是一定人群的一种成果,也是一定文化圈内居民的生活方式。因此,必须通过明确传承人认定的法律标准来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进而更好地保护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人确定过程中,应区别对待,对于某种个性化较强的回药制作工艺或技能,应通过制定一定的入选传承人条件和标准的法律文件来确定其传承人。对于群体性的传统回族医药,如果能够确定其代表人物,则可以确定在这一群体中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人物为回族医药传承人代表,但必须对该区域内所有相关人群进行相应的资金上的资助或群体性的权利维护。而对于一些很难确定传承人的传统回族医药,则可以不必确定传承人,或者通过开展一些定期的活动,来强化回族民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认同。

2.以法律手段确定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为了保证传承渠道的畅通和确定合理的传承方式,必须以法律手段明确回族医药传承人的权利义务。首先,对一些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而又濒临灭绝的传统回族医药的传承人和传习人予以法律保护。从目前来看,导致传承渠道不畅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问题。由于有些回族医药无法给传承人带来经济利益,致使他们生活窘困,从而使该类回族医药丧失了对人们学习和传承的吸引力。所以,对该类回族医药必须以法律形式保障传承人和传习人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应给予传承和传习的专项资金,以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保证其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在保证回族医药传承人和传习人权利的同时,同步规定其应尽的相应义务,即传承人必须保证回族医药传承的原滋原味,不得因经济利益或其他原因而使传统回族医药在传承过程中丧失其基本的价值内核,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立政府干预与传统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适度平衡的法律保护机制。传统回族医药的保护与传承,需要政府采取适当和理性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在立法过程中,明确政府行为的原则和限度,以保证回族医药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政府干预与民间自然传承的适度平衡。其中,政府在回族医药保护中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回族医药的保护和传承进行间接的引导或调解,而不是直接以行政手段对回族医药的具体传承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过程中,必须合理调适政府干预与回族医药民间自然传承的关系。

4.完善回族医药保护制度,增强对回族医药的法律保护意识。不论是按照现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是按照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两个问题:第一,在有的回族医药所有权人己经不明,而该类回族医药被不当利用或开发的情况下,政府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力(权利)提起诉讼?第二,不当利用或开发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回族医药是回族活的历史的一部分,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这就要求加强全民族保护回族医药的意识,包括领导层、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普通群众,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要给予高度关注。从国家层面来看,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立法指导J恩想,根据国情和各类回族医药保护的特点,在己经制定出回族医药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保证各类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执行,同时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的宣传力度。从高校和科研机构角度讲,应加强对传统回族医药保护研究,医学类高校还应以适当方式开设回族医药遗产保护和传承课程,逐步承担起对传统回族医药培养传习人的责任。从普通民众角度讲,应认识到传统回族医药对回族乃至中华民族繁衍发展的重要意义,培养对传统回族医药的自豪感和保护传承传统回族医药的使命感。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文献化及建立相关数据库

1.建立与回族医药相关的注册制度。印度许多传统知识是通过口头传述世代相传的。为了抑制生物盗版活动,防止各种形式的侵权,他们开始采用书面形式,推行生物多样性的民众注册。其中,安得拉邦(Andhra Pradesh)、喀拉拉邦(Kera-la)和恰蒂斯加尔邦( Chhattisgarh)己经开始了此项工作。到1998年,印度己建立了60个类似的登记机构。他们注册登记知识主要有三种,即关于自然事实的知识、有关物种、物种的用途及相关技能的知识以及传统生态知识。登记时,他们不需要区分是否是商业或产业秘密,但必须提供明确的、充分的权利人信息,以便权利人在他人使用该知识但未承认其所有权和知识价值并让其分享相应利益时提出请求。学习借鉴印度的经验做法,我国也应建立与之类似的有关传统回族医药的注册登记制度。

2.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印度对欧洲专利局以纳木树为基础的专利提出了异议,对美国专利局的姜黄专利提出了异议,均获得了成功。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ISMH)和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NISCOM)合作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图书馆(TKDL),包括传统疗法知识以及900多种瑜伽姿势。200多位调研者利用8年多时间搜集了23万多种传统药物,并建立了传统药物数据库,其中邓志新数据库有英文、日文、法文、德文以及西班牙文等多个版本。目前,印度政府己经授权联合国、美国专利局(USPTO)以及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员,使用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若有人向这些专利局提出与印度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时,他们就可以使用印度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以确保提出的专利申请没有侵犯印度己存在的传统知识。不过经过政府许可,印度公司以及国外公司也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得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3 ~4年的使用权。可见,印度建立的传统医药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开放式的数据库。不过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领导者认为,其他国家专利局官员访问数据库时负有保密义务,即应该仅限于搜索和检查专利,不能披露信息给第三方,以防国外公司从数据库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或者改进其配方进而申请专利。

基于保护传统回族医药的现实需要,应加快设立传统回族医药数字图书馆。首先,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保护名录及标志清单。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第二,启动传统回族医药抢救工程。鼓励各级政府、民间各方积极申报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对回药、方剂、传统疗法等建立保护名录,为传统回族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提供依据。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己有大量传统医药知识载入书册,这为传统回族医药的数字化建设提供了示范。如《中国药材百科全书》包括了近5760种药方《中国药材》论述了近1000种药办《中药材新摘要》确认了6000多种药用植物《中草药彩色图解》提供了5000多种医药产品,《中草药彩图集》提供了350000多副中药材。但由于中医药体系庞大难以一一统计到位,很多药材名称并不规范且难于统计,使得这项基础性工作进展颇为艰难。回族医药由于年代久远,有许多己经难以统计。因此要完成这项浩大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是宁夏自治区的事情,更需要中央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调动可利用的科研团体和专业人士参与保护名录的建立。

3.成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传统回族医药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权利登记、回族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等具体事宜。在传统回族医药知识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以区域划分为基础,成立地方性的传统回族医药管理机构,同时作为传统回族医药集体管理组织,必要时可代替传统回族医药传承人行使相应的收益和救济权利。

4.建立统一权威的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中国目前己建立了数百个开放式的中医药数据库,主要由国家部门、科研院所及相关大专院校建成。如国家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建立的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中国中医药信息网、中国药学文摘数据库、中医药报刊文献数据库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五信息技术重点应用性研究项目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 CTC MPD)于2001年8月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传统知识工作组的检索测试,收录了1985年至今公开的全部中国中药专利,收录的专利文献记录量己达19000余件,中药方剂近4万个,是目前世界上惟一进行深度加工标引的中国中药专利数据库。从印度姜黄案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建立一个权威统一且有文献记载的传统医药全球性数据库,将有利于各国专利局在对来源于传统医药的发明授予专利前,检索其是否己构成了现有技术。宁夏自治区也可以争取国家支持,建立传统回族医药知识数据库。

三、传统回族医药知识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机制

1.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的建立。印度建立的传统知识蜜蜂数据库(the Honey Bee Data-base)是一个让发明者登记注册其发明的工具,它包括土著知识的归档、实验和推广,目前约有1万个包含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者的姓名和住址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该数据库的建立,使得人们既可以改良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与传统知识有关的发明从而增加其价值,也可以与发明者和传统知识提供者进行利益分享。通过该数据库的传统知识蜜蜂通讯(the Honey Bee Newsletter) 这个传媒,在该数据库登记注册的发明被推广到75个国家以上。我国可以效仿这种做法,建立传统回族医药蜜蜂数据库。

2.建立投资基金会。印度建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化。依据印度《生物多样性法律》以及《生物多样性法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分享基金的惠益共享机制[Cpl,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法律制度。

非遗传承人的义务范文第5篇

(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 苏州 215104)

【摘 要】苏州手工艺发达,非遗资源丰富。但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众多非遗项目举步维艰,传承发扬创新受到了严重的抑制。本地高职校在弘扬本土文化方面肩负历史责任,将非遗项目引入高职课程,对传承实践做出有利的尝试,提出了建传承基地、单元化课程、名师工作室、校本教材等多种模式,提升非遗影响力,加强师资队伍培养专业设计人才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高职校;非遗传承;苏扇;校企合作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的建设研究”(2014SJB332)。

作者简介:周敏(1975.10—),女,苏州人,教育硕士,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课程、艺术设计教育、非遗传承等。

苏州市具有二千多年的文化历史名城,其手工艺历来非常发达。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蔓延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遗苏州折扇全盛时期有400多种不同样式,如今只剩七八十种,有些制扇工艺已基本失传。苏扇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极大的挑战。本地高校传承苏扇的职责理应担负起来。目前校企合作教学为企业和学校之间搭起了一个良好的互助平台,各高职院校推进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方案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工作。非遗传承在高职校的行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遗传承认知调查,区域培植文化土壤

为了更好的利用高职校资源,必定要对学生现状有一定的了解,设计了一套《调查问卷》,主要针对是五年制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发放调查表总计有405,共回收答卷401份,通过数据分析课题组得到了这样的结论:了解苏州本地的传统手工艺占56%,反之不了解的占38%,其余无效;100%的人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护和传承有必要性;高职应当开设当地非遗有关的课程持有支持态度的人高达81%;平时生活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参与性活动仅仅16%;了解苏扇特点的占到52%;曾买过苏扇的的仅仅是6%;相关苏扇现状营销市场问题的仅在10%左右。从调查问卷的分析得知,当前青少年对非遗是比较感兴趣的,普遍认同非遗的价值。但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缺少对非遗的参与性,也对非遗更多文化层面的东西不很了解。周围能参与到非遗的机会是非常少。依此认为,在高职校开设相关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在高职校区域内有发展非遗普及认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 建立和运作非遗基地,高职校构建传承机制

苏州市的非遗项目种类丰富,包含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民俗文化等多种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已逐步进入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本地高职校担任着发扬本地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和义务。为非遗传承在高职校有一个长效机制,特别成立了“苏扇技艺传承研发教学基地”。基地享有专用教学场地,三个功能教学区。同时行业企业成为了学校实训的校外基地,苏州工艺美术博物馆成为了苏扇传承教学的合作伙伴,同时也是学生参观学习的基地。本基地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收藏展示、交流合作、聚集示范、展示展览、研发孵化、教育培训、创新探索。此外,组建了一整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有《基地建设目标和内容》、《基地管理办法》、《基地管理人员及职责》、《旅游工艺品实训室基地规章制度》、《基地教学研讨记录》、《基地活动手册》等。从日常细节到宏观组织,都有严谨的制度并认真执行,使基地真正成为一个校内外合作交流的良好平台。

3 实施高职课程教学,专业课程凸显地方特色

高职课改从未停下脚步,各专家学者对高职课改有众多的认识和研究。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无不体现出现代教育对职业教学中的人才培养的重视。高职课改的人才培养从技术型人才到技能型人才的模式转变。苏扇艺术的课程落实,主要采用单元化课程设计模式在课堂教学实践。高职校采用项目化模块式的课程体系,把苏扇艺术课程在艺术专业的各个有关课程中进行了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计划、教学教案、教学反思的各个环节的课程设计。苏扇艺术的教学在主要是在corelDRAW课程、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线描课程、工学一体毕业创作设计课程等进行了项目化教学实践。从专业教师的集体备课,对校本的教材分析、课程性质和重难点、学生情况分析、使用的教学模式和策略、引发兴趣、深化思维、学法指导和重难点解决的方法等等,教学中的各个环节中从理论到实践的认真落实。课程的单元化研究性学习要求有严格的教学设计,重点难点,不同课程嵌入的时间长短根据本课程的总体要求来进行设计。通过本地高职校开展苏扇课程,彰显了地方文化和高职办学特色。

4 编写苏扇校本教材,落实理实一体高职课改

教材的编写是为了适应高职教改的前提下进行的一套全新的高职艺术设计类专业的“理实一体化”的教材,确定了教材编写与出版的宗旨。苏扇教材的编写要突出本地传统文化的深厚沉淀,力争在非遗继承与传扬上有所突破。教材主要是参考了原有企业编制的论文集以及网络资料,其次是通过访谈求教学习,对多位行业专家的意见整理。通过对苏扇行业专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扇传承人的访谈,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目前苏扇的状态。然而现有关非遗苏扇前身今生后世的资料并不多,所以编著相关教材难度特别大。再次,通过收集和整理其它地方的非遗项目的著作,例如《杭州像景》、《南京云锦》等平行项目的研究进一步指导苏扇的教材编制。校本教材中还附有一张苏扇教学辅助的光碟。这本教材的编著填补了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5 建立苏扇名师工作室,加强行业交流与探讨

苏扇的发展已有百年历史。历经多次变革和创新。发展到如今,更需要的是对传统手工艺的深刻的认知,更好做好传承和创新工作。目前,在众多檀香扇企业中,经历了20世纪80、90年代的辉煌后,行业急转而下,企业萎缩,很多专业技术人才大量流失,有很多设计人员改行。即便现在从事苏扇行业的众多人员,由于经济单方面的追求使得在技术、艺术造诣有所停滞,尤其是在新品开发上不尽如人意。近年来,由于社会的重视和行业的复苏,设计专业人才尤其显得特别紧缺。建立专业的苏扇研发教学的师资队伍,建立苏扇艺术研发的专业人才库非常重要。名师工作室将苏州本地有利资源进行整合,将檀香扇技艺的行业专家与高职学生对接,古老精湛的技艺传授给年轻的一代。在本设计团队中,主要有专家学者的指导,高职校艺术专业教师为核心,以五年制高职艺术专业学生为主体开展苏扇的传承和创意设计。

综上所述,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前提下,针对高职学生艺术设计专业的特点,以单元化研究型的创新教学实践,走出了一条培养学校中的非遗传承的特色之路。以校企合作为机制的传承基地是积极有效的,单元化研究型课程的嵌入是合适的必要的。多样化的教学模式能够培养学生的兴趣,能有效地提升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编写檀香扇校本教材,更是学习和总结的一次历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专业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下转第175页)

参考文献

[1]许思豪.手工艺创意产业[M].上海:东方出版社中心,2009.

[2]潘嘉来.中国传统雅扇/中国传统手工艺文化书系[M].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