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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改革方向

税法改革方向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第1篇

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出台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之后,国务院决定加快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步伐。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利改税问题的汇报。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问题作了重要指示:关于利改税的方向,不能走利润包干的路子。要下决心,除极少数企业外,都集中搞利改税办法。利改税步子可以加快。关于改革的原则,提出要管住两头:一头是要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要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关于改革的步骤,先大面积解决企业活的问题,要求又活又不致出大问题,征收地方税的问题,放到后一步再研究。第一步先实行税、利并存,大企业缴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国家与企业合理分配,可以按财政部提出的利润递增包干、定额包干、比例包干办法,也可以搞调节税。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于1982年12月~1983年1月派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天津、济南等地,对6691户国营工、交、商企业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测算工作。财政部在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并于1983年2月25日向国务院作了报告。同年2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草案)的报告》,并责成财政部召开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研究修改试行办法(草案),制定具体规定并部署工作。

1983年3月17日~2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会上传达了国务院领导对利改税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文件,讨论修改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草案)》以及有关征收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处理的几个具体规定,部署了利改税工作。会议期间,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对利改税试行办法中若干问题作了说明,并全面阐述了利改税的优越性。4月12日,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并将修改后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报国务院审查。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实施1983年4月29日,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具体办法。同年6月1日,国营企业普遍实施征收所得税。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下,利改税第一步工作进展比较顺利。至9月下旬,除煤炭部、邮电部等部门所属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外,其余的中央所属21个部(局、公司)的利改税方案都已核批下达,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改税方案也都核批下达,落实到企业。到1983年底,全国有盈利的国营企业,除微利企业及经国务院或国家经委、财政部批准继续实行利润包干等办法的少数企业外,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有107145户,占盈利企业总户数的92.7%。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交、商企业共实现利润633亿元。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交、商企业共留利121亿元,比1982年增长27亿元,增长28.2%,大大超过工业产值、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留利占税利总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7%上升到17.9%。

实践表明,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有其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利改税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它突破了长期以来对国营企业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理论,第一次把国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纳入了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基本上纳入了固定的轨道,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第二,利改税打破了长期以来国营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比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扩大了企业财权,调动了企业积极性。第三,国营企业按规定上缴所得税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企业在健全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了压力和动力。第四,利改税后各类各级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向中央和所在地方纳税,有利于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组织社会化生产,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在解决国家企业分配关系的探索中取得了初步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第一步利改税,税种比较单一,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仍然比较纷繁,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还没有定型;企业之间留利差别悬殊等问题。

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第二步改革的目的和原则为解决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存在的缺陷,加快完善利改税制度的步伐,1983年8月,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制度的设想,全面阐述了第一步利改税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加快税制改革步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设计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设想。通过对利改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带动整个经济改革,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1984年1月12日,田纪云在《经济日报》发表题为《关于完善利改税制度的几个问题》的署名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原则。文章指出:在拟定第二步改革方案中,要解决中国经济体制政企不分的弊端。通过完善利改税制度,使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同条条或块块脱钩。由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经济利益的做法,改为不分隶属关系都依法向中央和地方缴纳不同税收的办法。以利于把企业应有的经营管理权真正交给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真正“从政”。

第二步改革方案的设计1983年9、10月间,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组织联合调查组,分赴上海、湖北、四川、陕西等地,拟定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并作了调查研究和测算工作,初步论证了改革方案的可靠性。1984年,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财政部对全国各类企业1983年的有关财务、税收数据进行了普查,先后设计和测算了20个方案,反复研究论证,并听取了部分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在此期间,还多次向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作了汇报。1984年4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听取财政部关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汇报。经过讨论后改革方案初步确定下来。1984年5月15日,国务院在向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1984年10月在全国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

1984年6月22日~7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工作会议,着重讨论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重大意义,研究了第二步改革方案,修改了财政部草拟的各种税收条例草案,以及有关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副总理姚依林、田纪云,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委主任宋平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开幕大会上作了报告。他指出:企业改革是城市经济改革中首要和基本的环节,为此首先要解决好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财税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有利时机,积极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并且为解决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创造条件;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要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在政策上使企业感到有奔头,有更大的后劲;要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体现国家的奖励和限制政策,并缓解价格不合理而带来的一些矛盾,以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会议认为:利改税的路子要坚定不移,毫不动摇。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4年7月发出了《关于今后不再批准企业实行利润递增包干等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领导,从财政、税务机关抽掉精干人员组成利改税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及早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之后,财政部于8月10日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第二步利改税的实施1984年9月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议案》。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交的议案,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试行。同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出《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第二步利改税报告的通知》,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同意《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从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

同年10月,国营企业普遍实施了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进一步改进了国营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是国家直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税种,也是利改税的关键性税种。它在利改税第一步改革中已经建立,根据第二步利改税的要求,在内容上作了适当改进,并由原来财政部的暂行规定改为国务院的税收条例,其法律作用更强了。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第2篇

    论文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我国10多年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在解析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税收管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及对策措施,以加-陕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转变。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

    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回顾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历程,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求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每次征管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对征管组织机构的撤并调整,特别是新税制实施后,征管组织机构处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有的撤销税务所,按区域设置全职能分局;有的在分局下还设有中心税务所;有的很快又取消全职能分局,按征、管、查职能外设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等专业局;有的仍留存着一直游离于机构改革之外的外税局、直属局。总的说来,这些改革措施始终没有打破原有征管机构的层级,没有跳出按征、管、查设置机构的框框,没有冲破地区行政管辖范围的界限,没有发挥运用网络技术构造组织结构的优势。税收管理组织机构庞大臃肿,管理层级环节过多,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能部门交叉重叠,权力结构过于集中,管理组织过于分散,资源配置不讲成本效益,组织结构效率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些更为突出。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税制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要求的税收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探索。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是我国财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经过此次改革及随后的调整和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这为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不尽合理,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不利于政府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调控;“营改增”还没有全行业推行,不能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还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调节消费和促进资源节约等方面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资源税改革有待深化,促进环境保护的税制尚未建立,不能完全满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未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和支出结构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财产税制不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税费繁杂,税种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公平税负。

(三)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地方税体系中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无法满足地方财政收入需要;偏远落后地区收入来源不稳定,名目繁多的政府基金、政府收费应运而生,“寅吃卯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利于营造和谐征纳环境;税收管理权限较为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迫切需要进行整体性、适应性的改革。

二、准确把握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新一轮税制改革总的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具体而言,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一)优化税制结构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优化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税制改革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将本轮改革的重点锁定在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1.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1+6”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2012年9月1日起,上海试点相继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天津、浙江(含宁波)。2013年8月1日起,上述试点再加上广播影视行业,即“1+7”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下一步将继续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拟在今年下半年,将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进一步支持小微服务企业发展,“十二五”末期基本完成营改增。剩下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将在2015年基本完成营改增。此外,还将适时优化税率,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并完成增值税立法。

2.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消费税改革方向。消费税改革首先要调整征税范围,将部分“两高”产品及高档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减征或停征一些已进入大众消费的产品(如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调整和完善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政策,吸引海外消费回流。二是调整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使消费税调节作用显性化,有利于以销定产、抑制产能过剩和搞重复投资。对于石油、卷烟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和管控资源,仍维持生产环节征收,或改在批发环节征收;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发挥好调节作用。

3.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总的方向是:对工薪、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资本性、财产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适时增加个人赡养老人和未成年子女、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等专项扣除项目;适当调整级次、级距和税率;尽快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等。

4.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房地产税改革要加强调研,立法先行,适时推进。

5.加快资源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资源税改革,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其改革方向,一是对主要资源品种要逐步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相应清理取消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也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6.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新设二氧化碳税目,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地方税体系

1.弥补营改增后地方收入缺口。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已经消失了,以2012年数据为基数,静态测算,地方收入缺口约1万亿元。地方收入的缺口可以通过调整部分税种税收收入分成办法来解决。如消费税,大多数品目放到零售环节征收,便于地方管理,可改造成共享税。

2.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积极构建由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3.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如税率在一定区间内的调整权、税目调整权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制改革的原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说来:一是完善立法。要不断提升立法层次,提高法律效力等级。一些重要的、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改革措施,要按法律程序进行;需要修法或修改条例的,要抓紧推动修改。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促进依法治税。二是规范税收优惠。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根据这一要求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统一。

三、真抓实干推进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执行力。有了整体部署,税制改革并不能马上得以有效实施,还需要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力的执行措施。作为基层的税务机关,应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助力改革顺利推进。

(一)统一思想,凝心聚力

加大税制改革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基层执法者和广大纳税人能够深刻认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能够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保证基层执法者在制定具体措施和执法时不跑偏、不走样。同时,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凝聚全社会支持改革的共识和力量。

(二)认真筹备,平稳过渡

“营改增”等重要税收制度的改革,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推进,要坚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整体设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在改革推进前期,要认真筹备,积极准备综合征管软件、电子申报、防伪税控等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按时完成各类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核定等工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把握改革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抓好落实,努力推进

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地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征管体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完善信息共享渠道,构建国税、地税及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股息所得税;税制改革;国际经验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1. 017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11- 0027- 03

1引言

中国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速。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无论是从市场规范角度还是从增加税收的角度,证券税制都变得非常重要。在现行税制中,印花税等证券流转环节税种的税率已经大幅下降,所以完善证券税收制度更应该立足于证券所得环节的税种,这是由众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总结得出的结论。英、美、德等国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而对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有争议的股息所得税的改革,一直是发达国家投资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点。英、美、德等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过程中,体现了其在保证公平基础上突出效率的改革思路,综合了一些计税方法并结合成本较低的课税技术手段来解决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

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资本利得税或者证券交易所得税,但是在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法》中都明确规定,对企业及个人所获取的股息、利息、红利全部计入所得收入当中,统一征收所得税。虽然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但是对于股息所得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一直很严重,没有任何改革和优化的设计。股息重复征税已经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股票筹资的经济效率。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要求,借鉴发达国家股息所得税的改革经验,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特别是健全证券所得税制度以及保障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国际上股息所得税制度概况

股息征税通常分为法人征税和个人征税。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纳入公司所得,征收统一的公司所得税;股份公司相互之间可以采用扣除法、抵免法等方法来免除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从而缓解重复征税。个人拿到的股息,主要用以下方法来处理:①古典制所得税。古典税制又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纯粹古典制,美国是最典型的代表;第二,修正的古典制,它对个人获得的股息不归入综合所得征收个税,而是划定单独的低税率。2003年美国税制改革后实施修正古典制,目前这种制度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②所得税一体化制。具体实施又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从公司层面入手,实行股息扣除法,即公司可以在纳税前扣除部分股息,捷克曾采用此制度;或实行分辟税率法,即对公司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和股息实行不同的税率,通常股息更低,以此来减轻重复征税,德国曾长期采用此方法。其次,从股东层面入手,实行归集抵免法或股息免除法来缓减重复征税。归集抵免规定股息已经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全部或部分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采用免除法的卢森堡规定可以扣除50%股息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希腊允许个人所得税从股息中全部扣除。据此,本文从上述股息处理的方法中选择最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德国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3英美德股息所得税的理论基础及特点

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税收法律基于不同的法人学说理论,这导致它们采用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其股息所得税制度也并非严格遵循法人实体说或法人虚拟说而建立,而是体现在对税法理念的灵活运用当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不断进步。

(1)美国实行法人实体说。即理论上应该按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分别全额征税,但实际上美国证券税法却规定公司收到从被投资公司所获得的股息后,可以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70%以上,甚至全部扣除。这说明美国所施行的证券税制也承认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才会采取措施纠正这一不合理之处。而采取公司之间的股息用扣除法处理,则是体现了对法人实体说的灵活运用。目前关于法人实体说又有了进一步改进,即考虑给予个税的扣除。这是因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也存在着重复征税,2003年的股息税改革法案便是由此而出台。

(2)英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如果严格参照此理论,应该规定公司像合伙企业那样,将税前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后,按个税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无须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英国政府认为,要想实施完全溯源型的所得税制度难度太大,很可能阻碍现代公司经济的发展,所以规定合伙企业可视为导管型实体,只需缴纳个税;但公司毕竟是需要纳税的实体,所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举符合税法便利征收的原则,也是对法人虚拟说的灵活运用。当然,最终产生的股息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运用一体化征收措施来解决,这并没有违背法人虚拟、自然人是权利义务主体的法学精神实质。

(3)德国承认法人虚拟说,并且从1977年到2000年一直实行完全归集抵免制。即公司利润先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对股东需要缴纳的个税,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可以免税。这就使得股息税负完全取决于股东适用的个税税率,很好地解决了股息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德国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却放弃了这种理论上较完美的股息所得税制,结合其实际情况转而实行股息部分免税的方法,回归了较为简单但是效率较高、课税成本较低的税制。这种改革也是股息所得税不同理念灵活运用的例证。

由以上英、美、德等国股息所得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可以发现,不同的税法理念是各国采用不同股息所得税的初衷,而随着经济发展和征税的实际要求,各国不是一味坚持最初的理念,而是灵活运用,选择在公平和效率方面能够兼顾并且在技术上行得通的方法。这种股息所得税治税思想的变化也体现出英、美、德等发达国家在股息所得税改革中所关注的问题。即,股息税制的制定应当考虑如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矛盾。具体而言,美国对股息实行古典法征税,主要是侧重税收公平的思想。因为股息所得纳入个人的综合所得,然后按个人所得税的累积税率征税,有利于体现税收横向公平思想;而反过来则不利于股票筹资,导致融资结构扭曲,会损害经济效率。而美国在 2003 年实施的股息税改革,对股息单独制定一个较低的个税税率,又表明其更加注重税收效率的思想。英国股息税改革也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主张消除股息重复征税,体现公平性。而其归集抵免率不断下调,又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的体现。德国则停用归集抵免法,实行股息部分免税,这也是重视税收效率思想在改革中的清晰体现。综上所述,各国的股息所得税改革实质上都是从重视公平转向重视效率,不同之处在于突出效率的同时对公平的兼顾程度能有多大,正如英国还是很注意股息所得税的公平,而美国和德国改为修正的古典制,则是更重视税收的效率一样。

4英美德股息所得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制度是世界上最常见的3种股息所得税形式,很富有代表性,其股息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对于我国证券投资所得税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坚持重视效率并兼顾公平的原则。股息所得涉及重复征税,导致它的税负往往较重,资本成本也高于债券和留利。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税改革,首先要使股票资本成本降低。英、美、德的股息所得税改革都是侧重于经济效率这个原则,“效率为主、公平为辅”正在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主题。因此,我国的股息税制改革也要贯彻这一原则,侧重提高股息所得税的经济效率,更好地繁荣国内证券市场。

(2)股息所得税改革要重视简化税制以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股息所得税改革必须注重简化税制、提高行政效率,这正成为股息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趋势。美国给予股息单独低税率和德国股息税废止归集抵免制,都说明税收成本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例如德国改革归集抵免制的原因在于政府财政负担过重,这是因为抵免的税收会直接减少政府收入,抵免程度越高,政府财政压力越大,而且归集抵免制实施上太复杂,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都很高,这必将造成行政效率低下。所以德国会简化税制,实行简单而高效的方法。由此可见,理论的纯粹性正逐步淡化,制度的实用性却在不断增强,税制简化已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趋势,而这正是我国在股息所得税制度改革中应该遵循的方向。

(3)股息所得税改革要保证与国际接轨。归集抵免法是20世纪70-90年代股息税改革的主要方向,而这个理论上最完美的方法却正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由于归集抵免法对居民收到的股息会给予抵免,而非居民收到的股息却不允许抵免,这种规定显然有悖于鼓励跨国投资活动的做法。2004 年欧盟法院就芬兰不允许芬兰居民从瑞典公司获得的股息进行抵免,判处其违反欧盟宪法。这一判决导致欧盟范围内实施归集抵免制的国家不得不重新审视归集抵免法的合理性,德国便是其中之一。虽然英国仍坚持此制度,但其承受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也正考虑是否进行改革。一般说来,修正的古典法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它和股息部分免税法一样,正在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因此,我国在股息税制改革中必须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协调处理国际间股息所得税,保证其利益分配。

综上所述,英、美、德股息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基本相同,都不再刻意追求理论的纯粹性和单一性,而是一方面对股息存在的重复征税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考虑到税收成本不能完全免除重复征税,尽量在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实施简单有效的股息税制度。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在证券所得税体制改革过程中加以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1]尹音频. 资本市场税制优化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2]杜莉. 析关于股息所得税的“新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世界经济文汇,2005(4):166-171.

税法改革方向范文第5篇

我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始于1995年,从改革的历程来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95年-1996年,为征管改革的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作为全省首批18个省级征管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率先全省建立了市级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机构,并经市政府批转了《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在城区各类企业纳税人中进行了征管改革的探索尝试,建立了办税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制度,初步实现了集中征收。第二阶段,1997年-20__年,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地税局的《关于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在城区和农村所有纳税人中全面推行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了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的申报缴税体系、办税服务厅为载体的优化服务体系、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和人工与计算机相结合的选案稽查体系等四大征管基础体系,加快征管机制转换,初步构建了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新型征管运行机制的框架。第三阶段,20__年,按照“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改革思路,我市对稽查机构进行了重新调整,撤消了二级稽查机构,实行一级稽查。在此期间,省局统一了征管业务规程和税收征管软件,开展了标准化分局创建,推进了征管改革。第四阶段,20__年至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加速税收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要求,结合全省地税系统机构改革,我市以征管信息化为改革的切入点,按照“巩固、提高、规范和完善”的原则,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完成城域网建设,实现征管数据大集中工程,建立了内外网站,开展多元化申报试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市以全省统一征管软件系统数据综合处理平台为基础,构建起“信息集中共享、网络互联互通、优化管理服务、强化执法监督”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立了基于信息化技术支撑和专业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

通过十年的征管改革实践与发展,我市已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较为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完成了征管运行机制的三大转变。在征管手段上,实现了由行政主导型向法治主导型的转变;在征管机构上,实现了由综合性、全功能设置基层机构向征、管、查专业化分工型的转变;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了由“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二、十年征管改革的成果及经验

十年的征管改革实践证明,成绩是主要的,主要取得六大方面成果:

(一)新型征管体制初步建立。经过四个阶段的不断实践和完善,新的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已初步建立,形成“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34字税收征管模式,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都是平等纳税人的现状,适应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二)依法征管机制基本形成。表现在:一是依法治税的组织治理结构初步建立,构筑了依法治税的内部基础。征收权、管理权与稽查权的相互分离突破了征管权力过于集中的传统模式,新治理结构的构筑彻底打破了“一人说了算”的“人治”格局,为依法治税奠定了基础;二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初步建立,为依法纳税创造了外部条件。三是新模式增加了征管行为的透明度,促进了廉政建设和税负公平。征管机制转换后,实行集中征收、计算机管理、公开办税,大大增强了执法的力度和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成了“阳光”执法;全面规范征管业务规程,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遏制了税务人员的不廉行为,有效地防止了“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的发生。

(三)征管质量明显提高。新模式实现了由分散征收到集中征收、由手工操作到计算机征管,由重点征收到重点稽查的转变,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税收征管质量大幅度提高,确保了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改革10年来,全局累计组织各项收入50.2亿元,地方税收入总量从1994年的1.53亿元增加至20__年的4.77亿元,为淮南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组织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加强了征管质量考核工作,把组织收入和提高征管质量很好地结合起来,初步改变了多年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仅以完成税收任务来考核工作成绩的状况,使我市税收征管质量稳步提高。

(四)管理基础得到加强。新模式使税务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全市基本按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了管理分局(所),使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搞好税源的动态监控,切实做到税户清、税源明;以创建标准化分局和个体示范街为载体,征管基础全面加强。

(五)税收信息化快速推进。新模式强化了计算机的依托作用,加速了税收信息化建设,计算机已广泛运用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在此期间,完成市、县、分局三级城域网建设,构筑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全面推广应用全省地税统一征管软件,实现市县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全部集中到市局统一处理,并全市共享;建立地税综合信息网,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服务等信息服务平台;自行设计开发多元化申报软件,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在全省率先构建起多元化申报纳税新格局。

(六)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推行网上申报、委托银行扣缴等多种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开展税收维权服务。

总结我市十年征管改革的实践和成果,有以下五点经验:

一是依法治税是征管改革的核心和实质。税收征管改革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的背景下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税收征管改革就是要保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税制依法实施。因此,依法治税是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征管改革的核心和实质。

二是信息化加专 业化是征管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征管改革不是简单的场所和外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是以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支撑点,在税务管理领域大量引入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只有把现代高科技手段运用到税收工作中,有效地解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才能够彻底摆脱传统的粗放型的人海战术和劳动密集型的征管方式。只有以信息化作支撑,深化征管改革,才能优化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在征管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在信息化的支持和推动下,通过基层征收机构和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实行税收专业化管理。

三是加强税源控管是征管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税源是税收的基础,没有有效的税源管理,税收就成了无源之水。只有首先搞好税源监控,这个基础打牢了,才能真正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我市的征管改革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成效,关键是加强了对税源的控管,始终将税源监控作为征管改革的重点和基础环节,贯穿于征管改革的全过程。

四是实现管事与管户的有机结合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管事与管户是税收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取消对纳税人实行的“保姆”式管理方法后,纳税人一部分事项自己主动到税务部门来办理,税务部门就要提供优质服务来管理好这部分事项,这是“管事”的重要内容。但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部分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一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纳税人不一定会主动告知税务部门,需要税务部门上门了解,这就需要“管户”。因此,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将新模式中的管事制与传统模式下的管户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管好事,又要管好户。

五是加强征管基础建设是征管改革的重要着力点。税收征管基础是开展各项征管工作的前提。新征管模式的运行,必须建立在征管基础工作的健全和完善的基点之上。没有坚实的基础工作支持,新征管模式将失去根基、流于形式,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没有完善的征管基础,没有从严格管理中采集的征管信息基础数据,征管软件中的数据质量将无法保证,信息化的应用效果将大打折扣,稽查选案将缺乏有效的依据,税收征管也不能有的放矢。

三、当前征管改革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征管改革虽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更深层次的困难与问题。

(一)观念和认识问题。在观念方面,主要表现为观念转变不到位。专管员管户制度向管事制度转换后,有些同志留恋过去“风光”的日子,对征管改革工作被动应付,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主动,工作缺乏进取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在认识方面:一是有的同志只看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而看不到或不关心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而否定改革。二是有的同志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缺乏全面分析,简单地归咎于征管模式。

(二)人力资源管理及机构设置问题。从人力资源管理来看:一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有的地方存在“三多三少”的现象,即领导多,干活的人员少;机关人员多,一线人员少;机构多,人员少,在偏远和农村分局更为突出。二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跟不上改革的要求。三是人才激励机制不健全,部分税干爱岗不敬业,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征管效率和稽查质量不高,制约了改革的目标和征管效能的实现。从机构设置来看:20__年机构改革时,省编委撤消大部分局的基层税务所机构,而设置的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层税收执法带来大量问题。

(三)征、管、查部门配合问题。各系列整体意识不强,过多强调了权利,忽视了应尽的义务,强调了制约,忽视了配合。主要表现为:一是应移交的不移交。有的管理部门为了完成自已的税收任务,对应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不移交。二是移交的也不去处理。稽查部门对已移交的有关纳税人违法事项认为查不到收入,不愿意去下功夫检查。三是日管检查与税务稽查交叉重复,尤其是对重点税源户重复检查问题突出。

(四)信息化建设问题。一是征管软件问题。现行的全省统一征管软件功能不完善,缺乏加工、汇总、分析功能,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计算机选案、税收决策等模块尚未开发,既不能全面反映征管全过程,也无法满足“一户式”信息储存要求。二是信息风险问题。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迅速渗透于税收征管,部分基层单位对征管信息既过度的依赖,又没有数据质量意识,由于基础信息采集的人为性和征管软件处理的不完善,不全面、不准确的信息不仅不能正常发挥计算机的依托作用,反而制约了税收分析和决策,形成了一种“信息风险”。

(五)税收管理力度不够问题。新征管模式中,部分管理环节对管事制的理解有偏差,忽视税收管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征收与稽查之间的管理环节出现空档,出现“重征收轻管理”或“重稽查轻管理”的倾向,由此相继暴露出漏征漏管严重、申报监控弱化、发票管理松懈、税源管理流于形式、申报异常户增多等管理缺位问题。

四、新时期征管改革的重点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新一轮征管改革是对以往的征管改革在一个更高层次、更大深度上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

(二)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十年来的征管改革实践和成果表明,我市征管改革取得了突出成效,但问题也不少。成效不说清,不足以树立改革必胜的信心和决心;问题不讲够,不足以明确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道路。对问题怎么看,决定今后怎么干。我们认为上述问题,是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它产生于改革进程之中,也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因此,一要正确对待改革中的问题,坚定征管改革必胜的信心和决心,坚持向新模式迈进的方向不变,边实践、边推进、边巩固、边完善,在改革中解决问题、完善模式、巩固成果。二要在认真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凝聚共识,把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化作广大税干的自觉行动。

(三)合理调整基层机构,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合理调整基层机构设置。机构设置要因地制宜,不必过分强调统一。本着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对部分征管规模较小,税务人员较少的分局可适当简并部分内设机构。对征管规模较大的分局,要向省编委积极争取,依法增设税务所机构。同时,要研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征管的形势,适当收缩部分个体征管机构。二是合理配置人员。要从当地的执法环境、公民的纳税意识、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管理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一要尽量精简机关工作人员,充实征管一线人员力量。二要适应多元化申报后的形势,简并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一窗多能”,压缩征收人员数量。三要控制股、所长职数配置,按照税务人员数量分配股所长职数。四要建立稽查人员淘汰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提高稽查人员素质。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在税务人员中推行能级管理和岗位竞争,建立起能级匹配、能岗匹配,能级取酬的竞争机制。坚持人才兴税,鼓励在岗自学,普遍提高业务素质。

(四)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监督考核。一是加强部门衔接配合。修订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细化部门责任和分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做到分工不分家。二是建立协调和投诉制度,由管理部门牵头,定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报上级处理;对不按规定规程进行配合的行为向上级投诉。上级税务机关对投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明确责任,对故意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处分。三是明确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税务检查的对象、范围、性质 、时间等方面划清日常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四是加强岗位责任制考核。将部门配合的工作列为重点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并在征管质量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应用效果。巩固信息化建设成果,在指导思想上实现由“以建设为主向建设与应用并重”方向转变,着力解决软件应用能力和信息质量问题。一是完善多元化电子申报软件。加快财务报表数据电子报送软件开发,拓展软件应用功能;修订完善电子申报软件,提高软件应用的稳定性。二是加强应用型软件开发。在省局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加强税源分析、税额核定、纳税评估、资料管理等征管应用型软件开发,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各类征管信息的传输共享,征收、管理和稽查系列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应力求做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输,实现信息的共享共用,为征管工作提供服务。三是加强征管数据管理。认真落实征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加强征管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和检查,确保各项信息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征管数据质量,加强各类信息的分析对比,增强信息的利用效能,减少信息应用风险。

(六)推进征管基础制度建设,强化税收管理基础。按照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及时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一是建立落实欠税管理制度,严格欠税管理。二是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将管事与管户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四是建立税源监控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分税种、分行业的结构性分析,完善动态税源管理。五是修订发票内部分级管理和发票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六是健全各项稽查执法办案制度,加强一级稽查建设。建立首查责任制,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检查、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办案速度;全面推行案件复查制度,对检查案件要确定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责任追究;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对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