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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银保业务
2009年11月26日,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推动银行及保险两大金融支柱行业更深层次的资本合作,在进一步提高双方服务水平的同时,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长期以来中国法律规定银行与保险行业禁止混业经营,《办法》的出台允许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打破了双方分业经营的僵局,实现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的银行保险即将步入战略转型的新阶段。
一、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的产生背景
回顾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历程,最早可追溯到2004年。工行亚洲通过收购富通集团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太平人寿股份,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意向已见雏形。2009年初,工、农、中、建、交5家银行相继提出了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与此同时,3家外资行的银保阵营已成型:东亚结盟国寿、汇丰联姻平安、花旗牵手中美大都会。2009年9月,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交通银行投资人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此成为全国首家入股保险业的商业银行。2009年9月10日,保监会披露同意中国银行通过其子公司中银保险投资恒安标准人寿,成为银行投资保险业的第二单。经过了漫长的探索过程,商业银行投资人股保险公司的形式最终获得了监管部门的许可,满足了两大行业积极谋求发展、优化转型的自身需求。
(一)保险公司的发展需求
作为寿险业务中发展最快、增长贡献率最大的销售模式,银行保险业务已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成为全球性的经济现象。中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开始于1996年左右,从小规模的传统兼业寿险业务直至后来推出的银保专有产品,银保业务自此在中国保险市场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人身保险产品的三大销售渠道之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的组织架构方面逐步进行了建设和完善,双方渐渐形成了合作互动机制,在制度上推动了银保业务的规模发展。因此,大力发展银行保险已经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一个共识。
但是十几年来,中国的银行保险在迅速成长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寿险产品结构单一,不仅无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自身的行业优势及分销潜力,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的过于同质性甚至给银行施加争夺储蓄存款从而分流银行客户的压力;保险公司为了争夺有限的银行网点资源,不惜大幅提高手续费以求与银行合作,而银行则以手续费的高低作为选择合作公司的标准,因而引发手续费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两者企业文化差异较大,经营战略亦各不相同,因而双方难以整合出一套激励制度以推动银保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推行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则处于同一立场,这一做法能有效促使双方把握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平衡点,寻求共同发展。
(二)商业银行的转型需求
在全球金融混业多重融合的趋势下,中国银行业开始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由传统储蓄存款模式转变为以中间产品为主要收入渠道的盈利模式。随着股市、债市等直接融资模式的迅速发展,储蓄存款大规模漂移,在存贷款市场加速“脱煤”的夹击下,中国商业银行多元化转型进入临界点。为促进国内金融一体化进程,中国商业银行亟待全方位的经营战略转变。
面对保险行业的丰厚利润,对于垂涎保险业务已久的商业银行来说,允许入股保险公司试点,无疑是利好消息。尤其在目前信贷紧缩的局势下,银行对于中间业务收入及多元化业务收入的需求更为紧迫,在种种压力下银行纷纷谋求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银行对参股保险公司更是兴趣浓厚,而《办法》的成为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在此时获准的契机。
二、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解读
银监会在2009年11月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在投资管理方面,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
三、《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随着《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资本金较为充裕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有望首先试点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这将对现今的银保行业产生诸多影响。
第一,银保渠道份额将出现明显变化,银行控股保险公司份额将上升。对于银行而言,将改变以往银保之间相对单一的合作模式和盈利模式,银行可以通过参股保险公司增加新的盈利增长点,促进产品多元化,拓宽业务渠道。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将突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保单销售,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在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手续费的恶性竞争,从而降低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开支。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宏观运作来看,渠道费用则可通过两者相互的资本融合或成本相互转移等方式进行内部抵消。
第三,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新产品开发、销售理念、理财人员培训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四,在发挥强强联手的规模效应的同时,可防范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银行通过保险把储蓄和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投资领域的话,如果出现被套和偿付危机,就会连累储户的利益。这样风险就大了!”由于银行和保险是两个不同的金融领域,所以在风险的发生规律和控制方面也不同。而目前我国还是分业监管的体制,监管相对独立,各个监管机构对各种企业限制都不一样。这种条件下,混业经营更需要有内部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完善,就会出现问题,其引发的风险会在整个金融业间传递和扩散,使总体风险加大。《办法》强调并且要求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其风险防范目的正在于此。
四、推进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的实践策略
(一)加强交叉业务管理监督
这种行业间的交叉业务对管理监督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加强交叉业务的风险监管防止不同银保业务相互间的风险转移和传导?尽快完善银保股权合作的监管政策仍是当前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通过不断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及时跟踪银保合作产生的创新业务,防止和化解银保业务产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二)维护市场良性竞争
从另一角度看,商业银行会出于对与其发生股权关联的保险公司的偏好,极有可能减少或停止向其他保险公司提供同等的银保合作的情况,从而导致渠道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了避免造成这种不良竞争,有关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一步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整合企业资源配置
摘要:文章对我国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目前应采取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新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6.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的同时,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并使之相互协调,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改变管理人员多而效率低且不安全的局面。
7.对投资运营进行绩效评估。在评价投资运营的业绩时,不能单纯看收益有多高,而应从收益、风险、投资过程等多方面评价基金的运营过程。
“积累型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行投资运营,之前关注的主要是养老金挪用等显性风险,但是贬值的隐性风险同样需要引起注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司司长陈良说。
个人养老账户基金分为城镇职工和新农保两个账户体系。《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人保部相关人士处获悉,针对这两个账户体系的投资管理办法都在加紧研究制定,其中城镇职工个人养老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上半年出台。这个“办法”的核心意图,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构建主体框架。
尽管最终方案尚未成形,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嗅到这块巨大奶酪的芳香:他们开始绸缪规划布局,期待一旦政策出台便可以从中分到一份。
养老金“缩水”
陈斌和他的同事已经在为自己养老保险金的未来而纠结。
29岁的陈斌在京工作八年,做软件工程,月薪15000元。由于收入水平较高,他按照北京市养老保险缴纳的上限交费,即每月缴纳额是北京市2009年人均月平均工资3倍的8%,大约960元。
在陈斌看来,这抑制了他现在的消费,却只换得未来一个不确定性。“养老保险要等到20多年以后才能兑现。现在的1000元对我来说算一笔钱,能买一顶宿营帐篷,出门郊游能立刻派上用场,可等到退休后,那时候的1000元会贬值成什么样子?能给我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呢?”陈斌问。
有贬值顾虑的不仅是陈斌这种白领阶层。来自广东佛山的民营企业老板黄先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其公司所雇农民工对缴纳养老保险也存在类似的心结。
“物价在涨,对于那些等米下锅的人,肯定会在乎这笔钱。”黄先生说,“他们担心省下这笔未来可能缩水的钱却让现在的日子更紧张,不划算,于是有些人就提出来不要交了。”
缩水的风险已然存在。按照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的规定,结余的养老金主要是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不能用于投资。由于特别国债的缺乏,养老金买不到收益率合适的国债。而在银行存款中,有近80%到90%的养老金都是短期存款,存款利率比较低,增值幅度很小,和物价相比还是在贬值。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指出,从2000年至2008年,中国的CPI年均增长率为2.2%,而养老金的年均投资收益率连2%都不到,这就意味着每年要损失几十亿元,福利损失很大。另外,如果按照目前的数字测算,我们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每年都下降10%左右。
“目前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手段明显滞后,使其未来远远不能提供预期的保障水平,尤其是在高通胀时期,眼睁睁看着账户上的资金贬值。”陈良说。
中国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一现实而紧迫的问题,在逐步做实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也在研究制定保值增值的办法。
人保部基金管理司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由该司和人保部养老保险司共同起草的“办法”,已上报国务院,有望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上半年出台。这份管理办法的核心意图,是希望从制度层面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保值增值难的问题,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构建主体框架。
投资运营的思路不止于城镇职工个人养老账户,新农保个人账户投资的方案规划也开始走上轨道。《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人保部农保司了解到,截至2010年7月底,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已累计达到约295亿元人民币。这一额度仍将以较快速度积累。
人保部农保司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希望城镇职工的相关办法尽快定稿,此后新农保账户办法将按照前者的方案加快研究制定。“因为从资金投资管理的角度看,二者是一回事。”
统筹层次:最低在省级
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的特殊性决定了,“办法”必须更加注重流动性、盈利性与安全性间的微妙平衡。
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具有长期性,投资周期长达数十年,一时的市场波动造成的资金账面缩水或者增幅减速,可以在长期被熨平。
与之相比较,当下阶段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同时承担着“现收现付”的任务。这笔资金直接关系到当期退休公众基本生活保障,投资失败意味着人们的养老生活可能受到直接影响,甚至可能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困局。
有鉴于此,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对于投资的盈利性和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都很高,对安全性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有着更为苛刻的要求,这也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难以实质性推进的一大阻碍。
据了解,“办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养老金安全的情况下,寻找合适渠道实现有效保值增值,其中在考虑、论证的思路包括投资国家重点项目工程、以适当比例投资资本市场等。但“适当比例”是多少,目前仍存在很大分歧。
上述人保部农保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在目前的政策考量中,化解投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是加强资金集中度,提高统筹层次。“最低应集中在省一级。”该人士表示。
这是因为,如果集中层次较低,例如县市级,一旦该层次的资金投资失败,很难从其他县市的账户中进行资金调拨,从而使得当地的养老金面临支付困难。而省级或国家级的统筹资金规模庞大,有实力遵循“鸡蛋放在不同篮子中”这一投资原则,且可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金调配,从而保证充裕的流动性。
投资管理主体方面,两种声音并存。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希望能够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纳入旗下。然而,该机构属性为“半商半官”,并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出现问题,责任界定会比较模糊。
另外一种声音是希望能够单独成立一个机构,用来长期专项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意见表示,可以考虑效仿借鉴中司的运营模式。
投资管理方式在“方案”制定过程中也存在两种模式之争。第一种模式是,在未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资金池,交由现有部门或者新成立的机构进行管理,由这一机构再筛选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做“理财”,模仿全国社保基金的委托投资模式。
第二种模式则是借鉴类似于铁道部采取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招标机制。铁道部各路局的企业年金招标工作,是由铁道部先筛选出一个具备入围资格的投资机构大名单,然后这些机构前往各地铁路分局竞争投标,具体的管理决策、投资管理人的选择,由各地分局把控。
按照这种模式,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仍将保留在省级层面(如成立省级运营管理中心),但是由人保部先遴选一批符合要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业投资管理人,赋予它们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理财”的资质,这批投资机构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和资金要求,设计相应的投资产品方案,再作具体竞标工作。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提交的方案中,比较倾向于采纳第二种模式。
基金公司新奶酪
尽管“办法”的最终方案尚未定型,但一些基金公司已经开始规划长线准备。
“我们现在一方面在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员多接触,问问最新消息,另一方面准备一些诸如账户管理、服务等常规性工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合资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说。
该人士告诉记者,资金统筹到底会集中到什么层次是基金经理们最关心的方案内容之一。因为对公司而言,未来更加重要的一项工作是争取“客户”资源,也就是相关层级的劳动保障部门。“知道了统筹层次,我们就知道客户在哪里了。”
而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对符合资质的基金公司来说,都将是一大利好。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管理人的盈利模式与企业年金相似,也是按资金规模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以企业年金为例,目前市场上共有23家基金公司具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全国范围内,企业年金资金池的总规模大约为2000亿元,其中有一半的资金具有委托权限,即1000亿元的资金交由23家基金公司一起掌管,每家平均44亿元左右。
据《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08年末,13个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1100多亿元。而随着国家全部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以及农村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养老金实际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
记者与这位经理粗略算了一笔账。方案成行后,如果人保部及各地劳保部门仍然沿用目前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的基金公司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理财师”,且允许权益投资的比例按照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的惯例维持在35%到40%之间,那么以全国1万多亿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总额计算,各家基金公司平均掌管资金将达到200亿元左右,大幅扩张了目前的资金规模。
自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
、品牌意识增强,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
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规范市场
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
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50%以
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集团公
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努力
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
于2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8000万元。
(二)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简称分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
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工装等)。
新建子公司、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摩托车年产销量前三年应累计达到90万辆(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
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
请表(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
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
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
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按新产品申报。
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见附件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