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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外度假旅游与旅游度假地的发展
度假旅游始于公元初,开始是作为少数统治者消磨闲暇时间的一种需要。如最早出现的为了满足执政官需要而建立的公共浴室和相应的旅店配套设施。直到 18世纪,休闲度假也只是少数统治阶级和富裕阶层消磨闲暇的一种活动,而并非大众生活中的组成部分(Tower,1996)。大众化的休闲度假出现于19世纪,随着中产阶级规模的扩大,可自由支配的财富的增多,便捷交通的出现 (刘家明,1999),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环境问题日益加剧,使大众休闲度假在欧美等国家日益活跃,具有医疗性质和保健性质的环境质量优越的地域成了人们在闲暇时间竞相追逐的地区,出现了海滨度假、湖滨度假、山地度假和温泉度假等不同资源类型的度假地。进入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度假旅游的大发展,在加勒比沿岸、地中海沿岸、东南亚国家的海滨地区、夏威夷、澳大利亚的海滨地区形成了以夏季休闲度假为主要目的的海滨旅游度假区,在欧洲的阿尔卑斯、韩国汉城附近的山地,出现了以冬季山地运动、健身为主要目的的山地度假旅游区。20世纪70年代后期,大多数欧共体国家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人口每年离家休假至少1次。到20世纪末,欧美一些国家的度假旅游甚至成为各类旅游产品中居主导地位的产品。1994年,以度假旅游为主要目的的旅游者——英国占59%,德国占75%,法国占57%,西班牙占55%(骆文滔,1997)。
20世纪后半期,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也成为该区域的新时尚。1994年,亚洲除韩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者中休闲度假的比例至少占外出旅游的2/3。到泰国旅游的外国人中80%以上是为了度假观光,而新加坡的入境旅游者中以度假旅游为主要目的的人数占旅游总人数的60%左右(刘家明,1999)。热带、亚热带海滨度假地是休闲度假的最主要去处。
为配合度假旅游的迅速发展与旅游区建设的需要,世界旅游组织聘请的有关专家,专门对世界上较著名的6个旅游度假区:西班牙的加那利蓝岛、土尔其的南安塔利亚、多米尼加的波多普拉、墨西哥的坎昆、韩国庆州的波门湖和印尼的巴厘杜阿岛等地的发展条件,规划与建设,对地方社会经济的作用进行了调查研究与总结(E. Inskeep,Mark.C.1993)。
1.2 我国度假旅游与旅游度假区的发展
我国的度假历史也很早,早期的度假较典型的为皇家园林与私家园林式的旅游度假区,如河北承德的避暑山庄,北京的颐和园等皇家园林,以及苏州、无锡等地的私家园林,但度假的主体为极少部分帝王将相、皇亲国戚和社会名流。现代休闲度假则主要集中在海滨、山地和温泉疗养地等,以避暑和修疗养为主要目的。前者如著名的避暑胜地河北秦皇岛、江西庐山;后者主要为解放以后建立起来的各类修疗养院,如云南个旧为锡矿工人建造的温泉疗养院等。真正大众化的休闲度假始于20世纪90年代。以1992年国务院批准建立的12个国家旅游度假区为标志,我国的大众化度假旅游产品开始启动,特别是 1995年“五一”双休日假期的启动,以及1996年国家旅游局推出的“度假旅游主题年”活动。经过8年的发展,现已大体形成了一个“三三”式结构:一是以满足海内外度假需求为导向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部分省级旅游度假区;二是以满足暑期度假休闲需求为主的海滨度假地;三是以满足双休日需求的环城市旅游度假设施。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度假旅游的发展趋势:观光度假旅游成为市场的主体。从单独分列的1999年来看,国内游客中以度假/休闲为主要目的的出游者占到总量的8.6%;2000年增至16.8%;2001年上升至17.7%。
从休闲度假的核心市场区——京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来分析,其度假旅游的发育程度与速度惊人。京津环渤海地区以最典型的北京市为例,根据2000年的调查,在北京市常住居民中,占人口总数50%(中等收入者35%,富裕阶层11%,富有人群3%,豪富人群1%)的中等收入以上的人群中每年平均有1次以上的休闲度假活动,每年以休闲度假为主要目的的旅游者占这部分人口中的比例超过50%。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上海市为例,1998年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其以休闲度假为主要目的的旅游者的比例达到了29.3%。珠江三角洲地区以最具休闲度假功能的珠海市为例,珠海游客的78.2%来源于珠江三角洲,从1999年的调查统计显示,到珠海旅游的游客中以休闲度假为主要目的的占32.7%。我国的12个国家旅游度假区除了云南昆明的滇池、福建南平的武夷山外,其余皆分布在京津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或与此相近的海滨地区。
1.3 我国旅游度假区的现状问题与度假旅游的发展趋势
美国未来学家甘赫曼将人类社会发展的第四次浪潮预言“休闲时代”,据一些国外权威研究机构的预测:旅游、环保、IT产业和文化产业将是21世纪全球发展最快的产业部门;据WTO预测:到2020年国际旅游将达16亿人次,2万亿美元。休闲产业将取代传统的主导产业和现代的信息产业等,跃居世界第一大产业的位置,而我国到2020年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第四大客源国。中国国家旅游局未来20年的目标是“从亚洲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总体特征是:旅游已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国际旅游向东亚太转移(旅游人数从1975年3.9%增加到1997年14.7%),我国已成为国际旅游的主要目的地之一。
旅游产品正从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和专项旅游相结合的趋势发展,度假旅游正成为发展速度最快的旅游产品。一些书籍甚至预测到2010年我国的度假旅游收入将达到7200亿元人民币,占当年旅游总收入的51%。
鉴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趋势特征,在“十五”计划期,国家和多数地方政府都将度假旅游的发展与度假区建设作为其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国家旅游局提出的旅游度假区的发展目标是“要在国务院批准的12个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基础上,将一批条件比较成熟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外资建设的度假区批准为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增加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数量,扩大国家旅游度假区的规模”;“把集中力量抓好海南热带海岛海滨度假地的建设作为全国开发旅游度假产品的重点”;“把青海、甘肃、新疆、黑龙江建成暑季度假旅游的新的热点地区,分流东部海滨压力,促进西北大开发”;“其他地区要在“十五”期间,规划建设一批借助山间、湖畔、林地、温泉等区位和资源优势的旅游度假地,以形成度假产品的多样化”;“环城市度假设施要更加适应家庭式旅游的需求,逐步增加和调整经营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地方旅游度假区的发展以长江三角洲度假区为最。目前,江苏省已有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和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2个,在江苏省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中,将规划建设8个旅游度假区(省级及国家级),其中多数分布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以苏锡常地区和南京为主(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阳澄湖旅游度假区、苏州金鸡湖旅游休闲区、连云港海滨浴场、常熟尚湖旅游度假区、东海温泉等)。上海市对度假旅游区的发展也相当重视,但限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度假区数量相对较少,除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外,主要分布于滨海和城郊区(县)。浙江省在2005年以前,将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批准建设13—15个城郊休闲型、历史文化型、湖山型、滨海型、海岛型和温泉型旅游度假区。苏州市在《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2010)》中,将规划建设除太湖度假区外的淀山湖度假区和阳澄湖度假区等5个地方级的度假区。北京市在1996年就已批准设立6个市级度假区,目前发展的趋势有增无减。
与旅游度假的红火发展和度假旅游区的雨后春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国家旅游局将其归纳为3个方面: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国际化水平不高;海滨度假地的淡旺季严重失衡;环城市旅游度假设施的总体质量差强人意。除此之外,对度假旅游需求与旅游度假区发展趋势把握不准;旅游度假区策划创意与规划设计缺乏新意,雷同模仿;以及个别地方设立度假区的动机不纯(如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目的)等,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度假旅游的发展趋势和目前我国旅游度假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成功度假区的经验,旅游度假区的发展与规划将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度假环境的营造与旅游项目的策划(发展趋向)。
2 旅游度假区的环境营造
2.1 度假旅游与旅游度假区的概念
【关键词】 水溶性维生素;不良反应;一般规律;特点分析
水溶性维生素是能溶于水的有机营养成分,主要有维生素C、维生素B2、维生素B1 等,是患者机体相关生化反应能够正常运行的重要成分,在临床上作为辅助用药使用。水溶性维生素在使用时会出现一些不良反应,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为对不良反应发生的一般规律及特点进行分析,作者对南阳油田总医院自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采用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治疗后发生不良反应的65例患者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具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自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采用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治疗后发生不良反应的65例患者,男36例,女29例,年龄1.5~67岁,患者平均年龄36.9岁。其中10岁以下患者21例(32.3%),10~50岁患者13例(20%),50岁以上患者31例(47.7%),患者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后均出现不良反应。
1.2 用药情况
所有患者均采用静脉滴注方式治疗,其中39例患者将水溶性维生素溶于5%葡萄糖注射液进行稀释后静脉滴注,12患者采用水溶性维生素溶于5%葡萄糖氯化钠进行静脉注射,9例患者采用水溶性维生素溶于10%葡萄糖进行静脉注射,其余5例患者采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进行稀释后注射。患者均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治疗,对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统计,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后立即停药并进行积极的对症治疗,对患者不良反应现象的消失进行观察。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组间对比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患者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治疗后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统计分析具体见表1。
3 讨论
维生素在维持人体代谢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人体必备的物质成分,然而水溶性维生素在体内容易随着尿液被排除,体内没有非功能性的单纯储存形式,人体内维生素量超出人体所要后会自尿液中排除,这种自动调节功能避免了维生素聚集所引起的中毒情况。水溶性维生素作为临床治疗中给予患者肠外营养的重要物质,能够满足人体每日的基本生理需求,有助于提高患者的体力,对于患者的康复有着较好疗效,因此在临床治疗中普遍使用。随着水溶性维生素在临床辅助治疗的广泛推广及使用,水溶性维生素的不良反应逐渐增多,因此对水溶性维生素引起的不良反应的一般规律及特点进行分析,对于不良反应的预防及治疗有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引起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有:1.患者自身原因,不同患者的个体差异不同,一些过敏性体质患者对于药物的过敏程度较高,目前进行临床药敏测试时,主要是针对药物进行而忽视了维生素的测试。水溶性维生素的药物成分比较复杂,无法准确的测定过敏原,这就导致一些高过敏体质患者在用药治疗时,可能对某一成分过敏从而产生的严重过敏现象。2.水溶性维生素有自动调节功能,多余部分能够自行排除,因此一些医护人员在进行静脉滴注时对药物剂量不够重视,未严格掌握,导致患者体内出现大剂量的维生素,从而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患者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等受到损害。3.水溶性维生素具有一定的毒性,然而在临床治疗中,认为水溶性维生素安全性较高,因此毒性通常被忽视,较大剂量的药物使用对患者的肠胃造成严重刺激,患者肠胃功能紊乱,出现呕吐、恶心,腹泻等现象。因此在使用时应该严格遵照医嘱或者药物说明书的用量,对于不同年龄、体重的患者给予不同的用量,体重在10kg以上的儿童或者成人每天一瓶,本次参与研究的患者,在药物使用时,每天给药均为两瓶,严重超出说明书要求的剂量,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4.在静脉滴注时,滴注速度过快超出患者的可承受力,患者体内血药含量过高,对于一些体质虚弱及过敏体质患者来说,药剂已经超过患者可承受的安全范围,导致出现不良反应。
结果显示,老年患者及幼儿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明显高于年轻患者,这是由于两类人群身体较为虚弱,药物耐受力较差,因此在药物使用时,针对此类人群用药的剂量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患者滴注时,医护人员随时观察,对患者药剂滴注速度及情况进行观察,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立即停药并采取有效措施。医护人员在对患者用药时,要准确掌握药物的适应证,药物禁忌等,对于可发生反应的药物禁止同时使用,对于高过敏体质患者用药时,医护人员要谨慎使用。患者用药出现不良反应时,医护人员要立即停药对患者进行紧急处理,缓解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同时对患者进行安抚,减少患者的紧张心理,医护人员对停药后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观察,若情况严重立即进行急救。
参 考 文 献
[1] 张黎娟,崔静静,王燕,复方水溶性维生素过敏反应1例.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10,13(11):1752.
关键词:肺炎支原体;小儿疾病;上呼吸道感染
中图分类号:R18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3-045-02
近年来,肺炎支原体引起的小儿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率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如若不能对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诊断治疗,极有可能发展成为支原体肺炎,严重影响着患儿的生命安全。我院从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收治了380例上呼吸道感染的患儿,使其与正常小儿比较,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年6月至2010年9月我院初次就诊的380例上呼吸道感染的患儿,组成观察组,其中男性患儿207例,女性患儿173例,年龄0~1岁105例,1~3岁158例,3~6岁71例,6~12岁46例。另有100例健康小儿组成对照组,其中男性小儿47例,女性小儿53例,其中50例小儿系在本院儿童保健做常规体检的8个月~7岁的小儿,另50例为本市一个小学2~5年级的学生,年龄在8~12岁,两组小儿在年龄、性别等自然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采用蘸有生理盐水的无菌棉签,在小儿咽峡部采集咽拭子样本,然后放置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肺炎支原体选择性液体培养基瓶中,将拭子用力旋转多次后,再在瓶壁处挤压干,然后弃去拭子后将基瓶加盖,混匀将要接种的液体培养基瓶,在温度为35℃至37℃环境将其培养48小时后,每日进行观察培养结果并记录。若培养基液体由紫红色变化为黄色,并且振摇液体后仍然澄清或者基本澄清则表示为阳性,若为混浊(无论培养基液体是否变色),表明已被污染,需重新采取样本。7日后如果培养基颜色不变即为阴性。详细记录每例观察对象的体征、临床症状等,并跟踪随访其转归。
1.3 统计学分析
本次实验数据采用SPSS12.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其中计量资料对比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对比采用卡方检验,以p
2 结果
2.1 2组小儿咽拭子肺炎支原体培养结果(表1)
表1数据说明:观察组380例小儿咽拭子肺炎支原体培养,138例阳性标本(36.32%),对照组100例小儿,8例阳性标本(8.00%),两组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意义(P
2.2 观察组小儿不同年龄的咽拭子肺炎支原体阳性率比较 (表2)
表2数据说明:观察组的0~1岁患儿的咽拭子肺炎支原体阳性率11.43%,明显低于其他3个年龄组,但仍显著高于对照组阳性率8%,差异具有显著意义(P0.05,差异无显著意义。
2.3观察组肺炎支原体阳性与阴性患儿的临床表现比较(表3)
表3数据说明:138例肺炎支原体阳性患儿的体征均有扁桃体红肿表现,临床症状以咳嗽、发热为主要症状,肠胃道症状与卡他症状较少,未发现有眼结膜充血、口腔疱疹、溃疡及皮疹等常见的上呼吸道感染体征,也未发现有并发劲淋巴结炎、鼻窦炎及中耳炎。
2.4 肺炎支原体上呼吸道感染的转归
观察组肺炎支原体阳性患儿中有21例(15.22%)最终发展成为肺炎,而阴性患儿中有15例(6.20%)发展成为肺炎,两者比较,差异具有显著意义(P
3 讨论
上呼吸道感染在小儿时期是较为常见的,其四季皆可发病,秋冬季较为多见[1]。近年来,由肺炎支原体引发上呼吸道感染的发病率显著升高,多为病原体侵犯咽、喉、鼻、扁桃体等部位引发炎症,主要以接触感染、空气传播等途径引发呼吸道感染。由于其发病率高,重症感染者较多,而其最重要的传染源为轻症者及支原体携带者[2]。因此如何进行对支原体感染的防治是目前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而对于咳嗽、发热的疑似患儿,应及时给予隔离,防止交叉传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控制肺炎支原体引发的上呼吸道感染。
参考文献: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在“四五”普法期间,我根据工作的需要,主要带领全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加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取得了较大收获。通过学习,提高了执法管理水平,促进了全县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
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⒈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县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⒉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宽城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县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⒊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县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县、街道、村、社县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以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⒈依法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多平方米。并根据我县的县情,制订了《宽城县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加强了管理。市容执法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经营、整顿农贸市场溢滩、清理乱招贴、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也根据相关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整洁、卫生、有序的城市面貌。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定
我们首先从自事做起,县属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土地、开竣工、质监、监理等相关手续,以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对于在我县投资的经济发展项目,我们充分的发挥法规熟、业务精的行业优势,想投资者之所想,急投资者之所急,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基本建设的各项手续,以此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时,实现亲商、安商、富商,进一步提升我县的投资环境。
⒊规范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城建系统各执法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合法的观念,即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做到执法的结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执法的程序合法。各执法队伍配备了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高度重视执法取证。在执法过程中,反对片面求快,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力,以拆除违法建筑为例,严格按照取证,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自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办理,不提前、不超期。
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是最大的国有资产,做好城市管理就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认真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现象,定人定片,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筑、占道经营、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制止、查处,为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