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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审计报告范文精选

上市审计报告

上市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上市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要求: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了前期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指明发表不同意见的所有主要原因。该说明段应当披露:(1)前期审计报告的日期;(2)前期发表的意见类型;(3)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同意见的情形或者事项;(4)注册会计师对于重新编制的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先前发表的意见。

此外,在IPO会计报表审计中,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因为中国证监会对某些公司实行专项复核,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负责专项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却发现了。如果问题重大,公司应当重新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最近发现,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把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给会计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解:对同一会计报表出具两个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文号和日期却不一样,也不解释原因。应该说,最简单的办法应当将第二个审计报告放在申报材料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现的问题不重大,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问题,坚持将两个审计报告同时放在申报材料中,应当在第二个审计报告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说明公司重新编制或调整会计报表这一事实。

[提要]我们在研究2001年上市公司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持续经营能力、对重大事项的强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及其他主体工作、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等几个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并从理论上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

上市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1.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制造业占据国民经济的重要地位,与其他行业相比,制造业企业的规模较大,业务领域较为广泛,占我国沪深全部上市公司的60%左右。因此,制造业企业需要积极实施内部控制企业规范,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增强企业抵御外部环境的风险的能力。因此我们选取制造业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的披露情况。根据2014年3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沪、深交易所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共有1577家,涉及30个行业。本研究选取制造业上市公司中数量最多的两个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剔除退市及与研究样本不相符的企业7家,共311家上市公司作为本研究的样本。本研究所需的招股说明书及公司年报中涉及内部控制的数据主要通过巨潮资讯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网站获得。其中深市主板企业共51家,沪市主板共101家,创业板企业52家,中小板企业共107家。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状况

2012年国家几部委强制全部A股上市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因此分析2012年前后三年的内部控制披露状况对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情况有重要的作用。从样本的总体披露情况看,311家制造业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比率逐年增长,分别为81%、92.6%、94.2%。按照上市板块对研究样本进行分类,其中创业板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率为100%,深、沪主板2012-2013年的内控报告的披露率也为100%,披露状况良好,2011年为自愿披露,因此其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率仅为88.2%。中小板三年来披露率维持93.5%。

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状况

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仅从企业角度反映了其执行《规范》及其《指引》的情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则从企业外部反映了《规范》及其《指引》的实施效果,因此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企业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企业对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执行状况。根据2011—2013年制造业研究样本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统计,2012—2013年的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比率平均为38.6%,远小于同时期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比率93.4%,说明研究样本大部分企业虽然执行了《规范》及其《指引》,但是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却有待验证。其中沪市主板的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较好,2012年沪深主板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率接近,但是2013年深市主板内控审计报告披露率高达89.1%,高出沪市主板30.3%。中小板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较弱,2012—2013年披露率从4.7%增长到9.3%。创业板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披露为100%,但是其三年未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仅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创业板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比率逐年上升,平均披露率为70%。同时中小板的内控鉴证报告披露率也平均达到50%。但是由于内控鉴证报告仅是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执行情况的鉴证,并不等同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所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要素点进行的审计工作,因此鉴证报告并不能有效确认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

二、结论与政策建议

上市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重构思路;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在发现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案中,负责对信息披露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人员多数都难脱干系。大家开始从各个方面思考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许多的解决办法。从审计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有助于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一问题。

一、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的理论和现状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中审计者的独立性是有法制保障的。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却与理论和制度大相径庭。实践中,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实际上拥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的决定权,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应有的独立性被严重践踏[1].

出现这样的局面,人们通常把原因归结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例如“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等弊病的存在。但我认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并不是根本原因。即使不存在“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目前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全体股东也会倾向于与管理者合谋以得到积极的审计报告,即使该报告会与实际情况相背离。因为审计报告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声誉,也就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行情,股东作为股票的持有者,无论是留是卖,都希望股票市值上涨。积极的审计报告可以促成这样的结果,因而无论是主动促成还是被动接受,股东一般都很乐意看到积极的审计报告。而市场上持币观望的潜在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同样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希望从审计报告中获悉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因此,要解决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的问题,关键在于使使用审计报告的人成为审计委托人。

二、几种重构思路的评析

思路一:审计业务转移

从会计师行业剥离审计业务,还原审计的公共监督色彩是这一思路的基本出发点。政府负责组织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实际进行审计的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会计专业人员。这种思路通过割断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的利益联系和消除审计业务领域的竞争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人员不再仰仗上市公司的“俸禄”,因而不必看管理者和大股东的脸色行事;审计人员无需担心没有业务来源,因而不会为了生存而违背职业道德去迎合客户。

美国1933年制定《证券法》时就曾经设想由联邦政府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审计,这个方案最终被放弃了[2].这从反面证明了这个方案的不适宜性。首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会提出强烈反对,因为审计业务一直是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业务之一;其次主张缩减政府开支的人士会提出反对。因为要供养一支庞大的会计师队伍将大幅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更为重要的是,由政府包办一切不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应起主导作用,只有当市场机制失灵时政府才能介入。如果出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者合谋的情况,政府就将审计业务收回,市场经济就很难发展。

思路二:审计委员会委托

这一思路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而设计的。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四方,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形成隔离带。这种制度主要效法于美国《奥克斯莱法案》中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且至少有一位财务专家。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聘用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用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为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其成员除董事津贴外,不得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或公司的下属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是不受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应该说,这种思路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出发,通过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来营造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良好公司环境,从而解决“独立审计不独立”的问题,是一个“标本兼治”的模式[3].但从我国目前引进独立董事的实践来看,效果不容乐观:谁能保证从公司领取董事津贴的独董们就能为追求事实的真相、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保持独立性呢。

思路三:监管当局委托:审计收费监督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

这一思路试图通过由监管当局行使审计委托权来保持上市公司审计的独立性。由于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都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因此这一思路又可分为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委托和证券交易所委托两种模式。

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下设审计收费监督委员会,接受公司委托聘任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收取审计费用和手续费;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支付审计费用;将审计报告转交给企业;全面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这样,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4].但是,由监管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思路与将审计业务收归政府负责组织的思路一样,将大大增加政府的开支,监管当局面对1300余家的上市公司将没有能力为之一一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次,由监管当局来切“蛋糕”,割断了审计市场的供需关系,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再次,当出现审计失败时,监管当局是否应承担至少是选择失误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当局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既作为委托方又作为监管者而存在的。

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基本思路是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同时制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招投标制度。证券交易所按此制度,在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能力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5].有学者指出,由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切断公司与会计师之间的“衣食父母”的联系;可以从维系审计市场的竞争力的角度出发,适当多指定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改变审计市场垄断的局面。但与此同时,该学者也看到了问题所在: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由职业经纪人组成的行业团体,与会计职业之间并不存在高低之分,由证券交易所来指定上市公司的审计者,会计职业人员未必服气,上市公司也未必满意[6].另外,这一思路存在与国家监管当局委托思路一样的弊端。

三、一种新的构想: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如上所述,这几种思路都存在着自身无法解决的缺陷,因而笔者在此提出一种新的构想,以期既能解决现有的审计独立性缺失的问题,又能避免出现上述思路所存在的缺陷。

这一构想就是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益基金来代表众多审计报告使用者行使审计委托权。首先,基金名称可命名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是经证券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代表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支付审计费用的非盈利法人。其次,基金的资金组成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金成立之初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政府拨款,成立之初的拨款是启动经费,运行过程中的拨款则是在现有基金不足而进行整改尚需时日时的补充;第二部分是在每笔证券交易中根据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买方或双方另行收取的审计报告使用费。由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频繁,而每年公司审计费用相对固定,具体到每笔证券交易中,此项收费金额必定不会太高,因此不必太过担心推行此项收费的难度;第三部分是上市公司初次发行股票或增发新股时从所募股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审计报告预支费;同样作为使用者的债权人则可免费使用审计报告,因为债权人受审计报告影响最小,而且向其收费也最不现实。再次,为了避免基金管理层利用手中的委托权进行权利寻租,应加强监督,基金的使用即审计委托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由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库,随机抽选每次招投标的专家组成员,根据竞标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业绩、问题率和竞标价等因素决定中标者。由于上市公司数量众多,为解决人力问题,招投标宜按照主营范围或经营规模等标准将上市公司进行分类后分批进行。最后,由证券监管机构和机构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基金,制定章程,并成立基金管理机构。为保持基金管理层的问责性,首先要在基金内部设立监事会,实现内部监督与制衡;其次,基金管理层应实行充分信息披露,通过年报等各种形式的公开文件实现财务会计公开,每年的审计委托情况尤其应予以公布,实现外部使用者对审计报告的监督;最后,委托问题应成为考核管理层的一个最主要的依据。

笔者认为,既要解决现有的审计独立性缺失,又要避免出现新的问题,设立这样一个上市公司审计基金不失为一个可以考虑的思路。首先,与现有模式相比,设立基金的思路可以解决审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的问题。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是作为一个公共产品而存在的。正如前文所述,“审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导致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的问题要解决,关键在于使使用审计报告之人成为审计委托人”。现实生活中,是谁在使用审计报告呢?股东、潜在投资者、公司债权人甚至政府都是使用者。由以上多个使用者共同作为委托人来聘请事务所并支付审计费用,实现“谁使用,谁委托,谁付费”,才能真正维护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这个委托人必须独立于政府、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益性基金的思路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其次,基金模式可以克服监管当局委托思路和将审计业务“上缴”思路存在的弊端:设立基金可以避免政府开支的大幅增加,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政府拨款只需占较少的部分;设立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不会改变社会审计的性质,而监管当局委托思路则难免有“计划经济”之嫌;基金独立进行审计委托事务,但接受审计报告使用者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充分监管,这样既可以避免出现监管当局委托思路中委托方和监管者合二为一的弊病,也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保证基金的委托权利不被滥用。最后一点,尽管不排除出现基金管理层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寻租交易、狼狈为奸的可能,但由于基金独立于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层并不代表被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出现前述可能的情形时也不大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的只可能是中标事务所的决定权,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专家库的随机抽选以保持其独立性来克服。最坏的设想是上市公司、基金管理者与中标事务所出现三方合谋,但实现三方合谋要较之现有模式下的两方合谋困难得多,何况在内外部的充分监督下,实现这种三方合谋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唯一遗憾的是,笔者尚未发现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正在采用或曾经采用了上市公司审计基金这样一个思路,因而无法通过介绍国外的成功经验来证实该思路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王雅敏。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实质上的独立性[J].经济师,2003(3):3435.

[2]刘燕。会计职业改革任重道远———《索克斯法案》评述之二[J].金融法苑,2003(3)。

[3]裘宗舜,郑佳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的探讨[J].财会月刊,2005(2):3132.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问题研究课题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制度分析及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5(3):1115.

上市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分析

一、引言

企业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难度,导致了审计风险。因此,企业持续经营审计问题也就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1].我国自1997年出现首份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来①,这类审计报告大量出现。从1998年12月《独立审计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以下简称《准则》)征求意见稿到2003年7月正式颁布实施《准则》修订稿[2],几年来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的审计意见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的研究根据《准则》修订前(1997~2001年)和修订后(2002—2004年)两个时间段,对我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展开研究。

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总体情况

(一)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数量

根据笔者统计,我国从1997年第一份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意见审计报告出现以后,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数量呈上升趋势,从1997年的3份,到2004年的68份,占各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由3.19%上升到50%左右②[3].其中两次较大幅度的增长出现在1998年和2003年。由1997年的3份增加到1998年的20份,明显地折射出1998年《准则》的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意见的影响。尽管《准则》对1998年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定约束,但已产生实质性的影响。2003年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较2002有较大增长,而2002年相对于2001年则变化不大,这也部分地折射出2003年《准则》修订稿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影响。2003年独立审计准则修订稿颁布实施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审计报告占当年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重高达52.34%。

(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类型

1997~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有298份出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其中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共107份,保留意见18份,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74份,否定意见4份,无法表示意见的95份。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类型的进一步分析,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和思考。

一是出现了否定意见。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1997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成为我国第一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这份颇具“勇气”的否定意见恰恰是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事项的。随后1998年、1999年、2000年各出现一份。其中代码600833的上市公司商业网点连续两年(1999、2000)被出具了否定意见,且均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有关。

笔者发现,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在1997~2004年的8年问仅仅出具了4份,且均发生在2003年《准则》修订之前。值得思考的是,修订后的准则是否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逃离”了否定意见的条件范围,还是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判定审计意见类型的条件,使注册会计师发表该种意见类型的比率大大降低了。

二是无法表示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出现率居高不下。在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五种审计意见类型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占总数最多,其次就是无法表示意见类型。《准则》修订前上市公司因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当年持续经营不确定审计报告的比例较高,在1/3以上。

无法表示意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比较乐意选择的,但这种意见在西方国家受到一定程度的批评和限制。

无法表示意见,无疑是承认注册会计师在经过一番劳动后并无收获,这是报告使用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可以把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看成审计委托双方的一种计谋:对注册会计师而言,规避了一定的审计风险;对委托人而言,完成了委托、对报告使用者有了交代。

值得关注的是,审计中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无法表示意见,2002年较2000年和2001年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且2002—2004年的出具情况稳定在23.21-27.94%之间,由此也可以推论,《准则》修订稿关于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修改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表述出现的位置

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中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情况来看,一方面注册会计师能够运用专业判断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困境和经营困境等发表意见,但另一方面也看出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此类意见在意见类型上存在差异,在表述形式上也各有不同。有相当比重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属于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带解释说明段的保留意见。

《准则》修订前,有55份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30份此类意见的42.31%。《准则》修订后,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表述在意见段之后的要远远多于在意见段之前的,有107份审计意见在意见段之后提及了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占这一期间168份意见的63.69%。

在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问题上,由于通常把注册会计师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类型出具的报告视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如果仅仅出具了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说明段列于带解释说明段保留意见的意见段之后,那么很可能给信息使用者造成一些误解甚至误导。这种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差异可能由于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上确实存在着差异,但也有可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以严重程度较低的意见表述方式向被审计上市公司妥协造成的。

以往文献对上述问题已经作出了一定的关注和研究。陈朝晖认为,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较大、财务报告又没有进行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发表保留意见或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不正确的[4].孙铮、王跃堂通过描述性分析提出,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实存在着运用说明段改变审计意见性质的倾向,他们认为原因一方面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要求和压力,另一方面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认为说明段为其改变审计意见的性质、推卸法律责任提供了途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也认为对于持续经营审计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量刑不准”[6].如果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表述形式不当,很可能对投资者准确理解会计信息造成误导,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

由此,笔者认为《准则》在此方面的规范作用并不如所期望的那样。有必要在考察上市公司财务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其他因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表述行为的影响,为审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发表审计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行为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

审计报告是审计的最终产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或制度、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修订后的《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落脚点,即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这一变化贯穿于修订后的全部准则,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为此,这里仍根据《准则》修订前和修订后两个时间段,分析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在评价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方面的可操作性是否真正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来自《准则》修订前的证据

通过对《准则》修订前的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类型的分析,笔者发现,这一期间因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和公司停产而被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怀疑的情况占绝大多数,超过了60%,其余依次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大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占用资金或提供帮助的承诺、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没有遵守银行贷款协议、公司的股权置换频繁、募集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以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影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③。

(二)来自《准则》修订后的证据

在进行《准则》修订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来源分析时,我们将来源按照修订后的《准则》中所列示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加以分类,更加具体地检验修订后的《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准则》修订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是各种因素的综合结果,修订后《准则》仍以被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为注册会计师需充分关注的中心,表明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是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笔者也注意到,因存在“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事项而被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的数量较之《准则》修订前大为增加④。修订前的《准则》将“存在数额巨大的或有损失”一项列为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的“其他方面”,而修订后的《准则》将其作为“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列入“财务方面”需关注的事项,更加具体化了。

通过对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来源分析,有几点值得注意:

1.注册会计师比较注意分析资产质量,例如关注资产的获利能力。另外,因存在大量巨额担保或债务诉讼,被审计公司的资产冻结、抵押、质押现象较多,注册会计师对此表示关注也是重视资产质量的表现。这也可以进一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尽可能“揭开现象看本质”。

2.上市公司不仅存在《准则》所提及的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关联方占用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且存在一部分因应收关联方款项的收回的重大不确定性被注册会计师提出持续经营疑虑的审计报告。由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准则》完善过程中应进一步关注关联方。

3.被审计单位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段中被多次提到,说明存在着通过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的现象。

四、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分析,对我国1997-2004年期间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及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报告状况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揭示问题,这里主要揭示《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的审计报告所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意见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

笔者在收集2001-2004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资料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是:通过审计意见表述,可以发现存在对被审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对事项作了说明,说明的理由完全符合《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却没有明确提及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也未指明被审计公司是否对此进行披露。2001-2004年期间共有21份这样的审计报告,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意见类型,如带强调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带强调说明段的保留意见,同时还发现一例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

意见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可以归纳为:(1)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停顿;(2)因巨额担保涉及诉讼引发的或有负债;(3)巨额逾期借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4)连续三年亏损,遭受退市警告,股权置换;(5)资不抵债;(6)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严重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7)主营业务萎缩,现金流量不足;(8)营运资金出现负数;(9)母公司长期占用巨额资金;(10)应收关联方欠款;(11)经营活动停顿。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做出评价,甚至连“持续经营”的字眼都没出现。笔者认为这是没有尽到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表现。

(二)强调事项段的运用不符合要求

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在无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提及持续经营问题,但是笔者发现无论用修订前或修订后的《准则》衡量,有相当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是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准则》规定,强调事项段的表述应包括:(1)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以表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2)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这才能构成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这三要点缺一不可,但经过分析,笔者发现部分审计报告在这几方面做得却差强人意。

一是理由不充分,判断不明确。一些审计报告对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或没有充分披露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事项;有的披露了部分重要事项或情况,而对其他重要事项或情况只字不提,给会计报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没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只是提及上市公司认为可以保证持续经营。

二是存在带有附加条件措辞的强调事项段。一些审计报告在强调事项段中使用了附加条件的措辞,例如,某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为:“……若未来上述担保事项无法妥善解决,往来占款不能及时收回,贵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还可以经常看到这样的措辞“除非能够获取财务支持,否则公司的持续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种假设对审计报告使用者没有任何意义。任何一家公司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持续经营都不能进行下去。而这样做的结果,只能使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的判断变得模糊,使审计报告使用者更加疑虑,违背了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评价的初衷。

(三)对管理当局相关披露的表述

根据《准则》的规定,被审计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对自身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还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分界点。其中有两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作出明确表述的,一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作了披露;二是所作的披露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对于前一点的关注尤为重要,因为这将涉及审计意见类型的选择。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未作适当披露,则应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由此,应关注意见段之后的强调事项段,是否存在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未作披露却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及未作披露应在保留意见段前说明却在强调事项段中评价的审计报告。另外,出具的保留意见中,是否存在没有在意见段前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的现象。笔者在分析《准则》修订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与保留意见后发现,对于未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是否披露的情况,2002年共有10份,2003年7份,2004年仅有1份,而这一期间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与保留意见、且在意见段后表述持续经营情况的分别为28份、38份、46份,无论从数量还是比重来看,这种现象均呈好转之势。

笔者对《准则》修订后三年沪沪市强调说明段中对管理当局的表述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统计分析,发现《准则》修订后沪市分别有4家、3家和2家上市公司的年报,虽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但经查阅会计报表,管理当局并未对持续经营事项作出披露。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4家中有1家注册会计师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管理当局已作披露,而2004年的2家也为同类情况。由此可以看出确实存在利用强调事项段改变意见类型的情况。这9家上市公司本应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如此的结果只能大大降低审计意见的质量。对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情况分析中发现,2004年有了改观,4家上市公司应在保留意见段前的说明,却出现在强调事项段,这也呼应了上述问题中强调事项段的运用。

同时笔者也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虽然对持续经营情况作了披露,但是并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适当披露”。《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1)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见需做出披露的有三要点:(1)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或情况;(2)改善措施;(3)明确指出自身存在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此三点均具备,才能称之为“适当”。

部分披露不适当的原因是出于管理当局改善措施表述不当,有的没有任何改善措施,有的虽有改善措施却不能令人信服,形同虚设。例如,一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是这样披露的:“目前,虽然公司正在积极采取措施,如申请银行贷款核销,寻找目标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以便公司摆脱财务困境,为公司今后发展寻求出路。但是,基于上述事项的存在,本公司的持续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大部分表述不当的情况是不能满足上述要点(3),对于这一点,可以理解,被审计单位当然不想主动承认自身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这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如果此方面揭示不当,无形之中扩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风险加大。2004年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当局的披露情况的说明情况较往年有了进步,但对其披露的质量的把关仍不能令人感到乐观。

同时笔者也对发表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但在意见段前发表持续经营意见的情况作了分析,《准则》修订后,此类意见并不多,其中2002年4份,2004年1份,2003年没有。5份中,2002年的3份未指明管理当局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对持续经营情况作出披露,其余两例,均指明管理当局已在会计报表中作了披露。面对后面的情形,到底在意见段后表述还是在意见段前表示值得注意,审计意见的质量值得思考。

(四)评价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表述

在关于持续经营审计意见的表述中,有两点是不能或缺的:一是出具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的理由;二是对持续经营假设合理性的明确判断。在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1.表述过于“委婉”。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在持续经营问题上表述得过于委婉,简单提及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但又不直接触及持续经营问题,以至于审计报告使用者无法读懂注册会计师到底要告诉人们什么信息。人们要通过查阅会计报表才能知道这些审计意见是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说明。

2.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未作充分说明。在上面关于审计意见来源的分析中,将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在财务、经营、其他等方面的重大疑虑事项或情况作了详细的统计分析。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有个别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充分说明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大多数审计报告在这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许多审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不充分,不能令人信服。

审计报告行为的规范离不开《准则》的规范和约束,从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还很不规范,应加强跟踪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①本文的分析限于A股上市公司,所指的持续经营不确定性意见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及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审计意见。

②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李爽,吴溪。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审计报告行为:监管角度与经验证据。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47—150;2001~2004年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审计意见数据是笔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资料查阅得到。

③1997—2000年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编著。注册会计师说“不”——中国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分析(1992-2000)。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2002年;2001年数据由笔者根据当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④笔者根据2002—2004年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分析得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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