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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彩画;融合;发展;创新;文化品格;审美
一、融合
1 中国水彩画的发展与文化品格
从十九世纪末水彩画在上海广泛传播,到现在也已有一百余年。中国水彩事业经由水彩画家如李铁夫、关广志、李剑晨、潘思同、王肇民等前辈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中国水彩画的独特面貌。中国传统文化对水彩画艺术的发展影响甚远,其相对独立的文化内核和美学思想从意境、气韵、语言和造型等方面与中国水彩艺术的发展相映成辉。我们只有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和审美精神,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水彩画的审美属性和审美品格。我们应当在艺术实践当中不断把握心灵世界,沉淀情感,升华境界,崇简尚意。这种品格恰似一根红线贯穿水彩艺术发展之路,形成了独特的中国水彩画审美意识,并泛化成中国水彩艺术的文化审美品格。
2 水彩画本体语言的构成因素
水彩画本体语言由工具材料、表现技法和审美理念三个层面构成。
(1)从媒材方砸来看水彩厕的本体语言
画种的界定首先在于其所使用的工具材料,不同的工具材料、不同的技巧创造出不同的效果,从而形成风格各异的艺术面貌。水彩画作为独立之画种,不同的材质美感,加上水的流动性、色的透明性、水色交融的偶然性,由此而产生的透明、流畅、轻快、滋润等艺术情趣,既是水彩画独特魅力之所在,也是水彩画本体语言的首要因素。
(2)从表现技法方面来看水彩画的本体语言
如果我们仅从媒材特点来看待一个画种的本体语言,显然是不够的。十八世纪以前的水彩画。多数是在毛笔或钢笔的素描稿上,用淡彩渲染而成,后来才逐渐发展到用色彩直接描绘,而真正使水彩画发展成为独立画种是通过英国水彩画家们的努力来完成的。在照相机发明之前,由于用水彩作画时间迅速而且工具轻便,于是利用它来作收集素材的速写,或绘制油画的草图,例如丢勒、荷尔拜因和鲁本斯经常使用此方法。这一时期,水彩画技法几乎等同于油画技法,是油画的附属品。然而,水彩画最终得以成为一个独立的画种,就在于其与油画技法的分道扬镳。十八世纪时,被称为“英国水彩画之父”的保罗,桑德比(PaulSandby。1725--1809)突破了水彩材料之局限,运用干湿不同之笔法,以多种色彩进行点染、薄涂和重叠,赋予水彩画以新的表现力和生命力。
在艺术逐渐多元化的今天,如何看待水彩画的本体语言,怎样重新认识水彩画的自身语言,对水彩画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黑格尔曾经说过:“颜色,色彩――这就是使画家成为画家的东西”。吴冠中先生亦言:“水彩,其特点就在于水和彩的结合,不发挥水的长处,它比不上油画和粉画的表现力强;不发挥彩的特点。比之水墨画的神韵又见逊色。但它妙在水与彩的结合”。水分、色彩靠笔的带动而留存在纸上,如果说水分赋予色彩以生机,那么也可以说笔触给予它们以性格,由此所产生的笔触其表现力也是无穷无尽的。不仅形体靠用笔来塑造,而且运动感、节奏感、气氛和情绪的表达都和运笔有关。如徐青先生强调“要通过水彩画的特殊表现技法,充分体现水彩画轻快、透明的特色。作画首先要对对象进行观察研究,表达审美情调,用什么方法,都要做到心中有数。”他的水彩画功力深厚,用色鲜明、沉着而不艳俗,笔触凝重而不凝滞。
(3)从审美理念的角度来看水彩画的本体语言
感觉,情感,感受力在水彩画中所呈现出的抽象形式与风格,从审美理念的角度来看具有很强的艺术性和感染力,它们丰富了水彩语言的表现力,使水彩本体语言在原有基础上得到了更大的拓展。如果说西方水彩画崇尚“实境”的话,那么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中国水彩画常常处于一种物与境不断转化的状态之中。如李铁夫先生把中国书画用笔的方法融入水彩,气魄雄浑,洋溢着中国民族的艺术风度,从其代表作《瓶菊》可以感受到他的作品“有着印象派绘画那样明亮的阳光和流动的大气,并且是以痛快淋漓的笔触表现出宏大的气概”。
二、发展与创新
1 当代中国水彩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及出现的问题
中国水彩艺术根植于中国千年文化中,并经历了百余年的沿革与发展,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空前繁荣的新局面。中国水彩画家充分借鉴中国画中大量的技法和文化内涵来丰富水彩画的语言,例如泼色、转印及飞白等方法都是在继承西洋水彩画的基本特质的同时而又使其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很好见证。对水彩画来讲,独特的工具使之具有得天独厚的肌理创造本领,这是其它画种不可比拟的。我国著名水彩画家王肇民在作画时先在画纸上打上一层粉底,这样一来使画面呈现出一种厚重的视觉效果。也正因为受他的影响,后来广东的许多画家也十分注重这种技法和效果。当代水彩画整体水平不断提高,表现力得以增强,形式也日趋多样,早已不是当初那种“小画种”的印象了。但当代中国水彩画的发展现状之中亦出现诸多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是题材雷同、语言匮乏、精神缺失,这些问题的形成主要原因是艺术家远离现实生活,以及水彩画体系本身也不够完善。著名水彩画家关维兴指出要加强水彩的分量感,就是要加强其内涵。内涵包括主题、画法、色彩、情趣、制作、构图、材料等因素的总和,但首推情趣。“很多人误将趣味当情趣,重趣而轻情。这些人以极大的热情去追求水的趣味、笔墨趣味、肌理趣味,有时被偶现的漂亮的肌理效果所统治”。所以肌理技法等表现手段最终都是为主题、为内容服务的,根据不同的主题、不同的情感选择不同的表现手段,也是作品构思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相互交融的背景之下,当今水彩画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领域。我们正以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哲学观念、生活体验。来审视当代水彩画发展的新方向。
2 当代中国水彩语言内涵的延伸
绘画艺术以创新求变,是一个万古永恒的主题,当今水彩画艺术也面临着发展与演变的许多问题。水彩画经过几个世纪的积淀,其材料、技法与艺术性的表现性都已经有了较成熟的发展。目前一些水彩画家为了探寻水彩画新的发展领域,对材料和技法有了进一步的拓展。首先从纸材料来说,卡纸、有色纸、高丽纸、宣纸、工业用纸,甚至在木板及各类画布上,都可能允许进行尝试。由于这些材料对颜色的附着力和吸水性能各异,以及质 地的粗细不同,别开生面。其次在颜料的使用方面,水彩画采用一些有利于画面效果的辅助材料表达到某种特定的艺术效果,例如前面所提到的油画棒、色粉笔、马克笔等等。再次,在艺术表现手法方面,水彩画的操作方式借鉴了大量其它画种的表现手法,使得水彩画结合更加丰富多彩。随着各画种之间相互渗透和借鉴,艺术的发展已逐渐趋于多元化。这也使水彩画有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 在创新的基础上需更加注重审美品格的表达
潘天寿在《听天阁画谈随笔》中谈到:“画事须有高尚之品德,宏远之抱负,超越之见识,厚重渊博之学问,广阔深入之生活,然后能登峰造极。”而科技发展的今天,照相机的发明,确实给画界带来极大的方便,但是把拍照当写生、临摹照片当创作,使画家在舒适方便的同时逐渐削弱乃至完全丧失艺术想象力和创造力,最终使自己与描绘对象在感情上拉开了距离。若不从根本上注重内在审美品格的表达,画面就会缺少美感,缺乏自身特色,主题和立意空洞、肤浅、贫乏,缺乏思想深度和真情实感。这就要求画家必须从“源”(具有时代感的人民生活)和“流”(富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上认真地下功夫,也要求画家要建立作品的精神信念,并注重学养水平和理解认知水平的积累。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41-02
逮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互相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一、1996年刑诉法下审查逮捕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简单粗略致理解混乱。根据我国1996年《刑事讼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对于如何才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关于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标准,同时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标准更不好把握,“可能”二字考虑到了短时间内行使批捕职权的检察人员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掌握有限而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从而给予不确定的空间,但其蕴含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无论是捕与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逮捕的严肃性,。
2.行政审批性质的书面审查导致以逮捕获得犯罪事实。在行政审批性质下的审查逮捕制度,审查人员主要以侦查机关移交的书面材料为审查依据而如果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不足很难短时间内要求公安人员进行补充,但是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情况下批捕人员一般倾向于先行逮捕。通过逮捕之后继续突破口供或者争取时间补充证据。因为批捕以后不诉就将产生错案,导致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办案人员都倾向于“有罪推定”,在证据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时候也提出起诉。致使审查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惩罚性质,虽然刑诉法还规定采取逮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件事居住方法,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条件,但是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很难判断,甚至是无法判断的,这就导致这个限制成了虚设,致使取保候审成为公安及检察机关单方掌握随意操控的权利,也给司法腐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缺乏监督机制予以约束。国外很多国家实行侦查与审查逮捕相分离,由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法官实施审查逮捕权。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实行审查逮捕相分离制度,由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检察机关掌握审查。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却将侦查权与审查逮捕权全部授予检察机关,支持在职务犯罪过程查办过程中对审查逮捕缺乏监督。同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却没有相关的外部审查规定,具体操作措施不当,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后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最后,逮捕过程中的制度缺失容易导致“一捕了之”的情形。
正是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条件以及审查逮捕权限的规定存在过于简单粗略,给司法实践留下过多的自我权衡空间,从而也引起各种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细化,此次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逮捕进一步予以细化与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的细化以及不足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旧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并且添加了之前没有的羁押之后的审查逮捕等制度,使审查逮捕条件进一步细化,整个制度更为完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据罪责轻重,明确了轻罪重罪不同逮捕条件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逮捕条件只有一个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而一是由于能否判处有期徒刑很难在审查逮捕阶段予以明确,况且由于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的最基本刑罚种类,难以区分轻罪、重罪,从而区别对待。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的五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度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从以上规定可见,只有在采取去报候审不足以防止以下五种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逮捕。而在第二款中,规定了两种必须使用逮捕的情形:(1)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只需具备证据条件即应当逮捕;(2)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新刑诉法七十九条规定对犯十年以下有其徒刑的罪犯优先考虑取保候审。
(二)细化逮捕条件,将一定程度降低高逮捕率
新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条件进行细化,在七十九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作为优先适用,规定了五种适用逮捕的条件,并且在第二款增加了应当予以逮捕的两种情形:(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以上规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优先适用的是取保候审,这比旧刑法中“患有严重疾病”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两类特殊主体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要宽泛得多。同时对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以及曾经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禁止适应适用取保候审。有利于杜绝重大恶性犯罪中司法腐败的出现。但是也有学者指出,由于其规定的五种情形同样比较宽泛,可审查人员自由裁量行很大,所以其如此详细的规定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尤其在我国目前 司法实践中习惯以逮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规定了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特殊的逮捕条件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背法定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通说认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仍应当适用逮捕条件的一般规定。
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条文结构,立法者将该类情形单列一款似乎试图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为一项独立的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9条、第10条就明确列举了何种情形下,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借鉴。
三、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避免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顽症和不必要关押等问题。但也有学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指出但该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列出何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何况赋予检察机关的只有建议权,究竟该如何释放以及变更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指引。因此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1.对审查范围和启动程序进行相应限定。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犯罪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累犯、惯犯、流窜作案、住址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可以该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九部委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研究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有何意义?
答:党的十六大作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文化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2004年至2007年,全国文化产业增长速度在17%以上,比同期GDP增速高出6到8个百分点,北京、上海、广东、湖南等地文化产业增加值超过了GDP比重的5%。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需大幅度降低,不少传统产业增速放缓,而文化产业却逆势上扬,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文化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三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有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绿色产业。鼓励金融业为文化产业输血,扩大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缓解资源能源瓶颈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助于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能缓解文化产品供需矛盾和结构性短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让人民群众在享受富裕物质生活的同时,享受到更加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三是有助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文化产业兼具经济和文化的双重属性,具有精神和物质的双重力量。大力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环境,更好地运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推动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将有效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答:《指导意见》分七部分:
一是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强调,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
二是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有效的信贷投放。《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要根据文化企业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租赁等贷款品种,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对于融资规模较大、项目较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对于处于文化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三是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要增强服务意识,设立专家团队和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要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四是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的直接融资规模。《指导意见》提出,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融资,探索开展文化产业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初创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是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六是建立健全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完善支持产权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七是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的落实督促评估,探索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问: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对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主要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完善授信模式、加强和改进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一是推动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创新;二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三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四是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业务考评体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五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向文化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银行监管部门将会进一步细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监管要求,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如何发挥保险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的积极作用,有哪些考虑?
答: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保险业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保险机构可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如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各类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通过创新发展,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度,有效分散文化产业的项目运作风险。
二是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便捷服务。《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对于宣传文化部门重点扶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保险机构将建立承保和理赔的便捷通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对于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条件,特别是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保险机构将积极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三是支持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险公司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融资功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券和股权,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还可以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保险还可与信贷、债券、信托、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为文化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探索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制在支持融资方面的不足。
问:《指导意见》在鼓励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上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一是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上市不仅可以推动文化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为文化企业搭建了融资平台,有利于文化企业做优做强。多年以来,对于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首次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证监监管部门一直持积极态度,支持其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及再融资。
二是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发挥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为中小文化企业通过发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文化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
问:对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配套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将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跨区域整合,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是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已着手启动,该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重点扶持我国演艺娱乐、动漫游戏、影视制作和发行放映、出版发行、文化会展、网络信息传媒等传统和现代文化领域的发展,部分地方也已开始尝试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本地文化产业发展。
问:《指导意见》在推动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有关部门打算如何推进?
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是人的生存、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主义文化应该是在社会主义中国人的生活样式,而法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尤其应当是当代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非理性认识,包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情感、信仰和期待等。法律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物质成果的理性认识,包括对法的权威、本质、价值以及法与社会关系等的自觉看法。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而存在的先进文化、进步文化形态,它将引领并主导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是我们需要着力倡导和培育的主流性法律文化。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曾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重要命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必然要从法律制度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内核,从法制体系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培育。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因为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法治,市场经济的本质在法治经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也在法治。
二、以公民权利保障为核心,完善我国的制度文化
作为制度形态的文化,是文化范畴内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我们所要积极倡导培育的法治文化,就更加需要有良好完善的法律制度。
(一)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
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必须要确立一个明确的价值基点,即以何样的价值为核心来构建这样的法律体系。这一价值的核心,就应当是公民的权利保障。因为确立这样的基点,不但符合法律文明进步的历史走向,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的理念,符合法律调整的内在目的;同时也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有利于把“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法律生活的领域加以具体化。“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核心”不是要绝对地排斥公共权力行使和设定必要法律义务的必要合理性,而是要明确地排斥目前现实生活中在许多方面仍然顽强存在着的“以权力为核心”和“以义务为重心”的思维模式、管理模式及行为模式。
(二)以制定完善的良法为前提
法治的存在需要以良法的存在为前提,这是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经典定义中就已指明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厉行法治和健全法制框架指导下的立法,可以说是成就斐然,举世公认。但即便是如此,我们仍不能断言说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已经很良好、很完备。事实上,我们还只是初步确立起了适应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制定的法律也有待依据变化了的情况而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才能确保我国逐步建立起完善良好的法律制度。
(三)以公正的法律实施为重点
法治不但要以良法存在为前提,更要以良法的公正实施为目的、为保证、为重点。随着我国无法可依的问题得以基本解决,法律实施和法律实效的问题日益凸现,成为影响法治的主要矛盾。从近年来人民群众投诉于国家机关的来信、来访统计比例大幅上升的事实看,一方面说明有群众维权意识增强和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的正常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目前我们执法与司法的状况并不能令广大群众满意,甚至于某些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实在令人堪忧。虽然说整个法律的实施,是包括着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执法司法和公民群众的普遍守法两个基本的方面,但前者即掌握并行使公共权力的执法和司法者却始终处在决定和影响法律实施的主导方面。因此,作为一个必须满足法治要求的和谐社会,就必须要实现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因为只有执法和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而这显然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
三、以宣传教育为依托,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文化素质
一、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全力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1、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学法实施方案,强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常态化。将宪法法律列入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开展党委中心组宪法法律专题学习,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组织法治专题培训及普法考试,强化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意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际效果。探索推行全局各单负责人述法制度,将述法与干部年度述职述廉述德一并考核,“四述”同步。
2、健全交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普法责任,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按照局党委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充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理清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加强指导考核。根据我局担负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新形势下交通运输法治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优势,鼓励运用执法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逐步建立以案释法长效机制。各执法机构、交通企业要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健全普法宣讲和普法联络员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新形势下的普法能力。
3、把法治教育纳入文明创建内容。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把尊法、学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情况作为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实现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4、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健全完善“法律六进”工作制度,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等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开展交通运输系统法律知识集中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深化“法律六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12.2全国交通安全日、12.4国家宪法日等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普法宣传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宣传月活动,在全系统营造尊法学法用法浓厚氛围。
二、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切实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5、在全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按照全国、省、市、县普法办下发的通知要求,以“遵从法律,崇尚法治”为主题的基层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宪法教育,着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大力宣传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法治观念,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网上宪法知识竞赛和宪法宣传的微电影、微故事、公益广告、警言等征集展播活动,推动宪法意识深入人心。
6、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立足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法治实践,教育党员干部带头崇尚法治、厉行法治,引导社会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维权靠法。
7、突出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局党委工作重心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学习宣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稳定、科技进步、交通安全、改善民生等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法治精神在全民中内化为自觉观念,外化为自觉行为,养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习惯,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法治环境。
8、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德结合,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宣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守诚信、求大同的时代价值。积极学习借鉴“法德结合”、“法德并举”和“法德共进”等经验,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思想道德水平,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三、深化“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法治建设
9、深入开展法治、法治交通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法治建设区域行业创建标准及评选办法》,继续组织开展法治、法治交通创建活动,加强宣传发动、督导检查、命名表彰,以创促建,不断提升法治创建工作水平。要把法治创建与创新社会治理相结合,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交通运输相关事务,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