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治文化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意义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82-02

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首次提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概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法治是其重要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1]

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文化建设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灵魂。所谓法治文化,学术界有多种解释。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制度、法治精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的程度和人们对法律信仰水平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行为和法治保障四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文化就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融合,是实施法治不可或缺的文化基础和人文环境。法治不是凭空而生的,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要受到相应的文化影响,任何法律的实施同样也要受到相应的文化解读、文化认同。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那就是法治的公平和正义。[2]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文化建设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求。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功能,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与行为方式。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相当薄弱,而与法治文化相对立的人治文化则根深蒂固。与法治精神相悖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正常现象之所以时有发生,固然有很多原因,但人治文化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要逐步消除人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就迫切需要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因为,法律的制定需要先进法治文化的熏陶和铺垫;法律知识的普及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载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保障。在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大背景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的渗透与互动,能够有效地发挥两者之长,更好地培养全体公民的主体平等观、民主自由观、保障人权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使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全体公民的普遍认同和遵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丰厚的物质财富是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丰富的文化食粮是社会和谐的精神保障。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取向的法治文化,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能够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普遍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养成崇尚法治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诚信友爱氛围的形成,有助于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关系的巩固。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 法制体系

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言,文化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如钱穆先生所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当下法治已成为社会运行的实际状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法治文化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代表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发展方向,是影响法治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特征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它的表层含义是一种社会管理模式,深层含义则是一种体现治国理念和规范人们言行的文化精神。

(一)法治文化的概念

法治文化是有关法律的物质成果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理念,体现着法治的精神和理念,原则和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是现代人的一种法律文化共识和价值取向,是将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转化为一种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秩序状态的进步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主干,以依法办事和自觉守法为基础,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为目标的法治文明状态。其内涵就是将包容了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行为习惯等诸多价值要素和蕴涵的精神输入全体公民的头脑,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圭臬,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原则;就是将各种法治精神具体融入到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具体的法治实践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的。这是区别于其他法治文化的最根本特征。同志讲过:“我们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因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而法治文化又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当然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个领导核心,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法治文化建设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最后,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文化建设就是将依法治国理念与法律运行实践相结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历史传承性。世界各国的法治文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法的渊源和结构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中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同样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法治文化。首先是人本主义。早在两千六百多年前管仲就明确提出:“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顺民心”,即立法当以便民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正是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倡导的。其次注重道德教化。“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主旨是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是贤人政治。“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中国的法治道路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总书记在十报告中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非常宝贵的治国经验,对于我们今天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具有非常积极的价值。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开放性。开放性就是发展性,我们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封闭的,是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这种开放性不仅体现在植根于既有法治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还体现在对西方法治理论和思想的移植和借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文化呈现融合趋势,在强调中国特色的同时,我们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开放性。

二、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形成的制约因素

(一)传统文化的禁锢阻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

首先是“人治”观念的束缚。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观念,特权等级观念,重调解轻诉讼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国民心中,现代法治文化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坚持的无论尊卑贵贱,均一视同仁的法律标准被摈弃,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其次是“关系社会”的制约。办事讲关系、靠关系这一中国社会特有的传统在法律领域也未能避免,因为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又由人来执行,所以实践中很难摆脱人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人情”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被运用得游刃有余,具体的法律事件只要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结果致使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无从树立。

(二)普法教育实效甚微,法治观念未深入人心

1986年以来连续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从最初的具有启蒙式的扫盲运动开始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说每一次普法目标的提出都是普法工作理念上的一次飞跃。但是由于在普法教育中,主要侧重于义务方面的宣传,侧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律条文的灌输,忽视了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养成,致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没有确立,公民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宽容意识等现代公民意识缺乏,法律执行者和操作者的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的氛围,法治观念未深入人心,阻滞了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

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多个层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需做到以下三点:

(一)加强法治文化的本土化建设

从人类法治发展的趋势来看,主要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的法治重心是促使法治成为一种具有充分正当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第二阶段的法治重心在于固化人们对法治的基本认识及一些经验;第三阶段的法治重心在于扎根现实土壤和实践,解决社会实际问题。这一阶段的法治,必定是本土性很强的的法治。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只有是民族的,才能是世界的,只有是本土的,才能为国民所接受,因为只有这样的法治才能切合本国发展的需要,才能够解决我们面临的实际问题。所以尽管存在着法律全球化或全球法律化的时代背景,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仍然必须对于法律移植而来的国外法律文化加以甄别,通过法律的“本土化”过程将其转变为以当代中国社会为具体场景,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目标,以我们的基本国情为条件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二)重视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为“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要使作为法治主体的全体公民都遵守和服从法律,就必须解决观念上对法律的认可、认同问题,进而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动。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权利意识的强弱是法律信仰能否生成的关键性因素。权利是法律的核心要素之一,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无法产生对法的渴望与追求,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更是无从谈起,更不会产生自觉守法来保障别人权利的意识。其次,要规范权力的运行。法治约束的不仅仅是普通民众,更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运行。“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就要规范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只有培育公民法律信仰,激发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才能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才会促成现代法治文化的形成。

(三)创新法治文化宣传手段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法治文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045-04

一、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的重大治国理念和发展战略。《决定》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法治文化”这一概念,但是讲到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论述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均属于法治文化的范畴,这一论述表明,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治文化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不全面的文化,没有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法治文化最早形成于近代西方,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但对于法治文化的含义可谓是见仁见智。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是隐型文化。[1]参照该文化结构理论,法治文化亦可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包含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包含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两大结构。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治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的法治文化与隐型层面上的法治文化的协调统一。这是从逻辑结构上定义法治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则从人的生活方式角度来定义法治文化,他认为,法治文化是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施法,所有社会成员依法行为的社会方式。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包括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意识至少包括崇尚法律的意识、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的意识、维护法律的意识等四个方面。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文化体系,这一文化体系以法律至上、在民、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观念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依法办事为行为方式的文化。

为什么我们要构建“法治文化”呢?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文化是法治之源,文化决定法治,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状态。法治文化的熏陶将使公民逐渐养成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治人格。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选择, 对国家的政治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它不仅为法治国家建设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而且为法治国家提供精神支撑,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及制约因素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对我国公民的法律观念的转变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从现实来看,我国的法治文化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相距甚远。第一,“官本位”、“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在相当多的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第二,人们对法律缺乏认同,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厌法畏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第三,在民、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等法律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以权利、自由、平等人群等为内容的法律核心价值观尚未形成,人们的尚法意识、守法意识、用法意识、护法意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第四,法治国家要求的国家机关依法办事尚未常态化,依法行为尚未成为公民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五,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浓厚,对多数人而言,法治尚未成为价值追求。法治文化中存在的上述现象,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

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 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中国历史几千年的“人治”文化,使人们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 “君主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这种思想至今仍残留在许多人的潜意识中。在儒家“礼治”思想的熏陶下,人们重德轻法,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受传统的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淡薄。传统厌讼、惧诉的观念使人们以无讼为有德,以诉讼为可耻,影响公民正确的法律观念的确立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总之,作为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儒家礼法思想孕育的是人治文化,与现代的法治文化格格不入。

第二,经济因素的制约。 法治文化形成的客观基础是市场经济。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商品经济不发达,法治文化缺乏生长的土壤。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计划经济是一种以义务为本位的经济形态,计划经济体制客观上阻碍法治文化的形成。我国目前虽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市场经济还不发达,法治文化的经济基础仍比较薄弱。

第三,政治因素的制约。法治文化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我国上千年的封建社会实行专制政治,毫无民主可言;我国没有经过提倡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革命,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实行过资本主义的民主;进入社会主义以后,社会主义民主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甚至在“”时期,民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所以,我国有史以来就缺乏民主政治传统。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但总体而言,我国的民主还不成熟、不完善,民主水平不高,法治文化的政治土壤仍较贫瘠。

第四,不良的法治环境的影响。法治环境直接影响法治文化。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我国的法治环境逐年向好,但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问题,如有法不依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问题时有发生;违法不究的现象屡见不鲜; 司法腐败仍败坏着法律。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这种不良的法治环境势必影响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 影响公民的 法律情感,进而影响公民的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没有人们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和尊重,没有人们对法律的内心认同和积极参与,也就不可能建构法治文化。

三、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路径选择

1.加强法治的宣传教育

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治时皆强调,为了使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国家必须加强对国民的教育,加强对国民守法观念的培养。法治的宣传教育是培育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有效途径。我国从1986年开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全体国民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活动,目前已完成“五五普法”,进入“六五普法”阶段。整体而言,普法活动可以说是成效显著,但仍存在诸多问题,要提高法治教育的效果,促进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对法治宣传教育进行创新。

首先,强化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它内含反映人类文明的先进理念,这些理念要为广大市民所认同、掌握,就需要对他们进行传播和灌输。[2]以往的法治教育活动一直把重点放在对现行法律条文的知晓和遵守上,没有重视法治观念的培育,造成许多人只单纯掌握了零碎的法律知识,而没有真正了解法律知识背后所蕴含的法治文化。法治教育应该不只是法律知识的宣传,更重要的是法治观念的启蒙。因此,法治教育的重点必须放在对公民法治文化的教育上,放在公民法治理念的培养上,让法治观念深植社会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公务人员的心中。

其次,优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以往的法治教育活动在内容上重义务、轻权利,导致权利、义务的错位。使人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自己不过是义务主体而已。其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消极守法,法治教育也就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要优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变“义务”教育为权利教育,把权利教育作为法治教育的重心,让人们了解自己有什么权利,如何行使权力,如何维护权利。这就会调动人们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有助于法治文化的形成。

再次,批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立新必须破旧,没有对旧文化的批判,就没有新文化的确立。因此,进行法治教育必须批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即“人治文化”,通过批判,使“人治文化”成为一种“恶”,人们就会弃恶从善,自觉抵制落后文化,自觉接受法治文化。

最后,拓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要以形式多样的文化产品为载体,发挥文化的宣传、教化功能,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使法治文化成为民众的自觉追求。文化产品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要根据法制宣传教育的不同需求,灵活选择不同的载体和形式。如通过电视、广播开办法律服务热线,通过报纸、杂志开设法制专栏,利用互联网建设法制网站,通过讲师团开展法律宣讲,通过法律进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还可以通影视等文艺作品进行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法治宣教活动营造法治氛围,使人们在法治氛围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

2.构建法治文化的基础

法治文化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中国历史上也曾出现过“一断于法”的景象,但终因缺乏基础而最终昙花一现。因此必须构建法治文化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基础。

经济基础。法治文化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治文化的经济基础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提倡权利神圣,注重个体权利,有利于形成的平等、自由、自治、独立等观念和行为习惯;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个人权利,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有利于形成权利本位的法治理念。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行为需要法律来保护,市场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持,市场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市场纠纷需要法律来化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只有发达的市场经济才能为法治文化奠定基石。因此,必须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政治基础。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处于主导地位,对法治文化具有制约作用。法治文化的政治基础是高度的民主政治。因为民主政治实行在民、权力制衡、权力监督等,有利于法治文化的核心价值内涵的生成;民主政治限制国家权力,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人们形成自由、权利、平等、人权等观念,而这些观念是法治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专制政治决不允许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成和存在。在没有民主和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民主政治长期实践的产物。因此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扩大民主范围,提高民主水平,建设民主政治。

社会基础。法治文化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3](P6)市民社会具有这样的特征:“ 市民社会是相对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是一种经济交往体系;它拥有法律保障体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以各种自愿自治组织为中坚;它以个人自由、平等、权利、契约为根本原则和价值。”[4]市民社会的特征表明,市民社会是法治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土壤。因此必须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社会中间组织和社团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市民社会。

3.创设法治文化发展的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可以塑造人,也可以培育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发展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首先,执政者要率先守法。共产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也应当是示范者、引领者。执政党的行为对全体国民会产生示范效应。因此,执政党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率先垂范,带头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其次,政府应依法行政。政府是否守法同样对全体国民会产生示范效应。政府如不能依法行政,而是以权压法、以政代法,就会使人们怀疑法律权威和效力,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蔑视,阻碍人们对法治文化认同。因此,政府应当是法治政府,政府的官员要有法治精神、法治理念,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第三,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如司法失去了公正,伤害的不只是法律本身的尊严,而且将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的信仰。”[5]所以,只有公正司法,才会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人们才会信法、尊法,才会自觉地守法、用法、护法,法治才能深入人心,融入内心,生成法治文化。

总之,法治文化培育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要我们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一定会实现法治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参考文献]

[1][美]克鲁克洪.文化与个人[M].高佳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

[2]胡志民.都市法治化与法治文化建设[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77.

[4]李春明.市民社会视角下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认同[J].山东大学学报,2009,(6).

[5]黄洪旺.法治的文化土壤[J].领导文萃,2011,(6).

Analysis of the Path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Culture of Rule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strategy for a Strong Socialist Cultural Country

ZHANG Feng-hui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History and Law,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Puyang,457000,Henan,China)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第4篇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现代化

一、 政治文明 概念的提出及其内涵

1844年,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中,首先使用了“政治文明”一词。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并认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2002年5月31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更明确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以上的陈述中可以发现,如果说前人对政治文明的理解仅仅是一种思想和构想的话,那么,我们党则把 政治文明 明确地纳入到了我们的奋斗目标之中,并把它看作是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的发展趋势。

文明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成果。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在政治生活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人们在获取、运用、影响公共权力以分配利益的政治过程中的文明程度。从静态的角度看,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进程中取得的全部成果,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结合的产物,是特定精神文明的凝聚积淀,又是以特定的物质文明为基础和载体的制度文明;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是一个具有多因素、多层次的系统结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相对独立的形式。但从总体上讲,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可以概括为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方面。其中,制度形式的 政治文明 具体地包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文明程度。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有关的制度,它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支配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政治体制是指实行国家统治、决策和管理的体系与制度,包括基本政治制度范围内的具体政治形式、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领导制度、组织形式、工作方式及其体现的权利的配置等内容,是政治文明的主体。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的统称,政治体制的运行通常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法律制度可谓政治文明的“载体”。政治意识文明,即所谓精神形式的政治文明,具体包括政治思想、公民的政治素质、政治心理等。政治思想是社会成员在政治思考中所形成的观点和见解的总称,是人类对政治问题的理性思考,政治思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集中体现为特定阶级的利益和政治要求,在人类 政治文明 的发展史上政治思想一直对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公民政治素质是指公民群体在一定阶段所形成的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客观现实在公民身上的综合反映。一定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可以透过公民的政治素质得到折射,公民的政治素质具体由政治意识、政治观点、公民意识、政治热情、政治主动性、公民的组织程度、政治训练和政治经验等要素构成,它与整个社会文明发展水平有密切的关系。政治心理就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进程中对社会政治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行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现象等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种自发的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所具有的一定的政治认识、政治感情、政治动机和政治态度等心理倾向。政治心理是政治社会化的结果,是政治环境长久作用的产物,是政治文化的世代积淀,是政治文明发展状态在社会成员中的直接的微观表现。政治行为则是政治意识和政治制度的具体体现,它一方面是对政治意识和政治制度的认同,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强化了政治意识,完善了政治制度。所以, 政治文明 的建设实际上就是政治意识、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目标的达成与实现。

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指导思想

政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政治文明作为文明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体现与展示,亦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政治文明,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相对独立的形式。我们要建设的是高度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这一深刻的论述,实质上亦指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内涵。

1.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应该说,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亦是我国政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指南。我国政治文化的建设,正如社会的改革实践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因此,决不能背离社会主义的方向。政治文化、现代民主政治的建设首先意味着对政治权威的制约,但制约的前提是权威的存在,没有权威就无所谓制约;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权威。

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人类政治文明开启了新的历史纪元。社会主义国体确认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多数人的民主。在 政治文明 的价值选择上,社会主义否定了那种崇尚强权、表现剥削、张扬两极分化的政治理念,以社会公正、社会平等、社会共同富裕的鲜明价值取向,使人类政治文明的价值选择,趋向了表现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的道路。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以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多侧面、多层次的,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等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规范有序的政治生活和生活环境的需求,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活动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地位。

三、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途径

政治文明 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有机部分,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即意味着对政治意识、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的规范、引导和不断发展与完善。

1.提高公民的政治意识和政治素质是强化政治意识文明的关键。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的建立与实施,而民主政治的实施依赖于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公民的政治意识与政治素质,否则民主政治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意识与政治素质,是政治意识文明建设的关键,同时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先导。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全体公民有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以无限的创造精神自觉地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用诚实的劳动为社会做出最大的贡献。这就要求着力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公民政治素质是公民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的升华,集中体现为公民能自觉理解和正确地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全局性利益关系,有明确的政治方向,有顾全大局、识大体的气质,有浓厚的民主意识,有高度遵纪守法的观念,以及为民族、国家勇于做出自我牺牲的精神。提高公民政治意识与政治素质的途径很多,而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政治社会化。政治社会化就是通过将社会的政治信念、思想体系、社会制度等灌输给社会个体,将个人培养和训练成为有政治意识和为特定社会发展发挥作用的社会成员的过程。政治社会化——即公民的政治态度和社会性的学习,对于稳定政府至关重要。政治社会化通过给社会成员灌输政治系统的主流价值,使社会成员与政治系统联结起来,使社会成员履行其应承诺的角色,进而维持政治系统与政府的运作,并使其合法化。学校由于其特殊的教育功能而成为政治体系培训公民的重要媒介。但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信息的层出不穷及整个社会变更速度的加快,在对公民实施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必须不断拓宽政治社会化的途径与媒介,如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在推进社会成员政治社会化过程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大众传媒对社会成员政治社会化的引导和感染,同时,政府组织在现代社会也不可避免的成为政治社会化的机构,因而,必须不断提升政府的态度、政府成员的行为、政府的公共信息以及政府的宣传教育,从而对社会成员的政治社会化提供直接的榜样和示范力量。

当然,提高公民的政治意识与政治素质,还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经济,从而为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提供物质保障。当公民还承受巨大的生存负担,为生活资料日夜奔忙时,公民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具有字面上的意义。同时,还需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使公民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逐步养成科学和理性的精神。在经济上脱贫的基础上,实现思想理念上的“脱贫”,从而提高政治意识,增强对政治生活参与的动机并保持健全的政治心态。

2.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构建政党行为文明,是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核心。政治行为是 政治文明 的外在表现和具体体现。在现代民主社会,政党作为政治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行为的主要承担者和关键环节,但政治行为并不仅仅体现为政党行为,在现代社会,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亦影响到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构建政党行为文明,是建设政治行为文明的两条基本路径。

第一,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的解释,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是指“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政治参与是一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的社会政治现象,在不同的时代,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不同的内容,呈现出不同的外观。但就总体而言,公民政治参与的状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考察:即参与人数、参与渠道、参与层次和参与强度。从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自孔孟以迄黄梨洲、谭嗣同,一直有极强的民本思想贯穿,“天下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人之天下”肯定了民有(of thepeople)的观念;“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肯定了民享(for the people)的思想。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毕竟与民主思想不同,民本思想虽有“民有”、“民享”的观念,但却无“民治”内核。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属于“臣属文化”(subjectculture),即人民缺乏参与政治的取向。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极其注重提高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鼓励群众在实际行动上踊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但群众性的政治运动方式不乏值得加以总结的经验和应该铭记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利益关系、权利结构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随之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些变化,使中国社会的政治参与过程变得日益复杂起来。一方面,随着政治开放性和透明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被吸纳到政治生活中来;另一方面,随着利益分化和利益关系的重组,人们介入政治生活的动机和对政治系统所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复杂多样。这样的社会背景条件,对于我们今天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提出了两个要求:(1)要加强对公民参与意识与参与行为的引导,从空泛的教导公民有管理国家的权利转移到教导公民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建立和完善政治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公民团体的作用,摆脱公民团体有名无实的状况,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切实的法律保障,使公民团体真正成为社会公共权利中的“搏弈”主体。以法律引导和规范政治参与,对于政治稳定的保持和民主的发展具有首要的和最终的决定意义。一方面,可以使公民在政治交流中充分释放怨气,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亦可使公民充分发挥对政党及政府的监督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一定的程度的政治混乱和失控,甚至政治动荡,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另一方面,可以使公民和政党及政治权力机构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从而形成共识;也可使公民通过合法的参政,成长为积极、主动行使政治权利并具有政治责任感的公民,进而对政府认同并产生归属感,增强政治体制的活力,有秩序地推进政治参与,发展政治民主,这才能保证政治意识的正确方向,才能形成适合时展和国情的政治意识。(2)要理性的界定公民政治参与的模式,规范公民政治参与的行为。在一个国家中,公民愿意关心政治,愿意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当然是一件好事,是公民民主意识提高和民主基础扩大的一种反应。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公民大规模地、主动的参与政治也会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构成挑战,特别是当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还处于调整之中,其发展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亨廷顿和阿尔蒙德等西方政治学家在对政治现代化过程的研究中,曾提出过“参与危机”或“参与爆炸”这一类概念,其基本观点是:在政治现代化的过程中,人们民主意识的增强会促使其社会挫折感的增加。这种社会挫折感促使人们向政府提出更多的要求,并导致政治参与的扩大以满足这些要求。但由于这些国家政治制度化程度较低,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很难完全通过合法渠道予以表达,也很难在政治体制内部得到协调与整合。因此,政治参与的急剧增加会引起政治的不稳定,也就是所谓的“参与危机”。西方学者所分析的政治现代化过程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中国的政治状况,但他们看待政治参与问题的角度却值得思考。按照现代政治科学的观点,要使民主正常运作,公民的参与应该是“间隙的和潜在的”,民主是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心理联系,约束着政府成员的行为不使之失当,正是人民对政治的态度,使政府成员获得“预期反应规则”,从而使民主的政治文化成为可能。

第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构建政党行为文明。在现代社会,政党由于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位置,成为社会政治行为文明的中间环节和实现形式,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政党文明,以及这种文明发展到怎样的水平,就有怎样的社会政治行为。所谓政党文明是指政党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所具有的优化发展的能力和达到结果状态的水平。这里所指的政党主观文明涉及政党的本质及其政党职能、政党意识形态、政党制度安排和政党监督等问题;政党客观文明主要包括政党存在、发展与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阶级基础、社会基础和外部环境等问题。政党文明还可以从微观、中观和宏观层次加以透视:作为微观层面上的政党文明是指某一政党的基本制度规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和实践形式问题;所谓中观层面上的政党文明指因阶级基础、意识形态、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形成不同性质的政党;所谓宏观层面上的政党文明指政党一般性或政党普遍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党,也不论这个党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都同样面临着政党地位、政党职能、政党关系和政党运行等现实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强调: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党同志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贯彻好“三个代表”要求,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不断为党的肌体注入新活力。

领会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也就是说:在以共产党为领导核心的中国社会,党的有效领导和与时俱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关键。在人类历史上,社会主义第一次否定了政治生活中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统治,推行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使人类政治文明的主体性扩展到了大多数民众。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所以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为,我们的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联的优良传统。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为此,作为执政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发展党的领导,全面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党的建设和发展应该在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一是从发展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内在规定性出发,积极探索共产党执政的基本规律,使党的执政不仅能有效地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且能够有效地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发展;二是发展党内民主,建设高度制度化的中国共产党。党的民主化和制度化发展,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资源,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三是全面提高党依法治国的能力与水平,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当前依法治国的新形势要求党的执政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在法治状态下,党的执政原则就是依法执政,即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和运用法律这个中介而实施执政。依法执政是我党执政方式转变所追求的核心目标。为此,党要注意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是维护党的权威的新途径;同时,还要注意政策的合法性并注意监督自己行为的合宪性。

3.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强化政治制度建设的中心。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建设包含丰富的内容,但其核心和精髓则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对于民主政治,我们有许多的经验和探索,但对民主政治仍然存在一些简单化、表面化的理解,如将民主政治当作一种作风,认为民主政治就意味着领导者的开明和让大家都有发言的权利和机会,等等。事实上,民主政治的关键更在于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所在。因为,民主如果缺乏制度化的内容,就难有保障,而只有制度才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时曾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有鉴于此,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就是按照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所提出的,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特别要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并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利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这种民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正是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

因此,当前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基本内容就是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结合,也就是要依法治国。民主与法制共同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标识,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以民主的不断发展为基础和条件;而民主的不断发展又必须以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保障。正如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所指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辩正统一。”而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变更而变更,不因领导人个人思想、观念及及倾向性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实现权利运行的法制化。而政治权利运行的法制化则具体包含着政治权利形成或产生的民主方式、政治权利运行的制约机制以及权利监督机制和权利运行的程序规则。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由最好的一人还是由最好的法律统治较为有利?”他认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因此可以做到“毫无偏私”,而哪怕是最好的人,也容易因感情而损伤判断力。因此,从这一点看来,在政治治理中非感情的法律优于有感情的人。尽管人们在制定制度和法律时有偏好,但它毕竟是人类理性和智慧的产物,而法律一经产生,就不会因统治者的改变而改变,也不会因其好恶的改变而改变。对于社会主义的中国而言,政治权力形成或产生的民主方式即意味着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权力机构和领导人员要尊重人民的选择,要对人民负责,这也正是人民主权思想的要求。政治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即意味要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全面反映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生活,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关系到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并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如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及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等等。但是,人大制度的实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要求之间还有相当的距离,特别是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中“重实体、轻程序”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上的种种优越性在实际生活中还未得到充分的展现,人大体制的改革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与完善。

权力监督机制是现代 政治文明 的又一个突出内容。如果说,权力制约机制主要指横向的权力实体之间的关系,那么,权力监督机制则是既有横向的权力实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纵向的权力实体之间的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还有社会权利和权力对各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关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的权力监督机制的实质在于:权力监督机制作用的实现和真正发挥其功能,必须有必要的透明度,否则势必产生政治腐败和权力腐败。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是指在权力运行过程中要克服各种各样特权现象的干扰,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主政治的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三十年间,西方学者曾对全球64个发展中国家进行追踪调研,结果发现这64个发展中国家在二战结束后的三十年后发生了明显的分化,有的国家步入发达国家之列,有的国家走向新兴工业化的道路,有的国家仍然维持原有的发展状态。究其原因则在于走向发达的国家通常拥有清明的政治和高效的政府,而仍然在不发达中徘徊的国家则是一个腐败的政治和无能的政府。因此,加强权力的监督机制,清廉政治是推进政治制度文明,促进国家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重要条件。

四、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推进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化”作为解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概念,主要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现代化”表明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有其内在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合乎逻辑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它承接传统社会的合理因素并逐渐将其转化为现代社会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它把现代以前不曾产生的强大的科技革命和知识系统转换为生产力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基础力量,引发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诸领域的“腾飞”式的发展。现代化首先意味着经济的高速的持续的增长,但现代化决不等同于工业化,现代化是一个“综协的整体”,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等各个方面,而其中政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核心,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政治的现代化,包括政治制度的现代化、政治权威的合理性以及政府能力的有效性等等。党的十六大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们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意味深长,意义重大,表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已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视为一个全面、完整的指标体系,不仅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也包括制度文明;不仅包括经济的制度文明,也包括政治的制度文明;不仅包括我们在改革开放的初期所宣传的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的“四个现代化”目标,也包括执政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化追求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现代化追求。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愈益凸显,与此相适应,政治多极化不可阻挡,文化多元化方兴未艾,现代科技革命突飞猛进。全球化所带来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是继19世纪上半叶的工业革命、20世纪下半叶的信息革命之后的第三次世界现代文明潮流。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文明,都将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经受冲击和考验,而决定自己的历史命运。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我们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 的战略目标,既是对历史经验和政治发展规律的总结,更是基于现实和未来政治的发展所做的回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必将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培育更理想的社会秩序,创造更为安定的政治环境,并走出一条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陈武明.关于权利体制民主化问题[J].当代思潮,2002,(4).

[3]刘李胜.制度文明论[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法治文化的意义范文第5篇

2001年1月,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不仅正式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而且把它同“精神文明”并列起来。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将三个文明并列使用,表明我们党已从对文明的两分法发展到三分法,既在社会文明系统中为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定了位,又理顺了它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对我们中国人来说,从“五四”前后先进人士想超越前人制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机械割裂与绝对对立,举起民主和科学两面大旗,到我党进入新时期后提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要搞好,再到本世纪初正式使用“政治文明”,提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前后经历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是多么来之不易啊!

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理论创新

十六大报告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增加了“政治文明”,又用很大篇幅论述了“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文明”与“文化”究竟有什么区别呢?“文明”与“文化”在中西文里是两个不同的词。但英国泰勒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称:“文化或文明在人种志学中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这里“文明”与“文化”指同一对象,同我们说的“精神文明”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差不多。英国马林诺夫斯基上世纪30年代出版的《文化论》,主张把“文明”与“文化”区分开来:“文明”专指“较进展的文化中的一个特殊方面”。“文化”则包括“器物,货品,技术,思想,习惯及价值”,直到“社会组织”,即从物质到精神的广义文化。美国克罗伯和科拉克洪1952年发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在考察100多种文化定义后认为,“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强调文化“基本要素”是传统思想观念特别是价值观。我国《周易》中的“天下文明”指国家和社会的面貌“有文采而光明”。古籍中的“文化”含文治与教化的意思。发展到今天,“文明”和“文化”一般都有物质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因而也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其中狭义指精神、思想方面。“文明”和“文化”既可通用,又有区别。讲区别时,“文化”侧重指经过人类加工制作的东西。如石器是文化,石头却不是。西方源于拉丁文的“文化”一词,原指人对土地的耕耘和对植物的培育。“文明”则侧重指文化的进步方面,是相对于“野蛮”而言的社会的进步状态。如人群都有文化,但不一定有文明。西方源于拉丁文“文明”一词,意为公民的、有组织的。18世纪法国的百科全书派用“文明”一词表达对未来社会发展高级阶段的向往。19世纪德国学者却称社会的精神成果为文化,物质成果为文明。这种用法在马恩著作中也可找到。美国学者摩尔根1877年发表《原始社会》,将文明阶段提前到从使用文字开始。恩格斯把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称为“史前各文化阶段”,而将有文字有商品生产和阶级剥削的社会(从奴隶社会开始)称为文明时代。现在人们已将社会发展取得的先进成果都纳入“文明”一词。十六大报告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增加“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物质、政治、精神的协调发展。这三个“文明”都是从社会进步意义上使用的。只有先进生产力、先进政治、先进文化,才能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这是对社会“文明”认识上的加深。报告中讲的文化建设,是狭义文化的意识形态文化建设,即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现在讲的“政治文明”同西方讲的“政治文明”或“政治文化”有什么不同呢?报告讲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借鉴更有创新。当今国际上讲的“政治文明”,是指人们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通常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1986年,党的第一个精神文明建设决议中已明确指出:“在人类历史上,在新兴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形成民主和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是人类精神的一次大解放。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资产阶级的这些观念,又同它们有原则的区别。”我们的“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条件下的新型政治文明,其名称和内涵都有质的不同。国际上讲的“政治文化”通常指人们的政治信仰、政治态度、政治感情及基本价值观的总和。1996年说:“我们讲的政治,是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他指出“政治包括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又强调“领导干部在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要注意分清一些基本界限。比如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同私有化的界限,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议会民主的界限,辩证唯物主义同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界限,学习西方先进东西同崇洋的界限,文明健康

生活方式同消极颓废生活方式的界限,等等”。如果再加上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和理想信念教育等等,所有这些表明我们虽然没有在党的最高文献中使用“政治文化”一词,却在这方面有自己的特定内容和要求,是可以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的。

十六大讲的“政治文明”是不是从我党原先讲的“精神文明”中另列出来的呢?看来不好这么解释。1979年9-10月“讲话”、邓小平“祝词”分别提精神文明建设时,都先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再讲精神文明建设。后者是不包括前者的。十二大报告第三部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解释“改造社会的成果是新的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就是物质文明……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人们的主观世界也得到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得到发展,这方面的成果就是精神文明,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这里精神文明中的“思想、政治、道德水平”显然属于意识形态,它是同“生产关系”和“社会政治制度”分列的。十二大报告第四部分“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将“社会主义民主”单列,而且说“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可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一范畴中,一开始就不包含十六大报告所讲的“政治文明”的有关内容,因而从“广义的精神文明”中不可能另列出一个“政治文明”来。何况“精神文明”已是相对于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文明”而言的狭义“文明”,说它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更使人不好理解了。

“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是我党使用我国由来已久的提法而又赋予了新义,人们对它有各种解释,这是不难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将社会生产分为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两大方面。前者生产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后者生产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科学和哲学等精神产品。马克思有“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物资生产资料”和“精神生产资料”,“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力”等提法。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各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不就是我们说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对文明两分法的由来吗?但是社会结构、社会生活却复杂得多。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恩选集》1995年版第2卷第32页)物质文明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紧密相联。精神文明同精神生活和观念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紧密相联。政治文明则同政治生活和政治上层建筑紧密相联。政治上层建筑在阶级社会指政治法律的制度、组织和设施,包括政党、政权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其中国家政权是核心。依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原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的上述划分,后来被简称为经济、政治、思想(理论或意识形态文化)三大方面,这正是对文明采用三分法的由来。从两个文明发展到三个文明,不仅反映我党对社会文明认识的深化,而且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需要。在两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的今天,只有进一步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三、建设政治文明有新思路新举措

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对比十五大报告“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部分,可以看到十六大报告“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等相关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出了许多新思路和新举措。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等几个大项,都是新增加的,不仅很有高度,而且抓住了根本。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时,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开始,重点放在扩大基层民主和党内民主,说前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后者“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又根据这些年的经验增写了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扩大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等。这些都是切合广大人民和广大党员心意的。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抓住了决策和执行、选人和用人两大环节,提出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干部的任期制、辞职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政务公开制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或切实可行的。在健全法制方面,强调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干部依法办事,司法人员执法公正,增写了“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报告对执政党、人民和法治三者关系的表述,比十五大更精确。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并指出“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在党的建设部分新写了“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又吸收代表意见,在定稿时增加了“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要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等内容。这些对于建设政治文明都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指导性。

四、政治文明建设要走自己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