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管理规范 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130-02

我国首部专利法实施已近30年,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已不可逆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在进行研发创新、引进技术,还是在吸引资本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均离不开知识产权支撑。知识产权从创造、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均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2012年04月2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马骏在东兴证券第一届中小市值企业投资论坛上表示:“……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8%以上,为中国新增就业岗位贡献是85%,占据新产品的75%,发明专利的65%……”然而,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大多缺少系统化、规范化高效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而没有充分发挥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为了帮助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04月发起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于2013年02月07日正式。令人惊喜的是,在此前我国一些地方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地方标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发起制定的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 1204—2008),于2008年05月08日。浙江省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起制定的《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于2011年12月31日。这三个规范均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指南。本文通过对这三个典型版本“管理规范”的比较分析,提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建立、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1 标准的结构型式对比分析

从标准的整体结构上看,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完全采用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19001—2008/ISO9001:2008)的结构型式,各章节和条款的编排也基本相同,将标准分为各过程加以描述,以过程方法实现整个标准的管理要求。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则仅是参照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8)结构形式,内容编排基本相近,也以过程管理来实现整个标准的管理要求,简化了部分管理过程;《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的结构型式则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要求,参照我国通用技术规范的结构型式,以要素规定管理要求,采用要素管理的方法。前两个结构型式的标准优点是:实施的通用性比较强,在企业管理体系框架内有较大灵活性,使用过程方法管理,可以更易于与企业内的其它管理体系相融合,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有效性和效率,但江苏省DB32/T 1204—2008标准某些条款规定过于含糊(在下文第3部分中具体举例),可能会给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带来困惑;对于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管理体系的企业,采用上述结构型式的标准会更加易于建立管理体系也易于实施;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1042—2011)的优点在于各条款规定清楚,要素明确,更便于检查和评价,并在其附录A中得到充分的体现。

2 标准对文件化管理的要求对比分析

任何管理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文件,实施过程的结果也离不开记录,所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必须对文件管理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在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4.2条款中对文件、记录的控制规定非常明确,特别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会产生直接重大影的外来文件控制,4.2.4a)、c)条款规定极为严密,整个管理体系以一整套文件为依据加以运作,以一系列记录作为证据保障,确保整个体系运行轨迹清晰、有效。江苏省的DB32/T 1204—2008标准,虽然有4.2文件控制条款,但只对企业内部的文件、记录作了宽泛的要求表述,而对极为重要的外来文件(如:复审委通知、审查通知、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律师函等文件)则没有规定,这是个不小的缺陷。宁波的DB3302/T1042—2011标准,没有专门的文件控制条款,对要求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则分散在各要素的规定中,虽然在9.2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对文件控制进行了规定,但档案管理规定并不能代替文件控制,且9.2条款中没有对文件的制定、审批、修订、外来文件的收集、文件分发、标识等加以控制,对记录的控制表述不明确。这可能与其标准本身的整体结构型式有关,因为任何技术性规范标准均没有文件控制的要求。

3 标准的普适性与可操作性对比分析

作为一个管理标准,其普遍适宜性与可操作性十分重要,它对标准的推广及实施的有效性有着直接影响。ISO9001标准在我国推广应用已有20多年,在我国工业企业中有着广泛的基础和影响力,有赖于其普遍适宜性与可操作性。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数据,载止2012年6月30日,我国有各类认证有效证书631629份,其中ISO9001:2008管理体系198476份(江苏省29504份、浙江省22586份),如果加上已失效的53015份认证证书,总数突破25万份。也就是说我国至少有25万家(江苏近3万家、浙江2.2万家以上)企业建立了以ISO9001标准为基础的各类管理体系。国标GB/T29490—2013) 采用ISO9001标准的结构型式,要求以过程方法PDCA循环管理模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方式相同、可操作性较强,企业有曾似相识的感受,适于企业当前的管理模式,也有利于与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便于大规模地推广应用,美中不足的是在标准中找不到外包过程控制条款,而现实中,国内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维护、保护等工作外包(委托)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甚至还有把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也外包(委托)给中介服务机构的。江苏省的DB32/T 1204—2008标准虽然也是参照ISO9001标准的结构型式编制,也强调过程管理,但标准某些条款让人感到规定不具体、难操作(如4.2.3;6.1.3;6.1.4等条款),也缺少“沟通”渠道的建立、“硬件资源”支持等内容,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稍逊。宁波的DB3302/T1042—2011标准采用的是要素管理模式,对于已建立ISO9001管理体系的企业来说,可能有些别扭,不利于与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但是由于所有工业企业都有技术标准(如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标准、检测标准等),所以对于所有工业企业来说这种结构型式是最熟悉不过的了,同时其最大的优点在于标准条款内容具体,有利于企业实施,可操作性较强,再结合附录A使用,也便于检查和评价。

4 对体系持续改进要求对比分析

一个管理体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是不断改进、不断提升的过程。一家企业建立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和作用,主要体现在有效性和效率上。持续改进是一个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过程,只有持续改进才能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国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和 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的优势在于以PDCA循环的过程管理模式强调了改进的要求,以笔者的观点来看,这两个标准这部分的要求规定太过简单、宽泛,没有强调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纠正、预防措施,在具体实施时缺乏依据。《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 1042-2011)最后的11.3管理改进规定则更简单。我们知道企业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侵权和被侵权,为企业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下获取效益,对比GB/T19001标准的持续改进过程,如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缺少预防措施要求是一个很大的缺憾。各标准中对建立预警机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无法替代建立预防措施要求。

5 结论和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制订的指导思想,决定着标准的框架结构、实施模式。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标具有管理体系易于建立、便于与企业原有管理体系相融合、普适性与可操作性强的优点,是一部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有着划时代意义的管理标准。

企业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时建议:(1)采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建立以过程方法PDCA循环持续改进管理模式;(2)进一步参照ISO9001标准要求,根据企业的规模、人员、已有的知识产权状况、企业发展战略等实际,结合现有的管理体制对标准过程进行删减和整合,以提高标准实施的效率;(3)在制定有关具体的实施方法时,建议将《宁波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302/T 1042-2011)作为指南性标准加以采用,特别是其附录A更值得参考,以提高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S].2013-02-07.

[2]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B32/T1204—2008[S].2008-07-08.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0-0255-02

一、引言

高校专利管理是指高校为了促进自主创新,推动专利的开发、保护和推广,规范专利工作,结合国家及地区知识产权制度及法律,由专门的高校专利管理人员针对高校专利资源实施的有目的的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和控制,以获得最佳经济价值并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的过程。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深入,能否拥有更多的作为知识产权核心构件的发明专利,已经成为高校科研生产的重要竞争标志,并普遍进入我国各高校的发展视野之中。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能否迅速走出传统意义的机关职能,用最短的时间建立既结合自身实际又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内涵的规范化管理,对高校未来十年甚至二十年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内涵

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简单地说,是指管理机构在行使具体职能时,具有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高可行性的操作流程,在机构形成明确化一、稳定规范的管理统一体。通过体系自身的不断进化,达到高校专利管理的决议透明化、目标切实化、责任明确化、工作流程化、团队稳定化、结构模式化、举措细节化、业绩标准化、动作系统化的目的。

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意义在于,将工作本质依托于高校大团队本身的制度、标准,在将工作成果量化的基础上,脱离简单的行为度量标准,建立一套更加翔实完备的、充分反映机构自身责任感与价值观的人性化指标和准则,在满足机构工作需要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团队成员的本人意愿,形成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自身所独有的人文特点。简单地说,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更核心的是体现了一种积极的工作愿望,一种以学校发展为己任的真诚理想。

三、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核心内容

一个健康、有生命力的规范化高校专利管理机构包含的核心内容。首先是机构制度,制度的完善是对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基本保障,一个规范化的高校专利管理机构制度应当包括行业准则、工作章程、具体工作流程、职责分工、考核办法等,有了制度的完整可行,才能保证机构行为的规范。其次是监督管理体系,只有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监督管理体系才能够保证机构制度的有效运行,使过程中制度运作的偏差得到合理有效的纠正。第三是机构文化,机构文化是规范化机构的主要特征之一,只有自觉的责任感、诚信的工作态度、正确的价值观以及以学校发展和利益为根本的主人翁意识才能将个人价值与机构的成长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最大限度地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形成机构特有的战斗力。制度、监督、文化三者融合在一起才能引领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健康发展。

四、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高校专利管理机构不同于专利机构,在进行专利业务的同时还要立足科研人员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贯穿于专利的计划、布局、发掘、实施、转化、保护等多个环节。工作的深度、广度、水平、质量对学校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等有重要影响。因此,从专利管理的角度看,规范化是未来高校专利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

高校专利管理机构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进程,从无到有,为国家和高校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我国高校专利管理机构依然存在着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体系不完善、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等突出问题。

加强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除了应当具备基本的管理模式外,还应该形成适合高校运作的特点。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建章立制,不断完善。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是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运行的。因此,高校专利管理机构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还应该建立机构内部的章程、制度,例如专利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通过建章立制,形成专利管理机构的完整、健全、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并通过对制度、章程的不断增加、修改,不断减少管理中的其他因素。

2.调整结构,确立体系。良好的高校专利管理机构由业务管理体系、专利实施转化体系、档案管理体系、项目规划体系、人力资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宣传体系、保密体系等一系列彼此关联的环节整合构成。合理的管理机制和体系能够增强高校专利管理机构内部和对外的应变能力,使专利管理机构的管理动作更有序、高效。

3.树立良好信用,重视职业道德,确保核心凝聚力。重视机构成员的职业道德是树立诚信的基本条件,只有团队个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才能使团队拥有良好的信用,才能在高校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环境得到了稳定,核心凝聚力自然能够形成并不断得到充实,才能够确保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序发展。

4.重视业务人才,提高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专利管理机构在高校工作中的根本,规范化的专利机构应当重视业务人才,树立机构品牌和人才品牌,提高工作质量,在工作中合理搭配和互补,使专利管理机构向品牌化、专利化发展。同时,专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状况,从选拔、培养、业务、调整、淘汰等多环节入手,建立一套用人管理办法。经过从入职前的严格挑选、培养时的集中锻炼、工作中的实绩考核,配合管理体制及管理章程等,最终达到人尽其能、各尽其职的效果,保证专利管理机构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5.打造精品团队,塑造专业形象。专利管理工作是必须由团队合作完成的工作,单打独斗注定了高校管理工作的失败,因此在专利的开发、保护、推广等各个方向,高校都应该努力打造一个甚至几个具有职业素养、精明强干、合作无间的专业团队,只有这样塑造起来的专业形象才能够得到高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也只有这样的团队才能够最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

6.定期培训员工,提高业务能力,大力促进专业学术交流。我国高校专利工作起步相对较晚,管理经验少,由于国情不同,很难完整借鉴国外高等院校的专利管理体系,因此,可以预见我国高校专利管理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来自机构内外各方面的问题。在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时,可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利管理工作者、知识产权专家进行考察,通过他们提出的专业意见并借鉴同行的具体做法,对机构进行补充,这无疑是一条捷径。同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鼓励他们走出高校,向国内外同行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能够让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识、工作状态紧跟国内外专利工作的发展步伐,对机构的加速构建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学校对专利管理机构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数量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经费,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授权、维护等;知识产权奖励专项经费,经费的使用要注意以点带面,重点突出,特别是要支持和鼓励重大专项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培训和服务专项经费,为了进一步提高全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和水平,需要建立对基层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和服务的专项经费,以及全校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的专项经费。

五、结论

高校专利管理机构规范化对于高等教育学校来说是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也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高校专利管理的主题之一。随着规范化管理理念的不断深入,高校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强化专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才能将专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专利管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使之更好地为高校科技发展贡献力量。总之,高校将逐步提高对专利管理机构的认知水平,在实践中制定出更符合高校未来发展的机制和方法。

参考文献:

[1]王宗光,李婷.浅析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及其相关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8,(9):143-146.

[2]胡开忠,张弘.论高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构建[J].科技知识产权,2007,(9):32-34.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科研文化 科研管理 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学科、人才、信息、学术环境等优势,使其成为我国基础研究、原始创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阵地。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教育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自主创新与知识经济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不规范,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不力、无形资产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等现象。这不仅挫伤了高校师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发挥高校优势,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更不利于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科研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硕果累累。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转化为生产力,吉林农业大学不断加大对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管理的新思路,通过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实现知识产权全过程贯通管理;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通过创新成果产权化和市场化,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创新成果价值实现;提升了专家知识产权意识,强化科技源头创新和科学规范管理,重视加强与县市区(企业)沟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广与转化,推动了区域地方经济建设发展。

一、完善机构建设,制定管理办法,强化科研成果规范化管理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是指导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基于学校基础状况和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目标并予以实施,旨在引导高等学校建立可与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学校实现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目标。为有效开展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吉林农业大学早在1985年就已设立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岗位,专人负责学校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工作,并严格对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主线,以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统筹优化高校创新资源、增强知识产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核心,不断完善我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着力厘清、破解制约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发展的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全面实施树立标杆,力争形成知识产权贯穿教学科研全过程的新型管理体制。

吉林农业大学成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最高管理层、学科专家、管理和运营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主要负责拟定与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相适应的目标;审核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重大事务决策方案;审核知识产权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吉林农业大学还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专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综合科,主要负责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文件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知识产权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等。

吉林农业大学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设在科技管理处社会服务科,主要负责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统计、分析体系;建立知识产权资产评价体系;成立资产运营公司,提出重大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方案,知识产权运营的日常工作。

吉林农业大学先后修订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等管理办法,用制度统筹形成建立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不断提高学校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力度,增强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

(一)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学习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保护条例,已经组织50余名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教师参加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培训班的培训;鼓励管理人员考取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努力建设一支既懂知识产权法规又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队伍。

(二)注重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

近几年,针对部分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知识匮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吉林农业大学先后邀请到知识产权专家和知名专利人来校,就“专利申报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从研究课题选择可申请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文件应注意的问题”等,举办了多场知识产权专题讲座或报告会、专题座谈、案例分析,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各学院(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科研秘书、相关项目的科研人员参加讲座或报告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我校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使全校科教人员不仅了解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使其充分认识到知识,广大教职工特别是学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队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逐步渗透到了学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注重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在校科技处网页上,友情链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申请流程;并开展服务提供查询相关领域专利申请情况,为专利申请提供参考资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员可到学校图书馆利用数据库资源进行专利采集、检索、分析等,为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科研人员在项目的申报、立项及技术引进过程中,学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专利数据库,否则原则上不予受理。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等过程,做到心中有数,为项目的申报奠定基础,同时规避技术引进过程中出现专利纠纷的可能性,逐步培养科研人员利用专利信息的习惯。通过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项研究内容及引进技术的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学校在同各类企业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合作的过程中,注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术交易中使用失效或无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了学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维护了发明创造者的权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为促进吉林农业大学科学研究和科学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吉林农业大学的整体科研水平,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吉林农业大学先后出台了《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后补助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条例》《吉林农业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等科研奖励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吉林农业大学奖励发明专利8000/项、实用新型专利2000/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动物新品种30000/个、动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种6000/个、其他经济作物新品种4000/个。同时,吉林农业大学也对专著、论文、行业标准等进行奖励。近两年,共投入科研奖励940余万元,奖励教师千余人次,共计奖励科研成果1700余项,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教人员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而且还促进了我校的技术创新活动健康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作出了一定贡献。

四、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一)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社会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探索出面向“三农”,以示范区、专家大院等为载体的新型r村科技服务之路。探索技术研究和现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转化模式,以促进企业新产品开发、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走进产业园区、推动产学研模式的创新、推广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为重点,几年来,共承担各类项目千余项,建设科技示范区、星火科技专家大院、新农村建设帮扶点总计54个;选派科技专家赴企业帮扶300余人次,组织科教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8000余人次,培训地方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200余万人次,5个作物新品种、1个动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转让,单个成果转让金额达到240万元;累计技术增收90亿元。“把论文写在吉林大地上”的办学特色得到进一步彰显。

(二)积极推动产学研结合,探索崭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会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产学研组织模式,推动技术创新,推进并完善重大横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转化机制。按照“项目启动、互惠互利”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相关县(市、区、企业)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共建活动。与35个市县区(企业)签订了共建协议,通过与企业、社会的合作来提高专利技术转化运用能力;如与安图县签订长期共建协议,定期开展校企科技成果转换对接大会,双方围绕主要中草药病害防治等方面进行了多项实质性合作。同时,率先建立了院级董事会办学体制,按照开放式办学的思路,注重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争产学研用联合办学,推广自主创新技术,谋求社会、企业、学校的全面共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辽宁技术创新体系,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发展。“十一五”来,学校两个学院累计与董事单位开展横向联合科研项目近百项,专家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转让新技术近百项,为企业增收数亿元。

几年来,吉林农业大学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规范化知识产权的政策。2016年,吉林农业大学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3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外观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6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势下,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专利工作还存在着与科研项目开展、与技术创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总体上还比较薄弱,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还停留在数量大于质量的阶段,特别是对专利的产业化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重视不够;在促进专利审查与技术创新的沟通交流和有效对接以及开展相关的专利工作交流活动等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将积极开展专利信息利用以及专利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专利战略,抢占技术与市场竞争制高点,积极组织申请国际专利。

【参考文献】

[1]沈国金.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机构的必要性[J].理工高教研究,2006(04).

[2]李晓秋,宋宗宇,李虹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高校知识产权教育改革[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07).

[3]戴志明,李名家,杨俊.浅析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策略[J].高等农业教育,2006(07).

[4]孙卫,肖红,原长弘.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06(03).

[5]叶友华.知识产权保护与建设创新型国家[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03).

[6]焦连志,牛贵宏.高校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制约瓶颈与对策[J].兰州学刊,2005(06).

[7]丁道勤.慎用“自主知识产权”[J].电子知识产权,2005

(06).

[8]程宏.论标准与自主知识产权[J].大众标准化,2005(05).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三、对于知识产权融资解决方法和对策

    (一)对于政府未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建议

    1.制定详细全面的法律规范和权利界限明细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着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2.对于地方的试点进行相应的推广,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3.政府政策辅助促进金融机构职能转变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4.对于无形资产的登记制度进行简化,加强电子公示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二)对于金融机构的未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1.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范和推出鼓励科技型企业融资的办法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2.制定多层次的估价标准,估价定位科学性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3.鼓励多方金融机构的参与,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三)未来对于国际的借鉴和接轨的建议

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范文第5篇

    一、公私法交融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垄断权或者独占权,也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排他性的享有或者行使其知识产权。由美国西方出版公司出版的法学概要系列丛书之一的《知识产权》,其作者在导言中指出,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领域,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具有无定形的特征,并且都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一)公私法交融的现实特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期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规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

    (二)公私法交融理论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私人就其智力成果可享有的排他性民事权利,是私权,这一点已为当今世界各国一致认可。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考察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很显然,知识产权并不是纯粹的私权,而是与公权力关系十分密切的私权。无论是创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无一不与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甚至是增强国家竞争力这些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法律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一项公共政策,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交融。

    在公私法交融理论下界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受私法与公法保护的、公共利益限制、公法管理的私权利。这里的私权利指的是私主体的权利,并非仅受私法保护的权利。知识产权,从其性质上看,它可以界定为一种复合权利。在私法法律关系中,它是私主体的私法权利,在公法法律关系中,它是私主体的公法权利。狭义的公法包括宪法与行政法。行政法是以确保公民权利为目的,以利益平衡、控制政府权力为任务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又必须秉承利益平衡原则。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意义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国家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方法的前提下,依法对知识产权实施的行政保护与管理及其监督所形成的体制。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法律关系和知识产权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知识产权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知识产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制度。

    1.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2.知识产权行政权保护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将不再直接控制企业、控制项目,它提供的是良好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规章制度与政策,并尽可能使政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行政执法,即具体的行政行为,包括依法裁决相对人之间的争端,迅速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者的正当利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与诚信的市场秩序。所以,从长远来看,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体制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等,多数规定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指导。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的行政许可与确认。通常来说。知识产权要获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必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查与核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分别就各自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审查、授权、登记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知识产权进行行政保护的首要内容,同时也为进一步对知识产权行使行政保护奠定了基础。

    2.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有权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根据发现的线索主动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依法对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用、损害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调解。对于侵犯商标、专利、着作权等行为,有权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罚款,在必要时还可以收缴用于侵权的工具、设备,可以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及物品。

    3.知识产权纠纷的裁决处理。根据规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纠纷进行审查,有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还可以依法作出裁定。

    三、国内法、国际法交融中的知识产权与行政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国际法交融现象随着国际经济和高新技术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给予极大的关注,围绕知识产权的争端频发,使得确立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和制度已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课题。

    自20世纪后期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过程在加快,使得当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纷纷建立。如1970年知识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中第14个专门机构,同年欧洲专利局成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逐渐国际化。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越来越多、加入公约成员的数量越来越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考察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全球化的关系,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反过来,知识产权全球化又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全球化。

    可见,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及其他经济规制领域出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的现象。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的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WTO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

    (二)国内法、国际法交融理论下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在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全球化的时代,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交融的时代,考察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际贸易摩擦凸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保护重要性愈发彰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内外贸易摩擦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表现得尤为突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中,行政权力的运作具体表现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其专业性、效率性的优势有助于化解纠纷。

    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全球化,行政权运作受国际法约束。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国际条约,因此一国国内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权的运行,除了受到该国法制的约束之外,更需受制于国际条约的限制,符合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程序正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一系列国际规则中关于行政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