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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发展规律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学说

对于经济法的定义相关的学着们一直是争论不一的,从国际经济法律的意义上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大体的归类可以分出两种观点:(一)狭义:国际经济法,其要点如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的主体。这些国家的问题,要求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这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二):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代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日本樱井雅夫,小原干雄,以及大多数我们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者。专业: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往来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国际经济法在中世纪产生萌芽。在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与亚非国家有着密切的经贸往来这是形成经济法的基础。在长时间的发展中,根据不同国家的商业规则,逐步形成的大致相同的商业习惯和相关的服务机构。这些条款引用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与外国企业书面指引的规定,从各种商人法庭引用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断案,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普通法。换句话说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就没有现在的国家经济法。它是国际经济法的前身。

(二)二战期间国际经法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并逐渐的形成完善的体系。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跨越国界的货物和大量的流动性要求。许多国家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世界各地,世界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和贸易是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日益紧密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得到的空前快速的发展,新的体质应运而生。

(三)二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法得到了新的更新和改善

在此阶段国际的社会形成了巨大的变更。世界的势力范围呗重新的划分各种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被再一次的整合重组,各个军事体团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社会。大多数的殖民地国家都已经解放独立,摆脱了长时间的殖民统治,建立民主独立的国家。短时间内快速的登上国际舞台,为寻求经济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扩大积极的斗争。随着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崛起。涉外经济法的国家越来越多,以及各种全球,区域或专业的国际经济条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的性质不断涌现,特别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的发展里程。WTO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保持世界经济快速稳健的增长。进入21世纪,经济发展的速度得到了质的飞跃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还远远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与新的秩序的建立要求公平合理的,这种世界的呼声越发的明显。因此,国际经济秩序的除旧布新,仍然是一个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相关经济衍生品的快速发展,对于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和调整后的构成特点决定于客观需要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体系。主要的原因如下:

1.从国际经济关系的出现和发展的观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商人们就开始从事跨国的商业贸易往来,使商贸跨过了国家的界限,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关系的蓬勃发展,商人们始终是主要看重的是国际经济利益。

2.从一个客观的看法,今天的全球化的经济商品往来,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都从来不局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并沿着与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个人和法律实体从事越来越多的跨境经济活动,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繁荣。在世界贸易的经济往来中跨国公司的企业和集团占了很大的一部分份额,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体。

3.虽然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和国内两大部分,有着很大的不同之处。但是它有着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从法律部门的划分,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要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胡充寒.国际经济法学[M].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而国际经济法学则是适应解决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的客观需要,在二战后突破传统的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而形成的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注:对于国际经济法学科的概念和范围,法学界的认识还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分歧。请见陈安教授的论文《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页。)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这一新兴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发展起来的。在过去20年历程中,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走过了一段蓬勃发展的路程。(注:关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过去20年中的发展情况,可参见曾华群教授《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一文,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在人类跨入21世纪之际,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都在关注和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今后一个时期内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向问题。笔者认为,今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密切相关,经济全球化将对新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方向和研究任务产生深刻影响。现不揣冒昧,拟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

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总是由于它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引致的。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与习惯构成的综合的法律体系,要认识和把握它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发展变化的总体趋势,必须从当前和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基本特点,及其对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影响来考察和。

正如众多经济学家共同指出的,进入21世纪,由于资本扩张和进步引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加强,这是未来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的总体特征。经济全球化对人类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复杂和深远的,其意义有待于人们进一步研究和认识。就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而言,至少促使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现如下几个新趋势:

1.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迅速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造成各国相互依存关系的不断加深,各国经济关系日渐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正如江泽民主席所指出的,"当今世界经济已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1]这种相互依存的客观经济现实,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对方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相互依存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与协调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2]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长足发展。这一点最突出地表现在,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国际经贸框架协议的形成,以及负责全面落实和监督这些多边协议规则执行的常设行政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的多边协议规则调整的关系内容不仅扩大了GATT调整的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关系范围,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技术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在这些历来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领域里确立起一套新的国际统一原则规范。我们应该看到,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仅是调整有关跨国服务、技术和投资关系的初步法律框架。随着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些初步框架如何运作的具体规则和程序将会进一步健全、丰富。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此外,像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法律规则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继续发展。上述这样一些因素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中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多边统一原则规范的数量比例,将会明显提高,其所调整涉及的领域范围和程度,也会愈益深广。

2.贯穿于国际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趋激烈

经济全球化发展是建立在南北贫富悬殊并继续扩大的基础之上的,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我们这个相互依存的世界仍然充满着矛盾和。据世界银行报告,在20世纪60年代,全世界20%的最发达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是相同比例最不发达国家的30倍;而在90年代,这一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成为60倍。"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2]因此,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这就决定了在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这也是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的新时期国际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另一重要特征。

3.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

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动作基础。在早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对国内一些尚未市场化的产业领域,如民航、铁路、电讯等公用部门和服务业,进一步实行自由化政策,如放开对服务业部门的价格管制、经营范围和进出产业的限制,打破少数企业对一些部门的垄断,以促进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发展中国家也先后进行了允许企业自由进出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对外资开放更多的产业部门。经济转型国家则从废除指令性计划入手,解除价格管制,在市场定价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方向,使产业结构调整逐步从计划调节向市场调节过渡。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这不仅表现在各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部门,而且也反映在像反垄断法、竞争法这类公法方面。[3]各国政府为使国内经济更好地与世界市场机制接轨,必然要参照有关国际经济规则标准来调整、修改国内的经济政策法规。这也是21世纪各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

4.适用于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技术的迅猛发展,可以说技术的进步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跨国界的机互联网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使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例如,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知识产权保护、隐私与安全保护、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目前,许多发达国家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为适应信息的需要,正加紧制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问题的法律政策和措施。(注:自1996年11月以来,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美国、加拿大、荷兰、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财税部门先后发表了各自的政策研究报告,经合组织也在1998年8月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这些报告和文件分别就如何解决现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困难,提出初步的对策思路和方案。参阅:Luc Hinnekens,Looking for an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al Framework for Source-State Taxation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Intertax Volume 26 Issue 6-7,1998.)因此,在今后的一个时期里,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构成的,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的法律框架的形成,将会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重要。

二、全球化与新世纪国际经济法学的任务及

中国属于中的主义国家,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是适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我们国际经济法学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和中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方案。在新世纪要进一步贯彻这一宗旨,使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为此,必须从经济全球化这一国际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出发,在研究其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的基础上,抓住其中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从而在更高的起点上确立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战略思想,确定我们的研究任务。

基于前述关于经济全球化对未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我们认为,21世纪国际经济法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南北国家之间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但这种矛盾和斗争具有新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在20世纪,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南北之间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国际商品的不等价交换之争,国际经济交往的主要障碍是各国在关境边界上执行的关税和进出口限制贸易政策制度。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各国的进口关税已降到很低的程度,进出口数量限制措施已被明令废除,各国的商品市场将全面开放。因此,21世纪影响市场准入的主要因素已由各国的边界政策制度转为各国边界内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矛盾和斗争,也从商品不等价交换之争转向经济政策和规则之争。落实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框架协议,需要各成员国之间在国内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上更加协调统一。例如,有关农产品、纺织品和服务协议的实施,关系各国的农业和产业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则涉及各国的技术政策、投资鼓励措施和经营体制;而服务市场的开放将要求改革国内流通体制、体制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如何消除各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规则的差异给跨国经济活动造成的障碍,南北国家之间意见分歧。这些分歧本质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斗争的继续。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围绕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南北国家的矛盾斗争这一主线,抓住中国加入WTO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积极进行动态追踪研究,比较借鉴研究和对策研究。这是新世纪我们国际经济法研究应有的战略思想,也是我们确定今后的研究任务的指导思想。

基于上述认识和分析,笔者以为,在新的世纪里,至少在今后10年内,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应着重对以下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1.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关系问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理论问题。经济主权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斗争,在联合国《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等重要国际法律文件中确定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各国有权自由选择并发展其、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制定法律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力。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维护政治独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4](P71-82)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一传统的法律原则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前所述,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新的多边协议的贯彻落实,涉及到各成员国国内经济体制和政策的调整修改。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执行,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国内外资法中有关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和外汇平衡以及出口比例要求等可能扭曲贸易关系的规定。《农产品协议》的实施,则要求成员国承诺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性补贴。[5](P364,140)而且发达国家进一步主张,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议题必须包括与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体制有关的问题,如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问题;出口生产与环境保护问题;国际多边贸易原则与各国竞争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传统的经济主权领域随着市场的开放,正受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侵蚀。西方的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向,是民族国家界限的模糊和主权观念的淡化。[6](P13,151)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坚持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是否需要重新认识经济主权原则的涵义?如何协调处理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与加强国际相互合作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基本理论问题。

2."入世"后如何充分有效地运用WTO的框架体制趋利避害,在国际经贸合作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的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庞大复杂,在它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框架下,还有许多具体的运作规则将随着国际法律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健全和完善。对WTO体制的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们过去对"入世"利弊的,往往将两者割裂开来看待,其实利与弊是一个矛盾体的两个方面。关键在于我们应如何运用多边协议的有关原则规范,使其利的一面变成矛盾的主要方面,使弊的一面降到次要位置。以《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成员国开放其、证券市场为例,它既有利于中国今后大量吸收外国间接投资的资金,也带来了日后外资对国内银行和证券业的竞争和冲击,以及国际游资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但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保留条款以及《GATS金融服务附录》中有关慎重措施的规定,就能在逐步放开国内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使外资的竞争、冲击和金融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为此需要充分地认识和研究WTO体制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和例外条款的运用,追踪分析WTO对有关贸易争端案件的处理,注意吸取有关国家在市场开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3.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如何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的问题

这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大课题,主要包括如何逐步实现对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外资法与内资企业法、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制的并轨问题,国内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问题等。这些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的实际,正确认识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与鼓励、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关系,考虑到符合国际惯例规范要求的公平自由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则应重视对有关国家相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大胆吸收其中反映客观经济的和合理成分。

4.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革命引发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

这类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难以调整和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和利益。例如,传统的商标权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解决互联网上域名争端的困惑,现行所得法中的所得分类和来源地识别规则在跨国商务所得课税方面存在的适用问题。研究解决这方面法律问题的对策方案,要解放思想,随时跟踪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注意运用新的技术手段处理技术法律问题。例如,在解决跨国电子商业利润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如果局限于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来寻找来源地国家对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的课税依据,则难以找到公平合理地协调和解决居住国和来源地国税收权益分配问题的方案。因为各国现行税法上的营业机构、场所和履行地等概念用语,是在适应传统的商业活动方式下征税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而跨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市场中进行的。我们应该突破以非居民在境内有某种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承认来源地国行使征税权前提的传统观念束缚,寻求更能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标志,才能实现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要在上述这样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实现突破性的进展,取得具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成果,必须善于运用正确的研究,尤其注意采用综合联系的方法、比较借鉴的方法和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我们之所以强调综合联系的研究方法,首先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本身是一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组成的综合的法律部门。[7](P26)现代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公法和私法关系的交叉渗透。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国际增加,对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需要联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经贸惯例;研究有关国际经济条约,也必须结合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范。因此,你们只有突破传统的法学分科界限的束缚,采用综合的研究方法,才能客观、全面地了解和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建立主义市场法制,实现与国际经贸惯例和世界市场机制接轨方面,比较的具有重要的作用。比较各国相关制度的异同,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对有关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研究,也有助于我们及时了解掌握其动态趋向可能对彼此间经贸交往产生的。在当今各种双边和多边性国际经贸条约空前的形势下,除了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比较外,还应重视对同类性质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比较研究,尤其是这些协定在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从而对我国谈签和执行类似条约实践应采取的立场、原则和方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国际经济法调整规范的对象是跨国的经济关系,研究国际经济法律必须结合对国际经济关系和跨国经济活动现象的分析。离开了法律赖以存在发展的社会经济关系基础,就法论法,就不可能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将更多地受国际、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采用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乃至相结合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发挥学科交叉渗透的优势,才能更好地揭示国际经济法律的本质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对策。

【】

[1]江泽民.在俄罗斯国际关系学院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1994-09-04.

[2]江泽民.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4-11-16.

[3]王晓华.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J〕.外国法译评,1995,(1).

[4]陈安.国际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汪尧田,周汉民.世界贸易组织总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秩序变革;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一、引言

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是指为了使世界经济整体进行有规律的发展变化、为了使世界各国公平地合作交易、为了使各国获得正当的权益而建立的运行机制[1]。国际经济法的出现,就是为了防止世界各国对于世界经济贸易的干预,从而制定一系列的单边国家、双边国家条例,或者多个国家之间的条例合约。国家在国际生活中,经济之间的交往无处不在。为了加强在世界上的国际地位,对于世界经济秩序改革和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经济全球化给国际经济关系带来了紧迫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是必需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经济全球化变革的这一机遇。

二、全球经济秩序变革的历程

(一)全球经济体系的调整

二十一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地发展,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并没有那么显著,出现了长期以来经济缓慢发展的现象。一战以后,美国逐渐取代英国成为世界经济霸主。英国实力大大减弱,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由于战争的影响,国家工业受到极大打击。随着这种形式不断持续,推动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不可避免。20世纪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到达危险边缘。20世纪60年代以来,二战以后,英美等发达国家进入了战争后修复时期,无暇顾及中国等亚洲国家,亚洲国家趁此空隙不断发展自己的经济实力,使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亚洲的经济发展得到快速发展,并在全世界产生不可小觑的影响力[2]。一些崛起的发展中国家对于世界经济贸易法律秩序逐渐有了自己的话语权。特别是21世纪的中国,印度等国家,在近几年大量引进外资,使国家的经济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

(二)国际货币不断演变

二战以后,美国建立了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美元在国际上的地位等同于黄金。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主要经济没有减少,但是出现了少数人集中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因此美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资人员,他们在美的一切投资即将受到贬值。这次危机没有对美国的金融造成实质上的影响,却彻底改变了美国金融体制,美元、日元、英镑等货币受到了冲击遭受贬值。在近几年,随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获得相应的投票权,而以中国为主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正在不断往国际化方向发展,人民币国际面临着巨大机遇。

三、国际经济法的新趋向

(一)增强影响力和约束力

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依存关系变得更为重要,各国的经济往来都是互利互助,。一个国家想要发展离不开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互利双赢”成为国际上一种新的形式。因此国际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条约,用规范的法则来约束不良的行为。国际世贸组织的建立,使传统的国际商贸关系范围加大,并且扩展到多个领域中。比如服务贸易行业、金融贸易行业、技术贸易行业等领域[3]。随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变广。国际经济法也不断地趋向具体化,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运作规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大,欧盟等贸易组织也不断地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总而言之,国际经济法将不断地完善,它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将不断地增强,它将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二)加深各国相互合作关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不断加强合作关系。国际经济法让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经济受到了影响,那么与它有经济往来的同盟国家必定会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国家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国际环境。每个对外开放的国家内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了加强市场化的改革,世界贸易组织国家同盟国之间应该对各自国内法律作出调整,以达到双方合作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律的渗透

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使得全球经济法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国际经济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权威性。各个国家为了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接轨,因此国内制定相关的法律要和国际经济法接轨。国内的法律逐渐和国际经济法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个国家实力越强,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对应的它所制定的国内法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员国国内制定的法律和国际经济法相冲突时,其必定会修改国内法律,使他们相互融合。

四、中国面临的挑战

我国经济法深受经济秩序变革的影响。在现实中,这种影响从表层上看是借助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会,中国经济法可以通过吸收、借鉴其他经济法实践经验来提升自己的内涵。从深层上看,则表现为中国经济法通过回应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对中国经济安全的挑战和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动的趋利性和投机性,我国从事国际金融活动面临巨大的风险

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金融公司必定会受到国外金融行业的冲击,甚至会导致国外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样一来,不仅导致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被分割,还会导致较小的金融公司因为竞争不过外来的金融企业,而面临倒闭。在全球化经济秩序变革中,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压力和冲击较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和挑战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地位上的国家受到冲击。

(二)由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关联和依赖增强,我国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经济危机问题

跨国公司的进入,存在着控制我国某些产业产生威胁的可能。经济全球化变革必然会导致国外企业涌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企业来讲形成了较大的威胁,加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和压力。

(三)经济全球化的变革,是我国面临人才流失的威胁

人才的供应不足成为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外企业为了留住人才,提高优越的工作环境以及自身经济实力。我国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提高综合国力来抵御经济风险的侵袭,而经济法的积极回应则是维护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决贸易争端

目前来说,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仍然处于滞后状态,远远落后于欧洲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应该敢于拿起国际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对于世界贸易纠纷的法律建设工程应该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应该努力研究世界贸易各种规则并有效地利用国际贸易法解决世界贸易争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损失,以此来维护我国国家。目前我国国内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滞后的,必须加强对国内法律的修改和补充,以此来适应于全球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还应该加强和周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法规的制定中应当积极参与和表现,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二)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制定

在经济全球化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的地位还是比较低,影响较小。在传统的世界经济贸易体制中,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中没有权利,要听任强国的摆布,发展中国家往往很难实现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要摒弃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发展中国家要想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定中积极主动,制定的国际经济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经济发展,强调一切国家都有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三)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

总的来说,我们国家科技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只有不断加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在国际中的地位才不会受到影响。首先我们应该鼓励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地增长;大大引进海外科技人才,使他们为我们所用,为危机的发展重建积蓄力量;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去竞争去发展;加强对教育的投入,我国教育事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相对来说较大,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贡献,我们应该加大对专业性人才、技术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国家核心竞争力。

六、结语

在面对全球经济秩序的变革和世界经济法的新趋向,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但全球化经济变革,也给国家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无论是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还是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都能通过变革改变国家命运。身处变革浪潮中的中国,应该加大法律的建设,不断摈弃陈旧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更新法律、不断地进行探索。另外,我国还应该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经济变革中,中国要抓住机遇,使全球经济秩序变革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地参与到国际竞争与合作当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国际实力,勇敢地迎接挑战。

参考文献:

[1]洪莉萍.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国际商务研究,2014(04).

[2]许国强.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法制与社会,2015(10).

[3]杨文玢.浅析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发展趋向[J].法制博览,2016(08).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在事实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此时,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中分离,对不断发展的国际商事贸易活动进行独立的调整,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在理论上,国际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完全可以将之归结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从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根本目的来看,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合乎逻辑的,有其正当性基础的。 论文关键词:现实诉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根本目的。 一、国际商法之独立性———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 吴经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论》一文中指出:每一个特殊的法律均有三个度,即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这里的事实度是指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问“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事实上,吴氏先生的事实度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给我们指引了一条研究法学问题的路径,即对法律问题的探究必须回应现实的诉求,基于现实的语境来对法律样态予以多维度的考量和解读。因此,笔者认为,在论证国际商法独立性①这一法律问题上,有必要从事实的维度考察其独立性之现实诉求。据此,下文拟从三个事实维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第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客观上要求一套独立能够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速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商事活动频繁发生,国际贸易不断的增加,据统计:二战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 1950年国际贸易仅为607亿美元,到2000年世界商品贸易总额达70000亿美元,并且,当前的国际贸易的规模还在继续不断扩大,伴随着各国间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国从一国内部的商事领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领域,这样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封闭性的地区商事法律、法规(实际上,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区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即开始自行制定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性的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也不断发展,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迫切需要产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统一的大市场内能够适用的商事法律、法规。因此,鉴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在客观上必然要求诞生一部能够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主体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的统一实体法律规范,即我们所称谓的国际商法。 第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为国际商法走向独立化提供根本性的动力支持。经济全球化作为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促使世界范围内的国与国之间的商事交易活动空前的频繁与活跃。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商人们迫切的希望能够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法带来的障碍。因为法律规则的不同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极大增加和效率显著的降低,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商法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的需要,客观上要求一套统一的国际性商事法律体系。因此,可以这么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贸易市场的形成,客观上为国际商法走向独立、构建一套独有的调整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体系提供内在性的动力支持。 第三,现行诸多的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组织、国际商事惯例的存在,为国际商法成为独立部门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证。为了推动国际商事领域法律的趋同,实现法律的统一,减少国际商事交易的障碍,产生了诸多的国际商事条约,这方面的重要条约包括: 1913年的《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1913年的《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等、1930年的《统一支票法公约》《统一汇票及本票法公约》、1946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等公约。这些国际商事条约一方面在调整现行的国际商事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积累了诸多的经验,为国际商法统一立法,走向独立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一系列旨在推动“商法一体化”的国际商事组织存在,比如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世界贸易组织等等,这些组织的存在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独立化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习惯的大量存在并被司法适用,以及它在国际商事活动领域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作用,使其成为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资源,并为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分离提供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二、国际商法之独立性———是符合部门法独有的法律属性。 法律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类社会内在的规律性。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本身便来自于自然,是自然的产物,因而法律对于整个人类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却是人为的,是由不同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现象作出的人为的解释,这些法学家们从哲学、社会、经济和历史等不同的前提出发,就可能对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从而产生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结果。从法理学而言,判断一类法律规范是否从整体上构成一个法律部门,需要考察这类法律规范是否有自身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但笔者认为,除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两大重要范畴外,基本原则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范畴。国际商法能否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实现其独立性,关键看其是否拥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笔者通过考察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基本原则,可以得出国际商法符合一个部门法应有的基本属性的结论,即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符合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划分规律。 其一,国际商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私人间的跨国商事关系和跨国商事组织关系)。国际商法,国内有学者译为现代商人法、新商人习惯法、跨国法、国际贸易法等。它是指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以及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商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决定了国际商法的私法性质,以此将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予以区分。当然这里的商事关系,即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商事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而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等民事关系不属于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范围,以此可以将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予以区别。(当然,尽管目前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于国际司法的调整对象,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主流观点将之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此同时,在国际经济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学的调整对象,理论界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总称。笔者认为,尽管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关系,但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所谈及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有别于商事关系中所述的经济关系。而且,由于近代以来我国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并不区分商事关系与经济关系,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在国内法上也区分了经济关系与商事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调整对象的区别在理论上已得以证成。 其二,国际商法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即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商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商法区别于国际私法的一个明显的标志。毋庸置疑,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基本规范,而冲突规范本身并不是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其作用在于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所适用的国内法。因此,国际私法乃一种特殊的规范,其所运用的调整方法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而国际商法则直接规定商主体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直接规范国际商事领域商主体的行为,其调整方法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其三,国际商法有其独立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说,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对传统商法基本原则的再继承,也不是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复制,而是国际商事交往自身特点与属性的必然要求,包括全球性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目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主权、非歧视、互惠互利和适度开放的市场原则[11]。 三、国际商法之独立性———是国际商法起源、发展、根本目的使然。 根据国际著名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的观点,关于国际商法的起源、发展应分三个阶段: 11—17世纪是中世纪商人法时期; 18—19世纪是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时期;当代是新商人法时期147;很显然,根据施米托夫教授的划分,11世纪乃是国际商法的产生时期。在11—17世纪的中世纪商人法时期,所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惯例、规则,在几个世纪里成为西方世界商事交往的基础,并且也成为跨国性商事交易关系的支柱性力量,直到18世纪被各国的商法所吸收,并纳入其国内法。正如学者所言,这种做法使得商人法在性质上所具有的“世界性”、“统一性”、以及内容上的“公平”、“灵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并不能适应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和世界性,商人法开始出现衰落。但是到了19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商品贸易活动迅速增加,国际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此时,单纯依靠各国的国内法来规范跨国性的商事交易活动,其缺陷日益暴露,弊端日益显现。从而在客观上要求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的商业活动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商事关系的正常运转。有鉴于此,国际商会、联合国等组织以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于1919年到1965年,为各国民商法的统一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各国商事法律逐步走向国际化,比如通过采取国际多边条约、示范法等方式,最终使得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商法领域内对立的部分逐渐趋于统一。与此同时,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向深度和宽度上的扩展,极大地推动了国际商法的迅速发展,并为国际商事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统一,使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提供了根本性的动力支持。 综上述及,商人间的商事实践活动是国际商法得以产生的内在根源,它记录着国际商法产生、发展并且逐渐走向独立的历史轨迹。同时,国际商法的独立化、规范化、体系化,对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活动,规范国际商事行为,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要顺应全球化之浪潮,经济一体化之趋势,专门制定一套适用于国际性的商事交往规则,打破国界之划分,使其在全球范围内能统一规范各国的国际商事活动行为,以此消除因各国民商法的差异而给国际商业造成的障碍,从而进一步推动国际商事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 因此,国际商法走向独立化、体系化是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和根本目的的必然要求,于理论、于实践意义重大。

世界经济发展规律范文第5篇

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5)》称,中国海洋安全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增加,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对中国海洋安全的负面影响依然突出,岛礁和海洋权益方面的复杂争端,是影响中国海洋安全最大的不稳定因素。除此以外,我国还面临海上犯罪、海上运输通道安全、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等非传统安全挑战。

这充分印证了一百多年前世界海军战略理论家马汉的“海洋中心说”――所有大国的兴衰,其决定因素,都在于是否拥有强大的海权,能否控制海洋。

和平时期建立一整套国家战略海运能力保障体系尤为重要。记者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获悉,《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成为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项目首席专家赵劲松教授在接受《经济》记者独家专访时认为,世界即将迎来第三次贸易革命,盛行了几百年的英美国际海洋游戏规则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在这个时机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将填补未来世界商务游戏规则真空,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为中国引领国际海洋治理健康发展、让中国法律引领世界发展奠定了基础。

赵劲松,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获得英国南安普顿大学博士学位。担任国内外多所高校访问教授、海事仲裁员、中国船级社法律顾问等,曾任远洋货轮驾驶员、造船厂总裁、船公司独立董事和船舶基金理事,在英国Hill Taylor Dickson海事律师行和Holman Fenwick Willan海事律师行工作过多年。

中国,现行涉海法律体系有多“缺”

《经济》:中国正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迈进,党的十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现行的海洋法律体系是否能够支撑起这一战略的实施?

赵劲松:党的十报告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这自然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现有海洋法律在诸多方面不能满足国家今天的发展需要。

我国现有的海洋法律体系是在缺乏统一规划的情况下,由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立法所自然形成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外部结构缺乏合理性和逻辑关系,既存在利益重叠,又存在规制真空;内部缺乏法学理论支撑,立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现有的法律受制于传统陆权思维,造成我国海洋法律边缘性和从属性,缺乏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国家提出“海陆统筹”的大战略背景下,需重新审视海洋法律体系。

完善海洋法律体系是我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海洋游戏规则,提高自身软实力与话语权,保障国家海洋权益的迫切需要。

世界,英美规则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经济》:海洋是全世界的,您认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海洋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在哪?

赵劲松:世界上的海洋发达国家的海洋法律体系,无一不是以资本主义法制为核心、以海洋自由为理论依据建立起来的。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广泛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社会主义法制也必将成为我国未来构建引领世界法律发展的核心抓手。

世界即将迎来第三次贸易革命,海洋治理,海洋开发与利用,特别是以海上运输为核心的国际运输,都将面临着一场革命。盛行了几百年的国际海洋游戏规则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未来世界商务游戏规则的真空状态为我国法律引领世界发展提供了战略机遇。

第一次贸易革命就是在公元前,就是FOB(即船上交货)贸易,彻底颠覆了贸易的传统模式,以希腊为核心的地中海,通过创新海事法律理论,就是共同海损,抓住了这次战略机遇。这次贸易革命成就了希腊3000年航运的辉煌。第二次贸易革命是CIF(即到岸交货)贸易。伦敦抓住了这次机遇,其手段也是海事法律的理论创新,就是提单和信用证,成就了英国的日不落帝国地位。

从前两次贸易革命的发展脉络可以看出来,谁能够引领世界的发展,最关键是谁能为世界寻找到一条发展的道路。

眼下,互联网促进了跨境电商蓬勃发展,令FOB贸易和CIF贸易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将是保障门到门运输的跨境电商时代的运输法律体系。

我国在FOB、CIF贸易时代均未占得先机,但跨境电商我国却走在了世界前列。这一广泛的社会实践有助于催生新的理论产生。

《经济》:怎样才能抓住第三次贸易革命的机遇?

赵劲松:航运中心能不能建成,海事法律能不能崛起,关系到我们能不能抓住这第三次世界贸易革命的机遇。

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的时代价值是什么?就是对接第三次贸易革命,实现“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共赢。所以“一带一路”不应被解读为国家发展战略、地缘政治需求和输出过剩资本或输出过剩产能的需要。“一带一路”是站在所有相关国家,站在命运共同体的出发点,倡导世界共享经济和共赢理念。

金融危机自2008年开始对世界冲击很大,全世界很奇怪,为什么中国受到的冲击却很小?这里举一个例子来回答。2007年中国高铁里程是零公里,7年之后中国高铁里程达到了11000公里,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这两个数字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高铁救了中国。高铁既然能救中国,就能救欧洲,就能救世界,这不是我们产能过剩,不是我们车箱卖不出去,而是要把我们成功的经验推广到“一带一路”国家,让大家实现共赢。

研究中国海洋法律体系,立足

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经济》:中国海洋法律体系怎么来完善?是对现行的体系进行修补还是革命?

赵劲松:完善法律体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立足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因此,海洋法律不应以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资本主义法制核心为理论依据,不应适用追求资本最大化的立法原则,而应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全人类的共同发展。

我们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查缺补漏,人为地画一张各海洋部门法之间的结构图。而是应对海洋社会实践中发现的关键问题进行梳理,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原则,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研究法学理论创新和法律制度创新;再按照一事物总有区别于他事物的哲学原理,根据法律制度的异同,决定部门法的划分,提出现有部门法“关停并转修”的法律体系结构重构建议,从中总结出海洋法律体系的应然结构。

我国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的国家,同时又是新兴的海洋大国,这就需要我们以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相适应,以与最大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相匹配,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提供与自身实力相当的海洋公共产品。

我们的研究将摒弃海洋治理理论的2.0版本,即海洋自由原则,提出海洋治理理论的3.0版本,即包容性海洋新秩序。为中国法律在不远的将来成为世界公认的国际准则奠定基础,这是实现“民心相通”的根本所在。

《经济》:我国首次关于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年度报告《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报告(2015)》指出,海洋新兴产业、未来海洋产业逐步显示出其成长性。您认为怎么通过法律杠杆去撬动海洋产业的发展?

赵劲松:法学人不能仅仅出思想、出著作、出论文,还要出顶层设计,出制度创新,出产品创新,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海商法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当中最重要的地位是什么?是争取话语权。海商法未来修改,核心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目前海事审判中、司法实践中、海上运输当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而是在于能不能争得国际话语权,如果我们海商法修改将来能争得国际话语权那就是成功的,海商法修改不能实现这个目的那就是失败的。

海商法的发展战略是什么?我认为,由海法引领陆法,抓住机会倡导制定“一带”建设的高铁公约,同时海商法与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等运输部门法,统和成为运输法,核心抓手就是统一承运人责任体制。

在“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方面,建议将铁路法院和海事法院合并成立运输法院,统一管辖“一带一路”涉外案件和海事案件,因为“一带一路”涉外案件和海事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国际性,国际影响力大,审判的质量对我们国家的国计民生影响大,通过提高审判质量来提升我们的国际地位非常重要。

完善中国海洋法律体系,引领世界发展

《经济》:完善中国海洋法律体系对于世界和中国,意味着什么?

赵劲松:《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研究》项目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以海洋法律为核心的部级重大项目。海洋是国际的,是全世界的,走向海洋是全人类发展的潮流。我们要有一个为我国走向深蓝、具有战略性、能发挥核心的作用的国家海上安全计划,完善国家战略海运能力保障的法律体系。我们将来研究的成果,要对接国家未来发展战略。为国家提出一个扁平化的智库研究的机制,为中央下一步面向海洋深化改革开放做法律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我们的目标不是2020年要干什么,要考虑2050年、两个一百年以后我们要干什么。完善海洋法律体系的标准就是要解决昨天、今天和明天的问题。

解决社会实践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是要解决昨天的问题;促进国家战略的顺利实施,研究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没有不融合、不匹配,甚至阻碍的地方,是要解决今天的问题;我国法律如何在未来引领世界的发展,是要解决明天的问题。

今天,即便我们引领世界的发展可能做不到,但是我们一定为下一代打好基础,要让能够引领世界发展的这套体系逐渐在中国开始实施。中国试成功了,世界才能够接受。

对《鹿特丹规则》说不

《经济》:您认为中国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

赵劲松:我的看法是不要加入《鹿特丹规则》。传统海商法平衡船货之间利益的时代即将过去了。摒弃千百年来海商法在船货之间平衡利益的做法,转而在顺应跨境电商的发展要求下全面保护货主利益的同时,对接物流成本下降的发展趋势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提升物流产业的能级,不仅在技术上采用互联网、物联网手段,同时在功能上将物流企业从运输供应商提升为贸易方案供应商,在法律制度上予以保障,从而以“海陆统筹”、“海引领陆”为原则统一运输法下承运人责任制,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而《鹿特丹规则》尽管在统一承运人责任制方面作出了努力,但依然没能摆脱平衡船货之间利益的传统思维,没能体现高铁运输的未来需求,走了一条“陆引领海”的立法路径,没能实现“海引领陆”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