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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保护措施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G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具制造业产业化生产模式的逐渐完善,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我国家具制造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缩小,同时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者也逐渐减少,使我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陷入窘境,而如何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时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话题。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被认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民间的传承方式一直是代代相传、口口相传,这导致当前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相对较少,同时也只有少部分人了解、认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也是我国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的一个缩影。

一、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正是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也是当前国际上最权威、最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表演艺术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与自然界和宇宙有关的知识实践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以传统手工艺为主的非物质文化形态。”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独立的门类,同时针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

现阶段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其中在保护项目名录中包括了我国传统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而且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由传统手工技艺制成,说明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别不打,可以将二者合并统称为传统制造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阶段我国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传统器具制作、传统民居建筑、陶瓷加工、织绣印染、传统造纸、传统雕刻、传统印刷以及传统酿造等传统手工艺,包括上述传统手工艺制作过程、文化观念、审美意识、价值认同、历史传承以及口传身授的民间知识等。”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这不仅要求我国相关部门以及社会要对现存的传统实木家具进行保护,同时更要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

中华民族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逐渐沉积出两种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物质性传统文化是有形的文化遗产,传承至今我国留下很多丰富多彩、美轮美奂的传统文化艺术作品,例如陶瓷、古家具、古建筑以及古书等静态的传统文化。而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为我国留下了很多活态传统文化遗产,例如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风俗以及传统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一般在表现形式上都是非固态和活态的,正是这些物质性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性传统文化传承至今,为我中华民族在五千年后的今天留下了无数传统文化瑰宝,让我们这些后人可以通过传统文化见证中华民族历史上的繁荣与昌盛。

非物质性传统文化在表现形式上强烈的彰显出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而在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更能体现出这两点特征,因为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要受到物质手段变化、社会需求变化以及传承人变化等带来的影响,只有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与活态性特征,才能保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以及不同人文环境下的传承与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需求条件下要面临传承性、生产性特征,而在不同时期的人文环境需求条件下要面临变异性、多样性特征,而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前要面临着发展性、创新性特征,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上所有特征是保证其传承的前提条件。

三、基于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从我国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项保护任务,同时我们通过分析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同时也明确了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们要明确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固化、活态性特征,同时也要明确其传承性、生产性、变异性、多样性、发展性以及创新性等特征,针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文根据其特征,分别提出基于创作者、掌控者、传承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五个方面的保护措施,力求通过一些措施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一)基于创作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是人们长期生活经验累积而成,同时传统手工技艺的创作也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诞生的基础,更是民间传统手工艺人通过传统手工技艺抒感的寄托方式,所以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保护离不开创作者――人这一基础。现阶段我国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为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营造一个适应其发展的文化氛围,同时要求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的传承不要脱离身口相传这个纽带,这样才能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造技艺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二)基于掌控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掌控者的决策、抉择对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掌控者不仅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的管理者,同时国家、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都要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掌控者,掌控者要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唤醒人们对传统手工技艺保护与传承的意识。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掌控者要发挥好宣传带头作用,让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群体都了解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在掌控者的宣传与引导下帮助人们建立正确的传承及保护意识。

(三)基于传承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传承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只有通过传承者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的延续与发展,所以我国文化部门与地方政府要通过一些政策保证传承者的权益,通过传承者的传播、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热爱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同时也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的传承行列中,确保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有序的文化生态环境中永续传承。

(四)基于销售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销售者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文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在社会广泛传播的重要职责,是我国传统手工技艺产品与市场的中间纽带,所以这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要规范销售者群体。销售者不仅仅要担负着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传播、销售的职责,同时更是连接产品制作者与使用者信息沟通的一条重要途经,只有规范好销售者人群才能保证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个文化链条的良性循环。

(五)基于使用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使用者是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直接服务的对象,同时也是促进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在新时期发展与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只有使用者不断关注、提出对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的要求,才能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更好的满足使用者。使用者在获得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后要明确其文化意义,不仅要将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产品作为一项产品来看待,同时也要将其看作为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积淀而成的文化精髓。

四、结束语

现阶段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传统手工技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以及市场环境对其带来的影响,使传统实木家具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要消逝在历史河流中,所以这不仅要求我国政府、文化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投入到保护行列中,同时也要求我国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列中,这样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时期的传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裕平.传统技艺的现存状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文化遗产.2008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 闽东畲族文化 文化传播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0-0011-0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了促进民族文化传播的有效措施。在畲族文化的传播过程中,高科技信息传播手段的应用,让畲族文化信息的覆盖面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这就对畲族文化知名度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作为闽东地区重要的畲族聚居地,畲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问题,已经成为了宁德地区有关部门较为关注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新媒体时代闽东畲族文化的传播措施进行探究。

一、新媒体影响下的闽东畲族文化传播现状

在畲族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官方网络平台的建构,已经成为了传播畲族文化的有效方式。针对畲族文化的传播问题,福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通过构建《福安畲族网》这一网络平台的方式,对当地的畲族文化进行传播。从这一网站的应用效果来看,《福安畲族网》的建立,对展示畲族地区的特色风貌、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积极意义。除了构建官方闽东地区部分城市的政府官网也成为了传播畲族文化的主阵地,例如宁德市人民政府通过在政府官网开辟专栏的方式,让进入政府官网的网民对畲族文化进行了解[1]。福安市穆云乡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也是人们了解畲族文化的一个重要平台,除此以外,以百度贴吧为代表的民间网络传播渠道也成为了传播畲族文化的重要方式,百度贴吧中的畲族吧就是与畲族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的畲族文化网络传播渠道。

二、新媒体时代闽东畲族文化的传播措施

1.通过编制畲族舞剧的方式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畲族舞剧的出现,成为了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福建宁德地区编制的畲族舞剧《山哈魂》成为了传播闽东地区畲族文化的重要工具。《山哈魂》是以畲族歌王钟学吉为原型创作的一部舞剧。该剧通过对钟学吉的传奇人生,表现出了畲族人民的忠勇团结、不屈不挠的民族精神。整个舞剧主要由半月情缘、畲山凤祥、风雨民生和白露霜冷四个部分组成,展现出了大量的原生态畲族歌言等文化元素[2]。在演出过程中,该剧先后获得了福建艺术节音乐舞蹈杂技曲艺类优秀剧目一等奖等多个奖项,并且代表福建省参加了2016年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这一系列成就的获得,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的传播起到了促进作用。除此以外,宁德市涉足歌舞团创作的大型舞蹈诗《太姥畲家情》、《祥瑞畲乡》歌舞作品的创作,也对畲族文化的传播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编制畲族舞剧,是促进闽东地区涉足文化传播的一种有效方式。

2.利用电视专题节目对闽东畲族文化进行传播

除了利用畲族舞剧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以外,通过电视节目传播畲族文化的方式,也是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福建宁德电视台打造的《多彩畲族》栏目,就是借助电视专题节目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通过对《多彩畲族》栏目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该栏目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传播畲族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电视专题节目。该栏目主要通过现场采访、访谈、以及展示历史文物和相关图片等方式,对闽东地区的畲族历史风貌,民俗风情和自然生态进行了展示。从这一栏目的播出效果来看,《多彩畲族》栏目不仅是促进各地畲族同胞之间的文化交流的平台,也为全国的观众展示了多彩的畲族文化,这就对闽东畲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电视专题节目是提升畲族文化知名度的有效措施。

3.通过文化保护措施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

福建省“十三五”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的出台,让畲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成为了福建地区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这一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以构建畲族文化生态保护示范点、闽东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核心内容的畲族文化保护工程,是影响福建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闽东地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畲族文化保护区,这就使得文化保护措施成为了对闽东地区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又一有效方式[3]。在闽东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过程中,宁德市艺术馆,宁德市福安市所辖的溪塔、凤阳及坂中中心小学等多个村镇单位成为了畲族文化保护示范点。这就对畲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随着文化保护措施的发展,以畲族民俗为核心的民俗旅游业的发展,也会成为促进畲族文化传播的有效方式。从福建地区民俗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来看,畲族民俗文化风情园项目的建设,是通过发展旅游业的方式促进畲族文化传播的一种表现,因此,闽东地区也可以通过发展民俗旅游的方式,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以宁德地区为例,当地的畲族民俗旅游资源主要由以畲族民居建筑、畲族生产生活习俗、畲族饮食文化、畲族婚俗文化、畲族山歌、畲族舞蹈为代表的体验性民俗旅游资源;以上金贝农业观光园、猴盾村为代表的休闲类生态文化旅游资源;以上金贝寺、建文帝墓为代表的历史类文化旅游资源和以上金贝原始自然景观为代表的精神文化旅游资源组成。在对畲族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当地可以通过利用畲族节庆活动为平台的方式传播畲族文化,也可以通过对畲族传统表演艺术传承者进行培训的方式,让畲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扮演一个涉足文化传播者的角色。

结论:畲族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新媒体时代,在借助网络资源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基础上,畲族舞蹈的编排、电视专题节目的构建和文化保护措施的出台,也是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的有效措施,因此,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对畲族文化进行传播,是新媒体时代闽东地区畲族文化传播的可行措施。

参考文献

[1]陈赞琴.新媒体时代闽东畲族文化传播的思考[J].东南传播,2010,10:11-13.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技术措施;冲突;利益平衡

网络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人的利益构成很大的威胁。在法律滞后,不能及时制裁网络侵权的情况下,版权人通过开发和设置技术手段以防范非法使用者,这种做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即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然而,技术措施是“全有或全无”的工具,包含在作品中的技术措施既可阻止非法的使用,也同样可以阻止法律所允许的合理使用。因此,技术措施的采用,客观上将使社会公众原本享有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美国自DMCA(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增加了网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责任以来,关于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规定一直是引起争议的焦点。

一、技术措施及其法律保护

技术措施[1],又被称为“技术保护”[2]、“技术保护措施”[3]、“版权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5]等等,译自“Technolog-icalMeasures”、“CopyrightProtectionSystem”、“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TPS)”①等词句,实际上就是版权人为了控制作品而设置的保护屏障。广义的技术措施,是单纯在技术层面上所说的技术措施,泛指版权人或相关权利人为保护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而采取的一切技术手段。狭义的技术措施,或称法律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是指国际法或国内法中规定保护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根据其功能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防御性的技术措施。包括控制访问(AccessControl)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作品传播的技术措施。二是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包括追踪、识别作品的技术措施和制裁非法使用的技术措施。

根据《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和美国DMCA第1201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只有作者所使用的技术措施才构成条约项下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对此作了扩展,将主体规定为版权所有者,把邻接权主体也包括了进去,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有相当一部分是邻接权主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他们采取的技术措施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2)《WIPO版权条约》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须为行使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然而,美国的DMCA扩大了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范围,对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也予以保护。(3)《WIPO版权条约》第11条要求,技术措施是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4)技术措施须有效。美国DMCA规定,如果某技术措施在通常操作过程中,要求经版权所有者授权以应用某些信息或经过某种过程或处理才能访问作品,该措施即“有效控制访问作品”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给予了技术措施以法律保护②。WIPO的两个版权条约和美国、欧盟各自的立法,赋予版权人技术措施的权利主要包括:第

一、禁止他人规避控制访问作品的技术措施的权利。版权所有者有权禁止任何人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控制对作品进行访问(access)的技术措施。也就是说,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授权或法律许可,不得对已编码的作品进行解码;对已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或以其他方式回避、越过、排除、化解或削弱技术措施。第

二、禁止他人制造、流通规避装置的权利。版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禁止任何人制造、进口、向公众出售、供应或以其他方式买卖主要是为规避技术措施的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部件或其中的零件。

二、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保护的困境

在版权法领域,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后两者的利益又可归结为社会利益。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从版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版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为版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走向失衡。在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的采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型产权关系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向传统的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与权利用尽的冲突

所谓权利用尽,也称首次销售原则(theFirst-saleDoctrine),是指版权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这一原则,严格地讲仅仅适用于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6]。权利用尽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它旨在防止版权人限制买主转让或者处置作品,同时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的是,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已被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转移所有权的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除外,且只限于那些获得了作品所有权的人。但是,版权法引入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后,权利用尽原则遭遇了很大挑战。

以电影业者在DVD中采用的技术措施为例。鉴于互联网和数字压缩技术的发展,电影业界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在DVD中使用了内容扰乱系统(ContentScramblingSystem,CSS)和区域码(Region-alCoding)技术。CSS系统将DVD以40位编码加密,而能够播放经过CSS加密的DVD的播放器DVDPlayer只能由电影工业联盟授权的厂家生产。这样消费者就被限制在特定的播放机上——而不能在其他播放器,如个人电脑上——观赏DVD。而区域码技术则把全世界DVD播放区域分为六个区,每一区的DVD光盘与播放设备都有独立编码,不同区域的DVD不能兼容。比如美国为第1区,台湾为第3区,在美国购买的DVD光盘无法在台湾购买的DVD播放机上放映。可见,CSS技术干扰了DVD业者在市场上自由处置DVD的能力,权利用尽原则受到了技术措施的限制。

图书馆业者也对反规避条款表示了关注。因为反规避条款令版权人始终有能力控制对作品的访问和复制,这实际上扩展了版权人原本依据权利用尽原则已经用尽了的权利。例如,传统上图书馆的馆际互借存档和接受捐赠等活动都因此受到了限制。

可见,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用尽原则的影响确实存在。依据传统的版权法,合法拥有作品的用户享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地阅读、欣赏作品;将它借给或者送给朋友;甚至可以转手卖出。但是,由于技术措施的采用,这一切都受到了限制。

(二)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世界各国在对版权提供保护的同时,大多规定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合理使用,就是各国普遍规定的限制之一。合理使用是对版权利用的特殊情况,它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发挥了替代作用。但是,技术措施对于他人的合理使用也造成了不应有的障碍。在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由于技术措施的日新月异而正在缩小适用空间。版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此消彼长的,过度的技术保护对使用者来说就是对其权利的限制、义务的附加。“没有人反对权利人在自己的私有财产周围树立篱笆,但是要是有谁把公有财产据为己有,就不能不受到公众的反对”[7]。技术措施正是版权人树立“篱笆”的行为,是版权人的“圈地运动”。过度的技术措施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形成不合理的信息垄断,与版权法鼓励作者创作、促进科学和文化的进步的立法价值大相径庭。诚然,由于在互联网上大量低成本、高质量地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且其复制件能够很快在互联网上传播,版权人的复制权已经越来越难以行使和控制。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版权人复制权的保护,适当扩大复制权的范围。但网络要正常运行,往往又不可避免地在其计算机或系统中产生复制,如将这些复制也纳入版权人的复制权的范围中,势必会损害网络的发展和网络信息流通。因此,在扩大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范围的同时,必须对其网络环境下复制权进行适当限制,从而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提供条件。

(三)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冲突

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标志。数字环境下,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技术措施而变得异常脆弱。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使收集、获取个人信息和资料的手段越来越丰富;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使侵权后果可以迅速、大范围地扩散,很容易造成比传统环境下更严重的损害。由于技术手段本身的两面性,版权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也并非没有侵害隐私权之虞,对于那些反制性的技术措施,如具有跟踪、识别作用的技术手段来说,被控侵犯隐私权的可能性更大。比如,WindowsXP的推出就引发了有关隐私保护的争论[8]。

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的核心组件——Passport鉴定系统,可以在网上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对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追踪和监视。美国的电子隐私信息中心(EPIC)和其他一些隐私保护组织据此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指控,认为微软计划通过它推出的WindowsXP操作系统和.Net产品“不正当和蓄意”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迫使微软改变它的不合理行为。这些组织认为,尽管微软在Passport中包括了一些选项,允许用户对他们的个人信息进行某种程度的控制,但是,这些信息仍然处在微软的控制之下。这些隐私保护组织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对Passport的信息收集机制进行调查,要求微软修改WindowsXP的注册程序,清楚地告诉用户接入互联网并不一定需要注册Passport;要求微软不得在没有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和MSN下属的网站分享Passport收集的信息;要求微软在WindowsXP中增加匿名或半匿名技术,允许WindowsXP的用户轻易使用其它网上支付服务。

(四)与公有领域公有性的冲突

英国1710年颁布的《安娜法》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有领域”(thepublicdomainforliterature)。一部作品超过了法定的版权保护期,或该作品所在国家、地区未对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也未参加国际版权保护公约,该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对于公有领域内的作品,使用者可以不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伯尔尼公约中,作者享有一生加50年的保护期。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一生加70年的保护期[9]。

技术措施的采用使保护期事实上得到延长,从而使公有领域进一步受到威胁。一部作品超过了版权保护期,版权人不再享有版权,在版权法上它便进入了公有领域,理论上公众就可以自由使用。但正如学者指出的,“公有领域中的东西不一定都是自由可取”,“使用公有领域中的资源很可能会受到限制”[10]。实际上,由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依旧存在,公众无法使用作品,除非对其进行破解,但这又恰恰违反了反规避法律的规定。于是,版权法在这方面陷入了二难的境地。

技术措施对公有领域另一方面的威胁来自于它侵占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的可能性。《WIPO版权条约》第11条将对版权客体的解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但却没有将对不受版权保护的客体的加密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例如,该条款允许数据库的卖主自由地对一组不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以一段导言或一个关键数码系统的形式贴上一个版权的标签,然后把整个数据库加密,并依据第11条所制定的国内法阻止他人对整个产品解密。因此,只有一种能够将那些把产品中显然应当划分为公有领域的材料予以加密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行为的措施,才能在版权领域中实现平衡和公正,让那些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加密,而让公有领域的内容向公众开放[11]。

(五)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公共利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和所支配的经济资源来说,公众利益是社会为所有成员(并非为大多数成员,也非为势力强大的集团,而是为社会中所有的人)努力争取的基本目标的集合。狭义的公共利益是指与版权人利益相对的,版权产业商利益之外的使用者利益,即公众自由使用作品的利益[12]。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第3项指出: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等方式行使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人的作品往往可以通过网络广泛传播,提供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版权人的任何举措都可能对广大用户产生影响,其与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的矛盾冲突不可避免。这在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案件中得到充分的印证。该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修订之前发生的一起软件版权人因采取技术措施不当而受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件①,它突出地反映了版权人为维护自身权利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公共利益之间潜在的矛盾冲突。该案留给人们的思考是:技术措施只能是预防性的,不能以打击盗版为名,采用攻击性手段;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对付盗版活动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限度。

上述五个方面的冲突是技术措施保护所引发的最主要冲突,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些冲突只会加剧。意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就应该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调和,做出取舍。在当前版权人权利范围高度扩张的背景下,我们应当调整立法以充分关照公众利益,最终实现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三、技术措施保护的价值取向:重申利益平衡机制

版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代表着私人利益,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对公共物品的分享,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法试图通过对私权的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全社会的信息资源自由流动,充分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从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TRIPS协议在前言中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同时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在第8条中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并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WIPO1996年12月通过WCT和WPPT两个条约,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以及对表演和唱片的制作和使用有深刻影响的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中有关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从而以尽可能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现对作者就其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的保护,并维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制度中,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与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构成版权领域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如果赋予版权人的权利过大,就会损害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益,从而使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如果给予版权人的权利过窄,就会使作品创作的原动力不足,版权制度的目的同样也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完善以利益平衡机制为基础和核心的版权立法。这就要求:版权法既要保护作品作者和传播者的合理权益,以鼓励作者创作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也要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尽可能多地利用作品,使全社会能够共享作者创造的思想文化成果,最终促进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因此,在扩大对版权保护的同时,保证公众对信息资源的共享的权利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数字环境下,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版权法维持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否则版权法将会降低甚至失去其功效。数字环境的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交互性、数字化等特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原有的版权利益平衡关系,不利于实现版权法的功能。因此,有必要根据互联网的特征及其对现行版权限制制度的影响,重申利益平衡机制,重新界定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以实现上述版权利益关系在数字化环境下的平衡。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网络服务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规定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网络用户即数字媒介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版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6)项虽然也增加了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但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为协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限制之间的冲突留有的空间。

四、结语

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平衡点。在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当着力调整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版权人的技术措施权,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分享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促进人类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版权法作为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合理地构建起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正是其价值核心之所在。

[参考文献]

[1][7]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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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明德.美国正在审议通过实施WIPO两个新条约的议案[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46.

[4][澳]马克·戴维生撰,王源扩译.计算机网络通讯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评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1995年9月最终报告[J].外国法译评,1996(1):p60~66.

[5]王迁.略论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系统引发的法学课题[J].著作权,2001(1):p25~29.

[6]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p272.

[8]赵峰.隐私保护组织向美FTC指控WindowsXP和.Net[EB/OL]./news/buss/2001/07/30/54_51623_html,2001-07-30.Chinabyte.隐私保护主义者盯上微软的WindowsXP[EB/OL]./20010726/1412302.shtml.2001-07-26.Chinabyte.隐私权组织将扩大对微软的范围[EB/0L]./20010815/1414366.shtml.2001-08-15.

[9][12]袁泳.数字版权[A].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p33,p17.

[1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袁泳译.开放的代码、开放的社会[EB/OL]./vip/yy/0001.htm#_ft-nref62003-05-10.

[11][美]保罗·戈尔茨坦著,周林译.版权及其替代物[J].电子知识产权,1999(6):p15~17.

①TechnologicalProtectionservices的用法意在区别于TechnologicalProtectionSystems。学者认为,后者技术保护系统,重在强调与数字化环境整合及自身相互整合的一系列工具。然而,在一个缺乏有效的内外隔绝手段的开放式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中,这样的“系统”难以有效地运行。因此,前者“技术保护设施”的用法更合适。每一种“设施”都可以为信息化产品所利用。“设施”之间还可以互动。见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theEmerging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DigitalDilemma: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InformationAge,Washington,DC,NationalAcademyPress,2000,p.153.

①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Section1201(a)(3)(B).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综合自动化;继电保护; 管理方式

继电保护是通过比较电力系统元件在正常状态、不正常状态和故障状态时所反映的电气量上的差异不同, 从而判断电力系统元件处在正常状态、不正常状态或故障状态,不正常状态动作于发信号,故障状态跳闸,从而能快速正确地切除电力系统发生的各种故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的可靠性。而变电站综合自动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手段,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提高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电能的一项重要技术措施。

一、实现综合自动化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如下特征

1、装置必须微机化,具有良好的通讯性能。

2、保证继电保护装置能够实时向监控后台上送遥测、遥信信息,具备遥控功能。

3、装置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便于工作人员调试校验。

4、装置具有对时功能及故障录波测距功能。

综合自动化变电站是由传统的一次设备和网络化二次设备分层(过程层、间隔层、站控层)构建,与传统的变电站相比综合自动化变电站必须保证通信的高效性、实时性、可靠性。综合自动化变电站与传统的变电站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抗干扰问题、通讯设备的抗干扰问题、时钟同步问题、保护室的管理问题。

二、浅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抗干扰问题

引起电磁干扰的主要原因有:雷电波冲击、电力系统短路故障、站内高压刀闸和开关的操作、站内高压设备的工频电磁场干扰等等。防止强电干扰进入弱电系统是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抗干扰的最基本措施,主要方式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改进装置的硬件部分,如采用光电耦合措施将强电与弱电隔离,增加其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着手,通过各种屏蔽、隔离、接地等措施,切断干扰。

装置的屏蔽问题。对于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而言,为防止外部的干扰直接耦合到装置的内部插件和元件上,目前主要通过机箱来屏蔽。这一点目前几乎所有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都采用了,并且采用机箱良好接地的方式。

装置的接地问题。实践证明接地措施是抗干扰的重要手段之一。良好的接地可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抑制装置内部的噪声耦合,防止外部电磁干扰。实际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外壳接地,同时起到了抑制电磁干扰和人身安全接地的双重作用。通常的做法如下:保护屏柜的下部应设有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接地铜排,屏柜上设有接地端子,并用截面不小于4 mm2的多股铜线连接到该接地铜排上,接地铜排应截面不小于50mm2的接地铜缆与二次接地网相连;保护装置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所有隔离变压器的一二次线圈间必须有良好的屏蔽层,屏蔽层应在保护屏可靠接地;外部引入至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空接点进入保护装置后应经光电隔离。

2、综合自动化变电站通讯设备的抗干扰问题

保护装置的实时信息能否可靠的上传至监控后台,通讯设备的抗干扰问题尤为关键。综自系统常用的通讯接口标准主要有:现场总线、以太网、通用串行通讯接口。目前我们通用串行通讯接口主要采用RS232、RS485。RS232接口标准的缺陷与不足:接口电路的信号电平太高,容易损坏接口电路、信号的传输距离短、抗干扰能力差。提高232接口标准性能的补救措施:采用有源电流环长线驱动器,可将三线制通讯方式变为四线制,这样既提高了抗干扰能力又扩大了传输距离;还可采用光纤转换器将232信号转换为光信号进行传输,同样使用光纤做为传输介质提高了抗干扰能力又扩大了传输距离。

3、综合自动化变电站的时钟同步方案

时钟同步解决由分散的智能装置采集的遥信变位信号时标的一致性问题,为事故分析提供准确的信号动作顺序信息,所以在综合自动化变电站中各保护装置的时钟同步问题十分重要,这也要求我们的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具备对时功能。目前我站主要采用基于报文对时和秒脉冲对时相结合的时钟同步方案。通讯报文对时法由于对时报文的传输的延时和装置响应对时报文的不同步,造成对时精度只能到秒级,而毫秒级的对时必须通过秒脉冲对时法来解决,秒脉冲对时法它是借助GPS装置在每个整秒时刻发出的秒脉冲信号的上升沿去中断各装置的CPU进行毫秒计数器同步。

4、保护室的管理问题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对运行环境有着更高的要求,良好的运行环境才能保证其长期的安全稳定运行。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运行环境的监视,制定严格执行保护室空调开启、门窗关闭等制度,以保证保护室内的空气质量、环境温度、湿度等满足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要求。另外保护室内禁止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应开通有线通讯工具,以保证调试需求。

三、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

1、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应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使用知名厂家、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继电保护产品。

2、系统具备采集、监视、控制、自检查功能、通讯功能,可以通过网络把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

3、微机保护具备时钟同步功能、录波功能为事故分析提供准确的信号动作顺序信息。

4、微机保护应具有很高的可靠性和抗干扰能力。

5、后台信号能够按重要等级、变电站名称划分,如Ⅰ类信号主要反映故障信号,Ⅱ类信号是告警信号,Ⅲ类信号主要反映保护装置及电力系统的状态,便于运行人员能迅速识别重要信号,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加快故障的处理速度。

6、保护装置应具有良好的人机界面,便于操作,安装调试。

四、综合自动化变电站保护装置安装调试验收投运

1、在综合自动化变电站建设中, 继电保护涉及测控装置、后台监控、直流系统、五防体系、远动设备。因此工作前应先明确继责任界限与分工, 做好协调工作。

2、对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新安装校验,模拟电力系统可能发生的各种故障, 做装置的整组传动试验, 确保装置各条逻辑回路的正确性。

3、安装过程中应保证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的背板、压板、端子排、插头的接线牢固性, 做好光缆及网络线防外力破坏的措施。

4、验证各个系统设备之间的协调,对时系统, 监控系统, 远动系统, 远动系统,故障信息系统等调试工作。

5、对综自系统的继电保护进行验收, 除常规的保护试验外,还要对设备的遥信、遥控、遥测操作验收以及保护的对时功能的验收。

6、根据综自系统的继电保护情况及设备的特点, 重新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规程

传统文化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一、立法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文化资源,必须致力于对它们的保护。在人们的文化保护意识还没有充分树立起来之前,立法显得格外重要。况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实施好这项工程,仅有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的规约和保障。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进行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已颁布实施,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地涉及到每个问题,需要有与之相匹配的法规条例。因此,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才能由无序到有序,并走向层层深入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开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把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较好的结合起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激发他们热爱传统文化的热情;二是与教育相结合,尽快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等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了解和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支持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通过举办各种体现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为传承人创造展示其精湛技艺的平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传承和发展。

三、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要长久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能从理论上对这项文化工程进行全面论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较完整的理论学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帮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务求实效的工作方案。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通过开展传承和培训活动,加强保护工作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才能保证这项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续地向前推进。

四、加大财政投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要设立专项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记录、收集、整理、建档、展示、传承和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这首先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支持。同时鼓励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捐款,专款专用,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使用制度。

要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资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艺人年龄较大,从事的职业无法带来丰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继无人。同时对于年轻人来说,这些技艺不能成为他们的生存之道,与社会上的其他职业相比,既不能带来带来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较高的社会地位。他们也不愿去学习和继承这些将要消失的东西。所以,应该给予从事此业的人员一定的工资或补贴,提高他们的生活保障,使他们既可解决自己的生存,又可满足自己的兴趣,愿意把这作为一生的职业来做,使某些工艺走向职业化。

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他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中借鉴成功的做法,是条有益的捷径。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宝贵丰富的中华文化遗产,既是中国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视的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保护工作需要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