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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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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第1篇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本市实行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本市部分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关委托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全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市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集中,培育发展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逐步实现国有经济从不适宜发展的领域中有序退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

第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

(一)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

(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其依法参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应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予以审批、核准、备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未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或者不按时提交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应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第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并可以授予被授权企业行使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重大事项决策权: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企业投融资规划范围内,决定本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本企业员工薪酬总额;

(四)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被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被授权企业依照本办法和授权经营责任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财务监管、效绩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和其他法律纠纷。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列入国有资本收支预算。

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或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济运行指标考核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9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基本定义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第2篇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一次鲜明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论断不仅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将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活力、影响力影响深远。

国资委成立以来,始终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已取得积极进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2005~201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引入民间投资累计达638项,数额累计15146亿。截至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378家,其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家,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超过60%。

下一步,国资委要在顶层设计方面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政府层面讲,需要加快配套改革;从国资委来讲,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的形式;对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对涉及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以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国有参股的形式,或者全部退出。通过改革,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使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吸引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的同时,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的运行机制。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方面,要落实好有关部门将制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中央企业投资项目的办法和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

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要注意把握几点:一要端正认识,消除误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要目的是巩固基本经济制度,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竞争力;是为了做强做优国有企业,而不是削弱国有企业。二要强化“共同体”意识,不要随意乱贴所有制标签,不要再搞你进我退、我进你退的无谓争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营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融合共赢的舆论环境。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日趋加剧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更要携起手来,形成合力,应对更加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三要统筹安排、系统推进、稳妥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和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四要防止不顾实际,一哄而起,要因地因企制宜,实行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第3篇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产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

根据这一路线,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十分明确。相比较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革第一波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此次第二波改革的重点显然放在了国有资本体制改革上,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为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各方合力尤为关键。目前,有消息显示,国企改革总体方案由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人社部分别牵头,各部委分工也已明确,财政部主要负责三个文件的起草,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成立和改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的方案,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方案的制定。本文将重点从这三个方面来剖析国企改革的财政推手。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企改革怎么改?先摸清家底十分必要。

财政部公布了2013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决算数据。该数据是财政部首次对外公布我国国有企业家底,在国企改革整体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显得很及时。数据包括94个中央部门所属企业、113家国资委监管企业、5家财政部监管企业和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04.1万亿元,同比增长16.3%。这一数字与2000年的17.3万亿元相比,增长数倍。这说明国有经济规模不断增加,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主导地位越发重要。

巨大的成绩背后,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些问题也在凸显。比如,用行政手段推动大国企之间的合并而组建超大规模的国有集团。依赖行政力量推进国企的央地对接与国企无边界扩张。追求国资及国有经济更大范围的控制而极大压缩民企发展空间。强调国资规模的快速增长而忽略国有经济的效率和质量等等。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经过研究认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仅要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调整及完善,实行行政主体与产权主体的分离,强化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化;还要制定国资规模、国资变现及国有股权减持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中长期预算;更要着手解决国企监督成本与国资控股成本过高的问题,推进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而弱化其已经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效应,加大国资变现与国有股权减持力度而筹集社会改革成本。

根据这一设想,一个重要的抓手就是产权制度改革,另外,有几个操作路径尤其值得注意。首先,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体与产权主体分离,要求由具备资格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产权管理职能。在产权主体选择及授权上应该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多元化的思路来

进行改革。针对不同形态或处于不同行业领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设置不同的产权主体,推动并实现产权主体的产权管理专业化。

其次,要尽快启动并编制未来5-10年国资规模及国有资本进退的中长期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现来实现部分国有资产出售和国有股权减持,进而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有效调整及优化。

第三,在国有资产对社会体制改革支持上,应重点推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人的城乡一体化”。由此形成的社保等支付缺口,可以考虑通过变现一小部分国有资产及减持部分国有股权的方式来弥补,使国有资产成为消除社会动荡风险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有多种方式:一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售;二是国有股权的减持;三是国有资产证券化后的变现。在多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变现中,要尽可能通过证券市场与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操作。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企改革的总体布局,建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是其重要方向,这就意味着国资管理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

因此,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及投资公司什么时候组建,以何种方式组建和运营,成为关注焦点。财政部企业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启动几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试点,同时印发混合所有制等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2016年到2020年分批完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等,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次国企改革。

据透露,改组建立若干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是本次国企改革的关键。其中多种组建方案遭到否定,比如现有央企集团直接转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在现有央企集团之上组建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将现有央企集团分类合并改组为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按照这一办法,对现有央企集团按功能定位进行科学分类,以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业内公认的企业集团作为发起人,改组建立综合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如按不低于万亿元资本规模设计,可能会有大量小规模集团母公司被改组合并。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中央任免,可从现有企业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中产生,实行董事会决策机制,通过董事会实现国家意志和战略。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应当熟悉国家战略、行业政策和资本投资运营等。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成功关键。

业内专家认为,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标志着国企改革指导思想从“国资监管部门――国有企业”两层次架构向“国资监管部门――国资运营/投资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次架构重大转变。

在组建过程中,上述专家认为,各大部委的利益博弈是国企改革方案推迟出台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国资委和财政部之间将来扮演的角色尤其让人关注。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国有资本运营与投资公司组建后,财政部将侧重于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国有资本运营与投资公司作为国资预算单位,通过编制和执行国资预算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国资委从管人、管事、管资产、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侧重于监督,以产权管理为纽带,依法通过公司章程,通过公司治理,来围绕“管好资本”这四个字落实出资人的职责,不干预具体经营活动,不干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但履行国家所有权的政策执行职能。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区分。文宗瑜认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功能上可定位于纯资本运营,是专业化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跨所有制、跨区域甚至跨国界从事国有资本运营,不仅追求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而且追求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功能上定位于产业投资的国有股权经营,其依托产业发展与产业竞争力提升;不同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产业布局上会各有侧重,就某一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而言,要在其国有股权分布的领域通过国有股权经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大型或特大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可以跨1个以上或2个以上有关联的产业领域,并在这些产业领域中发挥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及带动力的作用。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功能区分,决定了其运营模式的差异。可以以新设方式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重组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所谓新设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出资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所谓重组是指依托现有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集团,通过资产重组和少量国有资本增量注入而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设立上要重视产业属性及产业升级导向。当然,通过新设方式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重组方式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相对而言的,不具有绝对性。

成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在国内和国外都能找到参照系,比如国内的中央汇金公司,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

中央汇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汇金公司直接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包括6家商业银行、4家证券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和四家其他机构。汇金此前一直是问题金融机构的拯救者,但此后随着国有银行的陆续上市,其演变成了国有金融机构的大股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者角色,从而成为准政策性机构。

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成立于1974年,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并负责监管,专门经营和管理原国家投入到各类国有企业的资本。目前,淡马锡直接控制20多家大型企业,基本占据新加坡金融、交通、通讯、电力、科技、地产等关键领域;间接控制2000 余家各种类型的其他企业,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新加坡证券市场总值近50%。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善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反映政府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反映了国有资本所有者与国有资本经营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是政府立足于宏观层面对国有资本及国有经济调控的衍生手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面对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一度陷入停滞的现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成为国企改革尤其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推手。

相关研究认为,通过国有资本经营中中长期预算和广义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就是要对未来5-10年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完成的程度、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比例等做出规划性的定量预算并给出年度的量化标准。在推动国企尤其央企产权多元化改革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充分评估国有资本的控股成本。国有资本的控股在重要领域如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可按35%―51%比例控股,一般领域如铁路、公路、钢铁、煤炭可按15%―35%比例控股;充分竞争领域可按1%―15%比例参股。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第4篇

1.法律外资控股购并国有企业与内资之间的重组受不同的法律关系调节。我国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法律,也没有专门规范并购行业的法律和法规。调节外资购并国有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散见于以下几个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跨国购并的主要问题是:股权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设定、行业准入、企业待遇等。而参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的外资购并活动,交易成本具有不确定性,达成购并协议的成本取决于双方的态度和谈判的条件,并不取决于明晰的法律规定;履行协议的成本、解决纠纷的成本,都取决于购并双方的供求关系和态度,缺乏相应的明确法律规范。

2.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控股企业和外资购并的国有企业),实行以所得税为核心的优惠政策待遇,不仅中央规定了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而且地方政府规定有各种各样的优惠待遇。此外,产业政策在调节外商投资方向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限制类产业目录规定了不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的内容,而大多数产业领域并没有对外商控股购并国有企业提出限制。这为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留出了较大的空间,而且对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尽管中国缺乏明晰的法律制度调节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活动,但外资购并的供求仍会十分活跃。

3.国有企业制度国有企业制度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不仅委托的链条很长,而且委托成本居高不下。在公司制改革中虽然这样的委托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没有改变这样一个事实:虽然理论上全民是国有企业的惟一所有者,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是掌握在政府机构或企业内部人手中,形成了掌握企业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政府机构并不能对企业的亏损风险负责,到争相分割收益的局面。

第二,在“放权让利”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演变成了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另一种是企业主导型或内部人控制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对于前者来说,政府不愿意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或在加强委托人对人约束的条件下,保持了政府机构作为委托人的权利-控制人的行为,企业的购并和跨国购并决策集中在政府机构手中;对于后者来说,政府在促进“政企分开”的过程中也放弃了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企业经理人员成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可以决定购并事宜,国有企业的这种体制状况,决定了它与私有制市场经济下企业购并遇到的问题和购并机制是不尽相同的,政府的行为方式对外资购并具有决定意义。

4.政府行为 在政企关系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条件下,政府在企业购并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如果政企不分,政府不仅要对跨国购并契约签定的有效性进行最终确认,如果履约遇到困难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市场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或职工、社会不可接受,政府会阻止购并契约履行;政府可能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参与谈判,即使企业之间达成契约,政府也可能否定契约,或即使企业之间不能达成契约,政府也可能促成契约,政府对于购并契约具有直接的控制权,缔结契约的交易成本一般也由政府承担。这与私有产权条件下的购并行为不同。在私有产权下,由于所有权的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性,产权交易受政府控制的情况较少,一般只有在超出社会可接受程度,如购并交易造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以及形成履约障碍或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政府才会对购并交易进行控制。

如果政企分开,但所有权约束松弛,企业掌握了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包括购并决策权,则政府部门对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态度会发生变化,往往愿意为企业购并提供服务和支持。这时政府在企业购并中的行为方式与私有产权下接近。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面对外资购并国有企业时,利益机制不同,因而各自对待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态度、行为方式也不尽相同。

中央政府直接代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同时还是社会管理者和宏观调控者。作为所有者代表,其行为目标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调控者的行为目标是保证社会经济安全,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发展、国际收支平衡以及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外资控股购并国有企业,如果既能改善国有企业的效率,实现国有资产收益增加,又能增加就业,拉动社会经济增长,促进社会经济效率,而且不影响社会经济安全,中央政府当然会支持企业购并。但是,购并的社会经济影响往往是复杂的,对于改进企业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增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社会经济安全和实现社会管理目标之间,存在冲突是难免的。这时,中央政府只能在矛盾中做出抉择。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中,中央政府经常充当的角色是协调不同政府部门和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裁决购并中遇到的重大矛盾。

由于国有企业是全民的资产,地方政府在行使资本所有权时是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处于第二层次的人地位上,地方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心程度一般要低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关心的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减轻财政包袱和地方经济增长的政绩。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下令职能履行的影响是不尽相同的,对于各自利益关系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国有企业产权流动问题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成本-收益的评价就会不同,对于中央政府是成本的,对于地方政府可能恰恰是收益。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后,过去是中央国有企业,现在会转变为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关联性就会增强。

比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中的利益机制会发现,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可能需要面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裁减企业冗员问题、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财税收益重新分配问题,而这些问题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成本,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倒可能是收益。财税收益在中央与地方的重新分配,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属于地方政府的收益;裁减冗员会增加地方政府的压力,但拒绝购并,维持国有企业低效率,同样会减少地方政府财税收入;至于国有资产流失,地方政府关心的程度并不高;反垄断主要也是中央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至于购并后企业获得发展,则既有利于地方政府,也有利于中央政府实现其职能目标。因此,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中,地方政府往往有更大的动力和热情。

5.购并的供求关系从供给的角度看:第一,国有企业具有参与跨国购并的愿望强烈。为了实现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国有产权的流动性,加快国有资产重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吸收外商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和发展,国有企业会积极寻求外资购并的渠道。第二,政府的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决定了对于外资购并国有企业的态度朝着积极的方向转变,为外资控股购并国有企业打开了大门。中央政府会在权衡利弊得失和协调购并的矛盾中进行选择。但由于地方政府是外资购并的积极支持者,不仅可能直接促进地方主导型国有企业的跨国购并,而且会尽量说服中央政府同意跨国购并的完成。总之,地方政府对于跨国购并的态度比起中央政府还要积极,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距离比中央政府近,对跨国购并的推动作用也更明显。第三,地方国有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对待跨国购并问题上,也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这大大增加了国有企业参与跨国购并的供给。跨国公司往往能够利用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多处出击,寻找购并对象,压低购并条件,在购并中处于有利地位。

从需求的角度看:第一,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外商购并国有企业不仅能够获得一般的购并收益,而且往往能够获得购并国有企业的特殊收益:以低廉的价格购并国有资产,在购并后的经营中掌握企业控制权获得高收益。第二,我国关于跨国购并的政策法规不配套,转轨中存在着体制缺陷,外资购并谈判成本高,但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制定了以所得税为核心的优惠政策体系,使外商的履约成本降低。第三,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为外商提供了获得高收益的条件。这使外商对于以购并方式尽快进入中国市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综合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的情况,外商购并国有企业的需求旺盛,恰恰与国有企业愿意提供购并的供给以及降低购并的条件密切相关,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中,中外双方处于非均衡的状态,等待购并的国有企业远大于外资的需求,外商处于强势地位。

国有企业投资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有企业; 收益分配; 国企红利; 职务消费; 股权激励

按照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成为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1年改革部署的首要问题。针对当前热议的国有企业分红问题,本文认为,研究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对于解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理顺收入分配体制,缩小贫富差距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

2007年为适应新的形势,财政部和国资委发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收益收取办法》),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按照《收益收取办法》,国有企业实现的收益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分配模式历史宣告终结。按照现有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模式,不在上缴红利试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仍按照原有的收益分配模式,而对于试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则增加了上缴红利一项,即“企业收益-工资与职工福利费-利息(债权人)-所得税-各种提留-上缴利润=企业留存收益”。

截至2010年底,我国国有企业上缴红利已试行三年。目前,只对国资委旗下116家企业及中国烟草公司的红利部分进行试点,国企分红尚未全面铺开。从这三年过渡时期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情况看,近九成的利润仍然留存在企业内部。相对于国企每年的高额利润,财政部原来确定收取的国有资本收益额显得比较少。据统计,2007-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实现利润总额29 514.38亿元,其中:2007年10 795.19亿元,2008年9 063.59亿元,2009年9 655.6亿元。而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 572.2亿元,其中:2007年139.9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

二、我国国有企业现有收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亦随之取得较大的改进,但从目前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比例过低,范围较小

从试行阶段的情况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涨幅情况可观,但是上缴利润的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一方面由于上缴比例过低,大量的利润仍然留存于企业内部。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资源性国有企业,比如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的相关国有企业,依靠全社会所共有的社会资源以及国家的政策倾斜和保护,在市场经济中不必承担激烈竞争的风险,相对于其每年获取的高额利润,其上缴的红利几乎“微不足道”,难以真正体现其“国有”的性质。另一方面《收益收取办法》目前试行的范围只包括国资委监管的116家中央企业和效益较好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金融部门、地方国企等尚未纳入国企分红的范畴。而事实上大多数国有企业的业绩同样得益于政府的保护和国家政策的倾斜,高额利润中不乏制度性收益和资源性收益。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仍大规模留存利润,国有企业依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过度投资、资本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2009年,接二连三出现的国企房地产“地王”争夺战,到国企盲目投资产能相对过剩的行业,不仅导致国有资本投资效率低下,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国有企业管理当局职务消费失控

国有企业管理者激励机制的种种弊端,致使当前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高管职务消费不规范现象,已经引起了学者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作为正常的商业活动,职务消费本是必要的经济基础,但从现实情况看来,国有企业高管职务消费已远远超出正常消费范围,部分国有企业的高管职务消费引发诸多腐败。李旭红(2003)通过研究发现,经营者的职位消费水平普遍在其工资收入的10倍以上。黄文华(2008)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要显著高于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业绩却与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没有显著差异,然而其职务消费绝对数额显著高于非国有最终控制的企业,说明国有企业问题较严重。

(三)国有企业薪资、福利水平过高,拉大了收入差距,加剧社会分配失衡

由于大部分国企尤其是大中型资源性国有企业凭借其占据的资源能源优势和政府的政策倾斜,其所创造的效益显著高于其他国有及非国有企业,在当前员工薪资水平与企业业绩挂钩的前提下,必然会导致资源性国企员工与其他国企和非国企员工薪资、福利水平的大幅差距,而现实情况是这些普遍高出的收益并非归功于管理层的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亦并非得益于员工工作的加倍努力。就目前情况来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内部高管与普通员工薪资水平、与国民人均收入水平仍然差异悬殊,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限薪政策,对国企高管的年薪制定了上限;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与同行业同领域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差距拉大,加剧了本就日益明显的贫富差距,社会分配失衡日益严重。

(四)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监管不力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这套基本规范为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构建了一个标准科学的框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按照规范设计了比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但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暴露出严重的缺陷,并没有发挥预期有效的监管作用。不难看出,正因高管可以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国有企业内控执行不力,缺乏有效的监督,才会有不断曝光的负责人舞弊案;才会导致管理当局职务消费失控,以职务消费的名义无偿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屡禁不绝。因此,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三、完善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国有企业分红比例,扩大分红范围

国有企业分红在试行之初,为避免给一些国有企业运营造成冲击,以稳为主,主要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因此分红上缴的比例控制在比较低的范围内。但从三年的过渡时期来看,国有企业仍留存有高额的利润,尤其是一些大型资源性国有企业。这些在资源能源上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很大程度上并非是由其管理者的努力经营所创造的,而是得益于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及享有的政策倾斜所创造的资源收益和制度性收益。因此,有必要适当上调国有企业红利上缴的比例,扩大分红范围。一方面调节国有企业享有的资源收益和制度性收益,将这部分收益上缴国家使其为全民所有,才能真正体现其“国有”的性质,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局面;另一方面减少国有企业可随意支配的现金流,解决自由现金流过多引致的过度投资以及国企高管职务消费泛化等问题,同时促使有关决策者转变融资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投资效率。

(二)严控管理当局的职务消费水平,完善股权激励机制

一方面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约束,明确职务消费的界限。当前国有企业高管职务消费泛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职务消费的界限较为模糊。因此,不仅应当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制定国企高管工资标准限薪,还应针对国企高管的职务消费,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制定合理的限额,规范其职务消费的范围及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这样既能保证企业日常商业机制的运转,又能合理控制其消费的随意性,避免追求过度的职务消费。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责任人,严格执行审核报销程序,加强对职务消费的专项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完善国企高管股权激励机制,优化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模式。黄文华、罗宏(2008)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支付现金股利可以显著降低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程度,减少成本,提升国有企业的公司业绩。正在试行的国有企业分红政策亦在逐步完善之中。而当国有企业将部分红利上缴后,留存于企业内部的利润必然减少,换言之,国企高管们手中可以支配的现金流减少,因而在当前高管限薪政策以及通过过度职务消费实现自我激励方式受到限制的条件下,在经济激励的范畴内,应完善股权激励模式,确定合理的激励额度,制定科学的股权激励方案,保证股权激励力度的效果,逐步建立起国有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以充分发挥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的功能。

(三)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确保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应在贯彻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方面作出表率,以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为契机,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建设。然而,现行国有企业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同时,内部控制的执行令人担忧,因此应该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方面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强化审计部门职能,改变传统的查错防弊型内审模式,转向现代的评价和监控型审计模式,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突出决策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另一方面重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第三方监督,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国有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四)保持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员工薪资的相对均衡

尽管针对国有企业高管薪酬与普通员工的悬殊差距,财政部已出台相关办法限制国企高管们的最高年薪,以规范国企高管薪酬,但如果只考虑国企高管与职工薪酬水平控制在10到12倍,就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国企高管薪酬与国民人均收入的差距,由此加大社会不公。国企高管薪酬畸高,不仅仅是行业内部或企业内部的事,而且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要兼顾社会公平就不应仅仅只考虑国有企业内部高管与职工薪酬水平的差距,还应保持国有企业职工与同行业同领域非国有企业职工薪资水平的相对均衡。因此,一方面在规范国企高管限薪,实现高管与职工薪酬的合理“匹配”,完善国企高管薪酬结构的同时,还应该辅以强有力的监管手段,防堵国企高管瓜分国有资产;另一方面为防止国有企业高管们为自身利益提高企业员工工资基数,加大与同行业同领域非国有企业人均工资水平的差距,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依靠资源和政策倾斜优势获取高额利润的大型资源性国企,同样应将国企员工收入与同行业同领域非国有企业员工收入水平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打造一个相对公平的薪酬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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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宏,黄文华.国企分红、在职消费与公司业绩[J].管理世界,2008(9).

[5] 宋淑琴.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制度探讨[J].财会通讯,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