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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投资方法

股市投资方法

股市投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股票投资;特点;个人投资者;波动;操作方式

股票市场已经存在了百多年历史,自从它建立以来,吸引了无数的投资者在其中追逐自己的梦想。股票市场之所以能吸引那么多人为其痴迷,盖因其自身有着独特的魅力。首先,股票市场相对公平。股票的买与卖绝对自愿,你也许会被诱惑,也许会被欺骗,但在你决策的那一瞬间,你是自愿的,绝对不会被强迫;其次,股票市场崇尚智慧,不崇尚背景。只要你有智慧,你就有可能成为股市的王者,实现自己的梦想。最后,股票市场为社会各阶层的所有人通往财富之门提供了一种可能,只要你有能力,富裕上不封顶,财富无极限。

股票市场貌似门槛很低,一般来说只要有能力用钱买到菜的人就一定有能力用钱进行股票的买卖。但是,能进行股票的买卖并不等于能在买卖中赚到差额的利润。一个成功的股市投资者需要对股市基本规律有较深层次的洞察,需要对自己的人性有一个比较透彻的了解,只有真正把握住了市场规律并战胜了自我的人,才有可能成为市场的王者。

对于股票市场规律的描述以及投资方法,市面上流传的理论很多,从查理斯·道的道氏理论到尼尔逊·艾略的波浪理论,从江恩威廉的江恩理论到近几年在我国A股市场一度很流行的股市博弈论等等。这些理论、方法初始一看不可谓不对,因为毕竟有人用这些方法取得了成功,但这些理论、方法又不似全对或者说难以为大多数人掌握,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学习了这些理论、方法,但在股市里投资者们的盈、平、亏三类人数比长期看仍是1:2:7。为什么呢?

抛开市面上各种投资理论、操作方法的华丽外衣,我们在这里先来探讨一下股票市场的最基本特性是什么?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一切万物都是运动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股票市场所含的事物运动其核心就是股票价格的波动,所以可以说,股票价格随时间的波动是股票市场最基本的特性,正是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这种波动,才吸引了那么多投资者在市场上高抛低吸,赚取差额利润。上面提到的和未提到的一切描述股市规律以及操作方法的理论无外乎也就是对这种波动的进一步研究,研究其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何种方向进行波动,从而总结出对应的操作方法,为己所用,力图战胜市场。

掀开现象看本质,我们既已知道了股票市场最基本的特性是波动,让我们再进一步想一想,作为个人投资者,我们投资股票市场,想要在股票市场上盈利,真的需要非常准确地了解股票市场这种波动的时间、方式和方向吗?知道固然很好,可以使盈利最大化,但如果只是知道概率结果,更大的可能也许只是自以为知道概率结果,那怎么办?如果知道的概率结果是个错误的信息,那又当怎么办?

我们先来看我们的A股市场,中国的A股市场里,目前基本上有两大类重要的投资者,一类是机构投资者,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他们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参与者,各自具有不同的投资规模、投资规律、分析能力和行为特点。机构投资者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一般包括各类基金、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实力雄厚、专家理财、投资理念成熟和抗风险能力强等特征。个人投资者是指用账户资金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群体,个人投资者是以自然人身份参与股票买卖的,大多情况下他们资金较少,且不具备单独影响股票价格的能力。

作为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优势在哪里?劣势在哪里?胜算又在哪里?显然,个人投资者的优势是随时随地可以自由地买卖股票,不需要担心自己的行为对股市产生什么方向性的影响,也不像机构投资者那样受到这样那样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所谓船小好掉头;而劣势则是由于资金小,力量弱,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的走势,在资金、信息、技巧上无法与机构投资者相比,对市场何时将以何种方式变化的研究判断能力远弱于机构投资者;至于胜算,我们要先从股票市场盈利的本质谈起。股票市场上盈利的本质是什么?是高抛低吸,个人投资者只要真正做到了高抛低吸,铁定就已盈利,其它一切并不重要,而要做到高抛低吸的前提其实只是需要知道什么是低和什么是高即可。

综上所述,根据股票市场最基本的波动特性我们在此正式引出一种适合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方法,那就是咬定青山不放松,永远坚持股票低吸高抛,跟随股票波动的脉搏,永远在股票波动的波谷买入,在股票波动的波峰卖出。对于这种股票操作方式,特做如下说明:

1.关于买入股票时点的选择:一定切记要在股票的波谷买入股票,不追高,波谷的判断参考常年的股票K线图得到

2.关于卖出股票:切记绝不轻易割肉

3.关于应买入什么样的股票:一定不能买不能长期持有的股票,也就是不能是在持有期间有被清盘可能的股票

4.关于买股票的资金性质:一定要用可以长期不使用的钱来买股票

5.关于买入股票的仓位:尽量不要满仓

6.关于买入股票时应有的心态:一定要能平静地接受股票的长期持有

7.关于套牢股票的处理:低位分层次补仓

8.关于操作纪律:一定要遵守操作纪律,波动的市场机会永远存在,因遵守操作纪律而失去某些机会比某一次冒险成功更有价值

9.关于股市中的消息:原则为主,消息为辅,听消息的操作不能与原则冲突

10.关于这种股票投资模式的定位:这种股票投资模式也许不是最有效的投资模式,但却是非常可靠可以盈利的一种投资模式

11.关于这种操作模式与其它股票操作方式的关系:方法本无优劣,主要在于使用人的使用能力,可以考虑将资金分组,不同的资金组采用不同的投资模式

12.关于其他选股方法的使用:与此方法不矛盾,股票选择的优劣决定了你的盈利幅度

最后说明:投资股票是门艺术,请切记如下几句话:

不是什么时候都是可以买股票的

不是什么股票都是可以买的

不是什么钱都是可以拿来买股票的

不是什么人的话都是可以相信的

永远不要担心买不到股票

心若止水,知足常乐

股市投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利政策 股权结构 理性投资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概述

筹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是公司理财的三个最基本方面,股利分配政策是现代公司理财活动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是公司筹资、投资活动的延续,同时也是公司财务管理行为的必然结果,既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和福利水平,又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备受投资者关注。适当的股利政策不仅可以树立公司良好的形象,激发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同时也能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层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的价值。

股利分配是指企业向股东分派股利,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包括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股利支付率的确定、支付现金股利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的确定等。股利政策是股份公司关于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以及何时发放的方针和政策。股利分配政策是关于收益分配的策略,它涉及到多方面相关者的利益,对投资者、市场、以及上市公司本身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我国股利分配政策类型可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不分配政策、派发股利政策、转增股本政策和配股政策。股利支付的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回购和股票分割。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国股票市场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我国的股票市场仍非常年轻,在监督、立法、规范等方面与成熟的股票市场仍存在较大差距,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诸多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决策不科学,随意性大

中国股市的投机性很强,与资本利得比起来,股利收益显得极为有限,股东对股利的重视程度不够高,造成上市公司不重视股利政策,轻视研究和分析股利政策对企业、股东、股市及股价的多方面影响,在进行股利分配时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缺乏科学的股利分配政策的指导使得股利分配决策难以规范,当前我国对股利分配政策的探索还处在初级阶段,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研究目标不是很明确,内容不够深入。管理层制定决策时也没有规范的章法可循,这就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不规范性。我国上市公司制定决策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本期及以后各期的盈利能力及盈利大小,缺乏长远的股利分配政策目标,“多利多分、少利少分”的思想表现极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缺乏规范的股利分配方案所导致的结果。股利分配政策不科学,也直接性地影响了广大股东的投资收益,加剧了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

(二)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大,相比较而言中小股东因持有的股份较少,并不会得到股东大会足够的重视。这就使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最终决定可能并不是公司整体股东权益最大化,而是大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由于经理、董事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来源于公司的大股东,一般是选举他们的大股东的代言人,实际工作中他们与大股东的关系如唇齿相依,唇亡则齿寒,因此在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休戚与共中,他们便自然而然地将大股东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对小股东遭受的损害却视若不见。由此可见,厚此薄彼是公司内部董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公司的利益不同于股东的利益,公司作为所有股东资本的集合体,有着其自身发展的利益需要,它不会只考虑满足部分股东的利益而不顾公司的整体利益,而大股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需求,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将自身意愿以公司意愿的面目表现出来,同时由于大股东与小股东存在利益的异质化,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着完全相同利益的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更是在所难免,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则是大股东在这种冲突中利用其自身优势侵害中小股东,扩大其自身利益的具体表现。

(三)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现为二元结构,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又称为公众股,所占比例相对较低,而非流通股所占份额则较大,这种“一股独大”的不合理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几乎完全控制股东大会,同时监事会与董事会形同虚设,乱筹资、乱投资成为上市公司多年来的痼疾,使得内部治理结构出现严重弱化局面,股利分配行为也出现了不规范现象;由于占有份额较大的非流通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从而产生了股权流动性分裂问题,这种违反市场原则的制度安排,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这样的问题不解决中国资本市场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从结构上说都处于一个不正常状态,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流动性分裂,它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的市场预期机制,造成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

(四)上市公司股市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理念

在发达的证券市场,股东作为投资者的意识非常浓厚,他们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重视收益的长期性。在我国股市投资者中,个人投资者所占比重较大,以投资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则严重缺乏,投资者整体素质差。大多数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初衷就是为了谋求股价增值收益。我国证券市场不是很完善,股市在总体运行上表现出过度的投机性。在这样一个过度投机的市场中,股票的价格大起大落,庄家炒作、内部行为、内幕消息等成了影响股价变动的主要原因,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反而成为了次要因素。投资者短线炒作谋取投机收益心理较重,期待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赚取差价收益,他们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漠不关心,更关心影响股价的一些外部因素。市场对现金股利的反映较平淡,而股票股利使得投资者手中拥有的股份增加,意味着拥有更多的股价增值机会,股票股利给市场增加不明朗性,给投机炒作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市场反映反而比较强烈。中小投资者的这种非理性投资理念,使得上市公司热衷于消息,煽动股市,忽略了对投资者的真实回报,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利分配行为。

(五)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法律法规缺失

我国《证劵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缺少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法律法规着眼点没有放在投资者身上,对投资者应得利益的保护力度不足,具体表现为:对向投资者支付股利的法律法规不仅排在最后,而且没有规定公司完成股利分配的具体时限、不分配的条件及对有利润不分配者如何制约等相关问题。另外,我国《公司法》中还缺少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稳定性的规范,没有要求上市公司对未来的股利分配方案做出预测,并对其股利分配方案详细阐述理由。不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了上市公司可乘之机,致使我国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的股利分配政策目标,“少理少分,多利多分”思想表现突出,很多上市公司完全根据自身利益的增减来决定股利分配的多寡。利润的不稳定,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波动多变。

三、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股利分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更是一种企业行为。公司在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时,需要兼顾企业未来发展对资金的要求和股东对本期收益的需求,作出有利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决策。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廉价的资金来源,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财务形象,以吸引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由于我国证劵市场起步较晚,股利分配政策随意性较大,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影响了股市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本部分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政策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优化股利分配政策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自律性较差,致使股利分配出现严重不规范行为,因此,由监管部门制定带有强制约束力的制度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教育。通过适当的鼓励政策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上市公司树立全体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其次,规范配股的方式。限制不分配股利的现象,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最后,上市公司应对自身进行监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其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应对其投资项目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确定合理的资金需要量,对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进行科学的探讨研究,确定合理的权益资金数额,对公司收益的稳定性进行深入地调查分析,选择恰当的股利支付率,对企业的成长发展阶段进行观察分析,密切注意股市变化,制定相应更优的股利分配政策。

(二)建立健全中小股东保护机制

由于我国中小股东在股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利益侵害问题缺少自我保护手段,应加强公司如下体制的完善:首先,完善累积股票表决制。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既可以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者监事,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不足;其次,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规定凡解除股东的责任、公司对股东行使权利、免除股东对公司所负义务及批准股东与公司间订立协议时,该股东及其人均不得行使属于自已的或第三人的股份表决权;最后,充实中小股东的事中监督措施。中小股东通过所享有的事中监督措施可以对董事们进行动态的监督,能比较有效地抑制董事,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行为的发生。

(三)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首先,逐步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引导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降低其持股比例,创造条件,减持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应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的现状,积极稳妥地开展分散股权、改善股权结构,同时,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保险、基金、养老金机构持股,使两者同步推进;其次,实现股权全流通。从制度上解决资本市场违规行为产生的可能性,没有全流通的市场是一个难以明天的市场,这样的市场是很难对社会公众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和持久的凝聚力的,只有杜绝“一股独大”的现象,才有利于增加股市容量,重建投资者的股东理念,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健全,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真正“创立于股市,让利于股民”;最后,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实现管理权与监督权分离,加强监督和制约,实现决策的民主科学。

(四)培养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性

由于中小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造成了中国股市投机倾向非常严重,因此要对投资者进行培训,改变其投资理念,引导其关注企业股利分配政策,树立正确的投资意识。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使中小投资者正确认识证券市场,合理评估自身风险,明确自己的投资方向;帮助中小投资者认识到投机行为只能获取暂时性利益,不仅会妨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会对投资者的未来收益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使小投资者树立起长期投资的理念;鼓励中小投资者积极参与对上市公司的决策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如果投资者形成了理性的投资理念,关注企业经营业绩和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必然会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有助于减少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

(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要规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利分配条件的上市公司必须实行分配。对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行为,可以借鉴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现的做法,引导上市公司逐步实现股利分配行为的合理化;其次,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其长期分配政策,这样可以督促上市公司以股东利益和长期发展为重,认真制定包括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在内的长远计划,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再次,应制定投资者保护法,使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有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武器,使上市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得到法律监督,从而规范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政策制定上的非理。

四、总结

本文通过描述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分析了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一些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上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有着与成熟市场上的公司不同的特点。因此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配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荆新等.财务管理学[M].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郭继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因素分析[J].消费导刊,2009,(16).

[3]孙萍.关于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研究[J].集团经济研究,2009,(26).

[4]黄蕾等.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研究[J].软科学,2012.

[5]牛永辉.上市公司股利政策选择[J].合作科技与经济,2007,(18).

[6]邱杰.上市公司适度股利分配政策分析[J].消费导刊.2008,(08).

[7]吴红艳.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8,(09).

股市投资方法范文第3篇

[发表于2003年10月20日《国际商报》第六版(有删改)]

内容摘要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华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的“避风港”,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2002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FDI)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对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希望在中国的投资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高额的投资回报和畅通的退出机制。在较长时间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缺乏对中国的了解,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在中国投资缺少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在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本文从中国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侧面上,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对现阶段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法律机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通过分析和研究,作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FDI) 退出机制 股份上市 股权交易 股权回购 公司清算

引 言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 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 424,196个,合同外资 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 4,479.66亿美元[3]。 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但在过去较长时间和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境外缺乏对中国的了解及国外一些媒体的误导,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等原因,所以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到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为此,本文在全面考察中国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制度,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的基础上,就许多外商所关心的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对外投资的退出机制概述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它们会经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修订其投资计划,因此,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在决定在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

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1. 股份上市、2. 股份转让、3. 股份回购、4. 公司清理。[5] 投资者退出投资可以同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些退出机制会因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比而言,由于股份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大,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投资者首选的和主要的退出选择方式。[6]

二、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7]。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重组、收购、投资、终止和清算等事宜,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8]

考察这些法律和法规,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退出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

股份上市

如前所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9] ,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 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资。 [10]

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

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11]。

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2]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3]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

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43,357,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

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股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

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 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2.国内股权交易

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19]、中外合作企业[20]和外商投资企业[21]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类似的案例将会不断出现。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方面的重组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所伴随的经常会有股权交易的情况方式,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同时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在外资企业中的投资[24]。

其他退出机制

除了上述的退出机制之外,还有一些退出机制经常为一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创业投资者(即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在决定投资的同时作为退出机制条款列入投资协议。这些退出机制主要有管理层收购(MBO)、股权回购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层收购(MBO)

在近20年,管理层收购(MBO)被视为减少公司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对一些创业性企业的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资的创业投资者在国内的投资情况来看,他们经常将管理层收购作为选择性的退出机制之一。

从本质上讲,管理层收购是属于国内股权交易中的一种情况。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由于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中方的合营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层成员直接收购外方合营者的一部分股权,将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先设立一家投资性公司(壳公司)来受让外方合营者的股权,将会避开现有的法律障碍。

2.股权回购

鉴于国内现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26]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回购有一定的障碍和难度;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随着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国家将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而使股权回购制度合法化,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退出机制。

3.公司清算

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来退出投资是投资者的最后的选择,因为任何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时都不希望日后公司解散、破产和清算。但如果因为所投资的企业经营失败等原因导致其它退出机制成为不可能时,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将是避免更大损失的唯一选择。

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章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章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7月9日,外贸经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结 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

中国法律关于外商在退出投资时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其目的是国家对外商在国内投资的监管和控制,并不构成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华投资的实质性障碍。

主要参考资料

1) 姚梅镇主编《国际投资法》,198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2)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1996年,法律出版社

3)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4) 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董安生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 张宏久编著《利用外资的法律与实务》,1992年,中信出版社

7) 段爱群著《跨国并购原理与实证分析》,1999年,法律出版社

8) 黄辉编著《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9) 胡海峰、陈闽编著《创业资本运营》,1999年,中信出版社

股市投资方法范文第4篇

B股的继续扩容是必然的,但时间可能推后

B股设立的初衷在于吸引境外资金,作为筹资功能的重要工具,B股的市场容量太小,很难吸引投资者,那么,B股的融资功能将要丧失。因此,B股扩容是搞活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一个市场只有先扩容了,才会有增量资金的入市。可以认为B股扩容是B股向境内投资者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B股扩容已经刻不容缓。据了解,国务院正在制订有关B股发行的办法,但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出现分歧。有关执行办法呈交已经两个月,但迟迟未能出台。数家原来计划于7、8月在B股市场上市的新公司的有关筹备工作已经放慢,目前集中做企业辅导,关于销售的准备工作已经停止,种种迹象显示,由于有关B股发行的政策一时难以明朗,B股的扩容可能比预期的时间还要推后。

我的判断是,B股市场的扩容,是管理层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开放B股、搞活B股市场的最终目的。尽管目前可能由于扩容的条件或机会不成熟(如有关办法难以出台,B股市场自6月一路下跌,市场交投不畅等等),但扩容是迟早的事。事实上,目前B股新股虽然还没有发行,但是B股的扩容已经初露端倪。对于近期B股市场影响较大的一个因素就是B股市场的增发扩容。继深市的长安B、闽灿坤B以及沪市的华源B股公告其增发B股的议案后,7月初又有振华B股公告了其增发B股的计划。因此,暂时的刹车并不会表明管理层发展B股市场的政策有所改变。梁定邦透露,为了促成B股市场的兴旺,国内资本市场下一步将加大B股的流通量,但中间有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估计B股在短期内难以大量增加供应。

B股新的发行办法可能采取公募私募结合的发行方式

B股扩容迟迟不见动静,其中的关键就是在目前B股市场投资主体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B股新的发行(包括增发)办法难以出台。在原来以境外机构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的时候,B股主要采取向海外机构投资者私蓦的方式。自3月以来,有关部门积极起草执行办法,研究新公司上市发行B股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如何在新公司上市时,让散户也可以认购。

我的判断是,B股新的发行办法可能采取公募私募结合的发行方式。B股原先都是采用对境外投资者私募的方式发行新股,增加了境内投资者群体之后,首次募集上市的新B股发行可能采取的方式是对境外投资者私募与对境内投资者公募相结合。笔者认为,如果继续延续B股过去采用的向境外机构配售股票的私募发行方式,境外机构可能利用现在的市场活跃而在境内套利;同时在目前B股投资者本土化和个人化的特征下,对于境内中小投资者也不公平,这种方式在目前情况下明显行不通。但如果完全参照国内A股公募发行的办法,境外投资者将完全丧失原有的申购优势,真正想长期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将难以在一级市场获得足够的数量,从而使得B股一级市场也彻底丧失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而很多投机机构则可能通过透支、借贷等方式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进行新股认购,获取暴利,这显然有违开放政策推出的初衷。因此,相比之下公私募相结合的方法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目前市场也比较认同这种发行方式。

在条件成熟时,B股市场也有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的可能

自B股对内开放以来,B股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散户为主的市场,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是造成市场脆弱性明显、投机性严重和稳定性差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市场运行到目前状态,允许境内机构投资者参与B股投资的问题将被提上议事日程。据了解,有关B股扩容的办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是如何对B股市场重新定位。由于目前B股市场内多是国内资金,最初吸引外资的定位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只有确定了B股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才能谈及扩容。而B股扩容首先是应不应该引入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问题。

当然,B股扩容甚至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都要受到包括外汇管制等多个方面的影响。我们认为,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B股市场可以逐步实现。目前市场议论较多的话题就是先以基金的形式介入,设立B股基金包括中外合作的B股基金,然后在相关条件成熟后再真正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开放。

目前B股投资基金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据了解,华夏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近期也已向证监会申请设立B股基金,B股基金将成为B股市场对境内投资者开放之后的又一重大利好。由于B股基金在洞悉市场发展前景、了解市场运行特征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加上B股基金由足够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的职业投资人和专业投资者组成的,B股基金将具有越来越广泛的市场需求。因此设立B股基金将在改善B股投资者结构、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市场交易制度及交易费用存在与国际接轨接轨的可能

股市投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股东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引进新的机构投资者,如证券投资基金、券商、社保基金、QFII、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这些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所持有的份额越来越大。根据2004年的数据显示,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投资股票的资金达1602.52亿元,整体机构投资基金规模接近25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占机构投资比重的64%,2004年沪深两市股票流通市值约为10630.52亿元,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沪深流通市值的15.1%。由此可见,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是一股非常活跃的投资力量。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最大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状况进行分析,阐明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及其存在的障碍,进而提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与程度有待提高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途径是行使作为股东的投票权:(1)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上的投票否决,如2003年基金联盟对抗招行发行百亿可转换债券的风波、2002年中兴发行H股计划风波和2000年深万科B股增发停发事件中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案的干预;(2)对于股权之争,基金可以通过公开征集授权委托权反映小股东的意见(如胜利股份股权之争)这种方式参与公司的治理;(3)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否决。我国未施行流通股东分类表决制之前,在股市非流通股占总股份50%①以上,流通股东是无法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同权”表决权来维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在实施了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②之后,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通过的要求要达到参会流通股2/3以上,虽然基金是最大的流通股股东,但根据截止到目前的资料来看,基金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方案投赞成票占绝大多数,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对公司的股改方案投反对票甚少(持股基金对上市公司三爱富的股权分置方案的表决中投了反对票,这是目前第一家因遭到基金公司反对而被否决的上市公司)。③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着一些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如公司重大事项不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等,由此可见,我国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和制衡机制上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对基金在参与公司治理中障碍的分析

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对上市公司的实施有效的监控。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形成对上市公司实行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股东与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是否能形成有效制衡则取决于基金的持股是否有规模效应,市场环境和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实现是否允许长期持股,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有利益冲突。然而,在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确存在多方面障碍因素。

1.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欠缺,阻碍和抑制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影响了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1)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不高,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使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投资者持股的主要依据是上市公司的业绩以及是否具有成长性,但由中联财务顾问和国资委有关专家对1339家上市公司共同进行的一份上市公司业绩评估调查显示,中石化一家的净利润就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25.44%,而占上市公司总数不到7%的前90户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的90%④。业绩集中表明投资者只有通过精选个股来长期持有,但由于市场信息透明度不高,基金持股有限⑤,使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无法体现,投资者只能通过短期持股防范股市的非系统性风险。(2)市场没有做空机制、没有指数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无法进行套期保值,持股者最优的策略可能就是选择短期持股。从2001年起就开始提出解决全流通问题,直到2005年5月股权分置正式启动,期间整个市场主要面临的就是非流通股的解决如何进行、何时进行的系统性风险,两个市场也从2001年指数振荡向下。2001年~2005年深证成指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30.03%、-17.03%、26.11%、-11.85%和-6.65%,2001年~2005年上证指数每年的变动率分别为-20.62%、-17.52%、10.27%、-15.40%和-8.33%;深证成指由2001年年末的3325.66跌到2005年年末的2863.61点,上证指数由2001年年末的1645.97跌到2005年年末的1161.05点⑥。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没有其它的选择只是一个短期持股策略,从市场的振荡中获得收益。

2.市场对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以及基金管理费提取的方式,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股票公司治理的参与。(1)基金的本质是受托形式的专家理财,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专家理财能力的考核短期化使基金经理行为短期化。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以开放式股票型基金为主⑦,特别是QFII、社保基金等其它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的持有人集中持有时,基金为防范高比例赎回风险,基金的资产配置要具备相当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开放式基金按照净值进行交易,基金的净值在市场上每日都是公开的,基金的净值及其基金净值动态变化情况成为市场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经理理财业绩考核的依据,也促使基金经理更加重视资产的短期收益。(2)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是根据其基金净值来提取,因此基金经理人往往是以最大化其基金净值为目标。目前基金净值的大小主要与较高的资本利得有关,因此基金对股票最基本的偏好是股价的增长率,基金经理人根据市场热点频繁调整所持股票,缩短了持股时间,抑制了基金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的积极性。

3.证券投资基金与持股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着的利益冲突,抑制了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司与持股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两方面:(1)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参与的障碍。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属于契约型,是非法人的基金组织形式,其治理结构的目的就是形成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几方面者的制衡机制,有效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托管人地位不独立,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又在发起过程中被选聘为基金管理人,最终形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方独大⑧。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目前的控股股东主要是证券公司,由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股票的经销商或包销商、财务顾问等,势必会影响在证券公司控股下的基金的持股以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投票权的行使。(2)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上市公司既是基金的合法投资者,又是基金的合法投资对象,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持有基金来影响基金对上市公司的制衡机制。

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的有效参与的对策

1.改善我国股市的市场环境,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1)建立完善的股市进入和退出机制及其市场披露制度,使市场具备优生劣汰的机能,使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得到提升,使基金愿意长期持股。随着股权分置的推进和全流通股的实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的规模效应凸现,一方面要发挥其在治理公司的有效制衡作用,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大股东损害其它中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市场交易工具,通过金融工具制衡市场。要尽快推出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积极推出股指期货、股制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使投资者可以利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有效的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基金及其投资者长期持股。

2.改变基金经理业绩的考核方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对所持公司的治理的介入。建立基金经理层的长期激励制度,推出适合于基金运作的股票期权计划,使基金经理行为长期化,同时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市场透明度提高,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信息成本下降,更加会刺激基金长期的持股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3.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1)要完善基金的法律法规⑨,形成受托人、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制衡机制,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2)明确基金只是委托理财的形式,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真正的所有者,基金持有人除具有相应基金份额的收益权之外,还有基金资产附带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因此基金对持股公司的有关事宜进行表决实质上是以受托人身份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表决权,基金应向有关基金持有人披露行使相应权利的决策程序,并定期披露。(3)对基金与被投资公司存在的直接利益冲突(基金与上市公司相互投资)或间接利益冲突(基金的主要股东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上市保荐人、股票承销商、财务顾问等)的情况,基金应就利益冲突情况和处理方式向市场和基金持有人进行披露。

注释:

①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4月28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61.5%,流通股占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200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占56.2%,流通股占43.8%。

②2004年12月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即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还要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③张东臣,“缺乏充分沟通基金否决三爱富股改引发五大思考”,www.chinafund.cn,2005年12月21日。

④上市公司:别让坏孩子挡道,大众网,2006年6月8日。

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⑥资料来源:www://,2006年2月5日、2006年2月6日。

⑦根据中国银行证券研究中心《200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统计报告》(中国证券报,2006年1月6日),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218只,其中开放式基金164只,占基金总量的75.2%,募集资金规模为4067.95亿元,占募集总规模的83.3%,其中股票方向募集资金规模为3367.37亿,占开放式基金募集总规模的82.3%。

⑧陆一:“基金业制度存在七大真空”,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18日。

⑨陆一:“有的放矢完善基金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报,2006年2月24日。

参考文献:

1.李季,王宇.机构投资者:新金融景观.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耿志民.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