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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投资笔记

股市投资笔记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不一致 不动产登记 行使权利障碍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1(a)-0245-02

本文所称“房地不一致”是指,在实践中存在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其坐落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的情形。笔者为国内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顾问,上市公司控股母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公司部分房屋存在“房地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上市公司,而持有该房屋坐落的土地的土地证的使用权人为控股股东。在日常情况下,上市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支付土地租赁费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为不同的主体,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笔者也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到,这种“房地不一致”的情况并非仅存在于笔者所属公司,而是实践过程中存在大量类似情况。

1 “房地不一致”的历史原因

先谈一下笔者公司形成“房地不一致”的原因。公司控股股东(合资企业)成立于80年代中期,并于90年代初完成了包括酒店、写字楼、商场和公寓等在内的一期综合性商业地产的开发。90年代中后期控股股东成立股份公司并谋划香港上市,但受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终止谋划香港上市,转而谋求内地A股上市。在当时的融资政策和背景下,笔者公司申请到比较紧俏的“上市名额”,积极筹划A股上市。虽然机会难得,但受到当时A股融资规模限制,无奈将已经装进股份公司的部分资产转回控股股东。公司申请特殊政策,将资产规模巨大,却又不能产生收益的土地转回控股股东,而房产则留在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每年向控股股东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形成了“房地不一致”的资产结构。据笔者了解,“房地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不在少数,一般由于改制、关联人间不规范的房屋、土地流转等等历史原因形成。同时,在实践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在各地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登记,而土地使用权则在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房、地分属不同部门登记管理,并且政府部门信息互不联网、沟通,也是实践中存在房地不一致的原因之一。

2 “房地不一致”的资产结构对相关权利人造成的障碍

“房地不一致”会给相关权利人造成较多的障碍。

(1)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土地使用权人,其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均可能受到“房地不一致”这种不规范的资产结构影响。如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想通过抵押方式进行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均需取得另一权利人的同意,并且还需与债权人进行“房地分离”情况下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如何进行抵押登记、如何实现抵押权等特殊事项进行详尽谈判。如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股权融资,不规范的资产结构将影响公司资产评估、经营风险评估、影响股权投资比例的确定,从而影响股权投资人的决策。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资产结构是否规范将面临更为严格的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的审查,能否获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房屋所有权人如果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屋所坐落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租赁费用可能会随着国家房屋、土地税收政策(如房产税)、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房屋所有权人的土地用益成本存在不确定性,其经营利润就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房屋所有权人而言,可能直接使其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及融资计划受到影响。

(3)如涉及的房产需要改建或改造,相关权利人将面临难以办理改建工程的审批手续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发改委立项、规划审批和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均应以“房地一致”为前提,并且竣工后产权证的办理也将受到“房地不一致问题”的影响,可见“房地不一致”的资产结构给相关权利人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改扩建方式调整产业业态、提升资产价值造成了障碍。即使通过与政府沟通,能够解决“房地不一致”涉及房产改扩建的审批手续问题,但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对投资、改建后的资产比例如何进行分配也是双方很难谈判的问题。

(4)“房产不一致”给房屋所有权市场流通造成不便。正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判断继续持有房屋,还是出售房屋以调整资产结构或在不动产市场价格虚高时出售房屋,将其增值收益落袋为安。但“房地不一致”的资产状况给房屋所有权市场交易带来一定的障碍,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时须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进行交易,不但须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而且需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协商交易条件,利益分配,增加了交易的复杂性。

3 建立不动产登记统一制度有利于发现“房地不一致”情况并逐步进行规范管理

《物权法》早就明确“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这一规定几年来一致悬在空中,导致《物权法》无法落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混乱,不动产交易安全缺少保障。虽然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地方探索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显。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政府部门明确要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一是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二是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三是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本届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推进,可以说是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多头管理、信息隔离和分散等,易于滋生腐败的问题;同时对发现“房地不一致情况”,并逐步规范很有益处。目前政府部门正在清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关事项的整理交接,我们也非常期待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增强反腐力度的良好成效。

4 解决“房地不一致”的方法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属于物权,两项权利都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根据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规定,这两项权利的主体须保持一致。而在实践中“房地不一致”状况给相关权利人造成诸多障碍或不便,也使解决“房地不一致”问题具有法律意义及实践意义。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房地分离的情况下采用“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但一般情况下无论转让房屋还是转让土地,均可能涉及较大金额的税赋。但是在设计方案时如果充分熟知现行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做出合理的交易安排,避免产生高额税赋。笔者考虑,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各自以其持有资产投资入股成立新公司,根据现行税务政策,投资方可能涉及的税务处理如下。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所有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风险。这种固定收入不管是以投资方利润形式出现,还是以租金等其他形式出现,其实质上是属于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将投资的土地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仅被投资人将所开发的房地产再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对以土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在以土地投资时也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以房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可见,企业将房地产进行股权投资,也就是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上述规定,应确认财产损益计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方按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所得税的其他处理。①

以上几项是交易安排中可能涉及的数额较大的税种笔者的理解和分析。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权利各方希望解决房地不一致的情况,又想避免双方直接进行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的巨额税款,可根据“房地不一致”的权利人、资产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的税务机构,在国家税收政策框架内,设计“房地一致”合理的解决方法。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第2篇

我一直买股票,对很多人来说,今年真是惨不忍睹!全球经济低迷、股市大跌。但我的股票依然获利20%以上。能在低迷行情中,还有如此亮眼的获利,并非凭空而来,也一样靠的是我多年来所做的“赚钱笔记”。

翻开笔记,找出今年3月24日当天自己的判断依据,里头记录我所归纳的操作守则:“大家都知道的利多不是利多;预期中的利多到期就是利多出尽;高档时的上影线黑K为吊人线;头部一天底部百日;量价同时到底;第三个缺口为竭尽缺口。”

由于不断地做笔记,并且把笔记的内容记得烂熟,因此我很清楚笔记中的要点,在开盘前半小时,几乎就能确定当天的盘势符合笔记本上所写的条件,从而把股票全部出清。那次我的股票就赚了30%。

翻开我的“赚钱笔记”的内页,其中记录了投资理财名家,如巴菲特、索罗斯、杰西李佛摩等投资大师的投资经验,同时,笔记内容也包括了我自己一些理财方面得与失的经验教训。例如,今年7月,我就没有严守笔记中“投机股票,已有10%涨幅时,就不该加码”的纪律,因此损失了10%。在这天的笔记中,我写道:“当类股都走弱时,个股无法单独走强,应及早出脱——宁可做胆小的羚羊。”

现在,每次和朋友们聚会,自然都离不开谈些理财话题,我开口就是名言,什么“做股票不研究个股,等于打牌不看牌”、“买股票像养孩子,别生太多让自己手忙脚乱”、“不熟悉的股票胜算不高,找不到好的股票,尽管把钱放在银行”、“空头市场把它当冬天来寒流一样正常,只要做好准备即可”……朋友们都把我当成专家一样,其实这些都是我平时从报纸书籍杂志等各处听来的,但我都记在笔记本里,并时时刻刻放在心上。

现在,不论看电视、看书、杂志或是和人聊天听演讲,一旦听到任何值得记下来的信息,我一定不会放过。除了专业的理财知识,我的“赚钱笔记”里的内容可谓五花八门。

前几天七夕,铺天盖地全是诱人消费的广告,公司刚好发了一笔奖金,我忽然萌生了利用节日发次小财的想法。到哪里进货,又便宜,又有特色呢?印象中,隐约记得报纸上曾介绍过一家特色礼品店,新开不久,其中一款“爱人的呼吸”项链,让人耳目一新,只是具置、联系方式早就忘了个一干二净。掏出随身携带的“赚钱笔记本”,不仅找到了需要的店址,从笔记中还发现了一条让我兴奋的记录:北城天街,一到晚上9点,就成了不少白领兼职练摊的场所,聚集了大量的人气……嘿嘿,这下连去哪里“发财”的地方也找到了。下班后去进货,晚饭后去摆摊,短短3天时间,赚了900多元,比我3天的工资还要高。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第3篇

相信不少投资者都还记得前3年风行市场的上交所赢富(TopView)数据,由于它能够及时反映各机构资金进出情况和具体交易席位,被众机构诟病为“让大户在阳光下裸奔”,终在2009年初被叫停。时隔3年,难道赢富数据改头换面,又重出江湖?

据该公司销售经理介绍,这款软件能够精确到机构交易时的IP地址,虽然不知道具体的机构,但能明晰大资金的动向,“这个作用足以和当年的赢富数据相比,虽然不是太具体,但也已经很厉害。”

记者随即以投资者身份向深交所有关人士咨询,对方回复说:“根本没有这种产品,交易所也没有大户、机构、私募、散户之类的划分,如果有的话,也只能是软件商自己的分类。所有客户都是平等的。他们是虚假宣传。”

除了这种推销电话,记者发现,网上亦有其他卖交易软件的公司在私下联系客户时,声称有类似于早前赢富数据的客户端出售。

虽然前述声称与深交所有关的数据产品遭到官方否认,但这些打着“交易所”数据旗号的交易软件的暗中流潜也反映出,正是这些市场最为渴望的交易信息的不公开,给了神秘数据以市场。

出现替代品?

已经“谢幕”3年的赢富数据,现在仿佛又换了张皮重现市场。

赢富数据的推出始于2007年6月,是上交所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涵盖了每天每只个股中4类主力席位的成交情况,包括买入金额、卖出金额、净买金额、净卖金额的前十席位交易信息,可谓“数据在手,主力动向尽收眼底”,一时拥戴者众多。

但由于该数据算是揭了机构的“老底”,不久就遭到以基金公司为首的众多机构的群起围攻,2009年1月1日,在赢富数据上线运营一年多后宣告下线。

此后,各股票软件销售商为了抢占市场,不得不积极研究赢富数据的替代品,前述公司也是其中一员。记者在深交所官方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上看到,该公司是深交所基本行情境内授权单位之一,但类别只限定在“网站类”,而没有“软件类”。

“虽然交易所不允许显示具体的机构席位,但是深交所最新推出了一个交易产品,能够分清大户、私募、散户等交易信息。”上述公司的销售经理解释说,“我们公司获得了首家授权。”

他对记者表示,这套数据可以将所有交易明细罗列出来,包括行业、板块以及个股,最引人注目的要数能够长期追踪机构的IP地址。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股票交易的地点可能经常更换,因此IP地址不固定,但对机构来说,交易的IP一般都是固定的,因此通过长期跟踪和分析,就能够将个人还是机构,乃至私募都基本辨识出来。

他声称,深交所把个股资金流向分成大户、私募和散户三类,每只个股都可以用百分比来区分资金的进出情况。

“这应该算是交易所推出的第三代数据,目前我们是市场上唯一一家使用的。”上述销售经理说,从交易所购买这套数据的价格为每季度80万元,因此公司开发出的软件售价也比较高,至尊终端版数据一年卖8.8万元,还不是敞开销售,目前已经达到了150人的上限销售规模,不再销售,但是可以购买相对简单的机构版,一年费用3.3万元。

“目前主流的软件商都是按资金的大小单来区分哪些是大户、散户,而我们是直接以IP地址来分类,准确度更高,这也是我们卖高价的原因。”上述销售经理解释说。

可以说,这位把产品说得天花乱坠的销售经理非常了解投资者的需求,抓住了投资者窥探机构底牌的心理,但是按深交所的说法,则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的产品。

对此,指南针的一位销售经理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最好的办法就是交易所公开交易数据,这样既断了虚假宣传的公司的“财路”,也断了真实数据非法外流的可能。

Level 2数据成主流

虽然上交所不再公开各类机构席位的动态和持仓情况,但是仍然提供Level 2行情数据。Level 2通过统计分笔数据,计算主动性买卖盘,最后得出资金流入流出的情况。

目前,国内几乎主流的数据软件提供商,都基于Level 2数据开发研究产品,之所以该数据成为主流,也是因为赢富数据停止公布后,Level 2成了紧急替补。

首批获得level 2行情销售的公司有Wind资讯、航海家软件公司、大智慧公司、金融界网站、高英公司、财富道网站、指南针等多家数据提供商。

作为一项收费服务,Level 2包括十档行情、买卖队列、逐笔成交、委托总量和加权价格等多种新式数据。目前,投资者使用的普通交易软件承载的是Level 1数据,仅提供买卖的5档行情。指南针一位经理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他们公司基于Level 2数据开发的产品,年费大约是5000元~6000元。

相比Level 1,Level 2行情有以下几大优势。

其一,在Level 2之前,沪深交易所提供的都是行情快照,大家看到的分笔成交其实是两次快照期间累计的成交量和最后一笔的价格,而逐笔成交则是真实的每笔成交价和成交量的明细数据。Level 2极大地提高了行情的透明度。

其二,包含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前10档的委托价和委托量,投资者可以看得更远,哪个价位有阻力?哪个价位有支撑?哪个价位有大笔挂单,一目了然。

其三,提供买一或卖一的前50笔委托单明细。根据委托单的大小或委托单是否有规律,可以判断委托是机构、大户或散户所为。

其四,提供当前全部买入(卖出)委托的总量和加权均价,据此投资者可以判断盘中的支撑位(委买均价)、阻力位(委卖均价)、支撑力度(委买总量)、阻力大小(委卖总量),还可以根据这些数据的动态变化分析多空双方力量的变化,寻找行情的转折点。

其五,接收速度比普通Level 1行情有所改进,速度上快3~10秒。

虽然相比普通行情,Level 2行情对辅助投资的作用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是相比当年赢富数据准确跟踪主力资金动向的能力,仍有很大差距。

为了尽力弥补,各个股票软件销售商们往往根据盘中资金量的大小去区分机构、私募、大户还是散户,但是每家公司采用的标准都不同,得出来的结果彼此各异。

“由于交易所给股票软件销售商的是一个半成品,还需要他们的重新研发加以重现。这也是大家经常发现从各个来源计算的资金流进流出情况并不一致的原因。”天狼软件50总设计师陈浩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曾遭高层叫停

当年的赢富数据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分类账户统计,即将投资者账户分为机构、法人和个人三类,然后将沪市每只股票的持股账户进行分类统计;二是不同账户的持股数被分成9档:1000股以下、1000~1万股、1万~5万股、5万~10万股、10万~50万股、50万~100万股、100万~500万股、500万~1000万股和1000万股以上,根据这9档数据进行分别统计;第三类则是对活跃度前十的席位进行统计。正是细致的分类,使投资者非常清晰地看到了资金进出情况。

但是,很快就有人提出,赢富数据来自于上交所,而沪深交易所均受中国证监会管辖,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其存在应该是维护股票交易秩序,而不是通过自身垄断地位获得的资源谋取利益。因此上交所拿交易数据出售,不符合国内的具体情况。

而赢富数据由于将机构动向暴露得犹如“裸奔”,以公募基金为代表的主力机构非常反感这一数据的商业化运营。

“当初,有基金公司上书全国人大,说上交所以收费的形式提供信息,涉嫌违反中国相关法律,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不公平,应该停止。国务院某位副总理甚至亲自下令叫停了该数据,当时负责这个数据的领导还为此不得不引咎辞职。”一位知情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回忆说。

陈浩表示:“上交所的这次行动,让我们损失惨重。当时已经付费给上交所,而且还有很多客户。我们损失的不仅仅是金钱,还有信誉。”

反对数据公开的阻力变小

有意思的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有曾经极力反对公开交易数据的基金经理,如今反对的态度也没有以前那么强烈了。

“从近几年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看,机构的操作思路已经从以前的趋势、短炒开始逐步转变为价值投资。过去公布交易席位的变化,能清晰地看待机构的动向,但如今即使公布了,机构对此的敏感性也没有之前那么强了。”一位基金经理对记者表示,“因此是否公开,我们也不是特别关心了。”

记者以投资者的身份咨询上交所,对方明确表示赢富数据现在不会公开。但是当年最大的反对方不再坚持原来的态度,没了阻碍,交易所是否可以重新公开赢富数据呢?

对于股票软件销售商来说,当然希望开放这个数据,而也有不少市场人士认为,由于不敢保证这些数据在叫停后肯定不会泄露给个别特殊群体,因此公平起见,也应该放开。但上述人士表示:“自从高层指示关闭赢富数据后,就再没人敢提这个话题。”

公开数据或更公平

有人士认为,如果机构席位数据公开,就能从一定程度上使坐庄小盘股的私募资金无法遁形,从而打击内幕交易。数据的下线对于监管来说,是件遗憾的事情。想当年有赢富数据的时候,就有人通过它发现了市场多起违规案例,因此让交易数据阳光化,未尝不是一件能够减少监管成本的事情。

郭树清就任证监会主席以来,推动了一系列遏制“炒新”和打击内幕交易的举措。有市场人士发问:“是否到了可以重新公开数据的时候了?”

在这派人士看来,目前沪深交易所对上市首日新股涨跌幅和换手情况的种种规定,是干预市场过重的表现,如果公开这些交易席位,就能够明确知道是谁在炒作新股,不一定需要临时停牌的强制手段,可以减少对正常“打新”投资者的损害,同时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

而另一大原因是,目前赢富数据虽然不能上线,但并不能保证这套数据就真的没有向市场上流出一丝一毫。

“这些数据现在主要是给证监会做监管用。证监会怎么去处理内幕交易,怎么进行动态识别检测,都得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一系列数据。”上述指南针经理告诉记者。

这位经理表示,他就曾经在深交所看到过这些数据,当时因为有某只股票异动异常,数据显示突然有人大举买进500万股,深交所立马打电话对这个投资者进行了警示。

交易所的数据能精确到大家都想象不到的地步,理论上这些数据仅能在很小范围内被具有权限的管理者看到,但实际上,究竟会不会通过某些可能的漏洞泄露出去,或被人拿来谋私利呢?

“很难判定到底有没有,不能做有罪推定。”上述指南针经理表示,“就像银行,总会有一些工作人员能够看到每位储户的资金变动。所以为了防止敏感保密信息泄露出去,还是应该把交易数据公开化。”

“赢富数据是否公开的争论,实际最根本的是涉及到了资本市场中各个市场主体之间是否平等的问题。”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第4篇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不同,“股权分置流通权”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股权分置改革中各种主要方式下流通权的成本计算方法如下表:

股权分置改革中各种不同方式下流通权成本计算方法比较表

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方式流通权成本计算投资收益的确认备注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流通权按照所支付的金额确认流通权成本无

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流通权

按所送股份或所缩股份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张面价值确认流通权成本

以发放认购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

将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东按股票的市场价与行权价之差额确认为流通权成本将股票市价与应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之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将权证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流通股东股票市场价减去行权价和收取权证费用股票市价减去应冲减的长期投资帐面价值加上权证费用当权证费用大于股票市价与行权价之差,则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以发放人沽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将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东将行权价减去股票市价的差额部分确认流通权成本

将权证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流通股东(1):以股票结算:将行权价减去股票市价的差额部分确认流通权成本;(2):以现金结算:按行权价减去权证费用后的差额作为流通权的成本

无期满未行权,则将所收取的权证费用冲减“流通权”至零后,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以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给流通股东取得流通权按所送给流通股东的股票部分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计入流通成本

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流通权按注入资产、豁免债务和承担债务的帐面价值作为流通权成本

以承诺方式取得流通权待承诺实现时按承诺方式的具体实施计算流通权成本

从所列表可以看出,在通过发行权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情况下,其流通权成本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流通权成本计算有所不同,即不是以所付出代价的资产帐面价值为基础,而是以股票的公允市价为基础。根据18号文的规定,当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非流通股东购买股份,以及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时,非流通股东应将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行权时股票市价-认购权证行权价)×所行权的股数;在通过发行认沽权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下,当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非流通股东,以及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时,非流通股东是将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认沽权证行权价-行权时股票市价)×所行权的股数。另外,在采用认购权证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下,还存在投资收益的确定问题。在18号文中规定当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非流通股东购买股份时,应将实际收到的行权价款与应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之和,减去应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后的差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如果是有偿出售权证,结转的“应付权证”余额计入投资收益,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则不存在投资收益的确认问题。

例:X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在X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股本10000万元(股),其中:非流通股6000万股(为分析方便起见,假定非流通股份均为Y公司所持有),流通股4000万股,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30000万元(即每股净资产3元),股票市价为5.6元。Y公司对X公司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分置改革前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80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6000万元,损益调整900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3000万元。X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通过的方案为Y公司无偿向流通股东每十股赠送2份欧式认购权证,到期时每份认购权证可向Y公司购买1股正股,行权价4元,Y公司以自己的股份备兑。假设实际行权时正股市场价格为6.5元,每股净资产为3.6元,Y公司其股权投资帐面余额为

21600万元,其中,损益调整由股权分置改革前的9000万元上升为12600万元,其他科目余额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X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知流通股东共可获认购权证=4000×0.2=800万份。在到期全部行权的情况下Y公司共收款=800×4=3200万元。按18号文的规定方法计算,Y公司取得流通权的成本为=(6.5-4)×800=2000万元。在以4元的行权价备兑了800万股的X公司股票后,以每股3.6元净资产计算,Y公其所拥有的X公司净资产份额减少了2880万元(36000÷10000×800=288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减少800万元,损益调整减少168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减少400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6.5×800-2880=2320万元。Y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是:借记“银行存款3200”、“股权分置流通权2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880”(其中,“投资成本800”,“损益调整1680”,“股权投资准备400”),按上述三个科目余额之差,贷记“投资收益2320”。(如果是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则Y公司共应付给流通股东200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2000”,贷记“银行存款2000”。)

从行权时Y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上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三个问题:第一,将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计入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的同时又计入了投资收益,夸大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在认购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东实质上是以行权价出售相应的股份给流通股东,取得行权价款时确认所被行权部分股权的损益只能是行权价与每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而不应该是行权时所行权部分的股票市价与行权时相应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差额部分,被备兑股票其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并未实现,将这部分差额也计入投资收益违背了谨慎性原则。第二,非流通股东其股权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一般是不可能按流通股份在证权市场上的市场价出售的,即在股权分置改革前股票市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只是对流通股东存在,非流通股东并不存这个差额,非流通股东以高于其股权账面价值的市价出售并不是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而是一项非流通股因为有了在证券交易所的流通权而取得的流通权溢价收益,是非流通股东因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一项利益。所以当行权价高于股票账面价值时,行权价与股票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应该被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而应该是一项投资收益,即应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的减项来处理。第三,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时在时点的选择上存在问题,这样处理使得在采用权证方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对取得流通权的成本既不能预计也不合理。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包括上市公司自身业绩等各种因素都会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到行权时的股票价格,流通权的成本将会随着股价的波动而发生变化,而我们将包括公司业绩产生的每股账面价值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股价变化等均算在股权分置改革流通权的成本中是不合理的。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本不应由不确定的改革后的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来决定,而应该是在改革并确定方案时就应该能够确定。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东在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时应该在现行的计算方法下进行修正。计算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或收益的一种比较合理的办法是以股权分置改革时每股的账面价值作为基准来计算,即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应该是方案确定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认购权证行权价之差额部分。在发行认购权证的情况下,当认购权证行权价大于所行权权证对应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部分时,则说明非流通股东因权证持有人行权而取得了该部分差额的投资收益,这可以把它看成是非流通股东以高于其每股账面价值的售价出售其股权;而当行权价小于行权权证所对应的股权投资帐面价值部分时,则流通权成本为正,说明非流通股东是以低于其每股账面价值出售了股权。相反,在发行认沽权证的情况下,认沽权证行权价大于相应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如果认沽权证的行权价小于相应股权账面价值的部分,则不存在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

例如在上例中根据修改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计算的办法,Y公司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股改时每股净资产-确定的认购权证行权价)×所行权的股份数=(3-4)×800=-800万元。由于计算的流通权成本为负数,所以该例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实际上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一项收益,但800万元的收益在股权分置改革发放权证给流通股东时并未实现,到行权时这800万元的收益中,其中580万元为发放权证给流通股东至行权时上市公司实现的利润中属于非流通股东的那一部分,该部分已计入投资收益之中,另外320万元为行权行权价与股票行权日账面价值的差额。合理的做法是在非流通股东备兑了800万股的X公司股票后Y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3200”,按结转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2880”,(其中“投资成本800”,“损益调整1680”,“股权投资准备400”),按上述两个科目余额之差,贷记“投资收益320”。这320万元的投资收益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东实际上是以4元的价格向流通股东出售了每股账面价值3.6元的800万股X公司的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20万元。

股市投资笔记范文第5篇

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计处理时可以调整

近日,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笔长期投资的最初成本是1.8亿元,上市公司D公司2010年盈利情况较好,应该分给投资公司6000万元的利润,但是并没有实际分配,投资公司调增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600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调增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公司对D公司投资达到规定比例,采用了权益法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投资公司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从最初的1.8亿元调整到了2.4亿元。投资公司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 60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 6000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所以该笔投资收益并没有做应税申报。

股权投资转让确认所得时只能扣除原始成本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较多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其会计处理有着较多的选择处理方式,但税法坚持的是实际成本、独立交易与收益的实现等原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扣除成本,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存在着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也就是说,税法关于投资收益的确认,不以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实现为依据,而主要以利润分配为依据,投资收益确认日期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扣除成本以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为依据。

股权投资撤资与转让在税务处理上有差异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企业在长期股权转让时调整了转让成本,但是并没有形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因为取得的收入中包括了将来可能分配的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该文明确了投资收回时可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而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文秘站:

税务人员告诉企业财务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不适用于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只适用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表明企业所有者权益股本的抽出或减少,而不是股权的转让,对于投资企业而言,实质上只是投资资产的转让,而不是投资资产的撤回或减少投资。此类情况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该企业该笔长期股权转让所得为2.1(3-1.8×50%)亿元,对比原来的申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0.3(2.1-1.8)亿元,补税0.075(0.3×25%)亿元。

投资损失确认也应坚持历史成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