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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债务管理办法

高校债务管理办法

高校债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风险矩阵 公办高校 债务 风险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2-115-02

一、我国公办高校负债运转的现状及面临的风险

(一)我国公办高校债务规模现状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5年以前,我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额达1500亿~2000亿元,几乎所有的高校都有贷款,平均债务每所学校1亿元以上;《2007年中国教育蓝皮书》披露: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达4500亿~5000亿元;而2007年7月全国政协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显示,全国高校贷款总额约2500亿,仍有规模不断扩大趋势。贷款总额的不断累积,使很多高校的资产负债率达50%以上,负债收入比多达150%~190%。虽然,不同部门或研究机构对于高校债务的估额有所不同,但我国高校已经形成的巨额债务不容忽视。

(二)公办高校负债经营的风险

1.影响社会安定的风险。公办高校巨额债务导致了学校财务运行困难,使得学校不能按期支付基建与维修工程款项。有些公办高校已经发生投资商及基建民工围堵学校大门、禁止学生入住公寓的现象,严重影响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在国家对于高校债务尤其是地方公办高校债务没有出台有效化解办法的情况下,投资商上访或集体到政府请愿的行为也时有发生,这已影响到学校及社会的安定及正常运行。

2.导致高校财务不可持续发展的风险。一方面由于财政拨款数额不足,加之学生欠费现象,高校经费紧张;另一方面学校各项支出日趋增加,教育成本上升。各高校既要维持日常运转,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开支需要,又要有发展,财务支出压力巨大。在此情况下,高校债务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冲击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风险。高校巨额债务形成的利息负担和还款压力引致学校运行经费严重不足,这影响到了高校硬件设施的改善与教师待遇的提高,对教师队伍的稳定与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由于经费不足,学校压缩了学生经费、办公经费,教育质量大大降低。二是有的学校长期拖欠教师工资,使得教师工作积极性削弱,也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这种不良环境影响下势必导致学科的衰退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降低,进而冲击毕业生就业。

二、财政风险矩阵模型与公办高校债务

(一)财政风险矩阵模型

世界银行的高级经济学家Hana Polackova Brixi通过建立财政风险矩阵模型来分析政府面临的财政风险。他认为:“政府面临着四种财政风险,每一种风险从广义上都可以定义为负债。每种负债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中的两个:显性的、隐性的、直接的、或有的,把这四个特征两两组合,可以划分为直接显性负债、直接隐性负债、或有显性负债和或有隐性负债四种类型。”根据财政风险矩阵:“直接显性负债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政府法定或是合同规定的责任,当债务到期时,政府具有法律上的清偿义务。直接隐性负债指的是在经济运行中不依附于其他事件而必然发生的、后果可以预见的、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的负债,但并非基于法律或合同关系的政府责任,而是基于公众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责任。或有显性负债是指在某一特定事件发生的条件下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最常见的或有显性负债就是以法律合同为基础的政府担保项目。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政府就负有代偿的义务。或有隐性负债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政府承担的非法定的责任或义务,它常常是由于政府行为导致的连带性债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迫于来自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压力,或者不这样做的机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这些负债。”

(二)高校债务属于“政府或有隐性负债”

高校债务虽然表现为学校的直接负债,但其实质是公共债务的一种形式。公共债务是以政府债务为核心,所有与政府相关联的单位、机构和团体乃至企业所举借的债务与欠款都属于公共债务。作为公共事业单位重要组成部分的公立学校,就组织性质而言毫无疑问属于公共部门。而在银行与公办学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学校属于债务人,由于债务人是公共部门的性质,学校贷款形成的债务自然就属于公共债务。

公立学校贷款属于公共债务里的政府或有隐性负债,当学校无法偿还贷款时,学校与政府之间虽然没有法律文本约定政府必须替高校清偿债务,但公立普通高校的特殊作用和身份,使得国家出于道义上的责任必须担负起债务最终支付的责任。一旦学校无法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政府对学校贷款负有最终的偿付义务。

三、我国公办高校债务性质

(一)我国公办高校性质

1.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其中公共产品因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市场提供不经济,只能由政府来提供。高等教育由于其特殊性和非盈利性属于准公共产品,其主要也应由政府来提供。弗里德曼说过,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应该做的也可以做得到的。政府是提供高等教育这个准公共品的“第一责任人”。不管政府是否愿意,它都必须履行这一基本职能,否则政府就是失职,就是“缺位”。

2.我国公办高校担负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培养的重任。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机遇时期,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人才来完成这一历史使命。高校在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重任方面责任重大。作为我国高校主体的公办高校,责任尤为突出。

(二)我国公办高校办学主体

1.各级政府是公办高校的实际办学主体。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公办高校的法人资格,但公办高校在资产的处置权、办学自、组织收入、筹集经费等很多方面自受限,控制权仍掌握在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机构手中,高校法人地位没有真正落实。其次,本次高校大规模贷款,政府实际上是最主要的推动者。国家出于拉动经济的需要,开始高等教育大扩招。但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政府并没有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同比增加。为此,政府作为最重要的推动者,积极促成了公办高校与银行间的合作,帮助公办高校拿到贷款,并承担了隐形担保责任。

2.公办高校债务带来的社会效应的最大受益者是政府。一是在国家没有增加投入的情况下,公办高校利用政策贷款,扩大了学校规模,形成了大量国有资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优化与增值。虽然公办高校具有法人资格,但在现行体制下,无论任何方投入高校的资产, 最终都将归国家所有。二是拉动了教育消费,促进了经济增长。三是实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为社会储备了巨大的人力资源。所以,无论从财产归属、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看,政府都是高校贷款建设的最大收益者。

(三)我国公办高校债务的形成原因

1.响应国家号召,扩大基本建设,适应快速扩招的新形势。在国家实施高校扩招政策后,高校本专科招生人数从1998年的108.4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565.9万人,增长了4倍多;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也从9.8%增加到23%,中国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过渡。但由于财政资金投入相对有限,高校日常经费满足不了快速发展带来的基本建设需求,迫切需要从银行等部门融入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瓶颈问题,负债办学成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必然选择。

2.公办高校收入单一,国拨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有限,满足不了扩招带来的急剧膨胀的资金需求。我国公办高校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三条:国家教育经费拨款、学费收入及其他收入。首先看国家教育经费拨款,和国外相比,我国教育经费及其占GDP的比例很低。世界平均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5.1%。而我国仅占2.5%左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使之达到4%。”现在的境况是政府投入与4%的目标尚有很大差距。其次,作为学校收入另一重要来源的学费收入由于受办学规模和收费标准的限制不能达到目标。一方面是招生规模在2008年已达高峰,生源不再增加;另一方面,我国高校学费标准已接近居民承受能力,增幅有限。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如: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校产收入、科研经费收入等,在许多高校收入中占比很小,作用有限。综合看来,高校收入只能用于学校的基本职能,维持学校经常性开支,难以满足扩招带来的基本建设资金需求。

四、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化解和防范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从公办高校的性质还是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无论是从公办高校的债务形成原因还债务的形成过程,政府都在其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因此,公办高校债务的化解最终还需要政府的积极努力。

(一)强化政府对高校债务的监管责任,建立高校负债风险预警系统

作为高等学校举办者的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要科学把握高等教育规模,防止高校盲目扩张。应该结合经济发展现状,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作出一个科学的、长远的规划,以指导我国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避免由于资金紧张形成大量银行贷款以及生源不足资源闲置的状况发生。同时,也要设置一个“高校负债风险预警系统”,通过预警系统的设立,设置相关的量化指标,分析、评价高校负债办学的资金使用合理程度、财务管理水平和真财力情况,为学校决策者提供依据,并对学校财务运行中潜在的风险起到预警、预报的作用。

(二)加大政府政策倾斜力度和财政投入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在现有负债规模下,完全靠高校自身是无法化解负债风险的,必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化解高校财务风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使之达到4%。”各级政府应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有计划、分阶段实现这一目标,尽快化解高校债务危机。

(三)积极帮助公办高校主动寻求债务化解之道

1.鼓励公办高校多渠道拓宽融资渠道。一是通过“资产置换”开发学校土地资源。当地政府要通过土地出让所得更大的比例,来偿还公办高校的巨额债务。二是将属于高校法人及个人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学术积累等“知识资本”内涵物聚合起来,以自营或外包方式进行公司化运作,将由此获得的资金用来偿付高校债务。三是借鉴BOT项目融资方式。将BOT项目融资方式应用于高校后勤设施建设,由校外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期限内经营项目获取必要的投资回报,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高校,解决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后勤设施建设的资金短缺问题。四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组建教育基金。通过理事单位赞助、社会捐资、校友捐助等方式集中广泛的社会资源筹集资金。

2.要求高校内部加强债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一是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加强高校债务资金运作管理。二是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强化节约意识、成本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目前,高校一方面背负着沉重的债务,资金十分紧张;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着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现象。为此,必须要求学校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节约意识、成本意识,量入为出,自觉防范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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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杰,刘跃.中国高校债务化解理论与实践述评.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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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莉,李海涛.高校债务重组与化解路径选择.经济纵横,2010(1)

6.程启斌,刘天佐.地方高校债务负面影响与化解责任的思考.广角,2010.7(中旬刊)

高校债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债务 债务风险 存在的问题 控制对策

近些年,高校巨额负债、债务危机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1999年以来,随着高校大规模扩招,高校在校生人数迅速增加,实现了普通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同时高校面临扩招需要解决配套的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硬件问题。但在高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张过程中,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却明显不足,已经远远无法满足高校新校区建设、教学经费、实验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需要,高校规模急剧扩张与财政拨款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随着高校纷纷向银行借债,也普遍积累了巨额债务,增加了极大的债务风险,导致高校财务状况不断恶化,巨额的债务产生了沉重的利息负担,不仅会严重影响到高校的教育质量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高校破产。如何化解和管理债务风险是目前高校负债办学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高校债务风险的成因

(一)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高校筹资渠道单一

国家对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一直不高,在1993年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到2000年前,中国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应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直到2012年,才勉强达到该目标。除了财政拨款外,高校筹资只能通过收取学生的学费,筹资渠道太过单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筹资渠道单一,为了弥补办学资金的缺口,也加剧了高校对银行贷款的依赖。

(二)高校内部财务管理缺乏问责

一些高校财务风险控制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脱离自身办学实际情况,盲目扩大学校规模,债务持续增长。有些高校本身底子薄,也圈地上千亩。有些高校为了吸引人才,提高科研水平,片面购置一大批高科技教学仪器设备。高校缺乏财务可行性论证,缺乏社会问责,难免出现资源浪费和盲目扩张,造成债务危机加剧。

(三)高校教学评估客观上催生了高校债务的形成

教学评估是对高校教学水平和办学能力的重要指标体系,对综合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教育部在教学评估里面的一些硬性指标,如生均占地面积、生均教学面积等,导致了高校不得不大规模扩张,为短时间内达到指标,向银行举借债务成了一种最快捷便利的筹资方式。

二、化解高校债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过高校自身化解债务实属不易

对高校而言,收入来源方式只有财政拨款收入及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收入渠道单一,归还债务资金来源短缺。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教学科研等方面经费开支外,高校难以拿出足够的资金偿还债务。

(二)对化债工作重视不够,主动偿还债务积极性不高

我国公办高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教育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且高校贷款债务是政府默许甚至鼓励支持才形成的,待高校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最终很可能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财务风险,因此高校主动化解债务的积极性不够高。近年来地方政府都在逐年增加生均财政拨款经费,但因过去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差距较大、欠债过多,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增加的生均财政提标拨款除了维持运转和改善办学条件外,还是很难“挤”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因此从客观情况看,要积极主动化解债务也是存在较大困难的。

(三)化债机制未建立,短期行为严重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校在对待化债问题所采取的是“借新还旧”的做法,即“拆东墙补西墙”,举借新债偿还旧债。虽然“债债还清”了,但是仍需承担大额的利息支付费用,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行为。化解债务,目的在于从根本上解决高校的债务问题,不能只是表面化解了当前债务,依然存在长期的风险。因此,如果政府及主管部门没有考虑建立规范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财务风险不能得到防范,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高校债务问题。

三、化解及控制高校债务风险的对策

(一)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政府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保证教育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对化解债务工作中主动积极的高校,采取奖励的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支持。在归还债务时,可采用政府和高校按比例归还的方式,降低债务风险。

(二)高校自身提高认识,积极化解高校债务

一是要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高校自身作为化解债务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抓住化债专项资金的机遇,积极做好债务化解工作,尽量降低现有债务规模,防范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虽然公办高校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化解债务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如果在某些方面认识不到位,一直以“等、靠、要”的思想指望国家全额解债务问题,一定是不现实的做法。

二是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与协调,争取获得专项偿债资金支持,在不占用正常财政拨款指标外积极偿还债务。

三是高校要制定科学可行性的发展规划,根据自身办学需要和办学水平,制定符合高校自身发展的目标,结合自身实际偿债能力进行适度举债,提高风险意识,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安排闲置资源,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结构。

(三)高校要增加融资途径,优化资金结构

高校要努力增加融资途径和手段,不能单单只是依靠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用以一种主动积极的方式去拓宽筹资渠道。高校要建立教育基金,通过校友捐赠、社会企事业单位捐赠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加强校企合作,增加资金来源;发行教育债券,由政府财政作担保,作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资金;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通过置换老校区土地的方式偿还债务,或置换新校区土地。

高校债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债务管理;思考

近几年来,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我国高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普通高校的在校生人数由1998年340多万人增加到2004年底的1350万人,目前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已超过2300万人。高校的扩招,使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创造了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奇迹。同时,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机制逐步引入高等教育领域,各高校都将面临着国内和国际间的相互竞争的挑战。扩容和竞争的双重压力促使各个高校抢抓机遇,创造条件,举债办学,加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但由此所带来的巨额债务压力和教育经费紧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目前,有的高校没有考虑自身的实际,盲目扩张,过度举债。贷款资金快速增长的背后,隐藏着潜在的财务风险,不利于高校的健康、有序和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运行。因此,在这种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把债务管理作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举债规模的评估与控制,加强负债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一、举债过程中值得注意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高校在财政拨款增长相对有限而自筹收入又不能满足发展要求的情况下,举债办学是当前形势下高校加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举债办学过程中,高校财务管理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用全新的视觉、全新的思维,全面审视、研究和思考举债办学的相关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债务管理的新模式。

1、举债的合法性思考

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首次将“负债”作为单独的会计要素引入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债务及其偿还情况,在“借入款项”科目核算。因此,《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借款办学这一经济业务事项提供了核算依据。高校扩招后,政府提供一定建设性贷款的财政贴息也在某种程度上对高校引入贷款机制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进行了肯定。尽管如此,我们还需进一步思考。

《预算法》规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而实际上,目前我国很多高校都有举债的现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政府不会也没有财力的可能来替学校还债,这样便产生了高校实际上预算赤字的问题。部分地区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缺乏后续财源地区的高校和一些生源较差的高校,为了盲目发展,不惜代价,超能力举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一些高校的债务已经带来了突发性或计划外的偿付压力,影响了学校事业资金的正常运转,某种程度上也背离了《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财政拨款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主渠道”的精神。

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规范高等学校银行贷款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归口部门和贷款审批程序,使得高等学校在贷款使用方向、贷款规模等方面缺乏政策指导与约束。目前,出现了盲目贷款、盲目投资、过度建设和重复建设等现象,贷款表现为随意性。甚至,有的高校在贷款的决策中也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只是少数领导行为。另外,学校贷款性质主要为建设用款,主要是用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而有的高校却出现将贷款用在平衡预算抵补日常经费不足以及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上等方面。学校完全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认识决定是否贷款、贷款用途、贷款规模等,高校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行为尚缺乏法律和制度上的有效约束。

2、举债的风险性思考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开发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防范模型”的方法和思路来分析,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高校尤其是有新校区建设的高校已经达到财务风险预警线,债务包袱日益严重,财务风险已经显现。

对高校而言,偿还负债的主要来源一是靠财政拔入的教育经费,二是靠高校自己所收取的学生学杂费,三是靠科技产业创收以及资金运作带来的收益(目前大部分高校这方面能力很弱),实际上,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维持高校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正常支出。对银行贷款的偿还只能依赖于高校招生人数和学费标准的增加,给高校带来教育事业收入增加的预期,但是这种预期往往会因为生源紧张、招生困难被高估。我们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国人将纷纷进入我国进行跨国办学,参与中国的生源竞争,国内的民办高校、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等众多的办学模式的高校也加入了竞争的行列。这样,我国公办高等教育市场的垄断性将被彻底打破。而且,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今后在校大学生的人数到2008年以后将会大幅度地减少。从我国的国情看,学费上涨空间很有限。另外,按现行5年期项目贷款的年利率5.85%计算,如果一个学校贷款几个亿资金的话,每年仅支付利息就要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偿债能力被高估以及利息的支付压力已经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更何况还有巨额本金需偿还,这必将导致高校财务危机。对银行而言,金融风险的增大也在所必然。

3、举债的效益性思考

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的前任董事长德拉夫是位极保守的金融家。他一生最厌恶负债,他的谨慎战略是可口可乐公司在经济大萧条中免遭灭顶之灾,但公司也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后来,戈苏塔担任了公司董事长,一改前任的作风,看准方向,大举借债。他接手后,可口可乐公司的长期债务从不到资本的2%猛增到18%,公司也因此从困境中被解救出来。戈苏塔敢于举债的勇气来自于看准方向,目标正确。他不是滥用借债款,加重企业负担,而是将借款用在生产的关键环节上,这样,暂时的负债会赢得长期的效益。而当前我国部分高校贷款资金的使用效果值得我们深思。

目前,我国部分高校缺乏科学的规划和民主的决策程序,贷款项目和额度缺乏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盲目攀比建新校区、重复建设、资产重复购置、浪费严重等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对贷款的高额利息支出对教育资源产生的负效应认识不够,甚至有的只考虑当前资金需要,把贷款当作融资的主要方式,效益观念淡薄。没有从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上动脑筋、想办法,没有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调度资金,没有通过自有资金的有效运作来减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成本。

4、举债的偿还性思考

当前,有很多高校认为,贷款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高等学校是国家的学校,学校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是企业,没有“高等学校破产法”,而且,《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显然,财政拨款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主渠道。而且,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银行贷款不归还可能给一些学校以“幻想”和“启示”,另外,从上述“举债的风险性思考”中我们也看到高校的还贷能力确实有限,因此,学校向银行贷款不必担心倒闭的问题,学校虽是独立法人但不承担倒闭的风险。站在银行的角度,银行认为学校是国家的学校,学校不会倒闭,尤其是国家重点高等学校。因此,银行认为对高校贷款风险较小。于是在贷款审批上未按商业贷款条件及程序审查贷款,即不设立担保或财产抵押,基本靠学校信誉实行信誉贷款。这一做法极大地方便了学校申请和使用银行贷款。正因如此,出现了极个别学校的巨额贷款现象。

然而,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政府不会也没有财力的可能来替学校还债。而且,《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贷款高校作为贷款的主体,必须承担还贷责任。

如果高校不能如期归还银行贷款,不但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必将造成巨大的银行损失,可能会重蹈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大中型企业巨额银行贷款不能归还形成死帐的覆辙,这一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

二、加强高校债务管理的思路

1、进行债务清查,摸清债务家底

债务清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在当前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时期,不仅对于探索建立适应教育体制改革要求的高校财务监管制度,推动高校完善管理和建章建制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对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债务清查,就是要摸清学校债务的数量、分布、结构、资金成本、来源去向、使用、偿还和管理情况等,进一步弄清核实债务家底,反映问题,为下一步搞好债务管理奠定基础。学校应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严格要求,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加强分析,具体清查每一笔贷款的贷款银行、贷款日期、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以及每一笔资金的进出等,了解贷款程序是否规范、使用是否合理、安全是否保证、效果是否明显,认真查明债务清查时发现问题的性质和原因,为领导决策和制定相应对策提供可靠的依据。使得学校在以后的债务管理中能够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对资金成本的承受能力和筹资还贷能力来确定和控制贷款规模,做到“来源清,去向明,管理规范,效益优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发挥贷款效益

高校各级领导应该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为契机,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事业发展需要与实际承受能力的关系,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在贷款建设时,要从实际国情、校情出发,坚持量力而行,不能搞盲目攀比、重复建设、重复购置、奢侈浪费;学校应该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在总体规划下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经过严格、科学可行性论证的贷款项目及适度的贷款规模。在决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集思广益,发扬民主。

在贷款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思想。根据需要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根据项目进度合理控制资金的投放时间,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防止浪费;周密研究资金的投向,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的、急需的项目上,大力提高投资效果;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开辟多收入渠道,认真选择资金的来源,力求降低资金成本;切实加强管理,合理调度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做好债务预算,完善偿还机制

高校债务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要将学校债务的收入和支出在预算中进行反映。编制债务预算是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需要,是保证财务预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稳定性的需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债务预算,可以落实偿债资金,以预算管理机制来约束举债和偿债行为,实现高校债务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高校债务预算,应按高校债务资金的来源和支出结构,来反映高校债务借入和使用的情况,应包括高校债务举借资金收支预算、高校债务偿还资金收支预算和高校债务资金收支平衡预算。高校债务举借资金收支预算主要反映当年债务举借资金的去向,高校债务偿还资金收支预算主要反映高校债务偿还资金的来源和支出情况,债务收支平衡预算主要反映当年高校债务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关系。

债务预算的编制要与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同步进行。学校要根据债务规模情况,建立相应的债务偿债准备金,在当年预算中进行反映,由财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偿债资金的来源可为财政预算内拨款、学校自主收入等,主要用于消化因举债而形成的隐性风险。

4、落实管理责任制度,切实防范风险

要从根本上控制和防范高校财务风险,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规范高等学校银行贷款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按经费供给关系确定高校举债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校贷款管理的宏观监控力度。最重要的是高校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债务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1)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责任制。贷款高校应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副校(院)长为副组长,财务、基建、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如项目论证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评介制度等,规范举债程序,控制债务规模,落实管理责任,切实防范风险。

(2)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偿还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有计划、安全合理的使用以及项目建设质量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3)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以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开发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为基础,研究确定本校合理的贷款控制规模,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学校各项总收入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随时掌握和了解自身的财务风险状况。(4)建立项目财务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学校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负债项目建设完成后,学校应组织有关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同时,学校还应按规定积极主动地对凡累计贷款余额达到本校近三年平均总收入10%的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宏观管理与监控。

在高校债务问题日益突出、财务风险逐渐显现的新的形势下,认真审视和研究高校债务管理问题,对高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对推动高等教育思想观念、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创新,都将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文件,教财[2004]18号.

[2]马树来,洪中强.防范财政风险必须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月刊,2004(6).

[3]尹之海.高校贷款规模过大的影响、原因和对策.教育财会研究,2005(5).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政府文件,浙政发[2005]5号.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朱炜(1966-),男,汉族,安徽怀宁人,安徽理工大学副教授。

第二作者:尹之海(1959-),男,汉族,安徽淮南人,安徽理工大学财务处会计师。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安徽理工大学财务处朱炜

ReflectonCollegeDebtManagementUnderNewSituation

ZhuWeiYin-Zhihai

高校债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融资渠道 优序融资 创新模式

一、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现状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和实施,是传统教育体制向多元化教育体制转型的标志,对于解决教育市场的需求与国家公共投资不足的矛盾,实现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目前的主要危机是经费不足。民办高校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举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等多方面的管理要求,要参与在教育市场占绝对优势的公办高校的竞争,要在竞争中求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而融资渠道不畅,资金供给严重不足。资金问题已成为民办高校发展的瓶颈,造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危机原因是多方面的。

1、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认识方面。只要一说民办高校,有种观点认为是以办学之名行赚钱之实,对民办高校持种种不信任的态度。甚至认为民办高校存在的必要性不大,只要把公办学校办好就行了。这些错误认识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投融资管理机构的决策和政策的制定,使民办高等教育没有好的融资政策环境。

2、法律保障问题。尽管我国民办高校近几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但至今还没有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成熟国家法规,民办高校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立法的滞后,使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证,严重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条件的完善和资金的再投入,从而影响了民办高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3、公平待遇问题。民办高校不仅得不到国家的投资,而且在办学环境方面也得不到应有的公平。除了得不到政府补贴的公用经费外,在学生的待遇、教师评奖和科研、教师的人事档案保管和养老保险金缴纳、土地征用和税收、毕业生就业等等,许多方面都得不到政府部门政策的支持。

4、产权界定问题。民办高校的产权,既有投资所形成的校产归属问题,同时也有学校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问题。尤其是一些改制民办高校,其产权的清晰化对办学者和政府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产权关系说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它常常是利益分配的依据。没有产权明确界定就难以有持续的投资热忱和内在的投资动力。

5、缺乏正常的投融资渠道。公办大学享受着世界银行以及国内金融机构的无息、低息、贴息贷款,民办高校不但很难享受贷款优惠,而且还被人为地设置了许多贷款门槛,许多民办高校几乎处于贷款无门的境地。

二、民办高校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分析

1、民办高校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融资渠道一般可分为内部融资、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来源于其内部自然形成的现金流,即内部留存收益。由于内部融资不需要与投资者签订契约,也无需支付各种费用,所受限制少,因而是首选的融资方式。权益性融资主要是指筹资人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融资,它是筹资人的一种增资行为。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可以获得一笔无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的自有资金,增强发行人的资本实力,降低负债率,提高偿债能力和财务稳健性。其缺点是发行费用相对较高,若不是等比例增资,还会引起股权结构的变化,一旦被收购,管理层被解雇等风险成本加大。债务融资则指的是筹资人通过发行债券、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这是筹资人对投资人的一种负债。这种融资方式的优点是发行费用较低,不会改变筹资人的股本结构,可以利用财务杠杆,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其缺点是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需固定支付利息,会提高筹资人的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当负债融资的使用效率低于筹资成本时,就有可能发生支付危机。

2、民办高校融资特点。从我国民办高校资金需求结构上看,其表现为一种投资性的长期资金需求。我国民办高校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大多数学校都处于走向规模化、规范化的阶段。因此,其融资的需求不是用于弥补维持日常教学活动所需的开支,而是为扩大规模进行校园校舍、教学科研设备以及图书馆等方面的基本建设投资,是一种投资性的长期资金需求。从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期限结构应匹配的角度讲,民办高校宜采用股权融资、长期债券融资、信托基金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

从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来看,现金流充足,资产负债率低。由于几乎不存在拖欠学费的现象,因此财务上的现金流一般都比较充足,基本没有应收账款,坏账和呆账很少。由于原来的法规规定,学校财产不得用于抵押担保,民办高校长期负债较少。从这个角度讲,民办高校适宜用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充分运用财务杠杆的作用,使资产负债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3、民办高校融资渠道选择的可行性分析。按照优序融资理论,融资一般会遵循内部融资、债务融资、权益融资这样的先后顺序。然而民办高校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应有其特殊性。根据上述分析的民办高校融资特点,对民办高校如何选择融资渠道作如下探讨。

内部融资,也就是用企业的留存收益融资,这一方式目前在我国民办高校不应作为主要渠道。因为绝大多数民办高校办学时间较短,且前期办学投资较大,赢利能力弱,不可能有很多的留存积累资金。

债务融资的方式主要是长期借款和长期债券。由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民办高校的财产不得用于担保。因此,选择长期借款渠道从法律角度讲也受到限制。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对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的限制将逐步取消,选择发行长期债券、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融资应是民办高校可选择的融资渠道。

股权融资可选择的方式有普通股和优先股融资。其前提条件是,拟增资学校的产权必须有清晰的界定。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法规还没有明确界定民办高校是否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资,至少是以民办高校作为投资主体上市发行尚无先例。从我国民办高校财务结构的特点考虑,民办高校要通过股权融资,本文认为最适合的方式是采用发行优先股融资。学校不仅获得了无期限的长期资金供给,而且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对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使学校可以按照教学规律进行管理和发展。因此,民办高校的市场化融资需要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

通过对民办高校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选择可行性分析,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的选择应考虑按长期债券等债务融资、优先股等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排序。首先,从融资成本角度讲,在宏观经济比较稳定,利率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对于现金流充足、负债率不高的民办高校来说,通过发行长期债券、信托基金等债务工具反而是比较理想的融资方式选择,其融资成本最低。其次,通过发行优先股、普通股融资对筹资人的偿债压力最小,由于优先股具有独特的制度特性和民办高校良好的财务状况,通过发行优先股筹资也许是民办高校融资方式的最佳选择,但这需要制度创新。最后,可以考虑内部融资。

三、构建民办高校融资渠道的创新模式

1、对现行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使各项法规协调规范。政府部门要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教育法》,营造良好的投融资法律环境。《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的规定,在民办高校申请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贷款时,给予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把《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的规定落到实处。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的规定,在土地征购的问题上切实减少障碍。确立民办高等学校自主运营权,政府和社会必须把高等学校的资本经营权、招生权、学费标准确定权、学科及专业设置权、学历及学位授予权、校内职称授予权等完全交给学校。

2、完善落实民办高校教育融资制度。在社会融资制度方面,要降低社会资金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的门槛,制定社会资金投资高等教育的指导目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国内外资本对民办高校的投资。例如政府可以协调金融部门降低对民办高校的信贷门槛,简化抵押手续、担保手续,根据政策向民办高校提供低息贷款等等。同时要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救助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贫困生、特困生等弱势人群的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支出,确保教育公平,让民办教育有一个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使所有高等学校都站在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

3、创新民办高等教育融资渠道模式。根据国际经验,以民办高等教育为突破口,尝试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有可能打破民办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瓶颈,为民办高校提供一条新的可替代依靠学费和贷款的融资渠道,降低民办高校融资风险,走出一条民办高等教育融资的新路子。就国际范围来看,高等教育介入资本市场的形式分为两种:一是公立和非营利性私立大学以投资(购买股票)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二是营利性私立大学以融资(发行股票)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私立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联姻的有美国、印度、新加坡等。

发行长期债券、信托基金、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是民办高校可选择的融资模式之一。允许有条件的民办教育集团进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优先股、教育债券、教育投资基金等股权和债权性方式进行融资,让投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4、鼓励民办高校以学校冠名权方式向社会融资。特别是教育后勤服务,鼓励社会资金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如通过业务外包兴建学生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组建专业化后勤服务集团,对食堂、维修、商业零售、运输等学校后勤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加大内部融资的力度,提高内部融资能力。赢利能力是增加自身资本的基础,只有高的赢利水平,才会有利润能够用来转增资本。可以通过提高提取盈余公积金的比例,促进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建立以留存赢利增补资本金的制度,在净利润中留有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设备设施改造等。

建立合理的融资渠道组合模式,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既要考虑满足融资金额的需求,还要考虑融资的风险和成本。所以对民办高校来说,单一的融资方式是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要采用合理的融资组合方式来筹集其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

民办高校融资模式是我国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须突破的难点之一。但我们应深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政府一系列关于民办高校的政策实施后,民办高校发展一定会有新思路。

【参考文献】

[1] 邬大光:民办高等教育与资本市场联姻[J].高等教育学刊,2003(2).

高校债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破产

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2-0021-02

《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称,2005年我国高校向银行贷款总量约在1500亿至2000亿元之间。不少地方高校目前都已是负债累累,负债的根源在于高校的无序扩张。高校扩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信贷。据业内人士估计,银行贷款占到学校基建总投资的80%以上,一些高校不仅从财务核算上来看已经破产,从实际运行上也已经陷于困境。由于贷款额度太高,随着还贷高峰的到来,部分高校已没有偿还能力,有的高校甚至连利息都难以承受。高校“破产”一时兴起,网络上有很多文章把中国的普通高等学校与“破产”联系在一起。高校真的到了破产的地步吗?高校,尤其是公办普通高校可以破产、能破产吗?如果破产了,老师和学生怎么办?很明显,如果高校破产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就我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不能破产的理由

展开论述。

一、公办高校不能破产的理论基础

《现代汉语词典》对“破产”的解释:①在资本主义社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根据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裁决,把债务人的财产变价依法归还各债主,其不足之数不再偿还。②丧失全部财产。③比喻事情失败(多含贬义)。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可见,在我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是法定的企业破产原因和条件。“破产”的重要特征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从这一特征来看,中国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不具备破产的条件。首先,公办高校不具备破产的主体条件。普通公办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不应用“破产”这一概念。中国的大学并不是独立的教育机构,而是隶属于中国庞大的行政体系,因此,虽然冠以“大学”之名,但往往带有中国官僚结构的“特色”。校长是谁任命的?他们的业绩评判标准由谁决定?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高校的决策。目前,中国各大高校的主要领导遵从的是由上而下的委任制,他们的个人能力、办校成果都必须遵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他们任职的期限,职位的升迁或调动,都掌握在这些部门手中。因此,公办高校不能像企业法人那样,只要符合破产的条件就能提出破产申请。其次,我国公办高校不具备破产原因。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本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清理债务。虽然据统计,我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05年向银行贷款的总量约在1500亿至2000亿元之间,不少地方高校目前都已是负债累累。但是,大部分高校都已利用这些贷款用于学校基础建设和教学、科研设施。在未来的数年内,高校不用投入太多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可以用学校的收入慢慢还债,再加上政府的拨款,高校足以还清所欠的债务。因此,高校还没有达到“不能还清到期债务”的地步,高校“破产”一说依据不足。

此外,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来看,高校也不宜破产。破产制度的产生首先源于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此可谓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时恒久而无期限的法律关系,它有一个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加之债务内容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丰富和复杂,因而债的消灭过程必然伴随大量的债务履行争执。这些争执通常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私下和解或以诉讼方式实施个别执行来解决,同时,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大多能于交易前设置财产担保,使一般交易取得物权法上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尤其是资不抵债时,必将在对债务人财产的先后诉讼和先后执行上产生失衡和偏颇,何况有些债务无法于事前设置担保(如侵权行为之债),这就必然使正常德债权保护效应减弱和失灵。基于此,“为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间公平清偿起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产制度。”目前,我国公办高校的债务累累并不是像企业那样的资本亏空,高校的教学楼、实验室、教学仪器、学生宿舍还有其他的基础教学设施足以担保高校的债

务。同时,由于公办高校的特殊地位,也不宜从破产的角度去评价和衡量公办高校。

二、从负债的根源上看,公办普通高校不宜破产

高校为何欠下那么多的债务?这跟最近几年的高校改建扩建有关。但在扩招名义下的这些贷款很大一部分并未用在教育资源的增加上,而是助推了高校形象工程。更可怕的是,高校浪费在形象工程上的巨款,往往还成了拼命提高学费的正当理由。在大学的收入这一栏中,国家财政性教育资金理当排在首位,不过这也会因大学的“出身”而命运各异。国家教育部部属院校,可以直接获取国家财政的拨款,经费相对充足,只是这类大学只占全国大学的比例很小,而由地方政府拨款的大学,则要看地方财政的状况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经历了一番轰轰烈烈的“升级”过程,专科升为本科,“学院”升为“大学”,大学还得进入“211”就在这场运动中,高校之、间也要为“名分”争得你死我活,带有“中国”二字的大学名称,稀缺的“211”名额,都需要众高校拼个你死我活,当然,由此带来的“公关性”支出自然也少不了。

由此可见,高校的债务不仅仅是学校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教育体制的不健全和行政运行机制的不完善,我们不能简单的以高校破产这一做法来结束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所带来的不良后果。破产这一做法不仅不会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而且将会对我国现行的教学秩序产生冲击,这也是对现有教育改革成果的否定,弊大于利。

三、我国财政教育经费充足,政府也有能力举办公办高校

首先,从我国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财政经费来源上看,公办高校不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其次,中国政府有能力举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国家没有能力举办公办高等学校,公办高等学校才会破产。网上有数据显示我国国有资产状况和2001年以来全国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情况。1994年5月12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统计结果的函》(国资综函发〔1994〕58号):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计,到1992年底,全国国有资产的帐面价值总量已达30697亿元(不含资源性资产和军队、武警中的国有资产),比上年的26846亿元增加3851亿元,增长率为14.3%。

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公办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实力比较雄厚,国有资产总量突破十万亿元。2005年,全国财政收入突破三万亿元。有国家强大的资金力量做后盾,中国公办高等学校能破产吗?

参考文献:

[1]李润文.中国高校负债达4000亿靠多招学生收学费还贷[N].中国青年报,2007-03-09(7).

[2] 罗德宏,朱烁,周济.高校“破产”言过其实 不会成第二个国企[N].北京晨报,2007-03-18(3).

[3] 方夷敏,朱丰俊.负债2800亿高校惊现破产危机[EB/OL].南方报业网,2007-3-13.

[4] 李龙.大学负债的症结在哪里[N].广州日报,2007-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