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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保险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风险管理与保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风险管理与保险

风险管理与保险范文第1篇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不意味着不限制范围,全方位地放开。应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运行环境,结合保险业经营风险的特殊性,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要求,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和范围。可考虑放宽以下限制:一是放宽现有投资品种的比例控制,可考虑进一步放宽购买企业债券的限制和提高投资股市的比例。二是可在国家重点基础建设和实业投资方面有所突破,特别是对水、电、交通、通讯、能源等的投资。三是在适当的时候允许办理贷款业务。四是放开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的限制,进行股权投资。五是适度允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使保险公司通过套期保值有效规避风险等。放开保险投资渠道要循序渐进,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成熟一点放开一点,避免以往那种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状况出现。注意防范保险风险,坚决杜绝因投资不当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造成严重影响,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除此之外,对流动性差、风险较高的非上市股票和非质押贷款应予禁止,同时还应禁止对衍生金融产品的投机性投资。

3、按投资比例监管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公众对保险的需求加大,我国保险业迅猛发展,保险险种和产品急剧增多。这些产品因其性质、特点、责任周期、成本效益不一样,具体体现在承担责任的时间有先有后,规模有大有小,效益有好有差。相应地,用各种产品所形成的保费收入进行投资,其投资渠道、方式、期限等也应有所区别。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营运欠规范,资本市场不成熟,资金运用渠道不畅。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与运营惯例,应选择谨慎经营和监管,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进行具体的严格的比例限制。一方面,应对一些投资类别规定最高比例限制,如对企业债券现行规定不高于20%的投资;投资次级债不超过总资产的8%;直接投资流通股的资金不超过总资产(不含万能和投连产品)的5%等。将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后,对项目投资、质押借款、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境外投资等同样也要进行比例监管。另一方面,对单项的投资也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如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不超过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发行量的20%;投资单一股流通股票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保险资金可投资股票的资产的10%;购买同一公司的债券,投资单个项目的比例,以及对个人贷款等要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资金存放在单家银行的比例也要受比例限制,等等。总之通过投资比例限制,可以调整高风险和低风险投资结构,选择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组合,使投资组合更趋优化。当然,投资比例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根据市场变化及需求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整。

【论文关键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参考文献】

[1]史锦华、贾香萍:保险资金入市的效应分析及其风险管理[J].保险世界,2006(1).

[2]刘新立: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风险管理[J].财经研究,2004(9).

风险管理与保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保险资金 运用 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风险管理与保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巨灾保险 风险管理 启示

巨灾保险属于破坏性、危害性极大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中的洪水、飓风、地震、旱灾、火灾等和人为事故中的重大火灾等,以及像非典疫情和禽流感等传播性疾病等。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多变,自然环境及地质构造复杂,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的特点。根据联合国统计资料显示,上世纪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我国,仅2012年,地质灾害就发生了14000多起。我国有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75%的工农业产值来源地分布在灾害严重的地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自然灾害的破坏也越来越大。面对巨大灾,我国主要靠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国际援助、灾民自救,各省市援建。而作为分散风险、经营风险的保险业所发挥的作用不足,起不到减震器的作用,因此重视巨灾风险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的现状

多年来,与中国的巨灾现实相比,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现状不容乐观,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多年来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物力进行各种减灾工程建设,但是相对忽视了对各种非工程措施的应用。例如,我们对减灾的宣传和教育重视及投入严重不足;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防洪法》和《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但减灾法制建设仍有等于完善;灾害损失的经济保障机制也还处于研究阶段。

2.政府在统筹协调管理缺乏应有的重视。

自然灾害影响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因而巨灾风险管理应当是一项全社会的协调行动。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灾害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国家机构,国家财政部门也没有巨灾风险管理的专项基金。这种各行其是、分散管理的局面已经不适应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并且已经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

3.轻视个人作用,市场力量应用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在各项减灾工作中往往强调政府的领导作用,轻视个人参与,对市场力量的应用研究严重不足,这不仅造成有限的国家财政资金被大量投入灾害救济工作,而且也在客观上造成我国国民的防灾意识普遍薄弱。

4.巨灾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不匹配。

及时有效的损失融资不仅仅意味着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对减少灾害的次生危害和间接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多年来我国的灾害损失融资手段极为缺乏,突出表现为以重救急、救难的民政部门救济手段为主,以“个人转移风险”和“社会分摊风险”为立意的保险很不发达。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灾害损失与保险损失严重不匹配。

二、英美两国巨灾保险的做法

纵观世界,巨灾风险是许多国家面临的考验,很多国家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已经探索出成功的模式,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英国和美国的洪水保险体制就是其中成功的模式。英美两国都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不会过多地介入市场力所能及的事务范围,但是在这两个国家,政府都是其洪水保险体制的参与者,在保险运作机制安排上,两国的洪水保险在承保范围上都是以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为重心,小企业也被纳入承保对象的范围,这主要是因为家庭和小企业在洪水这类巨灾风险面临更为脆弱。其次,在保单定价上,利用完善的精算技术和核保技术,两国的洪水保险基本上都是严格按照标的的实际风险水平厘定、收取完全的精算费率,财产所处地区、建筑物的类型用途与结构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费率的高低。最后,两国在工程性的防灾减损措施在洪水保险体制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英国规定只有某地区有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御工程改进计划,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在该地区的家庭财产和小企业保单中含洪水保障。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的特点是,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政府与私人保险业保持着建设性的伙伴关系,而这种关系对于保证洪水保险的供给至关重要;私人保险业之所以愿意提供洪水保险,最直接的原因是英国政府承诺并确实修建了一系列的洪水防御设施,并积极从事洪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这使得洪水风险在英国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英国保险人协会于2002年公布的《洪水保险供给准则》,规定了只有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具体标准和计划改进防洪设施,并及时提供有关风险水平和改建项目的准确信息,才会继续为家庭和小企业提供洪水保障。因此,尽管近年来英国洪水的频率和损失都在增加,一些地区的保费水平也随之上升。但是,英国家庭财产保险市场仍然保持了高度的竞争性,对消费者而言依然是成本较低的,英国洪水的参保率达到80%左右,这可以说是英国洪水保险体制最大的成功之处。

而美国采用的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以下简称NFIP)实质上是一个由法律确立的、全国性的保险集合,它向民众签发单独的洪水保单,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资金运作――NFIP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减灾部管理,其资金由全国洪水保险基金负责积累。另外,美国的NFIP将灾害区域的管理与风险力的绘制作为其体制本身的组成部分,并规定,只有社区采取并实施每时在减轻未来洪水灾害的洪泛区管理措施,才可以加入NFIP,这就使得美国的洪水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美国联邦政府介入NFIP的程度较高,不仅负责NFIP的管理,而且还制定并实施相关法规、条例,促进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洪水保险的购买。但是,尽管美国联邦政府是洪水风险的承担者,其承担风险的管理程度却是有严格的限制的――联邦政府只是在必要的进修通过有息贷款或者特别拨款的形式为NFIP提供资金,一般而言,NFIP都是“自支持”的。

综上所述,虽然英美两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各不相同,但其巨灾保险制度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由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虽然英美两车和中车的国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它们的做法仍有很多经验借鉴。

三、国外巨灾风险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巨灾保险的法律体系建设,构建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

政府应将巨灾保险定位为政策性保险,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把地震、洪水、台风等保险责任从其他险种剔除,将其列为独立的巨灾保险责任。同时建立法律保障,就制定《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法律,使之与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相配套。通过立法将处于地震带上的地震、洪泛区的洪水和处于风区的飓风与台风等巨灾风险列为强制保险的范围,其他地区则实行自愿保险,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法律还就当明确规定风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主体、保险基数来源及分摊、险种设计、保险责任及费率厘定、理赔规则、补贴和税收优惠、再保险等内容。

2.把握政府角色定位,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是非资金性的灾害防御设施和许多防灾减损措施,这些都属于公共资源,而政府正是这些公共资源的提供者,政府应该发挥防范巨灾风险的主导地位,组织社会资源,对巨灾事前预防,组织减灾防灾的建设工程,并强制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主体必须介入巨灾保险领域。在灾害发生后,政府需要承担灾害救济的责任,但必须慎重考虑负面影响。因为巨灾损失程度的波动很大,倘若发生特大灾害,救济所需的资金很容易超出预算,从而大大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加上人们对巨灾风险及其损失的处理存在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惯性,无偿的救济体制还会滋生居民对政府的依赖心理,削弱防灾减损的动机,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如夸大灾情或者故意增加损失。针对贫困的或承受特大灾害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其形式是可能是无偿援助,也可能是低息贷款。其次,政府有必要介入灾害保险体制,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介入的方式,并控制承担风险的程度。如果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提供灾害保险,由于损失很可能超出保险业的承受能力,一旦发生特大损失事故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就很可能引发灾害保险的短缺危机。另外,商业保险内部的逐利动机决定了保险公司不会永远为所有财产提供充足、廉价的保险。在存在市场不完全的可能时,政府出面组织巨灾保险是有必要的,即使市场有能力承担巨灾风险,政府也需要与保险业保持建设性的伙伴关系。

3.重视防灾减损,完善巨灾风险的防范体系。

建立巨灾保险应急机制,在风险相对集中的灾害多发区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发展灾害预警体系、提高民众防灾减灾的风险意识,大力宣传巨灾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引导民众积极参保,帮助民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的能力,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调查表明,美国通过促使社区实施完善的洪泛区管理,每年的洪灾损失可以降低10亿美元,根据全国洪水保险计划标准修建的建筑物每年因洪水遭受的损失比不符规定的建筑要少80%。另外,如果潜在的损失过大,保险人就会倾向于收取超出被保险人承受能力的保费,对保险条件施加严格的限制,或者选择退出,而将紧缺的资源用于弥补缺乏必要的防灾减损措施而导致的损失自然也是无效的。

4.在地域上通过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扩大承保能力。

风险分散是巨灾保险系统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再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于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即使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或地区,相对于火灾等其他灾害而言,自然灾害的发生频度都是比较低的。如果灾害保险体制只是在比较狭窄的地理区域内运作,大数定率就很可能不再适用;而由于责任累积,在被保险人群体中无法得到足够风险平衡,一旦发生大规模灾害,很可能会导致经营成果的巨大波动,甚至会发生偿付危机。由于在某一年中,世界各地同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小,所以将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无疑是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最佳方式,而在国际范围内运作的再保险则是实现此解决方案的最佳途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无论是采取纯粹的市场保险机制,还是通过政府地震预报后保险集合来提供保障,都必须以妥善的再保险安排为前提。

5.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途径。

为增加巨灾再保险的供给,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国际资本市场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对巨灾保险实施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转移巨灾风险和为巨灾风险提供保障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它将在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从而使其变得可保。资本市场上出现的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保险期权和巨灾期货等均是以巨灾风险证券化为思路的新产品。借助国外资本市场和保险业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不仅可以解决我国保险业承担巨灾风险资金缺位问题,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扩大保险资金的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也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提高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虽然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在西方发展了十几年比较缓慢,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也离不开整个巨灾保障体系的成熟和完备,其自身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作为市场化运作,保险行业必须勇挑重担,再有保险作为有力支撑作用,保险风险证券化必定是保险业发展的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科学,2007(5).

风险管理与保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受害人补偿;强制责任保险;道德风险;社会安全

引言

据国务院最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 [2006]53号)公布的数据,我国近10年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 70多万起,死亡12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矿事故)、职业危害严重(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高达2500万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等特点。近年来,交通事故、企业产品缺陷损害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肃铅中毒案)、企业工伤事故(煤矿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医疗事故、建造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等频频被媒体曝光,而社会对这些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几乎都集中于对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处理问题。按照法律,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该得到致害方的赔偿。

但是,由于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受害方因各种原因不予起诉;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在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后,采取转移资产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致害方逃逸等原因。受害方往往根本得不到致害方的赔偿或得不到足额赔偿,人为事故仿佛是天灾一样无法向致害者追偿。此时,政府往往成为部分事故成本的承担者,广大受害者成为事故成本的最大承担者,严重危及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百姓对于公正、公平制度的信心。

从社会角度,尤其是从政府角度看,解决上诉问题应该在保证对受害者补偿的基础上不降低甚至提高社会的安全水平。

如大家所知,致害方购买足额责任保险(也称第三方保险,即由潜在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来保障潜在受害人的利益)就能够解决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这里的足额是指该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该不小于对潜在受害者的最大可能赔偿额。但是,这里存在的问题是:1.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2.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有规模的责任保险市场,那么,哪些因素会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呢?3.如果市场力量难以形成有规模的责任保险交易,是否需要强制责任保险?4.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显然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降低社会的安全水平。那么,如何降低这种负面影响?以下几个部分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潜在的致害方愿意购买责任保险吗?保险人愿意销售责任保险吗?

保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结论是:假设社会福利等于各主体的期望效用之和,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者转移至风险中性者就能够提高社会福利(实现帕累托改善),一般来说,将风险从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转移至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就会提高社会福利。风险厌恶程度较高的主体愿意支付等于期望损失或略高于期望损失的价格来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程度相对较低的主体,这种交易能够使前者和后者的期望效用都得到提高,而风险转移的价格和数量与两者的风险厌恶程度、初始资产等因素有关。

可以证明,如果不存在与保险运营相关的任何行政管理成本,保费等于期望损失或纯保费,则风险厌恶者通常愿意投保,而且是足额投保。事实上,在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规模相比自己的资产规模较大时,绝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而保险公司可以看成是风险中性的,因为大量风险相互独立的投保人投保同质风险时,依据大数定律,在保险人看来,未来赔付的不确定性非常小,也就是说,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非常小,而且,保险人承保的同质风险越多,自己的承保风险就越小(在承保能力范围内)。

所以,在保险价格合适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面临较大风险 (损失规模可能超出自己的资产规模)的潜在致害方都愿意购买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手段转移责任风险,降低自己因为责任事故而破产或遭遇困境的可能性,而保险人也愿意销售责任保险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二)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和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

要想在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足额赔偿,致害方购买保险的足额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其购买的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是足额的,即保险人可以赔偿的最大金额大于等于致害方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就意味着对受害方的赔偿有了可靠的保障。

1.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致害人角度来看,阻碍致害方购买责任保险的因素至少包括三点:

(1)保费中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的大小。真正的保险制度并非没有交易成本,保险人除收取纯保费外,还要收取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附加保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一般费用和理赔费用,随着不同的险种有所不同,通常在40%左右。从我国2005年全年财产保险业的保费收入(12298.6亿元)和理赔支出(671.7亿元)粗略来看,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占到保费收入的55%左右。附加保费和附加利润越高,则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足额程度就越低。

(2)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judgment-proof problem)。即致害方无财务能力或财务能力不足引起的,即便法院判决赔偿但受害者仍然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假定致害人拥有的资产小于其可能带来的损害规模。则判决无法赔偿问题会降低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

(3)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致害人逃避责任的可能原因包括:①致害方有财务能力,但采取转移资产手段或公开蔑视法律判决而拒不承担责任,而且法院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②致害人逃跑或消失,如“业主发财、政府发丧”问题(煤矿事故中经常出现);③未发现真正的致害人。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经常存在损害已经发生,但责任方却难以确定的问题;④受害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因对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或负担不起诉讼成本而未起诉。

当存在逃避的可能性时,致害人预期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越大,即预期受到制裁或赔偿受害人的概率就越低,尽管损害规模或赔偿规模可能不变,但致害人预期赔偿概率的降低仍然会降低致害人购买保险的动力。

2.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因素分析。从保险人角度来看,至少有两种原因阻碍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

(1)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足额责任保险的购买必然伴随着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在足额投保后将变得比原来更加不谨慎小心,可能会由此增加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为了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通常会:①在保单中设置免赔条款和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低于致害人造成的最大可能损失),使致害人自担部分风险;②采用“经验费率”的方法在续保时调整费率,以便对致害人风险控制的好坏进行奖惩。这两种方法的目的都是对致害人形成一定的风险控制激励,降低其道德风险。但是,如果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而要求保险公司不设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再遇到“长尾巴”责任险业务而使“经验费率”难以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就面临风险失控的可能性,会显著降低其销售责任保险的动力。

(2)责任风险度量的困难程度对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影响。由于责任保险标的的不确定性(一个驾驶员驾车发生碰撞事故,被撞的可能是只身一人,也可能是一个手持价值连城的易碎古董的人)以及民事侵权法律和法院判决的不稳定性,责任风险基本是无法精确定价的。如果责任风险具有长尾特性,定价就更加困难。在无法度量承保风险大小的情况下,谨慎的保险人将不会出售保险。

二、立法管制: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可以看出,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在缺乏责任保险,而且存在判决无法执行或致害人逃避责任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将来对受害者的不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赔偿。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需要充当救济者的角色,但绝大多数损失还是需要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经济压力,更严重的是,重大事故不予赔偿严重危害着百姓的基本权利,危及社会稳定。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干预呢?1.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2.为了保证对受害者的足额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一般要求足额投保,并且不设免赔额。因为免赔额的存在和不足额的存在仍然会造成对受害者的补偿不足问题。

三、管理道德风险:强制责任保险对致害者安全激励的负面影响及其纠正

正如商业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或者安全激励不足一样,强制责任保险也会带来同样的问题。而且,由于强制保险经常是不设免赔的足额保险,所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安全激励问题会更加严重。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来减弱或消除这种负面影响。

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手段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限制保险责任范围(设置免赔、赔偿限额)。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实现足额赔偿的目标,限制保险责任范围的方法通常是政府所不允许的。二是采用“经验费率”。经验费率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的事故索赔情况,并且费率调整只能等到续保时才能进行。对于一些“长尾巴”责任险业务(如建造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0年),很难像短期保险业务那样通过在续保时根据理赔情况对保费进行调整以达到激励致害人进行有效风险控制的目的。也就是说,经验费率方法的安全激励作用可能非常有限。三是时刻有效地监控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情况,并据此调整保险费率。可以证明:如果责任保险人不能够观察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为零;如果责任保险人能够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水平并将其与保费挂钩,则强制足额保险将导致社会最优风险控制水平,条件是不存在逃避责任的问题。那么,保险人能否观察到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状况呢?或者说,保险人能否对被保险人时刻进行监督呢?答案是基本不可能,因为这样做的成本巨大(监控成本最终都会转移给被保险人承担),可能远远超出被保险人的承受水平。

在这三种手段都失效的情况下,保险人会显得非常绝望,可能想要退出强制保险市场。而事实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人或保险业有非常大的依赖性。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一是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如保险人在实施交强险中就借用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监控系统来发现和记录被保险人的违规情况,并据此调整费率来增加对驾驶者的安全激励。二是逐渐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在所有保险公司间建立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理赔的共享数据库,最好由技术中介进行运作,一方面可以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整理,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提供社会共享,以提高致害人所处行业(如建筑业、医疗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数据来源,增加保险定价的可靠性,便于实施经验费率。还可将事故理赔数据向所有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三是要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这样就使保险人间接地成为事实上的行业许可证颁发机构,一方面可以直接降低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保险市场淘汰风险高的致害人。四是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在其他手段都无法奏效的情况下,可以授予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强制监督的权力(当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法国的强制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中,就同时确立了“强制工程质量技术监督制度”,由保险人委托工程质量监控机构对建造过程进行检查监控,并根据最终检查结果确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率。应该看到,在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问题上,保险人的目标与社会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降低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害程度,提高社会安全水平。所以,应该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权力或手段。

四、结论

1.我国存在严重的事故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问题,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责任保险显然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2.附加保费、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和致害人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使致害人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减弱甚至不购买任何责任保险,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和责任风险难以度量的问题降低了保险人销售责任保险的动机甚至导致谨慎的保险人不愿意销售责任保险。

3.在市场力量无法解决受害者赔偿问题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以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

4.强制足额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降低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为此,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创造条件或提供已有的条件:如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力以及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监督。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文·萨维尔著,翟继光译.事故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风险管理与保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 存在问题 对策

我国的医疗保险自医疗制度改革以来已经实行了多年,并在医疗制度的改革上取得了不小的成效,而作为与医疗保险关系最为密切的医疗保险金的管理方面,从一直以来都是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的核心。而且随着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区域的不断扩大,对医疗保险金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但影响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因素很多,在管理中,必须对影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全面的研究和分析,以便实现有效的医疗保险资金风险管理控制工作[1]。

一、影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因素

(一)医疗保险基金环境风险因素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财政专户管理,达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目的,但地方资源的配置效率仍然较低,制度运行中出现了不能有效控制的很多环境影响因素,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是医疗保险机构工作效率较低,保险目标不能够有效度量,不能对保险产品的物质形态、价值形态进行度量。其次是社会环境因素对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医疗保险受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和企业微观经济效益影响,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着医疗保险水平的高低。经济环境影响因素中,就保险范围来说,城市的医疗保险水平普遍高于农村医疗保险水平。再者,国家的财政限制也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风险。再次,医疗保险基金还受人口老龄化的风险影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不断加重,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速率也会相应的加大,医疗保险费用的增长速度不断加快,也就是支出医疗保险基金速度比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速度快很多,也就加大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2]。

(二)医疗保险基金制度设计风险因素

政府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和资金安排时,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会使得保险基金产生一定的风险影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核心是制度设计风险,而财务收支是否平衡是衡量制度设计风险的主要指标。当医疗保险基金收大于支时,医疗保险基金盈余,盈余适量可以应付风险,但盈余过大,就说明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征缴率过高,造成参保单位和个人过多的负担;当医疗保险基金收小于支时,医疗保险基金亏损,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降低医疗保险费用或是提高缴费率来进行收支调节。

(三)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实施风险因素

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实施风险主要是由医疗保险基金从收到支的一系列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在管理中,因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产生的风险是操作流程内生风险,该种风险能够使得基金制度设计风险财务收支不平衡,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再者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风险,因为制度缺陷以及参保主体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使得医疗保险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加大,从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表现目标不能实现协调、稳定,增加了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3]。

二、加快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以及抵御资金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管理政策

国家应充分了解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在国家政策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充分配合来完成国家政策的实施,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目标的实现。在工作工程中,明确各个部门对于保险基金管理的责任制约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的透明度管理,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过程中定期向广大社会民众公开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4]。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加大保险基金收支、增值的监督力度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由国家机构来执行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起主要作用。投资人、委托人以及资产管理者形成一种三方制约、分立模式,以此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和真实运作。国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基金的预算管理,国家审计部门应加大对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再者,应建立健全年度医疗报表的公布制度,并及时反应基金的收支节余情况,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充分保证参保人员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促进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实现更好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三)抵御资金风险的对策

首先应逐步完善保险基金的运行环境,通过加强对疾病的预防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政策、完善医疗立法保障等手段,逐步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环境;其次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通过构架完整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流程和方法、管理中心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整等手段,逐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最后应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通过监理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规范医保各方行为、建立可行性较强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等手段,逐步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实现我国医疗保险有效资金管理和基金风险管理。

三、结语

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基金风险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只有从中找出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制定出相关的政策法规,从源头上解决导致我国医疗制度管理发展缓慢的问题,才能使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使国家的医疗设备、医疗水平更上一个档次,才能使国家的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罗健,郭文.我国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4:84-88.

[2]蔡丰兵.试析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现代商业,2012,08: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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