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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

少数意见

少数意见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1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3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比较低,教育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比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困难大。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对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进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根本途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多层次、多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决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对中西部地区要给予倾斜,以改善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国家支持西部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改善实验实训条件。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确保《决定》中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规定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在民族地区落到实处。

三、在组织实施有关职业教育的专项规划和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各地在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和“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求,本着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加强领导的原则安排确定项目,组织好、落实好专项规划在民族地区的实施,以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大力支持和推进以多种形式开展的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使职业教育成为促进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

四、推动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资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要特别重视关心来自民族地区部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发展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有利于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农民就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必须始终坚持为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把保证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落实教学场地,解决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六、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适合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就业难、工种差、收入低和保障差的问题。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并逐步加以推广,为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技术人才服务。

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模式、办学机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强化校企结合,努力扩大“订单”教育的范围,采取城乡结合、东西部联办的方式实行“1+2”、“2+1”、“1+1+1”等模式,使民族地区农村学生在当地学习一至二年后到东部或城市的对口学校和企业学习和实习一至二年,促进民族地区的学生转移到城镇和二、三产业就业,实现稳定转移。

努力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证制”。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部分农村复员退伍人员和民政救济对象到高职院校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帮助其掌握从业技能,并在资金上给予这些职业学校相应的扶持。为民族地区每个贫困家庭培训1-2名懂一门至几门实用技术的人才,加快其脱贫致富。

七、加强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时,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培训的力度。依托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为西部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教师提供学历培养与专业进修培训,并在名额分配上适当倾斜。支持与鼓励专业教师向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流动,支持与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职业院校的兼职教师。在民族院校开办定向师资培训班,为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培养专业教师。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校长和教师到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通过中外师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培训。

八、大力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大东部发达地区职业院校与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开展对口帮扶的力度,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使东部学校多招收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学生。鼓励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

九、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资金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对到民族地区举办职业院校的投资者给予政策优惠。要推动民族地区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与创新,在整合和重组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集团化、连锁化办学。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要认真研究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和办法。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少数意见范文第2篇

到年,基本建立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指标要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乡、村都要有自已的文化场馆及设施建设,做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和文化广场。做好少数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体制建设。

二、基本原则

按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各少数民族乡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

建立政府领导主抓组织体系,完善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制度。促进有关部门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

2、加大扶持力度,培养专门人才

县乡两级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并以一批精品项目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加强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成长创造条件,保护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

3、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组织有效宣传活动,营造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少数民族调演、运动会、美术、书法、摄影等活动,争取优异成绩。组织开展向农村民族地区赠书籍、送科技、送文化“三下乡”活动,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4、加强遗产保护,建设特色社区

加大对濒危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古籍的抢救保护力度,努力提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和保护水平,争取列入国家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现有的少数民族文化展览室、陈列室基础上,争取建设一批具有浓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世居少数民族建筑和村寨(社区)。

5、实施精品工程,落实补贴制度

大力实施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重点工程,加大文化工程扶持力度。巩固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落实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制度,实现少数民族聚居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少数意见范文第3篇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及其历史发展

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制度上的集中体现。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原则和制度,也是我们党的基本的政治原则和制度,我们党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和制度实施领导和开展工作的,也是按照这一原则和制度组织和发展壮大起来的。

民主集中制,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经历了从自由解放发展到民主自由,再从民主自由到高度民主集中的历史进程。在原始社会,没有剥削,没有压迫,人们彼此之间过着平等的生活,人与人的关系贫乏而又单调,人们过着近似于动物式的生活,人的自由受到自然力严重束缚,实质上是极不自由的表现。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人类从此进入阶级社会,这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人从自然力中争得了一定的自由,而且表现在人们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野蛮状态。但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压迫是残酷的,奴隶连最起码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可以被奴隶主当牲口一样地买卖。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使历史发展进程又获得重大进步。这种进步不仅表现在生产力的发展上,而且表现在人们的社会关系中。农民同“会说话的工具”的奴隶相比总算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封建社会的农民对地主仍然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受着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残酷剥削,终日被束缚在土地上辛勤耕耘但所得无几,他们的这种自由和解放是极其有限的。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社会,使人类的解放和自由获得了全面发展,它不仅使人们对自然力争得了更大的自由,而且也加速了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的进程。人的权利得到了一定的尊重,无产者出卖劳动力和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是双方自愿的平等交易,在这点上双方是自由的。尽管这种平等和自由,是建立在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残酷剥削工人基础之上,但它说明了社会更替使人类获得了更多的自由。

在整个人类解放的过程中,从自然力控制下获得解放是人解放的基础,思想解放是人解放的前提,从社会关系的压迫下解放才是人解放的根本。自然和社会对人的压迫与束缚,必然伴随着反映在思想上的禁锢与奴役。种种陈旧思想观念犹如精神枷锁,统治着人们的头脑。随着人们从自然和社会中的解放,特别是随着各个历史时代人类精神文明的发展,科学日益战胜愚昧、偏见,人们的精神世界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征服自然的斗争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社会关系制约着人们征服自然的程度和效果。人们只有成为自己社会关系的主人,才能成为自然界的主人,从而实现思想上的彻底解放,获得对于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的意志自由,成为精神上自由的人。有了自由才能有民主,没有自由就没有实现民主的可能。人从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获得了自由,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它总是伴随着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而存在发展的。从民主自由到民主集中,都是通过人的价值来实现的。人的价值就整个人类来讲,就是人类对世界的改造及其成果能满足人类自身需要的程度和状况;就个人来讲,则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以及个人对集体、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以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在抗日战争时期,首先在党内建立了民主集中制,并迅速在各抗日根据地推广。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从战争年代打败日本军国主义,打败蒋家王朝,三座大山,到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再从“一穷二白”的新中国到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一条最基本的历史经验,就是不但充分发扬了民主,而且建立和实行了民主集中制。

二、省直机关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海南省直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总体来讲是好的,许多机关的党组(党委),具有很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已成为团结、带领本部门干部群众,出色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领导核心,是全面建设海南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但也有一些机关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怎么好。主要表现:

(一)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在理解上存在偏颇。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行动上的失误。主要是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理解太窄,把它仅仅看成班子内部的民主。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制度和政治纪律,其中的“民主”不仅是党组织内部的民主,还包括广大群众的民主,即在充分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的班子内部的充分民主。是两个民主的结合,即班子内部充分民主和广大群众的民主的结合。有的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但效果不太好,同对“民主”的理解不广泛不深刻有关。有的党组(党委)书记只重视班子内部的民主,认为决策是领导班子的事情,普通群众不懂决策,或者怕麻烦、图省事,不积极动员群众参与决策。当然,班子内部的民主是重要的,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首先而且很重要的是班子内部的民主,没有班子内部的民主就没有民主集中制可言了。班子内部没有民主不行,民主不充分也不行,由个人说了算,或者走走民主的形式更不行。但这样理解还不够,还应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刻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个“民主”。班子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在党内、群众中充分听取意见,有一个更广泛的民主。决策前,班子成员应深入到群众中,调查研究,必要时还应发动群众讨论,收集党内外各种不同意见,再在班子内部深入讨论,这样班子内部的民主才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把班子内部的民主建立在充分的党内民主和广泛的群众民主的基础之上,这才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的真正含义。只有在这样的民主基础上形成的决策才能称得起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决策,也只有这样的决策才可能是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决策。

(二)对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理解不全面。有的机关把“集中”理解为仅仅是集中一把手或一二个主要领导人的意见。表面上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实际是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变成“你民主我集中”,把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变成“按照我的意志来民主”,使民主成为一种愚弄人的工具,实际上同专制主义别无二致。还有的机关把“集中”理解为每个人的意见都要集中,开会讨论来,讨论去,就是集中不了意见,形成不了决议,把时间和精力都耗费在无原则,无休止的讨论中。事实上要求集中每个人的意见是不可能做到的,只能走到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状态的歧途。这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要求。还有的机关在决定重大事项时,不经充分酝酿和讨论,大家的意见还没有充分发表出来,就简单地来表决,搞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这也不是正确的集中。“集中”既不是仅仅集中一把手或一两个主要领导人的意见,也不是简单的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更不是集中每个人的意见。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就是要求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也是集中的,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这就决定它既区别于专制主义的集中制,又区别于极端民主化的无政府主义。“集中”是要集中多数人认为比较正确的意见,是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的少数服从多数,而不是简单的流于形式的少数服从多数。

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中,既要集中正确意见,又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是可以简单地划上等号的。集中正确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都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二者都是为保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服务的。我们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为了在党内和领导班子中,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为了使党的领导机关制定和贯彻执行符合实际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指导上作出符合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意志的决策和部署。民主集中制首先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充分发扬民主。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甚至可能是完全相反的意见,而且许多意见都是分散的而不是集中的,零碎的而不是系统的。这就有一个不仅需要集中而且集中什么的问题,因而也就有一个区分正确与不正确、适当与不适当、适时与不适时、全面与不全面、可行与不可行的问题,有一个判断是否符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邓小平同志强调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问题。这就不是简单地来一个少数服从多数能够解决问题的。这就需要同时坚持集中正确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这两个原则并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在集中正确意见的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集中多数人认为比较正确的意见。如果只讲少数服从多数,而不讲集中正确的意见,那个少数服从多数就只是一个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是为了把那些正确的符合实际的意见,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意见,充分地表达出来,集中起来,并以此为据作出决策,把事情办好。

(三)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少数人的意见。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听取多数人的意见,而且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并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有的机关在研究讨论重要事项时,大家还没有充分发表意见,就仓促的表决,作决策,轻率地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有的机关党组(党委)书记认为:真理掌握在多数人的手里,少数人保留个人意见,是思想僵化固执,有意与组织顶牛,闹别扭,他们不但不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而且还给持少数意见的人穿小鞋,这是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般来说,多数人的意见正确性比较高,特别是在充分发扬民主,大家都把真实的意见说出来之后,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集中意见或决策,是比较正确的。但有时候多数人的意见也不一定正确。这是同主观和客观因素包括环境因素的影响相关的。主观因素就是认识上的局限性,这对于多数人来说也在所难免。客观因素就是事物的复杂性,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是复杂性的一种表现。局限性加复杂性,有时还要加上从外界的一些非正确因素的影响,这就难免出现这样一种可能性,那怕是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会不全面、不正确。因此,我们要谨慎的对待少数意见,保护少数人。不仅要保护少数人发表意见的积极性,主要是为了保护某种可能是真理性的意见。由于立场、观点、学识、才能、阅历、经验、思想方法等方面的原因,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有时少数人的意见比多数人的意见更带正确性,更能反映客观实际,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是完全可能发生的。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过多次。有的单位为什么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了不适当,甚至于错误的决定呢?并不是因为完全没有不同意见,而是少数人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实,所谓多数少数,只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不变的。在一个班子里少数还只能说是狭义的少数、简单的少数,还不能说就是事实上或真正意义上的少数。如果把它放到班子以外更广的范围,扩展到班子所在的整个党组织、整个单位、整个地方,那么这个少数就不见得一定是少数了,就有可能呈现出另一种或者根本相反的情况。在一个班子内,如果多数人的意见是从群众中来的,听取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反映了广大群众的呼声,那么这个多数可说是事实上的多数。如果相反,那就不能说是真正的事实上的本质意义上的多数了。只有当少数人的意见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得不到人民的拥护,那才是真正的少数。如果少数意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那么,这个少数实际上是代表了多数。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少数,实际上是保护多数。当然,在执行中,要按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来检验决定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那就要重新审视少数人的意见;如果认为还是少数意见比较正确,那就要按少数意见纠正过来。

三、与时俱进推进省直机关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

同志在纪念建党78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把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讲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提到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面前。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把民主集中制坚持好、贯彻好。笔者认为要抓好三项工作:

(一)加强任职前的培训工作。要组织党组(党委)一班人学习有关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提高其党性修养和领导艺术;特别要举办培训班,对新任命的党组(党委)书记,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首先要帮助党组(党委)书记摆正自己的位置,要当好班长。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实施集体领导的制度,要求领导班子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能否执行好,班长是关键,班长的作用至关重要。书记是一班之长,在讨论问题时起主导作用,班长的意见举足轻重。特别在班长威望较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就需要班长特别注意做到:(1)自觉地防止和克服唯我独尊的心理,不能听不得不符合自己的想法和口味的意见,而是要鼓励大家发表不同意见,包括反对自己的意见;(2)善于启发和引导委员们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是发表不同意见,细心听取委员之间各种意见的讨论和争论;(3)不要轻易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而是要深思熟虑地发表意见,最好是在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之后再发表意见,而且要善于根据大家的意见来修正、补充自己的意见;(4)防止委员们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发表意见,更不能有意无意地暗示大家要服从自己的意见。如果能做到这么几条,民主集中制就比较好贯彻了。

其次要帮助党组(党委)成员准确定位,积极主动配合,当好配角。班长的作用至关重要,成员的作用也不能低估。如果只有班长的积极性而没有党组(党委)成员的主动配合,民主集中制也不能真正贯彻好。因而党组(党委)成员要注意做到:(1)克服盲目服从和随意从众的心理。自己不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不认真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班长说好就说好,大家说行就行,这样也不能执行好民主集中制。(2)敢于发表意见,特别是要敢于发表经过深思熟虑的不同意见,还要善于坚持和阐明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意见,不要怕人家说你固执己见,也不要怕伤了和气、影响团结,而轻易放弃自己的还没有被别人说服的意见。(3)善于在尊重集体决定的前提下保留意见。一旦自己的意见没有被吸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了决定,有权放弃或保留自己的意见,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过程中检验哪种意见更正确,而确定对所保留的意见的取舍。(4)如果班长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高,就要有敢于冒得罪班长的风险,坚持从大局出发,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提出善意的批评,努力在班子内部营造一种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良好气氛。只要班长和委员都能注意从各自的角度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有了组织上的保障。

(二)建立保障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提高认识和觉悟之外,还要有具体的程序和制度作保证,否则自觉性也难以提高,提高了也难以坚持。党内在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之所以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缺乏具体制度的规范和能够实际操作的程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加强这种制度和程序的建设比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和觉悟,更重要、更带有长远的和普遍性意义。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和程序,执行起来就有了具体的参照和遵循,有利于上级机关进行督促和检查,也有利于班子内部成员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在建立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程序方面,许多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领导工作的同志,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在操作程序方面,至少要规定如下几点:

1、提出议题。领导班子在讨论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策时,事先要提出议题,预先告之,不要在大家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提出重大议题进行讨论,更不要草率作出决定。

2、调查研究。班子成员应围绕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准备好发言材料。

3、开会讨论。会议要在班子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有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之后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要在大家都没有经过调查研究、没有做好准备时就开会。开会讨论时,每个人都要发表意见并把话讲完,对自己的重要主张或主要观点,要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论证。

4、进行表决。这要在经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主要问题的认识基本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在会议上进行。如果在主要问题上有重大意见分歧,就暂不表决。

5、再调查,再讨论。班子成员要围绕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再到群众中去听取意见,必要时将不同意见在一定范围内的群众中进行讨论。在经过再次调研之后,再次召开班子会议,对分歧意见再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进行充分辩论,尽可能达成共识。

6、最后表决。在对分歧意见经过反复讨论或辩论之后,在会议上付诸表决,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同时,要允许有不同意见的少数人保留意见。

(三)建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制度。我想监督制度至少也要有以下几点:

1、重大的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决定任何重要的事项,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都必须符合民主集中制执行程序,都必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不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执行程序不能形成决议。对没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酝酿和讨论的决定决策,应宣布无效,班子成员应坚决抵制,拒绝执行,并有权提出召开会议,重新决定。

2、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果发生原则分歧,要经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会议讨论才能付诸表决,做出决定。如果未经两次以上会议讨论就付诸表决,班子成员可以拒绝参加,应宣布这样的表决结果无效,不予执行。

少数意见范文第4篇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保证处于少数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剥夺处于多数地位的被统治阶级中一部分人的政治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减少被统治阶级中反对者的数量,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其他被统治者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表达反对意见,从而使统治阶级得以以寡驭众,使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数量上从实质上的多数变成表达出来的少数。在社会主义社会,要保障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使多数人的意志能够居于统治地位,就必须废除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废除这一干扰民众意志的正常表达的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

剥夺政治权利制度是对民主制度的破坏,它的存在使通过民主的形式得到的可能是不民主的结果,因为它剥夺了一部分人表达意见的权利。而让每一个人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才能通过全面分析所有人的意见来满足大多数人的要求。举一个例子,比如五个人通过投票决定吃什么东西,两个人想吃肉,三个人想吃水果,本来应当是吃水果的占多数,但是这三个人对具体吃什么水果意见不一,一个想吃苹果,一个想吃梨,还有一个想吃桔子,这就给了想吃肉的两个人机会,尽管他们两个人一个想吃鸡,另一个想吃鸭。他们可以首先对付想吃苹果的人,说只有你一个人想吃苹果,你是少数,禁止你发表意见。再对想吃梨的人说,你也是少数,禁止发表意见。这样想吃肉的反而成了多数。这虽然是个简单的例子,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社会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每个人的意志都会或多或少与其他人有些差别,从某一个角度看,都有可能成为少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又会成为多数。允许少数意见存在,才能保障多数不被破坏,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这也是为什么要实现民主必须要保护少数的原因。

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少数派的意见永远不会居于统治地位,多数派总能表现出更强大的力量。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剥夺的是少数人的权利,他们的意见本来就是少数,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会使多数人的意志更加具有优势。但是他们既然是少数,我们又何必去剥夺他们表达意志的权利呢?不允许少数派的存在,会使所有人在表达意志时有所顾忌,反而使真实的多数人意志不能够表达出来。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所有假冒众人之名行一己之私的人都是使用这种强权的手段压制反对者的力量,而在他们之后我们才能听到反对他们的声音有多么强烈。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对于中国并不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统治阶级本身处于多数地位,不需要通过减少被统治阶级发表意见的机会来使自己的意见成为多数,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继续存在只会给予少数派以利用的机会。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真正反映所有社会成员的真正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社会意志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本意,使社会意志的表现和本质一致。多数人的意志不需要借助于抑制少数人表达意志就能成为多数,而对于少数人的抑制反而会影响多数人意志无拘束地表达,并且使少数人有机会假借多数人的名义压制多数人中的一部分从而使少数人的意志取得多数的假象。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作为社会多数的无产阶级是国家的统治者,但代表这一阶级行使统治权的毕竟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也就存在这一小部分人利用权力变质为无产阶级对立面的可能。而作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有效工具,剥夺政治权利制度就会成为悬在无产阶级头上的套索。中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要使人民真正居于统治地位,使历来是被统治者的无产阶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就要保障所有人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不剥夺任何人的政治权利,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才能使表达出来的多数意见真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使所有人都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坚固基石,是避免社会主义制度变质的强力防腐剂。

少数意见范文第5篇

一、关于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有人把民主与集中单纯视为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在实践中,既有以强调民主为名搞自由主义的,也有以强调集中为名搞家长制的。这些都是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误解和曲解。

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单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则是指党内之“民”――广大共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作为党内民主集中制构成要素的集中,则是指把众多党员的认识、意愿和力量聚集起来,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与集中不是相互排斥、相互割裂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和避免个人或少数人思想的局限性,形成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正确决定,也才能使广大党员自觉自愿地接受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实现意志和行动的和谐统一。凡属实行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党组织,往往因不能集思广益而导致决策失误,也会导致持不同意见者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即使人们迫于压力而不表示异议,也往往是口缄默而心不服、会上不公开反对会下也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只能是貌合神离、言同行异的虚假集中,而不可能是真正高度和谐统一的集中。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因为我们党所要的民主,不是自由主义的各行其是,而是由广大党员作党的大事之主。这本身就要求党组织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组织决定变成全体党员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倘若没有集中,人们都自以为是,各唱各的调,争论不休,议而不决;或者都随心所欲,各走各的道,自行其是,决而不行,那就意味着广大党员作不成党的大事之主,党组织形不成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民主也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可见,集中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是指把集中建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之上。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作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七千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内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只能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党员行使决策权。当前,为确保党组织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需要积极探索和改革。必须确保党的各级大会代表和委员会委员都真正由民主选举产生,使之在党的领导机构中忠实地代表党员行使表达权和表决权。这就需要认真研究探索和改革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产生的提名机制、选举方式和监督罢免机制,使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产生真正符合党员群众意愿,并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必须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机会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因为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的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思虑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在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书记有时感到多数委员的意见不正确,往往会努力说服引导委员们接受自己认为正确的意见,这没有什么不好。但如果经努力不能说服多数委员改变见解和主张,也必须自觉地服从多数。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名,把个人认为正确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若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而是按书记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就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专断。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是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尊重少数人的意见,才能真正实现集思广益,避免党组织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同志便于理解和接受多数人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基础上达成新的共识。即使不能完全达成共识,也有益于使意见被否定的同志心悦诚服地尊重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决定。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把民主表决建立在充分开展民主讨论的基础之上。民主讨论是民主表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党的会议必不可少的民主程序。开会的价值意义就在于“议”。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既不能省略掉民主讨论这个重要程序,把“会议”变成简单的“会决”,也不能用会下个别酝酿取代会上开诚布公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不同思想的碰撞往往能产生创造性火花。民主讨论的过程,就是各种不同思想见解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集思广益的过程。不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就简单地进行表决,往往会给个人或少数人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党组织提供可乘之机。党组织开会时,必须保证每个成员都能畅所欲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个成员又必须通过悉心倾听和虚心吸收他人意见中的合理因素,促进自己全面深入地思考问题。只有经过这种开诚布公的民主讨论,才能达到全面深入地研究问题、逐步扩大共识,增强党组织决策科学性、创造性和可行性的目的。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以保证党组织决策正确为目的,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进行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并不是不团结,而恰恰是同志间心无芥蒂、关系融洽和谐的表现。如果一个党组织内部,遇事总是在会下嘀嘀咕咕,开会时却一团和气,没有任何不同意见的争论,那就不正常了,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

三、关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是指用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和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要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在一个党组织内部,也要按照组织隶属关系,用职权高的会议决定精神来指导职权低的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具体地说就是要用党代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党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全委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同级常委会进行民主决策,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支部委员会进行民主决策。因为前者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代表的是更大范围多数人的智慧和意愿。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在党内民主生活中的作用,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一些单位在召开全委会时要求贯彻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在召开党代会时要求贯彻党委会的决定精神,这就从根本上颠倒了党代会与党委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相互之间的组织隶属关系。这也并不是真正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党员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党的民主生活,都要用以党组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决不能以行使民利为名,违背党组织统一的决定精神自行其是,搞自由主义。有些领导干部以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名,用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来束缚限制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这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扭曲。

四、关于制度与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