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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第1篇

中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农业社会,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了以“血缘”、“地缘”为基础,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秩序,以传统风俗、习惯为代表的乡村文化。千百年来,在传统乡村文化的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宗族文化、传统习俗、乡规民约等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规范,从而形成了农村社会的内生秩序,以实现农村社会的自我整合和治理。近代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传统乡村文化逐渐衰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流动加快,大批农民外出到城市务工,城市化、现代化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农村社会,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成为农村发展的目标。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度大大降低,农村原子化特征逐步显现,基于市场的消费主义、个人主义等慢慢浸入乡村社会,乡村秩序趋于离散化。在乡村文化变迁的背景下,如何整合社会治理的各种因素,实现农村持续稳定发展,成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对传统乡村文化的消解与重构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强烈对比中明显感觉到自身差距,在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上有一种“赶超型”的特征。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开始走向现代化的道路。现代化的强势话语下,城市化、现代化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在城乡流动的背景下,工业化、城市化打破了农村封闭、落后的环境。农民在开阔视野、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感觉到了现代化、城市化的巨大魅力。在城市文明的影响下,农民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逐渐强化,农村的经济落后面貌逐渐改善。但是城市化也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农村带来富裕,满足农民物质需要的同时,也以不可阻挡的力量改造着农民的精神世界,消解着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传统乡村文化,改变着农民对于传统乡村共同体的文化认同。

(一)城市化取向造成乡村文化话语权丢失,乡村文化认同削弱

我国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与这场社会大变革相伴随,我国文化也在经历着深刻的嬗变,各种文化价值观念发生着激烈的冲突和碰撞,我国乡村文化在这种冲突和碰撞中也产生了严重的“失衡”。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农民从业形式的多元化,传统农民单一地依附于土地的状况一去不复返。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民原有的乡土意识逐渐发生变化,从不愿意离开土地到积极地向往城市生活[1]。在目前的发展路径中,城市化、现代化成为乡村发展的强势话语,面对着城市文明的冲击,农民转变了传统的朴素观念。农村充斥着消费主义、金钱意识、享乐主义,生活在农村的人们更多地关注自身生活条件的改善与经济富裕程度的增加。求富裕成为农村人主要的生活目标,经济利益的驱动几乎淹没了一切传统乡村社会文化价值,经济成为乡村生活中的强势话语,乡村生活逐渐失去了自己独特的文化精神内涵,各种失范行为盛行。在现实面前,农民失去了传统的文化精神的寄托,乡村文化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面对现代文化的冲击,现实中的乡村文化与原本的传统文化、乡村历史记忆出现了断裂,农村陷入了较为严重的文化危机、伦理及秩序危机,乡村文化衰落,乡村社区缺乏生机与活力,乡村文化价值体系解体[2]。

无论在官方的话语体系还是在政策的宣传中,城市文明代表着发达的优势文化,乡村文化则成为“愚昧”、“落后”的代名词,“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与城市文明的对比中,乡村文化一直处于文化的弱势地位,一直被大众所歧视。为了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乡村文化处于被改造、消解的地位。农民逐渐失去了对乡村文化的认同。城市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向乡村社会灌输代表工业社会的文化理念与精神,改变着乡村文化的价值理念与存在状况。农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生活状态、人际交往甚至语言习惯都在潜移默化地发生变化,他们已经无法在乡村文化中找到精神归属。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条件下,受传统习惯、文化程度、村落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的思维模式同现代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缺乏科学与理性的精神,城市文化中的高雅艺术难以被农民所接受,而其中的低俗文化却在乡村肆意泛滥,极大地冲击着乡村社会传统的文化根基。在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中,乡村文化丧失了自己的话语表达和文化自信,农民逐渐丧失了对乡村文化的认同[3]。

(二)乡村文化衰落,传统乡村秩序被消解

千百年来,农村社会基于血缘、地缘为基础,在传统乡村文化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以传统风俗、道德、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传统乡村秩序。在传统农村社会,维系村庄秩序的是人情与感情的联系,以及由人情与感情延伸出来的礼俗与伦理道德。支持礼俗与伦理道德在农村社会实践的则是农村社会的家族组织[4]。

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成为新的时期农村发展的强势话语,地方政府通过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形式,不断改造着地方文化。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乡村文化被肢解纳入到乡村经济的发展框架中[5]。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的经济利益至上、金钱意识成为农民的主导生活目标。农民的日常行为日益功利化,个人主义盛行,在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中,一部分农村抛却了被认为过时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大批青壮年外出就业,也改变了传统农民的生活、居住方式,他们在外的生活逐渐与乡村生活隔离,传统的伦理价值规范在这部分群体中出现断裂。回到乡村传递给乡邻的是代表城市文化的消费理念与生活方式。而老年人虽然在村庄生活中“在场”,但是缺乏话语权,在乡村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使传统乡村规范得以延续。乡村文化习俗、价值体系、互动规则等传统乡村秩序的社会基础与生活基础日益碎片化,农民失去了行为的乡土规则引领,行为日趋多样化、离散化。

二、现代乡村秩序整合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末,政治整合成为农村秩序整合的主要形式,这个时期在国家强有力意识形态的作用下,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处于国家政权的高度控制之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政治整合程度有所削弱,农民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与此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逐渐加强,农民的自由流动程度增加,农民对政治的生存依赖性大大减弱。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的管理模式逐渐推行了“乡政村治”的管理制度体系。这种以村民自治为依托的管理模式,在多年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对于促进农村基层的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从运行逻辑来看,乡镇的权力来源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体现了一种政府对基层管理的政治意图。而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其秩序主要来自于村民的自我约束。多年以来,乡政村治之所以发挥作用,主要是基于传统乡村文化基础上的乡村内生秩序对农村基层稳定的作用。在农村城市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的乡土文化逐渐失去了认同的基础,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对传统秩序的遵守出现一系列的变化,乡村秩序的内生基础逐步消解,村庄日益离散化。这给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带来挑战。一方面是乡土文化变迁基础上,传统乡村秩序遭遇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城市文化对乡村的浸入,农民的需求日趋多元化,权利诉求明显,村庄利益格局呈多样化态势。而我国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多年以来一直是重管理、轻服务,沿用计划经济的强制性管理模式。在这种形式下,目前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显然无法适应农村社会实践的动态需求。

虽然我国农村进入了现代化的进程,但从目前农村发展的现实来看,农村现代化整合方式仍处于萌芽状态。在现代工业文明中,维持社会秩序是基于现代公民素质下人们对“法律”、“契约”等一系列正式规则的认同与遵守。这有赖于“科学”、“理性”基础上的公民理性分析能力。在目前的农村社会,受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等的影响,村民对规则的遵守意识以及“现代性”特征离现代化社会仍相差甚远。我国的现代治理体系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农村社会现代性整合方式只处于萌芽状态。

三、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路径分析

如何在乡村文化衰落、传统乡土秩序离散化、现代性与城市化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及农民生活实践的背景下,构建一种适合农村生活现实与农民生活逻辑、实现农村基层的有序现代化变迁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是农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重塑以传统乡村文化为基础、乡村秩序为依托的非正式制度的约束机制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不能脱离农民生活的实际与动态的实践。在当前的农村发展现实中,中国农村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处于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工业社会之间的中间过渡阶段。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建筑于其上的制度结构。贺雪峰认为,未来50年农民的处境是“温饱有余、小康不足”将长期存在;村庄作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的三位一体的空间,不会在短期内消失[6]。在某种意义上讲,农村特定的社会生活现实决定了需要保留与重构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乡村秩序。

重建乡村文化价值,重新认识乡村文化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以及在整个文化体系的价值和作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要从农村生活实际出发,树立乡村文化的文化自信,重塑以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为主体的非正式制度及规范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从政府宣传、政策制定中引导农民认识到乡土文化在乡村共同体生活中的优越性。

(二)在发挥传统乡土秩序的基础上,积极构建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现代性整合方式

多年以来我国的乡村治理方式更多地是体现了一种国家对农村基层管理的政治嵌入。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权力的交锋之中,国家从来也没有退出治理过程,而是在不同的层面主导乡村治理。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模式,实际上乡政更多代表了国家意识[7]。村民自治的推行更多体现了国家意志与农村自生资源的有效整合,是代表国家政权的“乡政”同农村自发内生乡村秩序的融合。从历史变迁的角度来看,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整合乡村资源,推动农村现代化变迁的过程。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诉求日趋加强,农村利益格局多元化,原有的治理模式出现了现实与需要之间、国家权力与民主要求之间的多元张力。单一的治理模式难以解决农村发展面临的秩序整合问题,因此必须构建以乡土秩序为基础、现代性整合方式为依托的多元治理体系。

西方现代社会一直被认为是“个人本位”的社会,这种以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整合方式可以为我们的乡村治理起到很好的启示作用。现代整合方式的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契约”、“理性”,起作用的是对“科学”、“理性”的信仰,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传统乡村秩序中人分亲近、疏远,依关系的亲疏制定不同的规则,而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中是不分远近亲疏的,大家要一视同仁。在传统乡村秩序里,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隐去的,存在的只是对集体的认同与信仰,在现代社会管理体系中要求的是个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及对义务的承担,对规范无条件的遵守[8]。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行政体制改革;社会资本

    以\"乡政村治\"为主体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近些年来对民族乡村生活干预最大的外在因素之一,它引发了乡村治理结构上的巨大调整。

    从地方回应的角度来看,民族乡村基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与社会资本结构而具有了较大的特殊性,因而特别值得关注。

    一、民族乡村治理的外部推力: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一)乡村生活秩序的重构:治理结构的视角。\"乡政村治\"的基层行政体制改革自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为中国农村治理量身打造的制度形式,\"村治\"被赋予了推动中国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期望。从本质上讲,选择\"乡政村治\"的改革模式有意识地革除掉先前\"政社一体\"的基层权力结构,重新以市场经济理念为指导、以整合乡村精英与传统权威为手段、按民主理念重新设计的乡村现代化的建设方案。\"乡政\"将先前直接深入到村寨的行政权力终止在乡镇政府一级,作为地方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在逐步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从而释放出乡村的管理空间给民间进行自我管理。乡村权力调整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治理空间,在这一权力的调整过程中,村民、村两委、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与政府实行有效的合作并完善乡村治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二)民族乡村治理的压力与动力。在\"村治\"的过程中,来自于外部和内部的压力对村民自治进程提出了挑战。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在自我管理中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是影响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之一,也为乡村治理带来了内在压力。由于在广大乡村中,受传统习俗等社会资本因素影响,如何选择乡村治理的方式是摆在\"村治\"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另外,在我国民族乡村中,不同民族间由于组织文化的差异,公民的参与意识也因而存在显著不同。乡村自治的真正实现与公民参与意识的提升有密切联系。因此如何提升村民的公民参与意识也是民族乡村治理中面临的压力之一。同时,行政干预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构成了对村民自治的外部压力。虽然在\"村治\"过程中面临许多压力,但是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最终实现乡村生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民族乡村治理的强大动力。因此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突破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制约瓶颈,在改革和创新中推进民族乡村的治理。

    二、民族乡村治理的内部动力:民族社会资本(一)\"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提高社会的效率[1],他并从\"信任\"、\"互惠的规范\"、\"公民的参与网络\"的分析视角对意大利地区进行了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资本因素。

    譬如:家支在凉山彝族乡村治理中的发挥整合资源、凝聚人心、内部控制、强化认同的积极功能[2],而本文仅以苗族为蓝本,揭示民族社会资本因素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罗伯特·帕特南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民族社会资本影响下的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用的分析框架。

    (二)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调查情况。

    2008年1月,课题组成员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的西江苗寨进行了调查。根据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我们在问卷设计中特别考察了苗族乡村生活中的信任、规范、网络三个维度的情况。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如下表)与分析,揭示贵州苗族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中的状况:

    1.网络关系的现代化有助于乡村的民主管理如表所示,通过对问题1、2、3、5、12的回答情况统计,可以看出多数人认为民族乡村应当按民族管理方式进行治理,缺乏现代化的参与意识。问题4和问题6这二个涉及选举的问题考察了影响选举的不同因子。第一个因子是\"家族的影响力\"如何的问题,第二个因子涉及\"亲情\"和\"友情\"。问卷结果显示,聚族而居的苗族并不完全地顺从宗族的影响,他们大多数非常看重选举的责任和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选举责任看得高于亲情和友情,这显示出苗族在组织上的成熟与理性,是促进参与网络完善的推动力量。

    3.传统权威与规范在村治中受到重视第7、8考察的是村民关于自治主体、自治原则的相关看法。对问题7的统计说明,在与新政策相比较的情况下,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老规矩。对问题8的统计表明如果打算在苗族乡村当中发现一种可以取代老年苗族的地位而居于苗族乡村生活中心位置的群体相当困难。

    尊重老年人,尊重生活经验的积累,尊重传统智慧,在苗族乡村中已经不只是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更深切的意义是表明了苗族社会进行组织与管理所进行的集体选择,这种选择源于历史但是在当下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

   4.信任关系的边界在调整中不断扩展第9、10、11个问题则集中于测试村民对信任对象的选择,这一组问题所反映的核心是苗族村民如何选择信任对象以及对组织化的乡村生活的基本态度。有72.2%的村民表示出对民间组织的依赖,认为参加民间组织会获得帮助。这种认识与苗族历史以来的共济共助传统相互说明。这表明在社会网络建设的过程当中,基于血缘关系所建立的强联系正在逐步为基于地缘关系的弱联系所平衡,邻里之间的空间联系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曾经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内部所拥有的高度信任。苗族乡村社会的组织因子既有血缘联系的传统也会有地缘关系的发展。这组答案似乎暗示了一种综合了血缘与地缘的网络关系会不断地在苗族乡村社会中发育出来的可能。

    三、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行政改革与社会资本互动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与民族社会资本分别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对民族乡村治理产生影响,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

    (一)构建\"政府引导\"与\"多元参与\"结合的治理结构。以\"乡政村治\"为主体内容的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推动,在民族乡村治理中,政府依然将担当重要角色,但应逐步在民族乡村治理中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由\"政府主导\"逐步过渡到\"政府引导\";协调村民、家族、民间的村民组织、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关切;发挥政府和多元主体在治理结构中处理共同事务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建立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的体系[3]。构建\"政府引导\"与\"多元参与\"结合的治理结构要发挥民族乡村的社会网络的重要作用。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而科学运用民族乡村的社会网络资源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缓解和化解矛盾、增加他们在处理共同事务中的能力、提升村民的认同感。

    要重视家族关系、友情、亲情关系对网络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网络的外部性,促参与网络的完善,使民族乡村的网络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功效。

    (二)健全\"行政权力\"与\"乡村话语\"信任的合作模式。由于行政权力长期的影响,乡村生活中产生的行政依赖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力还将在一定时期存在,行政权力在乡村自治过程中退出后仍将拥有一定影响力。但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权力在苗族村寨中的影响应逐步减小。从现实来看,权力的调整和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认识到行政权力在\"村治\"过程中退出是改革的要求,也要看到在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中权力和制度的惯性的存在。因此,在民族乡村治理中,应使村民能够有效的表达意见观点和利益诉求,建立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政府与村民互信的关系,构建两者的信任合作模式,使行政权威和乡村话语共同在乡村秩序重构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而构建两者之间信任合作的模式,建立健全乡村话语表达的渠道应

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一是不断增加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提升村民的政治14参与能力;二是使村民话语表达规范化,保证乡村秩序的稳定;三是建立畅通的乡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参与参与网络;四是促进政府和村民之间信任关系的形成,促进国家和乡村的互动。

    (三)完善\"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体系。体制内精英是村民中拥有正式权力资源的人,体制外精英是村民中拥有传统资源及其他资源、在村民中有一定影响的人,比如苗族中的老年人群体等。为促进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的合作,要完善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完善关于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完善关于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法律法规,使两者之间的合作有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促进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互信与合作关系的形成;二是要为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合作提供有效机制,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要有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制约,对其道德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能够使其更好的遵守相关规范,实现村民利益;四是要逐步建立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监督体系,对\"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过程进行监督;五是要加大投入,促进苗乡经济发展,尽快缓解劳动力持续外流的势头[4]。

    (四)实现\"发展目标\"与\"认同目标\"互融的目标愿景。在民族乡村生活重塑过程中既要实现民族乡村的发展目标,促进民族乡村生活的现代化又要重视民族文化传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只有不断促进农村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使民族乡村融入到现代化发展中。因此在民族乡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要考虑民族乡村区域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资本结构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使民族地区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保持民族特色、并在社会资本与改革的互动中不断重塑民族乡村秩序,完善民族乡村治理,实现民族乡村的永续繁荣和发展,这样才能促进广大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实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民族乡村治理的目标愿景规划方面要根据民族乡村的社会资本等状况,使民族乡村既融入现代化发展之中又具有民族特色,构建不断现代化的民族乡村自然地方面貌,实现民族乡村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

[2]罗章.家支在当前凉山彝族乡村治理中的功能研究--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分析视角[j].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乡村教育 治理困境 突破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在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教育发展面临着学生大量外流、学校大量撤并等诸多挑战,如何保障乡村儿童就近接受有质量的教育是乡村教育发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1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教育治理的现实困境

1.1治理价值取向的偏失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乡村逐渐走向了衰落,乡村教育也相应地发生了改变,逐渐沦为了城市教育的翻版,出现了“乡村教育城市化论”的价值倾向。该观点认为,伴随着“新派”教师充实到乡村教育中,城市取向的教育理念、“现代化”的教学设计和方法使得传统的乡村教育逐渐丧失了乡土本色;大量乡村学校、教学点的撤并,使得乡村学校存在的空间场域发生了位移,随着大量乡村学校向城镇的集中,乡村学校存在的本土之根和文化场域受到了剧烈的冲击;伴随着现代性知识对地方性知识和乡土知识的控制和侵占,城市取向的知识选择机制导致在教学知识体系中,乡土知识被无情地淹没和遗忘。因而,无论是知识体系、课程设置、教学过程,还是整个校园环境都与城市教育别无二致。乡村教育的城市化论取向以“城市教育是现代的,代表着人类的未来发展方向,乡村教育是落后的,是需要着力改造的对象”为前提假设,本身是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忽视了乡村教育的历史基础、乡村社会的客观事实以及乡村教育的本体价值。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现代文明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滋生了破坏性的后果。工具理性对价值理性的觊觎,人类主体性的丧失、精神世界的荒芜等使得人类开始反思现代文明的价值,并在传统文化和乡村文明中寻找治愈现代性后果的处方。人们逐渐认识到了乡村文明的独特价值和文化底蕴,以及乡村教育之于乡村社会乃至人类世界的重要意义。因此,在乡村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中,出现了“乡村教育特色论”的价值取向,即认为城乡教育的发展历史和现实背景是不同的,乡村教育具有不同于城市教育的天然资源和独特优势,乡村儿童的生长空间和个体经验也不同于城市儿童,因而乡村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应有别于城市教育,乡村教育发展必须以坚守传统乡村文化为前提,审慎利用现代文明和技术。

1.2治理主体的单一化

一方面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无论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是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缺乏让教师、学生和家长参与、商议和合作的意识,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群体并未进入管理者的视野,遑论参与乡村教育治理。另一方面,作为乡村教育的真正实施者、受教育者以及利益直接相关者,教师、学生和家长亦没有作为真正的主体参与乡村教育治理,这不仅缘于其缺乏一定的治理能力和支持条件,更在于其从未意识到自己的教育主体地位,也尚未萌生过参与乡村教育治理的主体意识。为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单一化管理和垂直式管理成为了乡村教育治理的客观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讲,乡村教育治理主体的单一化有助于相关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上而下的政策下达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然而,由于主体的单一化,势必造成视域的狭窄和思维的封闭,导致对现状的掌握和问题的剖析不够全面和深刻,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产生负面的后果。

1.3治理力量的碎片化

1.3.1乡村教育治理力量条块分割,较为分散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乡村教育管理和发展的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和评估,各类乡村学校则是在制度框架范围内,按照教育部门的政策和文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乡村社会组织很少参与到乡村教育活动中,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则成了乡村教育治理的现实“他者”,远离乡村教育治理实践。因此,由于乡村教育治理主体的缺位,导致了乡村教育治理力量的碎片化。

1.3.2乡村教育治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持续性

乡村教育治理不仅需要系统的顶层设计和完整的框架体系,而且要求相关政策的执行具有衔接性和连续性。然而,由于治理力量的碎片化,导致在乡村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现象和问题导向的线性思维,缺乏对乡村教育治理的整体性考量和系统化设计。

1.3.3乡村教育缺乏协同、商议与合作

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维方式和处世态度,导致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各类教育主体的视域仅仅局限于自己的一隅,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仅仅关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各类学校组织则将重心放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上,社区机构则几乎不参与乡村教育治理。此外,在乡村教育资源的配置与利用过程中,由于各类教育主体缺乏协同和互动,导致教育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如撤点并校运动之后,大量村小和教学点被停办,留下了大量闲置的教育资源,而这些资源对于乡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但是,由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各级管理机构的分割和教育组织的封闭,导致这些闲置资源并未获得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2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教育治理的突破路向

2.1乡村教育治理理念现代化

(1)乡村教育治理的法治和德治理念是乡村教育治理理念的前提和基础。一切乡村教育治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促进法治和德治的有机融合,发挥法、理、情的整体功能。

(2)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元治”理念,主张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简政放权,减少对乡村教育治理和改革的过多干预,为乡村教育治理创造更多自主的空间。同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发挥“元治”作用,对乡村教育治理及其未来发展作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引领乡村教育治理方向;协调乡村教育主体之间的利益和冲突,实现主体之间利益的最大化;加强对乡村教育治理的宏观监测和评估,提升乡村教育治理的整体质量。

(3)多元主体的“共治”理念旨在突破过去单一的政府控制理念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方式。通过发挥政府、学校、社会组织、教师、学生以及家长之间的协同作用,提升乡村教育治理力量;借助多元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合作互动,优化乡村教育治理方式,增强乡村教育治理效果。

(4)乡村学校的“自治”理念,旨在强调乡村学校的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主张给予乡村学校充分的自,“让学校摆脱对政府的依附性,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凸显学校的主体性,增进学校办学的专业性,更好地满足学生的教育需求,促进学生的发展”。

(5)专业组织的“他治”理念,重在突出在乡村教育治理中,适当地引入第三方机构,借鉴其专业的治理能力,提升乡村教育治理效果。由于第三方组织不是利益的直接相关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备专业化的能力,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其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2.2乡村教育治理目标现代化

(1)角色定位目标。只有正确的角色定位才能形成合理的角色认同。乡村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村落教育和乡镇教育。乡村教育与城市教育承担着共同的责任、享有平等的权利。基于此,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教育治理的角色目标在于城乡教育的平等、均衡与公平发展。尽管乡村教育和城市教育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其本质是一致的,都是国民教育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在教育治理过程中,应该正视乡村教育治理的角色,尊重乡村教育治理规律,促进城乡教育公平发展。

(2)时展目标。当前,我国乡村教育治理以全球化为时代背景,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现实场境。在此基础上,乡村教育治理的时代目标在于抓住全球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时代契机,以西方发达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教育发展的经验为借鉴,充分利用现代文明技术,推进乡村教育治理现代化。再次是价值定位目标。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教育治理有助于乡村教育可持续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实现国家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一是有助于构建和完善乡村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促进乡村儿童健康发展;二是通过乡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的交流、互动和资源共享,推进城乡教育均衡与公平发展;三是通过乡村文化进学校、进课堂等形式,传承、传播和创生乡村文化;四是疏通乡村学校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联系,通过二者的有效互动,促进文明乡村社会、新型城镇化以及现代化国家的建设。在对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我国乡村教育治理目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需要构建符合乡村教育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道路,在国家教育发展规划中彰显乡村教育的战略意义,提高乡村教育在国家教育发展布局中的战略地位,使之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从而在政策上为我国乡村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3乡村教育治理主体现代化

(1)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领导者、设计者和决策者的作用,旨在通过对乡村教育发展现状的评估和对乡村教育发展趋势的研判,制定乡村教育发展政策,监测乡村教育发展质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担当着乡村教育“元治理”的角色,重在对乡村教育治理进行顶层设计和整体把握。

(2)乡村学校是乡村教育治理的直接参与者、政策执行者和效果展现者。乡村学校认真领会相关政策的精神和要义,依据有关教育政策和实施纲要对学校的发展做出具体的规划;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乡村学校健康发展。

(3)广大教师和学生是乡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教育的活力所在,是乡村教育治理最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教师是乡村教育的实施者,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离不开教师,相关教育政策的执行需要教师的亲力亲为。学生是乡村教育治理的直接受益者,乡村教育治理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和精神成长。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广大师生的现实状况、利益诉求,发挥师生的积极能动作用,促进相关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4)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家长是乡村教育治理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一定程度上而言,由于广大家长具备不同的素养和能力,因而是乡村教育治理的重要组成力量。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家长的积极作用,如组建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通过家校合作,增强乡村教育治理的整体力量。

(5)社会组织因其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专业能力,因而是乡村教育治理需要依靠的重要力量。在乡村教育治理过程中,如通过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对乡村教育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有助于更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乡村教育治理的效果,诊断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策略。

3结语

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教育发展面临诸多新的挑战。我们应该把乡村教育问题摆在一定的战略高度加以设计和谋划,乡村学校的规模可以小,但乡村学校的水平不应该差;乡村学生的数量可以减少,但乡村学生的发展不可以忽视。政府、社会、学校等多方面要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保证乡村学生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为乡村学校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不断提升乡村教育的质量。

参考文献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乡村治理;治理结构;综述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的事情是中国需要注意的事情。l村治理自1998年被提出以来,便成为高频词,此后便成为学界分析乡村的一个常见概念。贺雪峰[1]指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简言之,乡村治理就是为实现乡村稳定与发展的目的而进行的一切活动,既包括制度架构与传统权威,被动的和自主的管理,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组织与个体行动,及其行动主体的内在互动。

乡村治理结构与乡村治理密不可分,乡村治理在多数语境下就内含了其治理结构,一般而言,乡村治理结构指的是乡村治理的主体、相关关系以及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进行的互动模式。

近年来关于乡村治理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庄行动主体及其行为逻辑

当前针对村庄行动主体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一些学者多在乡村治理的研究中涉及到村庄行动者中的某一或多个主体。贺雪峰[2]分析了当前中国乡村治理中的行动主体及其行动特征,这些行动主体包括国家、乡镇政府、村级两委、村民小组、农民共同体、钉子户、混混与社会势力、落单农民。国家负责政策制定与资源输送,而乡镇政府在税费改革之后已渐趋于退出村庄,村级两委在终日的内耗中无所作为,村民小组已然散落,农民认同的衰微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家族与宗族等农民共同体难以维继,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中冒出原来越多搭便车或不肯合作的钉子户,混混与社会势力的快速成长成为攫取村庄资源与操纵村庄政治的寄生虫,而个体农民在这其间则逐渐落单。

二、村庄治理结构的变迁

村庄治理结构变迁多从历史梳理和现实趋势两个方面进行。在历史变迁上,李晔晔[5]等人指出乡绅阶层在军阀割据年代逐渐演化为土豪劣绅,农民在革命者的倡导下组织起来,逐渐形成乡绅阶层――农民团体对抗的格局,然而这一格局随着国民革命的流产而瓦解,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倾向由于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推行而流于空壳,在国家汲取的要求下,国民政府只好与乡绅达成妥协,保甲制度的推行与国家的过度汲取终于造成了政权建设的内卷化。乡村内生秩序的崩溃进一步加重。尤琳[6]等人梳理了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指出了不同历史阶段的乡村的不同治理模式,即传统时期皇权――乡绅的“双轨政治”治理模式、近代时期的追求国家汲取的“赢利性经纪人”治理模式、时期的国家权力全面介入农村与组织农民的“全能主义”治理模式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模式。

三、优化乡村治理结构的面向

优化村庄治理结构的面向,当前学者多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即从外部寻求资源支持与制度保障。罗光华[8]指出要在城乡一体化和城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去理解乡村治理,通过对传统共同体的功能重建和制度完善以及多元主体治理体系的构建来重塑乡村治理能力。徐勇[9]在党的城乡一体化的政策要求指引下,提出了五种的优化乡村治理的面向,在以城镇为中心的乡村治理要寓法于治;在以社区为单元的乡村治理中要注意重建社会和创建熟人,使社区共同体能相互信任;与此同时,还需要要增强公共服务的能力,激发村庄自治活力,创造性地利益乡村传统。廖冲绪[10]等人也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推动理念的转变,在民主化的追求下促进智力主体多元化,促进城乡治理机制的互动以及通过治理手段的丰富化来创新多维治理形态。

四、评述

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结构的研究,多集中于行政结构的层面,对县―乡―村的行政权力的运行关注相对密集,而忽略了村庄作为一个社会单元的自身治理,即忽略了村庄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忽视了村庄内生的力量。更不用说对其行动主体及其特征、相互关系、行为选择和博弈模式的分析与把握。其次,分析框架多以西方理论范式与概念体系为主,如内卷化、权力文化网络等,缺乏本土化的理论。再次,学界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关注,其视野相对狭窄,许多仅仅就治理结构谈治理结构,而很少从国际背景、现代化阶段与村庄整体发展上去思考,缺乏宏观性视野。最后,对乡村治理结构的一般性陈述研究较多,而对个体村庄的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与分析较少。

【参考文献】

[1]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1).

[2]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J].开放时代,2011(02).

[3]袁松.“带领致富”与村级党组织建设[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3).

[4]李祖佩.“项目进村”过程中的混混进入[J].青年研究,2016(3).

[5]李晔晔,孙红艳.20 世纪 20 年代末至 30 年代乡村权力结构的崩溃与重组[J].史学集刊,2016(4).

[6]尤琳,陈世伟.国家治理能力视角下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J].社会主义研究,2014(6).

[7]黄海.国家治理转型中乡村社会变迁的特征及其逻辑演进[J].求索,2016(9).

[8]罗光华.城乡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乡村治理能力塑造[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6).

[9]徐勇.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创新[J].中国农村经济,2016(10).

[10]廖冲绪,胡燕.统筹城乡发展中乡村治理的重构[J].贵州社会科学,2015(6).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宗族性政治参与;村民自治;乡村民主;博弈;整合

[作者简介]龚志伟(1975―),男,湖南新化人,法学硕士,浙江丽水学院人文学院讲师。(浙江丽水323000)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村民自治,为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化的平台,也为各种乡村力量角逐公共权力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和合法性入口。近年来在传统文化和社会分化等多因素影响下而呈现“复兴”之势的宗族性政治参与,对村民自治及其所引导的乡村民主化进程的影响日益明显。所谓宗族性政治参与,是指农民凭借宗族组织(资源)或在宗族因素影响下参与政治生活、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行为。

一、宗族性政治参与的秩序空间与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分权为特征的农村改革的推行和的解体,村落家庭的生产得到强化,农民个体同村落集体的依附关系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改变。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力量在乡村的撤出,政府对农村经济合作和公益事业的直接干预也随之撤出,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村庄供给的公共品越来越少,村庄自身在公共品供给和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乡村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大大触发了农民利益表达的愿望和政治参与的热情。但转型中的基层政权在协调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综合作用的降低,以及当前政治参与体制中个体农民的明显缺位和个体表达效用的有限性,使农民转而寻找别的关系资源和参与方式来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宗族成员在血缘关系上的亲近感、居住形式上的地缘性、生产方式上的相似性,以及宗族力量治理的“大众化”色彩中村民的较为自主的表现地位,再加上宗族性参与政治的历史传统与惯性思维,使农民逐渐把原来对基层组织的依靠和寄托转移到族人身上,力图借助宗族扩大其声音,进而有效实现利益的集中、综合、表达和捍卫。正是这种乡村政治参与需求的增长、正规化参与体系的供给不足,以及乡村公共领域的缺失、政府保障的遥远与有限,使农民再一次被动员起来、组织起来,整合到宗族组织之中,或者说,宗族因为这些原因才认识到有必要参与村庄政治。宗族性政治参与也就在新的历史时期得以复兴和强化了。

一方面表现在村委会候选人及其支持者为争取选举成功而将宗族、房股关系作为竞争的资源与手段。在村干部竞选过程中,各候选人会充分利用各种关系来说服村民们投他的票。其中宗族关系往往成为他们主要的依靠对象。另一方面表现为村民参与过程中的宗族心理和宗族倾向。许多村民投票选举的选择集合表明,在一些村庄的选举过程中,村民的选择是以血缘关系的远近来确定自己的选择对象,在选举中更多的是看是否同姓同族,而不是看能力、看威望。同时,许多村民把本族人能当上村干部看作是宗族的荣耀,把参与投票看成是一种与宗族“规矩”和“面子”相联系的“权利”,甚至觉得不投族人的票“理亏”。尽管同族者和他的关系不一定好,也不一定能给他带来什么好处。有学者称之为“一种模化式的秩序和规则,更是一种模化式的利益”。[1]这样,往往会因选举关系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以血缘关系为中心的不同的利益集团。

二、宗族性政治参与的意义分析

宗族作为乡村社会历史以来就客观存在的一个重要变量,作为当前农村为数不多的既存组织资源,它对乡村民主化的意义是辩证的。事实上,作为一定的乡村文化与利益表达共同体形式的宗族性政治参与的复兴与发展,表明中国农民正以蕴涵其独特文化的方式介入中国政治,表达利益要求,力图影响政府决策,正逐渐由动员性政治参与向自主性参与转化,由政治生活的边缘向核心阶层转化。虽然这种转化是漫长而不平衡的。

具体而言,农民通过宗族参与政治获得利益而得以增强的政治功效感,可以使他们认识到民主不仅是一种具有崇高人文价值的政治信仰,而且是一种能够体现他们尊严与权益的实实在在的政治形式。这对于改变当前农民“无政治阶层”的冷漠现象的存在,提高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是有意义的。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农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2]这是就宗族性政治参与的内部效应而言。

至于它对更广大的政治体的“外部效应”,首先是它有利于增进“利益表达”和“利益集结”,提升农民作为一个团体的话语权力,改变农民在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的不利地位,并对基层党政干部进行监督,促使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仅如此,宗族参与村庄政治后,改变了村庄原有的单一性权力结构,使之转化为多元性权力结构。现阶段的村庄权力结构基本上是由国家正式权力和乡村非正式权力组成,至于两者在村庄权力中的比重及其实际作用或影响力的大小,则有赖于他们博弈的结果。达尔认为,多元性权力结构是民主政治的基础。[3]如果是这样的话,村庄权力结构的多元化将会成为乡村民主的一个重要生长点。

另一方面是,浸润着浓厚的传统宗族意识并内涵了刚性的个人利益的宗族性政治参与,在农民阶层当前所具有的民主意识和水平的局限下,它对村民自治这一制度过程的消极影响也是很明显的。调查表明,农民通过宗族或在宗族影响下参与村民自治,往往使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成为宗族间争夺领导权的竞争,在选举中买卖选票、互相串通、封官许愿、贿选控选等现象屡见不鲜。它不仅使部分村级组织成了平衡宗族之间权力关系的市场,导致乡村公共权力宗族化,使一些小族小户无法进入村委会,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甚至可能造成族权替代了政权。

同时,宗族性政治参与的利益效应,也在无形中重塑和强化了本来应是民主主体的村民作为宗族权势力量的从属者的自我心理定位,加强了他们对宗族文化的认同。如此,往往导致村民匍匐于传统的长老权威之下,“族民”意识重于“公民”意识,在行为中注重的是自己与本宗族的关系,而对自身与国家的关系意识淡薄,在狭隘、封闭的意识作用下,强调家族、家庭的整体利益,以服从宗族的规范和需要为目标,甚至只遵族令而不认国法。当村民参与意识中的“民主”范围仅限于宗族而不是国家与社会的范围时,当然也就难以实现现代民主所要求的公民政治主体性自我的重建了。

三、宗族性政治参与的现代民主化整合

乡村民主化的发展前景与整个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密切相关。不同国家的民主建设都不能脱离本国的传统,但任何国家的民主化都毫不例外地建设在思想――文化、社会――法治的基础上。如前所述,传统文化与社会分化构成了乡村权力的文化网络的主要内容,也构成了当前影响村民宗族性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要构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推进民主化进程,必须以此特有的网络为基础,因势利导,对参与制度供给和参与主体进行符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诱导、整合与强化。

首先,完善政治参与的法制建设,规范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

从传统伦理秩序向现代法治秩序转型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乡政村治”的乡村民主化制度安排直接依据于国家的法制性权威,充分体现了现代国家法制主义精神,是中国社会现代法制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一切政治行为包括宗族性政治参与都必须遵循这一刚性的尺度。对于村民自治过程中那些非法的宗族性政治参与,必须及时果断地纠正、制止和打击,决不能放任自流,以保证村民的参与合理有序进行。而对于那些合理合法的,可以在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利益的基础上,以国家法治精神为原则,制定出要求村民共同遵守的既糅合传统因子又具有现代法制规范的参与规则。

其次,因势利导,加强对宗族性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整合。

对于一定程度体现了农民利益表达要求的宗族性政治参与的兴起,一个理性的政治系统应该考虑的是把它们整合到现行政治体系之中,而非一概排斥。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从组织上结合起来。即从制度上规定,由村民自己选出来的村委会原则上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是其法定代表。这样就可以将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把宗族力量部分纳入到国家权力体系之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的“体制内”力量。通过对这些乡村精英的吸收与组织,国家可以引导其向现代法理型权威转化,将他们所具有的家族内的狭隘权威转化为村民自治所需要的法理型权威,将其对狭隘家族利益的关注引导向村落整体的责任感,并利用村民对他们的认同来汲取参与资源,传播民主理念。从而使现代民主理念在和传统乡村权威结合而成的二元复合体博弈中不断增强。

再次,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素质,扩大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

“民主要求成熟的公民”。但民主传统的薄弱,农村教育文化事业的落后,使当前广大农民参政素质不高,参与能力不强。他们往往对个人意见能否起作用表示怀疑,对个体能力缺乏信心,对国家意志表现出敬畏心理。因此即使是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往往惯于从别人的行为特别是村里有较高威望的人中寻找自己行为的依据,具有很强的从众心理,并抱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态。所以,既要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制意识和程序意识,使他们敢于表达利益需求,又明白在制度化的轨道上采取行动。与此同时,把加强农民的社会组织程度和拓展乡村政治参与渠道联系起来,也有利于减少参与的非制度化溢出。当前我国一些农民建立起来的以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目标的组织,如棉农协会、果农协会等,对于整合其共同的利益需求,降低对宗族的依赖性颇有意义。而一些农村社区的“村民代表议事会”“红白事理事会”“老年人协会”“妇女评论会”等群众组织的建立,不仅可以为规范村民利益表达渠道、学习交流民主知识、增强参政议政能力提供一个良好的窗口,实现民主启蒙,而且可以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其契约和合作意识,克服依附心理和人治观念。通过综合改革,必将最终完成乡村社会由传统的权力文化向现代权利文化的转变,实现从传统的宗族社会向现代民主个体社会的转型,建设好一个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