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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范文第1篇

银行缺乏代位监管职能,降低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改革试点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取消了银行对贸易信贷协同监管的职能。即银行无需再进入监测系统进行相关贸易信贷的审核,通过银行版的监测系统也无法查询企业相关的报告信息,这既加剧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的风险,也降低了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准确性。

由贸易融资引发的贸易信贷行为加大外汇局的监管难度。如企业因办理90天以上境外代付融资业务,而引发的企业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是否应报告尚待明确。因为境外代付行实际发生的付汇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延期付汇业务。可见,由贸易融资业务引发的企业贸易信贷行为,必然会虚增部分贸易信贷数据,扰乱贸易信贷秩序。

贸易信贷未实行额度和期限管理,报告金额无上限,企业资金可自由进出。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采用额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业资金可无限制地自由进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的情况下大量资金涌入,企业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收、延付报告;一旦形势出现逆转,企业又可无限制地进行100%以上的预付、延收报告。贸易信贷无期限约束助长了超长期贸易信贷的存在,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便利渠道,显然不利于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

未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不但显失扶优限劣原则,而且增加了外汇局监管工作量。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未对如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等特殊行业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将其等同于普通行业一并纳入总量核查管理。由于特殊行业的产品、时间周转以及金额等均具有特殊性,贸易信贷指标也常处于超标状态,导致外汇局频繁地对其进行非现场监测指标筛选和现场核查,影响外汇监管效率。同时,将特殊行业等同于普通行业进行管理,无法体现扶优限劣原则,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贸易信贷需求。

缺乏有效的贸易信贷惩处机制,弱化了监管力度。新的贸易信贷管理办法仅明确将报送贸易信贷数据错误率高且严重影响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的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对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各种情形,均未明确相关的处罚依据,也没有细化对贸易信贷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贸易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基础数据质量的思路

为了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增强外汇局对贸易信贷监管的有效性,建议依托外汇金宏系统全面采集贸易信贷登记数据,在此基础上合理设置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监测指标、综合监测指标和差额监测指标。通过额度管理、期限管理、特殊行业有针对性的管理等手段,结合原有的总量核查、分类管理、现场核查等措施,进行深度监测与多维度分析,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管理效率。

设想一: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一)具体方案。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贸易信贷数据的申报功能,实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和贸易信贷报告同时生成。监测系统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到全口径的贸易信贷数据,进一步提升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工作效率。

(二)前提条件。修订现有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将企业向监测系统报送的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改为与外汇金宏系统中采集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时间口径保持一致。

(三)实行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优势及面临的挑战

1.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的优势:

(1)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一是由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增设的内容与监测系统中企业贸易信贷报告的内容一致,数据导入监测系统后即可自动生成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取代了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报送的贸易信贷报告和到外汇局的现场报告。二是将企业报告贸易信贷前移到国际收支申报时一并处理,企业只要在同一系统进行一次操作,即可同时完成收支申报和贸易信贷报告两项工作,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2)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目前贸易信贷管理数据的获取主要依靠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自主报告来实现,但如上所述,这一管理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影响了贸易信贷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贸易信贷数据,借助银行在对企业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进行审核的同时,也完成了对企业贸易信贷相关单证的审核,有助于克服由企业报告随意性所带来的数据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同时,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贸易信贷数据,可在监测系统中自动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企业可在导入数据的基础上着手进行核对、修改、删除、补漏等项事宜,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数据的准确性。

(3)可赋予贸易信贷管理更多的数据支持。鉴于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的数据属于全口径数据,外汇局可监测到任意时间段的贸易信贷情况,因此外汇局可在更广的统计范围、更全面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高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如针对实际收汇与实际出口报关的时间差,可设定按期限统计外汇局可监测到的延期收款在30天、60天、90天、180天等的数据,便于外汇局准确掌握企业贸易信贷的期限结构、规模结构等情况。

2.利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采集全口径数据带来的挑战。为了使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涵盖贸易信贷的内容,便于贸易信贷数据的采集,必须在系统中增设相关统计功能,并相应带来国际收支申报内容、法规和各种要素凭证的修改。此外,全口径数据采集也对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设想二: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

(一)部分口径采集是指仍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进行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数据的采集,转化为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做法同设想一)

(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即银行在审核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时,必须审查企业提供的进出口报关单,要求进出口与实际收付款的时间差超过90天的A类企业或超过30天的B类、C类企业,必须提供监测系统打印的贸易信贷报告单。银行或企业如发现报告信息与实际收付款信息不符,企业必须对错误的贸易信贷报告内容进行调整、修改或删除。

(三)部分口径采集和银行审核与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双向核对制度相结合的优缺点。从优点来看,一是与现行法规一致,不必改变现行系统的操作。二是强化银行的代位监管职能,提高企业延收延付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银行的审核可督促企业及时通过监测系统进行贸易信贷业务的报告,及时发现错误并督促企业进行修改。三是与全口径数据采集的制度相比,双向核对制度从总体上可减轻银企双方工作量。从缺点来看,主要是平添了对企业进出口报关单的审核,即必须多审核企业在监测系统中录入的进出口报关号、金额和进出口日期的准确性。

改革试点下提高贸易信贷管理有效性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系统贸易信贷监测统计预警功能。可按贸易信贷债权债务、期限、行业类别、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境内区域分布、境外国家/地区、货物类别等设置统计指标,对指标异常变化及时预警,并且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指标监测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期限较长(1年以上)且余额较大(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频繁修改、删除、变更报告内容(特别是收付汇 时间、进出口时间)的,增加系统自动提示功能,防止企业通过自行报告随意删改数据,从而影响贸易信贷监测效率。

(二)对贸易信贷实行分类管理。要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建立贸易信贷交易主体分类管理机制。对不同类别企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采取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一是对A类企业只要求实行必要的贸易信贷报告及银行审核操作。二是对B类、C类企业则实行较为严格的贸易信贷管理措施,限定上述两类企业各项贸易信贷发生比例,同时禁止其办理一定期限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汇和延期付汇业务。

(三)实行地区贸易信贷业务规模总量控制,制定防范贸易信贷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应急预案。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变化,适度控制我国贸易信贷业务总体规模。对各地区按贸易信贷预收、预付、延收、延付比照年进出口总量设定一个平均比例,各地区、各企业有义务执行比例管理。当这个总体平均比例被突破时,由外汇局根据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时调整贸易信贷管理方式,并对贸易信贷监测指标阈值进行调整。当外汇收支净流入或净流出较为严重时,缩小债务类或债权类指标的监测阈值,增加B类、C类企业的数量,同时缩减B类、C类企业债权或债务类贸易信贷的比例及期限。

(四)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标志,对船舶、飞机、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等特殊行业贸易信贷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建议在系统中增设“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经外汇局审核同意,将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合同金额超过100万美元、进出口周期达1年以上的企业,纳入“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管理,不实施总量核查,由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其纳入特殊标识的期限与对应合同项目执行期限一致。上述特殊行业中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外汇局申报相关信息,如发现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情况,外汇局可取消其“特殊贸易信贷标识企业”资格,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进出口贸易 风险 防范措施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进出口的贸易收益相比较一些普通的贸易有着很高的利益,同时市场的竞争和风险也会逐渐增多,所以进出口的贸易企业一定要将贸易过程中的风险意识提高,完善自身风险的管理和预警体系。现在国家贸易迅速发展,贸易过程中的风险逐渐增多,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问题,同时将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监管体制不严格、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问题反映出来。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欺诈事件不断增多,对企业的贸易事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对进出口贸易正常的秩序产生了干扰。本文就是针对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进出口的贸易现状

(一)没有完善风险的管理体系

现在有很多进出口的贸易企业没有有效完善和调整管理风险的体系,整个管理体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企业的立法与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对等,没有有效的法律对进出口的贸易活动进行有效规范;没有将专业的管理风险结构建立好,使得企业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时候没有组织保障;企业内部没有将风险管理科学且合理的机制建立好,一旦面对风险的时候管理机制没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二)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比较差

企业内部对进出口的贸易风险进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可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国家有很多进出口的贸易企业没有充分重视进出口贸易中存在的风险,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风险意识非常薄弱。发现和控制风险都是由企业的管理层决定,假如企业中的领导人员自身没有很强的风险意识,不具备长远风险观念,发现风险的时候没有采取合适的防范风险措施,企业就不可能在竞争激烈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取得自己生存的空间。

(三)没有健全预警制度

风险的预警制度是给进出口贸易提供保障的基础制度,能够对风险进行有效预警,对企业的收益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可是现在我们国家有很多进出口的企业没有将风险的预警制度建立好,其主要的问题是预警的效率很低且非常不稳定,没有将科学且规范的预警制度建立好,就不能够将预警的保护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现在有很多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来进行进出口贸易,很容易出现进出口的贸易风险,如果没有健全风险的预警制度,很容易导致风险的损失扩大。

二、针对进出口的贸易风险提出的防范措施

(一)改变企业的思想观念

在进出口的贸易活动中管理风险的情况能够发现,自觉对风险实行管理制度和充分认识管理风险的重要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尽管管理风险的最终目的是对企业进出口的经济利润进行有效保障,可是具体实施的时候,会因为眼前一时的利益出现抵触的心理。其主要的原因是管理风险是具备前瞻性的一种行为,通常风险都会滞后发生,并且风险的发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的时候会发生,有的时候又不会发生。所以,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对风险发生的不确定、前瞻性和必然性之间的关系不是很了解,在进出口的贸易活动中就不能够有效实施风险的管理制度。基于此,企业一定要改变员工的经营观念,在其传统的观念上进行不断更新,增强企业员工防范风险的意识,将防范风险的意识贯穿在企业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全部过程中,这样才能够使得企业的风险管理力度增强。

(二)仔细调查合作企业的资信

资信实际上是指企业在商业中的形象和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企业的商业形象主要是指企业的商业作风、道德和信誉等。企业的经济情况是指企业注册的资本、每年的盈利额、授信的额度以及企业账户的余额,还包括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务的范围等。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与对方是否有足够的诚意履行约定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有着很大的关系。判断合作企业资信好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履约诚实守信。第二个是履行合约的能力。在企业进行实际进出口的贸易活动时,必须要先对合作企业资信状况进行仔细调查,将自己预期想要达到的经济目标实现,防止自己遭遇上当受骗的情况,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健全企业的资料系统库

企业想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建立准确、客观的数据库是非常必要的一个环节。所以企业在建立风险预警制度之前一定要将数据库建立好,及时提供给风险的预警系统客观、准确、可靠的资料,方便预警系统快速生成价值更大的信息。采取网络技术能够全方面研究和调查国家的市场情况,对进出口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要及时了解外汇的市场有没有出现变化,在该基础上再收集、转换和处理信息,不断更新企业的数据库。该方法能够将企业数据库信息可靠性、真实性、连续性、及时性和全面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预警机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健全企业内部的风险预警系统

通过现在的网络技术,企业各个部门之间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获取的资源能够及时共享出来,形成科学、合理且统一的风险预警和评估系统,一旦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出现风险,该系统能够及时对贸易的形式进行分析,及早解决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努力将潜在与贸易中的风险危害程度降到最低,提高企业风险的管理效率。

三、结束语

本篇文章主要是对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管理风险的制度进行分析,找出能够防范风险的措施,希望提出的措施能够帮助进出口贸易企业有效地规避和防范风险。与此同时,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需要对国家内外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进行仔细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结算、价格、汇率和国家风险建立完善的管理和预警体制,不断提高企业风险的防范意识,采用各种有效的措施将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风险有效化解,使得企业能够可持续且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露露.我国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D].西北大学,2007.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范文第3篇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9年6月30日,全省企业累计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6170笔、金额USD90,888.90万,提款登记6856笔、金额USD59,302.45万,特批259笔、额度USD14,442.25万,注销登记4911笔、金额USD32887.97万;延期付款合同登记787笔、金额USD10,878.38万,提款登记856笔、金额USD5607.09万,特批19笔、额度USD378.33万,注销登记500笔、金额USD2579.59万;预付货款合同登记1753笔、金额USD16,770.17万,付汇登记1653笔、金额USD13855.74万,特批484笔、额度USD6,752.64,注销登记468笔、金额USD2813.86万;延期收款合同登记349笔、金额USD21,364.19万,债权登记464笔、金额USD3,373.67万,注销登记321笔、金额USD1523.74万。

二、政策实施的效果

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进出口企业总体认为:该政策对完善外债、境外债权的全面统计监测,及时监控短期贸易资金的流动,建立健全外债风险预警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外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范围进一步完整。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以前,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是没有纳入统计监测,此类情况外汇管理局无法掌握,外汇管理局难以管理、监督贸易项下外债、对外债权。政策实施后,外债、对外债权统计监测得以完善,此类数据一应俱全,外汇管理局可以及时、全面掌握,便于外汇管理局管理、监督。

2、监测预警及时。贸易信贷系统上线不仅便利了企业操作,也为外汇局及时监测贸易信贷收支情况提供了技术支持,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系统及时统计各类贸易信贷的存量和流量变化情况,对资金流和货物流不匹配的情况也能进行及时监管。

3、企业登记操作比较方便。配合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总局适时上线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采用网上登记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远程登记操作平台,企业无须安装系统,直接通过浏览器登陆系统并能在操作平台下载使用手册,减少了企业往返银行或外汇局的环节,受到企业普遍欢迎。

4、适度和均衡监测。贸易信贷管理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贸易信贷收支管理,在事前管理方面通过额度控制对异常贸易信贷实行事前审批,在事后管理方面,对登记后长期不进行注销的贸易信贷进行跟踪核查。一方面将债权类和债务类贸易信贷均纳入了监管范畴,强化了对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双向监管,体现了均衡监管原则;另一方面在额度管理方面能够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和监管实际适时调整额度控制比例,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

5、国际收支申报准确性提高。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实施以前,企业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随意性较大,通常将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预收货款等收汇全部申报为“一般贸易”收汇,申报的准确性较差。政策实施后,需针对不同贸易方式进行收结汇核查,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结汇环节,因而新政策实施相应的提高了国际收支申报的准确性。

三、存在的问题

有部分银行和企业认为,贸易信贷管理政策制度设计比较严密,对国家经济安全有利,但是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的运作模式及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提出了一些尚需改进的问题。

1、数据处理时滞较长。目前登记系统依托额度进行管理系统,而系统采取的是每天23点做日结处理,所以企业登记的对外债权、对外债务所对应延收、预付、预收、延付四个模块的数据,于登记的当日,不管额度内、额度外的资金,全部不能周转。以预收货款为例,合同登记、提款登记是没有时间限制,做了合同登记以后便可做提款登记。但外汇局确认却需等到当晚23点做处理,额度内的系统自动确认,于次日核查系统能查询到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企业方可结汇或划转。额度外的还需人工确认,所需时间更长。也就是说,企业收到货款后,即使是在额度范围内的也无法实时结汇或划转,数据无法实时处理,时滞较长。

2、与相关系统数据共享性差。如系统进行登记时,有些项目要求录入相对应的收汇水单号、国际收支申报号、出口报关单号,因登记管理系统与其他外汇管理系统共享性差,系统对收汇水单号、国际收支申报号、出口报关单号的真实性、准确性都不能进行有效核查,导致一些企业、银行在操作过程中输入错误信息也能成功操作。同时,与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数据传输速度慢,有时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在提款登记几天后才有数据显示。

3、数据处理不严谨。登记系统数据处理时,系统自动折算美元处理,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若因汇率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注销时,可以在出口报关金额5%范围内调整注销金额。又例如延期收款模块,长沙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延期收款USD11730,本应向银行申请注销,但企业误向外汇局申请注销,而无法向银行申请注销了。过了几天后,企业咨询外汇局才发现问题所在。因此外汇局在做债权登记注销初审时选择“退回修改”并填写“退回修改原因”及“退回修改原因描述”。我们理解外汇局初审“退回修改”应是对企业申请注销的退回,但外汇局如此操作翌日,企业端进入显示企业的债权登记也未予以确认了,数据处理不甚严谨,显得管理的随意性颇大。

4、延期收款登记与出口远期收汇备案

存在管理重叠。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超过出口时间180天以上的收汇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而对外债权登记管理则要求超过90天以上的收汇需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对于企业180天以上的收汇既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又需办理延期收款登记手续,且时间要求又不一致,政出多门,使企业有些难以适从。

5、对企业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汇率风险可能增大。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的出台使企业收付汇受到额度限制,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明显迟缓,汇率风险增大。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以设计为龙头的具备国家一级资质的国有工程公司,海外总承包项目通常会收到10―15%,有时甚至会收到高达30%的预收货款。2008年8月19日,该公司收到乌克兰AMKR项目3600万欧元设备预收款,当日汇率为1欧元兑10.08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在核查系统中可收汇额不足,上述款项不能及时从待核查帐户转出并结汇,因此向我分局提出调增可收汇额。由于企业对系统不甚了解、加之政策实行之初,我分局对如此巨大的资金持谨慎的态度,企业于9月1日才正式提交齐全的申请,我分局于9月3日核准,当日汇率为1欧元兑9.93元人民币,由此产生了540万元人民币的汇率损失。

6、加大了企业贸易的融资难度和信用风险。信贷危机所引发的进出口企业的外贸经营环境恶化的硝烟仍在弥漫,国内一些中小型企业本已存在自有资金不足、银行借贷不易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预收部分货款来组织货源进行生产经营。而源于登记系统数据处理的非实时性,至使企业因无法及时结汇、无法正常组织生产、无法按时交货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更甚的是致使企业前期合作打下的良好信用基础付之东流。以致原已举步为艰的企业的融资难度和信用风险增大。

四、政策执行的难点

1、贸易的真实性难以把握。由于各系统之间信息缺乏共享,因此,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只要做了登记,额度内的系统均自动予以确认,额度外的外汇局人工确认。目前外汇局审核确认的主要依据是进出口合同和真实性承诺,而这些审核仅仅基于表面真实性审核的范围,其贸易的真实性是无法界定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签订虚假合同以规避监管的可能。如企业以预收货款形式收汇,后又以某种原因要求退汇,从表面看是贸易项下的合同终止,但也极有可能是以贸易为幌行融资之实。还有些企业一般贸易项下的收汇,由于海关数据处理较慢,其也借道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

2、银行难以履行有效代位监管职能。目前,银行业商业化经营,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银行执行政策的有效性。个别银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及管理要求、规范业务操作。另一方面,也由于外汇管理操作的系统过多、相关政策法规过于分散之故,制约了银行代位监管、切实发挥“一线”监管的职能。

五、改进贸易信贷登记的建议

1、整合相关业务系统,增强贸易信贷真实性审核。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与出口核销系统、进口核销系统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进行整合,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自动提取关联系统中的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录入工作,使各系统中使用的同一数据,在各系统中都能得到核对和确认,既能减少登记的错误,也能确保贸易信贷系统资金流、货物流信息的逻辑性与真实性。

2、完善系统功能,增强数据处理分析能力。首先,应该建立数据即时交换机制,做到企业、银行、外汇局、海关四方数据传输零时滞,提高登记、审核、结售汇的时效性,减少资金在途天数。其次,增加预收货款修改功能,为便于管理,可将修改权限仅限于外汇局使用。最后,增加预警功能,系统对确认频率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信息提供预警功能,以便外汇管理局有的放矢进行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的职权机构及其运转方式,它是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相结合的产物。“入世”后,我国进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各级经贸部门的决策与管理措施要更加科学,管理体制运行要更加协调和有效,确保行政管理人员的廉洁与勤政,以降低整个管理体系运行的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为企业实现微观经济效益,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基础。为此,“入世”后,我国必须对进出口行政管理的组织机构、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手段等进行改革,以适应“入世”的需要。

一、改革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1.完善管理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外贸行政管理的组织体系是以外经贸部为主,按垂直系统分别设立经贸委(厅)、外经委和各级贸易发展委员会。这些分支机构又分别属于省、市、县各级政府,构成了条块结合、相互交叉的复杂系统。这种行政管理组织系统的优点是便于政府部门对各级外经贸企业的监督和调节;其缺点是由于行政管理层次多和地方政府受区域利益的影响,容易导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贯彻执行时变形和时滞,强化了微观管理,弱化了宏观管理。因此,“入世”后,我国外贸行政组织机构的改革应该在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基础上,减少行政管理层次,弱化微观管理,强化宏观管理和监督职能。

2.精简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1998年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仍将外经贸部作为国务院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保留下来,但对外经贸部人员进行缩减。同时,本着“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对外贸检验机构进行改革,即将原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合并,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检合一”消除了口岸查验“政出多门”的弊端,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同时,执法主体的集中统一,也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避免机构重复带来的资源浪费和财政负担。“入世”后,我们应继续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精神,对各级外经贸管理部门继续精简机构,以提高其管理效率。

3.构建进出口商会等非官方的外贸管理与协调体系

进出口商会是指经政府批准、由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各类企业依法联合成立的行使行业协调、为企业服务的自律性组织。进出口商会作为“中观”的协调管理机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不但是政府决策的信息提供者和加工者,而且是与国内企业沟通的桥梁。它可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可作为企业的集合体、代言人,协调进出口商品价格,避免多头进口,防止抬价争购、外汇流失,维护整体利益。由于进出口商会能发挥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代替部分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解决纠纷,清查不正当贸易行为,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因此,“入世”后,我国应当加快商会立法,通过法律规范进出口商会的协调和运作机制,促进商会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是商会之本”的思想,在现有进出口商会基础上,按主要商品分类,改组建立全国统一的各分行业进出口商会,强化商会对进出口商品的协调职能。要进一步改组和优化商会领导班子,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立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各研究咨询机构的信息服务功能,形成全国健全的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必要的法律、会计、审计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有关外经贸方面的服务,并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社会监督。

二、调整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职能的调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外贸管理职能权限的科学界定,即政府行使管理职能“度”的问题;二是各种管理职能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调配。

1.逐步建立市场调节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宏观调节机制

“入世”后,政府管理外贸的经济职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制定外贸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促进外经贸活动和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二,制定外贸法律、法规和必要的管理条例,使政府对外贸活动的调节法制化、透明化,并使之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三,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收集、分析、处理和外经贸信息,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在明确了政府管理者职能权限之后,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进一步下放进出口经营权就成为入世后我国政府管理外贸经济职能改革较为紧迫的问题。

在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仍然很重。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混淆,经济管理主体、所有权主体和经营主体职责不明的现象还在较大范围内存在。因此,“入世”后,我们应该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对外贸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进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

在下放进出口经营权方面,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享有与国有外贸企业同样的进出口权。根据暂行规定,政府还对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实行登记备案试点工作,并赋予一大批企业边境贸易经营权。“入世”后,我国应逐步放宽企业申报对外经营权的条件,通过试点逐步取消企业进出口权的审批制,直至加入wto的3年内实现企业进出口权的依法登记制。为了向依法登记制转变,必须建立和加强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制度,推动企业代码在海关、外汇管理以及出口退税等进出口环节的应用。在企业经营范围方面,除极少数特别重要的商品如小麦、原油、成品油、烟草等由国家核定的公司经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原则上应该放开经营。

2.加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

目前,我国实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与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精神存在着不少冲突,与国际惯例相比差距较大,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例如,我国的进口许可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拥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并未考虑申请者的实际需求和实际业绩,而wto《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规定,只要符合进口成员方的法定条件,任何个人、企业和机构均可成为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者;wto规则允许的自动许可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和实施,配额管理行政色彩浓厚,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在管理方法上,存在着“政出多门”和“证出多门”的弊端。多重部门管理、部门职责交叉现象的存在,造成管理效率低下。

“入世”后,我们要建立和完善“两分离三统一”的管理体制,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分离,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的发放相分离;制定政策与监督管理相统一,签发业务与管理相统一,管理责任与权利相统一。至于全国的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应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归口管理,其管理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外经贸部只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签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委托签发的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方式和发证机关,监督、检查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处罚违章发证行为,提出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对外经贸部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发证机构(简称地方发证机构)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制定许可证发放规则和发证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负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授权处罚违规行为。各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配额、许可证招标、拍卖等规范的市场分配方式。

3.建立健全新的进口管理体制

一个国家的进口管理是该国外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进口贸易由几个部门分头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协调办公室(简称机电办)审批,其他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则由国家计委负责。进口许可证分别由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机电办和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审批,其中咖啡及其制品、寄售烟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碳酸饮料、组装加工设备由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审批;机电产品由“机电办”负责审批;其他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由国家计委负责审批。由于进口管理处于这种分割状态,各管理机关自成一套体系,互相联系和沟通不够,往往造成政令不一,互不配套。管理的不协调造成了进口贸易的不协调和效率低下。因此,“入世”后,应科学地划分并认真落实国家各经济职能部门的分工,尽快解决进口的多头管理、进出口严重脱节等问题,建立健全新的进口管理体制。

4.改革现行海关的业务管理体制

“入世”后,建立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体制是我国现代海关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为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应建立以先进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海关业务运作和管理系统,实现海关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其次,要实现海关业务和机构的重组。进出口通关业务、保税业务、稽查业务和海关统计等海关业务要按专业分工调整现行的职能机构,改变现行海关管理职能过分集中于基层海关的现状,加强直属海关对现场业务的管理和控制,业务决定权由直属海关决定。最后,要规范、创新海关业务制度,建立科学的通关管理机制,简化报关程序,采用预报关、集中报关,规范和完善货运转关制度;要依照wto的《海关估价制度》,完善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规范稽查制度,强化海关稽查职能。

三、改革行政管理手段

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本调节手段,依法管理的进口体制是我国“入世”后进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此,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外贸法规

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应对所有的行政规定、实施办法等各种名目的文件予以清理,以法律或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尽可能地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政策的具体落实和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加快外贸的法制建设。当务之急是着手建立或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贴补法等,促进对进口贸易的宏观管理向法制化转变,为建立新的进口管理体制和规范企业进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企业的行为、政府自身的行为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完善以经济杠杆为基本手段的间接调控体系

国家对经济实行调节是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客观需要。“入世”后,我国除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对进口贸易进行监督与调节外,还应该遵循市场规则,尽可能地运用税收、利率、汇率、金融信贷和价格等经济杠杆,对进口贸易实行科学、合理的调控。

3.建立健全的决策系统和宏观监控体系

无论是行政调节手段,还是以法律经济为主的调节手段,其运行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外贸主管部门在宏观决策前,必须在占有充分信息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取得各项可靠的参数,以保证可供选择方案的正确性。因此,“入世”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建立决策参谋机构,吸收一些有影响、有才干的专家或学者参加,为行政决策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各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高宏观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方面可试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对进口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对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专项储备制度和专项贷款制度,对部分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建立进口风险基金等。其次,要完善决策程序,完善的决策程序有助于合理的决策。决策程序一般包括:分析问题,拟订目标;调查咨询,论证评估,确定方案;实施计划,反复修正。

建立有效的进口贸易宏观监控体系,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急迫问题之一。通过电脑联网,对粮、棉、油、糖、化肥和钢材等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口价格、进口总量实行监控,能够防止盲目进口、严重冲击国内市场的问题发生。“入世”后,我国进口贸易增长速度有可能远高于出口贸易的增长速度,因此,建立监控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是至关重要的。

4.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

互联网的出现使信息的收集与整理、政令的上传下达比以前更为迅捷、准确。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近两年的广交会上提供了edi电子信息服务。广交会上推出的“参展商品查询系统”,以及1998年7月1日经贸部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政府站点建立的“中国交易商品市场”,都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入世”后,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加强对进口贸易的监管调控。在解决技术保障、网络安全等问题、条件成熟前提下,可实行进口许可证网上申领;在统一单证、统一发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平台、统一网络,可实施网上申领、审批、查询,大力推进进口许可证签发与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法制建设。

总之,进口贸易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在遵循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这一原则下,重新界定政府管理进口贸易职能的范围,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高效的进口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外贸主管部门对进口贸易的调节作用和其自身的办事效率,推动我国进口行政管理体制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春.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j].国际贸易问题,1999,(11).

进出口贸易管理系统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跨境贸易 人民币结算 人民币国际化

2010年6月17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试点扩大以来,企业逐步认识到人民币结算渠道更加便捷,操作流程更为便利,普遍表示欢迎,参与的积极性较高,试点工作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管理效率不高,业务推广难度大和信息管理系统不够完善等已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与推广的主要障碍,亟需进一步研究解决。

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现状

1.1跨境贸易结算试点扩大

试点扩大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二是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三是所有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四是对北京、天津等16个试点地区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

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稳步增长

自试点开始至2010年6月末,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705.9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出口结算金额65.25亿元,货物贸易进口结算金额563.87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76.84亿元。扩大试点对业务的推动作用显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快速增长,6月份,我国共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261.14亿元,较上月增加152.28亿元。今年上半年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670.81亿元,是2009年下半年结算量的18倍多。

1.3外贸人民币计价结算将占一定比重根据试点发展情况,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预测2010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有望达到我国进出口贸易量的1%:一是试点政策已较宽松。二是边境8个省份与毗邻国家的边贸人民币结算量已有一定规模,据估算,2009年边贸人民币结算量已超过300亿元;三是跨境人民币投融资试点和双边货币合作将逐渐发挥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促进作用;四是香港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将有助于部分解决境外贸易伙伴缺乏人民币来源和使用渠道的问题。

2 当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中的问题

2.1出口试点企业资格审核环节过多

扩大试点后,进口和服务贸易等业务对所有的外贸企业直接放开,但出口业务仍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根据当前规定,出口试点企业名单要经过县、市、省、中央四个环节逐级上报和审定,而每个环节又都需要经过人行、财政、外经贸、国税、海关、银监等六个部门的审定,根据第一批试点城市经验,整个筛选与推荐流程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这就使得出口企业难以快速开展业务,经济效益受损。特别是一些没有赶上当期报名的企业,需要等待的时间就更长了。另外,许多期盼尽快开展业务的企业在多次询问出口名单审定情况未果后,误认为人民币跨境业务手续相当繁琐,给总体业务拓展造成负面影响。

2.2相关业务推广还需政策支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完全是独立的结算业务,其发展还需有关账户、信贷等一系列业务的配套。如试点以来,企业、银行对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业务比较关注,这也是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广的关键。目前政策虽然明确了非居民(NRA)人民币账户可以开,存储的资金可用于跨境贸易支付,但很多银行还未获得上级行的明确指示,进一步推广还需政策支持。如规定账户开立流程,明确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账户操作是否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方便企业资金划汇;账户资金的用途除了贸易项下支付,是否可以用于境内投资,投资是否享受外资待遇;存款利率优惠和理财产品的政策支持等等。只有明确和给于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的各种优惠措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广才能事半功倍。

2.3日常监测系统亟需完善

试点以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经过升级以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一是企业信息数据衔接问题。RCPMIS系统中企业初始信息由外汇局导入,新设企业和以往未做过国际业务的企业在系统中没有信息,目前在系统中也无法补充,给业务监测造成困难。二是业务数据报送质量不佳。目前各商业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申报的系统有的采用人行开发的前置系统,有的则自行开发软件。特别是自行开发软件的银行报送数据质量不高,数据差错较多和不及时使得当前监测系统难以实现应有功能。三是系统培训力度急需加强。

3 对于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与推广的建议

3.1完善现有制度,提高管理效率。一是建议减少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审核环节。将制定出口试点企业名单的权限下放到省,甚至地市一级,这样就大大加速了综合审批效率。二是制定出台表格式的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业务操作,建议允许单笔报关单项下按比例按差额合理少收或多收一定的金额,允许外币报关用人民币按当日牌价结算。

3.2明确政策细节,促进业务推广。一是出台政策明确支持境外机构开立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并扩大账户的收入和支出范围,给于账户利率的优惠政策,鼓励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以此方便企业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二是规定境外企业获得境内结算银行贸易融资或开立人民币信用证需要向当地人行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必要时可要求境外银行出具信用担保书面证明(因境外企业的资信情况难以掌握),备案后可开展有关信贷业务。

3.3规范系统报送,重视宣传培训。一是在RCPMIS系统中增加可以补充企业基础信息的功能。由当地人行根据主报告银行填报的企业信息情况表。二是严格规范结算银行向系统报送数据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加强银行结算、海关报关、国税出口退税等数据信息交流,保证系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为做好业务分析决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三是加大系统培训力度。建议上级行开展一次全面的系统操作培训,详细介绍和解释RCPMIS系统的各项功能,便于基层提高监测和系统运用水平。

参考文献:

1 苏宁《稳步推进长三角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金融》2010,8

2 王盛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探讨》《发展研究》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