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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管理

进出口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四)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第七条为便于装载、运输、储存、销售进行的加工、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八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九条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货物物质成分,也不成为货物组成部件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第十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可以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二条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应当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签证机构应当定期向海关总署报送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并同时提交下列单证:

(一)货物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原产地声明文件;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等其他商业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证书格式、填制内容、签章、提交期限等规定;

(二)与商业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的内容相符。

第十六条原产地申报为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人未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以根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的申请,按照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收取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海关认为需要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行核查的,应当按照该货物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或者其他税率收取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

第十八条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为确定货物原产地是否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及其他申报单证相符,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具体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一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人未提供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

(三)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四)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海关也可以依据相应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就货物原产地开展核查访问。

第二十三条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原产地。

应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要求,海关可以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进行核查,并应当在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行政裁定。

第二十五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产地决定。

第二十六条海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进出口管理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合同号(二)合同名称(三)技术供方(四)技术受方(五)技术使用方(六)合同概况(七)合同金额(八)支付方式(九)结汇方式(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进出口管理范文第3篇

由于我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亦没有就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进行立法,甚至未就其经营颁布指导性的行政法规,致使其经营活动产生了以下一些问题:

1.就我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体制而言,其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央行、中行、机械工业部、国防科工委主要负责人与该行行长、部分副行长组成,由于上述部门的官员并不参与进出口银行的工作,也因种种因素,无法全身心重视其经营管理,致使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未能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具体运行中乏于管理;另一方面,我国的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成员中没有从事进出口行业的相关人士,亦未能形成与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的稳定联系机制,其经营活动不能及时反映出口企业的需要和呼声,造成与其服务对象联系的脱节。

2.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看,尽管相关文件明确中国进出口银行直属国务院领导,但实际上并未形成国务院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具体制度,而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也仅仅是从使本部门的政策得到贯彻实施的角度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因此相关文件规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受上述部门“指导和监督”的制度实际上仅仅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这些部门进行政策协调的机制。我国目前并未形成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实现其宗旨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对其资金使用的效率进行监督的机制。

3.中国进出口银行没有形成制度性的资金补充机制。《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规定,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除部分由财政部拨付外,主要由央行再贷款和资本市场筹资组成。这种资金来源模式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把中央银行再贷款作为筹集中国进出口银行运营资金的方式不妥,原因是:作为一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活动的本质在于由国家承担商业资本不愿承担的风险,或由国家提供补贴来校正外国政府补贴其本国企业而造成的市场扭曲以及对我国相关经营者的不利局面,因此国家通过政策性银行干预经济的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财政行为。而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当相对地独立于政府的财政、外贸等经济政策;其次,中央银行贷款只能是货币政策的工具之一,而政策性银行则是独立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及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的机构,不应直接被用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工具。

其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运营资金亦不应直接从私人资本市场获得。作为非赢利机构,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还贷能力必然受到怀疑,因此如果没有政府或其他部门、机构的担保,进出口银行在私人资本市场融资必然会遇到困难。笔者注意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实际上在国际上获得了较高的信用评级,但这要么表明它未能很好地实现其政策目标,要么表明外国的投资者相信中国政府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融资行为承担责任,从而与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形象相悖。

由于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没有明确的定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与商业银行竞争的态势,有偏离其政策目标的倾向。因此如何对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内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进行经营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34年,至今已有七十余年的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美国国会通过立法不断地完善其管理制度,从而使其成为美国政府鼓励和促进美国产品出口,增加国内就业机会的重要机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制度对完善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结构及其与相关行业的联系机制。

美国进出口银行设有行长、董事会和顾问委员会三个主要机构。行长是其最高行政首长。董事会[注:12USC635a(c)(1)。]负责通过和修改进出口银行的内部规章(by-laws),包括根据《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确定的原则制定进出口银行的政策方针,以指导进出口银行的管理和运行。顾问委员会沟通进出口银行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

根据美国《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的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行长和副行长是其当然成员,所有成员均须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五名董事会成员均应为全日制工作人员,不得由政府官员兼任。美国进出口银行的顾问委员会由十五名成员组成,其组成人员由行长推荐,董事会任命。顾问委员会应由来自生产、商业、金融、农业、劳动、服务及州政府的代表组成,而且来自小企业的代表不得少于三人。顾问委员会就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计划及各项业务活动向其提出建议,就其执行竞争性原则、促进美国产品出口的情况做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顾问委员会对进出口银行工作的评价和意见要随进出口银行向国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一并提交国会[注:12USC635a(d)。],从而将董事会对顾问委员会意见的吸纳程度纳入了美国国会的监管范畴。因此,顾问委员会是反映工商、劳动等社会各界意见的渠道。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董事会是一个全职的机构,这为其在进出口银行的业务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了基础,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而顾问委员会作为一个沟通进出口银行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的机构对完善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制度也是必要和有益的。

2.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管机制。

鉴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法定地位,对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管主要是由美国国会通过报告制度和存续审查制度等来完成的。

(1)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是美国国会了解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运行及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做出新的立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现行立法确立了以下三种报告制度:

第一,年度报告(AnnualReport)《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八节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应该就其运行情况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个全面详细的报告。该报告应就进出口银行一年来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财务状况等做出说明。[注:12USC635g]

第二,竞争性报告(CompetitivenessReport)为了对付外国政府通过为其本国产品出口提供补贴性融资造成的对美国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美国国会通过其1971年和1975年两个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确立了“竞争性原则”,并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就其为实现“中和”外国政府的补贴性融资这一政策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每年向国会提交一个报告。这一报告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关的机构的补贴性融资计划和设施进行评估并反映美国出口商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外国政府的补贴性融资的意见。[注:12USC635(b)(1)(A);1992、1993年CompetitivenessReport.]

第三,临时报告美国国会还经常就一些有关美国产品出口的特定事项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计划,由进出口银行来执行,并要求进出口银行就执行情况向国会提交报告。另外,国会亦可责成进出口银行就有关其宗旨或业务活动的某一事项做出调查,并提交报告。

报告制度使得国会能及时了解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等情况。它既是美国国会行使其立法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又是国会监督和管理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前提。

(2)存续审查制度。

按照《1947年政府公司控制法》的规定,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存续期间以五年为限。由于抵消外国政府的融资补贴,补充市场机制之不足,促进美国产品出口,已是美国的长期经济政策,因此,每当进出口银行到期时,美国国会总是以立法延长其存续期限。国会在决定是否延长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存续期限时,要对照法律确定的宗旨与原则,评论进出口银行工作的得失,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论。通过这种不断地审定进出口银行存在的合理性的制度使国会可以经常性地对进出口银行的得失进行检讨,不断修改、完善立法,同时也促进进出口银行克尽职守,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政策目标。

(3)事先通告制度。

根据《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美国进出口银行在通过贷款、担保、保险支持以下交易时,须事先向国会通报:①贷款或担保数额等于或超过1亿美元者;②支持出口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与原子能及相关设备的生产、研究、建造等有关者;另外,该法还就通报的期限做了严格的规定[注:12USC635(b)(3).]。事先通告制度使美国国会有机会对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某些重要业务事先进行审查,以便监督进出口银行的活动。无疑,这是加强对相对独立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控制的一个手段。

正是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这些报告制度、存续审查制度和事先通报制度确保了作为政策制定者的国会对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情况的了解以及美国进出口银行宗旨的实现,同时也为国会不断地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的现实情况调整政策提供了契机。美国的这些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制度无疑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3.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补偿机制。

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资本是由股本、业务收入、财政借款以及国会的财政拨款等构成的。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股本总额为10亿美元,全部由美国财政部认购,并由进出口银行向总统签发股权证书[注:12USC635b.]。业务收入作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的一个资金来源仅具有理论意义,因为自从美国进出口银行确立竞争性原则以来,其业务活动多具有补贴性质,从而使其经营活动总是处于亏损状态。实际上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还是财政借款以及财政拨款。

(1)财政借款。

《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五节授权美国进出口银行向美国财政部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务。该法同时授权并指令财政部购买以上债务,并为此目的使用任何证券收益或发行新的债券[注:同上]。财政借款已经成为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2)财政拨款。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竞争性原则[注:竞争性原则是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的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融资的利率、期限和其它条件,与其它国家的出口商获得的由其官方信贷机构支持的出口信贷相比,必须是富有竞争力的,从而使美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参见《1945年进出口银行法》第二节(b)(1)(A)规定及该法第二节(b)(1)(B)和该法1978年修正案的规定;12USC635a-1。]的确立开始,为抵消外国政府的出口融资补贴,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相对利率不断降低由于市场利率的提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绝对利率亦呈提高之势。,经营状况日渐恶化。从1981年开始,美国国会每年通过一个“战场法案(warChestBill),直接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拨款,以作利息补贴之用[注:DavidPBaron:TheExport-ImportBank:AnEconomicAnalysis,AcademicPress,Inc,1984,p.25。]以便美国进出口银行在必要时以直接补助(directgrant)或利息减让(interestconcession)的方式向美国的出口商提供补贴[注:Export-ImportBankoftheU.S:AnnualReport1993.p.45。]19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信贷改革法》,规定国会将向进出口银行提供拨款,以弥补其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开支和损失(包括行政费用开支)[注:AnnualReport1992及AnnualReport1993中“NotestoAnalysisStatements”一节。]。

显然,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日常运营资金是由美国财政部以借款的方式提供的,这与我国的中央银行再贷款和资本市场筹资制度形成对照,充分彰显了美国进出口银行活动的财政性质以及美国中央银行体系的独立性。另外,“战场法案”以及其后的《联邦信贷改革法》也反映了美国进出口银行经营活动中执行“竞争性原则”,对本国出口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的必要性,而这与补充市场机制不足的宗旨无疑也是一致的。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进出口银行管理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1.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组织机构应反映其服务对象的意愿。

(1)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会成员不能由政府官员兼任,而应当由来自贸易行业的工商界人士组成。这样就可以保证中国进出口银行实现其促进中国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目标。当然,董事会成员仍可由国务院任命。

(2)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顾问委员会,由来自工商、银行、外贸及学术界的代表组成。在人员的组成上,注意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顾问委员会应成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沟通以上各界的渠道,以便进出口银行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2.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活动的监管与协调。

(1)建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国务院之间的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业务活动事先通报制度,以便国家及时了解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调整有关政策或通过其他方式影响进出口银行的活动。同时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也可以及时地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评估与指导,以保证其政策目标的实现。

(2)责成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的融资政策和融资补贴情况进行研究,并跟踪其发展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提出报告。报告还需相应地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及政策建议,以避免我国产品因出口融资问题而在与外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改变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筹集方式。

虽然政策性银行是为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国家有必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这种支持可以是国家直接拨款,也可以是向国家财政借款,但是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能从中央银行借款,应当割断政策性贷款与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供应之间的关系,以免因此引起通货膨胀,从而殃及整个国民经济。美国进出口银行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并无直接的关系,更不从联邦储备系统借款,这种做法是不无道理的。笔者认为,如果进出口银行需要从私人资本市场获得运营资金的补充,则宜作为国债之一部分由财政部统一筹集,然后再由财政部以不高于成本的利率转贷给进出口银行,这样将会从总体上降低筹资成本,并确保其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形象。美国进出口银行把从财政部借款作为其筹资运营资金的方式无疑对我们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进出口管理范文第4篇

金融危机下进出口企业运营现状

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资金链断裂的现象常出现在国内部分规模小的进出口企业,由于抵抗金融危机的能力小,导致企业内部资金得不到良好的周转,进而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利润降低而无法维持中国的进出口企业利润率不高,加之产品难以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导致金融危机出现后,人民币利率随之发生改变,产品原料以及劳动成本逐渐提升等原因叠加到一起,导致企业运营举步维艰。当前,我国大部分进出口企业运营阶段都面临着上述问题。金融危机下进出口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融资风险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没有偿还已筹集的运营资金的能力、经济市场的利率等相关因素将随之波动。通过大量数据分析能够明确,融资行为作为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企业运转阶段的经济行为一旦存在问题,不能按时回款,将大幅度降低资金的运转效率,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投资风险当前进出口企业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来源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企业将面临大幅度的利率波动现象,导致本金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在开展投资风险决策时,应引起重视,保障企业的风险投资能够获取到高额利润,如果不能保障获得高额利润,应避免对项目进行投资。信用风险进出口企业在金融危机的前提下,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将导致企业融资难度提升,而资金链也将面临断裂的现象,进而引发严重的信用风险。因此,企业为降低风险,应从企业融资角度出发,保障资金链的完整性,从根源上降低信用风险。汇兑损益风险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将带来严重的汇率变动,汇率变动将对于企业后续运营产生负面作用。企业应配置专业的分析人员开展汇兑损益分析工作,降低其对于整体企业运行的风险,对于汇率波动情况进行分析,配置专业团队开展专业性风险防控工作。经营风险进出口企业在经济危机下,面临着严重的经营风险。由于进出口企业货物在销售过程中周期比较长,而金融危机将带来全球市场的波动。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将面临着一定的货物跌价风险,应引起重视,不断对于商品价格进行控制,对于市场环境进行分析,拓宽国内市场,保障商品利润率。

金融危机下进出口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

结合国家扶持政策调整企业运营定位结合经济形势可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不仅对企业运转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还将带来全球性的市场萎缩,对进出口企业的发展前景起到严重的负面影响。而进出口企业为了能够化解这部分的危机,应结合国家出台的扶持政策,不断明确产品的定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而对自身产品定位进行合理规划,最大程度上提升生产效率。金融危机对于进出口企来说,不仅是危机也是全新的发展及进出口。企业如果能够结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产品精准定位,提前开展营销策划工作,就能够从根源上提升产品的销售量,保障新型产品具有良好的利润率。与此同时,自20世纪初期来,我国逐渐对服务制造、纺织业、电子、钢铁等产业引起重视,并且提升了出口的退税率。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不断调解产品定位,向国家出台扶持政策的产业进行靠拢,强化对这些部位的投入和研发,及时进行技术升级以及改造,保障产品产量,提升企业利润率以及利润空间。重视自主创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受到波及较大的主要为沿海城市的中小型进出口企业,而这类的企业仅仅负责产品的生产以及加工,不能掌握产品的核心技术,加之对产品的定位不准确,不能结合市场经济变化对产品类别进行调整,导致整个企业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严重,进而导致企业破产。因此,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进出口企业应对产品核心技术进行控制,在原有生产步骤上,对生产步骤进行革新,结合自主创新,保障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获取到自,使企业在经济市场动荡的环境下,也能得到良好运转。在金融危机的不断影响下,自主创新能力将决定企业未来能否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如果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将自主知识产权投入到产品生产中,这种新型的技术是前所未有的,并在最快速度内占据市场份额,而这样的形式不仅有利于企业的良好发展,还能够从根源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金融投资风险降到最低。因此,进出口企业要重视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工作,确保企业具有抵御经济危机的能力,不断投入技术研发资金,掌握产品核心生产技术,从而掌控国际市场经济的主动权。企业应在开展自主创新时,不断投入资源以及资金,从市场中引进创新型人才,并且给予其良好的发展空间以及待遇,不断引进国外先进的产品制造技术,并且引导人才开展技术自主创新工作,提升企业内部每位员工的自主创新意识,从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明确自主创新工作主要是通过人才才得以实现的,因此,应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给予人才可观的福利待遇和晋升条件,确保企业能够留得住人才,为后续自主创新工作良好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拓展国内市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国际一线品牌在我国占据的市场通常为一线城市。当前,二、三线城市市场竞争相对薄弱,可供给的市场空间大。因此,进出口企业能够充分运用产品低价、高质量的优势,开发国内市场,从而降低企业面临的财务管理风险。进出口的企业运用同种类的产品,寻求国内新市场的方式,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需承担的风险,还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占有量,从根源上降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寻求新型融资渠道中小型规模的进出口企业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也存在着较低的占有率,不仅缺乏市场的资助选择权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还将受到金融危机的不断影响,导致市场经济不够惊奇,资金链流通受到严重阻碍。与此同时,与国有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型资金基础差,抵抗风险能力不足。在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局势下,外界基金环境不断恶化,资金链发生断裂,融资方面不够顺畅,更是给中小型进出口企业再来了负面影响。部分企业将由于资金链条不够完善,将出现破产倒闭现象。与此同时,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为了保证资金链的完整性,将陷入负债危机,不惜运用低价销售股权的方式获取到周转资金。在我国金融管控体制下,政府部门无法直接向中小型规模的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引导中小型进出口企业通过民间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链断裂问题,保证中小型企业能够在金融危机环境下获得良好生存。在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进出口企业如何获得良好的发展,确保能在激烈的思想竞争中获取到一席之地,将是每一个进出口企业都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金融危机对于进出口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是难以预估的,并且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还将继续下去。企业只有不断提升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保证自身具有良好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够从根源上提升企业效益,确保企业能够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立于不败之地。建立完善的财务分析指标完善的财务分析指标作为财务预警系统良好运转的基础,而各个企业的财务分析指标不完全一致,企业应引起重视,不可一味“抄作业”。完善的财务分析系统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首先,资产获利方面需包含成本费用利润率以及总资产报酬率;其次,偿还能力方面应重视资产负债率以及流动比率,确保二者处于平衡状态;最后,在经济效率方面,应对于产销平衡率以及资产运营指标等方面引起充分重视。企业只有按照上述方式建立完善的财务分析系统,才能从根源上保障企业的盈利能力,清偿债务以及对外筹资的能力,避免财务危机的发生。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风险管控策略建立完善的、可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在面临财务风险时,可充分运用控制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等策略,降低风险对于企业运转的负面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运用财务杠杆开展资金筹集工作以及负债经营工作,将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从大量负债经营实力中能够得出以下经验:首先,企业经营决策出现失误,导致投资更为盲目,并未进行严密的财务分析以及市场调研,从而引发严重的失误;其次,尽管适度负债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环节,但企业也应保障自身的偿还能力,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开展负债筹划工作。一旦资金中债务资本数额大,将形成严重的恶性循环,严重时将引发企业破产,需予以重视。此外,企业应充分运用负债经营的优势,保障资金运转效率。金融危机将对于企业带来不可小觑的运转压力,同时也为企业带来有效的发展机遇。企业只有不断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才能从根源提升自身实力,保障自身核心竞争力。重视资金的集中管控资金的集中管控能够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首先,资金的集中管控能够实现资金的集中分配,企业可以通过资金规划统筹管理资金,从根源上实现资金的有效控制;其次,企业在开展资金集中管控时,能够明确当前资金运转分配情况,管理人员能够对于企业运转进行充分了解,为后续统筹规划工作良好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企业集中管控资金能够保障资金运转与企业运营的一致性。避免出现脱节现象。企业需重视外币资金池和人民币跨境资金池的使用,降低汇兑损益风险重视制度建立。企业应不断对外币资金池的使用引起重视,以达到降低汇兑损益风险的目的。企业应与人民银行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提升便利性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制度设计工作,结合企业运转实际情况开展统筹规划工作,确保外币资金池的合理使用。企业应从宏观角度进行分析,逐步拓宽境内外相互放款的业务,开放跨境双向资金业务,建立完善的、合理的操作流程,明确资料审核方面内容,有效运转外币资金池。开展账户设计。账户设计作为外币资金池运转的核心内容,只有重视账户设计,才能从根源上保障后续资金运转。首先,企业应制定境内子公司作为核心公司,在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放账户,此账户内的资金运转应配置专人进行监管,此账户也将作为资金池的母账户。而后,境外成员应在公司所在地开设银行账户,并签订母账户的境外群组账户。只有完善上述账户设计,才能从根源山保障资金合理运转。

通过期货等对冲手段降低贸易过程中的跌价风险

期货作为降低跌价风险影响的核心手段,企业应引起重视。首先,应对与企业经营项目进行合理分析,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能够应用期货管理的内容;其次,应对于国际贸易市场运转状况进行系统化分析,明确具体的贸易跌价风险,制定有效的对冲策略;最后,企业应配置经验丰富的人员严格按照对冲方案开展工作。在开展期货对冲时,应对于期货进行合理分析,尽可能提升货品的利润率,从根源上降低商品跌价的风险。

结语

进出口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检验检疫 监管 风险管理

近年来,检验检疫工作中遇到的质量安全事故越来越多,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步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也使得检验检疫工作风险问题越来越频繁的被提起。目前,如何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认识、避免以及化解检验检疫各类风险已经成为检验检疫机构必须重视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风险管理的概念与范围

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的识别、预测和衡量、选择有效的手段,以尽可能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有计划地处理风险,以获得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风险管理可分为外部风险及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国内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和守法情况及其变化;国内外与检验检疫相关的标准、技术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异同性;产品本质特性及环境信息;产品全生命周期相关方的质量控制及变化;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境外通报信息、疫情疫病信息、退货信息、媒体信息及其通过外部合作和行政互助获取的信息等。内部风险包括检验检疫相关制度和资源配置、业务管理模式、运行及通关机制;技术、手段和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等建立情况;发生的重大工作质量事故或业务风险事件的情况以及执法者素质等。

二、实施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风险管理,是检验检疫追求卓越绩效的客观要求

境内外客观环境的不断变化,监管体制、运行机制的不完善,以及检验检疫人员的素质、管理相对人的诚信缺失等,都会对检验检疫的目标实现产生影响。而实施风险管理可以解决检验检疫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化解风险,提升应对能力,从而确保检验检疫实施总体目标的实现,做到通关快速、风险可控、监管有效、资源节约、质量提升。

(二)实施风险管理,是检验检疫实现严密监管和快速通关最有效的手段

通过实施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突出重点,重视对国外通报、退货调查、工作质量督察等风险信息和进出口业务数据的分析,及时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督促各业务管理部门加强相关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避免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问题发生,为领导决策、业务管理提供参考。此外,还可以通过风险分析,提前实施风险布控。如对出入境货物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包括口岸布控核查、暂停或禁止存在重大风险的货物出入境等,有效防范不合格货物传入传出的风险,实现严密监管。检验检疫部门通过风险分析,应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收集的各方面信息情况,实施分类管理,提高了检验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简化检验检疫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三、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一)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出口产品的检验监管风险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确定出口产品的品质检验、数(重)量鉴定。安全卫生检疫、病虫危害检疫等风险,并将这种风险减至最低的检验检疫管理过程。出口产品检验监管风险管理的核心是应用风险管理的科学思想,充分认识出口产品风险的客观存在并接受一定程度的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对出口产品风险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估、管理,合理调配检验检疫机构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将出口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重点集中到对高风险产品出口的管理上,极力降低出口产品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

1、出口产品风险因素识别

出口产品风险因素识别是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最关键的一步,如果一个风险因素没有确定,就不可能找出风险的源头,更不可能找出减少该风险的措施。根据对出口产品从生产制造到出口销售全过程的调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出口产品可能导致的风险因素可以大致概括为产品特性风险、企业风险、市场风险、检验检疫机构内部风险等几类,其核心风险是产品特性风险和企业风险。

2、出口产品风险分析

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是评估风险识别步骤识别出的风险因素可能导致的潜在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风险分析的常用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这里面包括了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针对出口产品不同的风险因素可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应用上述的风险分析方法,我们可以对不同的出口产品根据其产品特性、生产企业及销售市场来进行风险分析。

3、出口产品风险控制

出口产品风险控制是在对出口产品风险识别、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对出口产品风险的有效防控。对于不同风险类别产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利用风险管理制度尽可能减少出口产品的风险,从而更好的使检验检疫把关和服务相结合。

(二)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近几年,随着我国进口机电产品的批次与金额日益增加,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工作量也在逐步上升,并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外贸发展和保护人民健康安全等方面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的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中,一方面没有对进口机电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导致了检验监管工作无法确定工作重点,检验检疫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当今社会对外贸易节奏正迅速的加快,而依然采用传统的检验监管模式则会降低检验检疫工作效率,减慢通关速度。

同出口产品检验监管风险管理制度一样,进口机电产品也有风险影响因素,结合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实际操作,在确定了风险影响因素之后,同样是要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施风险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进口机电产品的风险分析是对进口机电产品实施风险管理的依据与基础。由于机电产品种类繁多,单纯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很难对各种机电产品的风险作出评估,故采用综合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方法为在对进口机电产品各种风险影响因素采用定性分析后,根据机电产品具有作业频率较高,潜在危险危害性较大的操作以及安装、维修等通用作业等特点,对每种类型机电产品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进行分析评价。

四、加强风险管理制度所需采取的措施

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以促进组织目标实现为总的原则,最根本的目的是明确组织对风险的态度,降低长期风险成本,使潜在长期收益尽可能最大化。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服务于建立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有效解决把关与服务的平衡,以及日益增长的业务量和检验检疫管理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就当前而言,加强风险管理制度,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

2011年以来,各直属局相继成立了风险管理处,首次明确了检验检疫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但目前还没有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的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构,统一全国检验检疫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

(二)着力检验检疫风险管理的人才培养

风险管理是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的融合,对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一直以来,检验检疫部门都处在执法把关的风口浪尖,更加关注的是对具体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货物风险分析,而对体系化的全过程的检验检疫风险管理思考的较少,掌握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理论的专家则更少。因此,应在全系统尽快开展风险管理理论的培训,增强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意识,让风险管理嵌入检验检疫的各项活动和过程中。

随着现代生活速度的加快,进出口贸易的日益频繁,检验检疫工作的逐渐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国家的综合实力与企业的生命,风险管理是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障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加快检验检疫通关效率的先进管理理念,既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重点的问题,也将检验检疫人员合理的分配到更加重要的岗位上,使得检验检疫工作真正的做到“寓服务于把关之中,在把关中体现服务”。■

参考文献:

[1]杨建春,吴穹,张金钟.机电产品安全风险评价模型研究[J].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2.19(4):69―70

[2]高岳峰,王远,方敏,周后贵.进口机电产品风险分析及风险影响因素识别[J].检验检疫科学,2007,17(3):79―80

[3]袁长祥.关于出口机电产品实施分类检验监管的研究[J].检验检疫科学,2001.1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