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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第1篇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河东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市动物防疫站报告。市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报市政府。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市动物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动物防疫站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如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成立河东市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

总指挥:尤泽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黄连渤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凤德

市农发局局长

成员单位: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工商局、农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驻河东部队。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发局。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市农发局负责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计划、财政、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商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市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市动物防疫站审验合格后,由市农发局向市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市农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纪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检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市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质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同时,积极申请国家扑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和强制免疫费用。

(三)技术保障

1.市牲畜口蹄疫诊断实验室必须符合《辽宁省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实验室标准》的规定;

2.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四)人员保障

1.成立市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扑灭技术方案和建议。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第2篇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针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四是,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中,特别明确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同时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类奥运进口物资享受免税

日前,海关总署关税司有关负责人透露,四类北京奥运会进口物资将可享受免税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向北京奥组委无偿赠送的、用于奥运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北京奥组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用于北京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而且与体育场馆建设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模型、图纸、电子文件、光盘等数据方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的一些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北京奥组委进口的一些其他特殊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以及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信设备、技术设备等,在进境的时候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有关管理办法,凭有效担保暂时免交进口税。

据悉,对于这些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有关管理办法暂时免交进口税的物资,在奥运会结束以后必须出境,如果留在境内或者做变卖处理,需要办理正式的入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3月1日起禁止天然砂出口

为加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除金属矿砂外,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将被禁止出口。

据了解,天然砂,特别是海砂,是价廉质优的筑路、建筑材料和工业原料。近年来,随着国际需要的旺盛,中国海砂出口量呈逐年增加之势。海砂出口量的迅速增加对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且会影响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6年7月中旬,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福建两省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从今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对此,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表示,将配合恢复禁止海砂出口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海砂管理。

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8月起执行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第3篇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二、认定

(一)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二)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三、处罚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第4篇

1.1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感染所引发的,其中EV71感染引起重症病例的比例较大。该病可在多年龄组人群引起感染,但以婴幼儿发病为主,易在5岁以下婴幼儿中造成暴发流行。临床表现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少数患者可并发脑炎、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传染源为病人和隐性感染者,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密切接触急性期病人的粪便、口腔分泌物、皮肤疱疹液中的病毒,经消化道、呼吸道进入体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疫情的流行蔓延,及时做好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试行)。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市手足口病应急预案(试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卫生、教育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2、组织管理

*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我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提出防控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手足口病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对重症手足口病病例进行会诊;提出经费和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需求计划;督导检查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教育部门:切实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的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加强对因病缺课学生的管理,每天及时将晨检结果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同时全面整治学校环境卫生,加强学校饮水、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群的社会医疗救助,协助解决重症病人抢救治疗所需费用的救助。

财政部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经费保证。

药监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负责落实应急物资(诊断、消毒和抢救治疗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的储备、调度。

宣传部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宣传报道工作方案,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正面报道为主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

3、疫情判定及分级

3.1疫情判定。

3.1.1病例定义。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年版)规定的病例定义进行。

3.1.1.1临床诊断病例。

普通病例:急性起病,发热,手掌或脚掌部出现斑丘疹和疱疹,臀部或膝盖也可出现皮疹。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的疱疹,疼痛明显。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

重症病例:(1)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2)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3.1.1.2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等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为实验室确诊病例。

3.1.2散发疫情定义:发病人数低于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报告标准的所有个案病例。

3.1.3暴发疫情的定义: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自然村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病例,或1例死亡病例为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3.2疫情的分级。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3.2.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和较大疫情(Ⅲ级)。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有关规定确定。

3.2.2一般疫情(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以县为单位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00例以上;

(2)一周内发生聚集疫情3起及以上(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行政村中,1周内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为聚集疫情);

(3)1周内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或1例死亡病例。

4.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建立市、乡、村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各乡镇要按照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设人民医院为监测点)。人民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出现暴发疫情的重点地区,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筛查)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4.2预警。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发出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局。

4.3报告。在发生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时,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所有临床诊断的手足口病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暴发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疫情报告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及其处置情况。不得迟报、乱报和瞒报疫情。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暴发疫情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卫生局负责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手足口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托幼机构、学校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5.2暴发疫情处置。

5.2.1控制传染源。

(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严格管理传染源。符合住院标准的一律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接触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及个人防护;居家治疗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由乡镇、村、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环境的消毒处理;医学观察对象一旦出现类似症状要及时督促到定点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就诊。

(2)积极救治病人。市人民医院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临床救治水平,同时,积极配合市疾控中心作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建立门诊日志,要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调和传染源追踪。

5.2.2切断传播途径。病例发生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整治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及其容器、生活居住场所等用含氯消毒剂以适当比例配比进行消毒;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5.2.3保护易感人群。托幼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对发现的疑似病人要督促家长去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认真落实消毒管理措施,对餐饮具、玩具等物品要定期进行消毒。发生聚集疫情的托幼机构要暂时关闭一周。

5.2.4患手足口病儿童假期建议。临床诊断为手足口病患儿,建议隔离至所有临床症状消失后一周。6岁以下年龄的托幼儿童密切接触者建议居家接受医学观察一周。

5.2.5暴发疫情结案标准。

(1)住院治疗儿童病例数少于10例;

(2)连续10天无聚集发病疫情、无重症或死亡病例发生;

(3)所有疫点均已终末消毒。

5.3散发疫情处置。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定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负责患儿的诊断治疗;市疾控制中心负责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样本收集送检、环境消毒处理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疫情日报和分析,负责指导患者所在家庭、学校、托幼机构进行内外环境消毒;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落实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5.4医疗救治。

5.4.1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与疱疹病例专门诊室,做好门诊病人的管理工作。疾病流行期间,医院应专辟诊室或诊台接诊病人,实行预检分诊,防止与其他疾病患儿之间的交叉传播。

5.4.2实施严格的转诊制度。门诊、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发现留观指征或住院指征病人,要转诊至市人民医院,不得滞留病人。市人民医院要建立手足口病病人救治的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有条不紊。要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严防漏诊、漏报。

5.4.3严格病例登记和筛检。早期发现是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病例的登记和筛检,在救治过程中要尽早发现重症患者,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5.4.4控制院内交叉感染。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使用的仪器、物品要擦拭消毒。同一病室内不应收治其他非手足口病患儿,如有条件,住院患儿应单独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要重点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5.5未发生疫情的控制措施。尚未发现疫情时,要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周边县市的疫情情况,充分估计我市可能出现的疫情,做好手足口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我市手足口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病例时及时按本方案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5.6开展流动人口聚集地散居儿童的健康排查。要组建巡回医疗队,在基层社区干部的协调配合下,深入农村腹地、城乡结合部和散居儿童家庭,开展散居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病情排查,搜索发现病例,落实巡回医疗和卫生宣传措施,切实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

5.7信息收集、管理与上报。

5.7.1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手足口病疫情日报表、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手足口病临床标本检测结果报表。

5.7.2信息管理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由报告单位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市人民医院要把手足口病病人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将病人病情及转归情况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并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市人民医院。

(4)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

5.7.3信息上报。疫情信息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逐级上报,工作信息由市卫生局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5.7.4疫情。除卫生部授权省卫生行政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对外疫情信息。

5.8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注重宣传党和政府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的应急风险沟通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客观疾病防控工作信息,对社会上流传的谣言及其它容易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开辟专栏,让群众了解手足口病的有关知识,消除恐惧心理和误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和小学要开展春夏季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

6、应急响应终止及事后评估

6.1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达到暴发疫情终止标准后,由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局。

6.2事后评估。疫情处置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局。

7、保障措施

7.1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应急物资储备(消毒、抢救治疗药品和器械、防护用品等)、抢救重症病人医疗费用和正常工作运行经费,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7.2技术保障。市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防控预案》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疫情处置和医疗救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疫情的蔓延扩散,降低病死率。

7.3物资保障。做好医疗救治、消毒、杀虫药械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为疾控、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以保障信息畅通和行动迅速

7.4纪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执行本预案时,对、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督导检查

8.1按职责实行分级督导。市卫生局负责对我市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托幼机构防病工作的督导检查。督查可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督查方法可采取实地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8.2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进出口动物检疫案例范文第5篇

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是发展林业的重要种质资源和生产资料,与一般林产品相比,具有生命力和再生产能力,依附于它们的有害生物会随其引进和调运获得远距离传播的可能。因此,林木引种检疫工作对防止境外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林木引种检疫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可分成3个环节,即引种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和引入后的检疫监管。这3个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3个环节的分工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即引种检疫审批分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3个部门;口岸检验检疫由各口岸检验检疫局把关;引入后的检疫监管由各地检验检疫局和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新中国的引种检疫管理可以追朔到1951年12月中央贸易部公布的《输出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改革开放前30a由于对外交往不多进出境检疫业务量较小,引种检疫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贸易往来日益增多,引种检疫管理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国外引进优良林木种质资源的活动日趋频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植物引种工作总体上呈现出引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种类越来越丰富、数量越来越大的特点。因此,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性不断增强,检疫管理的任务不断加重。近年来,林木引种检疫管理作为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中出现许多新情况,存在很多新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并就加强我国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1引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992年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84年,1994年修订)、《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89年印发,1998年修订)、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2003年)等,以及农业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和农业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等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引种检疫管理的法规体系。从或修订的时间看,时间长的已有20多年,传统的计划经济色彩较重,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好,有交叉和重叠,也有过于粗放和缺失,一些条款内容陈旧,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个别条款的提法也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从内容看,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只针对有害生物,对引进植物本身的安全性缺乏明确要求,使得外来物种管理缺少法律依据。以植物引种为例,《植物检疫条例》只规定对那些引种过程中可能携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进行检疫,对植物本身的生态安全性则没有明确的管理细则。对外检疫要求究竟应由引种单位还是由审批单位填写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做法是由审批机关填写对外检疫要求。但一些审批机关掌握疫情信息不多,提出对外检疫要求时常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同一情况下提出的检疫要求差异较大,使得引种检疫审批作用大打折扣。在一些具体细节上,相关法规的表述不一致:1)审批单的有效期不一致。林业部门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农业部门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a。2)省级审批限量不一致。林业部门木本绿化树每批次引进限量50株,木本花卉大苗1000株、中苗2000株,小苗3000株。而农业部门果树每批次审批限量100株,木本花卉500株。3)对隔离试种期限的表述不一致。对于多年生植物有的规定是不得少于2个生长周期,有的规定是2a以上。对于观赏花卉类的隔离期限,只有国家林业局关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中有1~4周的要求。4)引种申请办理期限不一致。有的规定20d内,有的规定30d内完成审批。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一律在20d内完成。

2林木引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植物种类最多、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求,每年还要引进大量的国外品种,其中商业性引种占总数的95%以上。林木引种工作中缺少科学评估,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经济利益、短期利益的驱动,主要表现出以下4方面问题。

2.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可直接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国

这是林木引种最直接面对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很多,如原产非洲的蔗扁蛾1987年随进口巴西木进入广州,原产美国的湿地松粉蚧1988年随引进国外松接穗传入广东,原产印度的锈色棕榈象1998年随棕榈科植物进入海南,原产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椰心叶甲2002年随棕榈科植物进入海南。案例1:1998年,我国部分省、市从法国引进数百万株葡萄种苗,在种苗隔离检疫期间,发现番茄环斑病毒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发现疫情的进口葡萄苗予以销毁,中方进口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1]。然而,十年后的2009年,宁夏德龙酒业有限公司仍然一次性从意大利引进131.4万株葡萄苗(其中106万条砧木苗和25.4万株枝条苗),由此带来的风险非常大。为此,天津检验检疫局、宁夏检验检疫局、宁夏自治区林业局分工负责,定期沟通,联合监管,确保了此次引种成功和生态安全,也最大限度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2]。

2.2引种植物由于多种原因,没有实现引种目的而转变为有害植物

这是林木引种要慎重对待的问题。这类事例也很多,如原产北美的加拿大一枝黄花1935年作为观赏花卉引入,20世纪80年代扩散蔓延成杂草;原产美洲的地毯草1940年引入台湾,常植作草坪或牧草,逸生后蔓延迅速,排挤本土草本植物,成为农田和果园杂草;原产巴西的水葫芦1901年作为观赏植物从日本引入台湾,20世纪30年代由台湾引入内地,50年代作为猪饲料推广后大量逸生为有害植物;原产美国的互花米草1979年为治理海滩而引入,曾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但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变成害草。

2.3引种植物在与本地植物的竞争中,可诱导本地有害生物的种群特征、危害行为等发生变化,使原来次要的本地有害生物转化为重要的有害生物

这是林木引种必须关注的新问题。案例2:萧氏松茎象是我国的本地种,一直生存在马尾松林中,危害不严重,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然而,湿地松火炬松等国外松引入后,由于树皮厚且柔软,十分适宜萧氏松茎象的生存和繁殖,当国外松大面积种植后,萧氏松茎象的种群数量得以迅速上升,在对国外松造成严重危害的同时,也导致本地马尾松、华山松受害不断加重[3]。案例3:白蜡窄吉丁是我国的本地种,可危害我国本地树种水曲柳,但不形成严重灾害。20世纪60年代,东北林业大学实验林场从美国引进的美国白蜡树遭受到白蜡窄吉丁的危害,不得不全部砍除。沈阳市也因白蜡窄吉丁危害,将市区的美国白蜡行道树清除。1982年天津市引进绒毛白蜡树也受到这一害虫的危害,苗圃内树苗成片死亡,行道树大量枯死。长春净月潭森林公园引进的洋白蜡树被害株率超过90%,唐山市丰南区20a生洋白蜡树被害株率超过80%,北京市朝阳区15a生洋白蜡树被害株率达90%以上[3]。几种引进的白蜡树因遭受白蜡窄吉丁的危害使引种濒于失败。案例4:我国杨属植物种类很多,拥有白杨派、青杨派、大叶杨派和胡杨派的基因资源,但缺乏黒杨派基因资源。因此,杨属引种重点是引进黒杨派杨树。我国主要的杨树蛀干害虫光肩星天牛、云斑天牛、桑天牛等均为本地种,杨属5个派树种均可遭受天牛危害。其中,我国本地青杨派树种受害不重,白杨派抗性最强,引自北美的黒杨派树种受害最重。引进的黒杨派树种为光肩星天牛、桑天牛和云斑天牛嗜食危害的树种,成为我国天牛灾害严重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3]。

2.4个别的引种植物由于社会认识不同,至今还存在争议,甚至被认为是有害、有毒植物

这也是林木引种值得注意的问题。案例5:原产中美洲的麻风树16世纪被葡萄牙商人带到欧洲,现在全球的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均有种植。麻风树的种仁含油率达40%以上,经过加工适用于生产生物柴油,剩余的残渣可用于发电。在政府官员和专家心中,麻风树是解决能源危机、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救星”。麻风树对于干旱和害虫有很强的抵抗性,能够在连续旱灾的情况下存活3a,可以在荒地种植,不与农作物争地。但由于麻风树的树液刺激皮肤,果实具有很强的毒性,吃掉未经加工的麻风树果实可能会使人丧命。因此,一些国家抵制种植麻风树,甚至下令禁止种植麻风树。目前,广泛种植麻风树的做法还没有成为各国的共识。案例6:我国引种桉树Eucalytusspp.已有1个多世纪,由于品种多、用途广、生长快、成材早、效益好,在我国发展迅速,全国现有桉树人工林300多万hm2。但是,桉树也是争议最大的引种树种。社会上对桉树的认识还存在很多的误解:桉树生长需要吸收大量水分,是“抽水机”;桉树破坏生物多样性,所到之处“天上无飞鸟,地上无杂草”;桉树有毒,对其它植物甚至人体有害;桉树易导致“地力衰竭”,种过桉树的土地将不能种别的植物;桉树只能用于造纸,为一个产业牺牲整个生态环境不值得,等等。这些误解或者缺乏依据、以偏概全,或者危言耸听、言过其实。产生这些误解的原因除认识不够深入外,也不能排除个别人的炒作。

3引种检疫审批存在的问题

引种检疫审批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和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对拟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境的过程。引种检疫审批是防止有害生物传入的有效行政手段,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工作虽然开展多年,但由于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

3.1审批部门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在《植物检疫条例》对引种检疫审批分工的基础上,2003年国家林业局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要求,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包括果木、花卉、中药材、绿化水土保持用途草籽),应到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分工并不完全是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超出相关规定范围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重复审批和交叉审批在所难免,甚至在对疫情等不太了解的情况下盲目审批,给口岸检疫把关造成操作上的困难,为有害生物入侵留下可乘之机。在国外引种检疫审批中,少数省级审批部门违规越权,超限量或超范围审批,有些检疫审批部门为引种单位说情和代办审批手续;个别省级审批部门对引种手续审核不严、忽视疫情监管,甚至出现空白检疫审批单证流入社会的现象,造成了严重后果。此外,由于省级审批机构归当地相关部门管理,往往受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驱动而违规引种;个别审批人员一味满足引种人的需要。

3.2引种检疫申请表填写不规范

200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中提供统一格式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共有21项内容需要填写,其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1)植物中文名和拉丁学名对应不上,引种单位最为熟悉的是植物的商品名称,不清楚对应的植物中文名和植物拉丁名,或者填写不上,或者填写错误。规范的要求是植物拉丁名应填写属名+种加词,其中花卉植物的拉丁名应具体到品种,其他植物到种;杂交种要写明父本和母本的植物拉丁名(或至少一方的拉丁名)。2)引种用途要明确,规范的要求是分为植物园观赏、花卉展览、商业销售等。3)引进后的种植地点要具体并标明隔离条件,规范的要求要写清具备的隔离设施、隔离条件以及种植地周围环境状况等。4)引种国家是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的,规范的要求应填写到具体的省(州、郡)。5)风险评估情况和原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对引种单位来讲很难填写全面、准确。此外,引进植物材料的类型要具体到种子、苗木、插条、接穗、种球、根茎、组培苗等。但目前的审批申请表中恰恰缺少这一重要项目。

3.3引种检疫审批要求不规范

林业部门用的是《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需要填写的内容有22项,同申请表对比,增加了单位的信息和引进材料类型、输出国等7项内容。审批结论性意见是检疫要求和审批意见,常见的问题是审批标准和审批意见不规范等问题。案例7:检疫审批标准不一致。某公司由荷兰进境百合种球,林业部门的检疫审批提出了百合西圆尾蚜、草莓滑刃线虫、穿刺短体线虫、恶疫霉、华丽腐霉、百合无症病毒、番茄不孕病毒、郁金香碎色病毒、刺足根螨、罗氏根螨等16种有害生物的检疫要求。同样从荷兰引进百合种球,农业部门的检疫审批只提出烟草环斑病毒和田野菟丝子2种检疫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介质土的审批要求是来自指定公司、不含土壤、不带有植物寄生性线虫、植物病原真菌和细菌[4]。由于审批标准不一致,给检疫协定的签署、口岸检疫、检疫处理、经济索赔等带来困难。案例8:检疫审批意见不一致。案例7中,农业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引进;限在指定地区集中种植;配合检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林业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引进;货物入境必须附输出国家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上述检疫要求及我国的检疫规定;引进后集中隔离种植1个生长周期,在观察隔离期满后,经监管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4]。对比两个部门的审批意见,虽然都同意引进,但检疫要求差距较大,农业部门的审批意见比较笼统,林业部门的审批意见比较具体。案例9:2次审批出现不同的检疫要求。某公司2次办理从哥斯达黎加引进巴西木的检疫审批。同一经办人,一次提出禁止携带剑麻象甲、华丽腐霉、南美玉米苗斑螟3种有害生物;另一次提出禁止携带华丽腐霉1种有害生物。某公司2次办理从荷兰引进百合种球检疫审批,2次的经办人不同,提出的检疫要求也不同,一次提出禁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另一次提出禁止携带烟草环斑病毒和田野菟丝子[4]。

4引入后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

引入后的检疫监管是林木引种检疫管理的最后一环,是对前两个环节的最好补充。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谁来做、在哪做、如何做”的问题。

4.1国外引种检疫监管不到位

现行的法规规定对引进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国家林业局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监管部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条文不严谨造成理解上分歧,在引种隔离试种或隔离检疫期间,按相关规定林业部门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都能管,但实际上常常出现管理空缺现象。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传递不够通畅,信息不对称难共享,工作不协调难配合是主要原因。

4.2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尚不能满足检疫监管需要

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在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种植并接受监管。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是实施检疫监管的重要场所,需国家林业局按行政许可进行认定,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实行监管。截至2011年底,全国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有160余家,这一数量与我国辽阔的国土面积和庞大的引种数量不成比例,远远不能满足引种隔离试种的需要。同时,已经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建设质量参差不齐,主管部门2a1次的审核也不够到位。这种情况下,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就成为检疫监管的重要补充,也要发挥作用。

4.3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程序尚未完全形成

尽管《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要求,对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在隔离期满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但目前往往由于商业性引种数量大、种植范围广、隔离设施简陋、隔离制度无法落实等原因,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导致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隔离。

5加强引种检疫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的林木引种检疫工作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面对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努力改变以往重服务轻把关、重审批开证轻隔离监管、重跟踪除治轻源头控制的被动局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林木引种检疫管理。

5.1完善引种检疫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引种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急需进一步完善。要加强相关法规之间的衔接,减少交叉,补充遗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重点加强检疫技术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引种检疫风险分析、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确认原则和方法、现场检疫技术和隔离检疫技术、突发疫情的检疫处理技术等,形成完备的检疫技术体系。在管理层面上,优化检疫管理程序,降低办理审批的成本,提供便捷服务,通过法规的完善严厉打击种苗非法入境问题。林业部门承担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是法规赋予的职责。目前3个部门承担引种检疫审批的现实,反对意见很多。林业部门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只有做好自已的工作,发挥别人取代不了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保住这一工作职责。

5.2完善检疫管理工作制度

严格和严密的工作制度是规范检疫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审批人员在审批工作中,要做到清正廉洁,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审批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推进工作;加强审批单证管理,确保审批单证、印章安全使用;以周到热情的工作态度体现为引种单位或引种人服务的宗旨。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只有接收引种审批申请表的责任,没有直接进行引种检疫审批的权力。要逐步探索建立引种检疫管理的综合评价制度、国家许可制度、备案制度,加快完善检疫监管制度和疫情监测制度。有计划地开展产地预检工作,实现引种检疫工作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5.3完善风险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按现行法规要求,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数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要高度重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它关系到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提出和修订,关系到林木引种检疫要求的提出,关系到引种审批数据库的完善,关系到口岸检疫把关和引入后的检疫监管,也关系到一旦发现有害生物传入所应采取的措施等。因此,风险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国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已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风险分析方法,并对多种有害生物进行了风险分析。针对今后的引种工作,应加快以有害生物传播途径为起点的,以引种国家或以引种植物为单元的风险分析工作,有目的的提出一个国家或一种(类)引种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为定期修订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检疫审批的检疫要求奠定基础,为完善引种检疫审批数据库提供基本素材。

5.4完善检疫审批基础数据库

目前,林木引种检疫审批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以及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提出的某个国家或某种(类)引种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据此提出检疫审批要求。要避免出现类似案例7、案例8和案例9的问题,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数据库支撑。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共有435种有害生物,其中与林木引种有关的占50%左右,但每一种有害生物只有中文名和拉丁名,缺少原产地、分布和寄主植物的内容。除这个名录外,针对一个国家或一种(类)寄主植物提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建议名单还非常缺少,影响审批要求的科学性,需加快相关的风险分析工作,并将分析结果补充到检疫审批数据库中,使之不断完善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