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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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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责任制范文第1篇

一、经济法责任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经济法责任是以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对于经济法责任的争论是伴随着经济法独立性之争而出现的。受苏联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对于部门法的划分坚持两个标准,一是调整对象,二是调整方法。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动态性、模糊性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很难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对经济法责任的界定也众说纷纭。

(二)经济法责任与经济责任

对于经济责任的含义,有很多不同的理解:有的将其作为财产责任的另一种称谓,而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有的将其泛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责任形式,认为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各种法律部门:有的则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中的一种形式,是经济法责任中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如本文采用漆多俊的观点,将经济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的一种。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1)经济法责任是经济违法者对社会的责任,具有社会性。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这是个体对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的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2)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社会惩罚性相结合的责任。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行政责任则具有明显的国家惩罚性。经济法责任则是补偿性与社会惩罚性相结合的责任。通过补偿性的责任,使受到侵害的社会群体得到实际补偿;通过社会惩罚性的责任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

(3)追究经济法责任的国家机关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权力追究经济违法者责任,但前提是要经济违法者同意“责罚”,如果违法者不同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经济法责任具有经济性。是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对国家调节管理主体而言,还是对被调节主体而言,所应承担的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经济法责任总的来说是为保护社会的利益而实施的,所以才有经济法上的各种特殊的责任形式。

(四)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归责原则上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侧重于过错责任,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经济法责任侧重于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其中,实际情况是指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社会舆论等。经济法责任以公平责任为主要归则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五)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承担民事、行政法律责任一般需要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

承担经济法责任则主要看其是否具备行为要件,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或侵犯社会利益,符合经济法规定的某种特定事实状态。

(1)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时,既可以是发生了具体的、有形的、现存的、物质的损害后果,也可以是合法的社会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威胁。它不以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为必要。

(2)当事人承担经济法责任一般不要求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技术飞速进步的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对于经济主体的经营状况很难了解,要求举证行为人主观过错实为困难。

(3)违法行为。经济法责任在某一些情况下,并不以违法的存在为前提。

(六)经济法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1)经济责任。以属于自己的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给损害者以补偿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方式包括:罚款、罚息、收缴应上交收入、征购、征用、没收财产等。

(2)经济行为责任以其经济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作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对象为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被管理主体。责任方式包括:强制整顿、强制停业、吊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等。

(3)经济信誉责任。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其经济信誉受到损失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方式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信誉减等等。

(4)经济管理责任。适用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管理义务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其经济管理行为受到某种限制为代价,承担责任的方式。责任方式包括:停止、纠正或撤销不恰当的管理行为,撤销或调整其有关经济管理职权等。

(七)企业恶斗中的经济法责任

拥有成熟商业规则的美国,企业恶斗的萌芽也曾出现过,但从去年开始,美国的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已经开始为此建规立制。

制止企业恶斗,提高违法成本,引导良性竞争,首先加大追究企业经济责任的力度,使企业衡量得失而不敢为,如欧盟对于intel涉嫌垄断开出10.6亿的罚单,是intel2008年净利润的三分之一。其次建立商业信用等级,以信用为主要手段,出现不正当的竞争情况时,可以追究经济信誉责任使其信用减等,公众对企业产生不信任,使其市场逐渐萎缩,也可以披露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的信息,使企业信誉减损。如2010年上海开通全国首家网络社会征信,通过政府评价、网民评议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对备案网站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对不诚信网站和网民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

二、经济法责任的执行

(1)行政执行。为了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使经营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各国的竞争法都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主管机关,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德国的联邦卡

转贴于

特尔局、日本、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它们都是代表国家专司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的专门机构。一般而言,它们对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只有调查权、起诉权,没有直接的处罚权。

(2)司法执行。以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例,其第4条规定,授予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对该案发出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3)不执行或乱执行的管理机关经济管理责任。国有企业的特权日益受到人们质疑,对于一些国有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管理机关不予追究其经济法责任,此种不作为大大损害了市场竞争、市场经济发展;或者管理机关乱作为,对于一些不应受到处罚的企业予以处罚,使企业遭受不利益,错失良机。为减轻、补救其危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追究管理机关的经济管理责任。

(4)企业恶斗中的经济法责任执行。在企业恶斗中,监管部门有反垄断执法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工商局、工信部等行业主管机构交叉监管。一方面是监管部门对于企业恶斗分析力不足,另一方面各部门权限划分不清,使得监管滞后。如在3q大战中,工信部联合各部门进行调解,各监管部门内部协调亦成问题,增加执法成本。

厘清各部门责任,由有专业监管竞争团队的部门负责,或者像韩国一样成立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办事机构或行业协会。

企业经济责任制范文第2篇

一、一个前瞻性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与人们对企业社会性之认识的逐步加深是密切相关的,而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则是与企业存在发展的历史进程同步的。企业发展史告诉我们:现代企业已发展成为一个融经济性与社会性为一体的组织。也就是说,其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组织;不仅要追求个体利益,还要关注社会利益;不仅要为股东、雇员等内部利益相关者负责,还要为消费者、供应商、社会成员和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最能充分证明企业社会性的理论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的“受托人”理论、中期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后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①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成为了企业社会性的最强有力证明,但这也同时反映了受企业社会性特征之影响而诞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从一开始就具有了社会性内涵。

最早在理论上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他认为,“企业财产的运用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除股东利益外,法律和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业同时承认和尊重其他人的利益,企业管理者应因此树立起对雇员、消费者和广大公众的社会责任观。”[1]47由此可见,最初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要还是一种观念、理念,或者说主要还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认识,这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强调法律责任则有所不同。对此,我国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利益、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但对其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却没有明确区分,而且基本上是强调道德责任多,法律责任少。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公司社会责任①到底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长期也是模糊不清的,但是基本上还是道德层面。”[2]对这种认识我们不能苟同。

这是因为,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法理依据。如前所述,在立法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公司社会责任还停留在道德责任层面。关于道德义务,作为美国现代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曾把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主要是指体现社会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生活本身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②

“义务的道德”一般来讲是禁止性的,而“愿望的道德”是肯定性的。富勒认为只有“愿望的道德”才是法律规范的对象。由于企业的社会性特征决定了企业行为必然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侵犯他人权利必然会导致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可能属于“愿望的道德”,而只能是“义务的道德”。“‘义务’在逻辑上先于其他道德概念,其他道德概念以‘义务’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并且只有参照它才能得以理解”。[3]“义务是根本性的道德概念表明了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是基础性规则,道德美德、修养也只有尽了道德的义务之后方能实现,……。因此,义务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性基础。”[4]而且,在道德中义务性规则也是道德中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这种道德的义务规则完全可以加以普遍化,因为只有加以普遍化才有可能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可能性。所以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具有上升为法律责任的法理基础。

另一方面,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有其现实依据。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尽管该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的作用,但是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是持肯定态度的。之后又在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7条中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税法》等基本法律也不同程度的涉及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虽然这些规定对企业运行中司法责任的落实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没有具体涉及。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我国将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具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只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缺乏强有力的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而使得本属于法律责任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被部分学者“误读”为道德责任之范畴罢了。

一般来说,法律责任范畴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是通过具体的责任形式或制裁方式来实现的,其体现的不仅是违法企业对某一个体的法律责任,主要还是违法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考虑到现代企业之社会性决定了其违法行为不仅会给社会个体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它有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给社会中的不特定群体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企业社会责任重在强调违法行为主体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而非仅对某一个体的责任。

那么,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呢?从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责任追究机制上看,违法企业侵害某一个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依赖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传统责任方式去实现,比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拘役、徒刑、罚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等;而对于违法企业侵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尚缺乏独立、系统、科学的救济方式,对于应当通过何种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也缺乏系统化、类型化的分析研究,这种责任追究机制的缺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丧失了应有的理论依据或法律依据,给司法实践中合理、合法追究企业的社会责任带来了诸多理论或法律障碍。

实际上,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并不是没有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就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不同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还有理论或实践中出现的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形式也是针对企业违法行为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时可资采用的责任形式。关键是企业社会责任适用这些责任形式的法理基础是什么?为什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可以采用这些责任形式?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如何适用等问题都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要“突破性”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这也是本文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基本目的,这种认识或将成为进一步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结合以上的分析,本文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就是指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形式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等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以实现社会实质公平为目的,兼容社会法部门之多种原则、方式、制度而体现的一种全局性、公共性与整合性特征。其重在强调法律责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依据这种认识,企业社会责任之实现只能也必须依赖于能够体现其社会性特征或者能够有效弥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失的责任形式了。以上提到的惩罚性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均是在理论与实践中发掘出来的具有社会性等典型特征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也是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在发展中逐步归纳、抽象、提炼出来并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因此,建立独立、系统、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就应以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为导向,既要借鉴民事、刑事、行政等传统法律责任形式,还要重点关注包含经济法责任在内的一切富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的利用和发掘,以探寻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二、一个学理性解释: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法理基础

通过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我们发现,基于对企业社会性特征之认识而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与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因此,要深入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性特征,还离不开经济法理论的支持,或者说,经济法的真实存在成为了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法理基础。

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轨迹,昭示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美国,以托拉斯为代表的巨型企业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产生了“规模经济”效应,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就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而经济法现象也出现于资本主义世界社会经济矛盾日益突出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规制企业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成为了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后经济法则不断加强从法律层面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规制。对企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规制表现在责任方式上就是若干具有“社会性”特征的责任形式成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

第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论证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本质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对企业自由的限制与约束。企业社会责任暗含着一个理论假设,即: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市场在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失灵。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调控,从而使市场既充分释放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功用,又尽可能地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适宜的生存空间,以此达成市场与企业社会责任在最大化其各自作用基础上的和谐与均衡。[1]138

由此可见,企业社会责任必须置于一个有着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国家公权力介入企业经营活动,乃是导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原因。“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5]。这种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反映到企业社会责任之追究机制上就必然体现为若干旨在平衡与兼顾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普遍适用,如上文提到的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等。在以往的责任理论研究中,这些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基本目的且主要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形式已逐渐被抽象、提炼、归纳,通过类型化分析和典型性分析等方法,成为了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现代法部门的独特责任形式了。国家干预理论体现在责任追究机制上,就是要求企业市场主体适用的责任形式在具体设计上除了能保障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以外,更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实现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社会利益)。由此可见,国家干预理论进一步说明了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应具有的社会性特征。上述分析说明,经济法就是建立在承认社会利益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法律现象,其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以达到维护自由竞争之市场秩序的目的。但也正是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本位理念,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甚至可以说,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提出到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全面形成,均是在契合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实现的,这就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天然的具有社会性特征。所以说,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为其终极目标,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产生的理论先导,同时也是解释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

三、一个关联性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由于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范畴,因此法律责任理论自然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其中尤以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影响最甚。可以肯定的是,把已经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与正在建构中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关联性分析,将有助于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诸多盲点和难点。之所以能够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

其一,从经济法学理论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视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之一。对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就包括“如拆分企业、惩罚性赔偿、缺陷产品召回、资格减免、信用减等、企业社会责任”[6]。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类型的责任形式与其他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共同归属于经济法责任理论,这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受到其他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的影响,对两者进行关联性分析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以上提到的这些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主要也是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的,而以组织形式出现的企业就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这也说明,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企业市场主体承担的,这就为通过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其二,现代法律责任制度发展趋势表明,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责任的外在界限和内在界限都取决于社会关系的自身性质。应当说,在法律责任与非法律责任之间,在各种类型的法律责任之间经常会有一个较模糊的区间,这使得责任之间会有一定的流动性,责任的具体形态也呈现出更丰富的多样性。”[7]

面对现代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既有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传统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适用,又有经济法领域特有的责任形式,这使得其呈现出一种以“传统﹢独特”内涵为主要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与这种相对成熟的经济法责任理论相比,目前的责任理论中还没有关于追究企业社会责任之独特责任形式的系统研究,这就使得借用经济法之独特责任形式去追究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现实上的必要性。

其三,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都具有社会性特征这个最显著也是最重要的共性。也可以说,社会性特征这个共性是连接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中介和桥梁。“在经济法领域,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很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之考虑,经济法的宗旨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规制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征,强调经济法责任不只是对个别当事人与国家的责任,当然还应包括对社会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能这还是最为重要的方面。”[8]

简单来说,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决定的,其体现在责任形式上就是更多的重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大量挖掘和适用。在这一点上,企业社会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一样,同样具有社会性特征,因而经济法责任形式与企业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可以、也必定存在有一定的流动,两者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责任形式。可以说,两者共具的社会性特征是我们开展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关联性分析的最重要原因。

上述分析说明,开展经济法责任理论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关联性分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因此,需要把经济法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联性分析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按照这种分析框架设计的研究思路,追究企业社会责任时,完全可依据其社会性特征合理选择经济法的独特责任形式作为其法律救济方式。

作为新兴的法律现象,经济法部门发掘出了若干富有特色的责任形式,像国家赔偿、超额赔偿、实际履行、引咎辞职、经济责任、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等,都已被经济法论者相当一致的认为属于经济法部门所特有的责任形式。通过分析这些责任形式,我们发现以超额赔偿、资格减免、信用减等、颁发禁止令等责任方式最能体现企业社会责任之社会性特征,同样也是最适合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以下对这几种责任形式略做说明:

首先,这里的超额赔偿实际上也是惩罚性赔偿,其主要由国家干预受体(市场主体)来承担。比较典型的采用惩罚性赔偿的例证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规定,美国《谢尔曼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等,都是为了追求惩罚的目的。其实,这里的惩罚性赔偿并非什么新鲜事物,民事责任中早就有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分。以合同违约责任中的支付违约金为例,民法学者普遍认同,从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确定违约金为补偿性的同时,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纠正司法实践中不保护可得利益的倾向。这样,补偿性违约金可以得到类似于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另外,在确定违约金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的同时,也不排除当事人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约定使用惩罚性的违约金。传统私法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还是比较少见的,主要还是以补偿性赔偿为主,而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中就有“十倍赔偿”的新规定。由此可见,超额赔偿并不以补偿损失为原则,而是带有惩罚性,适用这种责任形式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又能通过法律强制力促使企业等市场主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其次,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从本质上讲属于“惩罚性责任”。任何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有可能“同时对经济整体及处于整体中的个体造成损害,又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9]。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不例外。因此在要求违法企业弥补社会个体损失的同时,再对其施以“惩罚性责任”,以尽可能补偿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除了罚款、罚金和自由罚等传统的“惩罚性责任”形式以外,像资格罚、能力罚和声誉罚等更会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使其震慑于法律的惩罚。这里的资格减免和信用减等就是关于资格、能力、声誉等方面的惩罚,这些惩罚性措施均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在这方面,有一些现象或制度很值得关注和研究,如信誉评估制度、纳税信息公告制度、上市公司的PT制度、黑名单制度,等等,其中就可能涉及到信用减等问题。①理论上有一种可称为“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②的责任形式已初见端倪。

这种责任或制裁具有经国家认可的行业责任或社会性制裁的性质,其实质是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取消或限制。此种责任形式在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中已较为普遍地采用。如银行同业协会公告,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予以制裁,限制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③同时,立法上也有一定体现,像这些制裁措施就涉及到资格减免问题。④

再次,颁发禁止令是司法当局依职权或依被害人申请而采取的制止违法行为发生和防止损害扩大的一项救济措施。禁止令一方面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起到制止的作用,还可以对没有实施但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起到预防作用。如美国《谢尔曼法》规定,违反谢尔曼法,司法部或者受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所损害的私人或企业可以要求禁令救济。在经济法中适用禁止令责任形式时,原则上并不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必要条件。例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产品或销售产品的,在未投放市场前,国家就可以颁发禁止令,禁止生产或销售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最后,理论与实践中还有产品召回、拆分企业等制裁措施也被视为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并被规定于有关经济法律规范之中。⑤

从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性特征的角度来看,这些责任形式同样可以作为追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法律救济方式。当然,这些新型责任形式在责任主体、责任对象、适用条件等方面还有进行系统化分析和类型化研究的空间。

企业经济责任制范文第3篇

一、沿照西方人的认知方式切入话题

应当说,无论所得税会计,还是增值税会计(不在本文叙及),都是西方人(指以欧美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国家的人士,下同)率先发明与应用的重大成果,在理论阐释、模型设计和技术操作上堪称了不起的杰作,具有理念与实务紧密契合的典范效应。我们已经和正在学习与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先进方法。但是,我们又常常陷于忙碌地掌握操作层面的事情,而时常会将人家的认知方式弃置不顾。我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缺陷,并认为,不能忽视方法与理念之间的承启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前者对后者的路径依赖。

(一)借鉴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为我所用

在普遍的印象中,西方人阐述问题简明、练达,追求实用,讲究直奔主题。而我们基于东方文化的背景,传统观念造就了一种细腻、严谨的表达习惯,讲究起承转合、四平八稳。

如果做一般的文化比较,东、西方各领,互展所长,无可厚非。然而,在解读现代会计的时候,我们遇到了两种思维的碰撞,差异立见,不可小觑。比如,对会计元概念的界定,我们曾将“所有者权益”解释为“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所拥有的权益”,然后紧接着又解释,“净资产是指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西方会计则是,在先行界定资产和负债两个概念的基础上,随后作“业益”(或“资本”,即对应于我们的“所有者权益”概念)的定义时,就直接讲,“一企业的资产超过负债之数,就是业益”(“The amount by which the business assets exceed the liabilites is ter-med the owner’s equity”)。我们习惯于用实词来揭示概念的实质,不习惯于最终用金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来做文字定义和概念阐述。事实上,我们看似无懈可击的表述,但与西方人相比,在效率上却多饶了一个圈子。类似的还有,财务上的“营运资本”概念的表述,也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我们往往习惯于数据的正算、正向整合,不习惯于倒算、倒向挤轧。西方人的做法是,当正向、正算费事或者难于施展操作的时候,就采用迂回方法,从反方向来思考,逆向操作。如此一来,人们发现,施行迂回方法的结果,省事多了。这就是说,发散思维,换用一种逆序考量的方式,往往可以收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了解了西方人的这种文化背景与思维习惯,再回过头来领略所得税会计的奥妙,就很可能不再有大玄机横亘于前了。

(二)不要固守陈旧、落后观念

由于思维定势,使得我们不易跳出生成性和固有性的困惑,难于放弃头脑中现有的一切。因此,需要勇于学习、勇于探索、勇于摒弃陈旧观念,经济转型期尤其如此。

首先,保持并增强对外界事物的敏感性和应变能力,这样才能催生新观念、新程序。我们认为,承认思维与文化差异是解惑与摆脱迷失的路标。以新视角看待新事物、新惯例,吸纳、融入国际准则,才能把握所得税会计新法的要义。

其次,所谓倒向思维、逆行思索,是一种旨在施行非常规的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认知过程。这一过程采用迂回策略,从而寻求隐性认知价值得以展露。这一思维方式,对于掌握所得税会计新方法来说,具有重要解读意义。

再次,逆序思维、换向切入,其别强调熟记要领。比如,过去曾一度执行过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间接法,就是从利润结果出发,逆向计算,即当初进行收支结转时,不该作为利润增量加进来的数额,现在要减去;当初不该作为利润减量减出去的数额,现在要补加回来。这种认识事物的逻辑与方法非常值得关注与思考。

二、强化新机理 解读新理念

解读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需要打破权责发生制的原有局限,拓宽权责发生制的认知领域;需要转变旧概念语境,强化新概念语境;需要转变收益决定观,指向资产负债观。

(一)广域权责发生制和资产负债观的解读

1.从权责发生制广域基础出发确认资产和负债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并与国内新颁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都确立了以权责发生制为计价基础。但是,长期以来,体现权责发生制计价基础特征的描述,较多集中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上 ,而较少涉及资产、负债的确认。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权责发生制才会出现资产(一种要在以后各期陆续转作费用的支出)和负债(一种要在以后期间交付现金的义务)。按照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收进现金即为收入,付出现金即为费用。与权责发生制截然迥异的收付实现制,概不涉及现金收支以外的账务记录。因而,可以说,确认资产和负债,是权责发生制得以全面应用的体现。也正是从这一广域视角,逐渐使界内人士意识到,应打破旧有的局限,从全部会计要素和所有交易、事项的宽展角度来完整地说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标准。当然,这并不是否定收入和费用是权责发生制一贯关注的重心,而只是对资产和负债确认标准以往薄弱环节的充分补强。 “每期收益和财务状况的确认,取决于在变动发生时的经济资源和义务及变动的计量,而非货币收支的简单记录。”

正是从权责发生制广泛意义的基础出发,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将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界定为取得的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界定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由于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的金额是确定的,而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的金额不确定,因此,企业在计算非货币形式收入时,必须按一定标准折算为确定的金额。依照实施条例,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2.资产负债观

利润确定与资产计价是会计学中的两大中心内容。从计价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特定时点的资产、负债的数额是一定时期企业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的结果。期末与期初两个时点上净资产的数额相比,可以揭示企业的盈亏。而从利润确定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即可确定企业的盈亏。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

从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确定企业盈亏,符合常规,更为直观;由期末与期初两个时点上净资产的比较来确定企业盈亏,与日常核算脱节。况且,后者采用不同时点的比较差额,仅反映了利润形成的结果,却不能揭示利润形成过程中项目之间的配比,因此,不符合核算常规,间接确认的效果弱于直接确认的效果。但是,从内在实质上看,重视净资产的变化,更能够体现实物资本保全的现代会计观念。理由是,将净资产的变化看作收益计量的结果,颠倒了事物的本末;由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负债决定的净资产增加值(不包括当期所有者增加投资)才是企业的真实收益。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发生了非常深刻的变化。在税制变革、会计变革、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素流动、自由贸易,资本市场已经突破了国界,投资者更加重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长期盈利能力。为了满足这种需求,美国会计准则将会计报表概念基础从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这也成为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的选择。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导向促使财务会计修正收入费用观,转向资产负债观。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与世界所面对的资本市场需求相一致。

(二)基本概念的难点透析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关键概念值得注意:

1.账面价值

不可将此概念简单地等同于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实际成本、初始价值等旧有概念。账面价值这一语汇,在会计应用中,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的偏正结构语汇使用形式。如: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的账面净值减去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各项坏账准备、跌价准备等)后的余额;负债的账面价值,一般即指负债的账面余额。

2.计税基础

这一概念既不是税收学的基本概念(税收学的常见术语是计税依据、征税对象、课税基础或狭义的税基、税源),也不是旧有会计学的惯用词汇,而是会计和税收双核确立、边缘交叉的概念,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首用,其数额确定严格遵循税法执行。

计税基础,通俗地讲,可以理解为纳税的根脚,字面含义应当是指征税的出处,或者计税的客观对象,旨在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但是,且莫将它简单等同于税收学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直接确定课税对象的应税部分;计税基础,则是经数额调整后间接确定的应税部分。况且,计税基础这一词汇,在会计应用中,不是作为独立概念使用的,也要与限制词“资产的”或“负债的”相联系,形成“定语+名词” 的固定搭配形式。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表述是:“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显然,这一文本表述,用“扣除”(即不计税)去解释计税基础(即计税),是一种“正话倒说”,给通常的“正话直说”平添了一种困惑。那么,就让我们试着换个角度去阐释一下它的内在含义。

(1)资产的计税基础。首先,资产,作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意味着未来期间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增项数额,届时应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建立在会计的预期收益和归属于该项资产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其次,资产作为资本化费用的存在,又意味着未来期间随着资源耗费与存量资源收回的发生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减项数额,届时应抵减纳税数额。因此,资产的计税基础,应遵从税法,由现实出发剔除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或者,不能作为现实的耗费及资源收回予以扣除),亦即由此表明只对实现了的计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宗旨。

(2)负债的计税基础。首先,负债作为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出,意味着未来期间会产生应税所得的减项数额,届时应抵减纳税数额,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建立在会计的预期费用和归属于该项负债的价值基础之上的。其次,负债作为所承担的法定偿债义务的存在,又意味着未来期间随着负债责任的偿还与了结,产生应税所得的增项数额,届时应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负债的计税基础,应遵从税法,由现实出发不可剔除未流出的经济利益(或者不能作为未偿还的法定义务予以扣除)。

换言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基于税法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计价金额,即“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资产本身不构成现实收益。资产只有在耗用过程中逐步费用化,抵减当期收入,才会与应缴所得税额产生实际联系;负债可以视其为负资产,则恰与资产情况相反。因此,简单地讲,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依据税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未来依据税法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不可抵扣的金额。

3.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1)会计收益,又称会计所得、利润总额或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会计收入减去会计支出后的余额。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解释:“会计收益,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2)应税收益,又称纳税所得、应税利润。是指纳税收入减去纳税支出后的余额。应税收益奠定了税收对收益的确定基础。

在资产负债观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分别表示为:

会计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期初净资产的账面价值 ()

应税收益=期末净资产的计税基础-期初净资产的计税基础 ()

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代表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入额,负债代表经济利益的未来流出额,而收益是期末拥有未来经济利益的净额。从()式来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基础是按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式表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按税法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4. 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即指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收益观的衍生概念,与利润表收益观派生的时间性差异概念不同。时间性差异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额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讲属于期间指标;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从性质上讲属于时点指标。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对应有相等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而某些暂时性差异没有对应的时间性差异。

三、结束语

新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观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负债项目,分别确认依照会计计价的账面价值与依照税法计价的计税基础,以二者之间的差额判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继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以此为基础,倒轧确定该报告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数额。由此可看出,从理论意义上讲,作为所得税税基的收益是确立在课税主体的资本增量的基础之上的。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恰当地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原则反映所得税事项的本质和会计结果。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一致的地方不产生差异,对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可消除的永久性差异的处理,需要遵从税务会计原则,税法高于会计准则;对于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可消除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需要按照财务会计原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阐释新所得税会计,不能忽视方法与理念之间的承启关系,尤其是不能忽视前者对后者的路径依赖。我们有理由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会计人士的思维方式去探寻新所得税会计的认知路径。

企业经济责任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社会责任 县域经济

中小企业提升县域经济总量、促进就业、增加税收、形成集聚经济效应,是地方经济高质量增长的重要载体。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加强产业园区建设,重点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功能和配套服务体系,提高园区产业发展承载能力,把园区建设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产业园区是中小企业密集区,培育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是形成其竞争优势,推动湖北县域经济发展新跨越的重要举措。作为湖北省县域经济的主力军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仅是技术指标,更将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机遇。由此可见,相关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培植对于湖北县域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湖北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1、发展速度较快但县域间发展差距显著

湖北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食品业和轻工业,以矿物质为原料的重工业和新兴产业等,大都依赖于县域资源的支撑,全省76个县(市、区),县域内人口总数占全省总人口的65.7%,产值占全省GDP的55%左右。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湖北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县域居民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水平逐年提高,县域对全省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会更强。“十一五”时期湖北省县域地区生产总值连跨4000亿元、6000亿元、7000亿元和8000亿元大关,从3553亿元增加到8923亿元,增长1.51倍。县域经济占全省经济的比重由54.4%提高到56.5%。同时,一批强县(市)加快崛起,地区生产总值过100亿元的县(市、区)由7个增加到40个,过200亿元的增加到10个,最高的江夏区达到296亿元。尤其近三年县域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10年上半年,全省76个县(市、区)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13.12亿元,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10.06%。到2011年,全省县域地区生产总值、规模工业占全省的比重已分别达到56.7%和53.8%,对湖北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大提升。同时,县域规模工业企业发展达到7557家,有162家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谷城骆驼蓄电池、远安东圣化工、大冶劲牌等一批企业跻身全省百强行列,随州专用汽车、宜昌磷化工、荆州石油机械等一批在全国和省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的产业已经形成。2012年上半年,全省县域财政总收入达到540.99亿元,同比增长26.4%,有14个县(市、区)财政总收入过10亿元,其中黄陂区、江夏区、大冶市、夷陵区的财政总收入超过20亿元。县域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364.5亿元,增长31.8%,增幅高出全省11个百分点,占全省的比重同比由36.5%提升至39.7%。其中,谷城县、保康县、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江陵县的增幅超过60%;黄陂区、江夏区、大冶市、蔡甸区、丹江口市、夷陵区、新洲区、宜都市的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目前湖北县域经济“基石”地位日渐突出和巩固,为推动“两圈一带”总体战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十二五”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虽然县域经济发展较快,出现了一批增速高于全省发展水平的县市,如蔡甸、阳新、丹江口、枝江、东宝等22个县(市、区)增幅达30%以上,但仍有江夏、郧西等9个县(市、区)的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幅度不到5%,五峰、鹤峰出现负增长,荆州7个县(市、区)中有6个低于县域平均水平,其中公安、监利、洪湖增幅不足10%,公安、石首、监利固定资产投资甚至出现了负增长。县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将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合理分布与资源有效配置。

2、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发展主力军

以十堰、襄樊、随州、武汉为一线的汽车改装、零部件加工的“汽车工业走廊”,大冶、黄石、鄂州一条采矿、冶炼、机械加工的“钢铁工业带”,荆州、宜昌、恩施一带建筑、建材、运输的“三峡服务群”,是湖北近年来县域逐渐形成的三大经济带,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以国有企业为主导,众多中小企业为其提供互补品或配套品,或为这些大型企业提供相应的专业化服务。在湖北县域经济中占到99%的中小企业,其一大特色就是与大工业配套协作、共同发展。湖北县域经济这种配套型产业格局不仅可以解决大企业的“规模不经济”,还能够通过快速或便捷的方式来获得竞争对手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各种信息从而赢得相对稳定的客户。县域经济的发展既需要大企业的引领,也需要中小企业的支撑和充实。中小企业对县域经济的突出贡献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是县域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全省规模以上(原500万元标准)中小工业企业数达1.59万家,主营业务收入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61%,贡献突出。2011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1000家,新增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600家。经济总量占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约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54.8%。第二,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县域中小企业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为扩大城镇就业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机会。2007年新增从业人员22万人,湖北省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达到1490万人,占全省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79%。第三,是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的生力军。湖北专利的三分之二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四分之三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这些雄厚的科技资源为湖北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同时,中小企业的短板也非常明显:一是竞争力有限。大多数中小企业其产品初加工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在竞争中主要是靠低价格、低劳力、低资源,缺少核心技术和品牌产品。例如汉正街小商品市场产品档次普遍偏低,很大程度还停留在简单模仿水平上,最终严重制约了企业集群的持续发展能力。二是企业群产品同质性较高。产品结构雷同、低水平过度竞争的现象比较严重,小而全、小而弱的现象比较突出。湖北省民营中小企业在产业经营上仍以外延型为主,如目前的汉产软件、计算机等信息产业,大多数以组装为主,没有自主产权,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三是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观念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假冒伪劣商品较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在环境管理上存在突出问题,污染重、资源利用率低、安全隐患多。

3、企业价值链关联性不强,县域发展内生动力不够强

价值链是价值创造整个过程的集合,大企业、中小型企业都是价值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湖北省整体看,与沿海地区相比,湖北县域内企业间合作度较低,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机制尚未建立。一方面,许多产业集群内部企业分散独立,小而全的状况使组织规模较小,不具备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缺乏合作,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建立起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联合生产网络,使得县域发展内生动力不够强。中小企业如何发挥现有优势,深刻分析整个价值链,做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优化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主动寻求与省内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不仅是中小企业转型的关键,也是提升县域经济内生力的核心。建立在低成本基础上的产业链,在发展中都会遇到成本上升、产业转移和利润较低等障碍,需要加强产业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重新组合价值链中设计、生产、品牌和市场销售等环节。比如以汽车及零部件产业为龙头产业的襄阳,2011年汽车产业产值分别达到1338.8亿元,同比增长31.1%。2012年初襄阳市总投资12.4亿元的3个汽车零部件项目联合开工,包括由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8亿元的兴建的高性能汽车用胶粘剂项目,由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投资1.4亿元兴建的汽车制动器、凸轮轴生产和加工项目,总投资3亿元的“襄阳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动力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项目,这标志着襄阳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链条进一步得到延伸,并将成为推动襄阳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推器。湖北省可以围绕武钢大力发展汽车、造船、机械等产业等优势企业,着力发展产业延伸和配套,在电子信息、纺织、食品等行业努力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精、尖、特、优”产品,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从而使中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二、湖北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现状不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

1、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资源和环境的约束,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当代社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要求企业在整个产品的增值过程中对环境的冲击最小,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保持有害物质的低排放、零排放,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及工序设计予以彻底变革。湖北中小企业从事传统产业的多、从事新兴行业的多,劳动密集企业多、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较少,部分县域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和根本性改变,如鄂西北部分山区县旱灾多发,严重时连群众生活用水都十分困难。湖北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造成生产的废弃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有加剧趋势。部分县域分散式、乡土化的工业粗放式经营,造成工业污水、废气和废料大多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增加,破坏生态环境,同时造成农田和内河水质下降。过度无序地开采自然资源导致植被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如秭归县水土流失面积793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2.67%。城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逐年递增,但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县域环保投资相对较少,垃圾和污水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在近年来全国性煤、电、运供需矛盾加剧的宏观环境下,县域愈来愈感受到沉重的资源环境压力。

企业基于企业内部收益计算,把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作为自己的目标,企业在这种价值观之下当然不会考虑环境消耗支付成本的问题,因而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自然也无需费心。但在当代社会,企业逐利的规则正在或已经发生了变化,当立法设计导致企业环境违法成本远远高于守法成本时,只有正确处理治理环境与企业谋利之间的关系,认真实施环境保护,才能取得长远的发展。一个成功的企业绝不会因为少量污染治理成本的付出,而牺牲企业生存赖以维系的社会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原则、目标也应该贯彻到企业发展的全过程。将企业社会责任更好的融入整个产品的增值过程中,可以从源头保证企业社会责任更好的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化规制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执行力、完善规制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评价体系、保证和加强社会监督等,来进一步促使中小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实现县域经济的良性发展。

2、受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对员工的权益和价值认可度较低

中小企业在遵守法律、保证员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最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尚有欠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是用工难,分析其原因,除了劳动力总量从无限供给走向局部短缺甚至全面短缺,以及产业发展和布局调整使用工需求发生变化以外,用工待遇和工作环境环境(包括技能教育培训不够)难以满足员工日益增长的需求使员工流失率高也是重要原因。中小企业受到发展阶段所限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和开发不够,人才效益分配机制往往没有充分体现人才创造的价值和效益。据统计,湖北省20%的民营科技企业受人才问题困扰而难以发展,60%的民营科技研发人员短缺,职业经理人等高端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人才更是稀缺,中小企业成了人才的“中转站”。企业人才队伍不稳定,使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保障。通常中小企业需要的人才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培训、留用和引进。对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相对弱势的地位及其相对有限的资源,在人才市场上很难吸引到足够的高素质人才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培训自然就成为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实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目前企业员工培训状况并不乐观,存在诸如投入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培训理念落后等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强调生产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对企业产生归属感,从而增加忠诚度,对于激发员工的创新性和保证员工工作的持续性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一部分中小企业,过于追求短期利润造成了行为上的短期: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雇员工,侵犯员工人身权利,员工工作环境差,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无视员工的工作条件和需求,普遍不买“三金”,社会保险覆盖率非常低。员工对自身工作产生抵触情绪,造成人员的频繁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显然,如何开发好、利用好内部人力资源已经成为培育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最了解企业的是企业的员工,最熟悉企业运转的也是企业的员工,单纯通过引进新的技术人才,淘汰技术落后的员工,不仅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小企业应该多思考自身优势,鼓励员工对自身工作进行思考、探索,提高对员工的权益和价值认可度度,对于绩效突出的个人和团队不仅给予奖励,同时还可以加大培训力度,让在第一线工作的优秀员工能把实践性的内容转化为企业更核心的竞争优势。从企业利润中提留“发展基金”,用作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和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仅可以激发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同时可以加强凝聚力,弥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部分劣势。

3、社会责任的缺失制约了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自主性

转变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是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创新作为一种生产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包括设备、仪器、材料、人才等。中小企业大多规模不大,经济效益一般,物质基础与技术薄弱,科技人才匮乏,这使得很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足。湖北省是科技大省,但中小企业研发水平和应用效果同科技大省形成反差。除了中小企业普遍感到获取技术支持困难,政策信息渠道不畅通的原因以外,与中小企业本身技术创新意识较为淡薄,技术投入明显不足有很大关系。湖北省企业调查队连续3年对全省近300家中小企业全程跟踪调查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占比重分别是1.18%、0.93%、2.4%,比重明显偏低。创新与企业发展目标不协调的矛盾日益现显,直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把湖北科技、科研优势转化成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力是关键,企业社会责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思路,企业不仅仅要关注产品的数量、质量,订单的多少,企业要更多的从合作商、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创新,去提升产品性能,走个性化发展的道路,通过创新拥有属于自己的产品。这样既避免由于产品低水平、同质化造成的竞争力的短期行为,又使众多中小企业能在自主创新中发掘创新的积极意义,主动地进行创新活动。

三、促进县域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做为改善中小企业竞争环境的着力点

随着湖北省加快推进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力度不断加强,不少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的中小企业面临十分紧迫的调整压力。由于缺少资金、技术和人才,一些中小企业面临发展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与消费者问题、与员工问题和与环境的问题,这些困境都与企业没有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有关系,解决这三大问题的着眼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当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显著特点是:企业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是一种道德诉求,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正在逐渐由软变硬,社会责任行为成为企业改善自身竞争环境的重要途径。

在汇率、费率、薪金、租金等多种因素的助推下,中小企业正在失去传统成本优势已全面进入高成本时代。中小企业要想摆脱不转型难生存、想转型没能力的窘迫境地,必须形成良性发展机制,营造良好的内外部发展环境。首先,选准产业方向、进行科学定位。中小企业应在自己经营领域里找准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制定一个切实可行且符合自身特点的产业发展规划。依法诚经营,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就要求企业自觉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公平竞争,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首先。其次,切实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保障企业员工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是企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基本的责任。企业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员工,为员工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推进员工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员工的全面发展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再次,要加强和提升环保意识,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也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应通过制定合理的战略规划,实施结构调整,加快技术创新和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资源的单位消耗量。最后,企业应积极参与各项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企业应从利他主义的道德责任感出发,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只有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摒弃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才能改善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促进其稳步发展。

2、政府和社会组织加大对优势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扶持

对湖北省技术含量较高、开发能力较强、有着良好前景的优势中小企业,资金上予以适当援助并以一定的法律形式确保政策上不断进行重点扶持,促进其科技层次提升和经济效益积累,建立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大扶持和培育力度,使这些优势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为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相关企业共同发展的龙头企业,推动全省产业集群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对于那些技术水平较低、效率低劣的中小企业,可采取相应的关停并转措施,加大调整力度。同时,还要关注新兴行业中正在成长的企业,赋予它们较多的成长机会,从而催生出更大的市场空间,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财富。首先,政府应该以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身份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公平竞争的长远规划,推动并构建有助于中小企业良性发展的社会化促进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对中小企业的中介服务。3到5年内,湖北省将建成信息畅通、功能完善、服务协同、资源共享、供需对接便捷,省市县三级贯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体系,使网络平台成为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重要支撑。其次,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并公布社会责任年度报告,按照社会责任规范标准来管理中小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改变中小企业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建立健全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与机制,进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

四、结论

企业社会责任中强调的员工价值的认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不是排斥企业利润而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和最终目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努力的方向,使企业更具自主性,而不是被动跟随。同时尊重工业园区内中小企业群社会责任的内在差异性,注重相关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育,练好内功,改善企业竞争环境,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学研相结合的良性互动发展模式。

(注:本文属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一般项目《“十二五”时期湖北省中小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号:WH201109。)

【参考文献】

[1] 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http:///zwgk/zwdt/zwhd/201104/t20110401,

2011.

[2] 熊吉峰: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是推动湖北跨越发展的战略举措[J].学习月刊,2011(4).

[3] 环境与发展研究所: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 邓泽宏、钟会兵: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5(3).

企业经济责任制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有效措施。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加之我国拉动内需进行的政策及财力投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发展和壮大,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随之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这方面,由于体制的关系,中国起步较晚,是因为世界趋势影响才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提出。但是仍然显现出发展的不完善和滞后性。本文从经济法视角下,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进行理论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

我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破来品,主要界定了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后,还应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一方面是有法律规定,一方面是由道德约束。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是义务,而道德约束则是企业的社会良知。企业能够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人力资本、环境以及利益等方面,企业所做出的投入。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的民间组织提出,并且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具体内容有薪酬、童工使用、非自愿劳动、生产安全和卫生、职工的劳动时间、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职工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体系以及对职工的歧视等几项内容。

二、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

我国的社会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模式尚不十分完善,转型时期,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国家在不断地完善经济法,企业是一个社会的微观经济细胞,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转型期,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一)经济利益至上

企业有资本投入,目标是剩余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利益的追逐无可厚非。但是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由于缺乏社会责任感,追求利益的行为表现为短视化,没有一个长远的发展目标,管理者追求既得利益,损害相关利益,比如股东、员工、债权人、顾客、供应商、竞争者、国家等和企业发展相关的利益者。不断曝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行为,都是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三聚氰胺、苏丹红、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虚假广告等等不胜枚举。责任感的缺失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损害,也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有人说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子孙后代利益为代价的。这种说法不失为偏颇,但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人类居住环境、水资源环境、空气环境的破坏,在企业的发展中不乏实例。管理粗放,无限制排污,自然资源消耗巨大,噪声及废弃物的排放过度。既影响了人类生存和发展,也制约了企业的壮大。

(三)公民意识薄弱

企业作为一个实体,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企业的生产活动既是经济活动也是社会活动。旅行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是必须的。但是一些企业却没有从企业的公民意识出发,缺乏社会责任价值观,表现为急功近利,缺乏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三、经济法视域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措施

(一)完善经济法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我国颁布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应该有效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法制建设中应该是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内容过于抽象原则化,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国家应该制定和颁布《企业社会责任法》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增加法律内容的可操作性。配套相关法律,对劳动监察、劳动保护、员工工资、争议仲裁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形成完善、实效、可操作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规范企业发展中,社会责任承担的行为。

(二)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企业责任意识

积极制定和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sa8000的评价体系。企业的发展应该具有宏大的目标,尤其是管理者,要具有博大的胸怀,突破企业自身的视野限制,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定明确的目标。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全体性的自觉行为,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法律贯彻法规的自觉性。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监察,监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采取评估的措施,奖惩分明,用道德和法律规范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逐渐形成自觉意识。

(三)实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在经济法的约束下,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创建和运营是一个长远的经济活动,所以企业应该具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我们强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的,企业的发展是在满足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和自认和谐。

综上所述,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从治理原则和道德标准、对于员工要承担的责任、对自然环境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会发展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几方面进行管理和完善,使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有机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这个支柱,在微观经济中,企业好比一个细胞,对社会、对环境的发展和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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