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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设计

农贸市场设计

农贸市场设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贸市场;配套设施;蔬菜区;细节改造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8-0162-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型超市的进驻及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城区农贸市场现状越来越不适应人们的需求,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农贸市场暴露出许多弊端: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市场基础设施不尽合理和人性化、服务设施不配套,致使市场交易设施、卫生环境等难以适应现代人们安全健康的消费需要,尤其是占市场总面积1/3的蔬菜区,环境问题尤为严重,其规划配置和基础设施的欠缺,直接导致市场内部出现脏乱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品位提升。因此,农贸市场蔬菜区内部环境改造势在必行。本次项目的优化设计就是针对城区农贸市场蔬菜区环境改造提出的。

1 优化设计框架分析

结合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内部环境的实际情况,优化设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蔬菜区配套设施的改造,改善蔬菜区当前现状,净化农贸市场内部环境。为了让消费者准确、便捷的挑选蔬菜,优化设计完善了原有蔬菜区柜台的内部构造;为了将蔬菜保鲜滞留污水有效引流,优化设计设置了积水引流设备;为了保持蔬菜区整洁干净,优化设计设置了待售菜品和污物收纳空间。这样整个优化设计将通过柜台构造优化、积水引流优化、收纳空间优化等功能区的改造来实现蔬菜区内部环境的净化。图1展示了优化设计项目的功能构架。

2 传统蔬菜区与优化蔬菜区比较

2.1 构造比较

当前昆明市城区农贸市场蔬菜区普遍采用传统平面式结构柜台(见图2),该类柜台能满足市场内部分区规划及基本使用需求,但环境问题终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一些大中型农贸市场,此矛盾尤为突出,通过对市场内部环境调查分析,传统蔬菜区存在以下一些问题:①柜台售卖区置同一水平面且无空间分隔,不利于蔬菜销售展示及挑选;②操作台未设积水引流设施,蔬菜保鲜积水呈无组织排放状态;③柜台内外侧未设置排水设施,致使蔬菜区过道和营业人员活动区滞留大量污水;④柜台内部未设置收纳空间,待售蔬菜无存放区域、摆放凌乱。针对蔬菜区构造现状,优化设计根据坡屋面排水原理,将蔬菜区柜面设计为斜坡递增分隔式,柜台外侧高度设为700mm以上,内侧高度为800mm以上,每组柜面根据蔬菜种类设置陈列盘(木格、塑格、玻璃格);中间安装活动分隔插板,按需分隔成6~12格,台面宽度为900mm~1200mm,长度为1500mm~2000mm。柜面坡底设置排水槽及积水引流设备,柜台内外侧地面设排水槽,柜台外立面设滴水线。柜台与通道临接处挡水凸边的水封高度不低于50mm。柜台内侧根据储存需要利用二维模数原理设置活动搁板,营业人员的操作空间宽度不应低于营业人员的活动空间,其营业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图3展示了蔬菜区柜台优化构造详图)

2.2 排水方式比较

(1)传统、优化柜台水流疏散模拟测试比较

如图4所示,采用滑块移动模拟测试蔬菜销售区保鲜滞留污水在不同倾斜状态下的流动速度(实验数据见图4、表1、表2和表3)。将一滑块沿倾角为θ的光滑斜面由静止释放(滑块将沿斜面作变速直线运动),滑块到达斜面底端时的速度v。改变滑块在斜面上的初始位置,使它滑到斜面底端时,通过的路程s不同,并分别测出滑块到达斜面底端时的速度大小;调整斜面的倾角θ,分别测出滑块由不同的初始位置滑到斜面底端时的速度大小。由表中的数据可知自变量增大,函数值就增大;自变量减小,函数值就减小。从而可以推出斜面底端的速度v与斜面倾角θ为正相关关系,当斜面倾角θ增大,斜面底端的速度v也增大,当斜面倾角θ倾向于零时,水流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由此可推出优化设计斜坡递增分隔式柜面能有效将蔬菜保鲜滞留污水会聚至积水引流系统,整个蔬菜区污水呈有组织排放状态。(图5展示了传统和优化蔬菜区的水流疏散方向)

(2)无组织排水与有组织排水方式比较

传统蔬菜区平面式柜台多采用无组织排水(又称“自由落水”)方式,该排水方式的优点是构造简单、施工方便;缺点为未设置排水槽、引流管等积水引流设备;蔬菜区柜面滞留污水直接从柜台边缘滴落至地面(见图5-1),柜台外立面常被飞溅的污水侵蚀,降低了外立面的坚固耐久性;从柜台边缘滴落的污水影响人行道的交通;致使蔬菜区出现地面潮湿、脏乱等现状。有组织排水方式运用坡面排水原理将蔬菜区柜台改造为斜坡递增分隔式,将柜面划分成若干排水区,按一定的坡度将蔬菜保鲜滞留污水有组织的引流至排水槽;通过排水沟等排水装置排泄到地面排水系统(见图5-2)。有组织排水系统具备以下三层次的功能:第一层是通过斜坡递增设计柜面将蔬菜保鲜滞留污水有效引入柜台

图6 积水引流工艺流程

内侧排水槽;第二层是通过滴水线将超过挡水板的污水有效引入柜台外侧排水槽;第三层是通过内、外侧排水槽将蔬菜区地面污水有效引流至农贸市场排水系统,这样蔬菜区滞留污水将得到有序排放,从而改善蔬菜区污水滞留现状,净化了农贸市场内部营运环境。(图6展示了优化设计积水引流系统工艺流程)。

(3)收纳空间设计

蔬菜区收纳空间与一般的收纳空间不同,要能保证待售蔬菜的储存和销售、滞留残物收纳两个功能的实现和互不干扰。优化设计收纳空间采用组合式结构,可根据收纳需要任意调节,内部分隔可采用板式结构和金属结构两种;根据蔬菜分类需要采用不同组合方式,通过内部结构的组合实现待售菜品和滞留垃圾的有效收纳,改变蔬菜区杂乱现状。

3 结 论

农贸市场内部环境的改善需不断完善空间布局和优化配套设施,但目前农贸市场的设计鲜有著书立说,亦没有专门的规范,本文通过对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内部环境的调查分析,根据坡面排水原理对蔬菜区内部构造进行人性化设计尝试,总结出蔬菜区内部构造优化、积水引流的相关方法和数据,希望对农贸市场内部营运环境改造提供新的经验与模式。

参考文献:

[1]郭艳华,阮晓波,周晓津. 广州生活垃圾处理的思路与对策[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10,6(6):6-10.

[2]李鑫红.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问题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24(13):189.

[3]罗素娜.“SARS”之后的农贸市场环境改造设计探索[J].南方建筑,2006,12(2):31-32.

[4]孙殿臣.民用建筑构造[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5]张绮曼,郑曙.室内设计资料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农贸市场设计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农贸市场设计范文第3篇

一、土建部分

1)农贸市场靠北面搭设脚手架,彩钢板全封闭,长度78米,高度6米,共计468m2。

2)农贸市场内顶棚做耐水防霉涂料,满堂脚手架,共计1020m2;农贸市场内顶棚钢梁油漆二遍,一遍防锈漆,一遍银粉漆,共计48m2。

3)农贸市场内墙面做耐水防霉涂料,共计1201m2。

4)农贸市场内地面铺芝麻白毛面花岗岩,厚3cm,共计777.6m2。

5)铝合金广告灯箱,共计172.4m,单价320元/米。

6)农贸市场内菜台、鱼池等垃圾清理费,暂估3000元。

7)菜台原墙面白灰拆除,共计200m2,建筑垃圾外运4m3;菜台墙面贴瓷砖,厚1cm,1:2水泥砂浆找平层,共计200m2。

8)管理房内隔墙拆除,共计5.8m3;新建隔墙:240mm厚实心砖砌墙5.8m3;1:2水泥砂浆抹灰48.33m2,乳胶漆2遍48.33m2;内脚手架24.17m2;600*600*100mm防滑地砖,1:2水泥砂浆找平层,共计12.96m2。

9)管理房内铝合金玻璃门安装365*315cm,共计1樘;管理房内铝合金推拉窗安装150*90cm,共计1樘;管理房内铝合金推拉窗安装150*210cm,共计4樘;管理房内门窗修理费,暂估500元。

10) 农贸市场正大门和西门靠左边位置各增设鱼池1只,长4.2m,宽0.9m,高0.7m:砖砌水池厚120mm,共计1.86m3;内外1:2.5防水砂浆,共计31.08m2;鱼池底铺设芝麻白毛面花岗岩,厚2cm,共计7.56m2;鱼池墙体内外铺设芝麻白毛面花岗岩,厚2cm,共计31.08m2;

11) 农贸市场门厅墙、柱、天棚面,外墙涂料 丙烯酸涂料,共计224.8m2;其中满堂脚手架70.4m2,外脚手架148.8m2;农贸市场门厅广告刻字,规格40*40cm,共计8个,暂估60元/个(含税)。

12) 人工翻修琉璃瓦,暂估800元。

二、  安装部分

1) 86盒安全型插座安装,底边距地0.3m,共计28只。

2) 86接线盒暗装,共计28只。

3) BV4管内穿铜芯聚氯乙烯电线,共计3500m。

4) BVR2.5管内穿铜芯聚氯乙烯电线,1800 m,双线,共计3600 m。

5) 砖、混凝土结构暗配刚性阻燃PVC20管,混凝土刨沟槽,共计1800m。

三、  市政部分

1)农贸市场内设置D300双壁波纹管214.8m,破路面15cm,长214.8m,宽0.7m共计150.36m2;砂垫层厚10cm,新建混凝土路面15cm,长214.8m,宽0.7m共计150.36m2。

2)农贸市场内600*600mm窨井1个:井深1m,240mm砖砌井壁,井壁内外抹灰,C15混凝土井底板厚10cm,碎石垫层10cm,现浇混凝土井圈,井圈木模,600*600mm复合井盖1个。

3)农贸市场内500*500mm窨井3个:井深均0.62m,240mm砖砌井壁,井壁内外抹灰,C15混凝土井底板厚10cm,碎石垫层10cm,现浇混凝土井圈,井圈木模,500*500mm复合井盖3个。

4)农贸市场内400*400mm窨井19个:井深均0.6m,240mm砖砌井壁,井壁内外抹灰,C15混凝土井底板厚10cm,碎石垫层10cm,现浇混凝土井圈,井圈木模,400*400mm复合井盖19个。

5)农贸市场门口菜台在原有路面上抬高15cm C25水泥混凝土路面,共计221.18m2。

6)农贸市场门厅破路面20cm,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20cm,合计76.14m2。

7)农贸市场门厅旁做排水沟7.4m:内空20*20cm,单侧240mm厚砖砌沟壁,抹灰;C15砼底板厚10cm,宽44cm;碎石垫层厚10cm,宽44cm;

8)农贸市场门口菜台周围设置75根镀锌钢管交通防护桩,高度180cm,暂估200元/根(含安装及基础,含税价)。

9)农贸市场停车坪设置D110UPVC管17.3m:破路面厚20cm,宽55cm,新建水泥混凝土路面20cm,合计9.515m2;砂垫层厚20cm,宽55cm。

10) 农贸市场停车坪500*500mm窨井3个:井深均0.6m,240mm砖砌井壁,井壁内外抹灰,C15混凝土井底板厚10cm,碎石垫层10cm,现浇混凝土井圈,井圈木模,雨水口井蓖2个。

农贸市场设计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作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群众满意度为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全年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目标任务。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领导小组,区长李蔚任组长,副区长陈忍冬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建设局、安监局、城管局、工商分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及相关街道(乡、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局长高国宏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杨汉陆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陈忍冬同志兼任指挥长,高国宏同志兼任副指挥长,各街道(乡、局)分管副职为指挥部成员。

三、工作任务

完成10家农贸市场的新建、提质、加固任务。

四、实施办法

按照“政府监管、街道实施、企业为主、重在长效”的原则,采用“设定标准、审定设计、监理统筹、部门监督、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办法,加快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

1、改造市场的核准。拟改造的农贸市场由市场业主申请、街道(乡、局)申报,区商务局复核,领导小组审定。

2、市场业主或管理单位的义务。市场业主或管理单位向区领导小组提交农贸市场改造提质报告和承诺书。

3、改造方案审定。由市场主管单位或业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由市场业主认可,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工程概算审核。区财政局按设计方案审定列入计划的市场改造工程概算。

5、改造工程实施。(1)投资总额在25万元以内的市场改造工程,由市场自行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2)投资总额在25万元以上的市场,特别是街道(乡、局)、社区(村)自有或自行经营的市场,由相关街道(乡、局)和市场根据设计方案和审定的概算,按程序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依法建设。

6、施工监理。由区商务局依法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全区农贸市场改造工程进行全程监理,区建设局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标准。

7、市场改造验收。先由街道(乡、局)和市场方组织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整改,后由领导小组组织监察局、商务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领导小组最终验收。

8、改造资金拨付。财政局设立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对市、区补贴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区财政局根据结算情况,拨付农贸市场提质改造资金。每平方米不足800元的按实支付,超出800元/㎡的按800元/㎡支付。

五、工作要求

1、区商务局牵头,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全区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的相关工作。

2、相关街道(乡、局)为其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由行政一把手牵头,分管副职具体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

3、相关街道(乡、局)和区城管局共同研究制订农贸市场建设期间过渡方案,划定临时经营地点,妥善安置因市场建设提质而临时迁出的经营户,并做好临时市场管理。

4、市场业主和承租者要相互配合,施工过程中自觉接受区领导小组的全程监督,做好临时过渡市场的日常管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提质任务。

六、年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年2月-5月),做好市场建设提质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制订方案、网点申报、考察选址、名单公示、图纸设计和下达目标责任书、承诺书、招标等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年6月-10月)全面启动本年度农贸市场建设提质5DE5程,包括制订临时市场过渡方案、开展工程监理、定期督促检查相关等工作。

第三阶段(年11月-12月),妥善组织工程扫尾,包括组织区、市两级验收、工程决算和总结评比、发放补贴资金等工作。

农贸市场设计范文第5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从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建立健全农贸市场诚信机制,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和谐的放心消费环境,为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年底之前,全区范围内镇以上的各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全面实施以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检定、统一轮换为主要内容的“四统一”管理。

统一配置:计量器具由市场主办者集中配置,提供给市场内经营户使用,实施统一配置后,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统一管理:市场主办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提供给经营户的计量器具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对本市场计量器具的使用、维修、更新和定期报检等管理工作;

统一检定:市场主办者对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依法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时定期申请强制检定;

统一轮换:市场主办者对提供给经营户的同类型计量器具实行定期轮换,轮换频次每年不少于两次。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准备阶段。年3月底前,制定下发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统一认识,明确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四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辖区内农贸市场实施“四统一”管理进度安排,督促辖区内各农贸市场制定推进“四统一”管理的具体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2月底前,全面推进计量器具“四统一”配置工作。年6月底前,全区所有镇以上农贸市场完成计量器具“四统一”配置工作。(具体进度安排见附件1)。

(三)检查验收阶段。每年年底或年初,对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四统一”工作进行总结、自评,区政府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区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长效管理。

四、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是根治农贸市场缺斤短两等计量欺诈行为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惠民”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作为推进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加以推进。全区农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要充分认识推进“四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支持、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实施“四统一”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农贸市场主办者是市场计量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主体,要全面负责本市场的“四统一”管理实施工作。各农贸市场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工作班子,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本市场“四统一”管理的实施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市场实行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的计划与步骤,加大宣传发动力度,确保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农贸市场主办方在制定本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过程中,应注重听取市场经营户的合理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市场主办方应向经营者公开实施办法、公开进展情况、公开实施结果,确保透明运作。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统一配置,原则上由农贸市场主办方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质监部门提出的计量器具的有关要求(包括精度、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统一购置。配备的计量器具须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称重范围和准确度要与其经营范围适应,并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发放至经营者使用。

(四)建立档案,定期检定。农贸市场主办方必须统一建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档案,依法统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备案和检定。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法定强制检定周期为一年一次,市场主办方须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须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无检定合格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在农贸市场内使用。

(五)加强管理,维护秩序。农贸市场主办方是计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明确主办方与经营者的各自的职责与管理要求,对本市场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维修、更新、标识实行有效的管理,认真组织本市场计量器具的定期轮换工作。市场主办方应向经营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计量工作的权利义务和应的法律责任,积极向市场内经营者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市场内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对缺乏诚信或者屡有计量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清除出场。市场内经营者应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农贸市场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封和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农贸市场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公平秤,指定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对复秤情况进行登记,为消费者提供诚信服务。

(六)落实措施,确保长效。农贸市场在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后,其计量器具的产权已归市场主办方所有,今后计量器具成为市场主办方开办市场的必备硬件之一,各经营者不得自带计量器具入场经营,为保证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后的长效管理,市场主办者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应采取应的措施,确保计量器具正常的维修和更换,保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二是应与制造、销售或修理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换及防作弊的要求,保证市场统一配置的计量器具正常有效的使用。三是应与经营户签订使用保管协议,明确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的要求,确保经营者规范、正常使用计量器具。

(七)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依法行政,积极优化管理、优化服务,大力推进农贸市场“四统一”管理,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要坚持长效管理与集中整治结合,依法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要坚持打、扶并举,将“四统一”管理与推进计量诚信农贸市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对存在计量违法行为的农贸市场进行曝光、惩戒,对诚信经营、服务优质的农贸市场着重扶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成立区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镇(街道)分管镇长(主任)以及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关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质监局。各镇(街道)设立推进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可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具体负责本地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实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是一项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办公室应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统一布置,组织有关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农贸市场管理列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已改造完成的农贸市场,要协助、配合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区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宣传、推动工作;指导市场主办方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强化对市场计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做好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的检定服务工作;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计量违法行为。区工商部门应督促农贸市场及时制定出实施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的具体方案及计划步骤;要充分发挥对农贸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对市场和经营商户的日常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惩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其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工作,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管理,共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