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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范文第1篇

农民们迈着不慌不忙的步伐,短短的罗圈腿跨一步身子就向前倾斜一点。那是因为在田地里干又慢又吃力的活儿导致的。农贸市场里显得很拥挤。有人挑着几担蔬菜或水果;有人牵着几只小狗;有人拿着两只鸡笼,里面还时不时探出几个雏鸡头和小鸭的头;还有人把肉切成条子放在案板上……

农贸市场里人声鼎沸:

“快来买我的菜喽!保准绿色、新鲜、无公害喽!刚摘下来的喽!

“我的肉新鲜,包您满意!”

“瞧我的蛋,刚生的,还热乎着呢!”

“……”

农贸市场的那一头又发生了件有趣的事儿。

一位顾客问:“这鸡多少钱一斤?”

小贩说:“十八。”

“便宜点,十五!”

“这可是正宗的土鸡,现在养鸡的人不多,十八算便宜了!”

农贸市场范文第2篇

刚跨进农贸市场,一股潮水般的热气扑面而来。展现在眼前的是一排排摆得整整齐齐的蔬菜,红的、绿的、紫的各式各样,让我看得眼花缭乱。这里人山人海,人们的脚步声,卖菜的吆喝声,鸡鸭的鸣叫声混成一片,象是著名音乐家贝多芬弹出来的曲子,那么优美动听,我全然沉浸在这音乐的世界里。

远处,一位阿姨在卖禽类的摊前精心地挑选了好一会儿,终于看中了一只膘肥体壮的大公鸡。只见摊主熟练地打开鸡笼,麻利地把大公鸡抓出来,迅速用绳子缠好鸡爪子,放在电子称上称,大公鸡不停地拍打着翅膀抗议呢!

远处,是卖蔬菜的,蔬菜新鲜,价廉。有的蔬菜上还沾着水,苍翠欲滴。那青菜伸出绿叶向众人招着手,那又尖又红的辣椒静静地躺在摊位上,绿油油的青椒圆鼓鼓的,象小灯笼一般惹人喜爱,还有白胖胖的萝卜……应有尽有。摊位前挤满了熙熙攘攘的顾客,他们有的在询价,有的在精心挑选着蔬菜,有的在讨价还价,忙得摊主连喘口气的时间都没有,菜场里真是热闹极了!

我和妈妈来到一个卖蔬菜的摊位前,准备买一些黄瓜,看着这些长长的,还带着一些小刺的黄瓜,我的口水都快要流下来了。听着妈妈与摊主的一番讨价还价的较量后,我们买了一些,我看着买来的黄瓜,我脸上露出了满足的喜悦!

想起农贸市场那繁荣兴旺的景象,不禁联想到我们祖国的经济正在迅猛发展,正在走上经济发展的快车道。

农贸市场范文第3篇

今天,老师把我们分成了几个组,让我们到离学校不远的一家菜场里去买菜。我们小组的任务是买上四个又大有红的西红柿。走进菜场。菜场冷冷清清的。由于不是买菜的高峰时段,买菜的人很少。卖菜的也没有我想象的那么热情。他们有的三无个凑在一起都地主、闲聊。只剩下那些小摊子上摆放整齐的才孤寂地呆在那。在看那菜的品种还算丰富。干菜类占据了一进门的几个摊位。粉条、调料杂乱地摆了一地。那边卖肉的肉摊上挂着一些新鲜的猪肉。卖蔬菜的人细心地用一块块湿布蒙住白菜,以保白菜的新鲜。

我们的到来俨然是打破了菜场的宁静。为了完成买菜的任务。我们用眼睛在市场里扫视。找到目标了。那不就是西红柿么?我们欣喜若狂地走过去。卖西红柿的是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奶奶。见我们围过去,热情地说;“买西红柿吗?”我说:“是的。”老婆婆说:“八角钱一斤。”我精挑细选了两个。就挑不出来了。老师要我们买四个。这可怎么办?老奶奶耐心地帮我们挑了几个。尽管不满意。为了完成任务,我们也只能随便拿了两个。称上一称,发现居然有一斤七两。

回到教室,我们把买回的西红柿交给了老师。老师笑着说:“这是又大又红的西红柿吗?”我们再细细看来,才感觉挑的西红柿真的比爸爸、妈妈平时买的要生些。

农贸市场范文第4篇

1.1城市农贸市场的概念与发展演变过程城市农贸市场是指经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开办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之需,以经营蔬菜、粮油、果品、肉、禽蛋、水产品等农副产品为主,由若干经营者组成,实施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农贸市场是从集市中分离出来的时代产物,农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农贸市场的出现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自发形成,具有流动性、不固定性的特点,交换对象为农业产品,交换场所为露天场所。第二阶段是农贸市场的发展完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以农贸市场经营为生的商人出现,固定场所、固定时间、有一定规律性。第三阶段是农贸市场的升级转变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为:农贸市场成为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分工精细,场所固定,经营管理规范化。

1.2城市农贸市场发展现状分析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消费观念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由于城市发展水平与居民收入不平衡,现状农贸市场存在以下几类。第一类:路边马路市场。主要存在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城市旧城区。这类农贸市场的优点为价格便宜、服务方便,缺点为“脏、乱、差”现象严重。第二类:室内大棚农贸市场。现阶段我国农贸市场主要的存在方式。这类农贸市场的优点为功能齐全、价格适中,缺点为交通混乱,存在“脏、乱、差”现象。第三类:各类生鲜超市。主要存在于城市新建区或者居住档次较高的区域。这类农贸市场的优点为卫生安全、分类精细,缺点为价格高、消费人群较少。目前,农贸市场正经历着三个转变:地点——从室外到室内的迁徙;形态——从简陋到精致的蜕变;经营管理者——从街道办事处到企业的交接。

1.3城市农贸市场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购物环境和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促使农贸市场有了许多新的变化。生鲜超市作为一种全新流通模式,对传统的流通渠道形成了巨大冲击。无论是先进国家的经验还是我国近年在大中城市的实践都表明,生鲜食品的超市经营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和潮流。所谓农贸市场超市化,是指通过政府政策的鼓励支持,引导大型流通企业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不适应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消费要求的原城市农贸市场,按照超市的经营业态、经营理念对城市农贸市场进行生鲜超市化改造,使其成为经营主体组织化、经营产品标准化、经营方式超市化及服务规范化,以经营生鲜农副产品为主的超市。“农改超”已在全国许多城市推出,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农改超”存在着多层次分布和地域性差异,这就意味着“农改超”将根据各地市场特点,存在着一个逐步演进的发展过程,现有农贸市场虽然受到很大挤压,但仍具有面向低收入和传统消费阶层的市场生存空间。

2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方法探索结合东营市农贸市场规划的经验,希望能够总结出一些对中小城市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参考性的方法。

2.1通过规划控制实现农贸市场发展模式转变

2.1.1经营模式的转变首先,对现状马路市场进行严格的管理,规范和整顿马路市场秩序,逐渐取缔马路市场。其次,对现状农贸市场进行“规范、改造、提高”,使现状农贸市场达到规范化要求,加快农改超的步伐。再次,对新建农贸市场原则上采用“生鲜超市”的模式。最后,鼓励综合超市的生鲜部进入居民生活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

2.1.2投资模式的转变农贸市场建设投资必须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兴办农贸市场。

2.1.3运营模式的转变一种是BOT模式,由政府委托开发商开发或者改建,政府拥有产权,开发商拥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另一种是产权式,将农贸市场等配套作为土地拍卖中规划的条件,使菜市完全和其他的商业地产一样,产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合一。

2.1.4管理模式的转变明确农贸市场的管理和建设必须法规化,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明确的建设和管理流程、章程,将责任法律化。

2.2“刚性与弹性”结合的规划控制方法规划中对农贸市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所属居住片区和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而对农贸市场的具体发展模式实行因地制宜“弹性控制”。

2.3采用可操作性较强的分级分类标准

2.3.1规划农贸市场的等级,一般可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级三级(1)市级农贸市场。市级农贸市场是指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辐射整个规划区或地区性的农贸市场。市级农贸市场的经营范围是以综合批发为主,将各类农贸专业批发市场综合设置,主要包括蔬菜类、果品类、水产类、粮油类、副食品类、家禽类等经营项目为主,配以仓库区、餐饮、工商、金融、旅馆、医疗等服务设施。(2)区级农贸市场。区级农贸市场是指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服务半径1000米以上,服务人口3~5万人。区级农贸市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蔬菜、水果、水产、副食品、家禽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综合零售。(3)社区级农贸市场。社区级农贸市场是指零售型的农贸市场,服务半径500米以上,服务人口1-1.5万人。社区级农贸市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蔬菜、水果、水产、副食品、家禽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综合或单项零售。

农贸市场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