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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通知书

违法行为通知书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1篇

适用事项

根据新规定,澳大利亚海关违法处罚通知书适用于基于严格法律责任的法定违法事项,诸如未按规定回答海关关员询问、未按海关法规定出示相关文件或记录、在货物报告或卸货报告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声明、因虚假或误导性声明致使应纳关税计算不准确、擅自移动或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法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等。

适用时间范围

针对这些法定违法事项,澳大利亚海关可在发现之日起12个月内,或在该违法事项发生之日起4年内对相关责任方适用违法处罚通知书,但适用时间范围以上述两个时间点中较早的为限。

对于超出时间时效的法定违法事项,海关不能再对责任方出具违法处罚通知书,但可以对其提出诉讼。

此外,澳大利亚海关发现很多违法事项都是通过审计发现的,所以海关法要求必须有专人负责与海关沟通,并将此沟通记录至少保留5年。

处罚规定

新规要求一张违法处罚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应仅针对一条法律规定项下的一个违法事件,除非该事件是基于一条法律规定在某个时间范围内或时间点之前重复发生的,这时一张违法处罚通知书才可针对一条法律规定项下的多次违法事件。所以,一个责任方若有多项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能收到不止一张违法处罚通知书。根据规定,所有的违法处罚通知书上都应包括通知书唯一编号、责任方姓名、开具日期、违法事项、法院可能判处的最高罚金、违法时间日期和地点以及处罚金额等内容。

澳大利亚海关法243X条款规定处罚金额一般不超过法院对该违法事项应处最高罚金的1/4,或者对个人责任人不超过15个罚款单位,对法人团体不超过75个罚款单位,但是后者不适用于当罚金应全部或部分参照确定的应纳关税数额或某个特定货物价值的情形。目前澳大利亚一个罚款单位是170澳元。

澳大利亚海关违法处罚新规还指出,如果相关责任方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违法处罚通知书的要求缴纳了罚款,那么其可以免予法院诉讼。

一般而言,该“规定期限”是指违法处罚通知书送达相关责任方之日起的28日内。不过当相关责任方提出书面申请或海关关长认为适当,即使没有相关责任方的书面申请,海关关长均可对上述“规定期限”予以展期,且此展期可以不止一次。但是,如果违法处罚通知书未能得到展期,那么对于某些法定违法事项,上述“规定期限”不变,包括进出口法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未经海关授权进入轮船、飞机或码头特定区域,或在轮船、飞机上未按海关关员指示使用照相机、录音设备、手机或其它电子通讯设备;其他违法事项的“规定期限”可选择以下两者中时间较靠后的一个,即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或相关责任方被告知未获展期之日起的7天内。

除此之外,相关责任方有书面申请提出撤销违法处罚通知书的权利,且当海关关长认为必要时,即使没有责任方申请也可决定对违法处罚通知书予以撤销。那么此时,该责任方有可能面临法庭诉讼,但是其已按处罚通知书所缴纳的罚金则可以被退回。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2篇

一、海事行政处罚的本质与原则

海事行政处罚如同其他行政处罚一样,其本质就是合法地使违法船舶、船员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损失。例如罚款,就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失。或者说,使违法人承担一项新的义务,罚款就是使违法人承担金钱给付的义务。由于后一义务是因违法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而引起的,因而可称之为新的义务。海事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促使行政法上义务的实现,而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限制或损害的后果。从而使违法者吸取教训,杜绝重犯。因此,可以说,处罚施于违法者的不利后果,应大于违法行为对社会或个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否则将难以达到处罚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海事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即海事行政机关本身,同样也涉及权利义务问题。对违法船舶、船员等予以处罚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同时又是海事行政机关的一种义务和责任。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船舶、船员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就构成行政失职,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海事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基本法律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处罚程序,没有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是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及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也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是以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环境保护等海事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其目的是为了惩戒和纠正违法行为,预防类似及其他违法行为地再次发生。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惩戒、教育并重。四是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处罚是以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向海事法院提讼、请求行政赔偿等为法律救济途径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上述权利。

二、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把握好的几个环节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涉及到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十一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海事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8号令)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1、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

在法律法规适用上,不仅法律法规的名称、执法主体及条款项要准确,而且应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是因为新法往往更能体现立法者对现实生活、社会现象的把握、定性、调整的立法意图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理念,体现行政管理与时俱进的科学性,也有利于海事行政相对人对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处罚方式与责任形式的接受与认识,避免出现使用过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逆反心理,导致降低行政效率与增加行政成本负担。二是坚持对行政相对人处罚程度较轻的形式优于处罚程度较重的形式的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只是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具有教育、惩戒两重性的手段,处罚不是目的,令行政相对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不是目的。站在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受到行政处罚本身已是一种不利的后果。所以,刻意地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负担并不见得是绝对必要的。而站在行政处罚主体的角度而言,有意识、有选择地适用制裁后果较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将无疑更能体现行政执法、行政法治中“寓情于治”的成熟管理技巧,将会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接受与理解,从而有助行政管理的顺畅运行与整体行政效率的提高。三是海事行政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进行告知教育,使其了解自己的行为对水上交通安全及其他社会关系造成的多种危害与在法律上的多种不利后果,从而在今后的行为中能引起应有的注意,不致再违反他法而再受他种处罚。四是注意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就是对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对“一事”的理解不尽相同,较窄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为“一事”;较宽的理解是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也算“一事”。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专横武断的重要原则,应当在行政处罚法中占有一席之地。至于“一事”的范围如何界定,必须考虑目前处罚机关职权交叉重叠的现状,在对此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慎重考虑,恰当地界定“一事”法律范围,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不作为现象。

2、调查取证要合法。

首先,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所有证据资料,必须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全部收集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补充收集的证据资料无效。其次,海事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收集违法证据,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调查或检查,或者即使收集到证据资料,也是不合法和无效的。同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再次,当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事法律法规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应及时报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证据资料要充分。

证据是依法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有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一切客观事实,以及对正确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具有意义的其他情节的事实材料,也是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或证据的证明力出现偏差,将对立案、处罚的实施等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处罚力度不够,有悖于8号令的立法初衷。同时亦可能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理由和海事部门败诉的潜在隐患。因此,海事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证据及其质量,在调查取证中,要克服各种困难和不利因素,确保证据充分。

所谓充分,就是海事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资料不仅要做到事实清楚,而且要做到确凿,即证据资料应合乎下列基本要求:当事人违反海事法律法规行为发生的日期、地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资料的名称、编号和内容等都反映在书面资料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摘录清楚、准确无误;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和页数清楚完整,当事人相关资料和违法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资料复印件齐全;每份证据资料上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及手印,证明是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文字说明;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签名及填制有关记录的日期、海事行政机关签章及日期等齐全。通过充分的证据资料来清楚准确地反映和证明事实的真相。

4、违法所得认定要准确。

8号令中对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类作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有无违法所得,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有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8号令中共有26条涉及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否违法所得问题,其范围包括违反海上航行、停泊、作业和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和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等九大类别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所包含的具体种类则更多,同时还涉及到了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不同的当事人。因而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就成了海事行政处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同时因涉及的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各异,违法当事人不同,违法情形复杂多样,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认定也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难点问题。

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通过从事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包括违法的营利活动,并对社会带来一定危害的行为,从而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益,而且收益应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联系到海上的经营活动,某一具体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当是本次海事违法活动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此项收益具有不可分性,应当概括为本次经营活动所能带来的全部收益。笔者认为,营运船舶因违反海事管理法规如船舶、船员配备及装载等不符合规定而开航所获得的运费等收入,转让、出卖有关证书所得收入,以及与其本次违法行为存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其他所有收入,均可认定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违法所得。对自然人当事人个人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客观和实事求是,若有证据证明其本人从上述违法所得中获得了部分收益或有其他违法收入,则可将此部分认定为其本人的违法所得,如将船员未按规定取得合格的船员职务证书或未通过船员培训擅自上船服务所获得的工资收入认定为本人违法所得是准确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结合个案实际综合分析,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不能一概而论。

5、处罚种类要有效。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第(七)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撤消船舶检验资格;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没收船舶登记证书;扣留船员职务证书;吊销船员职务证书;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船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海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也必须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

6、告知程序要到位。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必须到位,即要做到“三要”:一要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方面的权利;二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海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三要履行送达程序。能当面送达当事人的应派专人送达,不能当面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但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制作书面“送达回证”,并在上面载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送达文书名称、被送达人、送达方式、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备注等事项,避免当事人提出告知程序不合法、不到位等问题。

7、处罚文书要规范。

制作海事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海事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不能有丝毫的马虎。一是格式要规范,即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二是填写要完整,海事行政处罚文书中不能有空、漏之处,并应使用全称;三是内容要准确,所有文书内容包括用字用词、不同文书的时间顺序均要准确无误;四是文书要齐全,即应分别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不同文书,应有的文书不能缺少。

8、听证程序要规范。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3篇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不光要求实体合法,而且程序方面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土地违法处罚案件,从发现到结案归档,主要程序有:发现违法行为(案件来源)――立案――调查――训查终结(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榆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罚告知――依申请听证――作出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国资部门)――归档。在执法程序方面,偶尔会出现因工作人员的疏漏而导致的瑕疵或对法律理解上的差异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大致表现在:

一是动态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仅口头制止,缺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和现场制止的书证、物证等;二是国土资源所等巡查人员没有将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在第一时问内报告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致使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在制止无效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继续违法从而造成既成事实,增大日后查办难度;三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执法文书中承办人员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四是违法土地类别没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细化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是农用地的则没有进一步细分到基本农田、耕地或一般农用地;五是部分执法监察人员办理土地违法办案时,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纪律或刑律的,认为只要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就可以结案,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六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不够严密、科学,需要进一步统一、规范;七是案件移送不及时,致使需要法院等司法机关执行的违法行为无法查处到位;八是案件卷宗中的文件材料排序一个地方一个样,有的地方甚至既没有排序,又没有立卷,更不用说装订归档了,给人一种马虎随便的感觉;等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第一,执法人员对各类形式举报和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面制止材料,同时做好违法情况拍照等取证工作,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在查清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前提下,对土地本身属性,要明确违法地类和该地类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类要细化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是农用地还要进一步细分为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确保准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理。

第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1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要求,执法人员在土地动态巡查并书面制止、现场勘测、制作询问笔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均不得少于两人,同时都应签名确认。

第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或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触犯刑律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渎职行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追究责任并不妨害对事的处理,在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纪律、刑事责任的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渎职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不立案查处)。

第五,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以及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方面,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自然人的,除姓名、地址外,应载明身份证号码;单位的,除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外,应载明单位地址。二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具体到款项。三是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依据已经公布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对照违法情形,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等次,确定相应的处罚。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4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保障经济发展、造福市民百姓”为主题,统一行动,条块联动,干群互动,集中力量开展拆违整治,基本实现老的违法建筑逐步拆除,新的违法建筑有效遏制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点面结合的原则。在拆违整治过程中,按照先重点区域和道路沿线后一般村庄;先经营性建筑后住宅建筑;先单位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院外后院内;先新的违法建筑后老的违法建筑;先自拆后强拆的顺序,做到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谁审批,谁管理,谁认定”的原则,由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认定,根据认定结论,由当地政府依法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至违法当事人,在程序上坚持自拆、助拆和强拆三个步骤。违法当事人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政府下发《决定书》,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违法违章建筑7日前,拆除通告,违法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坚持拆建结合的原则。违法建筑拆除后能绿化、美化的要尽快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镇(区)规划、村建设规划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加快建设一批公共配套设施,把拆违还田、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添景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拆、建、管”并举,实现拆一片、清一片、建一片。

(四)坚持阳光拆违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中若有违法建筑的,必须主动带头自行拆除,发挥表率作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重点、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积极推行阳光拆违措施,广泛争取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拆违工作。

三、违法建筑界定

违法建筑是指: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各类土地建造的住宅、生产经营用房、临时建筑。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量、标高、建筑面积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其他违反村镇(区)规划、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相关政策

(一)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后新形成的违法建筑应全部拆除。

(二)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前未批先建用于农村居民自己居住的建筑,符合宅基地申请建设和规划条件的,由农户提出申请,给予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后,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应予限期拆除。

(三)凡在《关于开展拆违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政发[128号)正式执行前未批先建的生产性经营用房,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申请补办手续,凡能依法取得房地产证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后完善手续。

2、凡不符合规划、环保要求的,不能补办手续,应予限期拆除。

(四)在批准建设红线外违章搭建的出租房、辅房应予以拆除。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违的,各地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拆除用工补贴。

五、拆违程序

(一)对已经建造好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查勘核实。由当地国土、建设等部门派出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查勘,通过查证、询问、丈量、拍照等,查清该建(构)筑物的建设情况,并调档取证,于3日内予以认定或否定,对界定不明确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2、告知限期拆除。确认是违法建筑的,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违法建筑当事人,限定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当事人拒绝签收《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认定送达。

3、告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下达《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实行的日期。同时,拆违指挥部通知公安、卫生、工商、公证、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协助。相关部门接到协助的通知后7日内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停电、停水、停气,收缴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的时限为限期拆除期满后15日内。

4、公示社会。在送达《决定书》后,即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公告,必要时在日报和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

5、现场。由当地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各地人民政府可提请市农村拆违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员到场指导。

(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1、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有关职能部门派员立即赶到现场查勘。

2、确认是违法建筑的,当天立即封存现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在次日开始自行拆除,组织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予以协助,对该在建违法建筑工程进行停水、停电。

3、施工单位或业主接到责令拆除通知的第二天仍未开始拆除的,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通知书发出后的3天内组织强行拆除。

六、现场执行步骤

(一)确定安全警戒范围、实施清场,并查看水、电、燃气等切断情况。

(二)作好现场拆除执行记录。

(三)移挪违法建筑物内物品,逐件进行登记,并由公证处公证。

(四)拆除队伍进场拆除违法建筑。

(五)清理建筑垃圾。

七、组织分工

(一)市成立农村拆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拆违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由分管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镇(区)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

(二)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各类违法建筑的界定,根据界定结论,由国土部门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地政府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决定书》。

(三)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拆违进度,抽查拆违面积,督促党员干部在拆违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四)宣传、文广等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拆违宣传方案,把握宣传导向,为拆违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法制、司法、等部门负责做好拆违工作中的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等工作,切实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汇编拆违工作法律法规指南。

(六)公安部门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预防发生群体性抗拆和恶性抗法事件,为拆违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强拆中的安全意外实施现场救护。

(八)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负责切断拆违现场的水、电、燃气,防止拆违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确保安全拆除违法建筑。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开展拆违工作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整治城乡环境,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国土管理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管理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对已经发证但已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或注销颁发的有关证照。

(二)依法拆违,注重实效。拆违工作要坚持做到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强力拆违,有情操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疏堵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三)完善政策,确保稳定。各职能部门要提前制定政策保障方案和稳定工作预案,强化对拆违现场的管理和控制,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救助政策,做到三个确保:确保不因拆违造成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保障工作不到位发生恶性事故。

(四)完善制度,强化考核。市镇(区)都要建立拆违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拆违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小结,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强化考核,把拆违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拒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拒绝、阻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通知书范文第5篇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1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2]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3》

(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