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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

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

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细则。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章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评估、审验;

(三)查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

(四)组织处置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和事件;

(五)负责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防治管理工作;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和安全专用产品实施管理;

(七)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培训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第六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紧急措施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与所在地安全服务机构、互联网运营单位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联防机制,依法及时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所有、使用和管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承担相关的安全保护责任。

提供接入服务和信息服务以及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网站和网页信息维护等其他服务的单位应当和用户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责任。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承担与其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九条网吧、社区、学校、图书馆、宾馆等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安装已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可以与安全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和要求,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

第四章安全专用产品

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在其产品进入本省市场销售前,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省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专用产品类型、功能等情况;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申请备案,填写《广东省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备案表》,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单位简况;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四)主要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销售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四条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只限于单位购买使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不得擅自用于检测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用户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应当持单位的证明文件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办理,发给《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应当凭《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购买备案表》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投入使用后,应当在10日内将本单位的《用户IP地址配置备案表》报送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单位应当查验用户的《购买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备案表》后方可销售。

销售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的单位,应当负责产品的使用授权和维护、更新。

第五章安全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安全服务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分一、二、三、四级。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资格如下:

(一)一级:可承担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二)二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五级安全保护等级或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三)三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1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合作承担第三级、第四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3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检测;

(四)四级:可独立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合作承担第一级、第二级安全保护等级且安全投资总额为15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建设。

第十七条各安全服务资质等级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12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3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45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安全服务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安全产品;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9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和量化控制,并能不断改进;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15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225万元以上或至少3项1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安全服务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安全产品;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45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4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

(六)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和量化控制;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项目总值600万元以上;服务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8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五)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

(六)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七)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实行工程标准化管理;

(八)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九)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十)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级资质:

(一)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安全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

(五)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六)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

(七)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八)竣工项目均通过验收;

(九)无触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申请安全服务资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第十九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安全服务资质。

承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使用前安全检测的安全服务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择优授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安全服务资质;

(二)中国公民或者组织持有的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三)具有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和良好信誉;

(四)具有自主开发的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

辖区内无符合条件的安全服务机构的,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安全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至3月,新领(换)资质证书未满半年的不需年审。

第二十二条安全服务机构在年审前应当对本单位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服务业绩;

(三)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参加国内和国际标准认证的情况;

(五)符合资质证书颁发条件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全服务机构参加年审,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副本;

(三)自查书面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一级安全服务资质的机构,直接向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降级、取消3种。

具备下列情形的,年审结论为合格: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不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四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三)用户投诉基本能合理解决;

(四)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降级: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轻微;

(二)上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本级资质条件规定的年均安全服务项目总值的四分之三;

(三)1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不符合原等级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结论为取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情节严重;

(二)年度安全服务项目总值低于50万元;

(三)20%以上的安全服务项目有用户投诉且未能合理解决;

(四)情况发生变更,达不到资质证书颁发条件。

年审合格的,在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年审申请书》上注明,加盖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审结论为降级的,原资质证书作废,换发资质证书。

年审结论为取消的,资质证书作废,安全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到年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

未按时参加年审的,年审结论视为取消。

年审结论为取消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安全服务资质。

因特殊原因未年审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程序与资质证书申请程序相同。期满不换证的,资质证书作废。

因特殊原因未按时换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安全服务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一年后,达到较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等级,办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二十八条安全服务机构情况发生变更,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予以降级。

第六章安全审验

第二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应当报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建成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检测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备案,应当填写《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设计方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需求说明;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备案,应当填写《广东省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方案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建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计算机机房的用途和安全要求;

(三)计算机机房的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安全服务机构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进行使用前安全检测,应当预先报告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安全检测结论由重点安全保护单位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一)变更关键部件;

(二)安全检测时间满一年;

(三)发生案件或安全事故;

(四)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认为应当进行安全检测;

(五)其他应当进行安全检测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接受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督检查;

(三)保守用户秘密,不得保留安全检测相关资料,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

第七章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省公安厅、人事厅联合成立的省计算机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下设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安全培训,取得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

(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人员;

(三)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安全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安全培训考试点负责组织。安全培训考试点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学大纲,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考试合格的,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在20日内发给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期满前60日内应重新参加培训。

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范文第2篇

2012年,全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要实现五大目标:一是确保污染源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二是全面完成年度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工作;三是全面完成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四是全面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五是全面完成年度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发[2012]22号)的规定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将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任务量化、分解,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和考核工作涉及到监测、总量、污控、监察、信息中心、监测站等多个管理、技术部门和污染源企业,只有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才能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环境监察、监测和环境信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联网及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和数据的准确及时传输工作;环境监测站要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工作;环境监察部门要牵头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和环境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

(三)按季调度。强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季调度。通过季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今年起,每季度末,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测站、信息中心以及总量科应按照各自分工向监测科报送季度报表(季报表分工及内容见附表1至附表10),各县市环保局应将附表5报送至市监测站汇总;每年12月1日前,市环保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及各县市环保局应向监测科报送全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包括书面报告及《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发[2012]22号)所附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核查表)。

三、重点工作

(一)规范和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一是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区市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及《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对国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据实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将考核结果通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的国控污染源要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要求及时核发合格标志,对未通过监督考核的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减排核查及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工作中。二是对已通过验收的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对国控、省控企业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一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三是在有效性审核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会商制度。由分管局长牵头,组织污防、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开展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做到“四表齐全”、行动同步、情况互通、按时上报。要确保工作质量,切忌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二)继续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区市县环境监测站,要对照本年度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和重点减排企业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及时编写和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报告,及时和规范填写《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附表二),对比对不合格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监察部门通报;要按照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开展质量控制检查与现场抽测,形成报告并及时报送。市环境监测站和区市县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三)全面推进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验收、运行和应用工作。市环境信息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全面完成和规范完善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企业现场端的升级改造任务,确保污染源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污染源监控系统的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的调取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四)继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一是要加大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落实当年减排能力建设投入,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的仪器设备要按规定按时采购到位,同时要尽快转化成监测工作能力。二是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国家用于开展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专项补助经费1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认真抓好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从年起,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由“”的5%上升为20%)的落实。确保污染减排的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年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专项补助经费应在2012年内全部使用到位。三是加快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按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十二五”计划和具体要求完成年度达标及验收任务,尽快达到国家要求。

201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的考核内容:一是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二是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情况。三是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四是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五是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各相关单位及区市县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和协调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针对今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范文第3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移民局“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其余局领导及审计监察科科长为成员,审计监察科科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

县移民局“三项行动”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局长对移民系统“三项行动”工作负总责;同志负责移民就业培训科牵头开展解决侵占移民培训资金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其他局领导、科室负责人牵头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插手工程建设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审计监察科牵头进行“三项行动”的统筹协调工作;涉及“三项行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三项行动”工作负全责。各移民乡镇、街道移民办(科)、移民局分管领导及牵头科室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及其《实施方案》(附后)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移民局审计监察科,会同移民就业培训科及涉及工程建设的其他科室负责“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督促检查。

二、主要任务

在继续做好“三项治理”工作的同时,开展“三项行动”,要与移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行为,打造三峡移民廉政工程;以县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等为重点,着力解决截留、克扣、骗取、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惠民资金真正惠及民生,确保三峡后续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三项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民生导向发展之路的有效举措,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移民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一是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将开展“三项行动”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三是严肃查处,对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移民乡镇、街道要按照全市和县“三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要求,及时召开“三项行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三项行动”工作。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常鸣,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三项行动”工作专栏,广泛宣传开展“三项行动”的重大意义、政策界限、典型案例,进一步筑牢移民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建设一支勤政为民、务实清廉的移民干部队伍。

(三)加大公开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移民工程建设领域,要及时公开项目审批条件、项目决策、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在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管理上,要及时公开资金的用途、标准、数量、分配、使用等情况。

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范文第4篇

 

增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宪、依法、依章、依规、依纪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探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垂直领导”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做一次大调整,走出同体监督的困局。具体构想是:在中央层面,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仍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受其监督。省级以下(包括省细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由上级纪委选派、任命纪委主要领导,纪委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与地方政府脱钩;纪委设立财政部门,负责纪委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的统_拨付,本地财政不在担负,以避免受本地专栏供纪委填写意见;纪检派驻机构主要领导由派出纪委选派、任命,纪检组负责人的规格也提高为正职级,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及办公经费等与驻在部门脱钩,以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改革基层纪委体制,撤销乡(镇)纪委建制。根据县域面积大小、乡(镇)数量多少、千部编制职数设立县级纪委巡回工作组,负责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不定期巡回检查。彻底解决乡(镇千部尸位素餐和懒庸散漫等作风问题。

 

二、改进巡视制度

 

(一)巡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省委巡视制度,将市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级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列为巡视对象。建立县级党委巡视制度,负责对所辖乡(镇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对县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对县级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对村“三委”成员进行巡视。将巡视延伸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基层一级,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党的各级委员会成立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委负责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按照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巡视的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的原则,组织巡视队伍,避免利益交换。建立巡视组组长库、巡视千部库,巡视组长一次一授权。

 

(二巡视对象:突出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关口前移,深入民间了解情况,多听当地民间歌谣反应的问题,对领导千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提高巡视效果。巡视对象由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国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扩大到检察院、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民营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巡视内容:突出“四个着力”即着力发现领导千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提拔千部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明确巡视内容,实施精确打击。

 

(四)工作方式和巡视步骤:规范工作方式和巡视步骤,公开巡视组值班电话、邮政信箱、电子邮箱,避免个人因素影响,让群众反映问题步入快车道。通过“听取工作、专题汇报,列席有关会议,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召开意见座谈会,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有关资料,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以及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等”方式展开巡视。巡视前精心全面准备,巡视中细心深入了解,巡视后忠实汇报总结、认真整改反馈、严肃移交督办。

 

抽调纪检、监察、检察、组工、发改、财政、司法、审计、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同志参加巡视工作。省级党委巡视组开展全国交叉巡视、县级党委巡视组开展全省交叉巡视。同时,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坚持“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盯住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扎实开展专项巡视,重点发现被巡视单位在作风、纪律、人事方面的普遍性问题。巡视过后,杀个回马枪,重点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及时到位。

 

三、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千部队伍建设

 

(一)建立纪检监察千部全国遴选制度。扩大千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范围,注重选拔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千部,选调和录用一批懂经济、司法、审计、国土管理、工程建设、组工等业务的千部,改善纪检监察千部队伍知识结构。建立纪检监察千部人才库,提升纪检监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二)建立纪检监察千部全国交流制度。县级及其以上党组织的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县级及其以上地方检察院检察长、监察局长等重要岗位的领导,5年开展一次全国随机异地交流,切断其在原工作地区中建立起来的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为各级纪检班子输入新鲜血液。其他纪检检察千部3年开展一次省内随机异地交流。

 

(三)建立纪检监察千部全国培训制度。在中纪委建立纪检监察千部学院,各省级纪委设分校,轮训全国县级纪委书记、检察长,培训纪检监察领导千部和业务骨千。为了保证办学质量,各市级纪委不得设分校和培训班。新提拔县处级以上纪检监察领导千部先参加纪检监察千部学院的专项培训,结业之后参加省级纪委分校专项培训,培养成忠诚、千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领导千部。最后赴任,试用期6个月,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退回原职。

 

四、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制度改革

 

有计划地抽调纪检派驻机构、基层纪委及组工、发改、财政、司法、审计、国土、住建、交通等部门的优秀年轻千部、业务骨千、专业人员,参加巡视、专案、专项检查等工作,建立纪委办案人才库、办案组长库,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纪委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监督制约机制、异地交叉办案协助办案机制。

监察审计部培训总结范文第5篇

煤矿安全状况的大幅度改善得益于美国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曾任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局长的莫格利斯先生说过一句话:监察重要,培训比监察更重要。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美国主管矿山安全的政府机构是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其下设教育政策与发展司,负责矿山安全与健康的教育、培训工作。教育政策与发展司总部设在阿灵顿,由三部分组成:政策与规划协调处、现场教育处和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

1.政策与规划协调处(PPCD):负责指导各机构、各采矿公司制订培训方案和进行培训活动,使之与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政策相一致。该处负责审阅培训活动的全部资料,负责协调其它联邦机构和州机构、采矿公司、教育协会及劳工组织的培训工作,负责说明和解释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培训政策。该处的资格与证书办公室负责登记全国矿山从业人员的资格和证书。

2.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NationalMineHeathandSafetyAcademy):美国七所国家常设学院之一,位于西弗吉尼亚的贝克利。它每年不仅为国内矿山安全监察员和有关人员提供健康与安全方面的培训服务,而且为世界其他国家的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3.矿区教育服务处(EducgtionFieldServiceDivision):为各采矿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特别注重小型采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利用所拥有的资源,使更多的矿工得到完善的安全与健康教育。

煤矿工作人员的培训

美国70年代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手册显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致,仅15%的事故产生于不安全的环境和设备。据此,美国在1977年《矿山安全与健康法》(简称《矿山法》)的第115条,规定了采矿企业必须安排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经营者)进行健康和安全培训,并对培训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所有采矿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矿工)在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以后每年要接受再培训。《矿山法》规定,如果发现在煤矿(或其他矿山工作)的矿工未按要求受到培训,劳工部部长或授权代表必须签发命令,宣布该矿工对其本人和对其他人员是一种危险,要求该矿工立即从该煤矿或其他矿山撤出和禁止其进入该矿,直到劳工部部长的一名授权代表认为该矿工已接受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

1.培训的组织方式。按法律规定,矿山经营者可自己举办培训,也可参加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主办的培训,或参加经矿山与健康监察局批准的由州或其他联邦机构、矿山经营者协会、矿工代表协会等机构举办的培训。

美国许多州都有适于矿工培训的专科院校,比如阿拉巴马州的比维尔州立学院。阿拉巴马州有露天和地下煤矿和非金属矿。比维尔州立学院在过去10年中每年平均培训6500名矿工,尤其注重为没有能力进行培训而又非常需要培训的小型独立经营的矿山提供培训服务。

2.培训时间。美国对新矿工、从事新工种的矿工、重新雇佣的有经验的矿工的培训时间和内容都有具体规定,矿工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危险培训。

·新矿工的培训。《矿山法》规定,地下矿新矿工工作之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并在现场进行约8小时的培训。露天矿或在地下矿地表部分工作的新矿工必须接受不少于24小时的培训,可在其工作岗位安排之后接受培训,但在被安排到工作岗位之前,至少应为其提供8小时的培训。此后新矿工必须在60天内接受余下的16小时的培训。

·从事新工种矿工的培训。被安排到新工种的矿工,如移动设备操作、凿岩设备操作、运输与转载系统操作、顶板管理与地压控制设备操作及爆破作业,必须先进行培训。除非该矿工已经过培训,或在安排新工种之前的12个月内能对新工种示范出安全操作步骤。

·重新雇佣有经验矿工的培训。

·矿工的定期复习培训。矿工每年必须接受至少8小时的复习培训。

·危险培训。矿工在接受工作之前,经营者应对其进行危险培训。矿工每12个月必须接受一次危险培训。

3.培训档案的保存。在每次矿工完成矿山安全监察局承认的培训时,经营者必须给学员颁发一张经劳工部部长批准的证书,以证明该矿工已接受了经过批准的健康和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中的每一个培训项目。还要在矿山安全监察局表中登记,证明该矿工已接受了该项培训。在培训完成时,应发给矿工一张培训证书的复制件。培训证书的复制件应在矿山现场保存2年,或者保存到终止雇佣之后60天。若经营者发放假培训证书,要受到惩罚。矿山安全与健康局下属的资格与证明部门,负责保存获得资格和证明的矿工的记录和文件,以及经矿山安全与健康局批准的教师的记录和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员须至少具有5年以上实际采矿经验,并要在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学院进行培训。该学院2002年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培训分为三类,即初步培训、定期培训和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

1.初步培训。为煤矿监察员设计的初步培训课程,也可用来培训联邦、州、采矿工业和劳工组织人员。其课程设置分为7个单元,除第一单元培训为四周外,其余每单元的培训时间均为三周。受训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所需课程。各单元内容大致包括:

一单元:领导准则(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效传票的填写;传讯和命令;专业介绍;计算机知识。二单元:监察程序;减少反复违规行为的计划;笔记本电脑的应用;噪音及各种健康标准。三单元:顶板控制:地面控制;地面道路和行程;地表装置;相关法规;地表结构。四单元:矿山电气;爆破和炸药;安全标准;传票和命令审阅;矿山地图给通风:模拟监察。五单元:传票和命令的审阅;顶板控制;提升;矿山电气;防火措施;地下运输。六单元:传票和命令审阅:矿山一般性监测;通风;矸石堆和积水;电气防爆。七单元:监察员使用笔记本电脑检查;调查方法;访问技巧;模拟监察;矿山应急程序;法庭程序等。

2.定期培训。所有煤矿安全监察员每年要在国家矿山安全与健康学院参加一周培训,或每隔一年参加两周培训。该培训以研讨班形式、按各专业领域的科目进行。通过这种形式的培训,可使矿山监察员始终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

2001年度的短期培训分为近20个类别,其中包括:为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露天煤矿监察员和工业人员设置的爆破(露天)培训;煤矿监察和传票填写培训;根据目前的强制执行标准来更新监察员的知识,包括政策的变化和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复审委员会近期的决定;检测噪音的人员或负责矿山噪音检测的人员煤矿噪音抽样本课程培训。

3.地下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矿山安全与健康局地下煤矿监察员必须每隔一年接受至少两周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规;重大违规的确定、恶性事故时采取的措施;瓦斯监测;电气危险;火灾防范;噪音规定及合理的粉尘控制计划中的粉尘参数、粉尘收集装置。

矿区教育服务(EFS)

这是近年开始实施的一项培训工作。矿区教育服务旨在最佳地利用矿山安全与健康局的各种资源,帮助各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小型矿山实施安全与健康培训计划,达到预防矿山事故的目的。矿区教育服务人员在全国矿山领域同矿山管理人员、矿工和培训教员密切合作,研究改进培训方式,利用教育和培训委员会的培训资源最大可能地满足每个矿山的特殊需求。他们每周平均进行120次矿山调查,除此之外,还与采矿协会、安全组织、工会和教育学会合作,共享网络资源。

现场培训服务的内容包括:

·为矿区提供安全和健康培训资料。这些资料来自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

·帮助实施事故预防方案。通过事故资料和现场观察,为制订减少事故的教育计划提供指导和帮助;

·帮助制订和宣传新方案。协同国家矿山健康与安全学院,帮助采矿业就安全和健康涉及的问题,包括可吸入粉尘问题,制订特别侧重的方案和教育材料;

·协助采矿讲师。协同国家健康与安全学院,为满足采矿业的教育需要,帮助采矿讲师设置课程;

·制定培训计划。帮助制订适宜的培训计划,满足个别矿山的需求;

·确认安全和健康领域的突出表现。帮助霍尔姆斯安全协会和类似的采矿机构发现采矿业内在安全与健康领域表现出色的矿工、经营者、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

·协助进行矿山应急准备工作;

·寻找合作者。继续寻求与采矿协会、劳工组织、贸易协会、学院、州及联邦机构、其他对采矿感兴趣的单位的合作机会。

几点启示

我国2000年煤炭产量9.89亿吨,煤矿事故死亡5798人,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50倍以上。造成如此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培训不足。美国的经验给我们几点启示:

1.加强监察力度,取缔无证上岗。我国《矿山安全法》第26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我国《煤炭法》第23条规定: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监察,并对无证上岗的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