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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1篇

努力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水平

——在电力公司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果促进和谐企业建设

2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上,——书记做了题为《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努力开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时家林总经理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纪委书记——同志做了题为《做实基础优化机制努力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新水平》的工作报告。

加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积极围绕上级的工作部署和公司的中心任务,突出作风建设、突出服务和谐企业建设、突出监控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本刊全文刊登柏磊同志的纪检工作报告以供学习。

一、20__年主要工作回顾

20__年,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公司党委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的决定》,以健全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大力弘扬“干事、干净”的廉洁文化核心理念,深入开展“廉洁从业”主题教育,健全完善廉洁保障制度,加强监督制约,坚持纠建并举,稳步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

(一)层层落实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稳定

为保证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公司及时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按照领导班子职责分工确定了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18个职能部门。结合首都电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对《北京电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及《北京电力公司20__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理顺了考核流程,规范了责任考核、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核更注重实际,强化了过程控制。32个基层单位全部制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或办法,与下一级签订责任书,有的单位还将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形成了齐抓共管、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良好态势。四季度,公司党委对所属各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的满意率均在90以上,综合评价均在良好以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持了稳定发展的形势。

(二)广泛宣传“干事、干净”核心理念,认真落实廉洁从业制度

围绕宣传“干事、干净”廉洁文化核心理念,公司纪委以“廉洁从业”为主题,以党员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为重点,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分层教育。印发了《北京电力公司在电网建设工程中加强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电力公司电力强网“0811工程”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建立了公司、所属单位、工区(班组)三级廉洁教育阵地。全年公司推荐廉政教育视频片16部、党风廉政建设学习材料和廉政短文50余篇,开展两级廉洁文化实践活动100余次;有207个党支部、3531名党员参加了“红船杯”学习贯彻知识竞答活动;各级干部员工撰写廉政文章1036篇。

结合“干事、干净”核心理念的宣传教育,公司深化了“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权力行使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述廉工作,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本级职代会和民主生活会上对贯彻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抵制商业贿赂等情况进行自查和明示,填写了《述廉登记表》、签订了廉洁从业

承诺书。公司内部针对有关举报、社会舆论和群众反映,加强了对案件线索的排查,制定了《纪检监察举报工作责任制》、《党员领导干部举报问题函询制度》等工作规定。公司两级积极构建内外结合的反腐预警机制,一年来共开展检企共建等活动30余次,及时将不廉洁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20__年公司纪检监察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52件,案件初核26件;新立案2件并按期办结,对2名涉案员工分别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三)围绕中心履行监督职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一是围绕“优质服务”、“基建工程”和“不良资产管理”等重点工作开展效能监察,确立了87项效能监察项目。全年共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7505.75万元、节约使用资金730.18万元,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监察建议148条,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273项,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度。制定了《北京电力公司招投标工作纪律(试行)》,《北京电力公司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规定(试行)》,加大了对招标、投标、评标、监督各方和机构的纪律约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公司组建了招投标监督人员库,进行了专门的培训,提高了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20__年,共组织320人次对169批次招投标活动进行了监督,促进了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

(四)加大纠风工作力度,促进优质服务水平稳步提升

公司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为重点,针对供电服务基础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开展了以深化学习、深化讨论、深化检查、深化整改为内容的“四深化”服务活动。以迎接首都文明行业复查为契机,加强纠风和行风监督体系建设,制定了《关于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的处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将电力服务检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为重点,初步形成了三级社会监督网络。公司所属各单位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行风评议、行业测评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主动走访文明办、纠风办、消协、等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对电力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全年共召开监督员会议25次,组织监督检查活动34次,提出改进意见41条。公司全年共受理客户投诉84件,比去年的766件有显著降低;95598客户服务电话共接到客户表扬1955件,比去年的536件有大幅度提升。促进优质服务水平持续提升,进一步巩固了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认真治理商业贿赂,推进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

公司及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研究制定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七个方面的治理重点,明确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的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又制定了《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了工作进展情况月通报、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和重要情况专报制度。在工作进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公司部署,采取职工大讨论、召开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开展内部审计、公布举报电话、开展网上举报等多种形式,认真梳理排查不正当交易行为,加强了对案件线索的搜集排查,共查找出各类问题和不足117项。通过自查自纠,全公司未发现明显不正当交易行为,也未发生商业贿赂案件。在此基础上,各单位以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为目标,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将工作重点定位在对制度、流程、机制的全面修改完善上,依据公司配套推出的制度及措施,结合实际加强整改,共制定整改措施141项,废止无效制度83项,修订或新建制度1052项、业务流程633项;目前待修订或新建的制度有93项、业务流程51项,取得了较好成效。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水平提升

公司纪委继续采取集中培训和外出培训形式,加强对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全年共有130余人次参加了各类培训,丰富了知识,开拓了眼界,提升了能力。为鼓励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在职自学等活动,公司纪委为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了近20余种纪检监察专业书籍和政治理论学习材料,同时还在公司内部搭建了交流学习的平台,举办了6次工作经验交流会,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开拓了工作思路,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为了锻炼纪检监察队伍,积累在新形势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经验,公司纪委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组织了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工程管理、廉洁文化建设等专题调研;组织部分基层骨干到兄弟网省公司学习先进经验;支持基层单位参加地方学协会组织的调研、交流和培训活动。公司两级纪检监察干部共完成调研报告及论文30余篇。公司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调研报告、廉洁文化建设实践活动成果还在北京市国资委纪委的会议上进行了交流。

总之,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近几年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公司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已经落实到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已经基本形成,责任制阶段性深化取得新的进展;长期以来达标、标准化、创一流等工作推动了企业制度建设,比较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长期以来各种教育、培训资源的投入,干部员工的职业素养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自律意识也同步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已经涉及企业及其管理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已经成为企业有效管理和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经过几年来的建设,有了一支具有一定职业素质和实践经验、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队伍及其工作网络;近年来进行的反腐倡廉教育,教育了干部员工

,也进一步营造了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的氛围,纪检监察工作得到更多的理解、重视和支持等。所有这些为我们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有利环境和条件,为下一步努力“争先进位”奠定了基础。这些成绩的取得,凝聚着上级领导的关怀与指导,凝聚着公司党委和领导班子的信任与支持,凝聚着公司广大员工的配合与理解,凝聚着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奉献与努力。这些都将鼓舞着我们去迎接新的挑战,努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当然,在看到成绩和有利条件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纪检监察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无论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所面对的环境仍然比较复杂,我们自身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如少数干部员工牢固树立“生产、经济、干部廉洁、企业形象和队伍稳定”的“大安全”意识还不够自觉,对干部廉洁安全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不积极“作为”、“靠天吃饭”的错误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尚需进一步夯实,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增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工作能力、执纪能力、创新能力还需要着力提升等等。为此,我们必须从北京电力公司作为首都公司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责任出发,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正视问题和不足,静下心来集中精力抓管理、上水平,坚定不移、扎实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努力为企业营造一个风正气顺、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20__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工作思路

20__年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公司一届三次职代会暨20__年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委要求,围绕上级工作部署和公司中心任务,突出作风建设、突出服务和谐企业建设,突出监控体制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总体工作思路是:“做实基础,优化机制,强化内控,培育亮点,争先进位”。即“整理”和“强化”基础管理;整合、完善和优化监督工作机制;着手调整、优化并逐步完善内部监控体系;以“破解难题”和“提升水平”为目的,勇于创新,培育工作“亮点”;努力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努力实现在国网公司纪检监察系统“争先进位”,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工作目标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增强,公司处以上干部和公司本部干部员工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3、坚持从严治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发生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责任追究不到位的情况。

4、深入开展行风监督工作,维护“国家电网”和“北京电力”服务品牌,不发生影响和损害公司形象的重大行风责任事件。

5、建立并有效运作预防职务犯罪先期联控处置机制,有效实施主动监控,提高源头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6、努力提炼宣贯纠风工作“理念”,强化纠风工作机制,培育纠风工作“品牌”。落实纠建并举,促进优质服务水平提升。

大会表彰了能效监察优秀项目和纪检监察先进个人

(三)重点工作安排

1、加强教育,多措并举,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作风建设

要结合全年工作推进,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点,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同志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教育;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认真了解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要重点掌握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以及在权力运行等方面的问题,采取措施,促使规范,努力使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取得实效。要通过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作风建设,努力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改进学风、坚持群众路线、求真务实、艰苦奋斗、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廉洁从业和讲品行操守等方面有明显的进步,弘扬正气,以优良的党风和干部作风促行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为构建和谐企业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2、把握重点,抓好结合,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

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重点环节,落实“一岗双责”,促进“责任制”层层落实。一是细化责任分解,落实责任。公司将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季度例会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切实做到与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用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全过程。在参与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预防,融为一体,发挥作用。二是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一方面在继续将国家电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内容的基础上,今年还要将建立“先期联控处置机制”、宣传贯彻纠风“理念”等工作作为“重点管控项目”列入考核内容;另一方面修订考核办法,做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和群众测评相结合,使考核评价更加全面、科学,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公司绩效考核挂钩,加大奖惩力度,突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键指标的监控,切实做到与行政工作一起考核,一起奖惩兑现。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通过绩效考核,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力度。四是进一步细化完善领导干部述廉的具体要求,增强述廉评廉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着手探讨在二级职代会上,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业和履行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专门测评,为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干部的管理提供支持。

3、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

公司将通过监督“机制”的整合、创新和优化,努力形成“以强化人财物监督为重点、以纪监审干招联手为主体、以全方位监督信息网络为支撑、预防职务犯罪和行风纠建共进”的内部监控体系,并坚持不断地巩固完善,逐步转入“常态”,努力实现相关问题在内部一定程度的可控在控。今年将着手建立并运作预防职务犯罪“先期联控处置机制”,其主要内容为:一是建立“监督信息网络”,公司两级要依托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系统,建立纵横到边、畅通有效的监督信息网络,按制度有效运作,实现公司对各层级发生的相关问题及其发展动态能够全面快速掌握信息,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努力在企业内部将损失和影响降至最低,有效保护企业利益和形象,保护和挽救干部。二是建立“内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纪检监察、审计、干部、招投标等涉及人财物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人联席例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交流沟通相关信息,协调工作,强化内部监督。三是建立“企地联控机制”,联控的主要方式是加强与属地执法执纪机关的相互协作,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和相应工作制度,明确联控协作内容,保存相应管理资料,将此项工作实质化、规范化,为超前防控、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创造条件。四是建立纪检监察和行政!系统、95598投诉系统、行风政风热线系统的资源共享及工作联动机制,研究扩展已有的系统工作软件,争取实现投诉的全方位流转畅通。同时,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重点,进一步拓展厂务公开的形式,强化民主监督。

4、以深入宣传贯彻“干事、干净”核心理念为切入点,有效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一要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常态工作机制。公司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书记反腐倡廉重要讲话和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论述。继续以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开展“六观”、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廉洁自律、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等活动,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修养。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廉政谈话和干部教育轮训的廉政教育功能。创新教育的形式、方法和途径,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

公司领导与基层党委书记研讨纪检监察工作

二要以建设和谐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为根本,以深入宣传贯彻“干事、干净”核心理念为切入点,有效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引导员工自觉树立廉洁从业意识,倡导廉洁风尚,形成尊廉崇廉的良好从业氛围。公司将立足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筹划公司廉洁文化建设方案,并融入公司宣传思想工作总体部署和“大宣教”格局,各相关部门大力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三要结合创建和谐企业、实施“爱心活动”和“平安工程”,组织开展廉洁文化建设“五个一”活动。一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带头讲一次党课、“廉课”活动;二是各单位深入推进廉洁文化宣传阵地建设,完善一个阵地,使其正常发挥作用;三是组织一次“干事、干净”核心理念的专题讨论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征文评比等形式,深刻解读“干事、干净”的核心理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撰写文章、交流心得体会;四是公司组织一次百条廉洁从业格言征集评比活动;五是开展一次集中典型教育活动。通过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大力宣传“干事、干净”核心理念,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同时要配合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构建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结合岗位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岗位廉洁从业规范,逐步形成与廉洁文化建设相配套的“制度文化”。要通过富有成效的工作,有效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最终形成富有自身特色的公司廉洁文化。

公司领导与基层纪委书记研讨纪检监察工作

5、围绕经营管理热点难点,有效推进效能监察工作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要在全面推进的同时,突出重点,力求实效。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整体部署和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一要围绕“0811”工程开展效能监察,力求工程规范运作、资金规范使用、权力规范行使、人员廉洁从业。二要协同营销等部门,围绕规范供电业扩报装工作,开展效能监察,防止发生相关行风事件。三要围绕“招标管理”开展效能监察,促进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堵塞漏洞,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维护企业利益和企业的管理形象。四要配合“电力营销稽查”,开展“反窃电”效能监察,促进内外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行为,推动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企业利益。五要结合资产清理、“不良资产处置”开展效能监察,研究制定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提高企业资产管理的效能,保证企业资产管理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六要围绕“电费抄核收”工作开展效能监察,解决电费抄核收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电费抄核收管理水平。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效能监察工作的基础管理,使效能监察工作从选题立项到整理归档形成一整套完整规范的管理模式。继续完善效能监察成果评价体系,使效能监察成果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同时加强效能监察业务学习与培训,促进效能监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6、宣传贯彻纠风“理念”,强化纠风机制,促进优质服务水平提升

公司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行风纠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在行风建设工作中,纪检监察侧重于“纠风”。做好纠风工作,对行风建设是有力促进,对搞好优质服务维护企业形象至关重要。20__年公司将全面贯彻落实在中央企业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的总体部署,公司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北京、新奥运、新电力”优质服务工程的决定》,各单位要认真加以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还要与营销部、农电部和新闻宣传等部门密切合作,在“三新”服务品牌框架内,努力提炼宣贯纠风工作“理念”,强化导向,完善纠风工作机制,纠建并举,协同动作,促进公司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从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行风纠建工作的实际出发,公司拟推出“质疑、危机、责任”的纠风工作“理念”,其基本内容表述为:“质疑”:即安排或从事供电服务工作时,检查有没有“不方便客户”之处;处理涉及服务问题时,反思有没有“不规范”之处(三个十条);发生了服务问题时,思考有没有“激化”或“扩大”的可能。“危机”:即在首都行风纠建无小事;任何一个涉及“服务”的问题,都有可能演变成“重大行风事件”,都可能造成本公司乃至整个国网大系统的形象和声誉“危机”。“责任”:即从事供电服务工作的每位员工都是公司“形象代言人”;每位员工都必须为自己的“服务”行为和结果承担责任。

要从上述“理念”出发,建立在“理念”指导下的有效的纠风工作机制,并注重在实践中培育形成自己的纠风工作“品牌”,成为公司服务文化的一部分。为此在行风纠建的日常工作中,要努力培养并树立纠风工作“第一时间”观念,即在服务工作中:“有事”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有关领导、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纪检监察人员等努力做到反应迅速、快速到位);“有错”要“第一时间”诚恳道歉;“纠错”要“第一时间”着手实施;“责任”要“第一时间”安排落实(即明确整改责任和责任追究)。为了宣传贯彻纠风“理念”,强化纠风工作机制,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在员工中大力开展纠风“理念”和相关工作要求的宣传教育,并在条件成熟时,将相关要求细化或转化为相关工作标准,促进行风纠建水平的提升。

公司两级要按照纠风工作五年规划的要求,制定供电服务工作检查制度、投诉分析、处理、回访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继续执行落实《北京电力公司供电服务投诉、举报考核办法》、《北京电力公司供电服务违规处罚办法(试行)》。要严肃查处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章追究行风责任投诉和责任事件的责任者。要继续落实行风社会监督措施,开展调研和检查,努力做好政风行风“热线”投诉分析工作。要严格遵守《电力监管条例》,切实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做好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以积极、开放和客观的态度,应对政府监管和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行风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积极支持各基层公司开展争做首都文明行业创建先进单位的活动,促进公司优质服务水平和文明创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7、从严执纪,认真做好和案件查处工作

一是继续大力宣传普及举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等基本知识,既要支持正常举报、提倡实名举报,惩处无事生非、诬告陷害者,又要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开展活动,减少并努力避免越级访和群体访。二是按照公司下发的《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办法》、《纪检监察举报工作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举报问题函询制度》等,妥善处理好包括投诉问题在内的各类举报,做到认真受理举报,深入排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工作留有

痕迹,切实提高查处质量和按时办结率,避免在举报的处理过程中产生偏差或使问题升级。三是贯彻落实公司《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在举报的受理渠道、规章制度、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等环节加强公开,重点处理好实名举报和受到员工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四是试行工作的“澄清公开”制度,对初查情况明了的,除严重违纪需立案查处或涉及隐私、保密等敏感问题外,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查处情况,实事求是说明“真相”,有效保护干部,避免“不明真相”的重复发生。五是加强、案件的分析、查处和督办工作,突出重点和危险点,力求早发现自办案,严格执纪。公司纪委将继续组织案件工作培训,加强工作技能交流,提高基层单位的案件工作水平,并通过加强案例通报、定期统计分析、组织线索排查等基础性工作,促进基层单位提高案件管理水平。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强化管理、完善制度、深化改革、综合治理为重点,积极探索并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8、做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纪检监察自身建设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2篇

一、影响纪检监察建议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

1、缺乏强制性。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延伸,目前没有相关的条规对纪检建议进行原则性的规定,《行政监察法》对监察建议有一些规定,但由于纪检监察建议本身仅仅是一种建议的形式,而不是命令,所以在效力上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往往被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当作一般性的公文看待,执不执行、认不认真执行都无所谓,有的甚至认为是纪检监察机关小题大做,吹毛求疵,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积极的配合。

2、缺乏建设性。由于办案人员自身素质等原因,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往往就现象谈问题,未能透过现象分析深层次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指出的问题雷同,提出的措施大同小异,对改进工作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不痛不痒,肤浅单薄,力度深度不够,指导性不强。

3、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纪检监察建议内容空洞、笼统、虚泛,讲大道理多,缺乏让被建议单位可立即着手实施整改的实质性内容,让被建议单位难以进行具体操作。

4、缺乏严肃性。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本身对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认识不足,重查处轻整改,或对案件一查了之不提整改意见,或对建议一发了之没有进行事后回访与跟踪检查,导致被建议单位或个人忽视整改,要么应付了事、敷衍塞责,要么无动于衷、置之不理,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严重影响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

5、缺乏平衡性。纪检监察建议在运用上不太平衡,如就个案发建议的较多,就面上的问题归类分析发建议的较少;就单位发建议的较多,对个人发建议的较少;有的以纪检监察结论代替纪检监察建议,导致纪检监察建议的使用越来越不受重视,作用越来越减弱等。

二、对策

任何问题都具有可防性。纪检监察建议的作用,在于超前预防,及时制止,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小腐败酿成大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重视和发挥纪检监察建议事先防范的功能,将纪检监察建议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的一个载体、一种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对症下药,提高针对性。纪检监察机关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潜在的漏洞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把情况搞清,将问题找准,并通过表面问题挖掘深层次的原因,力求提出的问题准确、切中要害,发出的建议有的放矢、一针见血。如针对交警部门在向违章车车主收取暂扣车辆停车费但未事先向车主告知,导致车主认为交警部门乱收费的这一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建议交警部门增加向车主发放《暂扣车辆停车收费告知书》这样一道程序,让车主事先享有知情权,那么就能达到一条建议堵塞一个漏洞、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良好作用。

2、内容细化,提高可行性。建议的内容切忌虚泛空洞,讲大道理,要做到内容有理有据,切实可行,能够让被建议单位充分理解和具体操作。比如建议加强财务管理,就要对具体加强哪一方面的管理提出明确的建议,如禁止公款私存、健全发票签报手续、压缩财务开支等,能细化的尽可能细化,能具体的尽量具体,便于实际工作切实改进。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3篇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理论与实践的碰撞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现状

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以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工作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抗诉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注意摸索经验,讲求监督效果,探索出一种与法律赋予的抗诉职能相并行的监督方式——对于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不当或存在漏判等问题的申诉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或另案审理,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和弥补,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

对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来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包涵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却不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形式。它是以非法律监督的形式从事监督的内容,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背离。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唯一手段,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然而在民事审判中出现的诸如程序方面的轻微违法等一般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诸如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极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不能通过这种单一的手段得到解决。

(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实践中存在问题之原因探讨

1、现行立法的保守与粗略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业务难以开展的法律障碍。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这一方面则显得过于谨慎、甚至保守,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使得采用和开展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困难重重。

2、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失衡是民事检察工作难以开展的体制障碍。民事检察监督权如何设置,直接关系到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关系到具体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具体运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抗诉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最主要的表现方式,但在实践中只不过是引起再审的一个条件,更不要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权了。且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否采纳以及何时答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含义“暧昧”监督方式,法院当然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这种监督意见由被监督者决定的权力设置,不仅严重挫伤了监督者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达不到监督权设置的预期目的。因此在体制上保证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权力均衡并使之得到立法确认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

3、检法两家的认识分歧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业务难以开展的观念障碍。从法院方面来看,长期以来形成的在民事诉讼中的独家办案、强调内部监督制约为主的格局,使之难以接受民事检察监督这一外部监督形式,甚至规避正面监督。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的情况下,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工作阻力重重。

二、检察建议在司法监督的作用

依据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现阶段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检察建议分为三种类型:

1、纠错型检察建议。是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建议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

2、督办型检察建议。是指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具体案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建议该机关予以改正的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

3、服务型检察建议。是指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法人、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该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回复的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

三、完善民行检察建议监督的必要性

民行检察建议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强化公正执法的补充和拓展法律监督的新方式,有利于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和强化,它能弥补立法的缺陷,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减少抗诉案件、解决审级矛盾,更有利于加强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因此,应赋予民行检察建议监督民行检察建议监督相应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民行检察建议监督在立法上还未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它的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民行检察建议监督还不是一种有效力的法律监督。再者民行检察建议监督还未形成一整套法律监督机制,反而需要审判机关的支持、配合甚至认可,使民行检察建议监督难以发挥有效力的法律监督作用。针对规范、完善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提几点如下建议。

1、将检察建议纳入法律规范,确立相应的法律地位。为了使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有效地运用,充分发挥其启动法院再审和纠错、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的重要作用,建议立法机关应当以法律形式确认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在相应的诉讼法中,予以明文规定。同时,要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做到名正言顺,才能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 通知》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执行活动,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检两家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对审判的法律监督,促进法检两家对检察建议实施的共同认识。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实践证明,运用检察建议启动法院的再审改判和纠错,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这一作法可以减少诉讼环节和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应当给予肯定。目前,由于这一作法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应当极力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督机制,加强对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意见》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应当依法履行,不得滥用监督权力;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法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回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意见》加强对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3、检察建议自身应规范、严谨。作为一种法律文书,首先格式必须规范,内容必须详实,语句必须严谨,适用方法要得当,决不能粗制滥用。检察建议的直接对象必须是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内容上必须详实、客观地叙述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或采用的证据或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依照法律应当怎么判决裁定,有鲜明的观点和意见。同时语句表述要准确,逻辑结构要严谨。

4、适用条件和范围要准确。运用检察建议的条件和范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作了明确规定,主要靠在办案中认真的掌握、灵活运用。特别是运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察件的条件掌握,对于“五类重点案件”不宜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我们认为,检察建议目前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操作尚不规范、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能作为一种尝试。只适用于诉讼标的不大,法律关系明确,经与原审法院协商,法院对再审和事实依法都认可一致的案件。尽管诉讼标的不大、法律关系明确,但与原审法院意见形不成共识的,不宜适用检察建议。对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的,或者对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未影响实体处理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建议;法律依据;地位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处理的具体案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等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它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延伸,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建议的使用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的要求

目前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力度不够。一是监督权范围较窄,法律规定,作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裁定,也就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13种情形,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破产程序的裁定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其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判,即使确有错误也不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监督方式单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方式只有抗诉一条路。

但是,另一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近年来,涉诉民商案件大量涌现,民事执行活动也随之增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扩大检察机关加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力度的呼声很高,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全国已经有13个省级人大出台决议、决定,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其中都有大力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稳妥推进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可以预见,随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既监督法院的审判和诉讼活动,也对许多非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所以单凭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已经无法满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需要,检察建议势必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当然有权力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其他机关的执法行为实行法律监督。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所以它应该是不违法理的。虽然以前,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都有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1月17日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从检察建议的提出原则、发送对象、内容要求、适用范围、提出程序、制发主体、审批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对推动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一步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使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有了明确的依据。特别是201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有了更加明确的依据,为使用检察建议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契机。

三、检察建议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地位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抗诉以外的又一种法律监督形式,是对民行监督机制的补充和完善,这是司法实践的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需要。在当前的民行检察监督中,检察建议已经和抗诉与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一起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三种重要方式,它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简化办案程序,适用起来方便灵活,所以近年来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中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对一些领域内的监督几乎完全依靠检察建议的方式,而且通过民行检察人员的不懈努力,大多数的检察建议取得了让人满意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由于检察建议在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无法替代抗诉而成为主要的监督方式,又因为它不具有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强制权力,也不能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检察建议作为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实践产物,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地位:检察建议是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但不能成为民行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在民行检察监督中它主要是起着补充、配合的作用。

四、如何确保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如何发挥和保证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监督效率和效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检察建议在多元化监督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立足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

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一定要结合执法办案活动,不能脱离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出民行检察建议必须与民行检察的职能相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在办理常规申诉案件中、在违法调查中、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在督促起诉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问题或错误的,都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来纠正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错误。不属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相关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二)要切忌滥发检察建议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既要做到有错有漏洞必建议,又要做到有的放矢。不能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一发现有问题,只要不能通过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就一律采取发放检察建议的方式,要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筛选、筛滤”,调查了解时要“换位思考”,有时候还要理解法院及其他被监督对象的难处,否则就有可能会造成实践中检察建议发放过滥、过于草率,久而久之这一监督手段就会被质疑,不被重视。对确有必要发出检察建议的,才依法提出,注意处理好发与不发、多发与少发的矛盾,使每一份检察建议都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努力克服发得过多、过滥会降低检察建议的影响力、不发又起不到监督作用的弊端,真正树立起检察建议的权威性。

(三)要统一和规范检察建议书的格式

在实践中,检察建议书制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检察建议书篇幅过短,缺乏说理性;有的又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有的内容仿照抗诉书引用条款建议再审等。这些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要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密。首先,检察建议的内容要有理有据,要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大道理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检察建议所提出问题要准确,并且兼有充分的说理性,也就是俗话说的要对症下药。并且要“一针见血”,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要思路清晰,文字简明,且不产生岐义。

(四)提出检察建议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针对发案单位在规章、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与不足,直接向该单位提出改进完善的检察建议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检察建议书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由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不能以检察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监察建议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检察建议;改进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政治生活日渐民主化和公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我国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正受到来自不同价值标准的评判。同时,在国家法治建设向前推进和制度更迭时期,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机制在机制构建和实践运作方面的不足也在日益显现。本文力求通过检察机关启动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对这些问题做出探讨。

一、行政诉讼检察建议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具体来讲,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目前规定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只有上文所述的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这两部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但从实质内容上看,两部司法解释规定得都不够细化,比较粗疏。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做了规定,但是在提出程序上却没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检察建议的签发是否需要审批、反馈期限是多久、法院采纳与否的相关机制,都没有进行规范,这无疑给各地的实践工作造成了困惑。而《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也只是提示性的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改进工作,是否按照人民检察院具体案件提出的检察建议,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要经与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后才能决定。但是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回馈机制等也均无具体规定。仅有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上产生了很多的混乱。

(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认识不一致,造成检察建议发出之后,法院的对待态度各有不同,无法统一

作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适用手段的一种,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以发出建议的形式敦促人民法院对于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自行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其不同于抗诉程序具有的外部监督的刚性特质。事实上,是将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交与人民法院掌握。虽然,这种相对柔性的监督方式更容易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司法和谐的检查监督权的适用,但是有的人民法院却认为,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于法无据,只是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当成是一种工作参考,是否采纳、如何采纳、采纳多少都无关紧要。

(三)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标准不一致,也造成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不能统一适用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做出的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案件;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案件以及其他情形。由于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标准不一致,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对《规定》所指的“其他情形”的案件,根据实践中不同的情形作出各种补充性规定,使地方各级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法院在确定行诉讼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上差别很大,从而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统一适用。此外,在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上、文书格式上也不统一,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各地检察院的操作也千差万别。

二、行政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

将行政诉讼检察建议这种检察监督的方式制度化,首先是将其法定化,从立法层面和程序层面对行政诉讼检察建议的检察监模式予以完善。

(一)立法完善

结合司法实践中以行政诉讼检察建议推进检察监督权的适用的现实问题,在立法中应当着重考虑下列问题:

1、将行政诉讼检察建议制度作为我国检察监督权适用的一种手段和方法通过立法予以法定化。

检察机关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复杂疑难的行政案件诉讼数量不断上升的社会背景下,要做到灵活运用不同的检察监督方式以应对不同性质的行政案件,全方位、多方面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将行政诉讼检察建议这种检察监督权的体现用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固定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手段之一,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只有这样,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才可以将检察监督这种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形式,不仅轻松地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程序的启动,更是将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弥补了现行法律空缺的同时,及时纠正法院内部监督难以发现的错案,达到最大限度地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可以收到更好的法律和社会的效果。

2、在现实操作方面通过立法对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加以规定。

包括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发出方式、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以及反馈机制等分别进行规定。作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区别于检察机关发出的其他检察建议书,通过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可以改进由于具体操作方式、程序不明确,地域、形式不同,内容不规范而造成的现行行政诉讼检察建议的法律权威性不高的现状。

3、通过立法确认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

对于行政诉讼检察建议的效力也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由于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上并未被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部门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监督方式,所以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强制力和约束力,对于接受检察建议的法院来有选择是否接受的主动权。行政诉讼检察建议的适用,主要依靠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或者说是依靠检察建议本身的说服力。一般来说,行政诉讼检察建议作为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检察监督权力的延伸,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发出的,应该具有较强的威慑力,但是检察机关对同级的审判机关发出行政诉讼检察建议,拘于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程序规定,也无具体的适用范围,法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不会接受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填补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将使得行政诉讼检察建议的效力进一步强化,也不会继续妨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业务不断发展。

(二)程序完善

将行政诉讼检察建议这种检察监督的方式制度化,加强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程序规范也是极为重要的。在行政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程序完善上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法律规定可以由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做出错误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立即受理案件,并认真研究组织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在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后至提起再审程序间,必须有一定的时限限制。没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将检察建议退回检察机关,并应制作采纳检察建议反馈记录,以跟进案件的审理。尤其不能以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作为行政诉讼相对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2、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应与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区别。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检察建议应当按照内部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内部纠错。在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过程中,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应该裁定中止法院裁判的执行,然后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如果认为原裁判没有错误,则应做出书面意见反馈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3、人民法院应该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行政案件,为进一步监督再审程序的诉讼活动,还应于开庭前通知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参加庭审,并将具体行政案件的再审审判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再审的审理期限一般而言也应该为三个月为宜,审结期限也应该通过立法予以确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裁判没有错误,未采纳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没有审判监督程序,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人民法院未采纳建议的理由之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裁判确有错误,必须提出抗诉的,仍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继续由外部监督形式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创设和适用为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工作通过权力的制衡和外部的监督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加大了审判的纠错力度,也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虽然在实务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其仍然囿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而导致行政诉讼监督范围的不确定性以及行政诉讼能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方式的单一性、时间的滞后性等诸多现实问题。故而要想使得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权能够充分行使也实非易事。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手段之一的行政诉讼再审检察建议的论述。提出其在实务中的实践问题,阐述其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内在关系,提出创制好、适用好、发展好检察建议的监督模式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进一步推进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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