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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范文第1篇

一、借助议会的力量,成功寻求立法支持

澳大利亚的政体是议会制,议会制的主要特征就是行政必须对立法(议会)负责,而议会对政府行政机构行为及其业绩的考核需要一系列制度上的安排。绩效审计的思想则恰好能符合这一需求,并特别显示其可以更好地向议会报告政府公共管理受托责任的潜力。

1974年,由H.C.Coombs担任主席的澳大利亚政府管理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RCAGA)成立,该委员会第一次对联邦官僚机构进行了广泛的检查,并指出由于内阁成员政治背景的差异已使得政府各部门的官僚机构不再是中立机构,而且很多部长以及官僚机构所负责的管理领域都没有很好地向议会尽职。希望能通过绩效审计这一制度安排来检查公共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业绩与表现。

强化政府公共管理的受托责任。根据澳大利亚国情,Coombs明确表示,绩效审计不应涉及政策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他将“效率审计”与“效果审计”分开,前者由审计机关实施,而后者由于涉及政治问题,由内阁和总理幕僚来完成。

尽管财政部等强烈反对授予审计机关绩效审查的权利,并声称一些政策问题很难与管理事务相区分,而且对部长进行双重的“猜疑”也是不妥的。但是澳大利亚总理以及大部分内阁高官都认为有必要对公共管理过程与行为进行“规范”的审查与监督。Coombs的委员会最终向议会建议审计机关获得实施经济与绩效审计的法律授权,审计机关被授权检查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而不涉及这些政策本身的合理性评价。绩效审计主要面向三个方面:其一是面向议会、政府当局、部长们的受托责任;其二是面向纳税人,确保纳税人的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其三是面向被审单位,为其提供更有效管理及使用资源的建议并协助政策的履行。

1979年,有关绩效审计的授权最终写入修订后的《审计法》。修订后的《审计法》赋予审计长对政府公共管理机构实施绩效审计的权力,但对国有公司的绩效审计必须得到澳大利亚总理的同意或请求。同时还特别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向议会提供绩效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这一次《审计法》修订的另一项重大成果是,在议会中设立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JCPA)以及公共开支议员代表执委会(HRSCE)来审阅联邦审计机关提交的绩效审计报告。

有了开展绩效审计的立法授权,联邦审计署很快成立了一个有多学科、多技能的工作经历与专业背景人员组成的绩效审计小组,其中超过一半的人员是联邦审计署新引进的。早期的绩效审计方法主要是“协商与讨论”,而在联邦审计署内部,则将绩效审计理解为“有助于改善政府公共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国会则将绩效审计报告分开归档、封面单列,以区别于财务审计报告。

但是,关于绩效审计的努力刚刚开始便很快引起了被审单位、政府部门甚至议会内部的非议。但总的来说,澳大利亚绩效审计的起步还是令人兴奋并充满希望的。

联邦审计署希望能主动为议会提供更优质的、有关政府公共管理“绩效”的信息。对公共管理服务部的首次绩效审计也显露新职能可能存在的潜在压力。议会也对绩效审计寄予了厚望,希望绩效审计报告能针对公共行政管理进行深入广泛的评价。

二、艰难摸索,从“短、频、快”的项目开始

在经历了短暂的早期“兴奋”之后,理智很快得以恢复。1979-1990年是澳大利亚绩效审计艰难摸索的时期,为了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偏见甚至是敌意,澳大利亚审计署不得不进行积极的调整,历任审计长前赴后继,艰难摸索,不断进取,最终他们凭借自身的绩效审计业绩赢得了社会的理解,在确立绩效审计地位的征程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从“短、频、快”的项目做起

关于公共资金的管理出现或存在绩效方面的问题是难免的,但许多政府机构总是不习惯反省自己,而是对审计人员的到来抱有偏见或敌意。虽然当时的联邦审计长Craik坚持认为关于“审计法的修订和绩效审计小组工作”的评估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批评还是很快就来了,而且接连不断,这些批评与怀疑主要涉及:绩效审计建议的恰当性、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合理任用、审计过程本身的价值——特别是报告的及时性等。

如始于1980年的对澳大利亚邮盟柜台服务的管理审计在总共花费了349600澳元,耗时长达四年时间之后,不得不最终放弃。这次失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联邦审计署不能准确界定审计范围、合理实施项目管理并选取恰当的审计技术,审计小组人员的缺乏经验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此次绩效审计的中断以及随之而来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的责询对于绩效审计新形象的改善和联邦审计署这一新使命地位的巩固非常不利。但审计人员没有气馁。

Craik的继任是KeithBrigden,虽然他对绩效审计的理解与其前任明显不同,但同样尽心致力于绩效审计的推动。为了及时捕获绩效审计失败的根源并排解各种可能的干扰,Brigden遣散了其前任成立的绩效审计小组,并把这些人员重新归入原先部门。相比之下,Brigden更加关注绩效审计方法的采用,他主持制定了绩效审计程序并规划了绩效审计框架。首先是可行性研究,其次是绩效审计的重点、范围、时间、人员、审查过程和资源,最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最初审计成果是一个“争议稿”和“初步审计报告”,最后是正式的管理说明书。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作为最终审计报告的参考。正式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单位管理层的意见。Brigden特别关注那些界限清晰、目标明确的小规模绩效审计,旨在通过小型的绩效审计来证实绩效审计作用,锻炼绩效审计队伍,积累绩效审计经验,获得有价值的绩效审计发现,逐步树立并增强绩效审计的信心,赢得社会及被审单位对绩效审计的理解与支持。

Brigden利用自己曾是第二任税务总署行政长官,对于税务总署的内部工作了如指掌的优势,并出于个人兴趣与思考开始了一系列对税务总署的审计。从1984年6月至12月连续开展了5次“短、频、快”的绩效审计。许多联邦审计人员都认为,:Brigden的工作使得一些以老大自居的政府部门(如财政部)不再能逃避绩效审计的审查,因而,堪称绩效审计地位得以确立的重要里程碑。也有人认为这是打破中央集权关系的一个开始。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报告能改进管理、增加政府资源并使之得以有效使用。

(二)不断积累新经验

1985年JohnMonaghan接替:Brigden,他继续推动联邦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工作,并在许多领域取得突破。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谈到这一时期时说“毫无疑问,议会急切地等待着绩效审计报告的形成”,并在建议改进公共管理、节约审计成本、增加政府支出与克服管理不善方面时,特别提到了绩效审计。这一时期随着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绩效审计经验与方法的不断积累,开始参与国际交流并初步得到认可,并为来自亚洲和中东国家的审计人员提供了相关的培训。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澳大利亚绩效审计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记录的52次绩效审计(1988年前完成)中受到议会批评的已经不多见。

到约翰。泰勒(JohnTraylor)担任审计长时,绩效审计已取得了巨大发展。成绩主要有:逐步明确并缩小了审计范围;审计报告一般在12个月内完成;联邦审计署开始整理各种绩效审计方法并归档;改进审计成本核算,以总成本核算法取代老的核算方法(即只考虑实施审计的直接成本),总成本核算法包括了含直接成本在内的所有成本。1988年以后,新的绩效审计都要事前编制成本预算,事后报告绩效审计的成本差异。不足之处主要有:虽然报告了审计成本,但审计收益并未量化。

尽管绩效审计已经引起了很大关注,但政府机构对这一职能的理解仍不够到位。由于联邦审计署只想将绩效审计作为一项辅助职能,而不是业务的核心,因此必然进一步引发关于绩效审计职能与定位的争论。

三、争取国会与被审单位的支持,用事实说话,最终确立绩效审计地位

1990年以来是澳大利亚绩效审计逐渐为公众接受的关键时期,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澳大利亚绩效审计的地位与影响得以最终确立。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联邦审计署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不太密切,联邦审计署也始终处于被质疑的阴霾中。但是,到90年代末,许多问题都逐步得到了解决,特别是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绩效审计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绩。

(一)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1989年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开展了一次关于政府、议会对联邦审计署意见的广泛调查,调查结果充分肯定了绩效审计对议会的重要性以及赋予联邦审计署绩效审计功能的必要性,议会也认为绩效审计很有价值,但对绩效审计经常受制于财政资金供给的现象提出了质疑。针对这种不合理状况,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建议应当加大开展绩效审计的资金投入,使之与常规审计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报告认为绩效审计是一个“正在但仍需要相当长时间慢慢成长的部门”,建议单独编制绩效审计预算。此外,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赞扬了聘用多种专业人员参与绩效审计的做法。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的调查还认为应缩短绩效审计周期(约6个月为宜),绩效审计主要结果应一年两度向议会报告。但本次调查得出的最重要建议则是应重新修订《审计法》。

1990年10月,联邦审计署第三次成为被调查对象,独立审计人员开展了对审计长办公室和三大审计职责(财务审计、绩效审计和公司服务)的绩效审计。关于绩效审计,结论建议应选用规范的方法,编制更加详细的审计计划,更多任用具有多种技能、多种专业及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以提高绩效审计的效率。对此,联邦审计署同意将这些建议作为不断改进绩效审计的依据。

尽管存在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但公共会计联合委员会的建议仍成功迫使政府向联邦审计署加大投入。政府同意每年向联邦审计署追加拨款200万澳元。1988—1989财政年度联邦审计署预算总额中17%用于绩效审计,而1989—1990年这一比例仅为14%.随着政府拨款的增加以及联邦审计署自身效率的提高,联邦审计署拥有更多资源投入绩效审计。在1990—1991年,联邦审计署将总预算的44%用于绩效审计项目,这一数字在90年代中一度降为27%,但在20世纪的最后几年,这一比例又上升为37%.到2001年,绩效审计支出已占联邦审计署总预算的50%

(二)积极争取被审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对联邦审计署来说,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始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与财务审计不同,绩效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对审计发现与结果的质量至关重要,争取被审单位对联邦审计署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是决定绩效审计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20世纪80年代,联邦审计署与被审计单位的合作记录一直不太理想。为解决这个问题,90年代初,联邦审计署主要采取了三大措施,其一,改进并严格执行审计计划。为了进一步改进对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服务,联邦审计署开展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专题审计,而这些审计专题通常是社会及各方普遍关注的,而不是像早期那样,轮流安排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公共部门,以追求审计项目在选题与选择被审单位方面的简单“平衡”。其二,慎重选择审计人员,将不同专业、学科背景、不同工作经历的人员结合在一起开展绩效审计,有利于增强绩效审计的信心,并赢得社会对审计小组的认可。此外,还可以聘任专业咨询人士参加绩效审计小组,为绩效审计提供专业建议和帮助。或者,根据绩效审计进程情况,也邀请被审计单位的一些成员提供协助。其三,择优审计案例与实务并认真总结,对有价值的审计方法与经验认真总结并归档,作为日后绩效审计指导。虽然这些措施起初成效不太理想,但日积月累,效果最终还是显露了出来。

随着绩效审计的深入开展,审计署与被审计方之间的合作不断得到加强。为转变理念改善服务,联邦审计署从1995—1996年度开始,对所有列入绩效审计计划的被审单位都要进行民意测验,并委托独立的分析人员来完成。这些民意测验还附带发现了这样一个明显的变化趋势:那就是被审单位广泛认为联邦审计署已从“我抓到了”的心态转向为被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而且联邦审计署的客户正从一个发展成两个,即议会与现在的被审计单位。

目前,尽管是否进行审计的最终决定权仍在于联邦审计长,但许多被审单位已开始主动请求联邦审计署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还有的绩效审计是应议员们的要求而进行的。例如,1997年12月提交的“部长旅游权利”绩效审计报告是应总理的要求而进行的;1998—1999年度联邦审计署共收到29份绩效审计的正式申请,1999——2000年度的绩效审计正式申请有15份。经过20多年的实践,目前绩效审计的法律授权以及联邦审计署掌握的绩效审计技能已逐渐被议会、政府和其他被审计单位所认可。

(三)量化绩效审计的收益。长期以来,联邦审计署尽力想要表达的用意是:绩效审计的主要目标不是节约审计成本,而是鼓励和支持政府公共管理部门改进管理,即更好地计划,更经济、更有效地使用稀缺资源,最终实现价值增值。关于绩效审计的长期争议还包括绩效的计量,这也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早期,议会与被审单位主要关注绩效审计可能带来的收益,而联邦审计署却不愿意评估收益。1981年公共开支议会代表执委会就曾特别提出了审计机关应努力量化审计建议收益的要求,并且怀疑联邦审计署可能夸大了尝试这一努力的困难。尽管如此,关于如何计量绩效审计收益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进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联邦审计署开始报告绩效审计的成本;在1989—1990财政年度,又迈进了一大步,除了计量审计成本外,也开始报告审计的(潜在)收益。联邦审计署曾尝试过的绩效审计收益计算方法主要有三方面,其一是重要审计建议的数量,其二是绩效审计带来的成本节约,其三是被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通常用被接受数占总建议数的百分比来表示),这后来又被进一步完善为“绩效审计项目的投入产出比”,即“项目的审计成本与绩效审计的收益的比率”。

一般认为判断绩效审计是否有助于政府公共管理的改善并提供价值增值服务,关键是看审计建议的质量及其被采纳情况。一个成功的绩效审计,其大部分审计建议都应被被审计单位所采纳,并逐项得到落实。由此,人们注意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约90%的绩效审计建议都得到了采纳。但仍有一些审计建议没有被接受,例如,1999年12月对皇家海军潜水艇项目总计50亿美元的审计报告中,国防部对报告中约一半的建议再次提出质疑。在1993年12月,在对财政部有关澳大利亚政府贷记卡的审计公布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恶化到了最糟糕的程度。

目前,关于绩效审计,虽然仍存在审计方法、与被审单位关系、有关资源投入甚至是绩效审计本身评价等方面的争议,但政府部长们以及被审单位对绩效审计报告意见与建议的反馈普遍是非常积极的。例如,近10年来,对国防部的一系列绩效审计报告已经使部长认识到国防部管理方面的不足,并着手改进。可以说,近30年来,随着澳大利亚绩效审计的不断深入,已经成功促使公众认识到联邦审计署作为独立建议与评论角色的存在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总之,20世纪90年代是澳大利亚绩效审计发展成绩最显著时期,而这当中首推联邦审计署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绩效审计的职能重新由独立机构来完成,1992—1993年联邦审计署分别组建了独立的“绩效审计部”和“财务审计部”,分别负责“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此时,绩效审计已经可以与财务审计平起平坐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更多的资源,尤其是管理力量,必须向绩效审计倾斜。这一内部机构的设置模式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内设四个业务局,两个从事财务审计,两个从事绩效审计。

为了提高面向议会的服务质量,从1989年中期开始,审计署开始向议会提供一系列新的独立报告,并对那些重要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发现与审计建议详细予以说明。1992—1993年,为进一步改善服务并使之适应议会的需求,联邦审计署专门针对议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调整。目前澳大利亚审计机关提供的每份绩效审计报告都附有一份简明手册,概述该项绩效审计的主要特征与审计发现。1997年,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再次进行民意调查时,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虽然认为联邦审计署与议会的沟通机制需要进一步改进,但联邦审计署被认为是议会信息的可靠来源之一,其中约有50%的被调查者相信这些绩效审计报告对政府公共管理的积极变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到20世纪末,关于绩效审计早期遇到的问题与困难逐步得到了解决,绩效审计最终被证明有助于改进澳大利亚政府的公共管理。事实证明,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接受绩效审计的委托是成功的。联邦审计署顺应了时展的要求,在保持前后工作相关性的基础上,适应了澳大利亚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更新了“产品与服务”,提升了服务的价值。

[参考文献]

[1]JohnWanna,Christine&ChewNg.FromAccountingt0Account-ability:aCentenaryHistoryoftheAustralianNationalAuditOffice[M].2001.

绩效审计范文第2篇

绩效审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种新型审计,它与传统审计共同构成具有更高审计目的、更广泛审计内容的现代审计体系。政府绩效审计是检查一个国有部门或企业组织的经济活动,对其管理和运用其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以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绩效审计在政府审计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瓶颈

(一)审计监督体制不合理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国家审计署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且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这种政府领导下的行政主导型审计管理体制使政府行政权力比较集中,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在这样的机制背景里开展绩效审计,难免会出现“自己审计自己”的尴尬局面。审计监督的主要对象——财政部门既是预算编制者,又是预算执行者,因缺乏内部制衡机制,没有开展绩效审计的内在需求和动力,压缩了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空间。

(二)审计监督程序不科学

目前,审计机关接受的审计任务绝大部分是“事后审计”。审计的结果往往只能是一堆看似“动真格”的无用数据,结果是绩效审计审而无绩,绩而无效。若这种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不改善,对审计出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即便是绩效审计开展得再好,最终也难逃放空炮的结局。因此,改变“事后审计”的监督程序,积极开展“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已势在必行。

(三)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

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审计,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指标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即只有财务指标,没有非财务指标;只有历史指标,没有未来价值指标;定量指标多,定性指标少;综合性指标多,单项指标少,缺乏“预警”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有关的法律、法规、公认的管理实务准则等不详细,审计机关在评价经济活动时,要么自己设计某种标准,要么借鉴管理当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由于政出多门,标准本身很不完善,甚至标准之间相互矛盾,这给审计人员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价意见增添了麻烦和困难,难免会影响到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度。

(四)绩效审计证据难获取

绩效审计的具体分析工作是建立在评价所收集资料基础之上的。审计资料包括关于收入、支出、资源、资产方面的财务资料;组织结构、经营活动的背景资料;经营目标等目标资料;被审计单位完成目标的各种方法、利用各种方法完成目标程度的活动资料;被审计单位为了有效地完成目标而采取的程序和控制措施如计划、财务控制、管理信息系统等资源资料。除此之外,审计人员还必须收集关于严重铺张浪费、效率低、效果差的证据。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获得是实施绩效审计的基础,而绩效审计的重大难题恰恰在于审计资料难以收集。同时,由于目前绩效审计没有审计准则和程序可供遵循。没有统一评价标准,运用的技术和方法也相当灵活,使得证据的搜集和评价多种多样,从而增大了审计结果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审计人员素质难适应

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绩效审计质量的高低。绩效审计的目标是寻求提高绩效的途径并鼓励和帮助被审计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改进系统及控制措施。因此,绩效审计需要多样化和创新方法,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审计人员在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时需具备相应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这里的胜任能力除了传统财务审计所要求的胜任能力的含义外,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才能和更加专门的专业知识。即要掌握一定的宏观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便在评议政府业绩时形成深刻而中肯的判断。国家审计机关20年来一直以执行财务审计为主,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相对狭窄,缺乏评价政府工作绩效的意识、知识及技术技能,这难以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

二、完善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对策

(一)建立适合国情的审计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审计体制模式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此应改革现行审计体制模式,使之向司法型模式发展。在司法型审计模式下,中央审计机关归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设立审计院,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法院、检察院并行构成“一府三院”。政府审计工作重点放在公共财政和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财政支出项目上,专司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这样,审计机关与政府行政机构完全分离,而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计机关作为独立的经济监督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所管辖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既有审计权,又有审计处理处罚权;既确保了审计的权威性,又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当前我国审计机关进行“权力制约”时自身权力不足或权力不能完全到位的状况,从而使审计权力真正落到实处。

(二)健全完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政府审计法规体系包括《审计法》及相关法律(如与审计法配套的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这些规范体系存在着层次不明、界限不清、重复设置等问题。因此,要不断根据政府绩效审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探索和完善我国现行审计规范体系,同时,还应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反映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主要从三个层面上做好工作。第一个层面,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从立法上给予规范,维护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第二个层面,制定《政府绩效审计准则》,通过一系列的标准、规则来规范政府绩效审计的实施程序,包括计划、执行、报告、评价等方面;第三个层面,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的要求,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水平。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努力,将政府绩效审计从法制、法规的高度上加以重新定位。

(三)规范评价标准,建立评价体系

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是由评价客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结论等内容构成的系统,是衡量被审计单位绩效高低的尺度。我国长期以来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给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审计工作水平,审计署应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政府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因此衡量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标准也难以统一,因此在建立指标体系时,应考虑绩效评价的特殊性,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定性标准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定量标准应包括政府预算、计划的各项具体指标,各项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指标等。一方面将可以量化的影响绩效的因素通过设置指标的方式进行量化,以便于分析、比较;另一方面对无法量化的影响绩效的因素,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优先实践”原则作为衡量标准。

绩效审计范文第3篇

[提要]本文在回顾了已有审计判断绩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审计判断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审计判断绩效的影响因素包括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和审计环境三类,并探讨了各类因素的具体内容。

审计人员的审计判断最终要表现为一定的成果。这一成果的具体形式就是审计判断绩效。良好的审计判断绩效不仅是高质量审计工作的基础和源泉,还是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追求的目标。同时,审计判断绩效也是衡量审计判断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确定审计人员责任的基础。因此,研究审计判断绩效的影响因素以及审计判断绩效的评价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一、审计判断绩效及绩效函数

(一)审计判断绩效的涵义

什么是审计判断绩效(AuditJudgmentPerformance)?最为典型的当属Libby(1995)对审计判断绩效的定义,他认为:审计判断绩效是审计判断与一定的判断标准相符。显然,此定义是对一个好的判断绩效的定义,并不是对审计判断绩效的一般定义,因为审计判断绩效可能好,也可能差。笔者认为,审计判断绩效是审计判断结果与一定的标准的相符程度。这里所说的标准包括效果性和效率性两个方面,一个绩效好的审计判断要同时满足审计效果和审计效率两方面的要求,既要有质量上的保证成本,又不能过高。修正后的审计判断绩效的定义是符合一般的业绩定义的精神的,是以审计判断的效果性或效率性作为指标或标准来界定审计判断绩效的。然而,在审计实践中,审计判断的效果性和效率性是比较难于确定的,从而也就导致了审计判断绩效的计量是比较困难的。

(二)审计判断绩效函数

在以往的研究中,涉及最多的是审计判断绩效的影响因素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是Einhorn和Hogarth(1981a)以及Libby(1983)提出的等式(1)表示的审计判断绩效及其影响因素函数:

绩效=f(能力,知识,激励,环境)(1)

从等式(1)可以看出,他们认为审计判断绩效受审计人员的能力、知识、激励和环境因素的影响。此后,一些学者进一步研究了知识与绩效及其它影响因素的关系。Bonner(1990)研究了经验和审计判断绩效之间的关系,Frederick(1991)研究了经验和知识之间的关系,Bonner和Lewis(1990)研究了知识和能力与绩效之间的关系。Libby(1995)指出,由于知识被其他三个因素及经验决定,因而绩效与四个影响要素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知识与其他影响因素的关系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

知识=g(能力,经验,激励,环境)(2)

以此公式为基础,Libby(1995)构建了知识与绩效及其它影响因素的模型,具体模型如图1所示。这一模型被认为是比较完善的模型。大量的研究都是以此模型和审计判断绩效函数为基础的。在上述两个公式中的环境因素都包括了任务的因素。

笔者认为,等式(1)和知识的前因和后果模型基本上勾勒出了审计判断绩效及其影响因素的框架,也与Campbell(1990,1993,1996)提出的绩效行为理论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我们也认为Einhorn和Hogarth(1981)、Libby(1983)的绩效函数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绩效的影响因素缺乏系统性和脉络,比较零散;二是有些绩效影响因素不恰当;三是对环境因素理解得太窄。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一个因素,对后三个因素,尤其是环境因素研究比较少。

二、审计判断绩效的主体因素

根据认知心理学的观点,审计判断过程可以看作是一个心理过程,因此,审计人员是影响审计判断绩效最为直接的因素。任何一个审计判断的都是针对一定的任务(客体)的判断,因此,审计判断任务就构成了影响审计判断绩效的又一个因素。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我们可以把审计人员判断看作一个由审计人员和审计判断任务系统构成的系统。由于系统与其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审计判断环境同样会影响审计判断绩效。根据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审计判断绩效是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和审计环境的函数。审计人员因素也称为审计主体因素,是指由审计人员拥有的并带到工作中去的因素;审计任务因素是指需要审计人员作出审计判断的项目;审计环境因素也称系统因素,是指与审计判断绩效有关的所有的审计判断主体、审计判断项目之外的因素,它们不受审计判断主体的影响。据此,审计判断绩效函数可以表示如图。(图见11期杂志)

根据以上我们对主体因素的界定,影响审计判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Einhorn与Hogarth(1981)、Libby(1983)的绩效函数中的前两个因素知识和能力属于主体因素。但用这两个因素概括影响审计判断绩效的主体因素是不全面的,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认为,审计判断主体因素应包括:性格、陈述性知识、智力技能或经验、努力程度。

(一)性格

性格是个人在现实态度和行为方式中表现出来的稳定的心理特征,是具有核心意义的人格心理特征,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客观事物对人的影响以及人对影响的反应而形成的一定的态度体系和与之相应的行为方式。性格最能表征一个人的个性差异。因此,它同样能够表征个体判断绩效方面的差异。许多心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性格进行了分类。如A·培因和T·查理按照理智、意志和情绪哪一种在性格结构中占优势来把性格分为理智型、意志型和情绪型三种。H·A·威特金按照两种对立的信息加工方式把人分为依从型和独立型。

在经济学中,根据人们对风险的态度把人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和风险厌恶型三种。审计人员在做出审计判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判断错误的风险,但承担的风险的大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对待风险的态度。如果一个风险偏好者进行审计判断,其判断结果往往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从而进一步把其本身、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置于高风险的境地。风险厌恶者在进行审计判断过程中往往会设法使审计风险降到最低,从而导致审计成本上升、效率下降。应该说以上两者的审计判断绩效都不好,但就两者比较而言,后者的审计判断绩效强于前者。因此,我们认为风险中立者,或者考虑审计效率的风险厌恶者,具有取得良好审计判断绩效的基本素质。

(二)知识、技能、经验、记忆

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但对个体来说,知识是指储存在记忆中的信息。显然,这里所说的知识是指个体已经获得的知识。认知心理学家安德森认为,人类的知识有两种:一种是陈述性知识;另一种是程序性知识。陈述性知识是由人们所知道的事实组成,这些知识一般可以用语言进行交流,它可以采取抽象和意象的形式;程序性知识是指人们所知道的如何去作的技能,此类知识

很难用语言表达。比如,许多人都会骑自行车,但却讲不清这种知识;许多人能流利地说本族的语言,但却说不清语法规则。在审计判断过程也是如此,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虽然做出了正确的判断,但却说不清审计判断是如何做出的。因此,程序性知识也就是智力技能,即完成各种智力程序的能力。显然,程序性知识是长期实践逐步积累形成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判断,这两方面的知识都是不可或缺的,审计判断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审计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无论在哪个国家,要成为胜任的审计人员,就必须首先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因此,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既是对要成为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是否具备从事此项业务的基本知识的检验。同时,审计人员做出正确的审计判断还需要具有程序性知识,也正是这些程序性知识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审计人员的个体的判断绩效的差异。因此,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都影响审计判断绩效,但后者影响更大。

在Einhorn与Hogarth以及Libby绩效函数中,把能力(Ability)作为审计判断绩效的变量。这里所说的能力不是指普通心理学中所说的能力,而是指完成信息编码、检索和分析任务的能力。这一定义是从信息加上角度出发的。从普通心理学的角度看,我们认为,这里所说的能力相当于技能。技能是人在活动中运用有关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而形成稳定的、复杂的动作方式系统,这里的动作是广义的既包括外显的实际操作,也包括了内隐的智力动作。技能按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分为动作技能和智力技能两类,智力技能是借助于内部语言在头脑中进行动作的方式或智力活动方式,包括感知、记忆、想象、思维,但以抽象思维为其主要成分。因此,Einhorn,Hogarth和Libby绩效函数中的能力应属于智力技能范畴,而智力技能就是程序性知识。

一些研究审计判断的西方学者(比如,Libby,1995等)把经验作了更加广泛的定义,认为经验是包括第一手和第二手与任务相关的能够提供在审计环境中学习的机会的广泛的境况。根据此定义,经验不仅包括亲自参与完成实际审计的境况,也包括复核其他人的工作、收到上级人员的复核评论、收到结果的反馈、与同事讨论其他审计、阅读审计指南和培训。此定义存在以下两个不足之处:一是把经验界定为可提供学习机会的境况是不恰当的,各种提供学习机会的境况只能是为增加经验提供了条件,或者说是积累经验的过程,但不等于是经验本身,经验应该是这一过程形成的结果;二是过于宽泛,包括了学习间接知识和获取直接经验的境况,很难划清知识和经验的界限,也不能体现经验的实践性的特征。因此,我们认为审计人员的经验应界定为:直接通过实践形成的技能,或者说是技能经验的具体表现形式。它通过技能的形式影响审计判断绩效。Marchant(1990)也指出,间接经验形成一般知识,直接经验形成具体知识。依此就可以比较好的解释为什么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能够作出正确的审计判断,因为它们具有比较高的技能,而这些知识又需要长期的审计实践的积累。

被认为与审计判断绩效有关的另一个因素就是记忆。记忆是过去经历事物的反映。记忆与审计判断绩效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心理学家Hogarth(1985)指出,一个好的记忆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好的判断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一些研究人员(Pumlee,1985;Moeckel和Plumlee,1989;Frederick,1991)研究了记忆与审计判断绩效的关系并指出:在完成一个具体任务期间,在收集审计证据的过程中,记忆对决策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那么,记忆与经验、技能等要素是什么关系?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它们是把记忆作为导致不同经验差别的原因来看待的。大量有关记忆的研究是在有经验的审计人员和新手之间进行对比。有的研究(Frederick,1991)表明,经验的审计人员存在着一个图表式的记忆结构,对内部控制优先回应,而新手只能根据线索回应;也有的研究(Choo和Trotman,1991)表明,有经验的审计人员能回忆起更多的与持续经营假设不一致的信息。我们认为,记忆既是形成经验的手段,也是经验的内在形式。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审计人员的陈述性知识、智力技能或程序性知识是影响审计判断绩效的直接因素;智力技能是经验的具体表现形式;记忆既是经验的形成手段也是经验的内容。当然,陈述性知识和智力技能也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雇员拥有的知识和技能是个体内部因素(能力和性格等)、个体的外部因素(所受的教育、培训、经历等)的函数。上述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与判断绩效之间的关系如图。(图见11期杂志)

(三)动机和努力程度

动机是激发个体和维持个体进行活动,并导致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心理倾向或动力。因此,审计人员的判断绩效不可避免地要受其动机的影响。正因如此,一些绩效评价的研究者(Campbelletal,1993)把动机作为影响绩效的直接原因。我们并不否认动机在绩效中的作用,但把它作为影响绩效的直接因素是值得商榷的。

在影响审计判断的绩效的诸多主观因素之外,还有一个因素,那就是审计人员的主观努力程度,努力程度是一个主观性最强的因素。在一项审计判断中,审计人员努力和不努力、努力程度大小都会导致审计判断绩效的不同。努力应该是审计判断绩效的直接影响因素。而审计人员的努力程度来自于审计人员的动机,动机越强努力程度也就越高。一个特别重视个人声誉的审计人员比一个不太重视个人声誉的审计人员的审计判断绩效要好。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努力程度是影响审计判断绩效的直接因素,动机通过影响努力程度来影响审计判断绩效。审计人员的动机受需要和激励两个因素的影响。努力程度除直接影响审计判断绩效以外,还影响陈述性知识和智力技能,审计人员的努力程度与其陈述性知识和技能的获得成正向关系。努力程度、动机、需要与审计判断绩效的关系如图。(图见11期杂志)

三、审计判断绩效的任务因素和环境因素

(一)任务因素

我们认为,任务是影响审计判断绩效的主要因素之一。任务的特点不同,对审计判断绩效影响是不一样的。Hogarth(1985)指出,审计判断的正确性是个体特点和任务环境结构的函数。任务对审计判断绩效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任务的复杂性、任务的重复性、任务的规范化程度、任务的类型和任务质量等,其中前两项受到了广泛关注。任务的复杂程度对审计判断绩效的影响如表。(表见11期杂志)

从上表可以看出,任务越复杂,其不确定性程度越高,需要的审计人员的判断能力也就越强。因此,比较而言,复杂程度越低,或者说任务的结构化程度越高,越容易取得好的判断绩效。审计人员不断重复的参与同类审计项目有利于积累丰富的审计经验。

(二)环境因素

Libby和Lufut(1993)指出,审计判断的环境因素包括:判断指南和技术辅助工具、多层组织的背景、责任关系、连续的多期的判断任务以及为了得到一个好的绩效的相当程度的货币激励、时间压力等。无疑上述环境因素都

会对审计判断绩效产生影响,但这些因素基本上局限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范围比较窄。事实上,审计人员做出审计判断不仅要受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且还受事务所外部环境的影响,比如行业状况和社会环境等。因此,我们认为,环境因素应包括影响审计判断主体和客体的各种环境因素,既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环境因素,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之外的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包括多层组织背景、责任关系、激励和时间压力、组织文化等;外部环境因素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等。由于有关环境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多,这里不再具体展开分析。

绩效审计范文第4篇

一、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概念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其目的是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支出绩效审计(以下简称绩效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运用各种方式和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其目的促进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保证财政资金既定目标的实现。

二、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相同点

(一)共同的理论基础

无论绩效评价还是绩效审计,都是基于“3E”理论。“3E”理论认为,绩效包括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都是基于这一原则,在对财政支出进行评价中普遍使用这三个指标,三个指标实际使用中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只是在应用中根据实际需要侧重点不一样。“3E”理论是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基本理论基础,同时也是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

(二)共同的目的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有相同的目的,都是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计或评价。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益,促使财政支出更加规范合规。

(三)共同的对象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有共同的对象,两者都是围绕财政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涉及国防、外交、教育、扶贫、水利、农业等领域,既有关系国家基本机器运作的国防、外交,也有关系民生的教育、扶贫、水利等领域。简单的说,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都是实现对财政资金的监管,其管理对象都是财政资金,都是财政支出的监管。

三、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不同点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差别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开展都有法律依据,两者的不同在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绩效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条“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评价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57 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另外,财政部还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财建[2004]729号)等规章制度,为绩效评价的开展提供了实施依据。简单的说,绩效审计是依据《审计法》,绩效评价是依据《预算法》,在《审计法》和《预算法》下,审计署和财政部还各自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规范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

(二)实施主体的差别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去实施绩效监管,不同的法律体系导致了实施主体不同,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同时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且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同时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实际操作中,因为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均需要报送财政部门,实际上绩效评价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

(三)关注重点的差别

绩效审计范文第5篇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审计法》在其总则中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收支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未对政府绩效审计的职责和权力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规划方案》《政府审计准则》等文件也只有“对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等字眼,对绩效审计没有明确的定义。实际上,我国政府绩效审计仍处于一种尚未完全的法律授权状态。虽然《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地方法规引入了绩效审计这一概念,但在国家层面来说,没有形成统一的政府绩效审计法律规范和准则,对于绩效审计的概念、含义、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及其操作方法等都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没有统一的审计方法和技术的指导。(二)我国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尚未健全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萌芽阶段,当前我们并未建立对政府各部门、机构等的绩效管理制度。人事部在“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的课题中,初步提出了一套涵盖影响指标、潜力指标和职能指标等三大类33项指标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其主要用于对地方各级政府绩效综合性评估,但对于具体的项目、部门的绩效评估并不是完全的适用。在缺乏标准的情况下,绩效审计人员只能从其他来源获取标准,或者是自己出来的某种标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政府绩效审计的质量和结论的可信度,同时也使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受到制约。当前,只有在组织建设、法律建设和项目管理上对绩效要求进行全面的考虑,把绩效管理当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才可以构建一个属于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三)缺乏绩效责任追究机制在现行的审计体制下,对于审计出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虽然政府绩效审计能够有效的监管财政资金,但是在追究当事人责任以及追回损失的国有资产等方面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审计工作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属于“事后审计”,到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时候,获得的只是一堆看起来是“证据确凿”,但其实却是“无用”的数据。政府的领导最看重的是在他任职期间所发展的业绩,有些领导比较急功近利,只允许成绩的宣扬却不准缺点的揭露。(四)审计队伍人员的专业素养未能满足绩效审计的需求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是直接影响政府绩效审计质量高低的关键要素,但由于当前我国审计队伍人员存在知识结构较为单一、年龄结构的断层以及“官、兵”结构失调等问题,导致大多数审计人员是财会类专业出身、审计队伍出现了明显的年龄断层以及一线审计人员数量严重短缺等现象,从而导致现有审计队伍人员普遍缺乏管理、宏观经济、工程、法律、计算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且又习惯于凭经验办事,难以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缺乏进取意识以及应用新的审计技术的主动性,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缓慢。如广西南宁市审计机关现有审计干部233人,其中会计专业有92人,占40%,工程专业30人,占12.8%,而法律、计算机专业的分别只有2人,占1.7%;南宁市县级的审计机关人员编制在20人左右,但是班子成员配备都在4人以上,多则为6人,领导班子人数占比为20%~30%。这种人才结构极不合理,难以满足推进绩效审计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大量需求。

二、推进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创新策略

(一)以风险作为导向,完善政府绩效审计理论研究随着人们对社会公共服务水平需求的不断提高,政府职能也不得不从最初的监督型转变成服务型,与此同时政府自身的风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政府资金收支审计拓展的政府绩效审计理论框架,也应当转变成以风险为导向,以此为基础进行研究才能适应审计实务的需要,也才能指导绩效审计实务并推动其发展(二)建立健全政府绩效审计法律体系纵观在政府绩效审计水平较为发达的国家当中,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绩效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局限性、意义、审计对象的选择和审计计算技术、组织工作和培训技术资料收集和分析技术、报告程序和人力资源的利用。例如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先后颁布的《绩效审计业务指南》《澳大利亚国家审计署绩效审计手册》以及《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英国政府议会于1983年通过的《国家审计法》对绩效审计也作了明确规定。美国审计署除了在《政府审计准则》里对绩效审计作出具体描述外,还制订了《政府工作绩效与结果法案》,并且衍生出《各部门绩效审计年度计划评估指南》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在法律方面对于政府绩效审计的问题还有很大空白需要去填补。因此,应该积极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建设。首先,应当修改《审计法》及其附属条例,切实有效地落实政府绩效审计的监督作用。其次,以《审计法》为基础,明确制定政府绩效审计的各项规定。再次,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为基础,制定具体的政府绩效审计职业规范,为审计人员进行绩效审计指出明确的方向。最后,以亚洲审计组织绩效审计指南、世界审计组织绩效审计指南和世界发达国家政府绩效审计经验为基础,结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需要的绩效审计指南。(三)建立健全政府绩效审计准则体系政府绩效审计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比,从审计目标的确定到审计方式的选择都相差很大,特别是在如何制定审计目标、怎样完成现场审计和应该出具何种审计报告等方面,与合规性审计相差甚远。我国当前已出台的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准则,主要是用于针对合规性审计的,而与政府绩效审计准则相关的各项文件仍然没有落到实处。所以,现在需要一套明确的准则来规范政府绩效审计机关以及审计人员,用以指导其进行的各项审计工作。为了能够广泛开展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工作水平,我们应当参照国外已形成的各项绩效审计准则,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制定出适合我国的各类绩效审计操作指南。如根据近年来各地开展的投资项目、住房公积金、基础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实践,制定出相应的绩效审计指南等,为今后开展类似的绩效审计项目提供指导和示范。当绩效审计广泛开展,绩效审计的内容和方法都相对固定以后,再将这些具体的指南进一步归纳,以形成某一类绩效审计项目的操作指南,进而形成一套完整的绩效审计体系。(四)合理确定政府绩效审计目标现阶段,我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目的主要是对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价。审计人员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项目、活动和单位的成果及影响获取足够的实质性证据。但是因为政府绩效审计方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其审计对象也较为复杂,与此同时又缺少一套可供参考的程序和准则,所以,可以从各种渠道搜集政府绩效审计的证据。在政府绩效审计中,审计人员大多通过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与增大调查样本量的方法来提高对总体推断的准确性。合理地确定政府绩效审计活动中的绩效审计目标对于审计方法的选择和对审计对象的客观评价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五)完善审计队伍结构,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完善审计队伍结构是审计工作的客观要求,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必要保证。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增加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人员的数量。自建立审计制度以来,虽然我国审计工作人员在规模上有一定的增长,但是与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要求相比起来,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人员还有待增加,可以通过采取录用或者聘用相关人员来加大审计工作人员的数量。二是改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要想顺利地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工作,必须具备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美国GAO机构就录用了包括法律、会计、工商管理、工程、计算机、社会物理学和经济学等方面的很多专家。目前,这些专业人才就已经占据了美国GAO机构人员总数的80%左右。这样多结构的人员配置方式,在政府绩效审计工作当中发挥出了高效率。我国也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引进统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审计队伍,适应政府绩效审计多元化的需求。三是提高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办班、讲座、读书和考察等各种方式的培训和学习使审计人员树立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观念,跳出原有的审计模式,创新审计思维,学本专业以外的其他学科的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在实务中不断应用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提高计算机审计应用水平,以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与效果。综上所述,政府绩效审计是我国政府审计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学习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绩效审计已积累的成功经验时,必须考虑我国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技术环境等因素对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影响,从宏观的视角强化绩效审计对社会公共领域的作用,在社会公共事业管理、国家行政管理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效率性、效果性和经济性以及各项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等方面全面推行绩效审计;同时加强研究绩效评估的先进方法并在审计实务中规范其运用,进一步提高审计的效率与效果,逐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体系,最终实现审计署所提出的“推动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责任追究制”的目标。

作者:刘蓉单位:广西财经学院会计与审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