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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管理

(一)管理模式

1、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项目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对项目从立项到销售完毕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2、建筑业税收管理实行“信息比对、分类管理、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分析及缴纳税款开具发票等手段,从项目立项到工程完工整个过程进行税收管理。

3、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实行“进驻征收、信息共享、各税统征、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地税机关在各级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对个人转让或承受房产应征、免各项涉税事宜,对未办理免税手续和缴纳应征税款的,房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发票管理

1、房地产业

凡在我市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必须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使用其他票据无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权属时,必须出具与合同或协议金额相符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全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预售开发产品的,在分期收款环节,一律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在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在发票票面栏次中注明“所属项目名称”、“面积”、“单价”及“分期收款金额比例”等项内容。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代开发票管理。企业开具发票时,由开票人员将《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房源平面图》予以比对确认,并在纳税人申报缴税后开具发票。

对偶然或临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以及外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对所购不动产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2、建筑业

纳税人在我市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要注明所属工程项目的名称、款项来源等。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市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查实征收企业实行自开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向企业发售《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其自行开具发票,并建立发票台账,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定期进行检查。

对实行核定征收、外来施工的企业采取由地税代开发票的管理办法,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对偶然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凭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或集中设置的征收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严格处罚

(一)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切实做到依法治税,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所处罚款按照上限执行。

(二)对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行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严格处罚。

四、部门协作

为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下述市、县两级部门必须与同级地税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发改委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的立项批复信息;规划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信息;国土资源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信息和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信息;交通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道路、桥涵等工程项目的管理信息;财政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农田开发项目的管理信息;水务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信息。

建设局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同时要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收取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必须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于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发票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商当地保监办确定。

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专用发票》分电脑票和手工票二种,采用汉、英二种文字。电脑票规格190mm×127mm;手工票规格190mm×132mm(32开)。《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业务联,印色为蓝色。《专用发票》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干式复写纸作为印制专用纸,存根联、发票联背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背涂为浅蓝色,第四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样式附后)。发票联、记账联填开的字迹为浅绿色,业务联填开字迹为浅蓝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仍采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专用发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在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专用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统一付款投保同一险种填开多张保单时,可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开具发票时,在“保险单号”栏列明所有保单号或多张连续保单的起止号码,打印空间不足时,可在“附注”栏继续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险种不同时,不得合并开具一张《专用发票》。

四、对于约定分期付款的保险业务,应在每次收取款项时,分别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领购、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专用发票》于2001年10月1日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开辟利用股票市场引进外资的渠道,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管理,保护投资人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种股票),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专供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买卖的记名式股票。B种股票享有与人民币普通股票同等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所指境外投资者包括:

    (一)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

    (三)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对象。

    第三条  境外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深圳市B种股票市场的主管机关,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负责B种股票的日常管理。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有关B种股票的管理规定和有关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批准B种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登记过户以及分红、派息等事宜;指定B种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和认可境外机构,并对其经营B种股票业务进行监督。

    (三)管理B种股票发行、交易中的外汇出入境。

    (四)检查B种股票发行人的有关财务及业务资料。

    第五条  B种股票的发行承销、上市交易、清算和登记均在深圳市进行。

    第二章  B种股票的发行

    第六条  B种股票发行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  公司申请发行B种股票除应符合《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利用外资或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书面文件。发行B种股票所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规定;

    (二)有稳定的、数额比较充足的外汇收入来源。其年度外汇收入来源总额应足够支付B种股票的年度股息红利;

    (三)B种股票的股份(含发起人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核定的上限;

    (四)公司须有三年以上的经营业绩。但属高科技产业或其他特殊产业,经主管机关特许的,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八条  公司申请发行B种股票,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B种股票的申请报告;

    (二)政府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册登记的证明;

    (三)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评估和验资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五)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报告;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以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七)发行B种股票的可行性报告;

    (八)招股时应披露的文件;

    (九)年度外汇收入来源计划;

    (十)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的相应决议;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未来一年公司盈利预测文件;

    (十二)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B种股票的发行必须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特许证券经营机构,系指深圳市内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B种股票发行和转让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组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B种股票的承销。

    第十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B种股票的发行和承销,须在境内指定银行设立专门帐户。B种股票发行所筹款项,必须存入该专门帐户。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有权随时或定时对专门帐户进行检查。银行和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认购B种股票,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护照或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委托他人或机构认购的,须另附委托人的合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有权对发行B种股票公司的财务和影响B种股票行情的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日常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B种股票的交易

    第十四条  B种股票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者买卖B种股票应委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与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由该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办理投资者买卖B种股票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B种股票集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境外证券机构必须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B种股票的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种股票,其款项的划拨应通过专门帐户办理。

    第十八条  B种股票由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其机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B种股票的股东名簿由发行公司、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

    第二十条  任何境外投资者持有一家股份有限公司B种股票股份额占该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必须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B种股票的买卖,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进行支付。每股外币折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B种股票的股息、红利、交易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汇出境外。

    第二十五条  B种股票持有人因公司终止清算后分得的款项,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以汇出境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B种股票发行和交易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争议与纠纷,在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公司发行证券所筹外汇资金;

    (三)通知金融机构停止其贷款;

    (四)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超范围发行的款项;

    (二)对发行公司及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处以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三)取消发行公司发行申请;

    (四)停止其三年以内的发行及承销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三)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罚款;

    (四)暂停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和外汇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每股人民币价格

  每股外币折算价=------------------

                    买卖前一营业日深圳外汇调剂中心

每一外币单位调剂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在其营业场地明显位置将计算出的每股外币折算价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B种股票的分红、派息及其它合法收入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进行支付。外币支付的计算公式为

                                  每股人民币分红派息额

  每股分红派息外币折算价=---------------------

                             股息红利宣布前一周深圳外汇调剂中心

                             每一外币单位调剂平均收盘价

    第三十二条  以上处罚除按规定由主管机关执行外,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主管机关负责解释。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甲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乙方:_________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方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甲方汇票,一律由甲方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付款。 第二条 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_________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甲方银行总行批准。 甲乙双方应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配备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并提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 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甲方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甲方领用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甲方领用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乙方对领用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对甲方提供的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或压数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入保险箱(库)保管。电子密押器和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所属甲方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机构(以下简称_________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该账户不足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乙方应在当日补足。 甲乙双方应按旬核对账务。 第八条 乙方应保证其所属汇票签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第九条 乙方应按签发的银行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承担与甲方票据责任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营业日(时间)前将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以及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据此将银行汇票资金从乙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转入“汇出汇款”账户。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当天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也应一并送甲方所属_________机构。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兑付。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对其出票金额为_________元以上(含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被告人李建国,男,45岁(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49号楼5门120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彦,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静,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3)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犯贪污罪,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马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国及其辩护人李海彦、田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负责财务出纳各项账务处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3年、1995年、1999年至2002年间,采用收款未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和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及多提现少记账和提现未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687.9万余元,案发后仍有61.1万余元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曲亚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国身份证明材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等账目材料,抓获经过材料,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李建国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李建国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建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已全部退赃,有认罪悔过表现,希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区公疗办)出纳员期间,于1993年、1995年和1999年至2002年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等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多提现少记账、提现不入账和私刻辖区内部分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财务章、模仿他人签字等手段,非法侵吞、骗取所在单位公款人民币6 879 084.93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用于个人购买国债、国库券、纪念币、邮票等支出。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 267 132.95元,已发还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保局)。另根据李建国的交代,从其本人及其父母的住处起获大量纪念币、邮票及2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内存人民币共9万元,已冻结),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觎(朝阳区公疗办会计)的证言:朝阳区公疗办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的票据、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都由李建国负责,发票的购买和使用也由李建国负责。我作为会计负责总账、明细账和档案。我依据李建国做的传票及收据情况记账,不核对银行对账单。超支补助款的发票我都审核过,都有发放人签字。我没有发现有冒充或者模仿签字的情况。大宗提现金都应向主任说,我们规定保险箱里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我没有记过华夏银行账户的账。

2、证人曲亚丽(朝阳区公疗办主任)的证言:我于1991年前后任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我们对超支补助款发放金额有一定微调权,数额是公疗办集体决定的。李建国按我们的决定打一份明细表交给主任或者直接交给发放人。只要明细表上总计与下发的总数吻合就可以,各单位具体应发放的金额我们不复核。明细表一般由发放人存起来。2002年初我任主任后一般向李建国要一份存档,也不对该表具体审核。2000年和2001年由张淑贤负责中央单位领款签字,我和张宗萍可能代签过。具体发放手续是,中央单位接到我们通知后,派人拿空白发票到负责超支补助款发放人处,根据我们的发放明细表填好超支款金额,并撕下第二联,由发放人在上面签字,各中央单位人员拿着有签字的发票到李建国那里领支票,同时将有签字的发票留在李建国那里,作记账凭证。这时各中央单位才知道应该发给的超支补助款的金额。大约1999年起,每年对中央单位增加一笔大病补助款,我们没有微调权。具体发放手续与超支补助款的发放手续一样。此外,2000年和2001年张宗萍不负责中央单位款项的发放。

3、证人张淑贤(朝阳区公疗办原主任)的证言:中央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包含三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指标款,每年每人80元,逐月拨付至各中央单位;第二部分是超支补助款,1992年后逐年增多;第三部分是大病补助款,从1999年始发放。第二、三部分经费都是年底或者第二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享受单位。我们对超支补助款的调整请示过市公疗办。具体发放过程是,我们根据文件精神,让负责管理中央单位资料的李建国打出一份单位基本情况表,列明单位名称、人数、已拨数、花费数、年底应补标准总额,然后我们在全科讨论决定每个单位的具体应拨金额。这个金额与上级拨的指标款有差别。李建国把表拿走,按决定数额重新制作一份发放明细表交给我,明细表上列明各单位具体金额和汇总金额,汇总金额与上级拨款金额一致。这份明细表还可能调整,并由李建国重新制作。正式明细表交给我或者曲亚丽,然后交给发放人,我没有对正式明细表再审核。各单位来领超支补助款之前不知道具体数额,他们来时是拿空白收据,按明细表的金额具体填写。我负责了2000年至2002年超支补助款的发放,发放后明细表有的我自己留着,有的交给李建国或者曲亚丽了,没有具体规定。大病补助款也是我发放,我们按市里的明细表发放,没有调整权。李建国任出纳期间,保管财务章和法人名章,还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公疗办使用现金的情况不多,大笔提现一年也就两次。此外,1997年左右,经我决定,我们单位以公疗办的名义在华夏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用于存放暂存款。开户手续是李建国办的,所有手续也在李建国那里保管。1999年,我们要从卫生局划到劳动局,就决定将这个账户清掉,将这个账户内的钱都拨给区属医院。

4、证人张宗萍(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科员)的证言:出纳凭我、张淑贤和曲亚丽三人中任一人的签字就可以发放超支补助款。我们每发完一个单位,就在明细表上该单位处划勾或者作别的标记。我发放时不再对明细表审核,发完后明细表应当存档。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月我发放的是区属单位补助款。

5、证人孟庆莲(中国农机院职工医院院长)的证言:2001年2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农机院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人吕静,让把大病补助款4万元退回。吕静把这事告诉我后,我拿着一张4万元的支票找到李建国。当时我问李建国为什么退回,他说是因为农机院改制,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我说根据政策我们还有5年的期限,他坚持说要退回。这样我把4万元的支票给了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6、证人张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出纳)的证言: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知道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多少大病补助款。2000年,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领大病补助款,我拿一本空白发票找到公疗办的张主任,张主任告诉我是10万元,我就填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张主任在上面签字后,我到李建国那里拿出一张10万元的支票。大约十天后,李建国打电话来说钱拨错了,要求退回7万元。我向所长汇报,所长不同意。又过了十天左右,李建国又打电话来说钱确实拨错了。我再次请示所长,经所长同意,我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7、证人廉素一(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计划财务处出纳)的证言证明: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清楚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我们多少钱。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我们去拿钱。我拿着空白收据到朝阳区公疗办找到曲主任,曲让我开一张10万元的大病补助款收据。我开完收据后,曲在收据上签字。我拿着这张收据找李建国拿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后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我们说上面的拨款拨错了,让我们退回8万元钱。我开了一张8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8、证人盛福雁(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的人电话通知领取补助款。我们不知道应该拨给多少钱,我和单位会计拿了一张空白收据到朝阳区公疗办找到张主任。张主任说是8万元,我们按这个金额填好收据。张主任签字后,我拿着收据找到李建国,从他那拿出了一张8万元的支票。大约十多天后,李建国给我打电话说,市里公疗办认为给我们单位拨的大病补助款拨多了,让我们退回一部分。我请示领导后,从财务领了一张2万元的支票,和会计一起把支票退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9、证人徐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会计)的证言:2001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的人电话通知我们去取钱。我们不知道2000年的大病补助款应该拨多少,我拿着空白收据本到朝阳区公疗办找一位主任签字,并按他说的金额填好发票。然后我拿着这张收据找李建国领出一张15万元的支票。我们收到拨款后,李建国打电话给我说,因为我们地理所与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合并,拨给地理所的款中含有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的这15万元,实际上拨重了,所以让我们退回去。我们所里开出一张15万元的支票,我送到李建国那里,李建国开了收据。

10、证人李树华(李建国之父)的证言证明,李建国在李树华家中放置了共计12纸箱的物品。

11、证人李建斌(朝阳区安苑中医院司机、李建国之弟)的证言: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于2003年3月10日开箱清点了从李树华家扣押并封存的12箱物品,开封前完好无损,有李树华的签字。在清点过程中无损坏现象,整个过程无违法行为,李建斌均在场。

12、证人徐洁(朝阳区中医医院院统计、李建国之妻)的证言:我知道李建国买了纪念币,但不知道花多少钱买的,也不知道家中墙柜书柜底层左边存放着人民币存单、国债存单及国库券存单。我愿意将扣押物品中属于个人的财产替李建国退赔赃款。

(二)书证

13、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干部登记表、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干部履历表证明,从1986年起至今,李建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4、中共朝阳区劳保局委员会出具的“李建国基本情况”、“李建国任职情况”,证明李建国的工作履历及具体工作职责。

15、中共朝阳区劳保局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北京市朝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证明,朝阳区公疗办成立于1989年8月,归属朝阳区卫生局,1999年8月划转至朝阳区劳保局。

16、卫生部、财政部于1989年8月联合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证明,该管理办法第6章第18条规定,按规定应由国家负担的公费医疗经费在国家预算中单列一项。经费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由卫生部门拨付给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1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3106679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4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地震局地质所高干药费人民币32 426.13元。

18、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3106679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4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国家地震局地质所高干药费人民币2426.13元。

19、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4540653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6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老干部住院费人民币39 565.36元。

20、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4540653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6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老干部住院费人民币565.36元。

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银行分户账、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1993年6月15日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住院费人民币56536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1993年6月份住院费。

2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291016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9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76 415.17元。

23、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291016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9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26 634.17元。

24、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疗单位代领公疗款明细表、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领款存根、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1993年9月15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8月份住院费和医疗经费合计人民币26 634.17元,此外未收到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8月份的住院费和医疗经费。

25、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473613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10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40 370元。

26、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473613号转账支票、相关领款凭证证明,1993年10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住院费人民币20 151元。

27、北京市垂杨柳医院出具的“证明”、医疗单位代领公疗款明细表、领款存根、进账单、银行对账单证明,1993年10月12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9月份医疗经费人民币20 151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9月份的医疗经费。

2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2345549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领款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代管退休住院费人民币95 165.65元。

29、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2345549号转账支票证明,1993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代管退休住院费人民币15 165.65元。

30、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进账单证明,1993年12月13日,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同年12月代管住院费人民币15 165.65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12月份的代管住院费。

31、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925108号、0925109号、6994027号、0925103至0925105号现金支票存根、相关记账凭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3年5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6 次以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备用金计人民币4500元。

3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925108号、0925109号、6994027号、0925103至0925105号现金支票证明,1993年5月至12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6次以上述现金支票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223 500元,上述支票金额均大于相应支票存根记载的金额。

3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银行分户账、对账单、进账单证明,1995年6月2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朝阳区公疗办汇入的人民币122 771.1元退回朝阳区公疗办。

34、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9月18日,人民币96 842.35元汇入朝阳区公疗办。

35、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进账单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5月19日,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汇入朝阳区公疗办人民币149 243元。

36、朝阳区公疗办1995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3笔款被转入朝阳区公疗办账户的记录。

3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3848772号、3848744号转账支票存根、相关银行存款日记账、领款凭证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5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两次拨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239 031.27元。

38、中国工商银行3848666号、3848744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两次拨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49 031.27元。

39、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证明”、银行对账单、进账单证明,该单位于1995年1月10日、27日先后两次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高干药费共计人民币49 031.27元,此外未收到过以其他任何方式拨付的同年1月的高干药费。

4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664795号、0664809号现金支票存根、相关记账凭单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上述账目材料记载,1995年8月和9月,朝阳区公疗办从银行先后支取备用金人民币各2000元。

41、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664795号、0664809号现金支票证明,1995年8月和9月,朝阳区公疗办先后支取现金人民币42 000元、22 000元。

4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664790至0664794号、0664796至0664800号现金支票证明,1995年4月至10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10次从银行支取人民币共计475 829.5元。

43、中国工商银行0081554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分户账证明,1995年10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55.85元被转入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街道办事处。

44、中国工商银行4048444号转账支票及相关银行分户账、对账单、进账单证明,1995年5月24日,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2 771.1元被转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45、朝阳区公疗办的1995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记账凭证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12笔款被转出的记录。

4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10071466号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凭证、外交部通信总台出具的“证明”、领款存根、银行对账单、进账单及相关转账支票证明,1999年12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外交部通信总台补超支款人民币19万元。

47、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1999年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记载,1999年12月24日,朝阳区公疗办以支票形式转出人民币79万元。

48、朝阳区公疗办1999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对1999年12月末借方余额及年末结转金额少记人民币28万元。

49、华夏银行00197413号转账支票、进账单及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分户账证明,2000年3月17日,朝阳区公疗办在华夏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446.43元被转入该单位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

50、5174777号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证明,该收据第二联记载,2000年3月14日,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301研究所收到朝阳区公疗办公费医疗拨款人民币5446.43元。

51、3736320号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三联证明,该收据第三联记载,2000年3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中医院软盘款人民币400元。

52、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证明,2000年3月14日,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账户被转入人民币400元。

53、朝阳区公疗办2000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5446.43元及400元被转入朝阳区公疗办的记录。

5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2825010号现金支票存根及相关现金日记账证明,该支票存根及现金日记账记载,2000年7月,朝阳区公疗办从银行支取备用金人民币39 100元。

55、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户账及02825010号现金支票证明,2000年7月,朝阳区公疗办支取现金人民币39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