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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第2篇

1981年,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海洋遗产收入名录的开端。此后陆续有代表典型海洋自然和文化特性的项目加入海洋世界遗产的行列,但具体何为“海洋世界遗产”,直到2010年12月在美国夏威夷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海洋遗址管理人大会上才达成共识。会议认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属于海洋世界遗产:第一,满足世界自然遗产准入标准中的至少一项;第二,满足“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并有一套充足的保护与管理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海洋本身的特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海洋计划将海洋世界遗产的评定标准作以下描述。首先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最为壮观的自然现象,或具有特殊自然美和审美价值的地区;②地球历史重要发展阶段中的杰出例证,包括生命记录、地形构成中重大的正在进行中的地质过程或重要的地貌或地形特征;③陆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和动植物进化和发展中的重要生态和生物过程;④具有保护生物多样性,包括从科学或自然养护角度考虑具有杰出全球价值的濒危物种的重要自然生境。其次应符合“整体性”和“真实性”①要求,并具备充分的保护和管理体系,确保保护遗产地基础特征的能力。

海洋世界遗产的现状分析

根据上述标准,截至2012年7月,共有46项海洋世界遗产通过评审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自然遗产42项,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4项。每一项都经过历时多年的严格筛选,以不同凡响的景色、卓越的生物多样性或独特的生态、生物、地质形态或文化特征彰显着海洋独特的自然与文化魅力。

1.海洋世界遗产的空间分布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各大洲所拥有的海洋世界遗产,美洲名列第一,传统世界遗产大洲欧洲位居第二,大洋洲与亚洲并列第三,最少的是非洲,共有4项,仅占海洋世界遗产总数的8.7%。这与世界遗产总数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排列有所不同。在各洲的世界遗产中,大洋洲海洋遗产所占比例最高,达到39.1%①,这和大洋洲被海洋环绕有一定关系。不过,在大洋洲所拥有的9项海洋世界遗产中,澳大利亚就独占了5项,数量众多的岛国还鲜有海洋遗产登陆《世界遗产名录》。目前拥有世界遗产的国家共157个,其中35个具有海洋世界遗产。澳大利亚最多,达到5项;其次是美国和墨西哥,为3项;英国、法国、哥斯达黎加、日本、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为2项,其余国家为1项。排名前9位的国家所拥有的海洋遗产共23个,正好占了海洋世界遗产总数的一半,反映出海洋世界遗产分布集中的特点。图2反映了世界遗产数排名前十位的国家的海洋世界遗产数量情况。从图2中可以看出,世界主要遗产大国海洋项目所占的比例都不高,特别是意大利和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和第三遗产大国竟还没有一项与海洋有关的项目。在这10个国家中,只有美国和墨西哥海洋世界遗产项目所占比例稍微高一些,但也仅分别达到14.3%和9.7%②,说明大多数国家包括很多遗产大国对海洋世界遗产的重视还远远不够。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海洋世界遗产的分布在空间上存在不平衡性:分布不均匀,澳洲较为密集;拥有海洋世界遗产的国家中海岸线长的国家和群岛国居多;海洋大国、经济实力强的国家更为重视,申请的海洋世界遗产项目更多。

2.海洋世界遗产的类型分布

从表1可以看出,在现有全部海洋世界遗产中,自然遗产项目所占比例高达91.3%,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占8.7%,文化遗产项目比例为0;而在所有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的比例则超过了77%,自然遗产仅为19.5%,反映出海洋遗产文化项目的代表性严重不足。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以下3个原因。

(1)与海洋世界遗产突出的自然特性有关。统计各项海洋世界遗产符合的准入标准发现,在世界遗产的十项准入标准中,符合第VII条“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的有26项,占总量的56.5%;符合第VIII条“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的有13项,占总量的28.3%;符合第IX条“重要生物生态演化过程”的有32项,占总量的69.6%;符合第X条“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保护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的有36条,占总量的78.3%。以上均为自然遗产的准入标准,而第I-VI条文化遗产准入标准被采用的次数仅分别为0,1,4,1,2,1。这主要因为大部分海洋遗产本身就是远离海岸的海洋保护区或海岛,四周均为海水环抱,地理上与外界隔绝,鲜有人类居住和生活的痕迹,或不具备人类生存的条件,从而很难找到符合文化遗产的特征。但一些遗产地或为濒危、珍稀、独有的物种提供着栖身之所,或体现着地球演化、生物进化的重要过程,基本未受到人为破坏,自然特性极为突出。

(2)海洋世界遗产文化项目目前还是空白,多少反映出各国对海洋文化的挖掘还不够深入,对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还相对不足。在仅有的4处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中,一处位于美洲,是2010年收入名录的美国帕帕哈瑙莫夸基亚海洋保护区。两处来自欧洲,分别是西班牙的伊比沙岛和英国的圣科达群岛,最后一处是2012年新入选的帕劳洛克群岛———南部?湖,位于大洋洲。这4个项目除了雄奇壮美的自然景观、丰富多彩的生物多样性之外,均凭借第IV条准入标准“对某一文化传统或现存或已消失的文明的独特或至少是特殊的例证”获得世界遗产评审委员会的青睐。而文化遗产的其他几条标准,如建筑或技术的发展,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或海洋利用的杰出范例,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生活传统、思想或信仰等被采用的几率还很低。这说明各国对海洋文化的理解和挖掘还不够全面、深入。(3)与世界遗产海洋计划对海洋世界遗产评定标准的规定有关。该标准明确规定海洋世界遗产应满足“自然遗产标准中的至少一项”,对是否须要满足文化遗产标准未提出任何要求,显然忽略了海洋文化因素的存在,导致申报国在选择申报名单时偏向于自然项目,这对出现目前自然遗产项目一边倒的情况有一定的影响。#p#分页标题#e#

海洋世界遗产的发展趋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世界遗产事业的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首先,陆地遗产的数量远超过海洋遗产,海洋世界遗产仅占世界遗产总数的4.8%,海洋在《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代表性显然不足。其次,就海洋世界遗产本身而言,也存在发展失衡问题。类型上,自然遗产占绝对优势,文化遗产仍为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比例很低;空间分布上,大洋洲和南美洲分布密集,亚洲和非洲代表性不足。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设具有代表性、平衡和可信的世界遗产名录全球战略。该战略的目标是避免部分地区或类别被过分代表,确保《世界遗产名录》更广泛地反映世界上具有杰出全球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多样性。为此,全球战略鼓励提名目前没有得到很好代表或代表不足的类型和地区的遗产加入世界遗产名录。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0.8%,而目前海洋世界遗产在名录中的代表还不足5%,这显然是不平衡、不具有代表性的。能否有更多、更全面地反映全球各大海区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地质特征、壮丽景观和优秀独特文化的遗产项目加入《世界遗产名录》,对于实现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的全球战略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这个层面来看,未来世界遗产委员会必然会对海洋类遗产投入更大的关注和支持。2005年世界遗产中心专门启动世界遗产海洋计划并定期召开世界遗产名录海洋遗址管理人大会就是很好的证明。此外,世界遗产是当前世界上最好的保护体系,加入世界遗产体系,可以从管理、技术和资金等各方面得到联合国的支持。随着各国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海洋世界遗产将会出现蓬勃发展的趋势。

1.自然遗产仍然将是申报重点

现有海洋世界遗产中,自然遗产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考虑到海洋突出的自然特性,以及海洋在全球环境中的重要性,海洋自然遗产项目的数量仍然偏少。传统遗产大洲欧洲和亚洲所拥有的世界遗产中,文化遗产占据了明显优势,而欧洲三面环海,亚洲有众多的沿海国家和岛屿国家,海洋世界遗产自然项目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从总体发展趋势来看,自然项目仍然将是海洋世界遗产申报的重点。

2.文化遗产将得到更大的重视

目前海洋世界遗产文化项目为零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对海洋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不足造成的。事实上,海洋文化的范围十分宽泛,“海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和体系,就是人类认识、把握、开放、利用海洋,调整人与海洋的关系,在开发利用海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具体表现为人类对海洋的认识、观念、思想、意识、心态,以及由此而生成的生活方式包括经济结构、法规制度、衣食住行、习俗和语言文学艺术等形态”[2]。因此,只要是人类在海洋因素的基础上创造的,反映海洋特色的文化,具有保护价值,都应算作是海洋文化遗产[3]。考古学界已证明沿海地带也是人类起源和发展的重要区域,在沿海区域极可能找到证明人类发展某个重要阶段的优秀例证或人类创造的与海洋有关的伟大杰作。此外,世界遗产委员会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并不拘泥于古代文明,各国还应将目光投向当代文化与海洋结合产生的文化遗产,让人类对海洋有更深刻的认识、更和谐的利用,并在世界遗产中得以体现。

3.海岛将得到更多关注

海岛是广袤海洋上的显著特征,由于远离大陆,孤悬于海上,其自然环境与大陆相比呈现独特性,具有很多原始或特有的物种。而因四面环海,其文化特性与海洋则更为亲近,保留下众多独特的文化遗存,包括语言、生活习俗、社会体制、传统艺术等。很多海岛提供了自然环境和海洋文化相互融合,协调发展的优秀例证,如,已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伊比沙岛、圣科达群岛和帕劳洛克群岛。事实上,世界遗产中的海岛项目不在少数,但基本都是自然遗产,对岛上海洋文化的挖掘还有待发展。随着各国对海洋文化的认识和研究不断深入,岛屿的综合价值将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可以预见,除传统自然优势,海岛将凭借其特殊的文化价值成为未来世界遗产申报的一个热点。

4.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新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3]。世界上众多的沿海地区和岛屿都保留有丰富、独特的海洋文化。这些文学作品、歌舞艺术、甚至国家社会组织制度等,是在人类对海洋的认识逐步加深的过程中诞生的,蕴藏着深厚的文化渊源和文化特性,反映了人与海洋之间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是人类发展历史中的宝贵财富。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其发展将会逐步影响到海洋领域,使海洋世界遗产类型朝着更为多样、丰富的方向发展,完整、全面地反映海洋文化。

5.亚洲、非洲和南太平洋地区遗产项目申报增加

当前海洋世界遗产从空间分布来看部分区域代表不足,部分地区密度较大,总体发展存在不平衡性。亚洲总岸线长达69900km,多半岛和岛屿,海洋生态系统类型丰富多样,海洋文明历史悠久灿烂;非洲总岸线虽然不长,仅为26000km,但其大部分海岛上生活着众多独特稀有、历史久远的物种,为人类展示着物种进化和地质演变的奇妙进程。可以预计,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加强,未来亚、非两洲的海洋世界遗产申报将会出现上升趋势。大洋洲海洋世界遗产分布密集,但一半以上都属于澳大利亚,南太平洋上星罗棋布的小岛屿国家仅有极少数几个申报了世界遗产。事实上,大洋洲独特的地理位置造就了众多自然特性和文化特征完美融合的海岛,岛上保留有大量人类早期对海洋认识的遗存,除申报自然或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之外,还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突破口加大申遗力度,改变当前海洋世界遗产过度集中在小部分区域的状况。

我国申报海洋世界遗产的潜力分析

我国历来重视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每年都有新的遗产项目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遗憾的是,作为世界遗产数量排名第三的遗产大国,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项海洋世界遗产。这可能与我国大部分被陆地包围,陆上遗产项目较为丰富有关,也多少反映出目前我国对海洋遗产的挖掘力度和保护程度还相对不足。事实上,我国漫长的海岸线、岛屿岸线和辽阔的海域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海洋生态系统,神奇壮丽的海洋自然景观,璀璨夺目的海洋文化遗存。积极研究我国优秀的海洋自然、文化遗产项目,适时申报海洋世界遗产,通过世界遗产这一当前最优秀的保护体系维护自然赋予我们的珍贵财富,保护、承袭和发展经过千百年历史沉淀形成的宝贵文化和习俗,对于提升公众对海洋的认识、拓展海洋保护理念、引进海洋保护新技术手段、提高我国海洋保护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除此之外,海底还埋藏着数不胜数的水下文化遗产,有的位于争议海域内,对这些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处置可能会引起国家管辖权的争议。我国应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加大对海洋世界遗产文化项目,包括水下文化遗产的研究力度,把握好主动权,在保护优秀文化遗存的同时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尽管目前我国的海洋世界遗产尚属空白,但国家多年来一直积极致力于海洋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极大进展,为海洋世界遗产的申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申报海洋世界遗产大有潜力可挖。#p#分页标题#e#

(1)重视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目前我国已建成部级海洋保护区33个,部级海洋特别保护区21个。这些保护区类型多样,有保护某一稀有濒危物种的,有保护丰富生物多样性的,也有反映地球演变历史的,并且毫无疑问都具有独特的美景,几乎囊括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海洋世界遗产界定的所有方面,极有希望从中培育出优秀的世界遗产项目。

(2)国家历来重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随着投入和支持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技术、装备都取得了极大进步,组织机构建设也进一步完善。2010年11月,国家海洋局与国家文物局在北京签署《关于合作开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框架协议》,双方在协议框架下开展了切实有效的行动,包括实施中国管辖范围内水下文化遗产联合执法等。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化,我国辽阔海域内蕴藏的不计其数的宝贵海洋文化遗产将会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保护,成为申报海洋世界遗产文化项目的一大宝库。

(3)国家对海岛保护高度关注。海岛不仅资源丰富、风光旖旎、保留有大量原住民文化传统,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海岛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珍稀特有物种和资源、保障其维护的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也为未来申报海岛类的世界遗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一些项目已初步具备申遗实力,较为知名的如海上丝绸之路和南麂列岛部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广州等城市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提出将海上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其余与海上丝路相关的城市也纷纷着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由于单个城市无法完整反映海上丝绸之路的全貌,分头申报减弱了海上丝绸之路的价值,降低了申遗的筹码,分散了申遗的财力物力,海上丝绸之路作为世界遗产的申报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近年来,有专家学者提出联合申遗的想法,建议将申遗城市进行捆绑,加快“海上丝绸之路”世界遗产的申报进程。目前这项工作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初步认可,经多方努力取得很大进展。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口外30nmile东海上的南麂列岛,生物资源极为丰富,有贝类403种,藻类174种,数量均占我国海洋贝藻类总数的20%以上,被誉为“贝藻王国”。此外,列岛海洋风光秀丽,生态保持良好,在海洋生态方面有着重要研究价值,早在1999年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可以说南麂列岛兼具极高的科学价值和审美价值,未来极有希望被列入海洋世界遗产潜在项目。

对我国海洋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的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说我国在申报海洋世界遗产方面已经具备了较为成熟的主客观条件,无论自然遗产还是文化遗产都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当前需要加大力度的是考虑综合评估各种因素,好中择优,挑选优秀的海洋遗产项目进行研究并适时申报海洋世界遗产。为此,提出如下几条建议。

(1)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深化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已发掘的优秀水下文化遗产如“南海I号”“华光礁I号”等进行严格保护,深入挖掘开发其独特的文化价值。转换保护思路,对不宜打捞发掘的文化遗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划定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并以基于生态系的方式进行管理,努力创造保护区自然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完美融合,待条件成熟时推荐进入我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参加海洋世界遗产文化项目或自然与文化双重项目的评选。

(2)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打造具有全球重要价值的重点保护区。海洋世界遗产中不乏从海洋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发展而来的优秀例子,如已为世人熟知的澳大利亚大堡礁、世界上最大的海洋保护区基里巴斯菲尼克斯海洋保护区及印度的孙德尔本斯国家公园等。我国漫长的海岸线上分布着大大小小形色各异的各种海洋保护区,有的保护着如中华白海豚、儒艮、丹顶鹤、猕猴、金丝燕等稀有或濒危物种,有的展示着红树林、滩涂湿地、珊瑚礁等重要生态系统,有的揭示了物种进化、地质演变的奇妙过程。未来中国申报海洋世界遗产可考虑从当前的海洋保护区入手,加强对具有全球重要意义和价值的保护区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提升保护水平,确保其完整性不受损坏,努力消除人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使之朝着符合海洋世界遗产准入标准和总体要求的方向发展。

(3)加大海岛保护力度,发掘海岛的自然与文化价值。海岛资源丰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平台;海岛地理位置独特,是划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基点,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意义重大;海岛远离大陆,少受外界干扰,孕育了独特的本地物种,保留下很多人类生存繁衍的历史遗迹和特有的海岛文化。为此,海岛一直是海洋世界遗产名录中的优势项目,所占比例接近总数的一半。我国辽阔的海域上分布着众多景色壮丽、资源丰富、物种多样的海岛,有的已经具备了申报海洋世界遗产的初步条件,只要深入挖掘,应不难找出在自然或文化价值上征服世界遗产评委的具有全球价值的海岛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第3篇

“申遗”,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是指《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公约》①的缔约国,以某一地区的特殊历史遗产价值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委员会提出申请,以期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行为。“申遗”的行为,既是一个国家保护自身独特历史遗产价值的国家行为,也是一个国家作为基本国际法主体与另一个重要国际法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之间,基于人类遗产普遍价值保护而形成的国际法律行为。某种意义上,“申遗”既是一个冲突点,也是一个联接点,反映了当今国际法发展中,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的博弈。因此,我国大运河“申遗”,首先必须明确应遵循的国际法理念。

(一)基于国家主义的大运河“申遗”的国家行为

中国申报大运河为世界遗产的行为,在国际法上,实际上是一个基于国家主义的国家行为。国家主义是近代兴起的一种国际政治学说,以国家利益为神圣本位,以实现国家的为最高目标,倡导国家至上的信念。国家主义在近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后,形成了以全球为参照系的,以调整国家关系为主要对象的,以国家中心主义为原则的传统国际法律体系。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第一次以条约的形式肯定国家主义的国际体系,它奠定了国家主义的国际法基础,使国家主义具有了国际法的意义。此后的维也纳体系、凡尔赛体系、华盛顿体系以及雅尔塔体系,都重申并贯穿了处理国际关系的国家中心主义原则。在因“申遗”而形成的国际法律关系中,世界遗产的申报主体即“申遗”国家,其“申遗”行为,一般均从国家利益出发,通过“申遗”的国际平台,彰示本国文化遗产蕴含着的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像力,凸显着本国人民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并致力于将本国人民智慧的结晶上升至全人类文明的瑰宝的地位。同时,“申遗”国家亦试图通过申遗,寻求成为世界遗产保护体系中的一员,以便获取国际性的援助与支持,更好地保护本国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联结民族情感纽带,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

对于中国或中国政府而言,包括大运河在内的诸多“申遗”行动,最初驱动力,即来源于对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保护。对内,站在更高的高度来看待文化遗产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文化战略,“申遗”不是目的,而是以“申遗”促保护,是若干有效保护手段中的一种;对外,以国家的名义,代表中华民族,代表中华文化,代表中华历史,代表中华各类有价值的遗产,去国际社会,争取其在人类社会中的应有的地位,获得国际社会应有的关注与荣誉,并依照国际公约,寻求国际组织的技术及经济方面的有效协助,寻求整个国际社会的最高层次的保护。因此,许多国家的“申遗”行动直接由政府主管负责,目前,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报送世界遗产申报项目,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事实上,在国家主义本位思想的引导下,在国家行为性质的判断下,我国大运河的“申遗”行动已经不自觉地被置于国家战略的高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于大运河“申遗”做出基于国家利益的判断后,必将对其在国际社会产生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潜在效应,做总体评价。而最终决定大运河“申遗”,则是国家进行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的权衡、“申遗”行为的国家投资与国际社会回报的权衡后,利用国际法为国家利益护航的行为。另一方面,只有中央政府才具有代表本国及本民族文化遗产的正当性,才真正能够从国家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对外代表本国进行“申遗”,因而遗产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必须被置于国家总体利益之下,即纳入由政府通盘全局,地方协作配合的统筹计划中。

(二)基于世界主义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体系

在“申遗”形成的国际法律关系中,除了申报主体的“申遗”国家外,另一法律主体,是指“申遗”的审批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申遗”国家的国家主义立场相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所建立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更多是基于世界主义的立场。世界主义,在当代表现为全球主义,是一种区别于国家主义的世界整体论和人类中心论的文化意识、社会主张、行为规范。世界上最大最权威的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虽然是以民族国家体系为主要特征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的产物,但作为现实主义国际政治伦理与理想主义国际法理念相结合的产物,联合国具有丰富的世界主义内涵,甚至逐渐出现了某些超国家的特征。表现在对待人类共同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上,树立“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②采取统一保护的国际集体行动的理念。具体到世界遗产的保护,则是由联合国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牵头,将所有国家自有的具有普遍价值的历史遗产,纳入到国际法的视野中,从超国家的人类社会角度,建立起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体系。世界主义包含着全球意识,但并不止于全球意识,它还指向社会实践,并积极介入社会现实的整合。在民族国家的决策中,对狭隘国家利益的忠诚越来越松弛,而且正在被对全球利益的忠诚取而代之。③上世纪后半叶,全球主义已逐渐被国际法所吸收,并成为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的立法思想。

全球现代化进程的迅猛发展,不仅给人类的居住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对人类文化的遗存带来了显而易见的破坏;同时,因年久腐变等,许多对记载人类社会发展重要信息以及对人类环境生态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遭受到难以估量的损害或毁失。为了使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障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成员国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促使整个国际社会负起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责任。自此,世界范围内的各国“申遗”行动开始,缔约国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可由缔约国申报,经世界遗产中心组织权威专家考察、评估,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会议初步审议,最后经公约缔约国大会投票通过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④从而获得国际保护。因此,当大运河“申遗”时,它尽管源动力和行动力可能均出自于国家主义,但是,一旦其“申遗”行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体系相联接,而不得不面对国际法律关系时,如何以世界遗产保护体系为坐标,确立自己具有世界意义的普遍性价值,则是国际社会判断其是否具备世界遗产条件的重要标准,也是国际社会是否认可与接纳其进入世界遗产保护体系的关键,故而,大运河“申遗”若要具备理性的判断力及成功的生命力,则必须同时尊奉世界主义的思维。

(三)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在“申遗”中的冲突与妥协

由前述两点可知,在因“申遗”而形成的国际法律关系中,综合了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的立场,从而使相互冲突的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国际法理念得以在“申遗”中妥协,也是近年来国际法体系中国家主义与全球主义博弈的结果:国家利益是对外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又不否认国际社会中存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一方面,毋庸置疑,国家仍然是当今国际关系中最基本的行为体,主导着国际事务的处理。该主导性表现为:首先,国家利益是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动因。在人类包括对于文化遗存的各种利益需要中,国家利益需要是对人类影响最大的利益需要,对国家利益的判断权衡,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的对外战略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构成各国对外关系的轴心,并由此导致了国际舞台上的各种事件与关系,诸如国家决定加入国际组织建立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及向国际组织申报世界遗产的行为。其次,国家是行为能力最强的国际关系行为体,它拥有足够的手段去履行国际法所赋予的责任与义务,不能想象,一个离开各缔约国与各“申遗”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究竟具有何种实际意义。另一方面,随着世界范围内文化相互依存性增加,文化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得以交流与传播,全球文化景观不断出现。同时,生产方式与日常消费的趋同化反映出不同文化模式和传统的相互接纳,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与全球文化之间显示出双向作用与复杂互动。于是,人们在要求超越国家概念,开始从人类整体考虑问题,承认人类文化的某些共同性,进而产生了与全球文化相适应的新的文化观念与思维方式,建立世界遗产保护体系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实践。

对此,《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提出对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特别保护,世界遗产必须具备突出的普遍价值。这里所谓的突出普遍价值,是所申报的世界遗产必备的标准,指该遗产的文化和或自然价值之罕见超越了国家界限,对全人类的现在和未来均具有普遍的重大意义。因此,该项遗产的永久性保护对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至高的重要性。可见,此规定深受全球主义之影响。同时,公约还规定,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与责任。该国将为此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可见,公约又从国家主义出发,充分考虑了国家的利益。因此,如何在国家主义和世界主义间寻找到平衡点,实乃大运河能否成功“申遗”的关键。当我们进行大运河“申遗”时,必须在尊重大运河对于中华民族自身的历史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展现大运河对于整个世界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并以公约确认的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标准,来阐述大运河无论在人类文明史,或者世界科技史,或者非物质文化发展史上,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意义与价值,重点强调其“能为现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二、不断褪新的国际法理念与世界遗产价值判断标准的演进

(一)“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法理念与世界遗产的性质判断

大运河“申遗”,首先必须对世界遗产的性质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世界遗产的概念与类型。如前所述,世界主义对当今国际法的影响颇大,其中,“全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人类整体利益,在诸如海洋法、环境法以及世界遗产保护立法方面,已经得到充分的体现与彰显,而“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在这些领域的直接表现即是“人类共同财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人类共同遗产”等概念的提出。在《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中,世界遗产是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人类共同财富。将世界遗产定位为“人类共同财富”,其核心内容是形成了世界遗产的“共同分享”和“共同保护”,它包含观念层面和法律层面两方面的内容。观念层面强调世界遗产的“共同分享”,是指遗产不论归属如何,它不仅是所在国的财富,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彰显每一项世界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其整体或部分的损失都将严重削弱人类共同的记忆,因此保护文物是每个国家共同的责任。法律层面则强调世界遗产的“共同保护”,是指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以国际法所规定的遗产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制度支撑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机制与规则体系。正因如此,如今许多国家把拥有世界文化遗产的数量视为本国在历史上对人类文明进程的贡献和影响的指针,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一种体现。让人类共同财富得到全世界的关注和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申报世界遗产的初衷。

(二)价值多元化趋势不断影响着世界遗产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旧有的观念中,我们总习惯于强调自己是具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惯以文物的标准来衡量文化遗产。对于自然遗产,我们则很大程度上还局限于过去风景名胜的概念。并且,我们在文化遗产价值判断体系中,往往囿于“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这样的命题。然而,当今国际法对于遗产价值的认定,已提高到整个人类文明与文化的高度,国际社会已逐渐认可超越国家、民族、意识形态和文化底蕴的“人类共通价值体系”。世界遗产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及方法,都建立在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基础上,⑤即,世界遗产都在以整个人类社会的高度,在国际社会的范围内,关注全球性的主题,为实现和平,为保障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保障持续发展,传递着具有代表性的具象性的信息。与此相适应,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世界遗产的价值判断更偏重于以全球的视野,从人与自然的联接点、社会文化与自然景观的和谐共处等方面,甚至从人类文化政治价值方面,以社会角度和实际操作角度来进行选择。因此,对于遗产价值的认识,我们须具备足够的高度与广度,更多针对人类文明与文化发展史的共性问题来评判某遗产的价值,以比较分析的态度放眼世界,以摆脱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局限来确立民族文化遗产的世界性价值。

近年来,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已逐渐形成共识,文物价值只是文化遗产价值的一部分,不应仅局限于传统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风景美学价值,而应越来越多地向“自然与人类的交流与对话”倾斜,从孤立的片面的历史文化观、风景美学观走出来,凸显演进的、有联系的、完整的文化景观和自然系统网络,与此同时,遗产保护价值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世界遗产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⑥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大运河“申遗”应接受庐山“申遗”的经验和教训。当年庐山申遗时,我国偏重风景优美和悠久的文化积淀的价值观,而忽略了庐山上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建造的那众多的外国样式的别墅群落。中国“申遗”时所介绍庐山的图册,内容也大都以风景为主,涉及外国式别墅很少。但出乎我们预料的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却认为正是这些别墅证明了那个时期当地的中外交流,甚至成为这种交流的唯一证明。因此,我们“申遗”时对大运河价值进行挖掘时,除了关注其悠久的历史价值、特色的区域人文价值以及自然风光的美学价值外,还应着重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关注的“对话与交流”的文化价值,强调大运河不仅是沟通中国南北的水上通道,而且还是连接世界的大通道,是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的重要联接点与交流通道,具有世界意义和全人类交流的价值。

(三)不断丰富的世界遗产概念对“申遗”具有指向性作用

“申遗”所指的“世界遗产”,虽然在相关国际条约中具有特定的概念,以及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提名及遗产委员会审批遵循的标准,但近年来随着世界遗产价值判断标准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世界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入,“申遗”类型随之不断增加,世界遗产的概念亦随之不断更新,从而使世界遗产的申请与审批的关注点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及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可知,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双重遗产、文化景观以及非物质遗产等5大类,并对各类遗产的标准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机构,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唯一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ICOMOS)亦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文化旅游的国际》提出,“遗产,是一个包括了自然和文化环境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它包括景观、历史地段和建筑环境,如收藏品、过去或正在进行中的文化活动、知识和生活经验等。”然而,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日渐强调与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情况下,世界遗产的外延不断被拓展,内涵也越加丰富,不断被注入新的诠释,与此相应的新型世界遗产类型不断出现并被国际条约所认可与确定。如“文化景观”因其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强调人类活动形态与自然景观的复合,而使这一概念逐渐被国际社会所鼓励与关注,并于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第4篇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到目前,全世界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成为其缔约成员。截至2004年7月,全世界共有788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611处,自然遗产15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3处。中国有30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名录,数量居世界第三位(第一为西班牙,第二为意大利)。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设立了《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要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同时面临被毁坏的危险。有濒危遗产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可以提出对濒危遗产的援助申请。

中国自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科技文化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从1987年到2004年7月1日,中国已有30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1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此外,我国的昆曲(2001)和古琴(2003)先后被列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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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文保经验

在名胜古迹保护和维修上,印度一贯秉承“不是修旧如新,而保护残迹”原则,尽一切努力保护原物。

印度文物保护和修缮的资金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建立国家文化基金,二是鼓励本国私人企业参与保护和修复工作,三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

“人民的参与是最好的保障”,每年11月19日至25日是印度的“世界遗产周”。在政府、民间等多方力量下,印度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印度的古迹一般面积都比较大,但没有店铺泛滥的情况。在印度,你甚至很少发现在古迹上乱涂乱刻的现象。

罗马的修复之路

早在公元五世纪中叶,罗马帝国就下达了世界上最早的文物保护规定。在之后的1000多年里,这个帝国里的古迹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留。

世界文化遗产的作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世界遗产;保护;发展;福建

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罕见的、无法替代的,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的世界遗产,根据形态和性质,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本文研究的是狭义概念的世界遗产。

福建省现有世界遗产三处,分别是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和泰宁丹霞地貌世界自然遗产,是我国仅有的两个同时拥有三类遗产类型的省份之一。

一. 福建世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较为混乱

世遗管理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现象严重。依据世界遗产资源的状况,遗产地分别归属建设、林业、文化文物等部门管理,但各管理机构均不能担负世界遗产的主要管理职责,甚至因为利益分配机制不顺,发生利益冲突、互相扯皮的现象。例如武夷山双世遗地域面积大,资源种类多,管理部门多,市政府成立的世遗办,风景区成立的世遗局均无法进行统筹管理。

2.法律法规尚需健全

福建省虽然先后出台了对各世界遗产资源的保护办法。但这些法规涉及内容以明确保护对象、保护内容与方法为主,广度与深度不足,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保护资金保障、发展利用方式等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3.保护资金明显不足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来源渠道单一,仅靠有限的财政拨款,总额较少,使得世界遗产保护资金缺口大。尤其是武夷山遗产地面积大,其核心区域—武夷山风景区内有26个村庄,涉及人口多,上游生态保护区364平方公里的保护地带,如进行生态补偿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现有财政投入对世遗保护需要的资金量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

4.缺乏有效监督评估

世界遗产保护的行政监管有待加强,没有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评估机制,专业技术监督系统、数字化管理也有待完善。武夷山世界遗产地至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二. 加强世界遗产科学保护与和谐发展的建议

1.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体制

制定出台具有操作性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明确遗产地的管理体制、责权归属、利用方式、财政支持、收益分配、监督方式等具体内容,为世界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操作指导。对相关的机制体制进行健全也非常重要,可以参照国内外其他世界遗产地的成功做法,设置世界遗产保护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工与任务。如整合武夷山现有风景区世界遗产局、市政府世遗办等机构,成立切实承担起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职责的独立机构。规范和引导土楼旅游市场,减少福建土楼旅游开发的无序竞争。

2.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

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必要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在世界遗产地景区门票收入和内部特许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探索世界遗产地旅游开发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资源国有化和经营市场化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世界遗产保护发展,促进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实现世界遗产的独特价值。

3.加强世界遗产品牌的宣传推介

开展世界遗产保护宣传,加强对世界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宣传与教育,普及世界遗产保护基本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注重寓教于游,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提高游客对世界遗产的认识,培养良好的旅游方式,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的良好局面。

4.提高对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管能力

建立科学合理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专业技术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并行监督机制,规范世界遗产的开发利用。成立专业的技术监督机构,长期跟踪研究世界遗产发展进程,为世遗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持。推进世界遗产地数字化管理,完善世遗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世界遗产地的动态监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管渠道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的民间监督。

三. 结语

2012年11月,国家文物局公布更新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福建省有海上丝绸之路、闽浙木拱廊桥、厦门鼓浪屿、福州三坊七巷、闽南红砖建筑等五个项目列入其中。此外,连城冠豸山等也在积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未来一段时期,福建省的世界遗产队伍有望不断壮大,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将面临更高的要求。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系统,在法律法规的保障支持下,寻求一条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的路径,才能使世界遗产成为最为璀璨的明珠。

参考文献:

[1]陈耀华,赵星烁.中国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4):572-578.

[2]张朝枝,保继刚.国外遗产旅游与遗产管理研——综述与启示[J].旅游科学,2004(4):7-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