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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论文

竞技体育论文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第1篇

1.1附属竞技体校成立之初:以解决运动员文化素质为目的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创办初期是为了解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为此,对各附属竞技体校的学生采取“亦读亦训”的培养模式。所谓“亦读亦训”,“‘读’是指按文化程度分年级(初中一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编班学习普通中学文化课程;‘训’是指按专项技术水平分项编队进行训练。”从1979年9月第1所北京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建立,到1987年9月成都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创办,历时8年。这期间,各附属竞技体校都处于探索阶段,对于“亦读亦训”既无经验可以借鉴又无明确的发展措施,所以,只能按照“积极、慎重,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普及与提高、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等方面关系”办事,并在体教结合中尝试这种新型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1.2附属竞技体校发展阶段:“亦读亦训”逐渐以“训”为主

经过8年的发展(1979-1987年),各附属竞技体校在探索中逐步建立起了“亦读亦训”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并且形成了各自的优势项目和办学特色。例如:艺术体操、女子举重、皮划艇、自由式滑雪等分别成为了北京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等附属竞技体校的优势项目。与此同时,各校在竞技体育举国体制的感召下,都全力以赴抓竞技成绩,并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成绩。例如,武汉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培养的学生运动员张香花在第24届奥运会上夺得一枚银牌和一枚铜牌。诚然,1979年国务院批准建立附属竞技体校是为了国家备战奥运会,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奥运”后备人才,但当时的初衷是为了寻求解决运动员的文化素质问题而做出的一种新的尝试。竞技成绩的取得却让附属竞技体校的办学初衷越走越远,“亦读亦训”逐渐变为以“训”为主。尤其当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校经费投入管理办法的出台,更是加速了“亦读亦训”的分家,这是因为,“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度经费投入包括三部分,即基本投入、办学效益投入和奥运重点项目投入,经费投入的多少以办学效益作为主要依据。另外,还制定了竞技体校办学效益评分方法,训练成绩占70%,文化教育占20%,科学研究占10%,在量化加权基础上统计各校每年投入万元办学效益分。”从上述中可以发现,文化教育仅占20%,奥运争光战略成为了各校的办学目标,此时,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渐渐沦落到次要的地位。

1.3附属竞技体校转制调整阶段:“亦读亦训”“读”流于表面

2001年,除北京体育大学继续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管理外,上海体育学院等5所院校划归地方管理,与此同时,各附属竞技体校也随之划归地方管理,但是,在业务指导和经费投入上仍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目的是为了继续保留优秀运动员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由于这一时期各体校已在办学、训练条件等方面初具规模,并且分别开设了奥运项目,为了继续保持“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也为了继续保持院校各自多年形成的办学特色或优势项目,各院校划归地方后不仅更加重视了竞校的发展而且也加大了资金投入,人才培养以竞技体育为导向,“亦读亦训”完全变成“训”了。

2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文化教育研究所思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在过度追求金牌战略,以牺牲学生文化教育权利换来的暂时功绩,不仅不利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给国家、社会以及运动员个人都带来了沉重的压力。

2.1文化教育嬗变所带来的短板效应

对一名运动员来说,取得好的运动成绩固然是他们所追求的目标,但这并不是他们生活的全部,文化教育的好坏不仅是运动员个人成长中一个重要环节,而且更会涉及他们生活的全部。

2.1.1文化教育缺失使运动员竞技成绩提高屡遇瓶颈

现代竞技体育中每天的训练、竞赛需要运动员完成许多大量复杂的动作及专业技巧,在学习、掌握及如何熟练运用这些动作、技巧时,就要求运动员有较高的文化理论基础做铺垫,否则他们难以理解训练中的原理、动作或技巧。但由于当前竞技体育领域中各方利益的存在使得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支离破碎。这种牺牲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短期效益无异于竭泽取鱼,对于运动员本人来说,没有接受良好的文化教育是人生的缺憾,更为未来运动成绩提高留下了隐患。

2.1.2文化教育缺失使运动员后续学习深造难以为继

运动员的运动生涯是短暂的,尤其对于那些“小龄”项目的运动员来说更是如此。那些“小龄”项目的运动员多从7、8岁开始便进入体校进行训练,在此期间他们每天需要接受大量的训练,参加不胜其数的比赛。训练、比赛占据了他们生活的全部,几乎没有时间接受文化教育,他们与同龄人相比错过了小学、初高中、大学等宝贵的学习时光。等他们退役后想再去接受文化教育时,为时已晚。他们想重新拾起课本学习已变得困难重重,为退役后的二次就业留下了难题。

2.1.3文化教育缺失使运动员退役后处于劣势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都将面临退役后的就业、谋生问题,早期的高水平竞技人才退役后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情况,现在已经不复存在。目前运动员退役的出路主要有组织安置、上大学、自谋职业三类。现在极少数特殊人才能够得到组织安置,对于大部分退役运动员来说,或者走上大学继续深造之路,或者选择自谋职业之道。这对于那些从小就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训练、比赛的运动员来说不仅仅是一个挑战,更是人生的重要抉择。运动员文化教育程度不高,体现出“无技能、无水平”的特点,与同龄人竞争时处于劣势状态,这也正如前全国女子举重冠军邹春兰所说,自己文化水平不及小学三年级,连拼音都无法拼全。正是由于文化教育的缺失,导致许多运动员退役后许多岗位无法胜任。虽然,国家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问题,诸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自主择业退役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等等,但这些年来所取得的效果甚微”。尤其是2007年国家六部委联合印发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这意味着运动员退役后将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自主择业,与其他各类人才去竞争谋业。

2.2文化教育嬗变所产生短板效应的原因

运动员文化教育不仅贯穿运动员个人一生而且涉及运动员运动成绩、学习深造、就业等各个环节,由于存在着各方利益,遂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2.2.1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导致了“亦读亦训”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特殊时期的产物,当时全国上下在竞技体育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不仅按照“‘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4级训练网的制度,同时还提出了调动各行各业办体育的积极性。”举国体制使竞技体育得到了优先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了竞技体育的具体行动纲领,这为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在那时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已在竞技体校形成,于是,培养有文化有技能的高水平学生运动员的附属竞技体校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出现了教育与体育脱节,重视训练轻视学习的现象。追根溯源,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竞技体育的大环境使然,也是当时我国国情发展的必然。

2.2.2政策执行的不力导致了“亦读亦训”成为上行下达的瓶颈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采取“亦读亦训”形式培养优秀运动员,既可以保障各校能够为国家输送更多的高水平后备人才,又可以实现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他们将来走上社会奠定良好的文化基础。然而,2001年的管理体制改革,使各附属竞技体校原有的优势渐渐失去,随之而来的是在人才招生、输送以及就业安排上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果各附属竞技体校真正实施了“亦读亦训”,向上输送人才困难可以借用本校的条件使这些学生读本科或走上社会就业;但现实的情况正好相反,“读”成了表面的事。体制虽然改变了,但相关的政策保障没有及时跟上从而导致了所谓的“亦读亦训”成为各附属竞技体校发展的瓶颈,由此不仅仅造成了国家竞技体育人才资源配置的浪费,而且也造成了地方院校人才培养的困局。虽然,国家体育总局为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在现实中收效甚微。

2.2.3考核评价机制的失衡导致了“亦读亦训”成为一对不解矛盾

我国附属竞技体校文化教育之所以出现学训矛盾,应该说从一开始人才培养的考核评价机制就出现了问题,即附属竞技体校人才培养是以竞技体育为导向,以奥运战略为最高目标。在这样的指挥棒下,各附属竞技体校虽然贯彻“亦读亦训”的办学方针没有改变,但是各校以竞技体育利益为导向的价值评价标准是影响“亦读亦训”尺度的重要杠杆,各校重视运动成绩,轻视文化成绩的现象已成为了一种常态。在对学校评先、教练员考核、学生评优,发奖金、升学等问题上均以运动成绩和金牌数量衡量。各附属体校所有工作都以金牌为中心,文化课及文化课老师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最直观的表象是,教练员与文化课教师之间出现不和谐的音符,教练员只抓训练、比赛,如果竞技比赛与文化课的时间冲突,给竞技比赛让位。文化课教师认为学生不重视文化课学习、上课不认真听讲、坐不住,常给老师出难题。文化课教师常常也很苦恼,无奈之下常采取照本宣科应付工作。

3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文化教育研究发展的建议

我国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这种学校由于形成背景的原因,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如今,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类学校的定位,重视这类学校的文化教育,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时展的使然。

3.1转变思想认识,构建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国家利益至上,这在任何时候都无可厚非,我国竞技体育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金牌”的内涵已逐渐发生了改变。为此,各附属竞技体校一定要转变思想认识,要重新审视各自的培养目标,理顺在竞技体育方面人才培养的方向,在文化教育方面人才培养的标准;理顺在竞技体育人才训练、比赛方面与各自地方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之间的关系,在文化教育方面与所属院校等教育部门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的良性运转,并在运行过程中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各有关单位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防相互推诿。

3.2弱化金牌效应,强化综合素质考核机制

各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在金牌问题上,要弱化金牌效应。长期以来,竞技体育唯“金牌”论一直左右着他们的执政思维,由此,运动员文化教育也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地位。现在,我们要打破竞技体育唯“金牌”论,强调对各附属竞技体校考核中,加大运动员文化教育方面的考核比重,由过去20%提高到现在的40%。与此同时,强化综合素质考核。这就要求各附属竞技体校不仅要积极探索运动员文化教育新模式,注重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将学训结合起来,更要增强以人为本的责任观,把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与竞技体校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彻底打破现有运动员文化教育培养模式。

3.3关注运动员终身发展,构建文化学习的激励机制

运动员文化水平的提高,不仅有利于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而且也有利于运动队教练员、领队和管理人员对训练、比赛以及教育等的交流与提高。更为重要的是,训练、竞赛对于一个运动员来说只是人生的一部分,他们都会面临退役、就业、工作等人生诸多环节的挑战。如果现在忽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或许可以得到暂时的成绩。但更多的是辉煌背后的凄惨将伴随着运动员的一生,这不但是对运动员个人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因此,无论是竞技体校的领导、教练还是运动员本人都应打破个人利益至上观,构建积极向上的文化学习激励机制,扭转对文化教育重视不够的思想认识,这是运动员文化教育中最基本的、最能够体现效果的工作。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题】比较与交流

社会发展决定了体育文化的发展。一定的体育文化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发展和生产方式相适应。社会发展本身就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所以体育文化也必然循着这一历史过程不断产生复杂的演变。在这一长期、艰苦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体育文化就形成了不同的文化模式。随着历史的长期演变,体育文化的交流与传播,在研究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同时,我们可以发现,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与之是有着冲突与互补的矛盾存在。在中国“西部大开发”的今天,这两种文化在多方面接触后的冲突与互补尤为明显和加剧,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研究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对立统一就必须引起理论界的高度关注,进行必要的深入探讨,以对其发展进行理论引导。

1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冲突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和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是世界文化中两个根本不同的体系。它们是随着历史发展先后出现且并列平等发展的两个文化系统。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两者是各自独立发展的,并没有明显的冲突和融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新航路”的开辟和国际间交流的频繁,特别是由于西方列强在近代对外侵略扩张,使两种文化开始正面交锋,日益冲突和斗争。[1]由于这两大文化本体及其存在环境的巨大差异,所以它们在交流中的对立是绝对的。具体表现在:

1.1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植根于“天人合一”、阴阳、八卦、五行等理论之中 而西方竞技体育文化在西方哲学重外在、分析,重与自然的斗争等观念的指导下形成和发展;中国传统体育文化整体观重人体自身的统一性及与自然界的和谐,带有某种经验、直觉、模糊的性质,而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是科学实验、解剖学、生理学、现代医学等的综合运用;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重节奏、韵律、神韵、内涵、和谐美,重朦胧、抽象、含蓄美,而西方竞技体育文化重阳刚的力量、速度之美,重外在、形体美。

1.2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一贯向着娱乐性、表演性、礼仪性方向发展 注重个人修养,形成以追求“健”和“寿”为目的的民族内向性格,融进了以身心合一、动静结合的导引养生、武技的发展,然而削弱了体育运动中的竞争性;西方竞技体育文化始终向着竞争性、惊险性、公开性、健美性、超味性方向发展,并使体育形成体系,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而忽视了人竞争中的道德教育,容易产生残忍与暴力。西方竞技体育文化追求“强与险”,而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追求“健与寿”。

1.3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通过身体锻炼来以外达内 由表及里,由形而下的身体有形的活动来促成形而上的无形精神的升华,实现理想人格的塑造,透射出十分明显的重人格倾向;西方竞技体育文化则重人体胜于重人格,注重人体本身的价值,更讲究从人体的培养上来考虑体育的价值,通过让人在肌肉的运动中,在各种力的交汇中去实现完美人体的塑造,进而实现理想的人生。

2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互补

体育文化的产生是一个长期孕育演变的过程,其发展更是一个长期积累、选择、变异、冲突、交融、定型的过程。[2]由于体育文化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存在,所以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和西方竞技体育文化在相互交流的同时,势必会互相吸收融合其文化中的精粹部分,这就是文化的不自觉内在的统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伦理道德观念的追求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政治经济条件,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出现了勃兴。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势必要注入新的血液,因此,西方的竞争观念,自我价值的彰显也成为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追求。西方一些知识分子也开始致力于东方体育文化精神的研究,试图从东方的处世之道和养生方法中寻求解脱。

2.2 相互移植对方的优秀运动项目 如气功、武术、龙舟竞渡、踏青、放风筝、秋千等,开始向西方移植,冲破了西方竞技一统天下的局面。而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田径等项目已深入中国各民族人们的心中,获得大家的喜爱。

2.3 中国传统养生思想为西方所接受,西方竞争观念为东方所认可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统生命观、健康观和与此相适应的保健体育,蕴含着有关人体科学的丰富内容,如注重身心统一、内外协调、动静结合等许多辩证思想,对指导当今的人类保健活动,仍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竞技体育所表现的竞争观念和现代社会是相吻合的,正被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所认可和接受。

3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矛盾存在的意义

3.1 体育事业进步的动力 文化的产生从一开始就是交流的产物,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都难以游离于世界文化的相互交流之外。体育文化是一种需要人们广泛参与的休闲文化,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任何一种形态或地域的体育文化都在寻求与外界体育文化的交流中得到对方的文化精粹,可以推动世界体育改革的步伐,促进世界体育的发展。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深入中国内地,很多项目获得各民族人民的喜爱,在全国兴起了一股全民健身的热潮。

3.2 维系体育文化发展的连续性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文化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过的文化,其中频繁的内部与外部文化交流起了重要作用。[3]虽然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交流还不到几百年的时间,由于其文化的相互矛盾存在,不断碰撞磨合,它们不仅各自获得新的文化血液,而且获得新的文化生存空间。由于文化新血液的注入和文化生存空间的扩大,其文化的发展时间也必然相对延长。

3.3 调节各地区体育的平衡发展 自然地理条件以及社会发展的差异使得世界体育文化发展形成不平衡状况。各体育文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对于调节这种状况具有积极的意义。各体育文化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交流的各方吸引对方精华,吸取对方的经验教训,互相补充。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有着对立统一,才有其交互影响的可能,这一东方与西方的体育文化对话可以丰富世界体育运动的手段与形式,完善世界体育科学思想体系,拓展人类体育功能结构的外延。中国民族地区的体育文化在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交流之后,由于其文化巨大差异而产生的文化对立,显示出中国民族地区的体育事业的相对滞后,为力争与西方体育文化平衡发展而找到了新的发展方向,如中国民族地区的体育文化也开始试图完成产业发展,并与其他产业诸如旅游产业联姻发展,这在云南、等民族旅游地区已取得了一定成就。

4 两种体育文化对立统一的辩证认识

不同类型和模式的体育文化由于价值观念的不同会发生冲突,因此,体育文化的交流和传播不是畅通无阻的,不 同性质的体育文化遭遇到一起的时候,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对立统一是客观的,它不仅会改变原来体育文化的性质,还会由于两者契合发展产生新的体育文化,带来体育文化的变迁。体育文化的冲突是区域性、时代性、民族性、阶级性、集团性等多种类型的综合,认识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对立统一就应在此入手,认识两者是政治经济地理等生存环境差异下的矛盾存在。这种矛盾存在体现了人类体育文化的丰富和世界体育文化的非成熟发展状态。对于两者的这种对立统一,我们应认识其是不同国度不同地域体育文化的对立统一,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由于各层次发展水平不一,西方竞技体育文化会冲击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生激烈而全面的冲突。此时,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必须作出全方位的调整才能适应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矛盾冲突。有效利用这两种体育文化的内在统一因素,寻找两者发展的最佳结合点,这将有利于消除或减少两者冲突所产生的负面因素,使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忠利,宗文举.中西文化概论[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2,4.255,193.

[2] 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6,4.194-198.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竞技健美操,动机

 

1 前言

竞技健美操是一项年轻的体育运动项目,我国青少年健美操竞技水平的培养还属于刚起步阶段,经历了从无到有,然后逐步发展,对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动机的调查研究更是有限[1]。目前要继续发展竞技健美操,就要加强对青少年健美操的重视和研究[2],因此各相关体育职能部门应明确青少年参加培训的动机进而完善管理制度[3],提高健美操竞技水平,加强科研力度和健美操人才的培养等举措是我国健美操运动蓬勃发展的重要前提[4]。因此,分析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动机显的十分重要,本文将对南京市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动机作调查,旨在为有关职能部门在制订相关政策时提供参考。为各教练员提供心理依据,以便因材施教、培养青少年形成良好的动机,提高青少年训练水平。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南京市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青少年。2.2 研究方法

2.2.1 问卷调查法:以动机的种类来制定统一的问卷表。(样本含量50)其中小学生26人体育论文体育论文,中学生24人。发放问卷50份,收回问卷50份,回收率达100%。有效问卷50份,有效率100%。

2.2.2 文献资料法:查阅了与本论文的相关文章和心理学文献资料约30篇。

2.2.3 数理统计法:通过问卷反映出的数据用百分比计算法进行统计。2.2.4 访谈法:通过对王连睿教练等多名教练员进行访问,得到有关材料。

3 结果与分析

心理学研究表明,动机是激发和推动人去从事某种活动,并将活动导向某种目标的行为动力。人的活动都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5]。通过笔者的调查,大多数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绝非只有一个动机。本文是对南京市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动机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格式免费论文。

兴趣直接影响到动机的形成。兴趣是人探究某种事物并与肯定的情绪态度相联系的心理倾向,兴趣使人对某种事物给予优先的注意,并带有向往的心情,表现出巨大的积极性[6]。兴趣可激发人的求知欲,是鼓舞人们寻求知识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人们认识事物、探究真理的重要动机。兴趣能开阔人的眼界,丰富人的生活,促进个性发展。兴趣对青少年动机的形成有特别重要作用,有人说,兴趣是学生最好的老师[7]。因此,明确青少年对学习竞技健美操的兴趣,正确引导和培养学生的兴趣显的十分重要。

3.1 促使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原因

表1 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兴趣程度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表明64%的青少年表示喜欢竞技健美操,健美操作为一项新兴的运动,以它特有的运动形态和价值吸引着人们参与的热情。青少年在具有鲜明节奏和音律感的现代音乐伴奏下进行身体练习,使其产生欢快,奔放,振奋和激情的情绪,体现出良好的精神风貌,从中自然而然地受到思想品德教育,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勇敢、顽强、坚忍不拔的精神,运动员随着音乐活动,动作优美协调,动作的灵活和反映的灵敏以及胜利的喜悦,都给人以美的情感的体验体育论文体育论文,人们能从中分享起美的欢跃,因此竞技健美操很容易被青少年喜欢,更多人开始认识竞技健美操。

调查结果表明36%的青少年表示一般或不喜欢竞技健美操,这部分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并非个人喜好,有可能是出于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看人家参加培训自己不甘心落后;因为好玩或可以多交朋友等等其他因素的驱使。小学生和中学生人数相比较来看,中学生的影响因素比小学生要多。小学生更多人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是因为喜欢,很少收外界压力比如父母或老师强迫,升学需要等因素的影响,而中学生参加培训的外界因素就比较多,从表2看因“升学需要”、因受“父母或老师强迫”的中学生占多数,可见中、小学生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动机,有相当大的差异。

表2 青少年参加竞技健美操培训的原因

 

原因

小学生人数

中学生人数

喜欢竞技健美操优美的动作

喜欢竞技健美操欢快的音乐

竞技健美操有健身价值

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

不甘心落后

可以广交朋友

因好玩

升学的需要

父母强迫

5

3

9

6

1

1

1

1

5

4

2

2

5

3

竞技体育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 群众体育; 关系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1-0067-04

Abstract:By using the method of document and log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recalls the existing theories about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and mass sports, and based on the theories of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argues to a tentative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and mass sports.The main purpose is to provide a new angle of view fo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rts and mass sports.

Key words:sports; mass sports; relationship

多年来,关于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关系的研究一直没有中断过,并形成“普及与提高说”和“相对独立说”两种观点。对这一关系命题的研究,实际上已超出了学术范畴,成为一个敏感的具有政治内涵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体育事业基本发展方针的确立、演变都是伴随着对两者关系理解的深入而产生的。研究服从于现实需要,为政策寻找理论依据。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演化成一场争论,在这场争论中因大环境的需要而最终“普及提高说”占了明显优势,“相对独立说”则形单影只,我认为更好的作法是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而这种存在有利于理论的完善。正确的作法是通过科学的求证,理性的认识彼此间的异同,求同存异,完善二者关系的认识。不应成为一种政策的解读工具,客观的看,离开对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关系理论的梳理,而孤立地探讨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是不能真正实现协调发展的。同时,如何构建两者之间的合理关系,也是随着奥运会后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 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内涵

“理论――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知识。具有全面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特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既由社会实践决定,又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离开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科学的理论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并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证明的理论,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1]由此可见,各个学科的基础理论是该学科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概念、原理体系。而作为构成理论的首位基本要素――概念,在构建各个学科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也就不言而喻。关于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基础理论问题,理性认识二者间的关系,首先要正确理解其内涵。

竞技体育也称为竞技运动,与英文中的sport相对应,是人类为发挥自身潜力,以他人或自然障碍物为挑战对象,以体验娱乐丰富文化生活为目的,以训练和竞赛为主要手段的一种身体娱乐文化。[1]竞争性是竞技体育区别与其他身体活动的基本特征。此外,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相比,还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追求既定的功利目标;二是具有标准化的竞争规则和裁判手段。竞技体育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竞技体育对于社会的稳定发挥特有功能,如娱乐功能、教育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等。根据水平的高低,竞技体育可以分为高级竞技体育和初级竞技体育。本文讨论的即是高水平竞技体育。

群众体育也称大众体育,是指人们在余暇时间里自愿参加的,以健身、健美、医疗、消遣、娱乐和社交为目的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2]活动目的的非竞争性、活动形式的灵活性、参与主体广泛以及参与时间业余性是群众体育活动的基本特点。其中,非竞争性是群众体育区别于竞技体育的根本特征。群众体育具有五个基本要素,一是活动参与者;二是体育活动组织;三是体育活动设施;四是体育活动方法;五是活动内容。[3]从功能来看,群众体育具有健身功能、娱乐功能、社会功能以及教育功能。

所谓关系就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4]一方面,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相通的方面,都属于身体活动范畴;另一方面,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在结构和功能上也存在明显差别,突出表现为是否强调竞争性。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关系研究,实质上就是对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状态的梳理。

2 既有理论

2.1 “提高普及”说

“提高普及说”是唯物辩证法在体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5]是对1942年延安文艺座谈会上所提出的“普及和提高相结合”的文艺理论原则的借用。[6]是体育事业实行全民制,由国家包办,遵循与执行党和国家指令,服务于社会主义“赶超型”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直接产物。“提高普及说”首先将体育事业看作是由提高和普及两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谓提高就是“培养少数优秀运动队伍”;所谓普及就是“开展群众性业余体育运动”。[6]其次,认为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从普及转化为提高,一是需要参加活动的人多,二是需要群众的技术水平也比较高;[7]而从提高转化为普及,则需要通过竞赛的吸引和发挥高水平运动员的表演、宣传、组织和指导方面的功能和作用。[6]最后,“提高普及说”将体育事业发展看作一个否定之否定,螺旋上升的发展过程,具体表现为普及、提高、再普及、再提高的过程。[7]

“提高普及说”从哲学辩证法的高度指出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对建国后一段时期内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社会结构发生巨变的社会背景下,“提高普及说”理论的普遍性与体育事业特殊性、复杂性之间的矛盾开始突显,表现出一定的理论局限性。首先,对竞技体育功能理解存在偏差。将竞技体育纳入社会主义“赶超型”现代化发展战略,由国家包办,负责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一方面,导致体育事业竞技化,即蕴涵着将“提高指导下的普及”朝着以高水平竞技运动的提高指导低水平竞技运动的普及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国家包办下的竞技体育纳入政治体系,将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由政府负责提供和管理,也破坏了竞技体育按照娱乐规律而自发组织和发展的条件。其次,“提高普及说”还蕴涵了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之间片面的“线性关系”理解,即认为提高必然带动普及、普及必然促进提高的片面认识。在普及与提高的辩证关系中,普及是基础,是前提,没有普及就难以实现提高,提高是普及的必然结果。事实上,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应该是两个不同的“子系统”,具有各自的普及与提高的任务,而且各自受到不同社会经济环境及人体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如年龄体质特征、参与方式与时间、手段项目、场地设施条件、组织形式、资金来源、运作与管理体制和机制、供给方式等,因此,提高普及说的“线性关系”假设实质上是不存在的。

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国家体委提出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战略思想,后发展成为“各类体育协调发展”战略。所谓协调是指“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关系是相互推动、协同共进的,发展比例是适当的”。[8]但是,由于“协调发展”首先表明体育事业是由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这两大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8]只是在提高普及想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发展比例”问题。而在现行体制下,确定两者之间的“发展比例”,仍然无法摆脱“两个战略并重”还是“竞技体育先导超前”的战略选择和争论,无法从根本改变体育事业“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因此,“协调发展”实质上是“提高普及说”的逻辑发展和新的表现形式。

2.2 “相对独立说”

“相对独立说”以上世纪七十年代提出的“真义体育”思想为逻辑起点,是关于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关系的另一种观点,实质上是对我国体育事业竞技化,特别是学校体育竞技化的理论反思。这一观点首先肯定“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sports)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9]认为体育(PE)是教育的组成部分,本质上是增强体质的教育。[10]而“竞技体育”(sports)作为“一种具有规则性、竞技性或挑战性、娱乐性以及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10],本质上是一种娱乐活动。因此,体育与竞技应各按其自身的规律发展,而现有体制下提高运动水平和普及群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实践中只能重一方面而轻另一方面。

“真义体育观”确立的群众体育增强体质的一元价值标准,对于扭转用以竞技运动取代体育的倾向,摆正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唤起人们对提高全民体质重要性的认识,无疑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对体育价值和目标泛化、全能化以及无序现象的价值整合具有指导意义。但是,也有学者指出“真义体育”将体育与智育、德育、美育相并列,事实上是对教育的分解,现实中不可能单独实施“纯粹”的以体为本的“体育”。[10]同时,“相对独立说”过分突出和强调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二元对立性而否认了两者融合的可能性,认为现行体制下增强体质与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二者必居其一,无法回避,无法调和,也是不恰当的。事实上,竞技运动具有政治、经济、教育以及带动群众体育普及等一系列潜功能,因而,有条件地通过国家管理的形式,发挥竞技体育潜在功能和价值,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并非不可取。

3 互补关系

任海在《论大众体育与高水平竞技运动的相互关系》一文中,从体育分化角度提出了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互补关系”学说。认为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是体育高度分化的结果,两者同质异形、相互依存、功能互补。互补关系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两者具有相同的手段――身体活动和相同的目标――人的全面发展。并通过四个方面体现出来,(一)体育发展的互补;(二)体育需要的互补;(三)体育教育的互补(四)体育道德的互补。[11]

互补关系着重讨论了高水平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之间的联系。一定程度上深化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但是,这一学说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局限性。(一)认为大众体育开展的越广泛,竞技体育的观众市场就越大是不恰当的。事实上竞技体育的观众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与实质性体育人口相对应,即经常参加体育活动,又观看竞技体育比赛的人口;一类与非实质性体育人口相对应,即不参加体育活动而仅仅作为竞技体育比赛观众的人口。大众体育的广泛开展,从实质性体育人口的角度扩大了竞技体育的观众市场,而对非实质性体育人口的影响并不大。(二)缺乏从整体上对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关系进行系统的分析,仅仅是对两者相互联系特征的概括和总结。

4 相互取予关系

4.1 现实基础及其理论渊源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变,体育事业管理体制的转变,[12]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对我国体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突出表现为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高度分化。这要求我们从具体的理论出发对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关系问题做出回答。

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是从结构与功能以及二者相互联系出发,深入分析和广泛探讨有关社会系统的基本理论。[13]所谓结构就是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相互稳定的关系,是内在于系统的客观存在,它只有而且必然地通过一定的功能表现出来。所谓功能就是系统与外界环境的相互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系统各部分结构与功能的关系是相对的,可变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又会反过来决定结构。从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视角来考察体育现象,体育乃是由一定的结构和功能规定着的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从体育系统内部来看,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又是体育系统中的子系统。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结构,对维护社会大系统的稳定发挥一定的功能。

3.2 主要观点

“相互取予”首先强调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是体育子系统中的两个不同的子系统,按照各自的规律运行和发展是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这是由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结构特征以及现代社会组织高度分化的现状和特点――即由承担多种功能的单一组织向承担单一功能的多种组织的转化――所决定的。从活动主体的构成来看,竞技体育由竞技者(两人以上)、组织者以及观众三因素统合而成;而群众体育则由个体单独或活动者与指导者构成。[14]从活动的具体要求来看。两者在活动时间、地点、对象、体力消耗、动机等方面以及组织的设计、规范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见表1和表2。

从组织状况来看,在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元模式构架中,竞技体育组织主要分布于国家和市场两类组织中,与国家相对应的是举国体制下形成的主要提供公共性竞技体育产品的具有政府性质的组织体系;与市场相对应的是利润导向下形成主要提供私人竞技体育产品的营利性竞技体育俱乐部组织。而群众体育则普遍存在于国家、市场以及社会三类组织中,与社会相对应的各类民间组织是具体开展和实施群众体育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从功能来看,群众体育具有健身功能、娱乐功能、社会功能以及教育功能。而竞技体育具有娱乐功能、教育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等。但是,两者在功能辐射的范围和以及作用的人群上有明显的差别。

从制约因素来看。群众体育的发展更多受到闲暇时间、生活水平、观念意识、场地设施等因素制约;[2]而竞技体育发展更多受到遗传、选材、训练水平、体育管理体制、竞技体育训练管理水平以及竞技运动科研水平等因素制约。

其次,在承认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差别的同时,也肯定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相互融合的可能性,表现为在两个系统邻近环境的“相互取予“特征。这是由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身体活动的共性或相通性、以及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子系统的开放性所决定的。

竞技体育作为一种竞争性身体活动,它的基本功能是娱乐。但是,通过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往往表现出相应的潜在功能。如对外改善国际关系,对内维护政治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政治功能;娱乐产业经济功能;促进人全面、协调、完善发展以及人的社会化的教育功能,以及独特的竞技体育礼仪庆典文化与道德规范文化整合功能。同样,群众体育除具有 “增强体质”的基本功能之外,还具有康复、娱乐、教育、消遣、交往以及提高企业人力资本等潜在功能。因此,竞技体育子系统与群众体育子系统在按照各自规律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两者相互融合的邻近环境必然存在着功能上的相互取予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群众体育可以在组织方式、场地设施以及活动的内容方法等方面吸收竞技体育的内容。由于群众体育具有活动方式灵活性、组织设计开放性等结构性特点。因此,任何有益于强身、健心和乐群的活动手段和组织方式都可以被群众体育批判的继承和发扬。也就是说,竞技体育作为一种身体活动的方式,可以在群众体育中适当运用,但只能作为手段,不能当成目的。(二)易于被群众体育领域广泛采用和吸收的运动项目的水平的提高,可以在运动价值观念和态度层面上给群众体育的发展带来影响。(三)被群众体育领域广泛采用的竞技体育活动项目的普及,又为该项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观众市场,从而促进该项竞技体育项目的繁荣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首先是体育系统中两个结构和功能各不相同的子系统,两者具有各自的提高和普及的目标和任务。其次,在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系统邻近环境,存在着功能上的“相互取予”的关系。

4 结语

“提高普及说”从发展趋势和方向上指出了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特征,这一观点将体育事业发展看作一个否定之否定,螺旋上升的发展过程,具体表现为普及、提高、再普及、再提高的过程。[7]“提高普及说”蕴涵了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之间片面的“线性关系”理解,即认为提高必然带动普及、普及必然促进提高的片面认识。而“相对独立说”则着重从是否具有增强体质的教育功能角度阐述了两个系统的相互独立关系,但是“相对独立说”过分突出和强调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二元对立性而否认了两者融合的可能性。上述两种观点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关系的认知水平。并对不同时期体育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指导意义。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巨变,两种观点都表现出一定的理论局限性。因此,笔者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在对上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关系理论继承基础上,提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相互取予”的关系理论框架。“相互取予”就是肯定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是体育系统中两个相互独立是子系统,同时认为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邻近的部分存在着功能的“相互取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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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罪与非罪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0-0089-02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现状

竞技体育是人类挑战自我身心极限的活动,竞技体育活动是以直接或间接的身体对抗的方式进行的,它具有高强度的竞争性和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运动员的恶意犯规或暴力对抗行为往往会导致其他运动员的身心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有些恶劣的恶意伤害行为却能够借由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竞争性和对抗性,而逃脱体育规则和法律的处罚。

这些恶意伤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是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侵害[1]。

《北方新报》报道,“2011年10月31日晚,2011届中国武术散打‘功夫王’争霸赛在海南海口激烈进行着,河南散打选手上官鹏飞被对手崔飞重击头部,瞬间栽倒拳台上;回顾当时的赛况,上官鹏飞和崔飞正处在身心俱疲的赛点,双方互有攻防,紧张对抗;正当上官鹏飞欲退守角落转身之际,崔飞猛地扑去连发三记重拳,拳拳击中对手的后脑,将上官鹏飞打翻在地,昏迷不醒。一个月后,由于头部伤势过重,病情不断恶化,这位曾经入选国家队迎战世界拳台的武术界‘魔修罗’被宣告离开人世。在比赛中,后脑是绝对禁止击打的部位”[2]。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概述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其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特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3]。相对于刑法要素中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伤害及造成有害结果的客观事实;“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是识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必要前提,它指出此类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超出竞技体育通识的范围,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则表明了发生伤害行为时的主体主动故意的心理状态。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必然性

纵观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案例,随着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此类恶意伤害行为愈演愈烈,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必然性。主要因素有三:(1)竞技体育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比赛中,双方运动员身体不断近距离接触,情绪处于极度紧张的对抗状态,身心同时挑战人类极限,伤害行为在所难免;(2)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竞技体育掺杂进职业化、商业化甚至政治化的利益,竞技体育复杂化。胜利不单单代表着个人荣誉,更会带来经济甚至政治的利益[4]。例如,法国花样游泳运动员拉加德凭借其出色的竞技成绩出任政治要职;再如,优秀的巴塞罗那军团凭借其傲人的战绩,在本国能够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3)竞技体育的内部处罚体系已不能够完全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而目前我国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法制建设仍然是苍白无力;在内部处罚无果,外部干扰无力的灰色空间,个别运动员在内驱力的作用下,淡化公平竞争意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肆意违规伤害,成为必然[4]。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难以避免,并且愈演愈烈。若任其发展,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使运动员身心俱受到伤害,乃至断送了众多天才运动员的竞技生涯。单单加重判罚,是远不足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的;鉴于恶意犯规、报复伤人等恶劣恶意的伤害行为,保护运动员需要更为严厉有效的惩罚。(2)这些行为造成的恶意伤害往往会使运动队遭受重创,影响比赛成绩,长此以往将制约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3)赛场上的恶意伤害行为,不仅暴露了运动员浅薄的体育道德修养,大行不正之风,同时也为竞技体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析

竞技体育伤害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无可避免的问题。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或非罪?如何在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笔者做出以下考量分析。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三个争议

第一,现有的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能否很好地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

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在应用中不能有效区分恶意犯规的程度,也没有严格的处罚标准,实践中对该行为处罚过轻。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机制的强制力和处罚力度有限,甚至有些竞技者有意识地利用规则来规避处罚[5]。

第二,对于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能否约束并执行有效的惩罚。

在我国打击犯罪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竞技体育犯罪相关的条文,处罚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无法可依;作为体育的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亟待再次修订。保民基本大法――民法亦不能完全解决该行为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一旦发生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刑法只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第三,竞技体育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否排除其正当化事由。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作用,即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无视体育公平公正原则,滋生于法网之外的灰色地带、道德失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已然是超出体育内涵的恶意侵犯,不应当被体育道德所包容,因此,也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综合以上考量,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应当为“罪”。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理论依据

依据《大陆法系统通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致力于保障当事人法益和人权的理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两种理论争论已久,主要分歧在于是行为抑或是结果,哪个才是违法性界定的根据。笔者认为,适用其中任一种都可能导致不当入罪,两者兼用,融合适用更符合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复杂性。

在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案例中,结果无价值论是其罪与非罪界分的直接证据,行为无价值论是间接证据。以拳击比赛为例,拳手违反规则,击打禁止部位――对方的后脑,首先考量伤害行为危害的后果: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追究该拳手的刑事责任;如若只是造成轻伤或者没有致伤,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在比赛中,拳手迎面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致伤甚至致死,击打部位符合拳击规则,该行为则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

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分析必须结合其高强度对抗性的特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分为体育行业自治规范和犯罪构成理论两大类。

体育行业自治规范标准的内容主要是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

第一,着重参考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是体育行业标准的核心,是体育行业的“成文法”。体育规则主要包括各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纠纷解决规范等[6]。

第二,关注比较项目的对抗性。不同项目,不同对抗性,恶意伤害的发生概率也有所不同。相对于隔网对抗的项目,同场竞技项目中冲撞的概率更大,风险要大,考量该项目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容忍性应当更大。

第三,考虑比赛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比赛,决赛的氛围更紧张,运动员的精神状态更紧张,发生伤害的概率更高,考量该比赛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应当性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主要有严重的伤害结果和行为目的。

严重的伤害结果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为“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不应入罪;反之,则依据上述做入罪考量。伤害结果的标准具体可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发生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时,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是复杂的,因此,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被判定为犯规行为后不能直接入罪,应当判断其行为目的,笔者赞同基于比赛目的的伤害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

四、结论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研究中既要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又要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兼顾其可持续发展。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可以做入罪处理,应当融合适用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为该行为罪或非罪界定的理论依据。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界定标准是:(1)体育行业自治标准: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2)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严重的危害结果和行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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