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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吉林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对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阶段的来临,我国原有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基于此背景,吉林省应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积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解决新时期农村养老的实际需要。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

吉林省于1993年开始在部分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参保意识比较强,而且有稳定的收入,在农村能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所以当时主要将乡镇企业职工、民办教师、村干部等纳入到社会保险缴费范围之内。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参保对象定位准确,工作方法比较合理,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吉林省迅速建立起来。截至1993年底,这项业务已在省内的48个地区展开,参保人员达到6万多人,缴纳保费共750万元。

但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参保人数增速较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截至1998年,全国共有8200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累计保险基金达到166亿元。其中,吉林省的参保人数只有19.1万人,养老保险金累计为7329万元。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明显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其后的几年里,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降低,新增保险人员增长缓慢,退保人员增加,保险金收入下降,逐渐呈现出全面萎缩的态势。2005年初,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加,吉林省推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其中包括明确各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可与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到2009年底,吉林省各地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但是到目前为止,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依然增速缓慢,今后还需要制定更为行之有效的政策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

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通过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目前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乡镇干部、农民群众,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遍认识不足。因此,要通过各种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各级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从关注三农、改善民生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要就国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领会理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公共财力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政府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养老险制度,诠释了政府部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农村居民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日趋强烈,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实施,提高了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方面客观条件均已具备。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是储蓄型模式,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农村养老保险没有互济性,完全依靠参保人员的储蓄额度来保障未来的养老金支付,缺乏激励机制。同时,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管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保险基金的数额会逐年增加,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将越来越难以适应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需要,现有的保险基金缺乏多样的投资途径,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同时,对抗通货膨胀的能力较差,保险基金容易缩水,对农民未来的物质保障能力大大降低。因此,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较低,退保现象不断增加。

农民个人收入增长缓慢,参保能力有限。农村养老保险的基金来源及参保对象的范围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存在密切的联系。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自我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最近几年,吉林省的粮食产量不断增加,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较快,但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幅度较小。同时,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了农民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农民的收入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及购买生产资料,以便进行下一年度的农业生产。农民的现金收入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和购置生产资料后剩余较少。农村居民现金收入增长幅度降低,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不仅参加养老保险的难度加大,还有一部分参保人员被迫退出保险,把基金变现,用来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制约了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政策,农村养老保险主要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由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吉林省的集体经济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无法提供农村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集体养老面临诸多困难。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维持自身运转和提供社会优抚、社会救助以外,几乎没有能力为养老保险提供资金补充。集体经济的薄弱,导致了对农村养老保险支持程度的降低。目前吉林省的集体经济组织已难以承担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辅助作用。

吉林省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提高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提高认知程度,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基本明确,吉林省应按照国家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增加省级试点,争取尽快建立覆盖全省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的农村养老问题涉及面广、相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制定养老保险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整合现有各类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过渡和衔接。同时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热情,鼓励农民积极参保。

继续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完善现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帐户,划出部分基金用于互济来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也应投入部分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以便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另一方面要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能力,能够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应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将基金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基金由县级政府部门管理,一部分进行集中管理,主要用于投资国家可以制定一些保护性的投资项目,将集中管理的基金向收益高、风险低的国家基础性建设项目投资,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

增加农民收入。吉林省是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农业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高低与农业收益关系密切。农民收入水平的增加是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水平的经济前提,增加农民收入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增加农民收入主要应从继续落实国家的各种农业政策入手,保证农民在增产的情况下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应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增加农业科技投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从而使农民的实际收入得到有效提高,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拥有必要的物质保障。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吉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前提。经济的发展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将目前分散的农业生产进行集中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积累。除此以外,还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结构调整,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基层组织的监督,建立基层财务公开制度,通过减少消耗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同时应制定政策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从另一个角度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水平。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2篇

一、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以来,到2015 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0472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5万,其中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2016 年下半年,我国农村参保人数增加,参保率逐年提高,农村社会养老基金有较多盈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然而各地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由于经济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差异,在时间和地域上呈现不同特点。时间上,开展先期试点的地区,无模式可借鉴下,结合自身优劣势取得较好效果,如北京、青岛、东莞等。地域上,东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政府的惠民政策和广泛宣传下,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相对较高,部分地区甚至实现全民参保;而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参保率较低,农民对政策信任度不高。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缺失,政策受阻

立法问题是全面推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首要解决的问题,立法能够保证制度的稳定推行性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多年来,由于缺乏权威性的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法律监督和实施机制薄弱,造成各地政府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差异化和碎片化,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失衡。《社会保险法》虽已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框架性的规定并未涉及分担比例、养老金替代率等针对性条款,加大了地方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得不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与农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缺乏一种持久而稳定的契约关系,对新老保的安全性和回报率难以估计,农民对参保普遍持有怀疑和抵制态度。如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层面提高到法律层面,细化资金筹集方式、养老金管理、发放和监管等具体规则,各地区实施政策的思路将统一明确,对政府的权威性和农民信任感提升将大有裨益。

(二)观念守旧,参保意愿低

受早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的影响,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较低的教育水平、艰苦的生活环境决定了农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参保和长期缴费的意愿。再加之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准确解读,存在诸多误解,致使农村居民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期望值偏低。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多缴多贴,不缴不贴的差别式参保标准,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养老金的筹集,但对制度认识不清、经济水平低的农村家庭而言,大都选择不参保或按缴费最低档参保,既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福利,也无法满足未来基本生活需求。

(三)资金筹措难,财政压力大

政府的财政补贴是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政府财政补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措方面分别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中央财政补贴注入基础养老金,但却不能够确立基础养老金的来源保障机制和确保基金的保值升值,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才是关乎新农保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对经济发达的地区而言,地方政府财政有充足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事业中。而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就使得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面对巨额财政补贴时难以为继。随着新农保制度的覆盖率逐渐攀升,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将会继续加大。因此,如何缓解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财政压力,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调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实行有差别的财政补贴。

(四)制度衔接不畅,协调性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非独立存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而是众多养老保障体系之一,这就要求在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要注重于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临时性和流动性的就业模式和各地区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成为难题。广大农民工在城镇缴纳的保费如何转入新农保、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积累转入后如何计算以及统筹基金如何转移都没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新农保与其他制度之间,如新农保制度与土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无据可循。

(五)基金管理混乱,保值增值困难

现阶段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人口中的覆盖率已颇具规模,养老金账户的数额也越来越多,如何管理好如此规模的养老金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资金管理缺乏创新,模式老化,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地方政府管理水平不一,管理设施落后,专业化的管理投资人才欠缺,加之社会监管的缺失,信息不够透明,使得养老保险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率都难以保障。将养老保险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虽安全性较高,但增值率低。股票和债券市场等高回报率的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以及持续升温的通货膨胀,加剧着养老保险金的贬值风险。碎片化的基金管理,单一的管理投资渠道,致使资金无法集中起来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制定法律法规,保证政策推进

立法先行是国外社会保障体系首选路径,国外政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养老保险的收效明显。要想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走上正规化的发展道路,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化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细致的农村养老保险规则缺一不可,这对维护农民的基本养老权益,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着重要意义。立法时要遵循公平和效率原则、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城乡差异原则、参保自愿原则等,重点突出养老金管理制度、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制度衔接、养老金监督管理和问责等方面内容的规则制定,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在法律框架下平稳有序运行。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参保意识

要想提高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首先要改变传统养老观念,促成由养儿防老到社会养老、自我养老的观念转变,减少农村养老对土地的依赖,积极向农民宣传新的养老模式,形成以社会养老为主,多种传统养老方式为辅的现代养老体系。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释农民理解政策时疑难点,提高农民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同时要重点对基础养老金的构成、缴费与补贴比例、养老金领取的数额等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以解读和宣传。特别是要在广大青年农民里加大宣传,在年轻阶层中树立新的养老观念。

(三)完善筹集制度,加强扶持力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前提是资金筹集,因此,资金筹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核心。政府要在政策和资金补贴方面加大扶持力度。东部地区养老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共同解决,可以适当降低补贴标准;对西部地区和经济实力较弱地区,要加大财政支持,提高补贴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养老金;对没有缴纳能力的农民,政府依财政能力帮其全额缴纳。科学的补贴政策和合理的财政分配方式都有利于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政府财政分配要多向农村倾斜,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四)推进衔接机制建设,保障农民养老能力

现阶段,城镇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需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打破。这一制度的建立,关键要先推进城乡养老保障衔接机制建设。首先,对于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农民返乡后,可将其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分别按照比例换算后,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其次,不同参保对象要有一些特殊的政策优惠,对失地农民,可将失地面积转化成相应养老保险费投入个人账户,同时政府要给予这部分群众更大的补贴力度。对于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和低保对象,可由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代替其缴费的方式提高其养老保障能力。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途径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其形式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实现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制度最终形成公平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农村保障制度。本着多交多得的相关激励机制来保证农村参保人的权益,实现农村养老金全国统筹平衡的原则,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一直是我国社会的主体,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农村养老模式和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的发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民生需要。虽然我国对于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做出了一些改革,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施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分布范围广,农民人口数量大,收入水平低,致使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施行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农民自身方面,由于收入水平低,缴费压力大,个人参保意识差,所以农村居民难以积极的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和办法不完善,致使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

2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随着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使得农村传统的依赖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大大的减弱,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的突出和严峻,农村老年人的日常基本生活保障面临巨大的挑战,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且我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随着劳动力的减少,我国农村传统的靠土地和家庭的养老方式不再能够起到足够的保障作用,面对农村“未富先老”的状态,能够使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必须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立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之路

我国城乡发展不协调由来已久,缩小我国城乡差距,解决发展中的不协调问题尤为重要,也是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文中保障制度有效链接。”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在不断的扩大,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3.13:1。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为5709元,而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则为563元,相差近10倍。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巨大差距已经成为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羁绊,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2.3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带来的经济效应

根据财政政策如果国家在经济发展缓慢的时候,需要使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其中之意就是促进居民的消费,加大投资的力度,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城市居民的消费倾向再降低,城市消费的市场在不断的减少,作为庞大的农村人口其消费市场非常广阔,但是其消费的额度,只占到全国的1/3左右,因此,来扩大农村地区的内需是提高全国消费能力,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当前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够完备,因此农民对于未来自身的保障存有疑虑,尤其是一些年纪较大没有劳动力没有劳动能力收入较低的人,怕在未来养老过程当中,没有充足的资金,因此,不敢多消费更无法扩大农村的内需。新型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会促进农村老年有一个稳定的未来,来减少其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担忧,促进农民的消费,扩大农村的消费市场,最终能够促进我们国家内需经济增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主要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揽子计划,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使农村老年人增加收入,这可以直接刺激农村居民消费。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最近扩大农村即期消费需求,进一步开扩和扩大农村消费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人民安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途径

3.1政府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农民参保

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普及,需要我国政府给予正确的引导,做好前期的推广工作,积极宣传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好处,使得这一政策逐步的深入到农村当中,扩大农村居民对其的信任愿意投保,在相关的政策之下应该出台一些针对不同地区的相应鼓励政策,对于参保以金额较高的人群于鼓励政策,应该向农民普及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识,强化提升农民养老保险的意识,鼓励农民都参保。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针对农民对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观念守旧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于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认识,增强现代社会养老模式观念。宣传工作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并充分利用地方的媒体、网络和广播,做好舆论导向工作,逐渐改变农民的观念,使农民普遍认识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意义以及重要性并积极参加。同时,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大农业发展,增加农业投入,依靠科学技术,达到科技富农,通过实行农业支持和农业保护政策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并采取一定措施,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进而提高农民的实际购买力。只有农民现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才能为自己将来养老做计划,才能积极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2加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建设

我们国家已经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但是其推广仍然较慢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该制定出适用于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其性质和原则,规定资金筹集的方式以及监管办法,对于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快的解决,将法律与规则实施相配合,才能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完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保护国家公民的利益得以实现,无论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还是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其他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立法程序,来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矛盾与问题逐渐的显露出来,通过立法手段,建立健全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社会公民能够“老有所养”是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尽管我过已经颁布了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都是国务院的条例和各部门的规章,法律约束力不足。建立健全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填补我国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立法上的漏洞,并且完善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并且以此为准,付诸落实,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具有可持续性。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制约发展因素;传统文化;基本原则;改革。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采取的方式是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这是我国农村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第二次改革,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把全体农村居民的养老逐步从体制外纳入体制内。

一、建立新农保制度,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最伟大的民生工程,是我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开创性工作。为此,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把试点工作做细、做好,逐步向全国推广。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新农保是一项惠民政策,促进社会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建立新农保制度,为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推行新农保,改革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逐步建立现代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使我国农民几千年“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转变为社会养老的公民意识,逐步使中国进入现代化发达国家的行列。

推行新农保,使农民养老逐步摆脱对土地保障的依赖,适时引导农民工融入城市,真正地实现城市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最终破解“三农”问题。同时,也为实施新农保制度所需要的基金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从而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与新农保相结合,实现城乡全体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二、制约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因素。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开始推行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直接制约着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上,重城市、轻乡村,是典型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占中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几乎完全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养老基本上依赖于家庭和土地,有限的社会养老保险资源绝大多数都是在保障着城镇居民,支付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比例极低,农民始终游离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边缘。

(二)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民收入水平有限。

目前在我国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阻碍是资金问题。50年代以来,我国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为支持工业发展过度付出,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使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大多数成了“空壳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而实际上,三者都没有落到实处。政府只给政策扶持不给资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农民个人缴费受到其个人收入的限制又缺少参与的积极性,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展缓慢。

(三)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人为地划分为“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二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实质性差异,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及相关的社会救助制度,而农村广大居民除了“五保”供养制外,没有形成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且“五保”供养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之上,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实行,“五保”集中供养率偏低[2]。对于贫困问题,我国全面推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做到了应保尽保,而农村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处于不规范状态,属于“零敲碎打”的阶段。

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弱化,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的保障功能逐步丧失,农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城乡居民由于社会保障支出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差异大约为l 933元,农民迫切需要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障[3]。解决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尽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我国在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结构小型化,导致一对夫妇面临着赡养四位甚至八位老人的局面,家庭保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农村劳动力不断向经济发达城市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经济供养难以保证。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与对策。

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农保制度,是关系到农民群众“老有所养”的基本民生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公平、和谐的重要问题。

(一)从法律的层面,规范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秩序。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刚刚实行,但在内容上针对城镇居民的相关条款较多,而有关农村居民的许多因素则没有具体考虑进去。新农保建设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予以指导。通过立法手段,使新农保具有稳定性和合法性;规范管理参保的个人账户以及调节储备金,确保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4]。

(二)从资金的层面,加大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

只要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每个国家和地区均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着力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的步伐,必须加强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性”、“福利性”,才能使农民群众享有平等的养老待遇,才能调动起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才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正在许多地区稳步推进,也正是得益于政府加大了扶持的力度。除了国家的扶持外,还要多方面地筹集资金,调动农民缴费的积极性。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储备积蓄的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得,国家财政扶持部分也可按一定比例纳入个人账户,主体上作为统筹部分[5]。农村居民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以及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规模。同时,各级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反哺农村的功能,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提供财力支持。对于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建议中央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以减轻中西部省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

(三)在保障模式上,吸取国内外的经验,推动保障制度的创新。

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设,积极推动保障模式的创新,提高农村养老保障的能力和效果。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的参保率、覆盖率,扩大社会保障面,使有条件地区的农民尽快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积极改进保险资金的管理办法,支持社会化养老保险服务事业发展,强化对养老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加强政策制定和宣传引导,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和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为农村基层开展新农保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陈银娥,杨卿。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综述[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1):31-34。

[2] 张君良,沈君彬。经济强县建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路径探析[J]。东南学术,2010(1):94-96。

[3] 李实,罗楚亮。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新估计[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15-118。

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第5篇

据2008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08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8.3%,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相比,又上升了1.3个百分点,表明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仍在进一步发展,并有加速趋势,而其中农村老龄人口占75%左右。这就意味着解决了农村养老问题,就等于解决了中国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是化解老年经济生活风险的重要管理方法,是保障老年经济生活安全的有效约束机制,也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指导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财政、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行政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09)3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这一政策的出台和试点实施,意味着中国农民自古以来依赖土地和家庭养老的模式即将发生改变,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可谓是一件大事。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但是,中国农村养老问题是否能就此解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怎样的生命力,有待探索。

三、“新农保”在执行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对于“新农保”的宣传与推广,采用的宣传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以本地政府宣传部门为主,并没有过多的借助其他媒体手段。而农村人口,尤其是青年劳动力流动频繁,且有部分是常年不在家,家中多为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对于政策的理解并不到位。

(二)缺乏指导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由于各部门认识不一致,具体规范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重要内容的具体指导意见一直没有出台,再加上乡镇缺乏专职、专业保障人员,且缺乏专业知识,对于新事物适应能力缺乏经验,群众有疑惑得不到及时答复和解决,影响到了政策的推行。

(三)部分地区融资压力较大。虽然“新农保”政策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但是,在一些西部财政情况不太好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个人缴费这块恐怕对一些家境不好的农民也会形成一定的压力。

(四)制度衔接问题。一方面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人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但是,有一些。‘老农保”参保人以前缴纳的保险金以何种方式并人,资金以前运用产生的收益如何计算。另一方面,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这一部分人的基础养老金将形成“国家债务”、“转制成本”,长期看对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会形成多大的需求和财务压力。此外,不少地区还探索出农村独女户、双女户等特殊的养老保险制度,参加“新农保”后,这些制度怎样处理。 (五)资金运作与监管问题。由于新农保的建立符合中国农村养老需求,当期马上就会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加入进来,这样也会形成相当大的缴费收入,对于新农保的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增值保值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要有什么样的投资策略,如何增值保值,资金的安全性有谁来保证,由谁来监管,这也需要在管理方面马上出台相应的新政策。

四、对策与建议

(一)采取积极全面的宣传政策。针对目前农村人口流动频繁,群体意识不强的现状,循序渐进,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在全国各地采取办电视专题讲座、印发宣传手册、制作宣传牌、彩装宣传车等形式,合理有效地宣传农村社保的政策,提高农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教育群众树立防老、养老、敬老意识,使农民真正意识到社会保险是养老的可靠保障,自觉、积极参保,使保险进入农民的思想里,成为生活的部分。同时也要将政策宣传到位,不能急于求成,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项工程非常浩大的工作。

(二)出台具体的指导措施。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情况和人口结构,在全国性政策的指导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对于新型农保制度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规范到位。同时抓紧建立专业的基层社保单位,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缴纳保费的多少应取决于当地的经济情况,设置多个缴费档次,鼓励当地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对于特殊地区,国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变全年一次趸缴为分期收缴,以缓解群众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压力。

(四)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新老制度的衔接是“新农保”政策开展的一个关键点,其制定和实施得难度比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制度衔接的办法,兼顾公平与效率。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应可以相互转换、衔接。“新农保”在制度制定时需留有接口,以便将来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衔接。一是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详细转换办法在统筹区域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衔接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完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把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都予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