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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制度

新农合制度

新农合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思考

Abstract:Sincethenewtypeofruralcooperativemedicalsystemwaspushedforward,ithasbeengenerallywelcomedbythemajorityoffarmers,andithasachievedgreateffectiveness,butithasalsoproducedsomenewproblemsintheprocessofbeingimplemented.Facingthenewsituationofthenewtypeofruralcooperativemedicalsystembeingpushedforward,analyzingthesenewproblemsandgivingtheperfectingcountermeasuresisofgreatsignificancetorealizethescientific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oftheruralcooperativemedicalsystem.

Keywords:thenewtypeofruralcooperativemedicalsystem;system

正在中国广大农村推进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我们党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截至2008年6月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已经覆盖到全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前实现了2008年确保新农合全覆盖的目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进以来,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新农合全面推进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资金筹集难且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

1.资金筹措困难。首先,各级财政资金筹资难。国家对合作医疗没有明确的筹资政策,各级财政对合作医疗也没有明确的支出项目,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仅仅是象征性的。尽管政府对新农合的资金投入仅占GDP的0.1%,仍不能保证到位[1]。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困难,相当多的县乡财政是“吃饭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几乎可以忽略不计[2]。其次,向农民筹资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以往的向集体筹资转向了向个人筹资。对于经济十分困难的农民来讲,与吃饭、穿衣、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集资看病似乎次要。对于相对富裕的农民,由于报销的医药费额度太小,不足以防范大病致贫的风险,另外,农民担心政策多变、担心报销不能公正、公平、公开,担心合作医疗经费会被截流、挪用、贪污或私分等。因此,农民对参保存在一定的顾虑。

2.资金筹集、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目前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为一些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漏洞[3],主要包括:用财政资金垫资、挤占、挪用合作医疗专项基金、非农业人口冒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财务管理不规范等。为完成上级对参合率的要求,基层单位就用集体经济组织或财政资金垫付,这不仅影响了这项制度的权威性,也为制度的运作埋下了隐患。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没有按要求建立详细的农民筹资人员花名册、没有以户为单位逐一开具统一的基金收费票据、没有及时将筹资收费原始票据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进行入账管理,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既管钱又管账等。

(二)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由于新农合是以保大病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一般只有在住院时,医疗费才能纳入补偿范围,因此,受益面很低。而农民认为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是与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定位于保大病与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目标相矛盾。很多大病都是因小病得不到及时治疗所致,而且较低的筹资水平也保不了大病。所以这种极低的补贴水平无论对于防范因病致贫,还是吸引农民参保积极性,实际意义都不理想。新农合低筹资水平的设计是导致新农合低保障能力的重要原因。

(三)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偏低。新农合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三缺一大”问题。(1)缺编制。由于上级没有明确的人员编制指导意见,部分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没有明确的编制数,现有人员大部分是兼职,并且人员存在巨大缺口。(2)缺经费。由于实行的是财政分级负担,缺乏经费情况十分严重,导致机构运转困难。(3)缺设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缺乏,影响了工作效率。(4)工作量大。由于工作量大、负担重、待遇差导致部分工作人员不安心工作,这也影响新农合机构高效运转。

(四)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一些问题

1.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偏少,且医疗水平普遍低下,大病救治效果难以保障。参保者在乡、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可以按比例报销,而到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则没有任何补偿或补偿很少。即使患大病住院治疗,由于受定点医疗机构水平和起付线的限制,大病救治能力也非常有限。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导致乡镇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水平绝对不足,使农民对其救治大病的满意度低。药品与医疗耗材价格虚高进一步加重了新农合的支付负担。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缺乏规范和控制,医疗费用有不合理增长的势头。定点医疗机构倾向于提供过度的服务,在诊疗用药上不断超出合作医疗诊疗目录范围,不合理用药、违规用药现象大量存在,导致整体医疗费用上升,特别是在第三方付费的情况下,这种倾向会更加明显[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医疗服务供给者行为的规范状况及医疗费用合理控制的状况,基本决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况和农民的受益状况。对医院行为的规范和控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如果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

(五)农民知晓度、信任度、满意度低。农民对当地开展的新农合能够说出报销手续、起付线、地点、病种的不到10%,“大致了解一些”也仅有39.06%,“不知道具体细节”的却占51.17%。在27.27%未参合的农民中,“对此事不信任,怕不能兑现”被列为农民拒绝参加新农合的首位原因。由于存在不按规定对新农合进展、筹资、报销等信息进行公示,35.18%的农民对新农合表示出极大的不信任,认为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报销不能及时、公开、透明,老百姓得不到真正实惠”。此外,起付线过高、报销比例偏低、补偿封顶线偏低,导致保障水平低,结果仍然未能解决部分农民小病不敢就医,大病不敢住院的问题,致使农民满意度不高。

二、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的法规、政策体系

新农合法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省级、县级三个级别层次。其中,有这样几个薄弱点需要加强:

一是加强部级别的法规建设。在新农合试点中,国家只是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制度建设的任务主要集中在县级,这在中国其他制度建设中是十分少见的。目前,指导新农合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的还有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部委的单项指导性意见。随着新农合对农村、农民的全面覆盖,它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仅仅依靠目前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全国人大应该考虑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法”,如果条件暂时还不成熟,可以由国务院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新农合的运行。

二是发挥各级人大的法规、制度建设职能。目前新农合的运行,主要依靠党委、政府的文件来规范,其法律权威性明显不足。各级人大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实施规划以及指导性文件,特别是各县级人大要积极参与,依法制定相关制度。

三是地方性政策差异应该加以协调。目前新农合的运行主要依靠县级制度在起主要支撑作用。然而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采取的模式不同,政策差异很大。各县新农合政策的地方保护主义趋向也越来越明显,面对新农合基金这块大“蛋糕”,县内县外、不同乡镇之间、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追求产生的矛盾将会越来越大,如不从制度上加以协调、控制,将会伤害到参合农民的利益,影响新农合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

1.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政府投入机制。可以按照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使各级政府的投入做到制度化、长期化、分担比例合理化。由于筹资机制中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投入限额,国家应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明确限定地方政府的投入额度。

2.要建立高效的农民筹资机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农民的新农合主体意识。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向农民宣传新农合的种种好处、参合的意义,这将大大提高农民的参合率。

3.积极探索其他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资支持新农合建设,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乡、村,提倡由集体代交参合资金,等等。

(三)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上目前各地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二是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或新组建的一个独立机构(直接隶属于地方政府)来管理;三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管理。后两者目前的比例很小,这里主要涉及是由第三方(如社保部门)来管理,还是卫生部门“一手托两家”(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的争论。由卫生部门主管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有诸多有利条件,但卫生行政部门既承担了合作医疗产品购买者的角色,又履行着合作医疗管理者的角色,同时还是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监管者,由于多重角色目标的不一致,甚至是冲突,使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乏力,必然影响合作医疗的公正和公平

从本质上来看,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理应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是如此[5]。另外,中国农村卫生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必然是“农村医疗救助—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的路径,卫生部门独家主管合作医疗,不利于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形成,今后管理体制转轨的成本和代价将会很大。所以在实施新农合中,建议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参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

(四)优化新农合具体方案

1.扩大新农合的受益面。根据各地实际经济情况将补偿封顶线适当提高到5万元左右,同时降低或取消起付线。建立大病救助专项基金,抵御因大病致贫的风险。封顶线要动态调整,应与当地的医疗费用上涨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GDP增速)挂钩。低于起付线的小额医药费用可实行五年累计报销。扩大新农合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及病种范围,增加定点医疗单位,制定合理的双向转诊制度。在实行大病住院统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门诊费用报销制度。适当减少住院补偿的分段,降低自费比例。设置多种缴费档次,满足不同需求,避免“一刀切”,以增加对富裕农民的吸引力和对困难农民的支持力度。

2.合理地控制合作基金。利用精算机构,在缴费水平与补偿水平之间建立起确定的数量关系,避免过度透支与节余。每年基金节余率应控制在10%以内,或利用沉淀基金对50岁以上农民进行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3.大力推行与完善农民工异地就医报销制度,实现外出农民工就地参合,就地就诊,就地报销。参合农民工可凭合作医疗证在外建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减免,大病住院时享受原籍县级医院同样的起付线和补偿标准。出院后由外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初审并当即减免。

4.建立家庭账户,出台优惠政策,提高参合率。应针对农民怕吃亏的思想,建立家庭账户,将农民个人所缴的费用部分划入家庭账户,消除农民的顾虑。

5.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定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合作医疗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和费用拨付挂钩。实行“报销款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管理部门审核后拨付”的支付方式。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制度,将新农合的医药用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五)加强新农合的监督体制、机制建设

1.真正发挥监督委员会的实质性监督作用。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各地在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同时,都成立了监督委员会。然而实际上,在一些地方两个委员会的主任都是由县(市)长兼任,且多名成员交叉任职,还存在同一个部门的一、二把手分别在两个委员会任职情况。因此,必须遵循管理与监督分开原则,改变监督委员会与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交叉任职现象,使其真正发挥实质性监督作用。

2.利用多种形式,发挥多种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

一是保障参合农民的知情权。重点是落实“三级四地公示制度”,即在县、乡镇政府、村委会、定点医院等的公开栏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参合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是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各自优势,对合作医疗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可以积极组建新农合协会,发挥协会的监督作用[5]。把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既可以组建参合农民协会直接参与监管,也可以引导自治作用发挥较好的村委会或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参与监管。

(六)加快新农合的信息化建设步伐

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是解决新农合管理不规范、提高资金运作的透明度、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的必由之路。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既可避免人工审核报销的弊端,确保数据准确,减少农民往返奔波之苦,方便农民结报,也可实时、全面、准确地提供信息,便于决策者随时调整制度及改善运行机制,标准的管理软件也便于新农合的统一管理。卫生部提出在二三年内建立起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然而就实际情况来看任务艰巨。面对困难,首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化的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规划,加强技术指导。其次,各地要加大投入,完善分级负担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保障机制。三是尽快明确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及经费,加强人员培训和人才引进,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的应用能力。

(七)推进相关配套措施建设

新农合是中国一系列民生举措中的一项,应该与其他政策积极协调、整体推进。

1.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布局,重点建设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基层诊疗水平,真正做到将医疗卫生服务放到农村去。

2.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新农合需要同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若两种制度不能实现紧密衔接,就会影响贫困农民公平地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对农村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中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特困家庭、重点优抚对象,本人应缴费用由财政解决,确保“穷人”同样能够享受新农合政策的权利。

3.将新农合建设情况纳入当地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之一。各级政府对新农合的认识是否到位及重视程度是政府作为提供医疗保障的主体者能否真正履行职责的前提。业已证明:在中国任何一项政策的落实与实施,没有领导的重视都是不可想象的。强有力的政府行政推动是加快新农合从政府行政推动到“农民完全自愿行为”这一过程不可缺少的一步。

参考文献:

[1]郭继涛,陈万明.江苏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集体经济,2008,(3):166-167.

[2]由建勋,谷有利,孟爱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运行的对策研究[J].中国发展,2008,(1):77-79.

[3]许海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梳理与理性选择[J].农村经济,2008,(3):81-82.

新农合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区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为巩固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3号)文件精神,在认真总结200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组织、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社保、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单位领导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区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医管办)和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业务管理中心),区医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区业务管理中心设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乡镇(有关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医管会),各行政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统筹费征缴、个案受理、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区医管办、区业务管理中心、乡镇医管会、村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街道)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区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有关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有关街道)要按照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辖区内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等工作。

第三章举办形式、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全区农业户口的居民和无固定职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转非人员。

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实施对象范围。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按照以下办法实行多方筹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每户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档案为准),每个统筹期的统筹费在该统筹期开始前收缴完毕。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资助。

(三)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镇“三无”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区财政资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一周年为一个统筹期,参合有效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筹资期结束后,当年不再办理参合手续。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管理。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支出帐户,提供医药费审核报销服务,做好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区医管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区内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细则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因公负伤、工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职业病和医疗事故等均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住院费用和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诊疗费用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在区内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门诊医药费按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由区医管办和区业务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四条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生活确实贫困的,由区业务管理中心申报,区医管办审核,区医管会批准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两年可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享受一次常规性健康检查,具体实施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院和非定点医院诊疗分类管理制度,定点医院设置由区医管办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新农合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农合;人均医疗支出;人均非医疗支出;预防性储蓄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国家开始启动了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为基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试点工作,从“两江”模式试点成功后随后推广到全国。我国广大居民都存在着较强的预防性储蓄,主要基于人们对未来收入或者支出存在不确定性时所产生的储蓄行为,而未来不确定性和预防性储蓄之间又存在着正向关系。新农合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影响着农民的消费,在很大程度上会减少农民对未来医疗花费方面的不确定性。贵州省作为贫困落后地区,城镇化率非常低,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2/3左右。目前新农合已经基本覆盖了贵州全省的广大农民,因此对贵州省新农合制度对农民消费影响研究更具有典型性;本文选取了2001―2011贵州省的数据从宏观层面分析新农合制度对贵州省农民消费的影响。

二、新农合制度实施对农民医疗支出方面的影响

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实施推广以来,试点地区农民看病就诊人数明显上升。作为试点地区之一,贵州省截止2011年,新农合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农村地区,从2003-2011年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健支出消费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同时医疗支出率占总消费支出也在逐步提高。图一反映了贵州省2001-2011年整体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变化情况,其中2001、2002年为实施新农合之前的人均支出情况;2003-2011年为实施新农合之后的人均支出情况,2003-2006年为新农合在贵州省的试点推广阶段,2007-2011年为新农合在贵州省的快速实施阶段。通过观察我们发现2001、2002年贵州省农村人均医疗支出非常低仅为38.35元左右,而2003年实施新农合之后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农民就诊和看病住院人数逐步增加;二是2003-2006年农民的人均医疗支出虽有增加,但非常缓慢,主要原因在于新农合制度刚刚实施,农民对该项制度接受有一定的滞后期。图二反应了贵州省农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在人均年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2001―2011年整体上是呈现增长的趋势,2003、2004、2006、2007年略有下滑,主要由于新农合制度在贵州省处于分段试点阶段,农民对新制度的接受有一定的滞后期。2008―2011年贵州农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重开始快速增加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三、实证分析

3.1指标选取以及变量的描述

一般来说,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家庭,越倾向多投资于固定资产,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投资,又经常能够为农民家庭带来货币上的收入,因此,对于两者而言,选择哪一个,都具有解释力和说服力。这里将2001-2011年的贵州省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人均医疗支出消费作为新的农民生活水平消费支出作为解释变量,人均非医疗性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采用曲线估计的方法进行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民的人均年收入和农民人均医疗性支出存在非线性关系,可选择二次、三次曲线模型,利用曲线估计进行本质线性模型分析。其中人均医疗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农民人均年收入作为解释变量。而农民的人均非医疗性支出为人均总收入与人均医疗保障支出的差值。下表分别为二次、三次拟合,分别表示农民人均医疗消费支出与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之间的变化情况。

三次曲线的拟合优度较高,说明新农合制度实施后,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提农民在医疗保健支出也在不断增加,且在2007年出现拐点,随后人均医疗保障支出在不断增加且占总收入的比重也增加,人均非医疗支出的绝对值也扩大,增长率下降。

四、结论

通过描述性和实证分析,我们发现自新农合制度在贵州省广大农村地区实施后农民的消费行为发生了以下变化:

(1) 农民的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消费增加 新农合制度实施之前,贵州省人均医疗支出较低,实施后总体上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3-2006年增幅比较缓慢,主要基于新农合处于试点阶段农民的可接受度不高;2007-2011年增幅加大,特别是2011年新农合全覆盖以后人均医疗支出达到了246.28元.且农民的医疗支出在总消费支出在2008年以后所占比例逐年提高,2011年所占比例达到了5.94%。

(2) 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农民在非医疗支出方面的消费也有所增加且增加的原因主要由农民的平均年收入、是否参与新农合制度。本文中新农合制度已经在贵州省基本上实现全部覆盖,所以是否参与新农合制度这一要素就不重要了。农民的平均收入与非医疗性支出高度相关,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非医疗性支出的绝对值在不断扩大,支出的增长率在放缓。而医疗保障支出除了与人均纯收入相关外,还与农民的预防性储蓄相关,预防性储蓄越低,农民在医疗保障支出方面的消费越高。

五、政策建议

通过对新农合制度实施后对贵州省农民消费行为影响的分析,我们发现人均医疗消费支出和非医疗消费支出与农民的人均年纯收入和是否参与新农合相关。因此针对此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增加农民的收入,特别是人均年纯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目前贵州省实行工业强省、城镇化推进战略,应更好的把握这一机遇,发挥其后发优势,提高农民的人均收入。

(2)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提高相应的基本保障;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在养老、医疗保障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3)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特别是在医院、医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监督部门,减少相关人员寻租空间,以便切实的保障农民的利益。新农合制度关系到农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好坏,更关系到贵州省整体经济发展情况。在以农村人口为主、城镇化水平较低的贵州,只有切实提高农民的收入、完善其社会保障水平才能真正的摆脱贫困、落后的窘况。(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宏伟. 中国农村居民消费的基本趋势及制约农民消费行为的基本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0,(4)

新农合制度范文第4篇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二)以乡镇、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农民就近就医。

(三)门诊统筹与门诊大病(慢、特种病)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四)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和对病人实行“按次均处方限价、按比例补偿封顶”的办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安全。

二、乡镇农医站组织建设和管理

全县配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职审核员10名,属县农医办派驻乡镇人员,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门诊处方、住院补偿的初审;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宣传发动和收缴基金。乡镇专职审核员的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医办负责。

三、门诊基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从全县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按本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取风险金后的20%(含慢、特种病定额补偿基金)提取。提取后,门诊统筹基金的75%以乡镇为单位,年初按参合人数、就诊率预算到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定点门诊;20%作为平衡基金由县农医办掌握,主要用于全县就诊人次的平衡;5%作为风险基金留存,主要用于门诊统筹基金出现透支风险时的储备。门诊统筹基金(含风险基金)发生透支时,根据透支总额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定点门诊按透支比例分别承担,参合农民不承担门诊统筹基金风险。门诊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在县内乡、村定点门诊治疗按规定补偿。门诊统筹资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农医办统一管理。

四、门诊就诊与补偿

(一)定点门诊:已经续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乡镇卫生院、经县农医办重新审定并加挂“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牌子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二)门诊补偿对象:县内所有当年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政策。

(三)补偿比例:西药20%,中医药25%。

(四)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40元/人(含在县内多家定点门诊多次就诊补偿)。

(五)补偿范围:门诊医药费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内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和门诊治疗费。门诊补偿实行次处方最高限价: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每次处方最高限价40元(超过40元的,按40元计算补偿,不足4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补偿),村卫生室定点门诊每次处方最高限价30元(超过30元的按30元计算补偿,不足30元的,按实际费用计算补偿),处方用药不超过3日常用量。

(六)不予补偿的范围

1、门诊挂号费、检查费、观察费、出诊费、急诊费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

2、普通门诊单次处方费用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

3、门诊补偿金额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以外的药品和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5、当年已经享受慢、特种病门诊定额补偿的门诊费用。

(七)补偿所需的证件:本人的《合作医疗证》、门诊处方(复式)、门诊医药费发票(必须是由省财政厅监章的发票)等凭证。

(八)门诊补偿操作程序

门诊补偿流程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现场直补的原则。

1、就诊验证:参合农民在定点门诊就诊时先出示《合作医疗证》,医生核对患者与《合作医疗证》相符后,再给病人开具复式处方。

2、划价交费:患者持处方划价交费后向医院交费处索取门诊发票和处方附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门诊兑付窗口进行报销补偿(村卫生室定点门诊可直接冲减)。

3、审核补偿: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人员先核实患者身份,查验是否参合,再查看患者《合作医疗证》门诊补偿情况。若该患者本年度门诊补偿未满40元,审核人员先将所补偿金额填写在复式处方上,患者在复式处方上签字确认,结算人员同时将补偿情况如实记录到《合作医疗证》“门诊补偿情况”栏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中记录“患者姓名、就诊医院、时间、支付金额、结算人”,然后由患者签名确认后,直接将补偿金额兑付给患者。若该患者本年度门诊补偿已满40元则不予补偿。

4、资料管理与信息统计:定点门诊机构要将补偿后的门诊发票、复式处方作为结算材料留存,并按补偿顺序每人每次进行编号,同时将补偿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电脑。所有结算表格及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并妥善保管备查。

(九)补偿支付结算

定点门诊的门诊补偿基金实行先垫付后结算制度。定点门诊工作人员在每月下旬带“复式处方”连同“门诊补偿登记表”、“汇总表”先报乡镇专职审核员复核,核查无误的,再报乡镇农医站审核,经乡镇专职审核员和乡镇农医站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报县农医办结算,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

在门诊结算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超封顶线补偿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以及其他违规操作情况的,则按违规资金占该批次结算总额类推至该批次总额扣减,扣减资金由定点门诊自行承担。

(十)门诊补偿的监管

定点门诊补偿的核查工作由乡镇专职审核员和乡镇农医站负责,专职审核员每月应对本辖区内定点门诊补偿情况进行核实。核查采取定时、不定时临床抽查(不少于报账人次的10-20%)和回访调查(不少于报账人次的10-2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现在《合作医疗证》上不如实记录门诊补偿情况,违反门诊补偿政策、弄虚作假,经乡镇专职审核员复核查实的,上报县卫生局和县农医办调查处理。

对乡镇专职审核员的门诊补偿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核不认真、核查不力造成套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乡镇专职审核员,将追究其连带责任,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并扣减该相关经费,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各乡镇每月将门诊补偿情况一并纳入乡镇、村政务公示栏全面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违规违纪的处理

定点门诊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纪律规定,按要求制定好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补偿程序,规范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一律使用统一编号的复式处方,严格执行门诊处方限价政策,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突破单次处方限价,严禁以任何借口降低服务质量和推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医生和审核人员应认真核对《合作医疗证》上的姓名、家庭成员等内容是否与就诊病人相符,防止冒名顶替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发生。定点门诊审核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患者的门诊补偿情况,并将每次的门诊补偿情况如实填写到《合作医疗证》上,严禁超封顶线补偿。对门诊补偿实行“谁审核、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于审核人员不坚持原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流失的,由审核人员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定点门诊或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属村卫生室的取消定点门诊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医药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的。

(2)给冒名顶替、转借《合作医疗证》患者补偿门诊医药费的。

(3)故意推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病人、虚高收取参合患者医药费的。

(4)编造假处方、记假账或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新农合制度范文第5篇

各国的保险立法都受到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理念的影响,但是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种独立的制度,应该有用自身独特的制度理念。应该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本质入手来理清社会保险制度理念。纵观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个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社会契约和社会共同责任催生了社会保险制度,同时也成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各国的保险制度都需遵守的理念。其中社会连带和互助共济建立的人性的基础上,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灵魂,社会契约与社会共同责任是基本的方法。

2.新农合制度构建遵循了社会保险理念

2.1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理念在新农合制度中的体现

通过对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而产生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制度中继承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的理念。在新农合制度中,有收入的农民为自己和有抚养、赡养关系的无收入家庭进行医疗保险缴费,县、市、省、国家四级财政提供保险缴费补助,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将“农民社区集体互助共济”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转变为了“社会互助共济”的新农合。

2.2社会契约、社会共同责任理念在新农合制度中的体现

新农合制度变“农民社区集体互助共济”为“社会互助共济”,为了实现对新农合中的基金进行法制管理,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管理运营结构。实施参与性行政管理的原则,农民代表社会保险与医疗专家代表参与到新农合的管理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中。

3.社会保险理念下完善新农合作制度

3.1设立政府财政补助有限责任,完善筹资分担机制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保险属于缴费型社会保险,新农合保险的基金主要由农民缴费和财政补助两个部分组成。新农合制度的筹资分担机制应该包括农民缴费额与动态增长机制、财政补助比例与动态增长机制两个部分。农民缴费额与动态增长机制方面,农民缴费采取定额方式,定额按照农民平均收入一定比例估算确定;根据我国地区收入差异较大的国情,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自主确定缴费额与收入比例,这就建立了农民筹资动态增长机制。财政补助比例与动态增长机制方面,财政补助在新农合保险基金中的比例由我国的政策决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政府可以根据财政的实际情况来动态的确定补助比例及具体额度。

3.2明确参保农民及团体参与新农合管理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各国社会保险运营与管理的规律为:参保者通过参保者团体的组织加入到社会保险中,能够提高社会保险的效率,使社会保险运行的成本降低;参保者团体能够使参保者的个体保险利益最大化。新农村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农民参保者应该通过农民团体参与到新农合基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同时,新农合农民团体参保的最低控制线应该为85%以上,通过这个规定来抵御农民自愿参保情况下逆向选择的风险。鉴于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不稳定性与复杂性,关于集体经济扶持农民参保方面,不能够进行强制性的要求。

3.2.1农民及团体参与新农合基金的筹措环节

由于我国农民大多数以村为居住社区,在现行的新农合中采用以村为单位、村委会组织的医保费缴纳方式,之后逐层汇集到乡、县。通过实践证明,这种参保方式能够为新农合筹集资金节约费用,还能够抵御逆向选择,符合社会保险社会连带、互助共济、社会契约、社会共同责任的理念。

3.2.2农民及团体参与新农合基金管理、监督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