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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论文

社保税论文

社保税论文范文第1篇

基金项目: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05130537)

内容摘要: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完善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问题。通过现有筹资方式存在问题和开征社保税必要性的分析,旨在从税目、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制等几方面提出我国社保税的税制设计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保税问题税制

社会保障是指通过再分配国民收入,使社会公众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养老诸方面的基本条件得到保证的各种制度和安排的统称。实行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是社会保障统筹缴费制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按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区、各行业差距明显,人口众多且管理制度相对滞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属于规费范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由于国家未颁布《社会保障法》,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资金收支、公民权益、法律责任等都未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下来,资金使用也存在较大风险,无法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政府先后制订了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法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难以作为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统筹层次低且筹资标准不统一

目前,全国只有12个省份实现和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主要还是县市级统筹。资金筹集比例各地间有很大差别,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自行制定缴费率,其初衷在于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以便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以养老统筹为例,河北规定为16,北京、天津为18,上海为25.5。不仅地区之间统筹比例参差不齐,造成各地社会保障负担轻重不一。就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企业间也实行差别政策,如北京规定三资企业为16,集体企业为27,这就不仅阻碍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还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这也是社会保障基金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筹资总量不足且保障水平低

由于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并非国家统一制定的法规,缺乏法律依据和强制性,对缴费人也缺乏应有的约束。同时,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部分企业濒临倒闭,无力缴费;有些企业虽然能维持生产,但是经济困难,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情况普遍存在,此外,偷、漏现象也很严重,据统计,20__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这就使本来紧缺的社保资金更显不足,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降低。在此情况下,财政不得不常年加大对其补贴,20__年,各级财政仅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就达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两套机构征收且效率低下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障费可由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征收。这条规定造成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征收,导致责任不清,任务不明。还容易造成两套机构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导致社会保障基金不能及时、足额的征缴。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由于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中存在种种弊端。因而,改革现有的制度,实行“费改税”已十分必要。

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职工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税,此 税1935年起始于美国,现在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和“减振器”的作用。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其原因在于它自身存在着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公平竞争,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再次的适度调节,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

有利于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

按照国际惯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的国家为人口老龄化的国家。20__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0.8;预计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0,总量达到3亿人。20__年我国离退休人员达到4000万人,退休金支出超过了1500亿元;预计到2020年,我国退休人员将达到7000万人,因此届时退休金支出将超过8000亿元。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退休人员增加很快,相应的退休金支付量迅速增加,要做到社会化发放,仅仅依靠现有的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体系是无法承担的。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通常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范围之内,因而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逐步缩小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走出社会保障支付危机的困境。

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开征社会保障税,要按照循序渐进、平稳过渡的原则,实事求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做法,认真设计出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障税制。

税目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项目主要有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五项。前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应重点设置这三大税目;后两项保险在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特点突出、覆盖面窄,故暂不宜将其作为税目,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将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

纳税人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目标,而且,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当是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具体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员工、自由职业者、国家公职人员。鉴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可暂不把全部农民和乡镇企业作为纳税人。但可先将有一定规模和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列入征税范围,还可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规定为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企事业单位以实际支付的工薪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其所获得的工薪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为课税对象。另外对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则以毛收入为征税对象;对不易核定的,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

税率

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决定着纳税人的负担。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考虑到我国的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较低,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能力有限,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不能定得过高。可考虑实行分享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税率。

在目前情况下,可继续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其中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其中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实现了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

税种归属选择

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险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计划是由省、地或县市一级政府负责,中央并没有统一起来。所以,如果要将社会保险税作为中央税,财政体制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但这项工作十分复杂,因而近期内将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央收入难度很大,短期内社会保障税只能作为地方税。只有当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基金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统筹,社会保障税才有条件成为中央的收入。

参考文献:

1.苏丽华.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由之路[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2.许娟,王帅.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及其相关问题研究[J].黑龙江对外经贸,20__

3.吴文昆,张祖华.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几点思考[J].市场论坛,20__

4.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__

5.焦东瑞.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师,20__

社保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法,立法研究

我国当前以统筹方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做法越来越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弊端。例如覆盖面窄、筹集方式刚性不足、欠费严重、管理混乱。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成为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国税法的一税一法原则,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前必须建立起与之相配套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模式

现代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设置的方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社会保障税分为三类:一是项目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二是对象型社会保险税模式;三是混合型社会保险税模式。

(一)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这种模式以瑞典最为典型。除瑞典外,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奥地利等都采用这一模式。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的最大优点在于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专款专用,返还性非常明显,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

(二)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对象型社会保障税模式是指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税虽然被称为“国民保险捐款”(NationalSecurityContribu-tion),但也具有强制性,且与受益并不完全挂钩。因而虽然称作“捐款”,实际上也是一种税,其性质与用途与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并无轩轾。英国的社会保障税在设置上主要以承保对象为标准,建立起由四大类社会保险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三)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

所谓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即以承保对象和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社会保障税模式。美国是采用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该国的社会保障税不是一个单一税种的结构,而是由一个针对大多数承保对象和覆盖大部分承保项目的一般社会保障税(薪工税)与针对失业这一特定承保项目的失业保险税,以及针对特定部分承保对象而设置的铁路员工退职税和个体业主税四个税种所组成的税收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法设立的法理基础和前提

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就其总体来讲,所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或相对应的,即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法律,也没有只有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法律。但每一部门法,就具体内容来讲,有的法律主要规范的内容是权利,或者其中权利规范的内容多,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等。社会保障法属权益保障范围。社会保障法涉及全体公民的经济利益,从某种意义上,它保障的是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它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保障税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位法,设立社会保障税法可以成为我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新的里程碑。在这一过程中,摒弃以往税法只是税收征管法,忽略纳税人权益保障的错误观念,切实贯彻宪法保障人权的思想,为构建和谐社会,突出人文关怀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框架设计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立法原则经济,政策探讨-[飞诺网]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需求,立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税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应当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问题,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征收范围不能过宽,征收项目不宜过多。如果盲目设定过高税率,可能影响国家经济良性发展,企业负担过重的现象。可以全盘考虑,分步实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进行相应的调整。

2.税款专用原则

限定社会保障税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对社会保障税的使用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借口挪用社会保障资金。将社会保障税的收支纳入专门的社会保障预算中,有配套的专门预算管理制度保证其收入专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收支的结余部分要保值增值,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财力保证。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对于企业和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等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来说,必须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只有履行了纳税义务,才能享受保障权利。也就是说,城镇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均有义务先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才能在各保险项目上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从而使企业获得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个人获得基本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

1.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

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取得工薪收入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各种活动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部受雇于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但有收益的个人。

2.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主要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或行为,它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薪金收入税,目前国际上通常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征税对象。就我国而言,现行的社会统筹亦以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国际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障税也应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征税对象。

3.社会保障税的税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而言,可先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税目。而且从社会保障税与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方面来,我国职工上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征收办法国务院己有统一性文件,其社会经济影响最大,改革在各地进行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因此,社会保障税.首先设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个税目,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其他必需的税目。

4.社会保障税的税率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刚开征此税时,税率设计应本着“从低”的原则,以后随着社会保障项目的拓宽,再逐步提高,这样可减少税制推行的阻力,有利于该税的开征。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缴费率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8%,相比国际上开征养老保险税的平均税率大约为20%左右,明显偏高: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基本属于经验数据:失业保险费率为3%。基于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综合税率水平可以规定为28%左右。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一版

[2]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3]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社保税论文范文第3篇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的需要。税务征缴与社会保障机构征缴相比,一是更具有“威慑”力,更具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缴,防止偷、漏、拖欠缴纳等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和个人采取一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征管。

2.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当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的现实选择。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障机构成为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它原来承担的收缴任务必须分离出来,由其他机构收缴。与成立新的征收机构相比较,税务征收具有新建成本低、管理经验丰富、更容易掌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情况,更容易掌握企业的历史资料,实行税务征收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

3.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是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十五”计划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仍然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承担者,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和退休、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从企业中分离出来。一方面,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这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大瓶颈;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完全解决因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失业人员增长和退休人员增多等社会问题,没有为国企改革提供一个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此外,社会保障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差别较大,而且呈现固态化,不利于不同企业、不同行业间人才的流动。这些都不利于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不利于迎接加入WTO所带来的挑战。因此,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分离出来,当前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基金通过税务机构实行社会化收缴。

社保基金税务征收实现的几大转变

1.“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转变。原来实行的“差额缴拨”,就是企业应该上缴的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应拨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金相抵消以后,收大于支的企业,差额上缴;收不抵支的企业,差额拨付。那么收支相抵的部分,就其本质而言,收缴和发放的责任和压力都在企业。这样,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的让会保障负担越来越重,另一方面,现有的社会保障也难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所带来的人员流动和社会动荡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况下为企业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发放拖欠严重,严重影响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原来的差额收缴模式,因为种种原因,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日趋困难,社会保险机构难以征缴足够的收入满足其发放,不得不以支促收,实行“差额缴拨”,这也是权宜之计。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将企业的收缴责任分离出来,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落在税务机关身上,而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使发放机构不能以发放促征缴,更有利于实现了“差额缴拨”向“全额缴拨”的彻底转变。

2.收缴责任由企业向政府的转变,是健全政府职能还出的重要一步。原来的征缴模式下,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责任存在两层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政府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和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发放是硬的,一旦发放出现什么问题,受保障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时政府就会给社会保障机构施加压力,但其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手段是软的,只是收费的形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与制度建设,缺乏强制性,它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对称的,难以全额收缴和发放。社会保障机构为了完成职责,只好转移压力,就是第二层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和企业的关系。由于没有法律保障,手中可以控制企业的重要手段就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于是你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不上来,我也没法发放给你,只好采取“差额缴拨”的办法解决,把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的压力推给企业。实质上说,企业收上来就发,收不上来就发放不了,社会保障的责任最终还是落在企业身上,使社会保障的功能大大减退,让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受到严重的扭曲。

实行税务征缴以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责任在税务机关,发放的责任落在社会保障的管理机构,企业的收缴责任实现了向政府的转变。企业既不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也不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任务。社会保障机构不再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任务,专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实现这种责任转变以后,企业分离了社会保障职能,社会保险机构消除了收缴的压力,有利于社会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但是压力转移到税务机关,也就是说政府承担起了社会保障的筹资工作,承担了原本就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健全了政府职能。

3.社会保障资金实现由收支一体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转变。原差额缴拨的模式下,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是混在一起的,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缺陷:企业的层面上,除差额缴拨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企业收缴、企业发放的,也就是说企业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或者企业在收缴时因为困难收缴不足,保证不了发放;或者企业收缴的资金难以用于发放,而是被挪作它用,造成养老金发放拖欠严重,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在社会保险机构的层面上,社会保障机构也是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于一身,缺乏有效地监督,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流失。

实行税务机构征缴以后,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由税务机构承担,收入上缴财政。而社会保障基金的发放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依靠财政拨款。企业已经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和发放没有直接的组织责任关系,没有掌握和挪用资金的渠道。社会保险机构只负责管理社会保障的政策以及组织社会化发放,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也难以挪用社会保障资金。这样,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试点税务征缴取得的成绩。就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试点情况看,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税务征缴,较之原来的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实现了全额缴拨。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金,改变了与缴拨单位的基金缴拨方式,即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杜绝了“协议缴费”等不规范作法,做到收支分开、帐实相符、真实准确。

2.提高了征缴率。实行税务征缴以后,许多省市的收缴率达到或超过了90%,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差额缴拨、全额记帐情况下历年的征缴率。同时,

地税部门更加具有优势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借助对欠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客观掌握,加大了清理企业欠费的力度。

3.促进了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为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试点地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个别地市基本实现100%社会化发放。而且,这项工作的推开,有利于促进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4.促进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目前试点省市初步形成“税务收、财政管、社保用”的基金运行管理体制,从而在机制上保证了基金的规范、安全运转。

5.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地税部门全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了征缴率,提高了基本养老基金的负担能力,有利地促进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保障了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有效地促进了“两个确保”的落实。

(二)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较之以前社会保障机构征缴,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改革必然受到传统体制及现实国情等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就其试点情况看,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基础数据不够完善。目前社会保障税务征缴最大的障碍就是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落后,使得征管缺乏有效的数据,管理和稽查力度缺乏有效的依据,不利于社会大众对其的有效监督,致使在征管过程中漏缴、少缴的情况难以有效遏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障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另外,改革必然带来部门利益的调整,使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对基本养老金基数的确定存在意见分歧,地税部门为了更好地取得工效挂钩成绩,存在人为减少缴费基数的情况,导致缴费基数不统一。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仍设“收入过渡户”。财政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颁发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收入过渡户”。但绝大多数试点地区仍旧设立“收入过渡户”,有悖于财务规定,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运行环节及在途时间,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3.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

4.税务机构职能尚未完全到位,征收管理落后。目前税务征缴职能末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保机构、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既要经办机构确认,又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延长了交纳时间,有些出现“压票”现象。另外“收入过渡户”的存在,税务收缴的社保费没有直接上缴财政,导致使资金划拨周转环节过多,影响资金划拨效率和管理。

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缴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短期建议。

1.规范、细化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操作办法。目前,许多省市实行了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一些地方正在积极酝酿实施。但是,目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仅在有关政策文件上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办法。针对这种情况,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交流征缴情况,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提出规范和细化的具体办法,要点是:第一,各级政府年初要确定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预算一经确定,地税部门就根据确定的基数、费率等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征收;第二,企业按地税部门的征管程序办理缴费业务;第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第四,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设“收入过渡户”;第五,经办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资料档案及台帐;第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等。这样,使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健康运作。

2.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征收权。从法律法规、建章立制的角度真正赋予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使税务机关能够旗帜鲜明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征收的全过程包括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征缴入库、处罚、催缴等全部由税务机关依法完成,同时,也要明确税务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加税务机关的收费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3.理顺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机构的关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税的征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进入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形成税务管征缴、财政管资金、社保管核拨、银行邮局管发放的机构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4.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其监管工作日益重要。按照“一揽子社会保障预算”方法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所有社会保障的收入项目都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规范管理,避免社会保障基金的浪费、流失,对于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的中长期建议。

1.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依法确立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等要素,统一社会保障社会统筹项目,纳入税务征管范围,并通过立法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强征收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的重要措施。

2.建立健全养老金的融资体系,保证养老金收入充足。一是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项目,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有步骤地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扩充社会保障基金;三是将利息税、遗产与增与税等的收入,专向用于社会保障基金;四是采取其它可行的办法,比如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债券和等。总之,要积极开辟融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3.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征管的基础数据体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企业应该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人员的资料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并且随着“金卡工程”的推进和工资社会化发放普遍推开,及时与银行的工资发放系统联网,多方配合核实,促进征管基础数据体系的真实性、可靠性,建立税务征管的数据基础。这样,才能为税务机关全额征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依据,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才有可靠的保证;这样也可以与社会化发放的数据库联网,促进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

通过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加强财政、税务、社保、银行等

社保税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税;费改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研究的文献综述

收录日期:2013年9月10日

一、对社会保障缴款性质的认识

(一)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是“税”。龙卓舟(2008)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发生性和支付的固定性特征,而且社会保险缴款和税收都具有偿还的非对应性,所以社会保障缴款具有“税”的性质。在庞凤喜(2008)看来,税与费内涵并非泾渭分明,但是她基于社会保障缴款的强制征收、规范征收特点以及社会保障缴款的收支一般具有再分配的特征,将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认定为“税”。马晓光(1995)认为,社会保障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范畴,那么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全体公民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本质是“税”。

(二)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是“费”。郑功成(2001)认为,社会保险是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属于私人物品,而且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征,但社会保障缴款却是有偿的,所以社会保障缴款应被划分为“费”。

(三)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在刘剑文(2007)看来,社会保障缴款一方面是在法律强制规定下缴纳的并带有互济的性质,所以它不同于规费;而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所以也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基于这两点,他的结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别两者的内涵”。郑秉文(2010)认为,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但社会保障制度要根据制度设计的诉求来确定,所以社会保障缴款会相应选择“税”和“费”的形式。

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态度

(一)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支持态度。龙卓舟(2008)基于社会保障缴款天然的税收性质,当然的采取支持的态度。除此外,大多学者未从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立论,基本是以我国社保制度的现实困境为逻辑原点,把“费”的方式的明显缺陷与“税”的形式的优越性两相对比,得出费改税的必要性。下面具体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1、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挑战。张磊(2006)从人口老龄化、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社会保险参保面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并认为最关键的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胡鞍钢(2001)认为省级统筹是“块块”,无法解决地区间的社保基金支付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同时不利于建立有序流动的全国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2、“费”的形式的弊端。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一致,整合为以下几点:(1)强制性弱,覆盖面窄(张磊,2006;王宏波,2008;汪柱旺、黄蕾,2005);(2)政策不统一,不同地区企业发展不平等(张磊,2006;汪柱旺、黄蕾,2005;郭席四、程崇祯,1997);(3)征收缺乏刚性,执法很难到位(张磊,2006;郭席四、程崇祯,1997);(4)政出多门,管理混乱,透明度低(黄菡,2005;王宏波,2008;郭席四、程崇祯,1997);(5)征管成本高昂(王宏波,2008;黄菡,2005);(6)社保基金不稳定(王宏波,2008)。

(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保守态度。目前,一些学者虽然承认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但却对开征效果并不乐观或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适合开征。马杰(2001)表示,尽管“费改税”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但是应该降低“费改税”预期。谢金荣(2001)认可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但认为开征所需的诸多社会经济条件还没有成熟,诸多障碍还须清除。应该注意到,有些学者虽然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保障缴款的税收性质,但是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个现实问题却态度谨慎。例如,邓子基(2011)就表示,社保缴款本质上就是税收,社保费改税是顺应国际社保制度改革路径的必然选择,但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开征,那就需要努力研究社保税税制要素的设计,并根据开征社保税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三)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反对态度。郑秉文(2010)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达了反对意见:世界性的改革不是费改税;费改税不符合旨在加强缴费与待遇之间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的要求;费改税在技术上不符合统账结合的混合型制度的设计要求;费改税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对“制度弹性”的要求。郑功成(2001)等人认为社会保障是私人产品,理应是“费”,而且社会保障税的公共性质与我国实行的部分积累制中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不相容。此外,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社会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将会加大财政负担。

三、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的论证

张磊(2006)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形成社会共识、已具备经济基础、已具备征收基础、有很多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王宏波(2008)的论点与张磊的基本一致,此外,王宏波(2008)还提出,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政策法律依据。赵文平(2010)与以上两人的观点并没有大的差异,他还认为,由费变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社保缴款意识,能够促进全社会同心协力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研究的评述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界定问题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理论依据。学界在该问题上立场如此泾渭分明颇引人深思。“费”与“税”本是财税理论中最基础的概念,何以如此多的大家在这个最“简单”的问题上得出对立的结论呢?笔者基于文献资料,梳理了他们逻辑推理的脉络,发现结论的分野主要导源于基本概念界定上的差异。例如在“费”的理解上,郑秉文(2007)认为税与费二者的共性在于:一是征收主体都是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二是均属于财政性资金,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三是均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是否存在“无偿性”。税收是无偿的,费则代表与国家之间的“有偿交换”的关系。基于此,郑秉文(2007)认为,社会保障费本具有强制性,与社会保障税的区别只是在于它带有强烈的“补偿性”和“对等性”。但是,在庞凤喜(2007)看来,“费”的发生取决于缴款人的意志,也就是说交换行为的发生的决定权在公民一方,“强制性”并非“费”的特征,因而社保基金的“费”与“税”两种形式有显著的区别。毫厘之差,千里之谬。在税费之争中,类似的例子很多,是很多学者观点对立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对社会保障税的探讨更多的集中于社保税制度建设的构思上,“费税定性之争”无疑昭示着研究视野回归根基性问题的必要。树无根无以立,理无据无以行,对诸如“费”、“税”的含义进行再界定绝不是无谓的咬文嚼字,事实上厘清学术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在理论界达成一定的共识,能够极大地提高研究与论证效率,减少因前提假设、基础概念等不同引发的学术分歧和不必要的误会。

此外,面对我国同样的现实背景,甚至是相同的事例,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得出不同的结论——有人力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但有人又疾呼暂停?笔者认为,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与否以及可行性的论证往往是基于学者们的主观感受、情感体验得出的,较少引用客观资料和数据作为论据。因此,在对社会保障税进一步研究时,应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数据资料和典型事例的搜集整理工作,也可以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大众对社保建设的意见和提议。后期的数据整理阶段,应汲取统计和计量等学科的研究范式,设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与国外数据做比较。以数字为据,用事实说话,有利于提高结论的说服性,促进达成共识。

主要参考文献:

[1]龙卓舟.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29.152.

[2]庞凤喜.论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2.

社保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费改税税费分析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存在巨大的社保资金缺口及资金需求压力,企业欠缴社保费、社保基金被挪用、贪污的现象严重。在这种“社保困境”下,学界开始讨论改变社保筹资方式,即社会保障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是有益尝试,但仍需注意很多问题。

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代表性观点

一是以贾康、庞凤喜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和财税专家。他们支持社会保险费改税,认为在管理效率上,法律公平性、互济性上,社会保险费改税,有利于缓解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制度不统一、统筹层次低等矛盾。

二是以郑功成、郑秉文为代表的社保专家。他们反对社会保险费改税。在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定型、各种相关问题尚需缓改的条件下,如果不能对社会保险费、税两者及其制约因素有较全面的、客观的认识,就对此作出重大变革,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本文认为,目前社会保险缴费体制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应该在考虑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的社保筹资新模式。开征社会保险税在实行之初会遇到很多问题,但相信会在不断修正中逐渐发挥作用。

二、社会保险费税比较分析

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资金两种不同的筹集方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收取的费用,“税”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手段。社会保险机制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向劳动者提供的有偿服务。所以,本文认为缴税比较符合社会保险的性质。

2.1税与费的共性

2.1.1作用相同。都为社保制度的建立和运作筹集专用资金,为全体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障网,保障其基本生活。

2.1.2保障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障参与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

2.1.3资金来源、专用性相同。资金来源都是企业和职工工资收入;收入都形成专门基金,专款专用。

2.2税与费的区别

2.2.1管理效率不同。征税在征收机构、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上都比较统一,节省管理成本。而且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税专门用于给付社会保险金,以防社会保险金被挪用。

2.2.2法律约束性不同。征税比缴费具有更高的法律约束性。因为社会保险税以立法保障实施,按工资比例由税务机关强制征收。

2.2.3公平性不同。社会保险税,征收依据、税率等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征收方和交纳方都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比社会保险费更具公平性。

2.2.4统筹范围不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不统一,所以统筹层次不高,;而社会保险税是按统一的标准征收,可以实现更广范围的社会保险金的统筹。

三、实行社会保险税是解决当前社会保险筹资问题的有效途径

3.1有利于确保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收入。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建立一种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强了约束力,有效减少现行缴费体质中存在的征缴力度弱,拖欠严重的现象,确保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险收入。

3.2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险金征收机制。

社会保险税由税务机关统一筹集社会保险金, 降低了社保筹资成本。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使用各部门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就不同于现行缴费办法中存在的收、管、用三不分的现状,有效缓解资金使用缺乏监督,挪用浪费的现象。另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将使社保资金的规模效益得到更好发挥。

3.3有利于增强资金互济性,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低,统筹范围过小,征收标准不一致,使得社保资金缺乏互济性,也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的合理流动。而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法规定统一课征率,有效克服了这一问题。在相同比例下“多收入者多缴,少收入者少缴”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平衡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有利于增强资金互济性及推动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4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保证基金安全。

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把社会保险金直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险税收收入和国家财政经常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收支纳入社会保障预算,使社会保险金的收支管理进入预算管理轨道,强化社会保险金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强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直接管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3.5有利于建立社保基金社会化管理体系。

开征社会保险税,遵循“普遍纳税,共同负担”的征收原则,凡是有纳税能力的劳动者及其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纳税义务。社会保险金通过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由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通过银行等社会化网络渠道发放社会保险金,建立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体系。这种社会化管理体制,大大节省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并使对社保基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由于目前社保筹资过程中存在的“社保困境”,很多学者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实行社会保险税。开征社会保险税在理论上能解决缴费所无法克服的问题,但在实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不断辩论中,关于真正适合我国的社保筹资模式会越辩越明,最终使得社会保险税真正能在我国发挥作用,解决我国社保筹资难题。

参考文献:

[1]贾康,等.实行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研究[J].财政研究,2001,

[2]庞凤喜.论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与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系[J].税务研究,2007,

[3]郑功成.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及养老保险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