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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第1篇

**年度,是我作为专业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的第十七个年度。**年即将过去,这一年的工作有得有失,有经验有教训。现总结如下,供领导、同事来指正。

一、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修养。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政治理论。只有真正的学习、领会,才能学以致用,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培养出敏锐的政治觉悟。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刻认识到,在解决当事人法律问题的同时,更应该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实施,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一年来我积极的参加司法局、市律协、律师事务所组织的会议和学习,认真学习领会党的精神,深刻认识到了律师讲政治的重要性。这一年来,我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身份上,觉得自己有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和提高,处理纷繁复杂的具体法律事务也显得沉着冷静、得心应手,少了以往的浮躁情绪。

二、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做人、做事,就是一个人一生的全部。不会做人就不会做事,不会做事就不会做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要想把事做好,就必须先做人。律师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行业,就必然要求你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律师提出了严格的执业纪律要求,要求不私自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不能与对方或者法官等私自接触贿赂,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承诺包打赢官司等等。要求以你的专业法律知识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职业道德,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你的评价,你的言谈举止,处事风格,当事人是否认可,直接体现你的职业道德风貌。在工作中,我一直要求自己谦虚、和善、坦诚相待、雷厉风行。执业十六年来,没有发生过一起对我工作投诉的情形,通过我的自觉,当事人对我的个人评价比较高,说明他们心里认可了我。同时法官的评价也印证了这一点,一个法官不可能认可一个没有素质和道德的律师。律师执业靠的就是品行,靠的就是职业道德。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永远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是律师最起码的要求。

三、**年度具体办理案件的情况

**年度总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30件,法律咨询及代书150件,法律顾问单位四家。其中承办医疗损害赔偿案件5件,其余案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设、遗产继承等领域。经过各类案件的办理,自身的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同时,经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案件办理效果当事人也都非常满意。

四、**年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没有更好的更及时的回访当事人,我一直认为认识就是缘分,要珍惜这份感情。应该及时的与当事人保持联系,不能案结情了,这也是律师业务拓展的一个方面,以后要进一步的做好。第二,在业务知识上还存在欠缺,一个信息系统合同纠纷案件,我就明显感觉到自己经验的不足,以后必须花费时间进行深入的研究。第三,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没有很好的处理好工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已有案件的办理。虽然是单位的法律顾问,但必须保证自己身份的独立性,不能让单位认为你是他们的打工者,这一定程度上有损律师这个群体和职业形象。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第2篇

实习期间,我在老师的指导下,首先,认真学习律师实习管理规则和律师执业规范及职业风险防范知识,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严格遵守各种相关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深刻的认识到,要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必须时刻谨记律师职业道德与准则,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工作,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防范各种风险,法律风险、人身风险等,诚信做人,认真做事,与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在此基础上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最根本的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阶段的学习为我以后的职业生涯起了保障性作用。

其次,刻苦学习法律法规及法律理论知识。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系统地,有步骤、有方法、有选择地学习律师应掌握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理论,就像有枪无子弹的士兵不会对敌人起任何实质作用一样,律师只有执业证书无深厚法律知识体系和办案技巧作保障,办案就只能是空谈。只有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熟悉较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才能理清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律师经常对我们说不掌握大量的英语词汇,说一口流利的英文是不可能的,来比喻掌握大量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同时我所实习的广东**律师事务所也为律师搭建了一个较为实用的学习平台,所里的律师都能够在我们实习律师请教问题时,认真耐心的给我们讲解。使我们既增长了知识,有学习到其他律师很多的个人办案经验技巧,为我以后的执业夯实了基础。

再次,在***律师和律所其他律师的指导帮助下,积极参与非诉讼工作,包括法律尽职调查、问题分析与法律研究、法律文书制作、合同审核等,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了一定的实务技能,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要精、深、细,并与实际案件相联系,剖析案情到位、准确,法律的适用得当,才能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并通过了考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符合申请专职律师的条件。

总之,在这一年里,我在广东**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努力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的工作技能。

一年多的实习律师经历让我收获很多,不仅包括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上的,也有许多与职业生涯息息相关的其他方面。我主要总结了以下几点:

第一,认真细致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必备素养。跟随所里各位律师办理业务的这一年来,我深刻地感受到,勤奋和认真是他们的共同特点,我想这也应当是一名律师应有的执业态度。所里的律师在审阅合同的时候从来不会放过一点瑕疵,哪怕是一个错别字或是一个标点符号。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职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还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和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赖心理,但为了所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

第二、专业能力是立足本钱,必须保持不断学习的激情。实习期间,我时常觉得自己的专业知识一塌糊涂,连最基本的法理也只是模模糊糊的有点印象,遇到问题就必须去翻书,这让我感到非常懊恼。律师的专业就是通过我们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客户规避风险,因此专业能力是律师安生立命的条件,是实现律师人生价值的前提,也是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优良服务的要求。在法律日益更新的今天,律师必须保持学习专业法律知识的激情,吃透每一环节的法律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客户的权益。律师是一个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要不断追求进步、终身学习、再学习。一年多的实习律师工作使我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是既看不见,也想不到,而这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学习只是给从事律师职业打了一些基础,或者说是仅仅为了迈过律师职业的门槛。社会飞速发展,新的情势不断出现,法律持续更新,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学习,律师行业更是如此,没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师注定是要被淘汰的。终身学习能力对一个律师的生存至关重要。

第三,人际沟通能力是融入职场的润滑剂。人际交往能力一直是我的性格短板,一年实习期,这方面并未得到多大改善,紧张、无序、混乱、拘谨的场面依然如故,这应该是缺乏自信的表现。但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却是一个优秀律师的重要素质,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非常重要。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对此,在以后的执业过程中,自己要尽可能多学习,充实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际交往从日常生活做起,从身边做起,得体表现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际交往中找到自己,实现自己。

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尊重。 法官、检察官是为国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作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份子,应当相互尊重,相互达成良性的沟通。

第五、明确执业规划,勤奋、自律地区执行。一年来,自己所从事的非诉业务更多一些,这帮助我扩大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律师业务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但诉讼业务才是律师业务的基础,也是非诉业务的基础,诉讼更能准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规避风险,在接下来的执业中,自己应当加强诉讼业务的锻炼,主动参与诉讼业务,以期更全面的发展。在专业化方面,自己一年实习期从事的业务基本属于民商事领域,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应当适当地拓展专业面,以扩大视野和见识。在律师职业道德中被谈论最多的便是毫不松懈的勤奋、学会自律,坚持毫不松懈的勤奋,法律殿堂大门必定会为你打开。同时,律师需要处理最麻烦的事,面对最麻烦的人,只有坚毅的品质才能让法律人永远不放弃自己的追求和使命,才能在最绝望的时候寻找到希望。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第3篇

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如下。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XX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 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 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 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 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 申诉材料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律师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正成长为大型的现代意义的事务所。但在它们的成长中,税收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将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摘要:律师业是一种重要的服务型产业,与金融、会计等咨询服务业一样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国律师业发展一直受到税收环境的制约。探讨了律师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期对我国律师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律师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正成长为大型的现代意义的事务所。但在它们的成长中,税收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将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3对策

3.1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明星,刘洋,刘磊.关于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分配制度的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31-33.

[4]齐金勃.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5]于宁.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未来-谈谈对我国律师法修改的看法[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90-93.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3对策

3.1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明星,刘洋,刘磊.关于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分配制度的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31-33.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第5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  和谐律师事务所  建设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由社会单元的和谐建设组成的,只有每个社会单元达到了和谐,和谐社会才能成为现实。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单元之一,也必须适应形势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律师事务所构建和谐,应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做起,做到内外协调,内部融洽,才能达到最佳的和谐效果。

    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律师事务所必须融入社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面对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律师事务所如何有效融入其中,达到与社会各类利益主体的和谐相处,是律师事务所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

    律师事务所融入社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任务,也是律师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律师事务所融入社会应以《律师法》为指导。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有如下几项内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等。从以上业务范围可以看出,任何一项业务都与社会密不可分,也只有在从事上述业务的过程中,依法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达到与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最大程度的和谐,才能达到律师法的立法目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主要是通过每个律师的具体工作来体现的,这就意味着律师必须认真面对外部社会,而真正能够做到处理好与外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则对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建设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离不开与外部社会的和谐,而外部社会的和谐必将为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创造有力的外部条件,但如何建设内部和谐的律师事务所仍是摆在律师事务所面前的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绝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改制工作,律师退出了国家编制,成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相应变成了合伙所、合作所等。面对新的形势,怎样充分调动所内律师的积极性以及律师与律师之间如何相处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

    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与以往国办所的显着不同之处就是不再受行政体制的领导。这一重大变化,使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摆在了首当其冲的位置,从而也使得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显得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和谐律师事务所。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志同道合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也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在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合伙人认识趋同,志趣相合,有共同的追求目标,才能形成合力,推动所内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出和谐的氛围,使所内其他律师干有榜样,学有方向,从而为创造一个“品牌”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的基础。如果合伙人认识不一致,不但无法有效推进工作,久而久之甚至会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和谐的氛围根本无从谈起。

    二、合伙人要有奉献精神、合作精神

    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关键所在,必须具备对律师事务所高度负责、勇于奉献的精神,在为所服务方面,使自己从心理上有区别于聘用律师的认识。不计较个人

    经济利益的得失,不计较是不是自己负责的工作,相互拾遗补缺,取长补短,视律师事务所为家,勤恳工作、敢于负责、选准定位、相互尊重,才能创造一个和谐舒心的工作氛围。很难想象,合伙人之间相互猜疑,工作相互推诿甚至是相互拆台扯皮的律师事务所是怎样一种状态?很难想象合伙人患得患失、斤斤计较的律师事务所会是一个怎样的局面?

    三、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率先垂范、任劳任怨

    “群雁高飞头雁领”,律师所主任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由合伙人及其全体律师推选出来的,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行使管理职能。这就要求律师所主任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个人形象。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工作乃至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所内律师的表率。想全所人员之所想,急全所人员之所急,才能赢得所内全体人员的尊敬和拥护,为建设和谐律师事务所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尊重律师的权利并提供切实可靠的保障

    律师的权利主要是工作的权利、对所内各项事务的知情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及享受各项社会保障等福利待遇的权利。由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属性,决定了律师有相对独立于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因此,律师事务所对属于律师业务上自行考虑决定的工作不能随意乱加干涉;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之家,所内的各项重大事务事关每位律师的切身利益,因此,要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方能最大限度的使律师们从思想上真正树立起以所为家的主人翁意识;律师的劳动保障等各项社会福利应及时足额交纳,以解除律师们的后顾之忧;律师的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以保证律师工作的生活所需。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凝心聚力,和谐共赢。

    五、律师事务所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艰苦奋斗取得的,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宗旨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以法律服务为业的群体,应当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支部为依托,为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紧密团结党员律师和群众律师,在工作中全面体现执业为民,关心支持非党员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党员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动非党员律师一起更好的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六、律师事务所应努力强化律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纪律观念,确保律师事务所和谐建设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等价交换的价值观念无时无刻不在冲击着人们的思维,作为社会成员的律师受到冲击不可避免。因此,加强对律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业纪律教育显得尤为重要。要使全所律师认识到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律师的天职,服务是第一要求,个人的经济收入是次要的。只有这样,律师的心理才能达到平衡,在面对利益诱惑时泰然处之,培养一种平和的心态,认识到律师工作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在;才能做到严格遵守行业纪律,做一名社会主义法制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拥有如此素质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必定安定有序、和谐向上。

    七、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应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做到同各方面社会关系的和谐统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而和谐社会不会凭空而来,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作为法律之师的律师更是应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角色,传承法治之精神,尽职尽责,在使自身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为和谐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作出最大努力。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八个方面:一是律师应通过自身的全部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为培养全社会法律意识贡献力量;二是律师应通过法律援助渠道扶弱济贫,为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而发挥作用;三是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律师应在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作用。可通过应邀为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形式,发挥监督支持作用;五是律师应在指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