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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申请

入户申请

入户申请范文第1篇

xxx居委会:

本人叫xxxxx(身份证xxxxxxxx) ,女,19xx年x月xx日生于广东 xx,户口在xxxxx,于20xx年x月x日与xxxx(xxxxxx)初婚,并于 20xx年x月x日在xx人民医院生一儿子,名为xxx。当时因身体原因, 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请贵所办理林钿的落户手续, 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新生儿入户申请书范文二

xxx公安局城内派出所:

本人叫xxxx(身份证:xxxxxxxxxxx) ,女,xxxx年xxx月xx日生 于广东xxxx,户口在xxxxxxxxxxx,于 XX 年x月x日与xx(身份证: xxxxxxxxxxxx)初婚,

并于 20xx年x月x日在xx人民医院生一儿子, 名为xxx。当时因身体原因,没有及时上环并为小孩上户口,现特申 请贵所办理xxx的落户手续,请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新生儿入户申请书范文三

xxx公安局:

我叫xxx,性别: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人,户口所在地:xx县xx镇xx街。因xx原因,向公安机关申请入户,请予以批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证件以及有关材

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证件及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村(居)证明

3、个人书面申请

4、入户申请审批表

5、医院的出生证明

入户申请范文第2篇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居住证的登记受理1.法人申请人(即单位)不再作为居住证申请人,只针对居住证申请者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就是说,今后居住证的办理,不再接受单位的集体办理申请,只接受个人提出的办理申请。

2.居住证受理单位改为公安派出所、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3.在居住证办理和居住证签注业务中不单纯注重文书材料,还注重实际居住情况,由社区民警核查居住情况,确保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人)居住情况属实,人证一致。

4.居住证签注增加申请环节,可通过登录天津市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或前往居住证签注受理单位进行申请,由民警核实居住情况后持办理材料前往受理单位现场办理。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申请人申报落户流程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积分入户公安窗口提交材料,进行户籍身份、落户地点、违法犯罪、随迁子女审核;

第二步:申请人到人力社保局积分入户窗口审核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第三步: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分别到人社局、公安、教委、房管、计生、民政、专利等部门提交材料并打分。

20xx年最新天津积分落户细则: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可以申请随迁落户《细则》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积分入户申请人可以申请子女随迁落户:

1.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为未成年人;

2.积分入户申请人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

3.积分入户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以往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不可办理子女随迁,申请人只能在积分落户成功后,再去所属地分局申办子女投靠落户。《细则》取消了属地分局二次申报环节,申请人可在积分入户公安窗口一次性申报本人及子女落户。

放宽落户条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补充申报材料

根据《细则》规定,今后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居住证;

3.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入户申请范文第3篇

2、户口迁入者应先写份书面申请书,准备好所需材料证明,例如房产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再到迁入地的户籍窗口进行迁户申请,并递交所需材料,受理后,一级级的户籍部门将进行审批,完全符合后,申请人将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为了避免申请人扎堆的进行迁户手续办理,在城市各区域中心,将户籍窗口功能一再提升,将设施不断完善,目的是为了给申请人带来更便捷的服务。

4、若是城市户口要迁移的话,需要准备齐全的材料,到区域迁入地户籍部门申请办理。而郊区的户口迁移规定会更严格些,例如一些区域的落户,会要求申请人在市区有稳定的工作,并有合法的缴纳养老保险。若是买房落户,则还需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等,以便证明拥有户口迁入资格。

入户申请范文第4篇

一、保障方式、对象和标准

(一)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和少量空置廉租房配租的方式,两种方式不可同时兼得。

(二)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城市中低收入中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务工农民。

拟申请租赁补贴或空置廉租房配租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指城关派出所、城北派出所、洪凝派出所管理的户口);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包括单亲家庭。

2、县城区内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以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

3、夫妻双方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上,单亲家庭及未婚申请年龄在28周岁以上。

4、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1959元。

拟申请租赁补贴或空置廉租房配租的城市中低收入中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办法适用区域内居住证或常住户籍;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满28周岁;

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1959元;

县城区内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以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

县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或者与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拟申请租赁补贴或空置廉租房配租的城市中低收入中的外来务工(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办法适用区域内居住证或常住户籍;

2019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低于1959元;

县城区内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以不动产权登记信息为准);

4、县城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人拥有房屋而产权证在他人名下或者未办产权证的(包括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申请人居住父母或者子女名下市区内房屋的;

3、最近五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或者享受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的;

4、申请人家庭拥有汽车价值超过6万元(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为准)及车辆转移不满两年的;

5、申请家庭成员在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以企业注册登记为准,不按是否实际出资认定)的工商企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出资,或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理事)、监事等职务的。

6、已购买过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以及承租企业公租房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享受我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政策的,不应重复享受住房保障。

(四)租赁补贴标准

我县2020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4元/每平方米每月。每户租赁补贴额度=每户住房保障面积(50㎡)×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4元/㎡)×12个月=2400元。对县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和县总工会确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租赁补贴额度(2400元×90%=2160元)给予补贴。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户租赁补贴额度的70%(2400元×70%=1680元)给予补贴。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5日-5月31日)。印发本方案至各单位、企业。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二)组织申报阶段(5月25日-6月24日)。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享受住房租赁和补贴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条加盖公章、财务章)或《就业失(创)业登记证》;

5.车管部门出具的县城区域内有无机动车证明,若有机动车需提供购车发票;

6.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无工商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证明,若有注册资金数量多少,是否是本人出资;

7.无房户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县城区内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9.属于特困职工家庭的,应当提交县总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其中5、6、7项由房管中心集中查询,申请家庭无需再提供证明。

(三)审核确认阶段(6月24日-7月23日)。

1.所在单位或社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在5日内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在《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上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周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报县房管部门(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月日)。

3.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低保、特困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总工会。

4.县民政部门、总工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仍享受低保、仍属特困职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返回县房管部门。

5.县房管部门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入住廉住房阶段(另行通知)。

县房管部门确定所需租赁补贴数额,并汇总提交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房管部门确定的租赁补贴数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房管部门专户,由县房管部门按季度向被确定的租赁补贴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对符合入住廉租房条件的住户,及时看房并让住户了解住房的注意事项。

三、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房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住房租赁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县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户申请范文第5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县住房保障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在县住房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业务办理组、稳定组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日常工作由相关部门和镇街涉及人员负责。负责各项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

(二)业务办理组。组长,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住房保障局、民政局和各镇街工作人员负责。县住房保障局和县民政局负责按照本方案指导全县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筛选、初审、公示、上报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稳定组。组长,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上访群众所属的镇街负责。负责处理工作推进中引发的问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工作推进中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年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包含最低收入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以下几类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原有住房变卖未满3年的;(2)拆迁中已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未满3年的;(3)拆迁中已享受房屋安置并领取房屋过渡安置费的;(4)租住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受理。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主或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以户主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低收入证明材料或提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3)具有可以享受优先资格的,还需提供优先资格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证、军功证、劳动模范证明等);

(4)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5)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交复印件);

(6)所有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①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公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提供证明)。

④其他有关资料。

(7)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时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对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只需注明其系城市低保家庭,不再进行家庭收入情况核定):

(1)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审查(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民政办负责审查);

(2)家庭低保人员的审查(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民政办负责审查);

(3)家庭人口的审查和计算(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派出所审查);

申请家庭的人口应以在籍户口为基础,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前提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现住房情况的审查(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①没有住房、租赁私房、借住他人房屋和居住在临时搭建房屋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②租赁公房(包括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自有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建筑面积;

③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按申请家庭经所在镇街派出所审查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①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②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镇街根据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住房保障局复审。

2.复审批准

县住房保障局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反馈县住房保障局。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局委托镇街根据复审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县住房保障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明确保障方式和标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局或县民政局申诉。

三、对已享受廉租租金补贴家庭的审核

(一)审核对象:年已享受廉租租金补贴,且年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或正在进行实物配租审核的家庭除外)。

(二)审批程序

由对象户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审批程序同年新申请户程序。

(三)资料提交

(1)对象户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均无变化的,对象户只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对象户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对象户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同时提交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相应证明材料。

对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又不如实申报的审核对象,按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对待,并按《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府办发〔〕22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一)租金补贴

补贴面积:对无房户,按每人13平方米的保障标准计算租金补贴面积;对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实施租赁补贴时,按实际人均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

各类家庭的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1.低保无房家庭:保障人数×13㎡×8元/㎡;

2.低保有房家庭:保障人数×(13㎡-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8元/㎡;

3.低收入无房家庭:保障人数×13㎡×6元/㎡;

4.低收入有房家庭:保障人数×(13㎡-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6元/㎡;

特别说明:(1)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所租房屋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2)在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年廉租补贴发放至廉租房交付之月。(3)凡已在各类(煤矿、城市工矿、林区)棚户改造项目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未领取房屋过渡安置费,其它条件符合廉租保障的家庭,在棚改房未交付前,可以申请廉租补贴,不能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4)对租住县直管公房的廉租保障户,对公房租金超过廉租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部分进行补贴。即

每月补贴=每月应交租金-租住县直管公房面积×1。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指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有廉租房的镇街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配租户型:原则上2人(含2人)以下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室一厅;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上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两室一厅。

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定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4元;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定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申请人按自己的意愿申请廉租保障方式(廉租补贴或实物配租),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对廉租保障家庭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有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局举报;认为问题严重的也可直接向县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年10月10日—10月21日,前期准备工作。

(二)年10月22日—11月22日,各镇街进行宣传、动员;并完成申报、初审、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汇总送县住房保障局。各镇街涉及部门(含派出所)均加注审核意见并盖公章,且纸质件和电子件各送一份(含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管理台帐)。

(三)年11月23日—年12月20日,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及前期意见进行复审并公示。

(四)2012年12月21日—12月31日,租金补贴兑付阶段,由县住房保障局会同各镇街兑付廉租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此次工作历时3个月,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千家万户,各镇街、相关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分解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