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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率

社保费率

社保费率范文第1篇

***市社保中心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印发了《***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市根据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社保参保覆盖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基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梳理明确业务流程,通过公告、信息、报刊的方式积极向社会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解读政策,确保缴费人员对各项降费率降费基政策应知尽知,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好社保费率费基降低政策。

根据《***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54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截至目前,共为630家企业,9584人减负约875634.6元;为140家机关事业单位,2218人减负约610499元。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根据文件精神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调整基数后,为542家企业,7348人减负养老保险约154万元;为531家企业,6901人减负失业保险约5.7万元;为553家企业,13340人减负工伤保险约1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小微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全面,在费率费基调整上不积极,造成工作开展效率低。

(二)费率费基的调整将影响我区社保基金的收入,尤其在我区工伤保险面对巨大基金缺口的压力下,将面临新的挑战。

(三)部分参保职工认为下调费率费基后,将影响自己退休后待遇领取水平,不愿调整,社会反响较大。

(四)部门单位对企业减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存在临时观念,短期行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扩面征缴,以全区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积极动员参保。让广大参保企业切实感受到缴费负担的减轻,让参保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降费政策的“获得感”。

社保费率范文第2篇

一、江苏社会保险费收支失衡的拐点即将到来

江苏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当期基金收入大于支出的省份,但收支增长“一慢一快”的趋势正在快速改变自我平衡局面。从2013年开始,江苏养老保险金增长大幅下降,由长期增长20%以上下降至10%左右。2014年末,征缴收入1447.59亿元,增长13.49%;支出1364.8亿元,增长达到17.2%。支出增幅首次反超收入,预示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的难度和风险开始显露。综合分析当前宏观经济走势、国家政策调控、江苏人口老龄化等相关因素影响,可以预见,未来两年,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征缴收入和支出将出现趋于失衡的艰难拐点,赤字现象在所难免,社保费缺口将呈现加速扩大趋势。

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近年来,宏观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性矛盾凸显,一些企业经营困难,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所受影响尤为明显,中断缴费情况日益严重。到2014年末,全省中断缴费人数139.43万人,占全省参保人数的7.08%,同比增加3.9万人,增长2.9%。在中断缴费人群中,实现接续的人数为96.43万人,同比减少7.10万人,减幅6.9%。因为制造业是社会保险参保企业和保费来源的重要领域,受行业下行影响较大,全省新增欠费19.90亿元,新欠大于清欠11.39亿元,同比增加5.85亿元,增长14.6%,累计欠费46.02亿元。到2015年6月末,全省58家预算单位中有35家当期结余出现赤字,同比增加5家;赤字金额51.25亿元,同比增加15.41亿元。初步统计,到2015年底,全省有44家预算单位出现当期赤字,同比增加18家。

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当前,江苏人口年龄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在总和生育率下降与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等因素的推动下,老年人口占比不断上升,老年人口高龄化日益突出。2014年,全省劳动年龄人口5942.44万人,较2013年末减少25.06万人,劳动年龄人口连续两年出现下降。到2014年末,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达到598.1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1.86万人,增长高达7.5%,高于参保人数增长4个百分点。近年来,江苏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保持小幅上升趋向。2011年,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为0.272;到2014年,负担系数为0.304。负担系数上升反映离退休人数稳步增长,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增大。到2015年6月末,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同比减少的地区有13个,减少金额22.48亿元,基金备付能力为21.5月,同比减少0.6个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影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为企业减负定向调控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鲜明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国家层面看,下调社保费率的工作快速推进。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目前,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中,已降低三项。从部分省市情况看,广东和浙江职工养老保险费率长期分别为23%和22%,低于全国的28%;合肥市将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8%调整为7%,昆明市则由10%降低为9%。从江苏实际看,江苏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累计,企业承担30%左右,个人缴费11%左右,综合社保费率超过40%,在全国居于高位。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分别高于广东、浙江8%和7%。预计已经实施和预期实施的降低社保费率将对全省社保费收入总量造成新的冲击。

非正常缴费规模增长不会再现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我国还是实行单位保障的养老制度,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2003年《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颁布。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江苏全省已经全面建立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因清理历史欠账形成的一次性补缴、预缴等非正常缴费收入正在逐步减少。特别是近年来,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政策结束,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保一次性补缴规模逐渐缩小,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预缴及一次性缴费由2012年的247.98亿元减少至2014年的167.77亿元,2015年上半年,一次性缴费更减至57.04亿元。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趋凸显

社会保险费收支失衡,逐步凸显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设计和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这些矛盾和问题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际费率与名义费率严重偏离。江苏执行的社会保险综合费率为42.25%,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率2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11%,失业保险费率2%,工伤保险费率平均0.75%,生育保险费率0.5%。名义上,全省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合计占到工资总额的40%以上,但是现实中却没有收缴上来相应的钱,相当数量的企业和用人单位是按当地规定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年收入10万元,实际是按6万元作基数缴纳,造成实际费率严重低于名义费率。据测算,全省每年社会保障费实际缴纳总额只是名义费率缴费的2/3,减少近1/3。究其根本原因,是名义费率偏高,社保费基不实。如果按名义费率缴费,企业负担较重,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企业普遍反映因社保费上涨造成成本上升。为规避成本压力,企业做小职工工资,即做小社保费的费基。

参保登记和缴费不足依然存在。通过企业登记数和参保单位登记数、缴社保费人数和缴个人所得税人数比对,显示参保缴费扩面还有相当大空间。一是参保登记户数不足。到2014年底,全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户数约为60万户,有税申报的企业单位户数为90万户,排除机构分设影响因素外,还有一定数量用人单位没有办理参保登记,至少还应有20%以上的扩面空间。二是参保登记人数不足。到2014年底,全省约有2200万单位职工在地税机关登记和申报个人所得税,而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登记的人数约为1970万人,相差约230万人。三是参保缴费率不足。全省参保人数约为1970万人,缴费人数仅为1800万人左右,参保缴费率约为91%,缴费面不足依然存在。综上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仍然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从实际情况看,主要集中在个体、民营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中。

制度条块分割,运行机制比较僵化。江苏社保费征缴采用“征核分离模式”,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人社部门审核缴费基数和应征额,并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照人社部门传递的数据征收社保费。在企业遵从度较低的情况下,申报不实是普遍现象,人社部门难以核实企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数,而地税部门虽然掌握企业单位真实的工资发放数,但无核实职责,税收征管优势无法发挥。同时,社保费征缴管理涉及人社、地税、财政、银行、法院、经信委等多部门,但是缺少政府牵头,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的共治效能不足。一是制度联建较慢。社保缴费登记、基数核定、日常管理、行政执法等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和操作,需要制度来规范、避免因职责不清造成的行政效能低下。二是信息互联程度较低。社保征缴管理主体信息散落在地税和人社两个部门,处于信息割裂状态,导致信息无法互联互通和实现增值应用,管理和服务缺少效率性和便捷性。三是欠费执法难度较大。在社保欠费执法环节,地税部门缺少直接有效的手段,必须依靠人行、商业银行和法院等部门高度配合。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制度障碍和部门协作运行机制僵化,形成了一定负面效应。例如,近年来,全省发生30多起社保欠费的群体性投诉和上访事件。

三、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险费制度的

总体思路

社会保险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和社会问题。经济进入新常态,人口老龄化和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费制度面临着严峻挑战,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基本规律,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着力增强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保障全面覆盖,补充保障协调发展,兜底保障无缝衔接,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尽保,保障待遇合理增长,财政投入稳定保障,统筹城乡的更可靠、更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广大城乡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与统筹协调相结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优化社会保险资源供给配置方式,全面加强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设计,注重制度间的统筹衔接,加快相关制度的有效整合和成熟定型,建立内容科学、程序规范、配套完备、高效管用、公平正义的社会保险费制度框架体系。探索建立持续稳定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宏观管理机制,推进各项制度在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公平公正,实现社会保险制度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公平的最优化和社会福利的均衡化,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精算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按照“强富美高”新要求,统筹考虑政府财政实力、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保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各项社会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和保险范围,以保基本为优选目标,防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脱离,有效避免“高福利陷阱”。持续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增强基金平衡能力,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基金监督新机制,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负担,进一步挖掘制度内基金自求平衡能力。坚持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相结合,精算预测基金收支平衡,建立与人口规模、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相匹配的弹性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与保险水平同步提升。

坚持促进公平与提升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政府和市场各自角色和职责,进一步拓展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力度和广度。坚持普惠共享,以制度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重点,建立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配置方式,防止结构性矛盾和社会不公。建立参保者缴费与收益挂钩机制,提高参保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适应新型城镇化和人口流动性趋势,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政策。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合理确定政府、企业、个人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分担机制,防止过分增加全体纳税人负担。加快构建基本保障、兜底保障与补充保障协调发展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科学划分政府间社会保障事权,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养老、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等服务。

坚持增保扩面与互助共济相结合。按照“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养老、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缴费率,扫除参保“盲点”和“死角”,防止重复参保,推动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培育和提升群众的社会互济意识,维护社保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优化整合制度,加强政策衔接,提高统筹层次,有效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问题。逐步弱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群体之间社会保障政策和待遇水平差异,进一步体现公平性。

坚持改革创新与积极稳妥相结合。探索开征社会保险税,推进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征收的政策措施。率先推进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综合改革,打破条块分割和城乡界限,率先建立政策统一、险种协调、基金统筹运作的社会化管理体制,推进改革有步骤、有重点进行。探索通过福利公益金留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银行协议存款等保障增值办法。

四、加快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费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现实任务。当前,必须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导向,以参保扩面为基础,以做实社保费基数为保障,坚持降率减负和提质增效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加快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一是巩固已经形成的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将法定参保单位基本纳入社保征管体系,将法定参保人员基本纳入社保体系,不断扩大参保覆盖范围。构建登记一体化体系,保障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社保征管体系。发挥地税部门掌握全省自然人数据库的优势,加强企业登记数和参保单位登记数、申报个人所得税人数和申报缴纳社保费人数比对。二是重点关注大项目、大工程,跟进经济增长点、就业集中点,加强参保缴费扩面服务,促其全额全员参保缴费。三是高度关注经营微利的中小企业,针对其参保积极性不高、从业人员年轻且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强宣传引导,结合企业的参保需求和缴费能力,核定参保险种,提高参保缴费率。四是对经营状况较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工伤医疗综合险时间较长的单位,加强政策宣讲,做好经办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五是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发挥地税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征管优势,街道、社区对零散务工人员的信息优势,进一步跟踪新型业态从业人员,加强宣传服务,有效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率。目前,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570万人,扩面空间较大。

做实缴费基数,推进依法缴费。一是建立科学的社会平均工资核算办法,使缴费所参考的社会平均工资更好地反映全体就业人员收入的实际情况,使其更接近真实的缴费能力。比如,目前缴费的下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而达不到这个工资水平的低收入人员及其企业会感到负担重。二是紧密结合经济运行状态调整费基。比如,遭遇普遍经营困难时,启动临时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改变江苏省社保最低工资基数和经济发展实际不相匹配的状况。可以将最低限改为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或者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暂时不逐年调高最低工资基数。四是做实缴费基数是保障依法缴费的基础。加强地税和人社部门合作,以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数据为基础,核实企业单位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真实性。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2014年,全省企业单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性收入约为7400亿元,如果做实缴费基数,经测算,江苏社保费征缴收入约为3052亿元。

积极稳妥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研究制定制度“组合拳”,在扩面和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以精算平衡为原则,测算江苏社保费率降低的空间,保障收入稳定增长和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发展。综合分析地税和人社部门的数据和当前社保基金结余情况,一是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按2014年全省企业单位7400亿元工资收入测算,要达到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1448亿的规模,费率可以降低6%~8%左右。二是可以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江苏2014年底医疗征缴收入为665亿,支出为586亿,保险累计结余400多亿。经测算,基本医疗保险降低2%左右,可维持当期平衡。如果按照条例“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则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有更大幅度的降低。三是可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目前,江苏失业保险累计结余较多,收入远大于结余,备付期达36个月。可以按备付期12个月的原则,在2%的基础上进一步调低0.5%~1%。四是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已有的基金积余充实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

社保费率范文第3篇

按照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企业缴费率。现行费率在20%的维持不变,低于20%的提高一个百分点,高于20%的降低一个百分点(各市缴费费率具体调整见附表)。

二、调整职工个人缴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含行业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缴费率仍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

三、调整缴费费率后,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仍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

四、调整缴费费率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申报制度,缴费基数要核定到人。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得实行协议缴费、双基数缴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

各市缴费费率调整表

单位:%

------------------------------------

| | 企业费率 | 职工个人费率 | 费率合计 |

| |---------|---------|---------|

| |原费率|调整后费率|原费率|调整后费率|原费率|调整后费率|

|----|---|-----|---|-----|---|-----|

|合肥市 |24 | 23 | 5 | 6 |29 | 29 |

|----|---|-----|---|-----|---|-----|

|蚌埠市 |26 | 25 | 5 | 6 |31 | 31 |

|----|---|-----|---|-----|---|-----|

|淮南市 |21 | 20 | 5 | 6 |26 | 26 |

|----|---|-----|---|-----|---|-----|

|淮北市 |16 | 17 | 5 | 6 |21 | 23 |

|----|---|-----|---|-----|---|-----|

|芜湖市 |25 | 24 | 5 | 6 |30 | 30 |

|----|---|-----|---|-----|---|-----|

|马鞍山市|21 | 20 | 5 | 6 |26 | 26 |

|----|---|-----|---|-----|---|-----|

|铜陵市 |20 | 20 | 5 | 6 |25 | 26 |

|----|---|-----|---|-----|---|-----|

|安庆市 |20 | 20 | 5 | 6 |25 | 26 |

|----|---|-----|---|-----|---|-----|

|黄山市 |20 | 20 | 5 | 6 |25 | 26 |

|----|---|-----|---|-----|---|-----|

|阜阳市 |22 | 21 | 5 | 6 |27 | 27 |

|----|---|-----|---|-----|---|-----|

|滁州市 |20 | 20 | 5 | 6 |25 | 26 |

|----|---|-----|---|-----|---|-----|

|巢湖市 |22 | 21 | 5 | 6 |27 | 27 |

|----|---|-----|---|-----|---|-----|

|六安市 |24 | 23 | 5 | 6 |29 | 29 |

|----|---|-----|---|-----|---|-----|

|宿州市 |22 | 21 | 5 | 6 |27 | 27 |

|----|---|-----|---|-----|---|-----|

|池州市 |22 | 21 | 5 | 6 |27 | 27 |

|----|---|-----|---|-----|---|-----|

|宣州市 |23 | 22 | 5 | 6 |28 | 28 |

|----|---|-----|---|-----|---|-----|

社保费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效率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进行研究。

一、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困境

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财政投入社会保险资金能否高效运用,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前途。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使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陷入了难以克服的财政困境之中。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理论界对财政资金的社会保险投入理论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的;作为无数私人资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资本的愿望。这就直接决定了西方财政收支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财政收支这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直接以个人为对象和基础进行的。政府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等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当份额则直接用于个人的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用于个人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财政收支中占据了重要份额,所以,西方财政理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对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并致力于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西方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的几乎只是资金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的国营经济,而且国营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几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本身就具有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自身权利的性质;其活动的对象也几乎都表现为直接对企业及事业单位,对个人直接发生的分配行为很少。因而,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收支与分配行为更加合理,而很少对与个人联系密切的社会保险理论进行思考与关注。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对象虽然有所变化,并开始注重于对个人的收支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要求个人直接参与、影响并监督决策的思想,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财政理论界,对社会保险理论的思考以及对其体制改革的探讨,仍然显得相对薄弱,难以满足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需要。

2.现有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关键因素

要分析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应主要分析税收收入结构。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虽然税负更为公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税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西方各国的税收收入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组成。大多数国家中的社会保险税在税收总收入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且税种多为税负易于转嫁的间接税;直接税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税收中,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虽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使得我国财政难以“专款专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项目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很难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社会保险,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

3.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不合理与不统一,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见,我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仍是以“费”而不是以“税”的形式进行;其征缴、管理、使用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因而存在费率不统一、缴费率偏高,但实际缴费偏低、负担不公的现象。据统计,我国2004年平均缴费率已达27.8%,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也被挪用,新老个人账户普遍成为空账,从而使得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

4.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利于弥补严重的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失衡

由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尚处于酝酿阶段,而社会保险费又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因而财政部门没有专款用于社会保险。目前,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仅局限于“抚恤与社会救济”。这种支出结构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表2、表3)。

从表2和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巨大差异。英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健康和教育的转移性公共支出占到总支出的58.46%;而我国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9.38%。这说明,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履行着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因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发生的资金转移主要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英国政府的这种公共支出结构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履行着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实际上直接以产品或劳务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用其所掌握的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相交换。因而,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对于生产、就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总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虽然也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因此,中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相当明显。同时,因为这种支出结构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对较弱,所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优化设计——以天津市为例

(一)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权益,对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39.4%左右为新增价值。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增加值为39.40元。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加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职工工资,8.96%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资本报酬为3.50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因此,3.50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1.40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2.10元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仅有2.10元利润,若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7%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但现实中,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4倍多,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

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1~2003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为11%,2003年达到24%。而据天津市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这一比例与1991年持平,但远远低于2003年的24%,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三)天津市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50%,因而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与此相比,天津市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

由于支持社会保险资金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2005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6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的变化趋势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长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则可以测算出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进而可以测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保持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12%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则可最终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助的财力(测算结果见表7)。也就是说,天津市财政用于支持社会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简短的结论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严重偏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远远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从而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此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然而,从近年天津市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科教文卫、行政事业等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见表8)。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

社保费率范文第5篇

目前,中国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总和占工资的比重较高,造成企业负担过重。鉴于当前经济形势不景气以及企业利润持续下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成为应有之义。

日前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这意味着,未来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纲要还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这一轮降费率,将为企业带来多少“降成本”利好?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能为企业减轻一些负担,假设某企业工资总额1亿,降一个点社保费就可省100万以上;若企业工资总额100亿元,则可节省一个亿以上。

先降低工伤、失业、生育三险费率

专家:这三险结余较多、规模较小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五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人社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项费率合计为39.25%,总体偏高。为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更早之前,在去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要求下调社保费率,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甘肃、江西、北京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文件下调降低社保费率,也都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天津还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上海宣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5%下调到1%。

为什么降低的是失业、工伤、生育这三险的费率?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一语道破:“这是根据中央部署,为企业‘降成本’采取的实质性举措。基于工伤、失业、生育这三险基金的收支状况比较好,目前普遍收大于支、结余较多,具备降费的空间和条件,先从这三险降起,最便于实施和见效,还不会影响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北京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去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超收8.5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超收3.5亿元,生育保险基金超收2.9亿元,“因此适度下调这几个险种的缴费费率,尽管会导致收入减少,但可调剂往年结余;加上这几个基金总量规模较小,即便出现收支缺口要填补压力也不大。”苏海南说。

个人待遇不会降低

大企业减负绝对额大

三项保险费率下调,人们最关心的是到手的钱是增加还是减少?个人待遇是否会降低?

据记者了解,此轮保险费率下调,多地下调的多为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基本没做调整。以上海为例,上海此次调整共涉及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但降低的只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

但也有一些地方单位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均做了下调。比如,云南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以云南为例,假如一个月薪6000元的企业职工,此前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月需缴纳60元,个人费率下调至0.6%后,每月只需缴纳36元,那么每年就能多拿到工资288元。下调社保费率对职工个人收入影响并不大。

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进一步解释,此政策的目标就是减企业负担,不减个人保险待遇。国家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和保险待遇分别规定了明确的标准,这次只下调缴费费率,并未也不会下调劳动者个人保险待遇标准。因此,劳动者个人的各项保险待遇不会受到费率调整影响。

那么,此次降低费率能为企业带来多大实质性利好?针对这个问题,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回答截然不同。

“还没看到文件,还不知道如何执行新的保险费率办法。但是对我们这个只有100人的企业来说,这个只是皮毛。”北京某媒体财务主管刘欣还没有切身感受到减负对他们这样的小企业带来的好处。

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他们单位所交失业险单位费率是1%,个人费率是0.2%;工伤险单位是0.3%(个人不交);生育险单位是0.8%(个人不交),加起来是2.1%。如果以一位员工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乘以2.1%),单位给每位职工每月所交的保险是105元,一年合计需交1260元。以100人计,现在单位每年共交12.6万;如果执行新政策费率下调,比如单位所交的失业险从1%降到0.5%,工伤险从0.3%降到0.2%,生育险从0.8%降到0.5%,加起来共1.2%,还以一位员工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单位给每人每月所交的保险是60元,一年合计是720元。税率调整后,每人每年少交540元,100人的企业,单位每年少交5.4万多元。

5.4万元的减负对小企业而言,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对一个几十万人的大企业,这个数字可了不得。如果按照上述每人每年少交540元计算,对一个10万人的大企业,可减负5400万;对一个20万人的大企业,可减负1.08亿,高达亿元以上。

显然,社保费率下调后,对小企业来说,钱虽不多但也是利好,大企业受益最为明显。这个判断得到苏海南的认同,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如果一个企业只有几百人,社保费率降低一两个点,人工成本总量没降多少。可是如果是一个几十万人的大企业,因为参保人数多,降低一两个点,降费的绝对数就不小。不论大小企业,从降费比例来说都是一样的,因而肯定对各类企业都是利好。”

小企业减负:还得拿养老、医疗开刀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非国有中小企业的数量目前已经超过了12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几乎涵盖了生产、服务领域的各个行业。如何让这些中小企业也享受到降低社保费率的利好,刘欣说“还得拿养老、医疗开刀”。

其实,占据社保缴费“大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降费率在地方已经有所动作。人社部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社保费率为39.25%,其中养老和医保占36%左右。而此次仅有上海、浙江杭州和福建厦门等地下调了养老和医保费率。

资料显示,上海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下调社保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从21%下降到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1%调整为10%。

据上海市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结余182亿元,累计结余达1111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217亿元,累计结余1093亿元。据此简单测算,以去年收入为基数,养老与医疗费率均降低1个百分点,两项基金仍能实现结余。

苏海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结余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省份,因为这些省份人口流动大,农民工离开当地只带走了自己所交的部分,单位交的社保费都留在了当地,所以出现结余;然而,中西部一些省份的养老金出现亏空,尤其是去年我国部分省份养老保险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养老和医疗,目前总的来看,虽然全国收大于支,但毕竟有十几个省市出现了收不抵支。”

人社部近期也表示,曾经宽裕的医保基金,也有相当一部分省份出现了当期收不抵支的状况,基金“穿底”风险日益凸显,需要一定的费率支撑。

尽管国家要求整个社保费要适当下调,但鉴于各地的情况差别比较大,有的省份已经收不抵支了,需要靠财政补贴,一刀切显然不合时宜。

“已经入不敷出的省份肯定就没有下调养老和医疗社保费的空间。而有的省份,比如上海,本来征收的21%的养老费率就高于国家标准,所以降下来是很正常的,也是应该的。各地调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率,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苏海南说。

保险合并利于社保费率继续降低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据记者了解,当前我国的生育保险覆盖面并不高,而且各地生育保险基金普遍还有结余。而此时国家出台政策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意味着今后“五险一金”将精简为“四险一金”,这样做的目的和用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