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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国庆发的文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范文第1篇

国运兴档案兴。重庆档案事业经过几十年特别是直辖以来的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面临新的发展机遇。重庆拥有两大堪称国宝级的档案即“陪都档案”和“三峡移民档案”;随着国家档案局“三大战略”和“三大体系”建设的实施,重庆档案工作综合实力提升较快,具备较大优势;随着群众对档案文化需求不断增强,档案记录历史、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特殊作用愈加明显,档案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我们也看到,重庆档案工作面临着基础薄弱、干部队伍建设不适应、体制机制不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困难和问题。

“为党管档、为国守史”。我们应恪守神圣职责,牢固树立机遇意识、服务意识、精品意识、开放意识,坚持依法治档、强化服务、依靠科技、运用市场、面向全国和世界,力争到“十二五”期末,把重庆建成拥有强大档案资源体系、强大档案安全体系、强大档案利用体系和强大专业人才队伍且具有相当水平的科研成果的西部档案强市:档案总量居西部前列,档案门类齐全、形式多样、特点鲜明、内容丰富、覆盖面广,能够为利用档案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档案保管和备份安全、利用安全、信息安全和档案再加工安全,确保档案长远安全;建立起多种方便快捷的利用平台,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功能,使档案利用体系覆盖全社会,实现利用方式多样化,利用手段现代化,利用服务快捷、准确,利用总量居西部前列并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较大影响力,档案专兼职人员数量和素质居西部前列,形成一批在全市知名、全国档案行业有影响力的专家,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科研成果数量和研究水平达到西部领先、全国先进;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总面积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5%以上,馆藏档案、档案资源利用者、提供利用档案资料数量、公开出版档案编研资料等均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0%以上。

为建成西部档案强市,我们将围绕实施“三大战略”和“三大体系”建设,开展调研、制定方案、明确责任,按照“125”工作思路组织落实。

“1”:围绕一个中心

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档案服务。兰台小技术可以服务民生大舞台。当前要围绕“五个重庆”、“民生10条”、“共富12条”和“民主法治15条”做好档案服务,提高档案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经贸、城建、交通、移民、司法、环保、人社、文化、体育等部门合作,完善“五个重庆”建设相关领域的档案工作;加强与涉农部门合作,改善乡村档案工作条件,抓好土地确权和流转、专业合作社、“三权”抵押融资、万元增收等档案工作,推进农村档案信息共享工程,建立覆盖乡村的档案利用体系;抓好三峡移民档案工作,加快推进三峡移民档案进馆项目的实施,筹建三峡移民档案数据中心,让三峡移民档案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推行国家综合档案馆免收档案查询服务费和证明费,强化民生档案工作;提高档案文化自觉和自信,发挥档案文化功能,服务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2”:抓好两件大事

一是抓好统筹城乡档案事业发展。利用国家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有利条件,积极争取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对重庆市档案事业的支持,用好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有利资源,推进涉及85182万元总投资的18个项目,确保项目实施到位。探索统筹城乡档案事业发展新路,加强市档案局与万州区合作,抓好共建重庆第二大城市合作备忘录相关工作落实;做好巫溪县双阳乡统筹城乡档案事业发展示范乡试点工作;推进丰都、北碚、璧山、奉节等区县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

二是抓好重庆市档案馆新馆建设和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完成《国家综合档案馆功能研究――以重庆市档案馆新馆为例》科研项目,加快市档案馆新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建成“高标准、高水平、具有全国影响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新馆。推进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项目建设,确保纳入“十二五”中央投资补助项目的区县档案馆新馆项目按期实施,促进其他未列入规划的区县档案馆新馆不等不靠、创造条件开工建设。

“5”:加强五项建设

一是加强档案资源建设。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9号令,抓好档案资源源头建设;加大进馆档案接收、征集力度,特别是对涉及民生领域、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档案的接收力度;开展地方特色档案和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的采集工作;开展社会散存档案、濒危档案的抢救性征集;重视专业、专门档案和特殊载体档案以及电子文件、数字档案的接收、征集。成立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档案中心,搭建资源合作共享平台,加强渝台档案文化交流合作,推进西部地区以集中备份、网络链接方式为主的馆际互通,开展《重庆档案与中国抗战大后方》网络有奖征文活动并编辑出版。

二是加强档案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对到期开放档案的鉴定划控工作,搞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满足社会各方查考档案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拓宽档案工作服务领域,改变服务方式,跟进经济社会发展,主动融入新领域、新行业、新工作,及时提供先进的专业的档案管理理念和技术服务。加强档案资源研究、加工、开发,完成市委重大文化项目――《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化丛书》中之《国民政府迁都・定都与还都》、《抗战时期大后方经济开发史料选编》、《重庆大轰炸之财产损失一文教卫生部分》的出版任务,编辑《抗战大后方各省区历史文化档案史料汇编》、《重庆大轰炸档案文献资料》、《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名人手迹》,继续举办以重庆大轰炸、中国的敦刻尔克大撤退――抗战时期重要设备物资向重庆大搬迁为主要内容的《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档案系列展》。推进区县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三是加强档案安全建设。完善档案安全制度体系,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推行档案安全责任制,营建全员参与、群防群治的档案安全工作环境。统筹规划建设温湿度调控、视频监控、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设施设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库房的安全防控水平。加快国家重点档案抢救进度,制定翔实的操作规范和责任制度,加强对档案数字化加工环节的监控。制定档案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化安全技术的研究,推进档案异质异地备份工作,加强对电子文件形成、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存储介质等方面的安全防范。

四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落实《重庆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快电子文件中心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有计划、高起点启动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建设。开展“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试点工作”。利用网络技术,依托相互链接的档案网站群落,形成档案网络互通共建,推进区域内档案信息的远程共享;创建档案微博,发挥“情系兰台”QQ群、局长博客的作用。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范文第2篇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提到:高等职、ik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职业技术院校如何贯彻这一精神,并根据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要求、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展开教育教学改革就成为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如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市场营销々业开展“依托协会、项目引导、任务驱动”的课程教学改革,强调专业建设应根据重庆区域经济特点和发展要求,充分整合企业教育资源,以培养服务区域经济、适应企业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营销专门人才。

一、服务区域经济的实训课程开发的重、要性

1 有利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合作改革。实现高职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立足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学校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进行合作改革。有利于促进专业培养目标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目标。

2 有利于开展针对性的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深入。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不仅使师生有针对性地走向企业。在企业的实际岗位中学习技能。还可以使学校走向社会、走向市场。使教师的科研和科技成果面向行业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实践服务。实现学校与企业的“双赢”。促进校企合作深入开展。

3 有利于迅速提高学生的营销实践技能。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有利于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把学生放到营销第一线中去。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了解市场需求状况与顾客的特点。掌握服务区域经济所需的有关商品知识、营销岗位操作技能和服务技巧。这种自然的、全方位的职业情景。可以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实践中去。有效促进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转化。同时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锻炼和培养学生从事营销工作的能力。使学生的实践技能得以迅速提高。使学生逐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毕业后。能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所从事的营销工作。克服以往理论教育与实践操作相互脱节的现象。学生快速地融入于工作环境。缩短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距离。

4 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增加就业机会。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通过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实践。使学生接触企业、接触社会。逐步改变学生的“自我中心观”。增强学生对社会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通过校外实训。使用人单位与学生加强了解和沟通。从而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

二、服务区域经济的实训课程开发实践、

通过探索与实践服务区域经济的市场营销实训课程开发。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解决了实践教学效率低、学生实践能力薄弱的紧迫问题。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营销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就业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庆地区高素质营销人才紧缺的状况。为服务重庆地方经济提供了支持保障。为重庆实施产业优化升级战略。实现“五个重庆”城市功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下面结合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营销专业实训课程教学实践进行分析。

1 区域经济分析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对重庆提出了新的定位、新的使命和新的要求。将重庆改革发展提升到事关全国改革开放、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大开发和生态安全等国家战略的重要层面。根据重庆市规划。未来将着力构建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优势。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增强主导产业的优势和活力;发展壮大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化工、材料工业和电子信息;将重庆打造成为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会展之都”、“购物之都”、“美食之都”、区域商贸会展中心、中西部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旅游集散地枢纽。

2 专业定位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重庆新阶段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未来成渝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战略定位。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主动适应重庆产业优化升级和流通现代化的要求。将市场营销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于立足重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以培养适合区域范围内营销一线岗位需求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结合重庆区域经济发展和学院资源现状。学院成立了以商贸流通行业、餐饮行业、房地产行业为主的企业专家为代表的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市场营销专业人才需求与专业发展前景分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规范的制定、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质量标准的确立、实验实训室建设以及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和咨询意见。使市场营销专业的建设与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使本专业培养的毕业生更符合市场的需要。

3  专业实训课程教学实施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合作的对象必须是与重庆区域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企业或项目。既有签约的合作企业。也有未正式签约的企业。校企双方采取基于工学结合、任务驱动的实训课程教学的有效形式共同完成。在设计和组织实施的三类基于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所开发的实训课程教学中。有以下典型实例:

(1)项目实践类

实例一:沃尔玛购物广场“自有品牌商品促销项目”与“端午节促销项目”

这是专业教师根据教学进程和要求。针对校企合作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设计的真实应用项目。前一项目是为了提升沃尔玛自有品牌知名度。促进其自有品牌“惠宜”泰国香米和东北米销售而开展的促销活动;后一项目是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树立沃尔玛人文形象而开展的大型促销活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承担了方案拟定、实战模拟、现场实施等重要环节的工作。教师主要起指导和协调作用。本项目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商贸流通行业的营销的理解和营销技能的提高。

实例二:重庆东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郎・欣茂苑商业地产市场调查项目”与“渝州新城(E/F/L区)市场推广暨招商项目”

这是受校企合作单位的委托。由市场营销专业学生组成项目团队。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企业的项目。前一项目主要是对二郎・欣茂苑周边消费潜力和商业现状进行调查。并提出该商业地产的业态规划建议;后一项目主要是对渝州新城(E/F/L区)的特色餐饮街进行市场推广和招商宣传、客户

资料收集。并对特色餐饮街的经营定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本项目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房地产行业及餐饮行业的理解和营销技能的提高。

实例三:重庆丝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新产品设计项目”

该项目是根据校企合作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为其190mm和360mm卫生巾上市推广而作的产品和包装创意方案。学生以团队形式进行创意设计。教师对他们的方案进行纠偏。由公司市场部从中评选获奖作品。一些好的创意被公司采纳。本项目有利于促进学生对于快速消费品行业的理解和营销技能的提高。

通过上述各类项目的实施。一是学生在完成企业的真实任务中进行磨砺。掌握和提升技能。奠定就业的坚实基础;二是教师得到知识更新和能力再提升。同时。我们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类资料转化为相关教学资料。用于模拟教学。使模拟更真实。让更多、更广的学生在模拟训练中受益。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三是企业对我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教学特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他们结合重庆区域经济发展以及行业和企业需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建设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2)专业课程实训类

实例一:企业专业人士实训教学

基于重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我们选择与企业营销实际密切关联的新产品开发、分销渠道设计与管理、市场营销策略制定与实施等内容。由校企合作企业研发部、市场部和销售部的专业人士(B角)来校进行实际运作的讲解。他们丰富的经验、鲜活的实例以及企业的成败得失使学生对专业教师(A角)所讲的理论知识理解更深。对理论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有了深刻的体会。教师们也获益匪浅。

实例二:专业课程实训项目

基于重庆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我们有针对性地选择实训项目引入专业课程教学。教师作为指导者。根据项目要求分解出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知识和能力。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自主学习。学生组建团队完成实训项目。通过系列实训项目的完成。有助于学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岗位技能;而且因自主学习能力的增强。学生由“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3)营销创意设计、创业方案设计类

针对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并结合学生自主创业。我们把实训课程与自主创业结合起来。开展营销创意方案、创业方案的设计和比赛。“营销创意大赛”、“创业技能大赛”等已成为展示学生综合能力的大舞台。学生踊跃参与。一展才能。围绕创业主题进行的实践课业教学。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

参考文献:

[1]赵志群.职业教育工学结合一体化课程开发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打黑除恶;信息公开;执法与媒体;司法与媒体;庭审直播

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5

2006年2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年4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布了“打黑除恶”有奖举报电话与电子信箱。但由于种种原因,重庆“打黑”的成果并不十分突出。为此,重庆开始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

从现有的报道来看,重庆新一轮“打黑”行动应当开始于2009年6月15日。6月15日,震惊全市的“6・3”江北区爱丁堡小区枪杀案成功告破,当日下午,市公安局召开新闻会通报了案件真相:开宝马的死者李明航真实身份惊人――名深藏不露的大毒枭!他因7年前“黑吃黑”卷走万州1名毒贩的“货款”后积怨,最终被对方找到并射杀。警方成功侦破此案后,不仅抓获直接参与持枪杀人的吴川江、张孟军、付仕培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还通过侦破此案发现和扩大的线索,抓获50余名涉枪、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发生后,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亲自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一线指挥。在尸检过程中,发现了至关重要的线索:李明航吸毒,重庆市公安局随后组成专案组。6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在侦办“6・3”案件中发现,涉案犯罪团伙隐藏在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内聚众和吸毒,遂迅速调集刑警总队、渝中区公安分局等单位的精干警力110余人,于当晚9时许,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民警冲人酒店一客房时,陈明亮正与几人围在桌旁,桌上摆满了钱和吸毒的工具,另几间客房内的人也分别在和吸食。警方立即将现场涉嫌犯罪的人员制伏,并从陈明亮及其随从所在的客房和其使用的车内搜出部分和大量现金、管制刀具。由此也牵出了现在已经众所周知的(人大代表)“陈明亮案”,后来还查出陈明亮与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有染。“6・3”案件让重庆警方感到了重庆黑恶势力的严重性。6月15日,重庆警方公布举报电话时称:欢迎广大市民提供涉黑涉恶团伙的犯罪线索,这标志着后来令全国甚至世界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的开始。一场声势浩大、全国关注的“重庆打黑除恶”行动开始了。

6月16日,即“6.3”枪案告破的第二天,重庆市公安局召开了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的第一次新闻会。“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称,涉枪、涉爆案件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重庆警方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涉枪、涉黑、涉毒和涉赌等案件认真的分析研判,发现几乎都与黑恶势力有关。”报道还称:“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指出,重庆若黑恶势力不除、枪患不断、毒源不断,社会难安。昨日王云生透露,‘6・3’案件的侦破,再次让警方清醒地认识到,黑恶犯罪是重庆平安的最大隐患,要不惜一切代价打黑除恶,还重庆百姓一片净土和蓝天。”6月26日,重庆警方再次向市民举报电话。

重庆“打黑”之所以能引起全国的关注,除了高官被抓、情妇曝光、犯罪嫌疑人自杀、律师被抓等事件本身确实具有足够的吸引力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信息,对每一个发生的案件及时报道,保证了人民的知情权、评论权和监督权。5个多月来,重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断向外界公布“打黑除恶”的新信息,新闻的主体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府新闻办、市政法委、重庆市各级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形成了多个渠道、多种方式和及时公开的特点。同时,全国各路记者云集重庆,重庆每隔几天都会爆出重大新闻。由于“打黑除恶”本身是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对这一行动的新闻报道和评论,突出地反映了我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各种问题。在此,我将对重庆在“打黑除恶”行动中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得失进行分析。

一、“打黑”行动中公安、检察机关新闻的经验

我国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的配合与制约关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公诉权的同时,对诉讼活动有监督权;但是,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都是追诉机关,在刑事诉讼结构中属于“大控方”结构。他们公布的执法信息性质相同,都属于审判前信息,对其要求也是相同的。

从公开的报道情况来看,重庆市在新一轮“打黑除恶”行动中共向媒体和社会公开信息14次,具体形式有通告、通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会4种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6种:

一是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例如,2009年6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打黑除恶”办公室再次向市民公布“打黑”举报电话。

二是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情况的统计和个案的名称。例如,重庆市检察院信息,“2009年1至7月,全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523件701人,案件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0.7%和16%。”

三是追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生活情况。例如,“规模空前,阵容强大,投人打黑‘攻坚战’;5000余本案卷用铁证办铁案;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锁定犯罪事实;300余万字出庭预案备好应战之策”;“数万字书几易其稿;3名公诉人应对40名律师;他们最想回家休息。”

四是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回应重庆“涉黑”法官乌小青监舍内自杀案时称:“目前还没有看到该案的具体报告,但在监管场所发生自杀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有责任。”

五是个别案件公布了证人身份和证据内容。在通报李庄律师伪证案时,重庆市公安局组织人写了两份通稿,内容主要是以龚刚模的笔录为主。

六是个别案件中牵涉到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刘琨接受采访时称:从警方在侦办案件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谢才萍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是属实的,其包养16个隋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

(一)重庆公安、检察机关适度公开信息体现执法文明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应当适用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国检察机关同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从1998年10月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到2006年6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7个涉及到检务公开的文件。检务公开在全国各地全面有序地实施。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5条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重庆公安、检察公布的6类信息中,前4类体现了及时、必要的特点。例如,公布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的举报方式,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性情况,追诉人员的工作情况和个人生活情况,个别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这些都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其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

(二)及时回应媒体质疑符合公诉机关的职责

在“黎强案”的审理过程中,针对2009年11月1日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75岁的赵长青教授为涉黑富豪黎强当辩护律师否认黎强涉黑,社会上出现各种声音质疑“打黑除恶”是否存在扩大化的问题,重庆市检察机关在第二天及时作出了回应。第二天的重庆报纸及全国各大媒体刊登了该案第一公诉人冉劲的答记者问,该报道指出检方正式受理该案后,加班加点地消化了240多本卷宗材料,制作了“犯罪事实一览表”,直观简明地反映了全案脉络。提起公诉时,在多次易稿后,形成了长达59页共3万多字的书,并制作了翔实的出庭预案,仅举证计划就多达600多页,达50余万字。检方还分析了发黎强案的特点:组织结构隐蔽、黑商融合突出、渗透控制的特征明显。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本来是不需要向社会作出祥细解释的,因为指控的理由已经在书和法庭调查与辩论中向法官详细说明;但是,当时的情况是。由于辩护人的身份和辩护词的影响力巨大,已经导致了社会的误解,针对社会上各种质疑和辩方已经形成的社会影响,控方理所当然应当作出反应,这是针对媒体已经产生的问题进行的必要的应对性处置。

另外,在整个“打黑除恶”行动中,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首次对《南方周末》这一著名媒体的质疑进行了回应,“关于律师会见,(重庆警方的做法)是按照公安部关于‘涉黑’案件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重庆警方也专门聘请了50多名律师参与,确保案件依法侦办。关于律师正常的辩护权利,如果受到阻碍,可以通过律协反映。”这一回应,没有涉及具体案情,又表达了重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的态度,对平息重庆“打黑”中的“律师被捕风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打黑”行动中人民法院新闻的经验

重庆开展“打黑除恶”行动以来,法院领导、新闻人员及具体办案的法官一共向媒体了9次信息。由于还有大量的案件在宣判时都有新闻会,但很难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出来,所以,我在此只根据媒体中是否明确提到“新闻”或者“接受采访”等词而进行的统计,以下内容显然是不完全的统计。

以上的信息牵涉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和公开审判程度有关的信息。例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旁听记者提出希望能在庭上做记录的意见后,很快就得到重庆法院的响应”;“明年1月起,全市三级法院将实现‘网上办案’,庭审网上直播。”

二是有关审判公告与时间安排的。例如,“重庆打黑系列案件开审安排”,“‘打黑除恶大审判’第二轮审理工作将于12月上旬集中进行,在重庆第一、二、五三个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涉及105名被告人将出庭受审。”

三是属于“审后答疑”性质的信息。例如,有关法院的审判长“分别对‘杨天庆等人涉黑案’和‘刘钟永等人涉黑案’审判情况作了说明”,“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解释”。对“谢才萍案”“如何认定是涉黑性质”;“不知道‘涉黑’咋办;为何没有死刑、死缓?”“这个案子的审理(指“谢才萍黑社会组织案”)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的考验。”

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公开的审判是否允许录音录像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定。在重庆“打黑”行动中,法院和法官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中,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发扬,也值得各地借鉴。

(一)通过“分区就座”、允许记录方式等实现最大程度公开

20∞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继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后,第2个就审判公开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

《若干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3原则,“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在司法改革举步维艰的时候,选择公开审判这一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促进司法公正,实在是有积极效果的明智之举。公开审判的基础是允许旁听,对于旁听制度,《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

目前在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公民旁听审判限制重重,其原因很多,有些是公开地限制公民旁听;有些则是利用法庭场地有限、证件与身份检查、电视实况转播妨害法庭秩序等理由限制旁听的人数和旁听者的记录、转播等行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法院有义务尽量为公民的旁听提供方便。公开审理的“公开”,应当是向社会的公开审理过程和公开审理结果,即最大限度地允许各界民众进入法庭旁听案件的审理。旁听的公民越多,则说明公开审判制度落实得越好。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公民旁听。

在落实旁听制度这一公开审判的具体措施和细节上,《若干意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第15条)“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审判工作,方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第16条)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至今没有一起案件是不公开审判的。此外,在实践中,还创造性地发明了“旁听人员分区就座”方式。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有20余名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

员坐在旁听席上,他们受邀现场监督。受邀代表、委员一般来自犯罪组织主要活动地所在区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动了近百警力。设置了双重安检,在法院正门及法庭门口分别设立了安检通道。为规范押解、便于辨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22名被告人专门制作了统一编号的马甲背心,供庭审时使用,防止人多发生混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人员除受邀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外,还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普通群众和媒体记者等300余人。旁听记者提出希望能在庭上做记录的意见后,很快就得到重庆法院的响应。为确保庭审秩序,法院采取了分区就座的方式。另外,在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等涉黑案开庭前,重庆法院主动通知媒体记者:“旁听记者可对庭审做文字记录。”

2009年10月13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县公开开庭审理“李义等涉黑”案,28名被告人出庭受审。“黑老大”李义与妻子朱丽上庭受审,不少人闻讯赶来,在法院门口排起了长队,部分群众因无旁听证被挡在门外。被告人家属及其他旁听人员、围观群众共上千人,将法院入口挤得水泄不通。因审判法庭座位有限,法院及时安装了扩音器,方便老百姓在法庭外收听庭审情况。

分区旁听特别是对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实行分区就座,一方面可以避免双方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尽量减少对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刺激,舒缓情绪波动。而安装扩音器扩大公开审判的范围和效果,也是一项最大限度公开庭审的重要举措。

“分区就座”、允许记录和庭外声音直播是重庆“打黑”审判过程中扩大公开审判程度的新创举,程序的细节变化,带来的是司法开放与文明,这些做法是值得在全国推广的重要改革措施。

(二)通过宣判时举行新闻会解答审判疑问

在重庆“打黑”审判中,重庆市各级法院要求“法院院长每天关注网络舆情,案件宣判当天召开新闻会”,并回答记者问题,这成为重庆法院涉黑涉恶系列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动作”。同时,还听取旁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并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这种审后答疑的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

2006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建立判后答疑制度的暂行规定》两项规范性指导意见。“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判后答疑”明确了初信初访的责任主体。当事人提出答疑请求后,原承办人必须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答疑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质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词语加以说明;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

上述两个意见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的意见。著名民法专家梁慧星认为,法律的威严要求法官只能靠判决书本身去说服当事人和公众。

我认为,“判后答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长期以来内容简单、说理不够,在进行彻底的判决书改革之前,针对当事人和媒体关心的问题进行适当的解释是必要的。正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中和所说:在新闻会现场,不少媒体记者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例如,“判前释法会不会把案件审判秘密传递给败诉的人,导致判前出现转败为胜的情况?”河南省法院负责人说,释法不会透露审判秘密,只是让当事人明白有可能败诉的原因,让其衡量诉讼成本,加大调解力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耿晓东说,他们接待的涉诉案件50%以上是由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造成的。只有最大程度地消除案件疑问,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任何追问的。

重庆的审后答疑是面向公众和媒体的。例如,在“李义案”中,检察机关指控的3名“黑老大”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1名;“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了解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洪涛审判长祥解“谢才萍案”为何认定为涉黑性质,为何没有死刑、死缓?这些做法已经发展了河南省的审后答疑制度,是对司法民主作出的新贡献。

三、打黑行动中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应当改进的方面

(一)应当限制个人隐私和证据内容的公开程度

重庆新闻官员在处理执法、司法与媒体关系的问题上一直比较成功,但对李庄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一案的新闻方式存在严重问题。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记者经公安机关允许采访了正在关押中的“李庄案”证人龚钢模、吴家友、龚云飞、马晓军和犯罪嫌疑人李庄。对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重庆公安机关以通稿的形势,向中青报、华龙网等媒体了消息,当天晚上的重庆电视新闻台又以采访龚钢模、吴家友两人的形式向社会证实李庄的犯罪嫌疑。这样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立案、抓捕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法定权力,是理直气壮的事情,可以向社会公布立案情况、涉嫌罪行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但是,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公布证实犯罪嫌疑的证人(即使是在押的)身份,更不应当公布证词内容。这不仅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侦查秩序,也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是重庆“打黑”以来一次不成功的媒体处置。

正是因为这一不成功的处理方式,导致了媒体对“李庄案”的大量质疑。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公布证人情况和证据内容,应当成为侦查、中处理与媒体关系的一条基本规则。

另外,对于个别案件中牵涉到的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安机关在对社会谣传予以回应时的言论也是不适当的。例如,重庆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刘琨接受采访时称:“从警方在侦办案件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谢才萍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是属实的。其包养16个情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公众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和媒体有对其个人生活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谢才萍并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其个人生活腐化,是其生活问题,与犯罪事实无关。作为普通公民,她本人也并不受党纪政纪的约束,对其“包养26岁的同案组织成员罗璇”的事实予以公布,涉及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为其澄清谣言是适当的,但同时又公布其他的隐私却是不适当的。这也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第5条要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的规定。

(二)应当直播民众特别关注的案件的庭审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报告中称,在“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改革,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法院网”和很多地方法院的网站早就开设了“网上直播”栏目。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省法院系统力推判决书上网“晒太阳”之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首肯。

公开审判的理想境界是“在想来多少就来多少的公民面前进行”,但在平等参加旁听的权利与严肃的审判要求法庭不能太大出现矛盾时,如何使所有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旁听,而又使法庭的空间也缩小到维持严肃的程度呢?现代媒体的发达实际上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条件。即以技术的进步解决了这个古老的难题,允许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与时俱进的结果。

反对庭审直播的理由是:直播后影响法庭秩序、媒体引发出来的民众激情可能影响法官独立公正的审判。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是可以兼得的,庭审直播是一个价值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技术活”,只要法官对庭审直播进行必要的技术上的控制,如要求“静止、无声”、以公平抽签排序方式限制媒体记者和旁听人员的数量,就不会影响法庭秩序。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依据 立法权 委任性规则

一、抛砖引玉

案例1:唐某于1950年11月9日生,2008年初到2010年2月在重庆某总公司下的分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10年6月23日被诊断为贰期尘肺,同年11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0日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程度。2011年3月,唐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保险待遇共计368056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唐某的请求,重庆某总公司不服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重庆某总公司支付唐某350471元,后重庆某总公司提起上诉,但中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2:闵某2011年6月在重庆某总公司下的分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同年9月4日案人因交通事故将闵某撞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2013年,闵某获得交通事故方面的赔偿130070.53元,后闵某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法院判决单位赔偿闵某110395.80元,后单位提起了上诉。

针对案例1:单位上诉的理由是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体现在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能体现出判决的内容。而法院判决的依据来源于“本院认为……”这一部分,即判决书所引用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84号),就是说法院间接将两个文件作为民判案的依据。

针对案例2:单位在一审提出,依据2005年12月2日通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重庆高院工伤赔偿意见》)之规定,辩称劳动者已经在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而且总额也高于工伤保险赔偿,故不应当再重复赔偿。但法院没有采纳,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这样评述:“被告辩称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井下津贴与其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抵扣完毕、无需支付,但按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中仅医疗费应与工伤保险待遇抵扣……”,这里“按规定”到底是个什么规定了,据主审法院透露,这个规定其实就是《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7号),该文件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文件,不仅在单位内部适用,而且法院还隐形地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原因赋予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立法权”呢?法院为什么总是间接或变向引用进行民事判决呢?我们必须透过法理来正确审视。

二、扑朔迷离

(一)立法法:没有权利的权力

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我们首先排除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文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是否又符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呢?再从立法法查找依据,通过分析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等规定,我们找不到一条法律明确赋予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享有“立法权”。

(二)法理学:没有委任的委任性规则。

虽然立法法没有直接规定,那是不是存在间接性授权,由其它部门制定呢?这里涉及委任性规则,在讨论委任性规则时,我们必须回到具体部门法和个案中来。在案例1中,法律适用方面涉及四个问题,即:1、四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2、四级工伤支付医疗补助金的法律依据?3、达到退休年龄的四级工伤主张支付伤残津贴的法律依据?4、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而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赔偿法律依据?这四个问题,两审法院均做出了无法律依据的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可以制定委任性规则,即进行委任性规定,由其它部门来加以具体规定。但是对于四级伤残工伤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津贴,国务院并没有委任由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具体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也找不到任何与此有关的委任规定条款。

适合国庆发的文案范文第5篇

1、滴!国庆卡路里已充值成功。

2、我感觉我不适合上学,只适合放假。

3、您的假期余额不足,请及时充值。

4、国庆只是短暂地爱了我一下。

5、祖国,你过农历生日吗?

6、国庆发胖,见者有份。

7、吃饱喝足,回学校读书。

8、元旦何时来。

9、我可以为祖国母亲再庆祝一次生日。

10、我已经打包好行李了,各位再见。

11、求求祖国母亲大人,能不能天天过生日啊?

12、还没离开家就开始想家了。

13、作业:你能自己写吗。

14、在最后的十个小时内挺住。

15、天天在家被嫌弃,现在要滚回学校了。

16、可不可以续费假期。

17、不想面对这个残酷的事实。

18、恭喜你已成功度过2020年所有法定节假日!

19、作业,你已经长大了,要学会自己干自己。

20、脱发噩梦即将开始。

21、新目标:坐等寒假。

22、八天好快啊,没啥感觉。

23、双十一能不能放14天?

24、在家想上学,一上学就想家。

25、再次声明,我本人一点都不想上学。

26、远赴学校鸿门宴,一睹老师凶险面。

27、差点忘了有个学要上。

28、正义都能迟到,为什么上学不能。

29、有个书,爷得亲自去读一下。

30、突然想起还有个学要念。

31、从收拾行李那一刻,我就开始想家了。

32、锒铛入狱。

33、学不进去,玩不痛快,睡不踏实。

34、作业的进度赶不上开学进度

35、一眨眼假期就结束了,早知道就不眨眼了。

36、今天喝了脉动啊,吃了果冻啊,作业还是没动啊。

37、写作业的速度永远赶不上假期结束的速度。

38、时间过得太快就像龙卷风。

39、不想上班,不想上班,不想上班!

40、作业:你能自己写吗?

41、“这个国庆过得快乐吗”“只有快,没有乐”

42、假期结束,继续搬砖。

43、这是一条国庆尾声的甜甜圈。

44、假期最后一天刷个存在感。

45、像国庆这种大事不是应该放一个月假才对么。

46、中秋国庆已胖三公斤。

47、国庆过去了,是时候收收心过春节啦。

48、给大家讲个鬼故事:国庆假期只剩1天了。

49、快乐的时光总是短暂。

50、糟糕!假期从我手中溜走了!

51、享受快乐时光的一些证据。

52、小废物在假期结束前最后的挣扎。

53、快乐供给已结束。

54、忙着可爱的假期就这么结束啦~

55、最好的时光在路上,所有快乐不用假装。

56、这个假期可爱了好几斤。

57、国庆生活碎片已发送。

58、国庆体验已结束。

59、温馨提示:您的国庆假期结束倒计时,是否续费。